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6 次 更新时间:2022-01-1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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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 (进入专栏)  


早在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同志就一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应当是共同富裕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40多年来,共同富裕一直是党的政策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虽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压力,但也在不断向前推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制定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会议。在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共同富裕,这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在谈到2035年远景目标时,总书记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当然还并非是实现了目标,但与现在相比应该是迈出了非常明显的一大步。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努力。

一、推进共同富裕的六点经验举措

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进一步阐明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取向。中央提出,要实现共同富裕,努力做大国民收入这个蛋糕是前提,科学地分配好这个蛋糕则是关键;中央还提出,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共同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共同富裕更不是杀富济贫。未来15年要实现共同富裕有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否能够实质性地缩小。这种缩小不是削富济贫,而是让农民收入有更快速的增长,这是当前推进共同富裕中最艰巨,也是最应当啃下的硬骨头。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对如何促进农民增收积累了若干重要经验,最重要的有六大方面的政策取向和做法。

第一,消除绝对贫困,避免出现规模性返贫。消除绝对贫困是共同富裕的基本点,这一点在2020年底已经基本实现,但据有关部门监测,目前仍有上百万人存在较高返贫风险,必须继续妥善解决好这类边缘化群体的规模性返贫问题。

第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农村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水平也在稳步提高,对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城镇居民相比仍有巨大差距,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仍有较大政策空间。

第三,不断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从国情农情来看,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仍然较弱,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农民收入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面临着WTO的改革,下一步要认真研究改进和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第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量农业,要靠科技进步,要靠不断提高耕地的质量,要靠农民素质的提高,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率,增加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利用好农村资源,促进一二三农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不能只依靠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还要考虑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给农民在乡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

第六,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城镇化发展成效显著,但远未完成。当前,我国城镇化统计存在两个偏差:一个是城镇常住人口中包含着大量没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主要是农民工及其家属;另一个是把行政区域变动引起的户口性质变化统计为城镇化的结果。这说明中国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进程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把握好发展阶段的脉搏,科学引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人口格局变化,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二、农村基本制度保障农民基本权利

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是避免两极分化。只有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相关政策才能惠及大多数人,才能推动农民走向共同富裕,这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我国农村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基本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利,有效避免了农村出现两极分化。

第一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载体;第三是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即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四是农村社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这四项制度覆盖着整个农村地区。正是因为有了这四项基本制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才得以获得四项基本权利。第一项,农民具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二项,农民具有本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项,农民具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分配权;第四项,农民具有参与乡村自治的权利。

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确保了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确保了每户农民都有地有房,从而保障了每个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农村改革,应当不断完善农村的基本制度,不断落实农民的基本权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在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不断创新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强。2016年至202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集体经营性收入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15年底,全国有58.9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但不到10万元的有18.7万个,占比31.7%;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有8.2万个,占比13.9%。到2020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有54万个,有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但没有达到10万元的村级集体组织增加到24万个,增加了28.3%,占比44.4%;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组织有17.9万个,增长了117.8%,占比33.1%。集体资产和收入能有如此大的变化,主要得益于三方面:一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摸清了集体的家底;二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脱贫攻坚的支持,新形成了一批集体资产,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征地补偿,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增加了农村集体组织的收益。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统计,到2020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村、组和乡镇三级组织的资产总额达到7.7万亿元,负债3.1万亿元,净资产超过4.6万亿元。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计,全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自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分红金额累计已达到4085亿元。其中,分给集体成员的是3352亿元,占82.1%;分给集体的是614亿元,占15.3%;大概还有不到3%的分红分给了外来投入的资本,这是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分配状况。

近年来,农村集体成员不仅可以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分红,集体的经营性收入还广泛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与公共服务投入,提升了成员的福利。集体组织领办或参与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也给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还能为村民提供多样化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农村的两极分化,还可以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作出新的贡献。

当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值得忧虑的问题也很多。比如,最大的问题就是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额占全国的比重约为65.5%,且东部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性质更优化,经营性资产占比超过五成。相比之下,中部和西部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比重分别仅为26.5%和23.9%,其余均为公益性资产,无法为集体拓宽收入来源,而要持续投入资金予以支持。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也还有许多文章要做。

回顾以往的农村政策研究与制定过程,坦率地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由过去时代改革主题所决定的,今后我们是不是应更多关注,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值得大家思考。


(本文根据作者在“清华三农论坛2022”论坛上的演讲整理,经本人确认并授权。)

来源: 清华农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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