郑成林 李升涛:清代中后期四川乡场的管理机制及权力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8 次 更新时间:2022-02-05 00:04

进入专题: 清代中后期   乡场管理   场总负责制   四川南部县  

郑成林   李升涛  

内容提要:清代中后期,四川南部县各地乡场渐次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这些乡场是由得到官府确认并授权的场总具体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场总负责经管乡场事务的制度,还得到四川督抚的支持和肯定,在其他州县也多有推行。场总通过抽收行用和帮差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具有官府代理人、乡场保护人、逐利者的多重面相。在场总负责制下,官府和场总共同构建了一个双方均可获利的“盈利空间”,这也是该项制度得以长久运行的基础。光绪朝早年,随着官府加大对乡场财源的吸取力度,场内权力关系骤变,场总陷入“旧规”与“新政”的两难困境,并逐渐丧失对乡场的管控之权。

关 键 词:清代中后期  乡场管理  场总负责制  四川南部县  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rural-town management  the head of the rural-town responsibility system  Nanbu County in Sichuan Province



市镇的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不少学者在此耕耘,成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政府设官管理与市镇自我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前者重在论述有哪些官方机构驻扎于市镇,并将其视为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表现和有力措施,但对官方机构如何管理市镇的分析显得语焉不详,后者则认为市镇的管理权掌握于民间社会,主要是宗族或士绅之手,似乎市镇的管理完全属于市镇自身事务,与官府无涉①。这两种论述从不同层面厘清了市镇管理的基本特征,但对究竟是谁在管理市镇,又是如何管理的,以及不同市镇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等问题,均缺乏深入考察。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已有研究主要依赖于地方志(包括乡镇志)、族谱等史料,而这些文献通常缺乏对市镇管理及运行实态的具体记载。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高王凌、王笛等学者曾注意到四川乡场②中设置有场头、客总等管理人员,并利用清代四川州县衙门档案进行了初步论述③。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利用清代巴县和南部县的衙门档案对场头、客长(总)的兴起及职能进行了初步考察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乡场的内部管理及运行仍着墨不多,更遑论比较西南、江南、华北等地场镇管理的异同。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南部县为论域,基于《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兼及其他文献,对清代中后期乡场场总的选任、职责等进行具体考察,着重探讨乡场内部管理及其运行机制,进而述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场总与官府、其他地方势力之间权力关系的演进。

一 乡场的管理制度:场总负责制

南部县位于四川省北部丘陵地带,现为南充市管辖。清代的南部县属保宁府管辖,是川北“南阆盐场”的核心区,产井盐,流经县境的嘉陵江段具备通航条件。时人有“南部界连九邑,水陆交冲,田少山多,幅员辽阔”⑤之说。

清初的南部县受战乱影响,社会经济凋敝,境内各场亦难幸免。据传,明末的铜剑山城寨,其麓原有古场“五龙镇”,到清初时已废弃⑥。随着四川政局的逐步稳定,南部县的乡场得到逐步恢复、兴建。雍正三年(1725)时,南部县境内东坝场、回龙场、新镇坝等地已建有社学⑦,到乾隆时期出现了民众呈请兴建黄连垭乡场的记载⑧。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南部县乡场的数量逐年增加。道光二十九年(1849),《南部县志》记载有场55个⑨。咸丰元年(1851),《南部县舆图说》中有“县属十乡八十场”⑩之说。据大约形成于咸丰九年(1859)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间的统计资料显示,乡场数量增至72个(11)。至宣统三年(1911),又增至94个(12)。

社会经济恢复的同时,南部县行政机构和乡保体系也几经设置、调整。乾隆时,南部县官方将县境“安仁、永丰、政教、宣化、金兴、临江、崇教、积上、积下、富义”10乡编为73里、25保、168甲,并且建置了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基层组织(13)。除此之外,官方先后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设县丞衙门于富村驿,后四川总督在道光三年(1823)上报朝廷建议将富村驿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另在富村驿改驻巡检司衙门(14),两年后此项工作才得以完成(15)。自道光五年(1825)始,南部县“十乡”的里甲、保甲体系中,分布着数十个大小不等的商业性聚落——乡场,其中铺户数最多的新镇坝、富村驿两场分别驻扎有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

这些驻扎在市镇(乡场)的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主要负责其所在地的人口稽查、治安秩序管理等事务。依此而推,有些学者将此举视为国家和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16)。不过,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并强调指出:“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按照定制,‘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17)。

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载:“直省各县国初定每县设知县一人,县丞、主簿因事增革无定员……巡检、驿丞所官因事设立,无定员。”(18)“因事增革”、“因事设立”,因的是何“事”?是因乡场管理,还是另有其他事由?现有资料显示,清代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兴设、裁撤、移驻,并非仅以管理“市镇”为中心,而是多与盐务管理有关。雍正八年(1730),南部县曾设立过巡检司,后于乾隆元年(1736)改设盐大使(19)。乾隆三十二年(1767),南部县又因该职仅查核“井灶”,似属冗官,将其裁撤。嗣后,官方将县丞衙门移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因为新增盐井“较前十倍有余,又多在东、南、北三乡,距县丞衙门自一百余里至二三百里不等,即令稽查井灶,亦本有鞭长莫及之虑,此时若仍令该县丞驻扎富村驿,转得避劳就逸,投置安闲”,加之新镇坝濒临大江,是南部县盐斤水运必经之所,人口稠密,人员复杂,较之富村驿地位更为重要,因此,四川督抚上报朝廷将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而获准(20)。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后,四川总督鉴于富村驿亦是重要之区,故特禀请移驻巡检司。嗣后,朝廷将广元县朝天镇的巡检司移驻富村驿。移驻后的巡检司衙门,照例经理原县丞所管富义、永丰、安仁三乡的盗贼、匪徒、赌博、斗殴、私宰、窝娼等事(21)。

简而言之,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职责主要是办理辖地命盗重案之外的事务,并兼理盐务(22)。换言之,他们对辖区域内乡场具备行政管辖之责,但无具体经理之实。那么,乡场的事务究竟是谁在经理?他们与县府官员和县丞衙门、巡检司等机构又是何种关系呢?

市镇(乡场)的兴起,打破了传统中国社会只有城市和乡村两种社区的模式(23),对地方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均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强对地方社会的管理,咸丰三年(1853),南部知县朱凤枟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在乡设乡约、保甲,在场设立场头、客总,在城设城约”的举措(24)。此法是先将全县分为城、场、乡三类,然后分别设立负责人进行管理。同样的做法,还见于嘉庆十五年(1810)巴县县衙发布的编联保甲的告示中。该告示规定,属于村庄的户口牌由约保、牌头管理,属于场市的户口牌由场头、客长负责(25)。

所谓场头就是该场头人的意思,客总则是负责移民管理的人员,在巴县又称客长。就南部县黄连垭场来看,场头由土著地主充当,客总由移民客商担任(26)。乡场同时设立场头、客总,意当为统筹管理场内的土著与移民。

南部县场头、客总的设置历史,可上溯至乾隆初年(27),有明确的人员记载则是乾隆十六年(1751)(28)。在巴县,二者出现的时间更早,客长甚至源自康熙年间(29)。延至辛亥革命前夕,南部县乡场仍活跃着场头、客总的身影(30)。场头、客总常常合并称为“场总”,这一称呼常见于县府发布的各类告示、点名单、批词。但“场总”又可单指其一,究竟指的是场头还是客总,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经笔者初步统计,《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中共记载了场总390人次,其中场总出现22人次、场头出现272人次、客总出现96人次,除去重复与无法识别的人名,实际共有场头、客总312人。这312人分布于73个场内,其中单设场头的乡场有51个,约占总数的70%;场头、客总同设的乡场有22个,约占30%。这些数据显示,清代中后期,南部县官府更倾向于设置场头来管理乡场。这点与巴县等外来移民较多的州县不同,巴县设置客总(长)的乡场更为普遍。此外,同设场头和客总的乡场,一般来说,规模较大。

为加强乡场的规范性管理,四川督抚曾劝导各县府在乡场普遍设立场总。道光十六年(1836),四川总督宝兴札称:“无论城市乡村,严行保甲,并设立客长、场头,按户给散门牌,编列保甲烟户册籍,责成设立稽查,互相察访,里民甚为安堵。”(31)同治三年(1864),四川总督骆秉章也颁行了几乎完全相同的札文(32)。由此可见,在乡场设置场头、客总,并非南部县一地的临时举措。场总作为乡场的具体经营者和管理者,还获得官府的认可和授权。

但是,对场总的职责,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官府,均未颁行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往往是在给场总的任命书中一并提及。比如署重庆府巴县事的李姓官员给仁里十甲隆兴场民艾增阳、郑文遵颁给场头、客总执照云:

署重庆府巴县事兼护总捕府候补直隶州正堂加三级李,为给照事。本年三月十三日,据仁里十甲隆兴场民艾增阳、郑文遵认充场头、客长前来。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场头艾增阳、客长郑文遵收执。凡遇场内大小公事,务须勤慎办理,仍不时稽查匪匪情,娼妓、赌博、私宰、私铸、邪教、端公,以及外来面生可疑之人,许尔密禀本县以凭严究。倘徇情客隐,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重惩,绝不姑宽。凛之慎之,毋违。须至执照者

场头艾增阳

右照给

收执

客长郑文遵

乾隆三十年三月十四日刑房承稿行(33)

在任命书中,官府同时赋予场总经理乡场各类事务的权力与责任,这些权力与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日益明确和具体。乾隆时期,南部县官府对场总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只是简单说明场总须确保场内不许强买强卖(34)。至道光时期,这些规定渐趋具体,要求场总确保交易公平,尤其是得遵用校准的度量衡,不许以强凌弱,以众欺寡(35)。光绪年间进一步细化,规定场总须确保买卖交易使用统一发放和校准的斗秤,并随时稽查和惩处使用低色银两等扰乱市场交易的行为(36)。

清代中后期,四川各地乡场在官府的支持下,逐渐建立了场总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制度赋予了场总经管乡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职责,既有别于“政府设官管理”,因为县丞、巡检对乡场无具体经管之实,也有别于“市镇自我管理”,原因在于场总的选任、轮替及其职责范围均得经官府同意并授权。

二 场总的选任

场总的选任及其权力凭证获得,一般来说,与乡场的设立模式密切相关。总体来看,乡场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设场人申请新建;二是一地已自发演进形成事实上的商业聚落,设场人只是向官方申请备案即可。尽管在这两种模式下场总产生的方式、程序略有不同,但一旦被官府认可并任命,他们的职责则完全相同。

在新建乡场案中,申请者通常在向县衙门提交申请之前,即已酝酿好场总人选。在南部县,乾隆四十五年(1780)黑水潭(37)、道光二十二年(1840)义和场(38)、咸丰九年(1859)元山场(39)等设场案中,申请者在向县衙门提出申请时已明确了场头、客总的人选。以观音寺场为例,该场设立之缘起,在于僧、俗两界鉴于当地离原有乡场较远,买卖日用物品不方便,特向知县禀请准许就近兴设;获得批准后,僧俗两界即在观音寺兴建场市。至道光十七年(1837),观音寺场已初具规模,呈现“客货云集,虽非五都之宏,已骎骎乎蚁赴而蝇逐矣”的局面,为防日后场内的争竞,设场的僧俗28人议定了场规合约,确定了场总只能由他们轮流充任(40)。

新设乡场之人为何可自行议定场总人选并获得县府同意?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为乡场的设立提供了必需的地皮、资金、人力和物力等支持。在黑水潭、义和场等乡场,申请者均提供了建场所需的土地。乾隆三十八年(1773),巴县兴隆场设立案中,提议设场人艾增阳也是在与地主彭正明达成了用其地“起修铺房,兴场卖货”的协议后,才共同向知县提出申请的(41)。申请者解决修场的土地之后,还需要投入后续的资金雇佣人工修建铺房,“招请客家生理,以便通融商贾”,如永定场的设场人还出资承佃了永兴庵的便道用以修建铺房(42)。

正是因为前期对“设场”投入了资金、地皮等“预付资本”(43),设场人便有权将场总人选权纳入自我掌控中。当然,申请人担任场总,经管乡场,收受投资乡场建设得来的收益,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

在自发演进形成的商业聚落地——乡场中,设场人则无法凭借对“设场”的前期投入而获得场总之职位,他们主要是利用既有的优势地位,采取投机行为而获得。道光二十二年(1842)设立的龙凤场,就是这种情形的代表。南部县龙凤场所在地,原名石门塘,属“古迹塘口”;道光年间陆续有人到该地修建草房,买卖米粮;至道光二十二年时已修有铺房34间,并形成了一、四、七的集期,但该地并未设立场头、客总等管理人员(44)。也就是说,在道光二十二年申请人发起申请之前,石门塘地方已自发形成了事实上的“场市”。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石门塘附近的张文斌、赵大吉、王开第、苏文楷等人向官府递交申请。在申请中,他们拟定了场头、客总的候选人员名单,但对该地已形成场市的实情隐而不谈。经访查,知县以“周围场市较多”为由否定了前述申请(45)。但张文斌等并不罢休,县衙于四天后收到了张文斌等人的第二次申请。此次申请中,张文斌等详细道明当地已形成“场市”的实情,并强调因无场总经理,场内秩序混乱不堪(46)。对此,县府在派差役核实后批示:“先请示设团,再行出示设场。”(47)未几,张文斌等人如愿获得场总之职。

据此可知,无论是哪种模式,场总人选均需报请官府审核批准。知县审批场总候选人的要点有二。一是坚持有功名者不得充当。这是因为官府将场总视为类同于乡约、保甲一样的职役人员。此项规定,与江南市镇略有不同。因为在江南市镇中有功名的生员出任“镇董”的现象较为常见(48)。光绪二十一年(1895),在南部县定水寺武生李全龙与场头争夺斗行案中,县府就是以此原则判定武生李全龙不能染指斗行,并将其斥革(49)。二是着重考察候选人能否承担乡场的差务。这一要求,较多地体现在对新设乡场申请的审批事项之中。所谓差务,即民间承担的官方徭役,又可泛指各类官方的非常规摊派。乾隆四十五年(1780)的黑水潭(50)、咸丰九年(1859)的元山场(51)等设场案中,官方批准申请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场总候选人必须明确同意并有能力支应差务。通常,设场人需与县衙门签订认状,确保支应差务。乾隆四十五年(1780),黑水潭的设场人向县衙门签订了“开设场市,遇公协同承办”的认状(52)。此处“遇公”的“公”之所指,自当包含官方差务。咸丰九年(1860),元山子场的修建人在呈给县府的结状中明示愿意“支应差徭”(53)。

经过上述考察后,若候选人符合要求,县府就会发布告示,宣布任命(54),并配发经过校准的斗、秤以及牌、棍等信物,作为场总经理场务的合法性象征(55)。“校准的斗、称”是指经过官府校准、过朱、烙印的升、斗、秤等度量衡工具。所谓的“牌棍”,就是标识有“专打匪徒”、“严拿匪徒”等警示语的旗帜、木牌或木棍。如:

每场设立梆锣并木架一座,高脚牌一面,其牌上书写“严拿匪徒”四字。制造上方下圆青岗木棍四根,上写“专打匪徒”四字,插立木架之上,以壮威势。(56)

牌、棍平日悬立场口,以壮声势。如有匪徒来袭,场总便以此为信物,整齐人心,督率场内众人,擒拿匪徒(57)。

各场内部安排场总充当人员的方式,有“轮充”与“族内永充”两种。富村驿(58)、观音寺(59)、邱垭场(60)、太极庵(61)、黄连垭(62)在设场时就确定场总采用轮充制上任。“轮”的尺度,一般以自然年度为单位,但标准不一。观音寺场是一年一轮(63)。太极庵的场头自设场以来的十年当中,则是蒲姓当了七年、外姓当了三年(64)。黄连垭场的客总一职是在江(西)、湖(广)、陕(西)三省客民中一年一轮(65)。此外,有些乡场的场总被家族把持,形成事实上的“族内永充”制。新镇坝场头主要由林姓一族充当(66),福德场的场头历来在张姓族内六房间轮充(67),老鸦岩场头一职则由李春富一族选人充当(68)。

乡场兴设后,如遇场内旧有的规则无法正常选任出场总的情况时,乡场内部则会以“外推”或“公举”的方式寻求场总人选。“外推”是由现任场总将场总职务推给下任场总。光绪三十三年(1907),楠木寺新任的场头赵正法就是由上任场头“永推”而来,原因是上任场头无力缴纳认缴的学田局佃资(69)。不过,“外推”有时也会成为在任场总要挟官府的手段。光绪十九年(1893),流马场客总黄宗义、杨昌友、胡成银因为欲承包该场肉厘未遂,便向知县禀称,“办差赔累”,打算将客总职务外推他人,以便要挟(70)。合场公举者,主要适用于那些无人愿意主动担任场总的场。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永定场、宣统元年(1909)鲜店场所确定的场总就是“公举”而来,前者公举的原因是永定场接连遭遇年荒和火烧,导致场市几近倒塌,无人愿意接充场头应差(71);后者则是因为该场的猪行被分出半股后,场头所抽收的行用无法满足应差所需,导致前任场头病故后,无人愿意顶补(72)。可见,“公举”又暗含强制摊派之意。

无论是上述哪种形式产生的场总,均有其他的营生方式。他们或从事农业生产(73),或艺习小手工业为生(74),或自行在场开店贸易经商(75)。据同治十年(1871)一份标注了39个场的场总姓名与居住地的档案显示,他们都是居住在自己负责的乡场内(76)。每到逢场日,乡民赶场,也是场总经管各种场务及应差的忙碌之时(77)。冷场日,场总则主要经营自己的营生。

一般而言,县府不介入场总的具体管理事务,但会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场总予以监管。其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1)定期点卯。州县官上任、回任时都会照例点卯乡约、场头、客总(78)。每当点卯时,场总需要交名为“卯规”的陋规钱文。(2)校准升斗。官府在审批场总人选时会发放校准的斗秤,官府也会不定期要求场总携带斗秤等度量衡工具到县衙以便校准、烙印、朱判(79)。(3)不定期查场。南部县的营汛会不定期查场,弹压匪徒,场总则需支应查场汛官的夫马费和汛兵的盘费等规费(80)。当然,对于办差不力(81),或是有违规行为的场总(82),官方仍会以革职论处。据此可见,县府一直掌握着场总的任命权和革除权。

三 场总的具体职责及运行基础

场总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即“经理场务”和“应差”。场总所经理的场务,包括维护该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两大内容。

场总的首要职责是确保场内所有的交易使用官方校准的斗、秤,稽查各种私买、私印行为,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原因在于,场总只有确保乡场内的交易使用自己掌握的校准后的斗、秤,才能收取“行用”,筹集办公经费,而私印、私买行为则会直接导致场总抽收的行用钱文减少。所以,一旦发现“私印买卖”行为,场总会立即制止交易。对于拿获的私买私卖人员,场总一般是投保甲等其他职役人员理论,如还无法得到有效理处,即送官究治。遇此情形,官衙通常都会支持场总的诉求。光绪十五年(1889),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先后两次拿获佃居该场的何大图不用校准升斗而私印买卖米粮,刘如友等两次都是先投保甲理处,第二次时要求何大图照该场旧规帮行用两百文了结,后何大图不服,双方诉讼至县衙,最终县衙支持了保甲第二次理处的结果(83)。

其次,场总还负有调解场内纠纷之责。场内的各类“户婚田土”细故纠纷,皆可投鸣场总理处。场总通过邀集纠纷双方,以“集场讲理”的方式调解纠纷(84)。调解纠纷之外,场总还需作为讼案“干证”,参与到涉场诉讼案中(85)。有时,知县也会下令场总调查禀明案情(86)。

稽查私设乡场、行市的行为,是场总的又一项重要职责。首先,各地按例不准私设乡场,乡场的设立需经官府批准。其次,“私设”乡场必然会争夺既有乡场的客源与货源,导致竞争乃至冲突。此时,既有乡场的场总理所当然地要稽查此类私设行为。宣统元年(1909),定水寺场头向官方禀报,距离定水寺两里之远的周家垭私兴乡场,“买卖二家,自买自印”,以至“四乡花民尽往周家垭去买卖”,但该地并不支应差务,为此,定水寺场头恳请知县“严饬周家垭不准私兴乡场,买卖仍归定水寺出售,以免垫赔”(87)。

另外,场总还得分担维护场内社会治安和乡场安全之职责。乡场作为所在区域的商业性聚落,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也滋生着赌博、私宰、私铸、偷窃、抢劫等各类违禁违法的事例。对此,官府在颁给场总的执照中要求其随时稽查、禀报。光绪二十一年(1895),碑院寺场发生了打毁盐店的突发风波,最终就是由场头陈绍栋、客总宋万喜、徐大德出面借钱给付劫匪而了结的(88)。

张贴官府各类告示和禀请官府给示,也是场总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如有“公件”需向民众晓谕,他们一般会鸣锣集众通知。光绪三十三年(1907),升钟寺场头宋国俸自称,充当首人,不敢诿误公件,一遇有差役来场催完地丁,他便鸣锣通知四乡花民遵照实行(89)。官府下发的告示,如涉及查拿教匪(90)、保护教堂(91)等重要事务,在发放的同时,则会要求场总用篾席裱糊结实,日放夜收,做好保护措施。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场内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势力,如“棍徒”、流氓等,场总则出面禀请县府给示查禁(92)。

前已述及,官府之所以将乡场经管之权授予场总,是因为场总允诺并有能力“应差”。因此,“应差”是场总经管场务之外的另一项重要事务。场总办理的官府各类杂务徭役,有些是常年固定的,甚至形成了惯例,也有些是临时性,具有不确定性的一面。正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老鸦岩场头李春富等所言:“大小差徭,无分昼夜、晴雨,不时到临,耗费若干,立必支应。”(93)

考诸史料,乡场承担了大量实物、货币、力役等名目繁多的官方差务。这些差务大多不在当时法律规定中,属于“陋规”。首先是实物类。各场得依官府要求不定期上交数量不等、型号不一的铁绳、木枷(94),每年年底还要向县衙送缴火腿(95)。其次是力役类。每逢官员过境,场总既要承担过境官员及家眷的食宿(96),还得雇请脚夫、水夫等力役搬运行李(97)。再次是货币类。各场需缴纳营汛查场产生的夫马费和查场汛兵的伙食费,以及随时支应流差、过犯、查牌、宪书等公事钱文(98)。

办理这些差务,除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不菲的经费来支撑。这些经费不可能全部由场总独自承担,否则因差赔累、倾家荡产之事络绎不绝,更不会有人主动承揽场总之职,场总负责制也碍难长久运行。就现有资料来看,也甚少有场总因应差经费不足而辞职的现象或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应差费用方面,南部县形成了以下两种惯例。

第一种是以“帮差”筹措应差经费。帮差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官方参与主导的“帮差”,解决的是场与场之间的差务承担不均的问题。乾隆年间,富村驿与大桥场常就“上下往来差务,因迎送苦乐不均”而产生纠纷(99)。南部知县为此酌定章程,要求元山场、邱垭场、保城庙、皂角垭、光木场、神坝场等场每年帮给富村驿场帮差费钱12千文(100)。另一类是建立在乡场内部人员合意基础上的“帮差”,解决的是乡场内部差务的分担问题。新镇坝场头与客总就应差事项达成协议,场头每年帮给客总“应公钱”,然后由客总出面支应差务(101)。

第二种是由场总抽收“行用”应差。此法较“帮差”更普遍,是南部县各场的通行做法。在黄连垭场,兴设之时就确定客总每月抽收斗息三场,用以支应差徭的规矩(102)。在既有场头又有客总的新镇坝场,则形成了由客总经收杂粮斗息,场头帮钱给客总,再由客总出面应差的办法(103)。富村驿承当的差务,全靠场总抽收食粮、牛行、油行等各行的行用支应(104)。流马场由客长抽收斗息,支应差徭(105)。光绪十五年(1889),邱垭场的斗市由场头经营,用以支应差徭(106)。光绪三十四年(1908),老鸦岩场在每月九场的集期中有六场由场头抽收行用,用以支应差务(107)。福德场自设场以来由张姓一族充当场头,抽收猪市行用,支应差务(108)。

所谓“行用”,指的是买卖双方因交易而产生的手续费,主要有米粮斗息和猪市行用两类。具体征收办法,又有“随行就市”和“定额包缴”两类。“随行就市”下,各场行用征收办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围绕商品的交易量与价值量展开。米粮斗息有按交易量收取钱文的,如马鞍塘“向来斗行每升抽卖户一文”(109);还有直接收取实物的,如永定场米行每天约取五斗行用(110)。猪市的“行用”,既有按照猪只大小来收取的,如双河场猪市行用是“买卖两家均可抽钱二十文”(111),也有按照生猪交易价值量来收取的,如马鞍塘猪行每串向来抽钱20文,后增至每串30文(112)。“定额包缴”,指的是交易人每年向场总缴纳额定的行用钱文,然后所有的交易都不再另行缴纳行用钱文。邱垭场建场之初,就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场内铺户中实行定额包缴行用的制度,即场内“铺户一家每年各帮应差钱二百文,买卖食粮不取行用,余均归行过印”(113)。

实际征收行用时,场总在乡场中“坐市打斗”(114)。具体来说,就是用校准的升斗量印买卖交易的米粮,同时抽取行用。“坐市打斗”并非必须由场总亲自操作,也可雇工经理(115)。猪市内的交易多由生猪经纪人促成,场总收取猪市行用后,需支生猪经纪人的口食钱(116)。

与江南市镇的“镇董”不同,场总一般不参与社会救济和水利事业等地方社会公共事务,但这些事务却往往是江南“镇董”的主要职责。为此,江南地方官府会拨付给“镇董”数额不等的经费,以资助其办理公务(117)。据现有资料,四川南部县场总的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行用”与“帮差”,不见官府资助。不过,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场总掌握“行用征收权”,而“行用征收权”可作为资产,投资于典当等金融活动(118)。

需要指出的是,场总并非对官府派发的所有差务均会毫不犹豫承担,有时甚至也会予以强烈抵制。光绪三年(1877),富村驿场总王泽庆等人合力于川北镇控告了驻塘汛兵冉国安“仗霸鲸吞”的各种“非法”事项(119)。此案转到南部县审理,王泽庆们集中力量以扰乱“应差”秩序为重点,对冉国安展开了诉讼攻势。知县审断结果为富村驿行用仍由王泽庆们等抽收应差,武差仍照旧规支应,不准妄派(120)。南部县向有各场于每年腊月向县衙上纳火腿的“旧章”。光绪四年(1878)十二月,新上任的南部县知县签催各场上纳火腿(121),差役持签下乡到场催收,但遭到了场头、屠户的抵制,当差役催差到盘龙场时,其场头、屠户声称:“今冬已经支应清楚,又何复行签催,历年以来只上一次,不能再上。”(122)建兴场、永兴场、老观场的屠户也只愿支应部分火腿,其余不应。收到差役的据实禀报后,新任知县不得不承认:“每场火腿每年应上一只自系旧章,所有本年火腿既于徐前县任内上纳,未便令其再上。”(123)至此,新任知县催征第二次火腿之事,以各场抵制、官府放弃而结束。

当然,场总也经常凭借经管场务之权和抽取行用之机徇私逐利。场总“获利”的典型手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监守自盗。例如,有些场总一面打击私印、私斗行为,但自己却私设斗张,代人买卖。对此,县府往往是心知肚明,以致时常整顿乡场私设斗张之事,并传谕“各场莫不私设斗张、代人买卖”乃至要求场总将私设的斗张携带到县校准、烙印、过朱,以免争端(124)。二是利用“办差”之机,“藉差搕索”,“损公肥私”,“重取行用”。光绪六年(1880),南部县官发布告示称:“各场首人,尤以支差混称,藉名支应凉棚(晒席)以及木枷、铁绳,任意索取使用费。”(125)光绪十一年(1885)十月,南部汛掌标谢得富禀称,猪槽垭场场头李学然、李举然、罗马会会首李时秀等藉公肥私,藐法伙吞,不缴汛厅规费(126)。光绪二十年(1894),教谕梅和鼎称,流马场集期时,场总对于场上的斗行、花行及一切买卖无一不抽取行用(127)。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该场又发生了场内文生刘登岱、杨光震等控诉场头谢廷图、杨天杰等“私抽花、炭、猪,索桑、橦、柴草、蔑货、挂面、筒竹等税,病民害政”(128)的诉讼。可以说,场总在管理乡场时,力图“包揽”场内各类有利之事,逐利性特征十分明显。

通过帮差和抽收行用两种途径,场总可以筹募到稳定的“应差经费”,并与其职责绑为一体。此外,官府也可通过这种形式获取“陋规”,场总也能借此机会牟利。进一步来看,通过场总负责制,官府和场总构建了一个双方均可获利的“盈利空间”。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场总负责制在南部县才得以长期存在并持久运行。

四 乡场的权力关系及演变

作为乡场的管理者,场总“合法”地掌握着乡场的行用征收权和社会管理权,使其自身得以处于乡场的权力中心。以场总为中心,乡场由外及内形成了三种权力关系:一是场总与官府的权力关系;二是场总与其他地方势力集团的关系;三是场头与客总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三种权力关系中,场总与官方的关系是基础。

(一)场总与官府的关系

官府与场总存在双重关系,首先两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其次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下,州县官始终掌握着场总的审批、任命、革除的权力,日常管理由礼房负责点卯、工房负责校对斗张、外加营汛查场等构成。在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下,州县官授权场总经管场内公务。设场人或场总与县府签订承办差务的认状,承办官府的各类差务。官府通过场总获取各类差务、陋规,同时确认、支持场总是乡场内唯一官方代理人和管理者;场总则在经理场务、承办差务的过程中乘机获利。由此,官府与场总联合构建了一个双方皆可“盈利”的空间。正是这一“盈利空间”的存在,官府和场总才能长期维持着“各取所需”式的平衡关系。

直到光绪早年,这种平衡关系被动摇。同光之际,朝廷谕令各地设立局所,加大了对基层社会财源的吸取力度。光绪六年(1880),南部县遵奉四川总督丁宝桢之命筹办肉厘(129)。同年成立的三费局(130),除办理全县的肉厘事项外,也兼管斗息(131)。光绪十年(1884)又兴办学田局。未几,又行“斗息归公”之政,将城乡各场斗秤之息悉数划归为学田夫马之费,且改由学田局经管。是年,几乎所有场总都得向学田局认缴斗息佃资(132)。

至此,斗息行用转变成为官府掌控的“公产”,不再由场总抽收和管理。据此,场总逐渐沦为学田局的承包户,承后者之令抽收斗息行用。尽管有少数场总认摊不缴,但被后者视为“侵吞公款”之举(133)。处理此类诉讼时,县府均会强调提拨地方公款作为兴办新学堂的经费是朝廷钦定的章程(134),要求场总务必按规上缴。在巴县,情形也大致如此。其获得官府授权的学董,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引起诉讼不断(135)。

光绪朝后期,随着局所的普遍成立,学董、肉厘首士等负责学务、肉厘事宜的专职人员,成为官府在乡村的新代理人。他们的出现,进一步瓦解了场总与官府的既定关系。为应对新变化,场总往往主动争取充当新职务,但并非所有的场总都能如愿。据光绪八年(1882)的一份官方追缴拖欠肉厘的比单显示,思依场、凤鸣场、双柏垭场的肉厘由场头和屠户承包,富利场、富德场、李渡场、碑院寺、建兴场、盘龙驿、升钟寺7场的肉厘由文生、场头、屠户承包,而新镇坝、流马场、楠木寺3场的肉厘则完全由屠户办理(136)。这说明场总、屠户、生员都能充当“肉厘首事”,场总已不能一家独揽了。

自光绪朝早年起,场总就不得不面对既要承担“旧差”,又要提供“新政”经费,却丧失抽收行用之权的两难困境。陷于夹缝中的场总,逐渐处于一种有责无权的境地,经管场务显得日益艰难,以至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老鸦岩场头发出了如下的疑问:

讵保正李雨均只知学堂乃当今要务,不思文武官员过境差徭亦最重之事,断不能兴彼废此,有碍公益。兹又培校舍为由,贪婪行息,民等思维凭将行息贪收尽净,各项差徭公事即无承首支应,势必废弛,咎将谁归?(137)

南部县自光绪朝早年间在四川总督的统一要求下设立局所,加大了对基层社会财源的吸取能力,此举动摇了场总负责制运行的经济基础;在场总与官方之间新增设了局所这一管理层,同时在乡村社会中设置了新代理人,改变了场总是乡场内唯一的官方代理人的局面,客观上为士绅参与乡场权力争竞提供了制度渠道。

(二)场总与地方势力集团的关系

主姓创市,是明清时期江南市镇普遍存在的现象(138)。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分析了创市主姓对市镇的经营(139)。与江南相似,南部县也存在家族或宗族投资设场的现象(140)。只是与江南地区由大姓一家兴市经营不同,南部县有不少乡场是由多个家族共同管理(141)。这些家族长期把持场总的职务,形成事实上的永充制,极易造成家族把持乡场的局面。当然,有时控制乡场的家族内部也会因为利益而发生争当场总的纠纷。光绪二十一年(1899),定水寺李姓族长禀称:“情民等族巨人繁,今因李春荣等伙争定水寺场头与李春林奸讼。”(142)

场总的担任者,身处地方社会,或援引家族、士绅为依傍,或受到后者的侵犯,不得不与他们分享乡场的管理权及收益。南部县尤为突出的是场总与士绅的权力冲突。光绪二十年(1894),碑院寺场就发生了一起士绅与场总争夺斗市征收权的案件。

碑院寺场在南部县城东,嘉陵江对岸,离城30里,有铺户约200家(143)。该场历来由场头、客总抽收行用支应差务(144)。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张盛堂以客总身份向知县禀告称,该场文生周培庚和张鸿烈父子不遵守该场旧规,霸收斗行,并且不支应差务(145)。随后,武生胡昭贤和文生陈蕴、李葆森等绅首继禀说明案情,强调该场的斗行向来由客总经收,用以支应文武差徭,且每年都缴纳了斗行佃钱(146)。作为被告方的文生周培庚、张鸿烈则称:“情生场斗市自昔该场绅粮公议,附近妥绅二人充当经收,支给本场应缴公款。业经数载,皆系绅衿经收斗行,场总不得妄干。”(147)到七月以后,碑院寺场文生李葆森等再次跟案禀明案情(148)。

此次讼案中,碑院寺场地方势力分为三方:久居场头、客总一职的张盛堂为一方;文生周培庚、张鸿烈等为一方;公禀文生李葆森等为一方。三方争讼的焦点,为该场的场总是从外省客商中还是本地士绅中选任,因为这关系到谁有权抽收行用的问题。

经审理,南部县知县审断后确认:(1)文生周培庚不遵卧碑,争当首人,霸收斗息,有辱斯文,并且霸当期间不支差更不合规矩;(2)碑院场历来形成的场总抽收行用支应差务的办法,并强调此法“甚是”;(3)其余事项待到李葆森等到案并算明斗市账目后再行定断(149)。由此案我们可发现,士绅争夺的是场市行息的征收权,而并非争当场总,动机明显在于求利。

新镇坝士绅染指该场行用征收的手法不同于碑院寺。咸丰九年(1859)以后,新镇坝有铺户约千家,是全县铺户数最多的乡场。新镇坝的杂粮斗息由客总经收,猪市行用由场头经收(150)。每年可收的杂粮斗息钱文,有说可达八九百钏(串),也有说逾千钏(串),并无确数(151)。咸丰十一年(1861),贼匪逼近新镇坝,驻扎新镇坝的县丞提议修建城墙,后经南部知县、四川总督批准,将新镇坝场头、客总经理的杂粮斗息归入城工,当地士绅借此把持杂粮斗息(152)。此举显示,地方士绅要介入乡场的管理也需要相应的渠道,而非仅凭功名,主持公共事务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在江南,士绅染指市镇管理,也使用了同样手法(153)。

局所成立之前,南部县士绅缺乏参与乡场管理权的制度渠道。光绪年间,三费局、学田局等各类局所成立之后,士绅通过局所参与县政,染指行用征收与场内的财源分配。光绪三十一年(1905),建兴场成立了学务局,负责“开办学堂的急务”。该学务局“暂委妥绅敬文汉、张汝芳、敬子雨等”经管各项事务,办学经费由敬姓与陈姓所管建兴场内各类行市的行用、抽提的场内桓王会会资、该场原酌提公款三部分构成(154)。学务局成立之后,场头、客总已经转变为在学务局领取薪水报销路费的普通职员(155)。由上可见,场总与参与设场人之外的士绅、家族势力的关系以竞争为主。

(三)场头与客总的关系

前文已提及,有22个场同时设置了场头、客总。这22个场的场头与客总的关系,大多可以追溯至设场之初。设场所需地皮由地方土著人士提供。移民客商以贸易为生,少有置业。据光绪二十年(1894)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描述,该场三省客民“概未置业,均系小贸度日”(156)。他们参与乡场的兴建,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发挥沟通有无、活跃市面的作用。在土著和移民客商共同兴建的乡场中,设场人以“场规”对场头、客总的选任、职责、权利进行了安排。

第一种是场头由土著地主充当,客总在移民客商中选任。此类选任的场头、客总,多是按照乡场中不同专业性市场的经营特权来分配乡场管理权,如新镇坝猪市由场头经管,斗行由客总经收等(157)。第二类是并不区分土著、移民的身份特征,场头、客总在特定人群中采取无差别的轮充。如观音寺场的场头、客总每年在设场之24人中选出4人轮值办公(158)。富村驿的场头在汪、王、陈、陶、雷、刘、卢、朱等姓中轮流选任(159)。此类乡场选任出的场头、客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轮值办公,经理场务,两者无实质的区别。

在管理乡场的实践中,场头、客总之间往往多有照应,两者在对外应差方面亦多有合作(160)。针对“妄派”的差务,他们则会合力反对。可见,场头、客总各有专管事项,两者关系是以合作为主。

五 结论

清代中后期,南部县境内的乡场渐次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南部县官府对境内乡场统一实行场总负责制的管理体制。驻扎在乡场的县丞、巡检,对其辖区内的所有乡场有行政管辖之责,然无具体经管之实。场总(包括场头、客总)则具体经管场内公事,支应官方差务,并承担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之职责。由场总负责经管乡场事务的制度,还得到四川督抚的支持和肯定,在其他州县的乡场也多有推行。

场总按照“民呈官批”的形式选任,提名权在民,审批权在官。设场者凭借对设场的各类前期投入或投机行为,掌控场总人选的提名权。官方审批场总人选时,将士绅排除在外,最看重的是能承担差务。南部县地方社会形成了由场总抽收行用应差和帮差的“惯例”,为“场总负责制”的运行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来源,成为该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在场总负责制之下,官方与场总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委托与代理的双重关系。在实际经管乡场的过程中,官方通过场总稳定获取各类陋规、差务费,场总则表现出了逐利者、乡场保护人、官方代理人的多重面相。从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两方面来看,场总负责制内含有官府和场总双方都可获利的“盈利空间”。

无论是四川总督,还是南部县的州县官,在推行场头、客总时,都伴随着保甲、乡约的推行。这显示出清代地方政府在管理乡场市镇这类新兴商业性聚落时,思路首先还是从保甲制、乡约制等既有的制度资源中借鉴、移植。类似的对新兴人群管理的处理方式,还见于明清政府对华南沿海渔民进行户籍登记的河伯所管理制(161)以及清代管理四川移民的客长制(162)。既有制度移植之后,是否能有效解决新问题,关键在于能否结合地方实际做出变革损益。清代南部县实行的场总负责制,最有效的变革损益在于制度设计上和实际运行中构建了官民双方皆可获利的“盈利空间”,使得处于行政体系最底层的州县政府能据此与乡场维持紧密联系并进行有效管理。

光绪初年,南部县官府在四川总督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局所,加大了对基层社会财源的吸取力度,动摇了场总负责制运行的经济基础,场总也不再是乡场内唯一的官方代理人,同时还客观上为士绅参与乡场权力争竞提供了制度渠道。嗣后,场总被迫陷入“旧规”与“新政”的两难困境,处于有责无权的境地,并逐渐丧失了对场务的管控之权。

①傅衣凌《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历史教学》1964年第5期;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任放《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1期;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刘永华《墟市、宗族与地方政治——以明代至民国时期闽西四保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谢湜《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以太仓璜泾赵市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张海英《“国权”:“下县”与“不下县”之间——析明清政府对江南市镇的管理》,《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期;陈岭《咸同之际江南政治变动与市镇权力的格局转换——以吴江盛泽镇为中心》,《清史研究》2019年第1期;杨茜《明代江南市镇中的“主姓”家族与地域认同——以常熟县为例》,《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等。

②市镇在四川被称为场、乡场、场镇等,本文使用乡场这一名称。

③高王凌《乾嘉时期四川的场市和农村经济结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农村·经济·社会》第1卷,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348页;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5页。

④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常建华《清代乾嘉时期的四川赶场——以刑科题本、巴县档案为基本资料》,《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滝野正二郎《清代后期四川省南部县场市的设立与县衙门》,薛云虹、吴佩林译,《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郭广辉《清代成都平原的场镇及其社区——以简州镇子场为例》,《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⑤朱凤枟《纂序》,朱凤枟《南部县舆图说》,同治八年(1869)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南部县文管所《南部县文物志》(内部刊物),1986年印行,第151页。

⑦《南部县儒学为造报设立社学社师事清册》(乾隆四十年),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5-3。

⑧黄连垭场客总称该场建于乾隆十六年。参见:《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⑨道光《南部县志》卷2《舆地志·市镇》,国家图书馆藏。

⑩朱凤枟《序》,朱凤枟《南部县舆地图说》。

(11)《南部县各场信息统计表》(约咸丰九年一光绪二十三年),南部县档案馆藏:民国南部档案,档案号22-1434-4059-006。

(12)《南部县地理报告表》(宣统三年二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1-207-1。

(13)苟德仪《清代的乡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概念?——以四川南部县为个案的分析》,《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6页。

(14)《保宁府正堂抄奏改移南部县县丞并裁改巡检一事折抄折》(道光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奉到),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368-2。

(15)谢佳元《清代南部县盐务管理研究》,西华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21页。

(16)任放《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1期,第11页。

(17)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63页。

(18)允陶等《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朝)》卷三《吏部·文选清吏司,官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95页。

(19)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5-96页。

(20)《南部县盐房为呈报查明县属盐额配额事呈稿》(道光十一年五月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368-1。

(21)《保宁府正堂为抄奏改移南部县县丞并裁改巡检一折事抄折》(道光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奉到),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368-2。

(22)有学者指出,南部县县丞衙门在移驻新镇坝之时,即获得了就近相验命案的勘查权。参见: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第81页。

(23)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48页。

(24)卫元燮《序》,朱凤枟《南部县舆图说》。

(25)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第34页。

(26)《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27)光绪三十四年,老鸦岩李姓场头称:“且民等先祖自乾隆初年各出地面兴场设市,支应差徭,累债荡产者。”参见:《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

(28)乾隆十六年,黄连垭兴设场市,由湖广籍民人充当客总,抽收斗息,支应差徭。参见:《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29)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第30页。

(30)《永定场场头李刘莫为具结认缴将讯官夫马结规及讯兵盘费改为地方公用结状》(宣统三年二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2-604-45。

(31)《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重庆府札》,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另外,梁勇也在其清代四川客长制的专论中引用了此条材料(参见:《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第34页),但本文与其解读史料的角度不同。

(32)《四川总督骆秉章为札饬严行保甲事札》(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清代叙永厅档案,档案号1-1-60-50。

(33)《艾增阳郑文遵执照》(乾隆三十年三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档案号6-1-42。

(34)《南部县正堂李为批准黑水潭设市等事告示》(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69-3。

(35)《南部县正堂王为批准石门塘设龙凤场告示》(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7。

(36)《兼理保宁府南部县事苍溪县正堂毛为批准王大吉等恳设双龙场市相关事宜告示》(光绪□□年五月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117-2。

(37)《乡约何耀海等为禀请设立场市事禀状》(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69-1。

(38)《杨先尧等为具恳兴设场市事禀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1。

(39)《文生总保正何炳灵为禀请示谕事禀状》(咸丰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5-297-5。

(40)《观音寺场场规碑》,碑文拓片现藏南部县文管所。

(41)《乾隆三十八年仁里十甲兴修隆兴场案》,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47页。

(42)《殷怀先等为具告僧普宽等欺吞积修庙宇钱文事诉状》(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12-3。

(43)韩茂莉借用经济学中的“预付资本”概念,分析了近代山西乡村中精英的权力来源。她发现,正是因为乡村精英们前期对乡村乃至家族共同事业投入了钱财、人工等“预付资本”,他们才能在乡村中掌权(见:韩茂莉《十里八村:近代山西乡村社会地理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绪言》,第4页)。“预付资本”的概念,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在人为设计建立的乡场中担任场总的权力凭证。

(44)《礼书何绍虞为勘明禀覆事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4。

(45)《杨先尧等为具恳兴设场市事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1。

(46)《杨先尧等为录批再陈恳祈赏准事的恳状》(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2。

(47)《杨先尧等人的供》(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6。

(48)稻田清一《清末江南的镇董——以松江府、太仓州为中心》,森正夫编《江南三角洲市镇研究》,丁韵,胡婧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8-134页。

(49)《定水寺客总唐光藻等为遵谕公举恳认充以专责咎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18-1。

(50)《乡约何耀海等为禀请设立场市事禀状》(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69-1。

(51)《文生总保正何炳灵为禀请示谕事禀》(咸丰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5-297-5。

(52)《设立市人翟文广等人的认状》(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69-2。

(53)《何中瑄等人的结状》(咸丰九年八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5-279-13。

(54)《南部县正堂王为批准石门塘设龙凤场告示》(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7。

(55)《金宝场场头王朝聪为私设霸市叩究御祸事告状》(咸丰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6-279-4。

(56)《嘉庆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巴县团首牌甲条例》,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

(57)《金宝场场头王朝聪为私设霸市叩究御祸事告状》(咸丰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6-279-4。

(58)《富村驿场头雷正邦等人的供》(光绪五年七月二十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767-4。

(59)《观音寺场场规碑》,碑文拓片现藏南部县文管所。

(60)《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人的供》(光绪十五年九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0-559-13。

(61)《太极庵场头蒲元海等为禀明推辞免累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46-1。

(62)《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63)《观音寺场场规碑》,碑文拓片现藏南部县文管所。

(64)《太极庵场头浦元海等为禀明推辞免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46-1。

(65)《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66)《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67)《福德场场头张发元等为市塌款乏协恳拨减以重公件而昭平允事禀状》(宣统元年三月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47-5。

(68)《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

(69)《楠木寺场赵国明等人的供》(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519-5。

(70)《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为因公难垫公恳准辞事禀状》(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1。

(71)《永定场场头莫于勤为垫缴省释以清公款事禀状》(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292-2。

(72)《鲜店场保正杨应福等为公同举充祈赏给札并恳作主事禀状》(宣统元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0-1045-1。

(73)光绪十九年(1893),定水寺场头因在乡农作,贻误接待知县过境而被革职。参见:《定水寺场头李春明的供》(光绪十九年四月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18-6。

(74)光绪三十三年,永定场的场头莫于勤就是以艺习银匠为生。参见:《永定场场头莫于勤为垫缴省释以清公款事禀状》(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292-2。

(75)光绪三年(1877),富村驿的场头王泽庆、陶学容是开油店的商人。参见:《富村驿首人王泽庆等人的结状》(光绪三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277-3。

(76)《南部县县衙点名单》(同治十年五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6-617-2。

(77)《碑院寺场头陈绍栋客总宋万喜等为据情禀明恳赏察核事禀》(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22-1。

(78)《南部县正堂王示谕县属乡约场头人等知悉当堂点卯事》(光绪三十一年一月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292-1。

(79)《南部县正堂罗为差传事》(光绪三年三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361-1。

(80)《碑院场客总张盛堂等为霸吞抗公恳唤究追以免贻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1;《观音场场头韩应星为认将汛官夫马结规及汛兵盘费改为地方公用事认状》(宣统三年二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2-604-3。

(81)《定水寺场头李春明的供》(光绪十九年四月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18-6。

(82)《定水寺客总唐光藻等为遵谕公举恳认充以专责咎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81-1。

(83)《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人的供》(光绪十五年九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0-559-13。

(84)《武生李全龙为谋杀难甘再禀恳追事禀状》(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569-6。

(85)《梨子垭场头莫于怀为据实禀明赏准质讯事禀状》(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578-1。

(86)《积上乡保正张廷彦场头王明恩客总冯星猷为查实禀明以凭唤究事禀状》(光绪二十三年四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3-373-11。

(87)《定水寺场头李春金等为据情禀恳赏示禁作主立案事禀状》(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0-1040-1。

(88)《碑院寺场头陈绍栋客总宋万喜等为据情禀明恳赏察核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22-1。

(89)《升钟寺场头宋国俸为藉退诬抵诉准质究以免妄累而别真伪事禀状》(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409-8。

(90)《南部县申报奉到告示日期及张贴处所一案验折》(光绪九年□□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8-1050-9。

(91)《南部县申报卑县奉到告示日期及张贴处所一案验折的清册》(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501-11。

(92)《河坝场场头斯绍裔杜朝炳客总杨载春等为棍党私抽禀恳示禁重公除害事禀状》(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6-1。

(93)《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

(94)《南部县衙计开各场应缴铁绳木枷清单》(光绪元年□□月二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4-2;《南部县知县罗为签催各场场头客总备办木枷事》,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6-103-1。

(95)《南部县县属各场应缴火腿清单》(光绪四年十二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565-4。

(96)《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为因公难垫公恳准辞事禀状》(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1。

(97)《富村驿场头王泽庆们的供》(光绪三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277-7。

(98)《碑院场客总张盛堂等为霸吞抗公恳唤究追以免贻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1;《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为因公难垫公恳准辞事禀状》(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1。

(99)《富村驿何玉圣为恳定章程恩怜宽宥事的告状》(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初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56-3。

(100)《富村驿场头陶尔惠何玉重的领状》(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2-56-12。

(101)《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02)《黄连垭客总为具禀陈泽泰妄争客总霸市取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0-2。

(103)《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04)《富村驿场头雷正邦等人的供》(光绪五年七月二十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767-4。

(105)《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为因公难垫公恳准辞事禀状》(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1。

(106)《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人的供》(光绪十五年九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0-559-13。

(107)《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

(108)《福德场场头张秀元等禀状》(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5-124-27。

(109)《马鞍塘场头李德元等为认抽免加立案允充事禀状》(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444-1。

(110)《永兴庵僧普宽等人禀状》(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12-2。

(111)《双河场场头徐修英等为据情申明恳察做主以免蒙混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194-1。

(112)《马鞍塘场头李德元等为认抽免加立案允充事禀状》(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444-1。

(113)《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人的供》(光绪十五年九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0-559-13。

(114)《定水寺场头李春林为藐抗诬诋禀察覆追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81-5。

(115)《杨先尧等为具恳兴设场市事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20-1。

(116)《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17)稻田清一《清末江南的镇董——以松江府、太仓州为中心》,森正夫编《江南三角洲市镇研究》,第98—134页。

(118)道光十八年,永兴庵寺僧普宽将自己所掌管的永定场斗计当给武举陈邦畿获钱六十串以作为讼费[参见:《僧寂聪为算明抗给私结霸争事禀状》(道光二十一年七月初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4-219-6];李崇桂将自己名下的半分猪行押佃给了何钟凤[参见:《李崇桂为立出押佃猪行应差合同文约》(咸丰元年腊月初二日),南部档案,档案号5-221-1]。

(119)《富村驿场总王泽庆们禀坐塘汛兵冉国安的禀状》(光绪三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277-1。

(120)《富村驿首人王泽庆等人的结状》(光绪三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277-3。

(121)《差役为禀明做主事禀》(光绪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565-1。

(122)《差役为禀明签催各场上纳火腿事》(光绪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565-3。

(123)《差役为恨催反凶禀恳唤究事禀》(光绪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565-5。

(124)《南部县正堂罗为差传事》(光绪三年三月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361-1。

(125)《南部县正堂刘发布的告示》(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8-39-6。

(126)《南部汛掌标谢得富为违抗公项禀恳唤追事禀》(光绪十一年十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9-303-2。

(127)《候选教谕梅和鼎禀状》(光绪二十年二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3。

(128)《流马场保正武生帅文焕等为泽请示恳沾实惠而垂久远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983-2。

(129)《屠户赵子喜等人的供》(光绪六年七月□□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8-112-3。

(130)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2页。

(131)《三费局局士举人谢德全为严追尾欠请分票唤事禀》(光绪八年二月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8-625-2。

(132)《南部县将应收城乡各场斗秤等息改办学田夫马收支各款清册》(光绪十二年),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9-506-8。

(133)《学田局巡丁张九华宋锡凤为叠催抗缴禀究追事禀》(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993-1。

(134)《流马鞍塘武生李树芝场首李德元客总何宗义为假公济私剥□□□□□以保市镇而重学务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0-5。

(135)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36)《南部县各场尾欠斗息比单》(光绪八年二月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8-625-2&3。

(137)《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

(138)傅衣凌《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历史教学》1964年第5期,第12页。

(139)谢湜《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以太仓璜泾赵市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第48、50、51页;杨茜《明代江南市镇中的“主姓”家族与地域认同——以常熟县为例》,《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72、73页。

(140)《老鸦岩场头为禀恳辞退场头职责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52-5;《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41)《太极庵场头蒲元海等为禀明推辞免累事禀状》(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8-1346-1,《富村驿场头雷正邦等人的供》(光绪五年七月二十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767-4;《富德场场头张秀元等禀状》(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5-124-27;《邱垭场场头刘如友等人的供》(光绪十五年九月口口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0-559-13。

(142)《金兴乡九甲保正李怀观等为贪争蒙恳赏济公以免久累事禀状》(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1018-2。

(143)《南部县各场信息统计表》(约咸丰九年一光绪二十三年),南部县档案馆藏:民国南部档案,档案号22-1434-4059-006。

(144)《南部县将应收城乡各场斗秤等息改办学田夫马收支各款清册》(光绪十二年),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9-506-8。

(145)《碑院场客总张盛堂等为霸吞抗公恳唤究追以免贻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1。

(146)《碑院寺武生胡昭贤等为据实恳质重公免累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2。

(147)《碑院场文生周培庚等为挟捏诬害恳察革究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3。

(148)《碑院场文生李葆森等为窃名捏诬公恳严究事禀状》(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八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4。

(149)《客总张盛堂等人的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4-464-6。

(150)《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51)《南部县知县就裁革斗息改办学田夫马事呈四川总督的红白禀》(光绪十二年七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9-506-12。

(152)《新镇坝分县为据禀转牒事》(光绪五年又三月二十一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696-2。

(153)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50、151页。

(154)《南部县儒学正堂示谕》(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口口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294-4。

(155)该学务局报销清册中开支了场头、客总的薪水和场头的进城路费等项目。参见:《建兴场学务局报销册》(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315-5。

(156)《流马场客总黄宗义等为贫难赔累再恳准辞恩沾高厚事禀状》(光绪二十年正月十五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2-324-2。

(157)《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58)《观音寺场场规碑》,碑文拓片现藏南部县文管所。

(159)《富村驿场头王泽庆等的供》(光绪三年六月十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7-277-7。

(160)《新镇坝场头林开藻为遵签据实禀明核查报销并请立案以正行规事禀状》(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档案号17-915-1。

(161)杨培娜《从“籍民入所”到“以舟系人”:明清华南沿海渔民管理机制的演变》,《历史研究》2019年第3期。

(162)梁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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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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