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民法典的中国故事与中国法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45 次 更新时间:2020-09-1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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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进入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重大成果,是中华法治文明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填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称谓的民事法律,开辟了中国民事法制新纪元。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增强中华民族法治强国自信,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民法典因其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体例科学严谨,受到法学法律界专业上的高度认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历史和法理两个维度探讨中国民法典之于中华民族和法治文明的内在价值,意在彰显新时代这场非凡的立法实践值得回味的历史韵味和熠熠生辉的法理精神。


一、民法典的中国故事

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是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成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只有把民法典置于中华民族的历史镜像中,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我们才能深刻领会这部法典的非凡意义。近代以来,编纂民法典是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法治现代化梦想。这个“法典梦”始于二十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那时,在变法图强历史潮流的推动下,由沈家本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自1907年起正式着手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并聘请日本的学者型法官松冈义正负责总则、债权、物权等编的拟稿。《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11月基本完成。但是,两个月后,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土崩瓦解,这部民律草案未来得及颁布和实施就夭折了。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对《大清民律草案》进行增删修改,于1926年形成了民国《民律草案》(亦被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但其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部民律草案虽未颁布实施,停留于“草案”阶段,但考察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两部草案是被作为“法理”适用的,也就是被作为间接法律渊源而被援用,即被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被作为裁判依据。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立法院于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为基础,采取分编修订、分编审议通过、分编公布实施的方式,进行民事立法。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历经两年,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各编先后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史称“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民法仅仅在国统区实施了不足20年,就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垮台而被废除。

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或编纂一部真正姓“民”、属于中国人民、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是人民的期盼,是几代领导人、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的夙愿。我国曾于1954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4年,两次着手制定民法,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但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以及错误思潮的干扰,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当然,尽管该草案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但它所拟定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转化为党的司法政策,指引着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并被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参考。1979年,我国第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由于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当时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习仲勋同志等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我国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先后制定和实施。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制定带有法典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讨论和研究,决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经过长期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这就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编纂民法典的时机越来越成熟,可谓“水到渠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部署。紧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为充分保证民法典的立法质量,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模式:第一步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已有的民事单行法律。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民法总则》“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讲法理,就是注重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配置的“正当性”“合理性”,反映民法的精神实质、核心价值、制度美德等;讲体系,就是讲民法典内容的完备性、逻辑的严谨性、技术的科学性等。在这一思路下,《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民法典的核心原理和法理,定义了民法典通用的基本概念,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例如,《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这些规定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法治和法理基础。自2018年8月27日起,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陆续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编纂工作历时五年多,充分吸收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法制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和贡献,充分彰显了我国成熟的立法技术和卓越的立法品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目前为止我国体量最大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包括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以及附则,总计1260条,10多万字。从此,我们有了一部理念先进、内容丰富、概念清晰、体例科学、结构严谨的民法典,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安民利民序民的民法典。中国人民的“法典梦”终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成为现实。


二、中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这是对中国民法典的实践基础、历史根基、文明境界、法理意涵的深刻揭示,也是对中国民法典的科学定位和价值定性。当我们透过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广角镜去观察中国民法典时,便会发现它独特的创造性和显著的优越性,使我们更加坚信,我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又一伟大创造。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是中国民法典的源头活水

实践是最深厚的民法沃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并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制定了《民法通则》,先后制定及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律,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丰富实践,恰似“源头活水”,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不断注入活力。我国民法典是对革命、建设、改革各时期民事立法成就和民事司法经验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是我们党领导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结晶。

(二)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

历史是最好的民法宝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在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中,在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和博大精深的民族精神之中,有许多超越时空、普遍有益、饱含精华的概念,如“礼、义、仁、智、信”“正名”“保民”“经权”“义理”“天理”“法理”“事理”“条理”“公平”“道义”“道法”“德治”“法治”等;有许多理义深邃、逻辑严谨、蕴含美德的原理,如“以民为本”“社会和合”“礼法互补”“德法共治”“以法为教”“弘风阐化”“惩恶扬善”“物有其主”“法约而易行”“法正民安”“公序良俗”“长幼有序”“父慈子孝”等;还有许多体现法治文明的法理命题和经典论述,如“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尚贤者,政之本也”。“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德礼为政教之本。”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法律家和思想家们不仅着眼于立法、审判这样的法律操作问题,更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也就是说,在法治问题上,“道”重于“术”,“理”先于“制”。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之所以独树一帜,某种程度上正在于其鲜明的制度美德和法理风格。我国民法典坚持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传承了中华法系的独特优长,汲取了我国民事法制传统的法理精华和制度精粹,体现着中华民族明德明理、尚善尚公的法理精神和德法共治、定分止争的法治智慧。

(三)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国民法典的文明镜鉴

文明互鉴是精湛的立法技艺。谈到民法,我们便不能不提罗马法这一“民法地标”。罗马法不仅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诸如公法、私法、物权、债权、地役权、时效、代理、公民、人格等许多经典的法律概念,提出了诸如(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契约自由、一物不二卖等科学的法律原则,而且还巧妙地引入了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广泛适用性以及适应罗马人与异邦人的交往而适度变化的必要性,萌生了影响至今的法律原理,镌刻下千年不朽的法理精神。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这无疑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生动赞美。

1804年问世的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法典”)是对罗马法传统的继承,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开启了民法的法典化时代和“法律的百科全书”时代。亲自推动并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由序言和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编正文组成,是一部以私有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

一个世纪之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分为五编,包括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它确立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法理念,设置总则编,把民事领域的普遍性问题抽象出来集中规定,在体例上区分债权与物权等。这些理论和制度创新深化了对民法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优化了民法典编纂体例,扩充了民法典的法理空间。德国民法典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在民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天辟地的显赫地位,却因其立法理念先进和立法技术创新而与法国民法典共同彪炳史册。

稍后几年问世的瑞士民法典(1907年通过,1912年施行)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次明确把“法理”即“公认的学理和惯例”列为次级法律渊源或兜底性法源,使该法典具有积极应对社会变化和矛盾纠纷的开放性、灵活性等优点。

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认真研究罗马法传统,研究国外民法典编纂的有益成果,特别是借鉴和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这三部世界级民法典的概念、规定和技术。例如,我国民法典对民法基本概念的使用显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置、统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民事理念借鉴了德国民法典,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显然借鉴了瑞士民法典等。此外,我国民法典没有固守德国民法典债权在先物权在后的体例,而是借鉴了日本民法典的经验和理据,把物权置于债权(合同)之前,此乃因为“债由物而生,必先有物权而后有债权,事务发生之次序,本应如是也”。当然,我们对国外的民事法律概念、理念、制度以及立法技术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于现实国情、法律体系的整全性和民法典编纂工作实际进行了本土化、当代化、法理化的改造。

总之,我国民法典扎根于社会主义民事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厚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又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吸纳人类民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世界视野,是人类法治文明园地中颇具代表性的民法典之一。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典范,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民法典的典范,中国民法典毫无疑问将被公认为21世纪民法典的典范。


三、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立法之程序法理的生动呈现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我国宋代政治家王安石曾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说道:“法律有实质以及形体的两种元素。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具备实现国家利益,促进人民幸福的条规的问题就是该部法律的实质问题。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制作出简明正确的条文,又是否以该国人民容易知其权利义务所在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形体问题。”可见,立法不是按部就班的操作规程,而是深思熟虑的智慧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良法善治”的新理念,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说,中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善治”。“良法”包含四层意义: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违背规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这是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权法定,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适度、不强人所难,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等。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法律合乎国情世情社情民情,具备良好的实施环境;法律规则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这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不是良法善治,关键是看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贯通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我国学者倾向于把秩序、自由、民主、公平、人权、效率、和谐、文明、安全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概括而言,在当代中国,“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

那么,如何制定出“良法”?如何为善治提供良法前提?我们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提出了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四大原则,这既是立法经验的总结,也是立法程序法理的升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了民法典具有先进性、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的法理品质。

(一)民法典是党领导立法的成果

民法典编纂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领导立法的显著优势。第一,我们党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第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党中央立即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这项重大的法治工程,将其列入每年度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中。第三,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导民法典编纂工作。他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先后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了《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就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总体考虑、工作步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主要内容等,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及时作出重要指示,指导并推动这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开展。

(二)民法典是科学立法的成果

科学立法,就是把立法作为一项科学活动,尊重科学规律,运用科学思维,坚持科学精神。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毛泽东主席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明确指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科学立法,而且对科学立法的内涵作出了精辟论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坚持科学立法,首要的是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的实际就是,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立法工作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使立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高质量法治需要。我国民法典编纂正是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历史产物,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品质制度供给。

在把握和体现规律方面,民法典编纂面临一个突出问题,即,如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理、法则和机制构建我们的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法典在对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科学认知,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成功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法治一般原理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除此之外,民法典还作出了一系列与之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破解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瓶颈,是史无前例的重大的制度创新。

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立法自身的规律性。一是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程序法理,紧跟经济社会改革步伐,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经济社会现实要求。二是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待主客观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一味贪大求全,搞“成套设备”。三是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把许多商事法基本规范、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综合性、基础性特色。四是把法理与制度融为一体,以法理支撑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美德性”“融贯性”;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可谓“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在程序和内容上尽合于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尽尊重现实,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之所在。

科学立法还体现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方法和技术上。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现有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法规范进行修编整合。在编纂过程中,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必然需要进行守正创新、推陈出新的科学研判。民法典涵盖民法原理、原则、规则、概念、体系、技术等法律要素,覆盖经济社会活动方方面面,与民事主体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体量大,而且体例新,调整对象交叉,涉及一系列复杂疑难问题。比如,如何协调好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各分则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民法典原则的法理性、规则的严谨性、体系的逻辑性、话语的时代性,如何协调好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关系、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定与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规定的关系、入典的民事规范与未入典的民事规范的关系,如何协调好民法典与宪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民法典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经验性与学理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美德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等。同时,因为我国仍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正处于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进一步向智能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民法典编纂必须在注重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为源源不断地接纳新规范预留各种便利化的接口。这说明编纂民法典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科学工程。目前,从编纂方法、结构体例、内容外观等方面综合评判,可以说,我国民法典是一部蕴含辩证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科学法典,是一部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立足国情、面向世界,立足体系、面向现代化,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准的法律经典。

(三)民法典是民主立法的成果

中国自古就有民本立法观念。春秋时期,思想家慎子就说过:“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战国时期,商鞅也说过:“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精辟论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强调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保证良法善治。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因此,只有保证人民民主参与立法的权利,只有立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制定出良法,法律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法律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民法典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体人民的权利宝典,惟有坚持民主立法,汇集各方面的思想和智慧,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完成这样一部鸿篇巨制的编纂工程。

民主立法贯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之初,党中央就确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同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这是新时代民主立法的重大创新。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各参与单位提供了《民法总则》建议稿、民法典各分编的建议稿。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整体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又分单元多次进行审议,并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各方面意见90余万条。经过反复修改,精雕细琢,形成了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35个代表团的2000多名代表提出了3000多条修改完善意见,补充了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条款,如对现代信息科技和生物科技滥用的防范、家庭财产界定等。

我国民法典编纂尤其重视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的专业意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法学会举行了14场立法专家咨询会,形成了70多万字的咨询报告。专家们提出的很多意见被吸收到了正式通过的民法典文本中,例如,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发展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应设置专章集中规定民事一般权利,应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人格权应独立成编,加强人格权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规定居住权,严格追究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等。

(四)民法典是依法立法的成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原则在我国提出并实行了多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接受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宪法为根据,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总依据,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民法典编纂同样是依宪立法的典范。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热点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法学法律界曾经围绕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发生了一场大讨论。那次讨论意义重大,其直接成果是在《物权法》第1条中写入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间接但影响更为深远的成果是厘清了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即宪法是民法的法理依据和合法性根据。从法律演进的历史看,民法在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史上先于宪法而出现而存在,但是,因为民法不能有效保护私权而产生了宪法,以宪法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侵扰和掠夺私权,使私权保护有了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法体系的保证。从法权逻辑上看,宪法构成了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整个权利体系的规范来源。在现代社会,权利的种类无限丰富,具体权利琳琅满目,但抽象来看,无非是人权和财产权两大类。民法当中的人身权、人格权等属于人权范畴,物权及其延伸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它们均来源于宪法的人权原则和财产权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规定,关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财产权、婚姻自由、继承权等的规定,均为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从法律体系上看,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我国《宪法》提出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家建设和发展目标;关于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多样化财产制度的规定等,为民法典确定了根本的制度前提。所以,民法典在其第1条就庄严宣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既明确宣示了宪法是民法典的总根据,彰显了民法典的合宪性基础,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彰显了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

总之,我国民法典编纂是新时代以来又一座万众瞩目的立法高峰。它所独具的战略性、复杂性、系统性、全局性,它所关乎的主体的多元性、关涉的利益的多样性,都必然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凝聚共识、依法据理,确保立法程序正当有序、合情合理。民法典编纂是新时代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范例,诠释了中国特色立法的程序法理,展示出无与伦比的立法品质和优势。


四、中国民法典彰显以人民为中心之根本法理和以权利为本位之制度要义

法律的真谛在于确认和保障权利。民法典的根本法理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其核心要义是以权利为本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这充分阐明了中国民法典的根本法理、立法宗旨和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把完善人民权利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人权,有效保护产权,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等,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出台了数十项保障和发展人权和权利的政策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和发展提到新的历史高度,不仅提出推进人权保障的法治化纲领,而且对保障和发展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权利进行了理论阐述和制度安排,并有的放矢地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系列重大决策为民法典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开拓了广阔的政策空间,也为民法典编纂夯实了新时代的法理根基。

我国民法典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指导思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以“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为逻辑主线,全方位宣示和规定了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1条第1句就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从第1条开始,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四个层次,构建了完整的、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正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研究员所言:“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也正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所说:“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不仅如此,民法典如慈母般地对待每一个人,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对社会弱者给予特别权利保护。

我国民法典构建了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完整的权利体系。总则编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作出了一般规定,特别是第五章(总计24条)集中规定了具有普遍性、统领性的民事权利。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领域的身份权、自主权,继承权,以及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在每一类权利和每一项权利之下,民法典又包含了更具体的权利规定。例如,在“物权”之下,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又如,在用益物权之下,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系列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如“居住权”以及事实上承认的“个人信息权”“数据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这在我国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此外,诸如“人格权”“隐私权”等权利,虽然在其他法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中也曾规定,但民法典第一次给予其明确界定,第一次赋予其具有科学性、人文性、时代性的丰富内涵。经粗略统计,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权利”以及“权益”“有权”“X权”“XX权”“自由”等概念和话语出现了1593处,可谓“权利泛在”。

我国民法典在各类各项权利的配置上,把人格权置于优先位置,突出了人权保护,凸显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法理思维。早在20多年前,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就强调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分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把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的第二编(总则之后的第一编),其后才是物权编,以体现人格权的优先性。在最终出台的民法典文本中,虽然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把人格权编置于物权编、合同编之前,但是,在总则编第109条至第132条关于一般权利的规定中,前4条都是关于人身权、人格权等人权的宣示和保护。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后,是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的规定。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文顺序,而是精致的制度安排,符合人权与物权关系的基本法理,即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因人而存在,来源于人权,附属于人权,服务于人权,随着人权而演进。民法当中的人身权、人格权等属于“人权”范畴,财产权、物权、债权及其延伸权利属于“物权”(“财产权”)范畴。民法典总则编的权利安排既讲体系又讲法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理价值,彰显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法理精义。

总之,我国民法典构建了理念先进、符合国情、系统完备、层级分明、协调融贯的权利体系和保障制度,其对民事主体权利的规定之详尽、保障之有力、实施之可行、发展之可期,是人类历史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无可比拟的。这部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为核心要义的民法典,饱含着深厚的民族精神、鲜明的时代精神、崇高的人权精神,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人权发展的里程碑,是世界人权文明中一颗璀璨的珍宝。


五、中国民法典必将在科学有效的实施中展现出更强大生命力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对此均有过精辟论述。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认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汉代政论家、思想家王符说过:“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张居正深刻地指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清末法学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认为:“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提出:“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更是高度重视法律的实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岁月是最好的试金石。十年磨一剑,百年成一典。编纂民法典十分不容易,而实施好民法典更加任重而道远。民法典出台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实施工作。5月29日,也就是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二天,中共中央政治局便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保证民法典科学有效实施,最高立法机关为民法典从公布到实施设置了7个月的准备期。这是非常必要的,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虽然民法典基本上是在原有单行法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不是全新的法律,但与原来的几个单行法律相比,有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例如,人格权编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再如,民法典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规定,关于保证合同、保理合同、预约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的新规定,关于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赔偿的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胎儿利益保护规则,遗产管理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免责条款,医疗机构免责条款,针对环境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约有数百项新条款、新规定、新制度。如果没有准备期,不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然出现认识滞后于法律、新法与旧法“打架”、民事主体无所适从、司法机关同案不同判、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定无法有效执行等混乱局面。

在准备期内,任务繁重。立法机关将对同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还要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及时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将抓紧清理有违民法典的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保持一致,统一民法典适用标准;行政机关将以民法典作为重要标尺,清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解释,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有机对接;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为充分发挥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的价值功能创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把寄予民法典的这些合理预期和立法目的转变为现实,把写在纸面上的权利话语转化为身边的美好生活,使民法典真正发挥和充分显示其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国家治理良法重器、人民权利坚强卫士的重要作用,这是民法典实施的全部意义所在,是我们推进民法典实施的重心所在,是民法典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的诞生并不是民法典中国故事的完结,而是一个更富有活力的生命的开始,它将在实施中融入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融入中华民族的价值体系,融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脉络,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和中国法理的永恒象征。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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