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促进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共享企业发展,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推动共同富裕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是影响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和分配平等的重要因素。在当代中国,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围绕劳动关系这一轴心,直面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各种问题与挑战,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进入新时代,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也应看到,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总体而言,当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资本强势、劳动弱势”的状况,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劳动参与率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劳动力流动性大幅提高,企业用工需求不能得到稳定保障;新技术引领的新经济、新业态引发生产组织方式深刻调整,大量灵活的、非全时的、即时性的新型劳动关系代替了稳定的、全时的、固定性的传统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皆需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因为,财富的生产过程亦是一个各类生产要素之间的合作过程,各类要素尤其是劳动与资本之间能否构建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必然影响到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效率。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充分释放劳动、资本等各类要素的发展潜力和合作潜能,促进共同建设、共同创造、共同奋斗,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同时,财富的分配过程也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谈判过程,能否建立平等和谐的谈判关系必然影响各主体之间的协商效率和分配结果。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是财富分配的价值导向。只有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资本等各类要素之间的平等协商、合理分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建立可靠的制度基础。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促进各类要素共享企业发展
企业的生产过程也是各类生产要素合作获取经济剩余的过程。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劳动与资本双方,也涉及企业其他生产要素和利益相关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需要实现“劳资两利”,也需健全各类生产要素共享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首先,应确认、保护劳动力、数据等各类要素的产权,明确各类要素参与企业发展的行为边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确认、保护各类要素的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各类要素共享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各类要素产权,才能真正构建起各类要素平等合作、和谐稳定的经济关系。劳动产权是人类社会一切其他产权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因此,劳动产权理应得到现代社会的高度确认与保护。
其次,应促进劳动者、资本方等各类要素所有者共享企业发展过程,打破资本方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垄断。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等各类要素所有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仅是保障和提升其地位和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客观要求。西方传统企业理论认为,资本雇佣劳动、控制企业经营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然而,现代公司理论与实践则表明,既然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财富创造是各类要素共同参与的合作过程,而且劳动等各类要素也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等“风险投资”,那么企业经营管理权就理应由各类要素所有者分享,这更有利于激发各类要素的合作动力,提高合作效率。服从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我们更应积极推动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变革,通过合理共享使各类要素积极参与企业发展。尤其是必须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真正使企业做到“发展依靠职工”。
再次,应促进劳动者、资本方等各类要素所有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打破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垄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的经济剩余是各类要素合作的结果,劳动者等各类要素所有者除了应获得与其生产贡献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等收益之外,理应共享企业剩余、分享企业利润。尤其是应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份额,稳定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真正做到企业发展成果由企业职工共享。当然,各类要素共享企业发展既要落实“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理念,又要兼顾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益,合理确定各类要素所有者的分享比例,实现各类要素权益分享的相对平衡。同时,各类要素共享企业发展也不应脱离企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应本着“合作共赢、各得其利”的原则渐进提高,构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片面强调市场调节和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必然会因劳方力量过于单薄而难以完全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新发展阶段来调节劳动关系。生产与分配具有内在统一性。劳动关系既突出表现为分配问题,更与生产过程息息相关。我国劳动关系趋于总体改善的成功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协调好劳动关系的根本在于发展。因此,调节劳动关系不能脱离和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必须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协调。只有持续推进经济增长、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才能有效保障就业,持续优化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结构,实现工资水平、劳动报酬份额的稳步提升与劳动关系的长久和谐。同时,只有持续推进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保障劳动者报酬持续上涨,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稳步提升,从而不断扩大内需,加速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加强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处于垄断地位而没有适当约束的资本,不仅会压低其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也会对与其合作的小商户制定较为苛刻的合作条件,还会排斥其他资本的合理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需的社会环境。因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应限制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具体而言,构建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平等竞争,在易于形成垄断的行业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治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和雇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完善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防止因企业垄断行为和资本无序扩张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与劳动关系的扭曲。
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拓展调节范围、创新调节手段。随着人工智能与现代产业的不断融合,处于生产一线的传统蓝领工人数量逐渐减少,服务于个性化设计、产品定制和营销推广等采用灵活就业模式的新增就业岗位的从业者持续增加。适应这一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劳动关系的调节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资本与劳动者之间,“自我雇佣者”、个体劳动者与资本和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关系也应纳入劳动关系的调节范围。同时,相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需作出调整。适时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合同、劳务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尤其应制定专门保护平台劳动者的法律,实现对平台劳动者的兜底保障,制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设计与劳动关系脱钩的社会保险项目,加强对平台劳动者工伤、养老和医疗保险权益的保护;推进平台劳动者组建工会,通过工会服务及集体协商提高平台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水平和劳动条件。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一般而言,跨区域就业的农民工往往始终处于不稳定的流动就业状态,这使得农民工难以与企业形成长期、可靠的雇佣关系,自身也缺乏长期、稳定的职业规划,不利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和素质提升,也降低了企业展开教育和培训等人力资源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因此,必须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适应农村迁移劳动力的流动需要,完善面向农民工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工抵御失业、转岗就业的能力,化解农民工对特定企业的完全依赖。持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的家庭生活支出从农村切实转向城市。
(胡乐明,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A0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