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新时代互联网金融需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1 次 更新时间:2018-03-1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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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一、监管的成熟与规范——《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金融回顾


自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金融开始,互联网金融就再也未缺席之后的政府工作报告。回首政府工作报告提及互联网金融的措辞和对互联网金融的工作部署,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到逐步在日趋成熟的监管下回归其创新性、普惠性的本质是我国政府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监管思维从运动式整治向规范化、常态化监管的最好例证。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4)

“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2016)

“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2017)

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字样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是我国政府对以“余额宝”兴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的回应。“促进”、“完善”这样的字眼睛,对游走在规则边缘上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无疑是一针强心剂。P2P网贷、银行理财、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校园贷等互联网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迎来了历史新纪元正式展开。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措辞与2014年相同,但行业、社会、国家也已经意识到对于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金融行业的颠覆性变化,国家必须出台措施,对行业进行监管。因此,2015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各地方主管部门也开始落实行业监管政策,比如不允许名称上带有“金融”二字或者其营业范围为“金融”的机构继续注册,包括交易所、理财、互联网保险、P2P支付等。

2015年7月18日,央行、财政部等十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定了纲领性的指导措施,在运作模式、资金托管等方面均明确了要求。同年年底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于次年8月24日正式发布,这部被业内人称为“网贷新政”的文件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做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制,也预告了着互联网金融全面整治时代的到来。

2016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可以明显看出,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将合规放在了第一位,也明确的举出将进一步加快,合规发展成为重中之重。这一年,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逐步细化。4月14日,国*院组织14部委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并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分类专项整治。杨东教授解读互金整治:优化金融创新环境 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风险”问题,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可以看出,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虽然谈及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但也强调了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这是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上越来越成熟的结果。


二、挑战与机遇并存——金融科技、监管科技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完整而丰富、我国拥有世界一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但问题仍然客观存在,我国市场规模的是、行业变化涉及的人数多发展多,而且越来越越来越复杂的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如当下的数字货币、区块链发展一方面颠覆了传统互联网的技术创新,获取了较人工智能、大数据更多的关注。因此,如何监管这种高度复杂、国际性的技术,既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许多游走于传统监管边缘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扩散,从而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如近几年发生的股市HOMS配资、e租宝、中晋系、泛亚有色等风险事件履见报端,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定,也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防范金融风险高度重视。

但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毫无疑问应当是革命性的,不断革新的技术也将不断冲击旧的金融业态,监管政策也将随之发生改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运用,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回归金融的本质。目前互联网金融更多地带有金融科技的色彩,而监管科技的广泛运用更是有望将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也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员、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就特别提出用区块链的手段发展监管科技3.0,在传统信息技术之上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发展监管科技3.0,是对传统技术手段的升级和完善,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理念上都进行了深层次的转变。

同时,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深入开展“互联网+”行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应用,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传统产业深刻重塑。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5月宣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的同时,首次提出强化监管科(Regtech)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实践,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加强金融监管的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红旗文稿】|杨东: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引发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释放了技术创新的潜力,可以说,产业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始于技术创新,而成于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用监管科技重塑金融监管,就是要坚持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规制金融科技风险,不是简单的监管体系问题。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不仅需要完善旧体系,也必须着眼于构建新体系。针对新技术不断应用于市场,立法必须借助于新技术实现突破。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互联网金融原则


习近平总**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就笔者多年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立法的经验来看,新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必须将投资者保护、拥抱监管、行业自律三大基本原则作为一切业务活动的基本遵循。

以当下社会关注的数字货币、区块链等问题为例。投资者保护是探讨这些问题时应该关注的首要问题。ICO、数字货币等相较于在主权国家管理下的资本市场来说,监管起来面临着更复杂的问题,更多的困难。可能整个数字货币的交易主体、交易环节都国外,政府难以监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项目方、交易平台等可能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的财产难以被追回。笔者正与国家有关部门配合承担了大数据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课题。探求从大数据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相适应,解决资金端和资产端面临的矛盾。

因此,投资者保护切忌从事后的角度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安排。更多地应该是从风险事件发生的根源入手,防微杜渐,打早打小,预防风险。笔者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ICO乱相的泛滥是股权众筹试点夭折,中小投资者正当的投资需求不能被满足,中小微企业正当的融资需求不能被满足的后果。ICO成为一些市场主体迫不得已的选择,替补出现的ICO一定程度上占据了股权众筹应有的市场。杨东教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新形势下的几点监管建议

笔者是最早研究区块链和众筹融合的学者之一,研究的理论成果成功应用于实践,并成功指导贵阳众筹交易所、世界众筹大会等。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之中,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对于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性,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也往往是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应用。

在本次两会上,证监*副主席姜洋在3月6日下午的在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时表示,下一步将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这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与李克强总理2018年1月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创新体制机制,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探索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的要求是完全契合的。杨东教授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提众包众筹众创,股权众筹试点或将开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股权众筹试点重新开启,正当的投融资需求得到解决后,以新技术为掩盖、利用专业知识歧视普通投资者的的欺诈项目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保护必须重视投资者教育。当前如火烹油的区块链、数字货币,其中自然是涉及到许多欺诈、洗钱、传销等违法行为,但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风险,也与我国投资者教育不足的短板不无关系。目前,部分网络社群中对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讨论,对普及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作用,但客观上也是变相将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影响力不当扩大,对此必须要保持一特别的警惕。因此,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等主体应该在主动拥抱监管、行业自律的出发点上将投资者的教育当作重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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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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