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的法治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56 次 更新时间:2020-08-12 14:15

张守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学界对法治问题的探讨不断深化,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在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有关法治的研究更加繁盛,从而为提炼和构建整体的法治理论,不断提升法治水平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如此,在经济法领域,有关法治问题的研究仍较为分散,系统的法治理论尚未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强化,经济法制度得以大量生成,经济法的法治体系亦不断扩展,亟待相应的法治理论提供支撑和指导。为此,非常有必要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法领域的特殊法治问题,通过对传统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构建较为系统的经济法的法治理论。

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展开。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其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已经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上述著名论断中,涉及两个重要维度,即“良好的法律”与“法律的被服从”,其作为“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核心内容,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而由此形成的“法治双维”的分析框架,对于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建构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实,无论是上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双维”分析框架,还是将“依法办事”作为法治核心要义的普遍共识,都涉及两个基本维度,即“法”与“治”,且目标都是构建“良善的法治”,或者更为具体的“良法”与“善治”。其中,从“法”的维度看,良法对应于法的优良品质;从“治”的维度看,善治对应于办事或治理的良好效果。由于良法主要涉及立法问题,它是法律获得普遍遵从、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整个法治的基础;而善治则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因此,从良法与善治两个维度,即可审视法治体系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揭示相关法治原理和规律,提炼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这是构建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路径。

依循上述基本路径,在经济法领域,同样可以从良法与善治的视角,解析经济法运行存在的主要法治问题,揭示其中蕴含的相关原理,提出该领域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从而推动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构建。从一般意义上说,全面体现法治理念的法治理论,要为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就应包含法治各个环节的相应理论,为此,既应提炼经济法的立法理论,从而为良法的生成提供理论指导,也应提炼经济法的执法理论、司法理论等,从而可以对是否实现善治进行理论检验。此外,从良法与善治的角度看,法治理论的构建应有助于推动法律优化,提升法律遵从,增进法律秩序,而由此形成的法律优化理论、法律遵从理论、法律秩序理论,同样应成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类型。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着重从良法与善治两个维度,探讨经济法运行中的突出法治问题,并据此提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本文力图说明:明晰什么是法和良法,并由此提炼立法理论和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础;而强调守法与善治,并由此提炼法律遵从理论和法律秩序理论,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核心和关键。把握上述主要理论类型,并将其整合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体系,有助于为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提供较为系统的理论支撑。

二、构建法治理论的基础:对“法”与“良法”的认知

在既往的法治理论研究中,许多研究者主要从“法”的角度,关注“什么是法”“什么是良法”,以及如何更好地立法,由此形成的“立法论”研究范式,[10]有力推动了立法理论的发展,这对于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同样有借鉴意义。为此,下面分别从“法”与“良法”的视角,探讨经济法领域的突出法治问题,并由此提炼相关法治理论。

(一)基于“什么是法”的探讨

从“什么是法”的角度,法学界通常会关注法的内涵和外延、实质与形式等问题,并揭示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界更注重区分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与形式意义的经济法,探寻分布于各类经济法渊源中的经济法规范,并基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区别,强调落实法定原则的重要性,这些研究对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具有特殊意义。

从现实情况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通常会运用政策、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但既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就应针对经济法领域既存的“重政策轻法律”,以及大量“用政策替代法律”的问题,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避免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错位”与“误用”。为此,需要对“法”或“法律”有明晰认知,并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全面落实法定原则,从而不断加强经济法的立法统合,切实发挥其在经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都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进一步从法治维度,全面理解和体现法定原则的要求。例如,在税法领域,人们普遍关注的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究竟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是包含了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随着各类授权立法的不断增加,省级人大亦享有相关课税要素的决定权,这与税收法定原则是否相符?在税收立法中,规定国务院可以调整税率,是否违反《立法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又如,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实践中大量适用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并非经济法渊源,却在现实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成为影响市场主体行为、权益的重要因素,这是否违背法定原则?应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和定位?类似问题不胜枚举,都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研究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研讨上述现实问题,涉及对“什么是法”以及相关法定原则的基本认识,也涉及对法的稳定性、可预见性等法治问题的理解。在经济法领域,有关法定性与政策性、稳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冲突比比皆是,这与我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持续展开及其不平衡、不协调直接相关。对上述法治问题的探讨,既要“继承”传统法治理论的研究成果,也应基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以及制度实践的时空差异性,作出适度的理论拓展,并由此提炼相关的法治理论。

其实,相较于传统法领域,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在制度运行方面会更多涉及政策性、变易性、分散性等问题,这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需要的应变性、灵活性,以及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功能定位有关。基于促进发展的目标,经济法内含大量灵活、易变的促进型规范,并由此更多地体现包容性,这与传统法有较大区别。在具体的规范构成上,经济法由核心规范和边缘规范组成,其中,核心规范较为稳定,而边缘规范则具有突出的变易性,需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适时做出调整,以体现经济法的规制性,这是经济法制度结构的重要特点,在提炼法治理论时亦需特别关注。

(二)基于“什么是良法”的观察

对于何为良法,尽管存在不同认识,但其作为“好的法”,至少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好的经济法既要具有经济合理性,也要符合宪法、一般法理以及相关基本法律的要求,这是确保立法质量优良的基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良法。为此,应针对经济法立法领域的法治问题,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加以观察和检验,并通过明确经济法如何走向良法,来提炼具体的法治理论。由于经济法立法领域的法治问题颇多,下面仅选取其中的突出问题略加解析:

1. 经济法制度建构的法治问题

在经济法从无到有的制度建构历程中,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法治问题。例如,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普遍推行经济立法的“试点”模式,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推行立法试点,是经济法制度形成的重要路径。立法试点模式虽有其积极意义,但其影响公平和法制统一等问题值得关注。一定时期的立法试点作为一种“试错”机制,其最终去留存在着不确定性,既可能被保留甚至推而广之,也可能被弃而不用。如果试点立法不能体现合理性、合法性(如沪渝两地的房产税立法试点的合法性曾备受质疑),就会有悖于法治原则要求,因而不属于良法。

从法治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制度建构应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兼顾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才符合良法的要求。因此,针对税收立法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金融立法未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以及市场规制立法在保障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存在的诸多缺失,各类立法主体必须着力弥补其制度不足,以使其更符合法治原则和良法标准。

2.经济法立法升级的法治问题

在我国多元的立法体制之下,形成了多层级的经济法立法体系。在较低层级立法的“升级”过程中,普遍存在大量法治问题。例如,我国一直在推进多个领域的改革,导致某些领域难以形成统一立法,为此,国家确立了立法上的“共享”模式,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同时,还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尤其在经济立法领域,基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已事实上成为推动立法的主力,从而使立法层级相对较低的经济立法数量大增,并导致许多制度长期变动不居。同时,由于认知能力、部门利益等诸多局限,立法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制衡不足,立法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经济法的法治建设。为了解决经济法立法级次低导致的诸多问题,我国自2013年以来强调落实法定原则,不断提升立法级次。尤其在税收立法领域,基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将提升所有税种立法层级作为其主要任务。但仅仅把“某某税收暂行条例”易名为“某某税法”,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良法的标准。例如,从《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船舶吨税条例》升级到《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其前后规定的内容甚至形式都几乎未改。这种“制度平移”式的立法升级,只是一种简单的改头换面,许多税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并未优化,因而与良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上述立法升级、落实“法定原则”的努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制的日益复杂和多元,仅靠形式上提升立法级次已无济于事。只有切实提升立法质量,优化权义结构,推动多元立法体制下各类法律规范的协调配合,形成制度的整体合力,才可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因此,不应将立法升级作为法律优化的唯一路径,应避免将“法律制定”简单等同于“良法构建”。

3.经济法规范协调的法治问题

已形成的大量经济法规范,分布于多层次、多类型的经济法渊源之中,确保经济法的规范协调非常重要。如果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各类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够,相关规范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即使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再好,整体的经济法立法仍不能称为良法。鉴于目前经济法立法数量不足的问题已极大缓解,不断增进立法的协调性,应是未来经济法立法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基于规范协调的考虑,有不少学者倡导经济法的立法统合,即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引领下,对相关经济法规范进行有效的“系统整合”,从而提升经济法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或一致性,发挥经济法制度的整体合力。其实,前述经济法的制度建构、立法升级,都涉及立法统合问题,这是经济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综上,上述经济法制度建构、立法升级、规范协调方面的三类法治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且都涉及“合法性”问题。无论从法制统一,还是立法的上下、左右、前后协调的角度,经济法的立法都应遵循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律(特别是《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这是真正提升经济法立法质量之枢机,也是落实法治理念之关键。

与此同时,经济法的立法还应具有“合理性”,符合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有体现、遵循相关规律,经济法才能成为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良法。其中,对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直接关乎能否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以及能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的完善,可谓至为重要。为此,我国在相关经济法的立法中,专门强调要遵循相关经济规律。例如,《价格法》就规定价格的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其实,即使许多立法没有明文规定要体现哪类经济规律,也都是对相关规律的法律转化和具体落实。

此外,经济法立法的合理性,还体现为基于现实的差异性,在兼顾和均衡保护各类主体利益的过程中,保障实质公平,实现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为此,经济法的立法尤其要考虑各类主体的能力差异,其中,对财政汲取能力与财政承受能力、税收征收能力与纳税能力、金融调控能力与金融监管能力、金融服务能力与市场融资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与市场规制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与消费保护能力的权衡和考量,以及对弱势群体(如小微企业、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都有助于增进经济法立法的合理性。

总之,上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直接影响相关立法的“包容性”和正当性,影响各类经济法制度能否成为良法,因此,从立法维度提炼法治理论,应充分考虑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础。

(三)从立法维度提炼法治理论

从立法维度看,上述从“法”与“良法”维度探讨的各类法治问题,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其中,从“什么是法”的角度,需关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法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关系,明晰经济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交互影响,还要研究经济法与改革、经济法与发展等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及政府与市场、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等关系的法律协调。此外,从“什么是良法”的角度,应关注经济法的制度建构、立法升级与规范协调,并对各类经济法立法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着重考察经济法的立法能否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不断提升经济法制度的包容性,使其成为真正的良法,实现经济法领域的良法之治。

基于上述分析,在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过程中,应参酌一般的“立法理论”,关注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权分配、立法体系构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融入经济法的特殊性,提炼“经济法的立法理论”。该理论不仅应关注经济法的立改废释等基本问题,还要研究贯穿经济法立法的发展理念和多元价值,探寻如何遵循经济规律和立法规律,切实做到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从而在法治框架下推动经济法的制度改进,促进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此外,立法的重要目标是制定“好的法”,因而基于上述“立法理论”,还应进一步从构建良法”的视角,提出更为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首先,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经济法的立法应具有合法性,满足合宪性以及立法正当性的要求。为此,经济法立法从实体到程序都应正当、合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其立法目标与相应的调控、规制手段也都要合法,以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切实保障基本人权。其次,经济法的立法还应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基本价值,充分实现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经济分配法”“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的功能,在实质上保障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只有全面体现上述价值以及相关理念和规律,不断增进立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实现经济法结构与功能的持续优化。

总之,从立法维度,应提炼“立法理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并将其作为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础。其中,立法理论的研究涉及法治基础、法治价值、法治目标、法治手段等诸多重要问题,因而历来在法治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此外,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尤其应基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和“良法”的维度,关注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因为法律能否优化对善治目标的实现有更为重要的影响。

三、构建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守法与善治

已制定的法律是否被普遍遵守、能否据此实现有效治理,此即“守法与善治”问题,它是构建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尽管通常谈及守法,大都强调“全民守法”,但守法更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法领域,普遍守法既是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基本义务,更是对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系统的严格要求。

守法与善治,事关法律遵从与法律实施效果,都与“治”直接相关。经济法领域的“治”,同样可有动静之分,其中,动态之治是运用经济法实施的治理,静态之治是一种“不乱”的状态,是依经济法形成的“秩序”。动态之治是手段,静态之治是经济法调整力图实现的目标。例如,运用宏观调控法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运用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即为动态之治,而由此实现的整体经济均衡或者“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则是静态之治。基于良法应被普遍遵从的法治要求,政府和其他各类主体均需认真遵守经济法,并且,政府还要更善于依据经济法实施调控和规制,即应当更“善于治”。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守法与善治将成为法治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由于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其能否守法与实现善治更为关键,在此关键基础上提炼法治理论,会更有助于揭示和解决经济法运行中的突出法治问题,并不断提升经济法治水平。为此,下面着重研讨政府的守法与善治问题。

(一)政府的守法与善治是关键

守法与善治密切关联,没有各类主体的守法,就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善治。基于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立法环节,也适用于法律实施环节。因此,无论是拥有调控权和规制权的政府部门,还是相关司法机构,都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只有广义的政府切实守法,才可能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实现有效治理的善治目标。

1.对政府守法的特别强调

经济法是治国之法,对于国家的经济治理可谓举足轻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各类重要关系,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只有各类主体在法治框架下严格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同时,基于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主导地位,只有政府模范遵守经济法,善于运用经济法实施治理,才可能实现“善治”。因此,对政府守法需作如下特别强调:

首先,政府应按法定职权依法调制。基于职权法定原则,在经济宪法对政府机构进行经济分权的基础上,经济法的体制法需具体分配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权,并由此确立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因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应依法定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依法定程序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也不得弃权。各级政府切实遵守经济法,善于依法进行调控和规制,是有效实现经济治理和法治经济目标的基本保障。

其次,政府要依法推动国家经济职能的实现。现代国家的重要经济职能,是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应基于经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全面推进现代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体系的确立,为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在法治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类经济法制度,切实平衡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诸多价值目标,推动国家经济职能的全面实现。

最后,政府必须真正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依法”首先是强调政府要遵守法律,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非常重要。例如,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着税法规范未被严格执行等诸多问题,其中,征税机关仅在名义上重视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实施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税率或法定规则征税的情况屡见不鲜,为完成税收目标或收入任务而罔顾法律规定的问题亦非个例。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不仅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税法预期和税收利益,也会对税收秩序、征纳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不确定性,同样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并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只有切实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定规则,才能缓解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以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

总之,对政府守法应特别强调,只有政府严格遵守经济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能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法领域的“善治”。

2.政府应“善于”依法治理

政府不仅需带头遵守经济法,还应基于最大的“善意”,善于运用经济法实施治理,只有其“善于治”,方能实现“善治”。政府是否善于治理,与其认知能力、法律意识、执法水平等密切相关。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相对较短,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方面的经验尚需积累,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带来的大量棘手问题,政府能否在经济法的执法活动中秉持基本的法治原则,有效应对各类复杂问题,一直面临着巨大考验。为此,政府至少应在如下方面更善于依法治理:

首先,政府应善于依法防范和化解风险。针对风险社会日益积聚的各类风险和不确定性,在风险防控或危机化解方面,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例如,在当代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通过建立经济法上的信息披露、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信息交换等各类信息制度,来防控相关领域的风险,是进行经济治理的有效手段。政府只有善于运用信息技术、信息规制工具,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并由此实现善治。为此,应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各类风险防控制度和信息规制制度,并把两类制度结合起来,同时,还应通过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不断赋能经济治理,提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能力,增进经济法的调整实效。

其次,政府应善于在法定空间内灵活规制。经济法的许多规定较为原则,而现实的经济活动却变化万千,因此,政府应善于在法治框架下和法定空间内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对各类变动不居的经济行为实施灵活、有效的规制。当然,政府要处理好法律解释与原初立法的关系,结合制度现状与未来发展,以及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的时代要求,遵循相关解释规则,降低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增强各类主体的可预见性,以实现法律系统整体功效的最大化。

最后,政府应善于依法推动“多元共治”。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以政府为一方的调制主体固然重要,但市场主体等各类调制受体的作用亦不可替代,因而需要引入“多元共治”。政府只有善于引导各类主体广泛参与治理,在此过程中充分尊重其权利并保障其合法利益,才能使经济法得到普遍遵守;而较高的经济法遵从度,更有助于实现善治的目标。其实,无论是数字经济下的各类平台,还是消费者协会、各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都可以在经济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政府善于引入多元共治,也有助于弥补其自身调制能力之不足。

总之,政府应在法治的框架下全面守法,善于解决当代风险社会、信息社会存在的诸多“复杂性问题”,善于运用法律解释和多元共治等手段,克服面对复杂局面无力作为的问题,不断提升经济治理的水平,从而持续实现善治的目标。

(二)守法与善治的法治理论提炼

普遍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广义的守法是在经济法的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所有主体都要遵守法律,而不限于狭义的守法环节。据此,不仅前述的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守法,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也必须守法,尤其要遵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立法”,这对于在经济法领域全面落实法定原则,解决突出的授权立法等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为此,有必要提炼“法律遵从理论”,并将其纳入经济法的法治理论。

此外,推动经济法领域的普遍守法或称法律的普遍遵从,有助于保障公平和提高效率,解决经济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并进而形成良好的“经济法秩序”。从整体上看,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善治,是一种“好的秩序”,它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形成的有序状态,具体体现为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秩序和微观市场秩序。对经济法的普遍遵从,有助于均衡保护各类主体利益,防止经济系统持续出现“熵增”或“失序”的状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秩序。基于对上述秩序的关注和考量,可以提炼“法律秩序理论”,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在经济法领域,每个部门法都非常重视秩序问题。例如,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就分别将财政秩序、税收秩序、金融秩序、竞争秩序作为其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在各类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对秩序的专门规定。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广告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中,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等都有特别规定,以充分体现秩序的价值,并使其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

上述具体立法中对秩序价值的强调,与我国相关经济宪法条款(如宪法第十五条)有关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市场规制法的具体立法中,有关“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更多;而在宏观调控法的具体立法中,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稳健运行”的规定更多。上述规定从不同层面体现了经济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因此,通过经济法的调整,促进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微观市场的有序发展,是经济法的法律秩序理论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总之,从广义的守法的角度,可以提炼“法律遵从理论”。该理论既要研究一般意义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奉行问题,也要讨论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遵守问题;它不限于狭义的守法环节,还要贯穿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多环节,因而跨度更大,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治(rule of law)的精神。此外,从善治的角度,可以提炼“法律秩序理论”,该理论既要关注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也要关注其调整手段和调整结果,它侧重于从秩序价值的视角把握整体经济法的调整。另外,由于法律遵从与法律秩序都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应的法律遵从理论与法律秩序理论亦应成为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上述两类理论将成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研究重点。

四、结论

鉴于学界对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尚缺少系统研究,本文基于“法”与“治”两个维度,从更为具体的良法与善治的视角,结合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法治问题,提出了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应关注的主要理论类型。本文认为,在构成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诸多具体理论中,从明晰和界定“法”与“良法”的角度,应提炼“立法理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并将其作为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础;从强调守法与善治的角度,应提炼“法律遵从理论”和“法律秩序理论”,它们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核心和关键。

对于法治理论的构建,可以从不同维度展开。例如,从法治体系构成环节的维度,可以分别提炼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守法理论等。本文着重从“法治双维”的分析框架,分别从良法与善治的维度展开研讨,更关注法律优化理论(与良法相对应)、法律遵从理论和法律秩序理论(与善治相对应),它们与按照法治体系构成环节所提炼的理论并不在一个层面上。其中,法律遵从理论、法律秩序理论都贯通适用于法治体系的多个环节,因而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

在明确分析框架或分析维度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法运行中存在的法治问题,挖掘其中蕴含的相关理论和原理,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本路径。依循该路径,既可探寻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特殊性,又能发现其与一般法治理论的共性。依托于上述的共性和个性,可以在吸纳传统法治理论优秀成果和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研究,并在“继承与发展”中实现理论的扬弃。

据此,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构建,需要关注法治理论的一般问题,包括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目标、法治手段、法治运行、法治实效等,并应当探讨法的稳定性与变易性、确定性与模糊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既应结合经济法的特殊性和经济法治的特殊问题,深化经济法的立法理论特别是法律优化理论的研究,以促进经济法从“法”到“良法”的发展,从而提升立法质量和法治水平,还应结合政府在守法与善治方面的重要地位和突出问题,推进法律遵从理论、法律秩序理论的研究。由此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完善经济法的运行论,深化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规范论的研究,并为整体法学的法治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部门法理论支撑,还可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而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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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原刊责任编辑:刘红臻。,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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