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税收,还是消费,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反思。只有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优化相关的政策才有可能性、可行性,才可能避免因理论误导而导致的政策失效。税收与消费的关系是多维的、不确定的,运用税收改善消费状态,用打靶式的税收调节是无效的。本文提出,要从税收收入功能、消费供给、市场与社会分工合作三方面入手来完善税制与政策。强化税收收入功能,并非是指加税,更重要的是实现税制的合理性、税基的广阔性和税负的公平性,同时,扩大公共消费以增强社会的可预期性。
【关 键 词】消费状态/收入功能/消费供给
税收与消费都是当前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尽管社会关注度很高,并不意味着对它们的认识都已经到位了。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税收,还是消费,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反思。只有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优化相关政策才有可能性、可行性,才可能避免理论误导所致的政策失效。
一、对消费认识的反思
我国自1998年以来一直强调消费的重要性,已经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可蹊跷的是,消费并没有得到实际重视,国民消费率不断下降,消费差距也未缩小,消费的安全性日益滑坡。想做却做不到,只能说,我们对消费的认识还没有到位,抑或产生了严重的偏差。
对消费的理解,通常局限于现代宏观经济学中“消费需求”这个概念,并常与投资、外需联系起来,将之定位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这种认识框架下,对消费的重视往往取决于外部冲击,只有当投资、外需乏力导致经济增长滑坡时,才会意识到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我国几次强调扩大内需尤其是扩大消费的重要性,都是在遇到外部危机冲击的时候,一次是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另一次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在没有危机的情况下,消费常被忽视。等到危机来了,才想起了消费,才想到用税收来刺激消费,实际上已经来不及了,因为税收的作用无法精确制导。
其实,消费有更丰富的内涵,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变量和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变量和社会问题,与现在特别强调的民生问题更是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消费首先属于经济运行过程,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而成为经济循环流程中的关键;同时,消费又属于社会运行过程,直接成为人、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消费是包含了经济和社会等诸要素的多维复杂问题,仅视之为一个可统计的经济量是远远不够的。消费应被视为一种状态,即消费状态,它至少由消费率、消费差距和消费安全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人文发展指数(亦即人类发展指数)是各国居民消费状态的综合反映,是消费状态的量化指标。总体看来,我国的消费状态是趋于恶化的。1990年中国的人文发展指数在世界列居第64位,1994年下降至94位。①2001年中国人文发展指数为0.718,排在世界第87位,首次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10年中国人类发展指数②为第89位,2011年列居第101位。③
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古典经济学中的萨伊定律指的就是“生产自创需求”——谁也不为生产而生产,目的是消费。生产、分配、交换,都只是手段。“仅仅鼓励消费并无益于商业,因为困难不在于刺激消费的欲望,而在于供给消费的手段”,“只有生产能供给这些手段”。正如李嘉图所言,“任何人从事生产都是为了消费或销售”。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弗确认,供给是实际需求得以维持的唯一源泉,政府不应当刺激需求,而应当刺激供给。
由于消费是有效需求的核心,不同的消费理论就成为不同经济学流派政策主张的基石。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认为,收入的增加会以一定的比例转化为消费,而这个比例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减小,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认为,由于消费示范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是取决于消费者的绝对收入水平,而是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水平(即与其他人相比的收入水平);而且消费存在“黏性”,人们的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当前收入,还与历史收入峰值相关。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更多关注消费的动态行为,认为收入可以被分解为平均或预期的持久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消费由持久收入决定,不会对收入的短期变化有较大反应。如按照“持久收入假说”,临时性的减税或增税措施是无效的,政府临时的减税或增税不可能达到刺激或抑制消费的效果,凯恩斯主义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被认为对于现期消费只有很小的影响。
在经典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要看到我国的国情以及国情的变化。消费行为习惯和经济发展阶段与西方存在明显差异,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在我国两轮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中利弊兼有。在劳动力成本上升和潜在增长率下降的背景下,供给面的问题日益加重,仅靠刺激内需解决不了供给面的问题。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一方面要在总需求管理上稳健审慎、预调微调,以实现“稳中求进”的基本目标,但更重要的是注重供给方面的长期改善,把结构性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重点,把创新、创业作为当前的主要切入点。扩大有效消费需求要与长期制度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从需求和供给两端入手,趋利弃弊地发挥出结构性减税优化结构、促进转轨的合理作用。进一步来说,经济结构是否优化,最终也要落脚在消费状态是否得到改善上,并以此来衡量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效。
消费是民生的载体,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反映。民生的问题本质上是消费的问题,离开消费谈民生是不切实际的。可以说,改善民生就是扩大消费,扩大消费同时也意味着改善民生。在转型期,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受到的流动性约束和不确定性影响都是显著的,预防性动机较强是我国居民消费倾向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④现有消费理论较多强调收入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支出的不确定性对我国居民预防性储蓄的影响相对更强。这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养老金及住房支出的波动,而这些支出项目恰恰体现出个体在公共消费上的不足及其差距。要化解这些支出的不确定性,就需要建立更广泛、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安全网,需要落到实处的基本公共消费均等化。从经济循环的起点来看,公共消费对消费公平、能力公平具有重大影响。在公共消费不足的情况下,能力差距会在经济循环中被不断放大,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在结果干预方面施加多大力度,社会公平状况都难以改善,甚至因此而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就此而论,扩大公共消费是改善社会公平的关键,也是改善我国消费状态的必要之举。
消费承载着文明的厚度。从人类发展历程看,消费在需要构成层面上就是由原始的单纯物质消费需要发展到二元消费需要(物质消费需要、精神文化消费需要),文明进步推动着消费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不断扩展和转换。在消费社会学的视野里,消费并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还是塑造社会认同、进行社会沟通和接受社会阶层划分的行为。在满足了“物的消费”以后,人们开始追求各种能够带来自身心理、精神及社会性满足的“符号消费”,现代消费的符号化、象征性特征将文化、品位以及生活方式整合在一起。“符号”的区分植根在阶层,也进一步加强了消费分层。其中,教育是消费区隔最为重要的因素。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以满足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为特征,且对自然资源使用量最少、对环境和生态破坏力最小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得到理论关注。绿色消费的需求层次已超越食品等初级消费品,进入包括建材、家电、医疗、清洁生产等在内的多样化阶段。相应地,消费供给也不能局限于物质消费,更应从文化消费和绿色消费方面体现转型升级。
作为一个社会快速转型与经济快速转轨的发展中大国,显著区别于其他国家消费者的社会、心理、文化特质决定了我国消费者心理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行为的持续不稳定性。因此,研究我国消费经济问题,既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完全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函数和研究范式,又不能固守原有的研究路径,而是要强调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研究思路的创新性。
二、多视角看待税收与消费的关系
(一)从消费状态看税收与消费关系的不确定性
消费率、消费差距和消费安全这三个基本要素是相互影响的,税收的作用在这一相互影响的过程中是不确定的。按照常规的认识,扩大消费就是要提高国民消费率,而要提高国民消费率,离不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运用税收手段,从现有理论来分析,有两个途径:一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问题是,通过减税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就会扩大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增加储蓄,也可能是消费外流。在这里,消费的安全性会产生影响。如果消费的安全性下降,即使有钱,居民消费也不会扩大。奶粉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消费者对国产奶粉安全性的信任一落千丈,奶粉消费不断外流,国内奶粉消费不断萎缩,国内奶业由此陷于寒冬。在消费安全性整体较差的情况下,用税收刺激消费看似符合逻辑,但无法对提高消费率产生定向的作用。同样,在消费差距很大的情况下,甚至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景象,那么,无论税收怎么刺激,国民消费率也是无法提升的。因为减税对穷人没有意义,在少数人纳税、多数人不纳税的条件下,减税增加了少数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国民消费率也并不会由此提升。这是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且其消费对象多指向国外品牌,并不会扩大国内消费,对国内产业自然也就没有拉动作用。
另一个途径是降低流转税,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消费。按照流行的理论,“消费者是流转税的最终负税人”。降低流转税,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流转税税负的减轻,从而间接地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问题是,流转税果真是消费者最终负担的吗?若不是,这个途径也是无效的。按照这样一种认识,似乎是流转税抑制了消费需求,成为我国消费不振的一个原因。但从实证来看,发展中国家都以流转税为主体,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消费率至少比我国高10个百分点以上,流转税抑制消费的结论站不住脚。实际上,消费者是否负担以及负担多少流转税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具体情形和具体条件,难以一概而论。在生产过剩条件下,流转税通常难以转嫁,无论在形式上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是如此。如果按照流转税税负最终都由消费者负担的理论逻辑,那么,给企业降低流转税、减轻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也就多此一举了。显然,这与现实不符。之所以得出那样的结论,是受了传统税收理论中直线式思维的影响,以为税收的作用是线性的、确定性的。事实上,税收的作用是发散的、随机的,甚至无规律可循。而教科书上关于税收的作用,都是在各种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现实中并不存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沿着增加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率的路径来发挥税收作用,并非是确定性的。扩大内需战略下消费的扩大,不只是量的增加,而应是消费状态的改善,即最终消费率的提升、消费差距的缩小和消费安全的强化。若只是针对其中的某一点来运用税收政策,都将是无效的。面对消费状态,税收的作用对象不是“点”,也不是“线”,而是“面”,亦即是影响消费的各种因素构成的系统。因此,运用税收来改善消费状态,用打靶式的税收调节是无效的。面对影响消费状态的各种因素,需要辨证施治的税收综合调理。这个结论至少表明:一是税收对消费的影响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可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是运用税收政策来主动调节消费,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难以达成目标;三是对税制优劣的评价依赖于各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条件,而不是税制本身。
(二)从税收功能看税收对当前消费的影响
税收的收入功能是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收入功能决定了税收分配是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基础;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是指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减税是否会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收入从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其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这涉及复杂的税负归宿问题。通过减税扩大当前消费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其二是通过降低间接税以降低物价。可以说,当前这两种扩大消费的税收途径都很难达成现实。
随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以及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等减税政策的影响,我国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5.8%,⑤过小的收入规模直接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很弱。目前企业所得税25%的名义税率并不高,降低税率空间有限,只能在改善供给结构上展开企业所得税产业优惠政策的微调。虽然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要求税收发挥调节作用,但所得税税基狭窄的现实使得所得税无法成为主体税种而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这一“税收困境”在我国相当长时期内难以突破。
2012年我国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65%, 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41%,营业税占16%,⑥是各级政府收入的重要保证。“营改增”后如果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必将使财政平衡面临挑战,据测算,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将影响税收收入2000亿元以上,⑦在一般性财政支出刚性和财政社保功能强化的压力下,如果没有新的税种或增税政策加以填充,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将难以普遍下调。此外,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来提高当前消费也有很大变数。目前,“营改增”最大的悬念在于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如果维持现有分成比例,地方财政收入必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则又会刺激地方政府推动工业投资扩张。因此,设计好这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税制改革,对于供需结构失衡和未来的财政调控都具有深远影响。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的不合理对居民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了负面影响,有待于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环节,不存在减税的空间。
在重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标下,税收的调节功能会受到诸多外部条件的影响,且其本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般来说,税收调控政策的干预性越强,其调控内容和调控过程也越复杂,其所带来的税收超额负担也越大,其直接操作成本也往往随之急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税收的要求首先是尽可能避免负面作用,而非奢望发挥多大的正面调节作用。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仍是我国现阶段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
改善消费无疑要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结合起来。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部门倾斜的政策方案很多,其中,工资倍增计划、扩大就业、降低垄断、扩大转移支付规模等手段的作用空间较大,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攻手角色,很难让税收来承担,现阶段税收首要的、更重要的职能仍是保障财政收入。
(三)税收通过供给影响消费意愿
消费最终能不能够实现,除了受消费能力的影响之外,还受到消费供给和消费环境的制约。特别是由于受到服务产品供给状况和消费政策的限制,一些消费意愿难以实现。比如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学前教育、老年护理、医疗卫生服务等行业效率低下,服务产品价格过高或服务水平不高。信贷政策明显地重投资轻消费,居民消费的流动性约束较强。再如经济性基础建设还存在缺口,主要是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等,部分农村用电成本过高抑制了农民对家用电器的需求,城市停车位配套不足抑制了汽车消费需求,这些都会影响到消费的实现。尽管需求和供给之间是相互转化的,通过征税调节需求,也必然会间接地影响供给。但从微观经济循环上看,税收主要是通过消费品供给和消费环境供给两方面影响消费意愿的。
税收能通过成本价格或预期利润引导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而通过影响资源在不同产品、产业之间的再配置,对消费品供给结构和相关产业结构进行有效调控。直接调节供给的是企业所得税。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与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再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以利于优化供给结构、促进消费升级。“营改增”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都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信息等高层次精神文化事业和产业的有效供给。
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消费意愿实现的因素之一。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交通、通信、教育、旅游、文娱健身和新型服务性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在这一时期通过降低营业税等相关行业税负,可推动有助于提升整体消费水平的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消费行业的发展。如通过在消费信贷领域和网络消费领域实行大规模的税收优惠,能够消除居民消费的流动性约束和地域性约束,促进居民信贷消费和网络消费的大力发展。
(四)税收通过公共消费影响消费状态
在边际消费倾向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消费要么需要实施为消费者增加就业机会和技能的政策,通过增加可支配收入来提高消费者购买力;要么就要直接刺激消费,如出台减税、补贴消费、发放购物券等措施。后一方面主要是针对总量的财政微调,如对农村居民“家电下乡”、“农用机具下乡”的补贴政策,针对城市居民的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政策,对购买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和7.5%征收车辆购置税,等等。这些政策对刺激居民短期消费行为有显著作用,但会引起消费者消费的当期和跨期替代,对长期消费行为影响甚小。要改善消费状态,必须从前一种途径着手,将创业、就业作为政策重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以“营改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调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级距等都体现出了税收扩大就业的直接效应。
整个社会创业、就业能力的提高最终要通过人力资本的积累来实现,“消费资本化”的过程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的长期影响。根据外部性理论,仅靠私人消费实现人力资本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公共消费对社会资本的影响更为直接深远。税收作为政府公共消费的资金来源,间接地影响着消费状态的改善。
但是,公共消费不等于政府消费,政府和社会都可以某种方式来提供更多的公共消费,以满足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居住权等社会基本权利。从国际经验看,在经历了一定时期的高速增长后,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住房等在城市化阶段都会成为公共政策重点,以确保迁移人口和新就业人口的人力资本积累。当政府支出主要投向基础设施时,政府主要面对的是市场与企业,伴随着市场领域扩张。随着政府转向人力资本投资,政府将主要面向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伴随着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例如,美国非营利组织雇员占就业人口的7.25%,⑧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约占全部社会服务的50%。⑨日本残疾人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政府性质的残疾人机构和民间组织的残疾人社团法人机构。⑩非营利组织具有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运行规则,它们不完全依赖于政府投入,又要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稳定、创造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应当把探索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其中就涉及教育、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但是针对非营利性组织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少,税收如何通过刺激社会公共消费来改善消费状态,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三、改善消费的税制改革与政策优化方向
(一)从税收收入功能入手,完善税制与政策
1.从税收收入功能入手的税收政策安排。从税收收入功能入手,意味着在适度调低的宏观税负水平下,要降低对税收调节功能的预期,避免不切实际地将税制复杂化,加重税收超额负担,这与结构性减税并不矛盾,但不同于从调节功能入手的税收政策安排。税收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通过税收收入的使用来发挥税收的作用,无疑是一种间接的方式。若在政策上确定以发挥税收的间接作用为主,则需要强化税收的收入功能,而不是调节功能。从税收的视角观察,扩大公共消费,需要税收的收入功能更加完善。强化收入功能,并非是指加税,更重要的是实现税制的合理性、税基的广阔性和税负的公平性。在税收收入功能的支撑下,公共消费的作用才会发挥出来。在这里,税收的作用是以“集体合作”方式实现的。
减税政策空间有限,并不意味着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不需要调整,而是告诉我们税制结构的调整应循序渐进。结构性减税,既可以避免一次性大规模减税超出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又可给予滴灌式的税收支持,促进相关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其实也是从长期效应着眼来改善供需关系。因为税收调控本身就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税收政策应更注重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当前,“营改增”、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改革仍是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
具体来说,“营改增”的初衷就是避免重复征税,为了尽可能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增值税不应设定过多的税收优惠,试点的时间也不宜过长,而应尽快实现地区扩围和行业扩围。在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治理上,扩大税基、加强征管比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更为重要,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差别化的扣除项目等做法只会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征纳双方的成本。此外,在税改方案出台前须反复论证、缜密设计,一旦政策方案出台(如日前热议的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就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房产税改革上,应以扶持合理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房地产价格回归正常水平为目标。房产税调节存量财富分配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检验,至少在中期内还不能指望它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2.扩大公共消费以增强社会的可预期性。无论是改善消费差距,还是刺激就业,扩大公共消费仍是财政政策最为重要的方向。财政支出项目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相对于公共投资来说,公共消费支出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通过扩大公共消费带动居民个人的私人消费,以减少居民部门的社会性支出负担,增强社会的可预期性,使居民有钱敢花;通过公共消费来缩小消费差距,实现基本消费的平等化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消费水平的适度公平,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改善消费状态。
(二)从促进消费供给入手,完善税制与政策
1.优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基于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与价值不确定性,市场经济国家都强调政府要分担科技创新中的风险,注重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税收激励是扶持创新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从国际经验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科研机构及从事研发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科研成果的转让实施税收优惠,对科研用固定资产的使用采取加速折旧,对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实施税收支持,等等。建议我国加强所得税政策对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取研究开发准备金,以降低研发的风险损失;对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取得的收益按15%优惠税率征税;企业在产学研联合体建立中的投入可免征或缓征企业所得税。此外,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实现自主创新,教育是源头,人才是关键,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既有利于激发研发热情,也利于吸引科技人才。建议大幅减免科研人员技术入股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及提供技术服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实现人力资本积累。
2.优化促进新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要加快资源能源、广电、文化、医疗、教育等垄断行业或过度垄断领域的改革开放步伐,引入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力量,加快形成健康产业、老年护理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新的产业链、价值链和新型产业群。新型产业起步过程中可给予一定的免税期,加大对一些特定产业园的特殊税收扶持。对文化创意产业,不仅要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还应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的创新思路与项目开发所得给予一定减免。其次,供给与流通密切相关,顺畅的物流与信息流,是保证供给有效性、使之与消费需求相适应的重要条件。“营改增”后,现行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3%的营业税税率;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代替5%的营业税税率。在进项抵扣项目较少、缺乏上游发票抵扣的状况下,有必要下调行业增值税税率或扩大进项抵扣范围,以减轻行业税负,扩大流通渠道和规模。
3.优化促进消费安全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在引导和调节绿色消费方面,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可主要划分为鼓励类政策和限制类政策。鼓励类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目前有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产品、项目的优惠政策,应加大优惠产品、项目的扩容力度,对环保类企业可考虑采取较低档的税率;落实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水力发电、小水利及燃料乙醇等项目实行增值税的先征后退;在“营改增”中对有关节能减排服务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限制类政策方面,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取消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将不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的“两高一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部分不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相关产品税率。
(三)从市场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入手,完善税制与政策
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它们在卫生服务领域、文化、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公共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针对非营利性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针对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享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实行的是特许制,这极大地限制了可以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的数量。因此,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做法,对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实行核准制,只要获取了税务机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证,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提高税收优惠的比例,允许结转;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收入,给予营业税或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组织用房及所占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
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文发展报告》2001年。
②人类发展指数和人文发展指数是同一个概念,二十多年来,这一指数的计算方法不断加以完善,目前由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人均GDP的对数这三个指标构成。现在,国内更多采用“人类发展指数”这一概念。
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2:税收与消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④朱信凯、骆晨《消费函数的理论逻辑与中国化:一个文献综述》,《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⑤⑥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⑦高培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助推重大经济改革》,《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
⑧丁元竹《把地方公共消费和就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5期。
⑨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⑩丁元竹《把地方公共消费和就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朱信凯、骆晨《消费函数的理论逻辑与中国化:一个文献综述》,《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2]丁元竹《把地方公共消费和就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5期。
[3]刘尚希《公共风险视角下的公共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4]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2:税收与消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6]高培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助推重大经济改革》,《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