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如何看待顾雏军获国家43万元赔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0 次 更新时间:2022-01-12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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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22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如何看待广东高院的这一决定,网上反响很大,但评价不一。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为广东高院的决定给予充分肯定的评价。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说明顾案相当多的判决是判错了,顾先生为此蒙受冤枉,也遭受巨大财产损失。国家赔偿意味着国家为曾经的错判买单。是向着正确方向迈进的重大举措,自然应给予积极肯定。其次是向顾雏军先生致敬。顾先生是一位科学家,在美国事业已经取得很大成功的情况下,接受中国广东顺德地方政府邀请,毅然回国为国家为广东效力。在错判并蒙受巨大冤曲情况下始终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坚信党和政府会对他冤案给予全部彻底平反。顾雏军始终对党和政府抱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不屈不挠,难得可贵,应当给予极高评价。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任何冤案,只要坚持不懈,包括个人和家人的努力,并能够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撑,在此前提下始终坚信,就一定会有预期理想的结果。道理很简单,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理念并落实在行动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顾的冤案平反,用事实说明了这一道理现实性品德。

在对广东高院的决定和顾雏军先生不懈努力给予积极评价的同时,应当看到,顾的赔偿能否重振民营企业家信心,还需要具体分析。

一、顾雏军《国家赔偿申请书》。

一年前,2021年1月12日,顾雏军在朋友圈和微博发布消息,透露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后,顾雏军也在网上进行了全文公开,他共提出了16项赔偿申请,包括归还4家上市公司股权,返还在江西、扬州、合肥、商丘、珠海、天津和深圳的地产并恢复地面建筑,以及部分股票损失、私人房产和总额为1.2亿元的赔偿金等。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涉及的事项之多,数额之巨在国内实属罕见,但顾雏军认为,这只是拿回应有的部分,其他的价值损失并没有计算在内。顾雏军认为他要的都是最基本的,应该有的东西,也都是他实实在在丢了的东西。那4家上市企业,在他入狱前都是经营很好的,按照当时的市值要回应有的股权是应该的吧。至于土地和厂房,在顾入狱后除了天津的工厂被拍卖,其他都没有经过拍卖程序,就被当地政府收走了,也没给顾一分钱,那些楼都还在。把地拿走了,就应该归还,拍卖了就应该买回来归还。

顾雏军认为,中央一直提平等保护企业家产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法律要立信,总要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吧。现在提出来赔偿,就是想通过他自己的案子,说明中国法治的进步,让大家看到希望。

二、顾雏军对广东高院赔偿决定的态度

对广东高院的决定, 1月8日,顾雏军在微博上发文,“他们究竟羞辱了谁”。以下是微博全文;

“昨天,公元2022年元月7日下午三时,我,顾雏军,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书。法院承认并列出这起冤案给我和我的公司造成了近500亿元的损失,以及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重大伤害,但只是赔偿我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对该决定书中承认并列出近500亿元人民币有关五家上市公司的股权、8000多亩土地及厂房等均不予赔偿,我表示极度的愤怒、无助和绝望,法院竟然让我们去向当年的加害者——那几家地方政府讨要,这完全丧失了法院秉持正义、给冤案当事人提供最后救济的应有正义!这起冤案已经沉冤十六年之久,我如果能向有关政府部门讨回被公开抢夺的财产,还会等到十六年后要求国家赔偿这一最后的救赎吗?这份决定书看似羞辱了顾雏军,实际上是羞辱了我党平等保护产权的基本国策!“

三、顾雏军未来索赔路径

顾雏军微博中上述一些观点,有一些情绪化内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理由如下:

一是广东高院的决定,承认这起冤案给顾和顾的公司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给顾雏军指明了未来索赔的前进方向。这十分重要,也很有意义。

广东高院的赔偿决定第10页是这样写的:“顾雏军提出的赔偿江西格林科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损失,以及给股东一个满意并合理的赔偿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另,顾雏军是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什么意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给顾雏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所为。广东高院赔偿决定实际给顾雏军继续索赔指明了前进方向。

二是顾先生及其团队需要分清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在哪里呢?

——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赔偿的范围不同。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不同。刑事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月9日,著名律师王才亮在自己公众号发文“《顾雏军:他们羞辱了谁?》读后”。王才亮律师认为,“谁是赔偿的义务机关,这是赔偿案件首先要理清的问题。我们看到顾雏军先生的确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他的经济损失不是由一个甚至不是一类的案子造成的”。王律师的观点笔者十分认同。顾雏军先生可以要求当事法院执行回转。而其他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则应该是通过行政赔偿来解决。顾先生可以向当事的地方政府申请赔偿,申请没有效果,或者没有合理合法的赔偿,可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道路。

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为顾雏军今后分别找准被告去索赔奠定了基础。接下来,顾先生的工作应当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这个决定和最高法院之前的再审判决,依法继续维权,去向当年的加害者——那几家行政机构逐一讨要赔偿。并将这其中索赔的过程向社会公布。

顾先生对此仍然需要有充分的信心和决心。这个信心来自国家明确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都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民营企业家看作”自己人“。现在”自己人“蒙受冤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当年的加害者——几家地方行政机构应当给顾雏军先生遭受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四、顾雏军索赔行为,实际是提升民营企业家信心的风向标

2004年,郎咸平发布一系列名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讲话和文章,指责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并提出一些地方推行的“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现在看来,对顾雏军的指责毫无根据,所有的指控都是莫须有而故意罗织于顾雏军头上的。并严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严重影响中国民营企业家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信心和决心。

顾雏军一案在中国有着巨大的标志性意义。8年前,2014年2月21日,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和相关机构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顾雏军事件与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笔者主持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充分肯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重要决定,现在重要的是落实“决定”的精神。而在八年后的今天,顾雏军案已经大白天下,顾雏军为此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索赔。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顾雏军先生接下来的索赔,对重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至关重要。顾雏军的索赔有几份,中国民营企业家信心也就提升几份。因为顾雏军的索赔早已不是顾雏军个人的私事,而是已经成为判别是否能够夯实中国市场化基础,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深化的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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