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中国阶级结构及其意识形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60 次 更新时间:2020-09-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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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  


这篇文章用周朝的原始资料和一些汉代作品来分析某些社会阶层形成的理论,这种社会分层对中国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持久影响。自从周朝封建制瓦解以后,中国阶级结构随着历史发展而有所变化。所谓发展变化,主要指社会流动的程度和渠道,以及决定阶级属性和个人社会地位的因素。社会阶层的总体模式与传统意识形态的教义一样长期稳定,经久不变。


一、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

儒家不承认有什么完全平等的社会。相反,它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智力、能力和道德上的差异。有人聪明有人笨,有人高尚有人坏,这是与生俱来的等级。所以社会上的人不可能都扮演相同的角色,也不可能一律被平等对待。


荀子说:“好荣恶辱,好利恶害,君子小人之所同也;群居而无分则争。”所以,社会组织要求以合理方式进行劳动分工和不同工作的分配。


主要有两种工作,劳心和劳力。农工商等是劳力者,其职责是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另外,还有一个不从事生产的群体,包括学者和官员,他们的职责是研究和学到德行。显而易见,劳力者不需要什么培训,一般的人都能从事;而只有那些更具有才能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劳心者。后者被认为对社会作出了最大贡献,因而备受尊重。这一阶级的角色被称为“大人”、“贵人”或“君子”,与“小人”形成对比。“君子”不仅地位高,而且期待着被“小人”尊崇和供养。这就导致了主从关系。

中国社会结构表


下文的陈述在周代很普遍:


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左传》成公十三年]

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左传》襄公九年]

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国语》第四卷《鲁语上》]

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农力以事求上。[《左传》襄公十三年]

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国语》第一卷《周语上》]


此外,劳动分工被政治化地定位。劳心与统治相连,这一点孟子已鲜明指出,如下文这段就经常被引用:


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


这样,对他来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既然社会中君子的角色更为重要,他们承担了比其他团体任何成员更多的责任,那么,很自然地,他们会得到更多的酬劳,包括享有更多的威望和得到更多、更好的物质慰藉。


古代中国,大多数哲学家和政治家仅仅主张两个群体的劳动应得到不同的回报。也许只有荀子一个人试图对于为什么在相同社会中消费应该区分开来这一问题做出系统解释——这一解释已经超出了按劳分配这一通常意义上的辩论。他认为无分则物不胜,就不可能养人之所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他还说: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


所以,问题在于如何满足人的需求和保持社会稳定。荀子认为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和分配事物并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事物不足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荀子·王制》]


这样,养天下之本乃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一再强调“分则群”的重要性。认为根本的事情是以某些方式确保社会中的每个人找到正确的位置,承担其责任,满足其愿望。这就是礼的功用,目的在于使社会有明确的区分,并据其位规其欲。荀子认为,只有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体系,才有可能做到“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理想的社会中,劳动分工应该是其很好的有机体。荀子是这样描绘的: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荀子·荣辱》]


二、以成就为准则


根据儒家提倡的以上理论,衡量社会地位的准则应该是成就而非出身。帕森斯(Parsons)称之为“单一的成就模式”。从理论上讲,只有博学和道德高尚的人才有资格从事劳心工作和担负管理任务。操行是任命官员的重要依据。孟子认为统治者应该“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对于荀子来说,“一个人的阶级必须与其德行相符,他的薪俸又必须与其阶级符合。”并且,一个人越有智慧,越有操行,他的阶级和俸禄就应该越高。对此,孟子评价道:“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荀子则这样表述:


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其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荀子·君道》]


在君主政体的国家里,“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另外,荀子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德行不与其阶级相符,或者他的能力不与其官职相配,或者他的酬劳不与其功劳相称,这是最大的不幸。”当有德之人富有而受尊重,卑劣之徒贫穷而遭鄙夷时,公正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统治制度就形成了。在这样井然有序的社会中,贫穷和低微是卑劣和无能的表征,这样的事情令人耻辱。这就是孔夫子说“国有道,贫且贱焉,耻也”的原因。只有当国无道时,富且贵焉,耻也。


然而,儒家提倡的这种理想模式总是与实际的阶层体系存在矛盾。如他们经常提到的舜,一位德行和酬劳的完美结合者,其高尚德行“必然使他应该拥有帝位、财富和名望,并且应该享用终身”。然而,德高望重者并不总是能够享有这些奖赏。孔子可谓是一位圣人,但其所任职位并不与其德行和能力相符。这样看来,无论一个社会多么有条不紊,都没有一种体制来保证品德高尚者拥有高位。这当然使古人感到迷惑不解,他们努力寻求原因,解释这种矛盾。汉代学者王符说:


所谓贤人君子者,非必高官厚禄富贵荣华之谓也,此则君子之所宜有,而非其所以为君子者也。所谓小人者,非必贫贱冻馁[困]辱厄穷之谓也,此则小人之所宜处,而非其所以为小人者也。[王符《潜夫论》卷一《论荣》]


汉代另一位学者王充对此持相同态度,他把这种出乎平常的矛盾归因于机遇:


操行有常贤,仕宦无常遇。贤不贤,才也;遇不遇,时也。才高行洁,不可保以必尊贵;能薄操浊,不可保以必卑贱。或高才洁行,不遇,退在下流;薄能浊操,遇,在众上。……进在遇,退在不遇。处尊居显,未必贤,遇也;位卑在下,未必愚,不遇也。[《论衡·逢遇》]



三、结构背景

以上理论表明阶层的形成是社会存在之必要条件。下面,我们探讨这种意识形态的结构背景。


首先,应该指出,上文所提理论是在封建制度时期形成的,在这种制度下,封建领主和其他贵族的等级和领地是世袭的。平民与生俱来是平民,永远不能成为贵族。对此,管子这样评价: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些理论强调君子小人之别和其存在的重要性,显然,它反映出了社会阶级结构:或者是对社会结构的解释,或者是统治阶级特权的合理化。


这里,我们遇到了意识形态分析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我们无法确认合理化。除非提出这一理论的人加以阐明,否则,我们无法证明。然而,任何思想都有其存在的根由。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这种思想的社会基础并使之与理论相联系,我们就会更多地关注某些问题,否则,这些问题将被完全忽略。我们可以确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看他是否以其所属集团特有的思想来确认自己的等级,即他是否与其集团利益相一致。我们也可以通过研究诸如职业角色、生活方式、生产关系和权力结构等多种社会因素,确定它们是否与一个人的语言表达有关。


我们知道,《左传》和《国语》的所有表述及上文引用的其他经典都是由统治阶级(如刘子、知武子、严公[编者注:前文引语出自曹刿]和内史过)或与其紧密交往的人(如孟子和荀子)提出的,故其社会地位很容易被确定。问题是:他们的思想表现了特权阶级的利益吗?其目的在于为特权辩护、巩固地位和权力还是使其对统治阶级的剥削合理化?


顾立雅(Herrlee Glessner Creel)认为孔子并非封建制度的倡导者。然而,他又指出“孔子从不直接反对封建制度”。此外,孔子则明确表示:“吾从周。”他意在强调“正名”的重要地位,认为它建立在“君君,臣臣”的观念之上。他悲叹权力已由天子转到诸侯手上,又至大夫,再至陪臣,明白地表示深恶这种礼崩乐坏之时代,故而他提倡传统封建秩序的复兴。孟子对“井田制”和官俸世袭的拥护也表明了他对封建制度的态度。


我们熟悉儒家提倡的国之有道。孔子说有教无类。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一再强调统治者应该视己为民之父母,关心民生,减其税赋,轻其劳作,“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他猛烈抨击“暴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要放弃对人民的特权。儒家所强调的是民不应该受剥削以致无以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换句话说,剥削要适度合理。孔子认为“使民以时”。同样,孟子强调“取于民有制”。


应该指出,在封建制度下,任何主张统治阶级放弃其特权的理论都是不可能的。确切地说,封建社会的生产体制需要农奴制。否则,封建领主无人供养,下士所得不及力耕所获。简言之,没有封建制度,统治阶级的生活方式就不可能存在。孟子的身世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他曾经为齐国效力,但是如上文所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他毕竟与统治阶级密切交往。这种交往使他“游于各国之间,并依附于他们生活,其后是华丽的车辆和数百侍从”。这种从下层社会分离出来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某种解释和合理化就是不公正的。对此,甚至依附于特权阶级的人都会提出质疑,更何况无权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孟子一门徒对其奢侈的生活方式感到困惑,提出一位没有做任何贡献的学者接受如此之厚待是否正当的疑问。对此,孟子回答:


[孟子]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於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子以为泰乎?”

彭更曰:“否。士无事而食,不可也。”

[孟子]曰:“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馀粟,女有馀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於子。於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之学者,而不得食於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

[彭更]曰:“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君子之为道也,其志亦将以求食与?”

[孟子]曰:“子何以其志为哉?其有功於子,可食而食之矣。”[《孟子·滕文公下》]


孟子又被另一门徒问及为什么君子无事而食。他回答道:


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其子弟从之,则孝悌忠信。“不素餐兮”,孰大于是?[《孟子·尽心上》]


上文所引两则表述了孟子的理论阐释,即君子在社会中具有重要角色。我们可以通过理论产生的背景了解其动机,尽管这远远不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可以想像,当权力受到质疑和挑战时,它必然寻求理由为自身辩护。在这种情形下,其合理化成分更为清晰,而在其他情况下其表述模糊。不管孟子有没有解释的意图,其理论很明显是捍卫上层阶级权力的。它们代表了特权集团的利益。



我们的讨论表明这些理论与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密切关联,并且与封建社会结构相符;他们之间和谐一致。然而,社会结构和这些理论的某一方面存在着一点矛盾,即儒家提出的强调操行之重要性的成就模式与封建制度特有的出身模式发生冲突。如果人生而决定一切,那么地位和俸禄与个人资格和成就就没有任何关系。除非所有贵族都是高尚聪慧之人,否则,这些理论是不公正的。而情况并非如此。孔子和孟子对统治阶级控制下的国家的评价意味着它与理想模式遥不可及。孔子及其门徒强调国家应该由最有德者管理,如尧舜。这是他们的乌托邦,然而,他们对此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另一方面,孔子促进了阶级结构和社会变动的一定变化,即给予平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迄今这仅仅是贵族的权力。他培养了一批平民并使之成为士,从而有资格跨入仕途。孔子的大部分门徒出身卑微。当贵族不再垄断知识时,平民就有了参与社会变动的机会。事实上,孔子的一大批门徒,或者成为了贵族的管家或者获得了高官厚禄,如冉求、子路、子游、子夏、原思、子骞、子高、宰我和子贡。在这一法则下,当一个人“学而优则仕”,对君子操行和特殊培训的培养是有实际价值的,即提高地位改变角色。然而,他们进入的仅仅是下层政体。巨室豪族依然控制着整个社会。


处于战乱状态的周末时期发生了更为根本的变化。经过政治斗争的激烈活动,封建主义秩序如果不是完全被破坏也是被大大削弱。当拥有权力的封建领主和其大臣不再敬重封建制度体系时,上层政体就被颠覆了。同时,社会等级制度的最底层也发生了变化。一批杰出人才对不同国家的统治者产生影响,并进入了上层阶层。许多著名的知识分子被尊为统治者的座上宾或老师,如子夏、淳于髡、蓬蒙、荀子、邹衍和其他学者,尽管他们不是政府指派的官员,但是他们拥有高位厚禄。其中,有些人能够成为高官,如范雎[编者注:原文作Fan Sui]、蔡泽、苏秦、张仪、吕不韦、孙膑、白起、王翦,而另外一些出身平民的人则成为国之将相。赵翼指出,出身低微的人达到如此高位,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这一空前的变革当然给成就和社会变动理论的合理性以新的基础。由于这一原因,荀子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定义了这一状况。先前,孔子或其他人认为,君子或者是有德者,或者指有地位的人,或者两者兼有。然而,荀子给出的新定义几乎完全忽略了地位因素,他着重强调操行这一方面,也就是指个人修身。在其作品中我们读到:


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


汉朝再次发生变化。首先,除少数王侯外,多数官爵均非世袭。巨室豪族不能垄断权位。尽管还没有正式的公务员考试,但原则上,官爵都依照德才授予。学有所长的人不是被推荐进太学学习,就是被直接推荐做官。前一种情况,那些有突出学术成就的博学之士的学生被任命为官员;第二种情形,学者分门别类地被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官员推荐,如“德、智、义”,“纯孝”或者“杰出才能”等类别。另外,享有特殊声誉的学者有时会因为特殊法令而被传讯。正是通过这些方式,社会变动的正式渠道才得以建立。这些机遇过去是不为人所知的。


通过一套合理的考试体系,以形成一种有利于并规范“自由竞争”的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直到隋唐时期才建立起来。理论上说,这种机遇对大部分人是公开的。这是择优选能的最合理的措施。一般认为,能者都能够通过考试;反过来说,如果考试失败,说明此人还没有足够的资格和能力。这一普遍原则至少达到了一个目的:它使社会变动的实际程度和理想模式之间的差异最小化。


四、阶级结构:官员和平民


现在,我们来研究周朝以后的阶级结构。封建制度崩溃之后,以上理论继续在中国社会实际阶层中发挥重要作用吗?社会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受这些理论所限?阶级结构与理想模式很接近吗?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理论能够描绘出阶级结构吗?社会中只有两个阶级,还是有更多阶级?


几百年来,对劳心和劳力划分的规则已得到普遍认同,它在中国社会阶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决定一个人所从职业威望的标准。高度尊重劳心却鄙视劳力。可以说,劳力是一个被取消了资格的身份。


同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明显的分界继续存在。官员是上等的,他们是统治阶级的中坚分子;而平民是低劣的。官员本身意识到其上等地位,平民也对之确认无疑。两个集团之间很少有社会联系,通婚也极为少见。


客观标准也能说明两个集团的差异。官员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于平民的生活方式,所以,前者能够很明显地从后者划分出来。前者的生活方式不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这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一致。相反,这种生活方式被禁止奢侈的法令合法控制。这样,对特权集团生活方式的控制合法化:保证官员阶级享受奢华的生活,但不得威胁有产阶级。禁止奢侈的法令限制了经济权力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财富本身不能保证消费的权利。例如,庄子强调:“虽有贤身贵体,毋其舜,不敢服其服。虽有富贵多资,毋其禄,不敢用其财。”汉成帝的诏令也指出这一点:“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


官员还被赋于其他合法特权。免除其劳役服务,没有君王的同意不能被逮捕和调查。并且免受肉体惩罚,放弃官衔或交付罚金可以取消惩罚。这些程序在不同朝代的法典中有详细说明。官员和平民之间惊人的不平等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面前:平民伤害官员所受的惩罚要比双方都是平民所受的惩罚严重得多。


从以上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官员和平民是两个不同地位的团体,这体现在威望、生活方式和法定的特权上。


然而,不能认为中国是由两个阶级构成的社会。只有两个阶级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所有力图使统治阶级的特权合理化的理论都注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各自的地位和角色,而不关心被统治者内部的地位差异。从权力结构的立场看,士农工商都属于同一阶级,因为他们都是被统治者。然而,从社会学角度讲,根据社会分层他们不能属于同一阶级。首先,同一职业团体中的人有不同的地位。如富裕的商人和小店主、小贩之间有差异。农民也有类似的变化:地主、自耕农、佃户和雇佣劳动者,把他们归属为同一阶级当然会令人误解。此外,无数职业团体都像平民一样被分成等级。显而易见,他们的角色和地位都是相同的。然而,不同职业有不同程度的声望。传统秩序中士农工商的划分,其本身就表明声望是有阶层差异的。平民中士大夫的地位最高,因为他们是唯一劳心的阶层,是平民中的精英。农工商属于劳力,所以他们的地位卑微。在这种分类中,官员从平民中区别出来,士又从平民中划分出来,这与佩瑞多(Vilfredo Pareto)的分类非常相似:一方面是管理和非政治精英,另一方面是非精英。


在这些劳力者中,农民最具有生产力,所以其他位仅次于士。普遍认为,工商的成就很少具有生产性,所以,他们不受欢迎,为社会尤其是知识分子所鄙视。引用陆游《放翁家训》中的例子,他教导后代应该致力于以教学为生,成为农民也可以,但是不能当“小商小贩”,这对于家庭是莫大的耻辱。他也关注那些做了“商人或差役”的后代的命运。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商人非常受歧视。汉代不允许他们穿丝衣和骑马。唐朝对骑马的类似限制也是源于反对工商。并且,这两个职业团体包括屠夫和术士时不时被禁止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踏入仕途。然而,上述描绘的分层秩序是一个理想模式。实际的情形要复杂得多。中国历史上商人的卑微地位常常被夸大。无论他们的阶级状况与其地位多么不符,他们的财富的影响力是不能忽视的。这对他们的地位和生活方式必然有一定的影响。


政治家经常控诉巨富的商人违反了禁止奢侈的法令,他们享受了不该为他们所有的东西。汉代的商人被指责穿刺绣丝绸品。唐朝法令也指出工商骑着令人厌恶的装饰堂皇的马匹。以这种偏见,我们不难想象富有的商人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是怎样的。尽管如此,如果特权阶级特有的生活方式不再为其独享,那么,法律秩序就已经受到了威胁。对法令的冒犯意味着商人已经分享了上流社会的荣誉,这种荣誉并非合法给予。商人和官员的亲密交往也能以文献为证。与权贵结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声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像商人在平民中处于低下的地位。富商经常高于农民,虽然后者应该有更高的地位,但事实上他们被前者剥削,这一点在汉代晁错的请愿书中有记载。


所有这些事实使我们认为,商人受到歧视和排挤也许不仅仅是因为统治阶级轻视他们,而且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实力对受法律保护的特权阶级构成了不断的威胁。可以将所有歧视和再三警告看作是社会中坚分子对商人介入其集团带来的威胁的回应。后者满怀戒心坚决捍卫其地位和特权。


也要指出,商人的地位并不总是如此。在诸如明清时期他们享有更高的地位,这一时期,没有了令人不快的禁止奢侈的法令反对他们,商人获得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大大增强其金融实力的工商业也得到发展。所有这些因素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增强了其社会活动性。


很明显,尽管平民作为一个团体在社会和法律地位上低于官员,但是他们之间还要细分。他们在职业声望上存在差异。此外,尽管财富不是中国社会分层的决定因素,然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不同职业集团的地位和同一职业集团中不同人的地位。不幸的是,我们只是片面地了解不同职业间的声望,有资料证明某些职业在声望上优于其他某些职业。但是我们不能将不同职业的声望加以比较,不能按照分层等级重建一种职业声望的标尺。这样的研究要求根据已经达成一致的地位或者客观的自我分层,对社会中不同职业有客观的评价,而这种客观的评价在历史研究中是不可能获得的。


五、阶级结构:“贱”民


最后,社会金字塔中有一个最低的社会阶层。这一集团包括奴隶、妓女、艺人、侍从及一些地方性团体,如陕西和山西的歌手,苏杭和安徽的“乞丐”,浙江的“懒人”,广东的船夫和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的“终身奴仆”及其他。他们的职业仅仅是为别人服务,不具有生产性,对社会也没有什么贡献。所以,他们在声望比例中处于最低等,并被称为“贱”民。某些家族规定,任何决定当演员、妓女和侍从的家庭成员都要从宗族中驱逐出去,因为从事这些低贱的职业是对整个家族的莫大的耻辱。贱民与普通百姓之间的社会差距非常大。社会和法律都禁止两个阶层之间的通婚。其社会变动性很小。事实上,“贱”民形成了一个职业阶层而非一个阶级。


此外,“贱”民是无权阶级。他们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禁止其踏入仕途。他们的孩子同样被剥夺权利。这样,他们无法进入社会流动的最佳渠道。在禁止奢侈的法令下,他们仅仅能拥有最低贱的生活方式。如果官员特有的生活方式给予其特殊的社会荣誉,那么,我们可以说,“贱”民特有的生活方式,如某些具体的颜色和装饰,则给其以社会羞辱。所以,他们不能与良民相混淆。例如,黑长袍和绿围巾是羞辱和卑微地位的标志。法律也不能将“贱”民与平民一视同仁。每一个朝代的法令都宣布,奴隶伤害或谋杀平民所受的惩戒比双方都是奴隶所受的惩戒要严厉得多,然而,平民伤害或杀害奴隶却受到很轻的处罚。通奸也适用同样的原则。


六、官僚政治的权力基础

显而易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上下层关系以职业类别为基础。官员有最高的地位。士农工商和其他职业团体,如平民和良民在其次。他们又可以划分出下一层。社会最底层则是“贱”民。


权与位的分配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官僚政治是声望与特权的根源。进入官僚政治中的人都拥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最大的特权。士在平民中居最高地位,因为他们接受的训练是文官政府的基础。这样,他们就是潜在的官僚政治成员。这就是为什么在考试体制下拥有学位的学者比没有学位的学者在地位上要优越;因为他比普通的学者更接近权力机构。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敏锐地观察到这一点:“中国的社会阶层更多的是由公职资格而非财富所决定”。


“贱”民不像平民一样,至少在理论上大多数平民可以参加考试,进入官场,而“贱”民却被剥夺了这样的权利。根据政治权力,永久性禁止其踏入权力机构。所以,他们在社会中居最低劣的地位。毫不夸张地说,声望的区分与权力等级紧密呼应。如果不根据权力考察阶层体系,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传统中国的社会分层。在这一意义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二分法在中国社会和政治思想中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其社会学意义不容忽视。



王妍慧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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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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