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三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1 次 更新时间:2021-07-21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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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法学研究将起到理论支撑、政策支撑与应用支撑的关键作用,其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一方面,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问题,迫切需要法学研究予以理论回应,比如情感计算、脑机接口、数字孪生等技术引发的伦理与法律困境;另一方面,法治建设领域的智能化实践也需要法律人提供全面的应用支撑,比如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虚假诉讼预警系统的开发都离不开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因此,以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为代表的新时代法学研究,是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科技发展和法学研究的重点现实需要。现在国家一直在提科技的“高水平自立自强”,我想成熟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就是法学界为国家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应由贡献。

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人工智能法学方兴未艾。域外主流国家的顶级科研机构都在这个方面有布局,包括纽约大学、杜克大学、乔治城大学等海外著名高校均设有专门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研究机构,专门从事相关法律研究。在国内,清华大学和天津大学设立了智慧法治研究院、北京大学设立了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基地、人民大学设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浙江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设立了数字法治研究院、东南大学设立了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及法律研究院等。除此之外,不少省份也已经开始着力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工作,例如上海成立了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会、江苏成立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四川省成立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陕西省成立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等。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法学会成立数字法治研究会是推动浙江省的法学研究紧跟时代发展的趋势,服务浙江需要,实现理论与实践双赢的重大举措。

在肯定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重大现实意义与既有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领域才刚刚起步,还面临着非常显著的问题。其一,领域名称不统一。直到今天,还没有一个特别具有涵括力的概念能够获得所有参与主体的一致认可。目前为止据我个人所知,至少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智慧法治、数字法治等等高度多样化的称谓。其二,领域内涵不清。与第一个问题相关,由于称谓的高度多样,使得每种称谓之间的边界也高度不确定,具体指涉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从字面含义上看,数字法治和智慧法治就存在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人工智能法学与计算法学也是如此。其三,学科归属不明。智慧法治是非常鲜明的交叉学科。从法学学科内部,它横跨几乎所有的法学学科,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从人文社科内部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中的伦理问题也使得法学与哲学等问题产生交叉;从文理工医大交叉的维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实际上还涉及到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比如我们团队参与研发的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等应用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鲜明的学科交叉属性使得这样的学科很难以对标某一具体的学科。

其实上面的问题就是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之问。作为参与者我们其实需要解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问题。替换成我们今天的主题,就是人工智能法学是什么?人工智能法学从哪里来?人工智能法学要到哪里去?因此,我认为在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需要解决好“时代三问”。

一曰问名,也就是身份之问。智能时代法学发展的第一问是“问名”,也就是用什么称谓来涵盖当前如此多元交织的研究领域。我认为“人工智能法学”是一个具备高度概括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具备成为独特研究领域的潜质。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泛化和泛在的趋势之下,我们几乎可以肯定,所有的前沿技术都会被打上智能化的标签。人工智能技术就是未来社会所有技术的底层技术。人工智能法学支撑我们对无尽前沿技术的法学探索。

二曰问需,也就是内涵之问。智能时代法学发展的第二问是“问需”,就是人工智能法学到底需要研究什么领域?或者说时代赋予它的核心内涵是什么?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维度、六大领域”。其一,法治实践的智能化问题。该维度聚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这个独特场景,尤其是司法场景中应用所面临的特殊需求与伦理挑战,比如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会不会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大规范运用大数据预测技术是否会对司法被动性形成冲击、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应用需要作出何种专门的技术调整、中国智慧司法的建设能为世界司法改革带来何种启示等。其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问题。该维度关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引发的社会变革及其法律回应,如大数据杀熟引发的价格歧视、无人驾驶汽车的归责难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争议等。上述两大维度可以演化出六个核心领域:智慧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大数据侦查、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司法行政信息化等)、司法人工智能的领域理论、智慧法治与中国之治、智能算法的潜在风险及其规制、智能技术归责体系的重构、数据生成、共享与使用规则等。

三曰问策,也就是发展之问。智能时代法学发展的第三问是“问策”,也就是人工智能法学未来的发展。“人工智能法学”的落脚点在于“法学”,因此,应该以“法学”为根本落脚点。我们应当结合新文科的要求,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而不是“网络与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数字法学”或者其他名称,因为后者突显不了人工智能法学的智能性特点,或者它们仍是以智能化技术为支撑的“人工智能法学”分支,它们或许具有“研究方向”意义,却不具有足够支撑学科属性的地位。


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政法论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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