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丰子义,北京大学哲学系。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1911期
内容提要:历史研究离不开历史阐释。要使历史研究健康进行,必须保持历史阐释的严肃性,合理把握历史阐释的限度。一是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即阐释的主体性必须要以阐释的客观性为前提,不能把阐释的主体性等同于主观性;二是历史阐释的“价值限度”,即价值评价要以事实为基础,合理对待价值评价中的利益限定、历史限定问题;三是历史阐释的“事实限度”,即不能以史家的“历史史实”取代客观的“历史事实”,要从总体、过程、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中来把握历史事实;四是历史阐释的“叙述限度”,即历史叙述不能随意演绎、虚构,叙述的逻辑必须反映历史的客观逻辑;五是历史阐释的“规律限度”,即历史阐释不能仅仅停留于历史现象的描述,应对历史规律予以深刻的分析和揭示。
关键词:历史哲学/历史阐释/阐释的限度
历史研究离不开历史阐释。历史阐释并不仅仅是历史解释和说明的方法、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历史哲学问题。无论是历史阐释的理论出发点,还是历史阐释的内容、方法本身,都明显地体现了对历史的基本态度和看法,因而是历史观点、历史思维、历史价值取向的综合反映。伴随解释学的兴起,历史阐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大大推进了历史研究。但是,阐释的不恰当使用,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理论混乱,尤其是相对主义的阐释,使得历史认识蒙上了一团迷雾。张江教授曾以“强制阐释”(张江,2014年a)来描述这种乱象并予以深刻的分析,所揭露的问题确实是值得注意的。要使历史研究健康地进行,必须保持历史阐释的严肃性。为此,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把握历史阐释的限度,即阐释的合理界限。超过了限度,就会走向强制阐释。对历史阐释的限度问题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一、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
历史不会自我呈现,已经消逝于过去时间长河的事实再现为“历史”的过程,必然需要通过阐释才能成为历史。只要历史需要经由阐释,必然内在地蕴含主体性,因为任何阐释必然是一定主体的阐释。历史学的主客体不像自然科学的主客体那样明确,历史学的主客体并不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其客体主要是历史文本、文献、资料等,这种时空上的间隔,更突出了主体的阐释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没有主体的介入、没有对主体性的关注,对事实的历史性阐释也就没有可能。如对资本主义社会,古典经济学把作为主体的人这一重要因素排除出去,结果是把资本主义社会理解为“自然”的而非“历史”的社会存在。马克思与其相反,正是抓住了人的主体性活动及其联系与发展,才对资本主义社会有了历史性的而非自然性的阐释。确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页)离开了主体和主体性,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历史阐释。
然而,历史阐释的主体性不能等同于主观性。发挥阐释的主体性,必须要以阐释的客观性为前提。这是历史阐释的“主体限度”。无论主体性怎么发挥,都不能虚无和否定历史的客观性。这一道理不难理解,关键是要明确主体性与主观性在历史阐释上的原则区别。历史阐释的主观性不同于主体性,它是源于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从而对历史作出外在的以至歪曲的理解。如施蒂纳就是用利己主义原则来阐释历史,将历史比附于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成熟的不同程度。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圣麦克斯”章中对此予以深刻的批判,认为施蒂纳的解释方式“不是‘把握世界’,而只是把他关于世界的‘热病时的胡思乱想’当作自己的东西来把握并占为己有。他把世界当作自己关于世界的观念来把握,而作为他的观念的世界,是他的想象的所有物、他自身所有的观念或他的关于所有物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7页)用外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也是传统思辨历史哲学的共同特点。像康德的自然理性、费希特的绝对同一、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均是如此。而历史阐释的真正主体性则是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即从历史自身来解释历史,不外加任何原则、想象。既然阐释原则内在于历史,这就直接涉及了阐释的客观性。因为坚持内在于历史,就是坚持阐释必须符合历史事实,必须反映历史本来面目,不以任何幻想的联系和原则强加于历史。这样的客观性便形成了主体性的合理边界。所以,突出主体性与强调客观性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来阐释历史,这样的阐释何以可能?或者说,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即“用历史解释历史”,是否又意味着主体的放逐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主体性的历史阐释之所以可能,其根据就在于历史就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历史作为人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这既是历史阐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历史阐释的对象和目标。放逐了主体活动,历史的阐释就是不可思议的。不仅如此,历史也是经由阐释主体而呈现的,没有主体性的发挥,历史也就难以揭示出来。因此,用内在于历史的尺度阐释历史,非但没有抹杀主体地位,反而要求这种历史阐释必须致力于凸显人的主体性,不能像黑格尔那样用“无人身的理性”来解释历史,把历史理解为绝对精神的发展史。历史阐释是否客观,不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承认不承认主体的地位,而在于这种历史阐释是否真实反映了主体活动即历史活动的客观实际。
由于历史阐释总是由一定主体所作的阐释,因而对阐释主体自身需要作出合理的定位与把握。历史认识无疑是通过历史学家的阐释来进行的,但这种历史认识不能只是历史学家个人的认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认识。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历史认识和历史阐释的主体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个体。每个历史学家都生活于一定时代,他不可能超越历史,不可能摆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英国历史学家E.H.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认为,在历史认识过程中,即“现在的历史学家与过去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过程、一种对话”时,必须考虑历史认识的主体即历史学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必须分清“历史学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单独的个人,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其所生活的社会、时代的产物”。(卡尔,第123页)之所以要作这样的区分,就在于它关乎历史事实的认定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历史事实的事实是关于个人的事实,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关于社会事实的事实”。(同上)在他看来,作为历史认识的主体,“历史学家毕竟是单个的人。像其他单个的人一样,历史学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他不仅是其所属社会的产物,而且也是那个社会的自觉的或不自觉的代言人;他就是以这种身份来接触过去历史的事实”。(同上)既然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一部分,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就决定了他看待过去历史所采取的视角和观点。因此,卡尔主张人们在研究历史之前,要先研究历史学家;在研究历史学家之前,先要研究历史学家的历史环境与社会环境。在这方面,伽达默尔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在对阐释主体的看法上,伽达默尔强调,不是历史属于我们,而是我们属于历史,在我们进行反思、解释之前,包括自我体验之前,就已处于社会生活之中了。只有考虑到这一点,才能走出主观论哲学。所以伽达默尔将解释中的“先见”或基本看法不只是作为个人的意识,而且是作为人的历史存在来看待的。由于历史阐释的主体不仅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又是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因而对其主体性的发挥和所作出的历史阐释应予合理的辨识与考量,不能离开社会来孤立看待主体性的发挥。
既然历史学家无法超越时代和历史条件去研究和认识历史,因而对历史的阐释自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实,不光是历史认识,包括所有认识,就个人而言都不可能超越时代和历史条件的限制。人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认识事物的,条件达到什么程度,认识就可能达到什么程度。但是,认识的条件性并不排斥乃至否定认识的客观性。条件可能会影响到历史阐释主体的认识水平和阐释水平,但不会动摇历史阐释对象的客观性本身,不能用前者来否定后者。
不管历史阐释面临什么情况,如实直书,真实地再现历史,始终是历史学家的学术操守和使命职责。由于历史背景、文化背景、学术背景的不同以及史学本身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历史学家的学术实践有着较大差异,因而关于历史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力求真实地反映和再现历史,这是史学家最为基本的学术道德准则,也是历史阐释主体性发挥的基本准则。
二、历史阐释的“价值限度”
历史阐释总是与历史价值观连在一起的。历史的再现需要历史的书写,历史的书写必然要有历史学家价值观的参与。无论是材料的选择,还是史实的解释与评价,都会受到书写者价值观的制约。只叙述不解释的历史学是极为少见的,只叙述而不讲道理的史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史学,而是史料学。与此同时,历史史实也只有通过阐释才能使其意义彰显出来。因此,历史认识论与历史价值论是不可分割的,所谓“价值中立”是难以成立的。对此,马克思当年对蒲鲁东的“客观主义”就进行过批判,认为蒲鲁东对波拿巴政变所作的所谓历史说明,在客观上变成了对政变主人公的一种历史辩护,“这样,他就陷入了我们的那些所谓客观历史编纂学家所犯的错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0页)列宁后来在批判俄国“合法马克思主义者”时也对其客观主义作了深刻的揭露批判,并划分了客观主义与唯物主义的界限:“客观主义者谈论现存历史过程的必然性;唯物主义者则是确切地肯定现存社会经济形态和它所产生的对抗关系。客观主义者证明现有一系列事实的必然性时,总是有站到为这些事实做辩护的立场上去的危险;唯物主义者则是揭露矛盾,从而确定自己的立场。客观主义者谈论‘不可克服的历史趋势’;唯物主义者则是谈论那个‘支配’当前经济制度、促使其他阶级进行种种反抗的阶级。”(《列宁全集》第1卷,第362-363页)可见,客观主义不等于唯物主义,更不能用客观主义取代唯物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只要进行历史研究,不可能回避价值评价与价值判断。所谓取消价值判断,本身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英国历史学家克拉克(George Clark)强调指出:“就历史学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如果说它是一门科学的话,它是一门从事评价的科学。”(克拉克主编,第31页)
既然历史阐释离不开价值观和价值评价,而在现实生活中,价值观又是多元、多样的,那么,究竟如何保证历史阐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就产生出历史阐释的“价值限度”问题,即价值评价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合理界限的、有底线的。
在历史阐释的价值问题上,主要涉及的重点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关系问题。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不同,事实评价主要是描述客观的历史过程,价值评价则是关于事实价值的主体判断。但这两种评价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价值评价尽管是主观的,但只要价值评价不是偏见,不是主观随意性的主观武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一个真正具有价值的评价,必须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基础的。完全歪曲事实、伪造事实的价值评价,是毫无价值的价值评价。借口价值的多元性来歪曲历史,绝不是严肃的价值评价。所以,从总的原则上来说,在事实与价值关系上,应当是价值服从于事实。这是价值评价最基本的限度。历史阐释力求实现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
按照这一原则,在历史阐释的价值评价上,应当注意这样一些具体限定:
一是价值评价的主体限定。历史的价值评价当然需要历史学家来进行,但价值评价的主体不能完全归结为历史学家个人。个人的评价固然值得重视,但因其各种因素的限制,往往会有一定的局限,其评价易于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所左右。因此,评价主体既要尊重历史学家个体,又不能限于个体,应当具有更大的公共性和普遍性。从其学科、专业的角度来考虑,评价主体不能只是个体,同时也是群体,其他史家的评价意见同样值得关注,相互吸收借鉴,以形成比较一致的合理评价。从其广泛的意义来考虑,真正的评价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心向背,是价值评价最好的尺度。违背民意的评价无论如何称不上合理的评价。在这方面,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好评价的个体与民族整体的关系。价值观不仅体现于史家个体,而且体现于民族整体;特定的民族有其特定的价值观。有鉴于此,史家对于价值的阐释和所持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仅是个体性的,同时必须反映和代表整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史家个体只是民族价值立场的代言人和阐释者。当个体与民族在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上发生矛盾时,常常会因民族的选择和历史的淘选而得以协调和弥合,最终达到统一。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正如张江教授所言,史家个体在某一时期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因为与民族整体价值取向的错位,必然在时代发展中被遗忘和摒弃。只有那些契合民族价值取向的历史和价值判断,才能得到肯定和留存,汇人历史的传续之流”。(张江,2014年b)
二是价值评价的利益限定。价值评价与利益直接相关。价值的背后是利益,价值不过是利益的文化表达。代表的是什么样的利益,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在历史研究中,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反映的不能仅仅是史家个人的利益或某一群体、某些人的利益,而应是历史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应该成为历史学家价值评价的基本依据。对于这样的评价方式,应当注意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对鲍威尔一伙关于历史评价观点的驳斥和批判。鲍威尔一伙把思想与群众、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历史上一切伟大的活动之所以一开始就是不成功的和没有实际成效的,正是因为它们引起了群众的关怀和唤起了群众的热情。他们所依据的主要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情况,认为这场革命之所以是不成功和没有成效的,就在于法国的启蒙运动和大革命唤起了群众的热情,吸引了群众参与,结果启蒙的普遍人类幸福理想并没有实现,革命最后以市侩的鄙俗的专制而告终。马克思透彻地批判了这种论调,认为“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启蒙思想家关于实现人类普遍幸福的思想之所以未能实现,并不是它迎合了群众的利益,恰恰是因为它没有真正代表群众的利益,它把资产阶级利益冒充为全人类的利益,期待在资产阶级解放运动中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当然不可能有成效和取得成功。鲍威尔一伙在历史评价上的错误,就在于没有看到思想与利益的真实联系,以致从抽象的原则出发对历史作出歪曲的评价。
三是价值评价的历史限定。这就是在对历史进行评价时,不能仅凭自己的情感、立场主观认定,而是应当看其是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是否体现了社会进步。对待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也是如此。如果有助于推进社会进步,就是肯定性评价;如果是逆历史潮流而动阻碍历史进步,就是否定性评价。背离历史进步的价值评价绝对不能是合理的价值评价。据此,在评价上应当坚持历史主义的观点。如对待奴隶制,从现代的观点看,肯定是要受到诅咒的,但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它也代表着一种进步。“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又如对待历史进步的“崇高”与“鄙俗”,也要进行具体的历史分析,不可作抽象的理解。马克思曾举例说,财富在古代人那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在现代人那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相比之下,古代的观点比现代的观点“显得崇高得多”。但是,如果不是表面地、抽象地看,而是放到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来评价的话,“崇高”与“鄙俗”就需要作新的理解了。“古代世界提供了从局限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凡是现代以自我满足而出现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7页)用一种怀旧的、诗意的“崇高”来看待社会发展,必然会作出似是而非的评价,甚至对社会发展作出严重的误导。因此,价值评价不能脱离历史进步。
历史价值评价涉及道德评价,但又不能归于道德评价。仅从道德上来评判历史,不可能真正揭示其“历史正当性”。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中就曾谈到关于历史的道德批判问题。针对海因岑把历史和道德对立起来进而用道德来评判历史的观点,马克思给予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称海因岑为“道德高尚的庸人”,指出他用所谓公平的道德来评价社会历史的做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把发展说成是道德上的背弃不过是庸人之见。“背弃!批判化的庸人可以丝毫不懂这个词的含义而用这个词来辱骂任何一种发展;他可以郑重其事地把自己本能上的发育不全完全相反地说成是道德上的十全十美。例如各国人民的宗教幻想把无罪的时代、黄金时代列在史前时期(当时还根本没有任何历史发展,因此也没有任何否定、任何背弃),从而辱骂了整个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9页)固守一种陈旧的道德标准来看待历史,自然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历史阐释的“事实限度”
历史学不是形而上学,它所依据的是历史事实。但在历史研究和历史阐释中,何谓“历史事实”,却是一个大有争议的问题。19世纪,史学界盛行的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史学把“事实”理解为历史的全部,历史研究的任务就是收集史料、辨析史料、整理史料。继实证主义史学之后,对“事实”的研究主要来自后现代主义史学和后现代解释学的冲击,如何看待历史事实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史学和后现代解释学那里,所谓的“历史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是历史学家所理解的事实,“存在就是被解释”。这样一来,历史根本没有什么真实性可言,因为历史事实就是存疑的,那么由此建立起来的历史也就很难是确信无疑的。这是对史学研究的一大挑战。
如何看待“历史事实”?不容否认,历史已经逝去,历史事实不可能直接呈现,它只能借助于阐释、书写“复原”出来。卡尔对历史事实作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事实的确不像鱼贩子案板上的鱼。事实就像在浩瀚的,有时也是深不可测的海洋中游泳的鱼;历史学家钓到什么样的事实,部分取决于运气,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历史学家喜欢在海岸的什么位置钓鱼,取决于他喜欢用什么样的钓鱼用具钓鱼……历史意味着解释。”(卡尔,108页)历史事实确实需要阐释,但这种阐释并不是任意的,同样有一个限度。其基本的限度就在于:被书写的历史事实不是主观认定的,它必须有确凿的根据,包括文献资料的根据、考证学和考古学的根据等。虽然文献资料和考古发掘也可能有争议,但经过不断的核实、辨别,还是能够弄清楚事实真相的。这就是说,历史事实不排除阐释,但无论怎么阐释,都不能否定和推翻客观的事实。历史学家眼中的“历史史实”与客观的“历史事实”可能会有某种差异,但从根本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没有“历史事实”根据的所谓“历史史实”,是不足为信的。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的阐释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但角度的不同并不能取代历史事实的真实、客观。卡尔指出:“不能因为从不同角度去看,山会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就推论出山在客观上是没有形状或有许多形状。并不能因为解释在建构历史事实中起着必要的作用,也不能因为现有的解释不是完全客观的,就推论出这一解释同另一种解释同样好,就推论出历史事实在原则上没有服从客观解释的义务。”(卡尔,112页)假如没有历史事实,有的只是不同的看法,那么史学的研究也就没有必要,探讨历史便成了一个“伪问题”;假如没有历史事实,也就没有历史科学,无视事实的科学难以成为科学。
要尊重事实,还需要对事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按照唯物史观,在对历史事实的阐释和理解上,应当注意把握这样几点:
其一,要从总体上来把握历史事实。这就是要用整体的、联系的观点来看待历史事实。因为任何事实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管中窥豹”,其实连一斑也难以辨认。唯有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待事实,才可能对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列宁在谈到对待事实的态度与方法时就讲过:“在社会现象领域,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一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都不如。”(《列宁全集》第28卷,第364页)对于研究的整体性,法国的年鉴学派也特别重视并有独特的论述。年鉴学派主要是从时间的角度来阐发的,在他们看来,历史的时间分为两极:一极是“瞬时性”,一极是“长时段”;瞬时性指向的是事件以及以“重大事件”为中心的政治史,而长时段指向的是趋势、周期、结构以及呈现它们的整个社会历史。他们不否认瞬时性,但更强调长时段在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并认为只有在长时段中才能更好地把握瞬时性即具体历史事件,唯此,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提出“唯有总体的历史,才是真历史”(布洛赫,第23页)。
强调总体性,并不排斥对历史细节的研究。要弄清历史事实,一些细节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和必须的。有时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来龙去脉,甚至需要非常精细的考证和辨别。这是史学研究的客观要求。但是,历史事实研究不能混同于历史细节研究。历史细节可能掌握得非常具体,但历史事实不一定弄得很清楚。历史细节的真实,不等于历史事实的真实。因为历史细节纷繁复杂、有轻有重,并不是所有细节都有助于弄清真相,有些细节还可能掩盖真相。所以,对历史事实的阐释,应当重视的是那些重大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细节。
其二,要从过程来把握历史事实。历史发展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内在脉络的连续过程,各种历史事实都是历史发展的环节和要素,每一种事实只有放到历史过程中才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看待和清楚的说明。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中世纪研究中割裂历史和歪曲历史事实的做法,就提出强烈批评。他认为,非历史的观点把中世纪看作是千年普遍野蛮状态造成的历史中断,中世纪的进步完全被忽略和否定,“这样一来,对伟大历史联系的合理看法就不可能产生,而历史至多不过是一部供哲学家使用的例证和插图的汇集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9页)恩格斯在这里所强调的,就是不能用后来的偏见割裂历史,不能用割断历史的方法来孤立看待历史事实。
从过程来把握历史事实,还有另外一重含义,这就是对历史事实的认识也是一个过程。从史实来看,历史事实真相的暴露是一个过程,而对历史真相的认识和揭露也需要一个过程。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不断发现的新材料往往迫使历史学家重新修订或改写历史,但每一次修订或改写,都是接近历史的真实。追求历史真实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伴随研究成果的累积,研究也会越来越近于历史真实。即使一些研究成果在后来的史学实践中被证明是不充分乃至是错误的,这也不是怀疑历史真实的理由,因为特定条件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随着条件的改变和研究的深入,对历史事实的认识也会逐步提高,历史事实随之会得到越来越清楚的呈现。
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历史的认识确实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并不排斥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历史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在相对确定的范围内,对历史的某种认识就是确实可靠的、客观真实的。不能拿历史认识的相对性来对抗历史认识的客观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必须谨防由历史认识的相对性走向历史相对主义。前者是以认识对象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后者恰好是要摧毁这一前提。
其三,要从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中来把握历史事实。任何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因而要确定和阐释这样的历史事实,必须将其放到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中来考察。了解了这样的大背景以及由此引起的来龙去脉,才能对历史事件与人物有一个清楚的认定和客观的评价,否则难以还原历史的真实。如对中国近代史上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的认识和评价,不能抽象地评论其利弊得失、是非功过,而应放到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来进行具体分析。尽管这两次农民运动存在局限,但在当时民族危亡的情况下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粉碎了外国侵略者吞并和瓜分中国的迷梦,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因而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两次伟大的农民运动。研究一个国家、民族特定阶段的历史也是如此,应当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下来予以观照和考察。尤其是自近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民族的联系日益密切,以致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都不可能离开“世界历史”的制约,因而研究民族史不能离开世界史。为此,在20世纪西方史学中,“全球史”的研究成为一种重要思潮。全球史观的主要代表英国史学家杰弗里·巴勒克拉夫(Geoffrey Barraclough)认为,面对美洲、非洲、中国、印度和其他欧洲之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再用传统的历史发展模式来解释显然已不合时宜,因此有必要提出新的整体历史格局来取而代之”。(巴勒克拉夫,第2页)这就是要突破“欧洲中心论”的观点,用全球史的观点来看待各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及其发展。这样的研究方式是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的。
四、历史阐释的“叙述限度”
历史的书写和阐释,必须有叙事。虽然叙事不是历史阐释的全部,但毕竟是其主要的内容。如何进行历史叙事,直接关涉历史阐释的成效。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后现代主义历史学的兴起,历史叙述逐渐出现了语言学的转向。其基本倾向就是认为任何历史事实都不可能超越表达这些历史事实的语言,叙述历史无非就是在“讲故事”;历史学家写历史,与其说是寻求历史真实、追求真理,不如说是追求语言的效果;历史语言与文学语言一样,都是书写表达作者某种愿望的虚构故事,是想象的产物。这样一来,历史完全变成了历史学家的创造物,“文本之外无他物”。由于将历史变为历史叙述的产物,因而历史只与叙述结构、叙述方式有关,其客观性与真实性也就消解了;历史学家主体性与历史真实之间并不只是一种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彼此融为一体,融合在历史叙述的过程之中;历史叙述之外,不存在任何客观的历史。这样的历史观在当代已由历史编纂学扩展到文学、艺术。文学和艺术通过影视变为历史的代言人,历史变为戏说。
应当承认,历史叙述可以有生动的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历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但是,历史学毕竟不是文学、修辞学。文学和修辞学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历史,甚至可以虚构某些人物、情节,但历史学绝对不允许这样的处理方式。历史研究的使命就是寻求历史真实,而不是以单纯虚构故事情节来取悦读者。实际上,真正严肃的文学在表现历史时也是坚守历史的真实性,不仅仅是追求演绎、虚构。所以,历史叙述可以生动活泼,但其基本的限度是:叙述的逻辑必须反映历史的客观逻辑。这就是说,历史叙述必须忠实于客观的历史,不能随意歪曲历史;历史叙述的逻辑展开必须体现历史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不能任意演绎历史。无论是叙述的内容,还是叙述的方式,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历史叙述和书写中的史实,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历史事实及其发展逻辑,这是衡量一部史书是否科学的标志。
后现代主义历史学之所以强调历史叙述的语言和话语问题,有其特定的指向和用意。它旨在揭示不同的历史叙事背后所隐匿着的一定的权力意志,所谓“历史都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就是这一意思。这种状况在西方近代以来的历史学中确实存在。另外,后现代主义历史学也提出了传统历史认识往往忽略的问题,即主体认识在历史知识生成和传播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强调对历史差异的认知,反对以单一的叙事模式来描述历史。应当说,这些主张和观点对西方传统史学的反思、对推翻历史研究中的“话语霸权”有一定合理性,但把历史叙事仅仅归于话语表述,无视历史真实只追求语言效果,这绝对不是历史研究的方向。如果坚持历史没有事实只有书写,历史学永远无法跨越历史怀疑论、历史虚无主义的屏障。实际上,一些睿智的学者看到了这种观点自身的悖谬。如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理查德·埃文斯(Richard J.Evans)就指出:“假如每一件事实际上是主观的,假如我们确实对过去不能有所知,意义只能由阅读文本的人灌输到文本中,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相信后现代主义者本人正在叙述的事情呢?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把与后现代主义意欲表达的相反意义灌输到这些文本中呢?”(见卡尔,第35页)
对于后现代主义所批判、反对的历史叙事,应当关注和坚持马克思的立场、观点。马克思也反对当时德国思想界所流行的历史叙事,并将其称之为“历史编纂学”,但马克思的历史叙事又与后现代主义不同,有其独特的方法、原则。首先是强烈反对历史叙述的目的论倾向。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可谓历史目的论的主要代表。他在《历史哲学》中所叙述的类似太阳从东方升起到西方落下的历史行程,就带有明显的目的论。他之所以津津乐道于历史的“漫游”,目的是为了“停留”,即历史终结于日耳曼。与这种目的论相反,马克思坚持用实践的观点来解释历史,认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相反,“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真正有目的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的活动。坚持历史目的论,必然导向历史神秘主义。其次是强调历史的“自我批判”。这是保证历史叙述科学性的前提和保证。如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经济学研究时就揭露过其严重缺陷,因为他们“所说的历史发展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因为它很少而且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进行自我批判,——这里当然不是指作为崩溃时期出现的那样的历史时期,——所以总是对过去的形式作片面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24页)正是由于缺少“自我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谈到历史时,总是把资产阶级社会看作是“天然的”,而把以前的社会看作是“人为的”。由此形成的历史叙述自然是对历史的歪曲和伪造。因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同上,第24页)
历史叙述同时也涉及一个重要的方法问题,即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由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中提出来的,对我们研究历史学也有重要意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学研究要经历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简要说来,第一条道路从具体到抽象属于研究方法,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到具体属于叙述方法。这两种方法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在内容上又是相互贯通的,叙述方法必须建立在研究方法基础之上。在这方面,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解和使用大为不同。黑格尔也讲抽象到具体,但他把具体理解为思维自我综合、自我深化、自我创造的结果;马克思与之相反,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同上,第19页)马克思关于两种方法的观点给予我们的启示就在于:叙述方法必须以研究方法为基础。这也是历史叙述的界限。只有依据大量材料和事实的研究,历史才能被恰当地叙述出来。仅凭想象、话说、隐喻,最后形成的历史叙述决不是真正的信史。这也是马克思的叙述方法与后现代主义叙述方法的根本区别。
五、历史阐释的“规律限度”
历史阐释不是单纯的历史叙述,同时也是对历史的解释。解释不仅仅问事实“是什么”,而且要问“为什么”。一旦要分析“为什么”,就进入到事实因果关系的分析、规律层次的分析。真正有价值的历史阐释不仅是要将历史事实描述出来,而且要把表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规律揭示出来,通过解释,不断接近历史真实。因此,历史阐释不能仅以历史叙述为限,必须加强深层次的规律揭示与阐发。在历史研究中,“如实直书”的目的并不是讲故事,而是要通过历史真相的揭示告诉人们为什么会这样而不是那样,希望人们鉴古知今、有所启迪。这对于历史阐释者来说,也是一种责任和境界。
事实的认知和规律的把握看似不同,实际上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事实的理解和认识离不开规律的把握。按照黑格尔的看法,现实不等于现存,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或者说,具有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才表现为现实性。尽管黑格尔所讲的现实不完全等同于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实,但将现实、事实同历史必然性联系起来考察还是有其启发意义的。离开了历史规律的把握,很难看清历史事件、人物的产生和发展及其真相,甚至会形成某种片面的认识和理解。如历史学界关于“法国大革命”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认识,多年来一直存有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国大革命是人类的进步吗”?如果抽象地谈,永远说不清;如果放到历史发展规律中来考量,应该说是毋庸置疑的:法国大革命当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仅推翻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促进了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还为各国树立了榜样,加速了世界历史进程。
同认识历史事件、人物一样,对待长时段的历史也必须有规律的把握。假如没有对历史内在联系和规律的探讨,仅限于玩弄历史的碎片,永远达不到对历史真实的深刻理解。史学当然不是哲学,它与哲学研究规律的方式不同,但研究方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轻视乃至无视规律的研究。历史的书写不能仅仅停留于小叙事,应当有大叙事,有对历史事实本质、规律的揭示。要不然,历史就是一堆碎片,就是各种现象的堆积,历史学也就不成其为历史学。诚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现象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离开规律性的研究,历史的书写就只能是事件的记载,是一本流水账,这样的历史书写基本上发挥不了什么史学的功能。所以,拒斥历史规律的话语述说,是无深度的、平面化的历史阐释。
历史阐释既要重视经验事实,又要破除经验主义。“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科学的真理就总会是奇谈怪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4页)马克思一生对历史学有着广泛深入的研究,但其过人之处就在于没有满足于经验现象的考察,而是从历史的表层走向历史的深处。这个深处就是社会生活的本质与规律。如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在对事件、人物的分析中不是侧重于一些细节的描述与评论,而是直接深入到阶级分析和经济分析之中,其深刻程度远远超过了梯叶里、基佐等法国史学家。又如马克思同时期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这是一部以叙事为主线的当代史著作,又以剖析事件为中心,但他没有更多谈论革命的详细经过,而是重点分析革命爆发的原因与结果。这些原因,不应该从一些领袖人物偶然的动机、优点、缺点或错误中去寻找,而是应该从每个经历了动荡的国家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中去寻找:革命的爆发是由当时深刻的经济社会矛盾引起的。依据这些分析,马克思阐述了一系列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这些解释和分析是一般历史学家所难以企及的。马克思对当时的史学研究成果也作过这样的评价:“现代历史著作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深处时才取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页)
在对历史规律的阐释中,关键还是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历史事实和历史规律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不能用历史事实拒斥历史规律。历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历史规律,历史事实必然是杂乱无章的事件而无内在的联系。对历史事实的阐释不能走向对历史规律的虚无。另一方面,也不能用历史规律淡化历史事实。正如毛泽东所说,“规律自身不能说明自身。规律存在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从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中来发现和证明规律。不从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下手,规律是说不清楚的”。(《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6页)历史规律是通过历史事实及其联系呈现出来的,没有对历史事实及其联系的辨析,也就谈不上对历史规律的合理把握。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上,必须看到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观与以往哲学家的历史规律观的原则区别。在马克思之前,一些哲学家也承认历史发展有其规律,如康德、黑格尔对历史规律有着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均把历史规律理解为凌驾于历史事实之上的抽象原则或先验原理,历史发展就是这种规律的实现与展开。与之相反,马克思则把历史规律理解为历史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趋势,历史规律不是先验的原理,而是存在于历史事实之中。尤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始终反对把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变为超历史的“一般历史哲学”,反对用这样的一般历史哲学来代替或套用对各个国家、民族具体历史发展的解释。把握历史规律无疑有助于深刻地认识和研究历史,但它决不能成为图解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公式,历史研究就得扎扎实实研究历史。这也是规律阐释的一大限度。
原文参考文献:
[1]巴勒克拉夫,1996年:《当代史导论》,张广勇、张宇宏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布洛赫,1992年:《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程郁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3]卡尔,2007年:《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
[4]克托克主编,1991年:《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列宁全集》,1984年、1990年,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7年、1958年、1960年、1962年、1974年、1979年,人民出版社.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8]《毛泽东文集》,1999年,人民出版社.
[9]张江,2014年a:《强制阐释论》,载《文学评论》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