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田:论价值哲学研究的“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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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田  

作者简介:刘进田,1959年生,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价值哲学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发信息:《江海学刊》第20195期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主客体关系是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论模式,此模式既有优势又有局限。为了进一步更新方法,开拓思路,推进我国价值哲学发展,笔者提出“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以超越和包含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价值哲学史上实际运用的价值研究方法的提炼和概括,具有哲学史根据。这一新的方法论模式是对“人本物基”本体论和人的双元存在结构的方法论表征,具有本体论根据。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哲学具有重要优势和意义,可以为价值哲学理论和实践的新突破提供有力的方法论支撑。

关键词:“经验—超验”/价值/方法论/经验价值/超验价值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核心价值观研究”(项目号:16XZX00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五大理念的制度实践与美好生活的价值逻辑”(项目号:15GDC004)的阶段性成果。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哲学界开展价值哲学研究以来,研究价值问题的主要方法论模式是“主体—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用它来研究价值存在重大缺陷,但究竟用何种新的更适合价值本性的方法论模式来扬弃它,尚未有人提出新见。我认为可以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来扬弃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之所以是扬弃,而不是代替,是因为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亦有其可取之处,譬如用它可以说明经验价值,即功利价值、效用价值,还因为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都是经验的东西,“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可以包含主客体关系模式,可以将其包含在“经验—超验”关系中的“经验”层面。比较而言,“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比主客关系模式有更大的优点,可以克服主客关系模式的缺陷,包含其优点。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主体—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的超越与包含。

人们在价值哲学研究中通常运用的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有在自身范围内无法克服的严重缺陷。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对其作出以下判定。

1.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够说明价值的已然性、事实性,不能解释价值的未然性、超越性,而后者是价值的本质特点

在运用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时,必然要把价值区分为价值和价值认识,其中价值是被反映者,是客体,价值认识、价值观念则是对价值的反映。但当人们把价值视为被反映者时,价值就成了已然的、事实性的东西了,这是把价值看作已经存在的东西。我们知道已然性、事实性并非价值的本质特征,因为价值是人所追求、期待、希望的美好目标,或者说价值是“超出”“多出”自然事实的“新的”“趋向”“圆满”的人文性真实,这说明价值主要是指未然性的、超越性的目标,这目标带有无限性、开放性,永远在向前沿伸。已然性的东西虽然也是价值,但它不能体现价值的本质特征。

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之所以只能揭示价值的已然性、事实性,是因为它主要是研究认识的方法论模式。在研究认识时必须把认识活动区分为认识者、反映者,即主体,被认识者、被反映者,即客体。被认识者、被反映者是已然的、事实性的对象。按康德的思想,被认识者是有限的事物,不能是无限的事物。用这样的模式研究价值时,自然也就把价值看作是被反映者,从而将价值实然化、有限化,也容易混淆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2.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经验价值,不能解释超验价值

经验价值属于有限价值、相对价值;超验价值属于无限价值、绝对价值。由于主体、客体、主客体关系都属于活动范畴,处于对待性关系中,因而主客体关系中所包含的价值只能是有限价值、相对价值,不能是无限价值、绝对价值。如果把主体看作是实践活动中的改造者,那么改造者在改造对象时总有其功利动机和目的,有其感性限定性,因而其价值不会是绝对的。而价值的无限性和绝对性正是价值的本体性特征所在。

3.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效用价值,不能解释本体价值或存在价值

运用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常将价值界定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满足、效应都是从事物的有用性、效用性关系来考察事物价值的。而效用属于功能范畴——“用”的范畴,不属于存在——“体”的范畴。这样一来就难以看到本体价值、存在价值。效用、功能虽说与存在、本体相关,但毕竟不是存在、本体。人有造桌子的功能,但人毕竟不是造桌子这种功能,人有他作为本体的人格、权利,这才是本体价值、存在价值,而这种本体价值用主客关系模式无法说明。

4.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人的主体性价值,不能解释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

主体性是指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属于功能性范畴。主体在反映和改造客体时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是主体性价值,这种价值显然是人的功能价值,而非存在价值。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是指人作为人的价值,不管人是否具有反映和改造功能,只要是人,具有人的共性,就有价值,这是现代性人权价值、权利价值、平等价值的根据所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人从出生起就有权利,这就是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是人本身的价值。

5.主客体关系价值模式能说明价值量的等级规定,不能解释价值质的平等规定

主客体关系模式所重视的主体性价值有量的大小规定,如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所以价值有大小之分。这样的好处是能体现人的不同价值地位,但容易形成等级性价值,难以体现人本身的平等价值。

由此可见,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有其优点,亦有其严重缺陷。因此,须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予以超越和包含。具体来说,可以把主客体关系包含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中的经验层面,同时此一新方法论模式中又有主客体关系所没有的超验层面。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价值哲学史中实际运用的方法的提炼和概括。

在哲学与科学相区别的意义上,哲学就是价值哲学,哲学史就是价值哲学史。张岱年先生指出:“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部分是价值观。”①赵馥洁先生亦指出:“中国传统哲学基本上属于价值哲学。”②西方哲学也同样如此。黄克剑先生在其《心蕴——一种对西方哲学的读解》中认为,西方哲学从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开始,所关注的就是价值问题。笔者在《价值:哲学本体与方法的实质命义》一文中较系统地探讨了哲学史即是价值哲学史问题③。

中西方价值哲学中讨论价值哲学所运用的方法论模式概括来说正是“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不过在中西方哲学史上,经验与超验的关系常常以个别与一般、普遍与特殊、共相与殊相、相对与绝对等范畴表现出来。其中个别、特殊、殊相、相对就是经验;一般、共相、普遍、绝对就是超验。就中国哲学而言,冯友兰先生说:“中国古典哲学,从孔子到王船山,有一个真正的哲学问题贯穿始终,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所谓‘正名’‘名实’‘有无’‘理事’等,归根到底都是这个问题。”④汪子嵩先生说,古希腊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中国哲学史上第一部具有哲学意义的书《周易》是用“ ”和“ ”两个符号组成的,其中“ ”就是一般,“ ”就是个别。西方哲学的第一位哲学家是泰勒斯,其所提出的万物从始基中流出的命题中的始基就是一般,万物就是个别。可见,哲学的产生就是一般与个别、超验与经验的思考模式的产生。这表明哲学的价值理解是同哲学价值理解方法论模式一同出现的,它体现着哲学对象与方法的统一性原理。

我们可以举中西方哲学史上两位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孔子和柏拉图为范例,以说明“经验—超验”关系是中西价值哲学的典型方法论模式。孔子哲学中的“正名”理论所运用的方法论模式就是经验—超验方法论模式。“名”是超验理念,“实”是经验事物。“正名”就是要求经验的“实”要与超验的“名”相符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⑤中的前一个“君”是经验的君,后一个“君”是超验的“君”,即君的理念和标准。经验的君、具体的君应该符合超验的君。孔子将“忧道”与“忧贫”、“成仁”与“杀身”对置起来,后来儒家把“取义”与“舍生”、义与利、德与力、理与欲对置起来辨析价值问题,其中所蕴含的方法论模式都是“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⑥。

柏拉图价值哲学中的方法论模式是典型的“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柏拉图在讨论价值问题时将“圆的概念”和“圆的东西”、“方的概念”和“方的东西”、“善本身”和“善的东西”、“美本身”和“美的东西”对置起来,在此成对的对置范畴中,前者属于超验层面,后者属于经验层面,后者只能接近前者,但不能达到前者。经验价值与超验价值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后来的西方哲学家把纯形式和纯质料、世俗和神圣、欲望和理性、现象和本体等对置起来讨论,其中所体现的都是“经验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当然不同哲学家所使用的名称符号多种多样,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经验—超验关系。

我们主张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来研究价值哲学问题,是对中西哲学史上居主流地位的方法论模式的尊重、继承和创造性转化。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的哲学根据是“一体双元”哲学。

我长期以来所构思的“一体双元”哲学⑦,是价值哲学研究的“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的哲学根据。“一体双元”哲学的主要理论内容是:(1)“人本物基论”,即人是世界的本体,物是世界的基础。(2)自由本质论,即自由是人的本质。(3)“己本群基论”,即个人是群体的本体,群体是个人的基础。(4)经超双元论,即人的自然生命、经验存在和精神生命、超验存在是两种异质的真实或实在,二者不能相互统属、相互还原、相互替代、相互归结。(5)德福背反论,即幸福和道德两种异质价值一个不能从另一个中分析出来,二者不是分析性关系。有福者不必然有德,有德者不必然有福。现实生活中有德者无福,有福者缺德,就表现着康德所说的这种德福二律背反。中国的颜回和西方的约伯是德福二律背反的人格化典型。(6)正义中介论,即正义是把德福两种异质价值统一起来的中介。(7)圆善境界论,即德福绝对统一的圆善是人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和境界。(8)认识三阶论,即人的认识能力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阶段。

“一体双元三维度”哲学中的“一”,是指经验和超验在作为本体的人身上的统一状态。具体来说是指人在“婴儿”和“圣人”时期的状态;“双”或“二”是指人在有了自我意识、抽象思维和超越期许时,经验自我和超验自我的分离、对峙关系;“三维度”是指人的自然性、社会性、精神性三种属性,以及同这三种属性相对应的人的幸福、正义、崇高三大价值。

人在婴儿阶段,经验自我和超验自我尚未分化,此时经验的人与超验的人处于混沌合一状态,这是道家哲学追求的境界。人经过修养成为圣人⑧,则达到经验自我与超验自我的自觉合一,这是儒家哲学所追求的价值境界。经验自我和超验自我的对立、对峙是处于婴儿与圣人之间的常人。双元论哲学就是常人哲学。西方哲学注重的是经验与超验的二元对峙,因而它不是“婴儿哲学”和“圣人哲学”,而是“常人哲学”;中国哲学注重经验和超验的统一,因而是“婴儿哲学”(道家)和“圣人哲学”(儒家)。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实际上就是用“一体双元”哲学理论来研究价值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方法。

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有其独到的特点和优势。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研究结论是内在相关的。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会形成全新的理论视野和研究结论,具有鲜明的理论特点和优势。具体来说,在价值形态和类型问题上,强调经验价值与超验价值的双元性和并存性,在此吸收和借鉴了西方价值哲学,特别是康德价值哲学的合理思想;在价值实现问题上,强调正义价值的中介性,在此吸收和借鉴了罗尔斯价值哲学中的合理思想;在价值理论层次问题上,主张将价值理论区分为生存论价值哲学、制度论价值哲学和美德论价值哲学或心性论价值哲学,在此吸收和借鉴了伦理学中功利主义伦理学、规范主义伦理学和美德主义伦理学中的合理思想;在价值本质问题上,主张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在此吸收和借鉴了康德、儒家和马克思价值哲学中的合理思想。

(一)在价值形态和价值类型上强调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和并存性。

经验—超验关系中的经验范畴,是指人的自然生命、感性存在以及与人的自然生命相联系的感性活动,其核心内容是人的身体及其欲望。超验范畴是指人的精神生命、非感性存在,其核心内容是纯粹精神。经验的核心是身体、心理,超验的核心是精神、身位⑨。经验的身体、肉身和超验的精神、身位对人来说是两种实在、两种真实,前者是“感性的真实”,后者是“非感性的真实”或“虚灵的真实”(此概念由黄克剑先生提出)。经验和超验是双元的、异质的、对峙的,二者不能相互统属、相互派生、相互还原、相互归结、相互替代。

经验价值是人的经验身体欲望的满足,超验价值则是对人的经验身体欲望的超越。经验和超验的双元性决定了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是指两种价值是两种不同的真实,是异质的,二者不能相互统属、相互派生、相互重合、相互还原、相互替代。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不是分析性关系,而是综合性关系。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哲学把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视为分析性关系是错误的,康德曾对其进行了令人信服的批评。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关系表现在:(1)性质不同。经验价值是感性欲望的满足,超验价值则是对感性欲望的超越。经验价值是感性欲望及其满足,而超验价值是纯粹精神或纯粹实践理性,所谓纯粹就是里面不包含感性之欲。(2)原则不同。经验价值中的原则是因果原则,超验价值中的原则是自由原则。超越了欲望,也就超越了因果决定,获得了自由。(3)哲学本质不同。经验价值的哲学本质是“有”“实”,或从“空”向“实”的过渡,从“无”到“有”的过渡。超验价值的哲学本质是“无”,或是从“有”向“无”的过渡。经验价值是人的欲望的满足,欲望是人的欠缺状态。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特征就是欠缺的无限性,欠缺到无限就是“空”“无”。欲望的满足就是从“空”到“实”的过渡,从“无”到“有”的过渡。因而经验价值的哲学本质是“实”“有”。与此相反,超验价值是对欲望的超越,是对欲望的损之又损,以达到纯粹,因而其哲学本质是“无”,即无欲、无限之精神境界。(4)事实上不同。在事实上,有德的人不必然有福,有福的人不必然有德,颜回、约伯都有德,但无福。康德为了强调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将世界划分为本体界和现象界,认为经验幸福价值在现象界,超验道德价值在本体界,两界有鸿沟,因而不可混同。康德这样做的用意是想把启蒙思想的经验幸福价值和基督教的超验崇高价值综合起来。笔者之所以强调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双元性,目的是想实现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并存性、共在性、双元性,以避免中世纪的超验崇高价值一元论和文艺复兴以来的经验幸福价值一元论。单向的消费主义、物质主义价值观和单向的“心性超越”“灵魂拯救”价值观都是一元的、偏枯的。我们也主张经验与超验可以合一,但那是婴儿和圣人的事,是私人意识,不能将其超界误置于公共领域。

(二)在价值实现问题上,强调正义价值的中介性地位,把制度价值、规范价值放在重要地位。

经验价值即幸福和超验价值即崇高都是个人的价值,个人在实现这两种价值时必须同其他个人进行交往与合作,这就产生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主体间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从价值上看有两种不同性质,即正当的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的社会关系。不正当的社会关系就是相互损害的社会关系。相互损害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掠夺和欺骗。正当性社会关系就是个人之间不相互损害的关系。不相互损害的社会关系就是正义。正义就是不损害他人,不受他人损害。正义主要有横向上的交换正义和纵向上的分配正义。正义是幸福价值和崇高价值在一个人身上能够并存和统一的条件。譬如,一个山村教师辛勤工作了一年,可到年终拿到一张白条子,未得报酬,这时他有德而无福,原因是分配不正义。一个果农在苹果成熟时果实被人偷走了,这也是有德无福,原因是交换不正义,对偷窃者来说则是有福无德。显然只有在个人交往关系正义的条件下,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才能在一个人身上并存和统一。因此,西方哲学从开始到今天都将正义价值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⑩西方文化哲学之所以高度重视正义价值,原因正在于其哲学在两千多年里一直是以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的分离为基本模式的。显然,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必然会得出重视正义价值的结论。

重视正义价值会克服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存在的缺陷。主客体关系模式所重视的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忽视主体间价值关系,正义恰是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主客体关系模式所重视的是功利、效用价值,忽视规范价值,正义价值恰属规范价值、制度价值;主客体关系模式重视人的直接需要的满足,忽视文化、传统价值,而正义作为规范,其中渗透着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因素;主客体关系模式重视感性功利价值,忽视理性在价值中的作用,正义规范则是理性的体现,体现着价值研究从自发向自觉的提升;主客体关系模式不好回答需要的合理与不合理问题,正义作为规范价值,则是衡量需要是否合理的标准,即符合正义规范的需要是合理的,否则是不合理的。王玉樑先生近年来反复强调区分合理需要与不合理需要,这意味着中国价值哲学从经验价值向规范价值提升的动向。因为区分需要是否合理的尺度正是作为规范价值的正义。主客体关系模式将价值来源单一化为需要满足,忽视人由于遵守正义规范所形成的价值,正义作为规范价值蕴含着遵守正义规范的人就有价值正义。马俊峰先生已发现主客体关系模式在此的缺陷。“由这些规范所规定的价值,就是规范价值,这些规范价值不同于由具体的主体需要及其满足来确定的价值。”(11)在正义价值的中介地位问题上,我们吸收和借鉴了自泰勒斯到罗尔斯以正义价值为重心的合理因素。

(三)在价值理论体系及其内部分层上,主张将价值哲学理论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生存论价值哲学。它主要以经验价值为研究对象,围绕人的感性存在展开其言说。功利主义、存在主义,属于生存论价值哲学。马克斯·舍勒、海德格尔关注人的感性存在,即是对经验价值的研究。

二是制度论价值哲学。它主要研究作为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之间的规范价值、正义价值。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属于制度论价值哲学。其所关注的是公共性价值。

三是心性论价值哲学或美德论价值哲学。它主要研究超验价值。现代新儒家、麦金泰尔等属于此一脉价值哲学。

完整的价值哲学理论体系应由这三个层次的价值哲学理论构成。因为虽说三种理论层次不同、相互区别,但从价值是人本身的意义上讲,它们都根发于人本身,是个“一体三维”结构。

人本身{精神性→崇高价值(形上价值)→美德论价值哲学

社会性→正义价值(形中价值)→制度论价值哲学

自然性→幸福价值(形下价值)→生存论价值哲学}圆善价值(德福统一)

亦可以从个人欲望出发来描述三个层次价值理论的关系:人对欲望有“满足”“节制”“超越”三种态度,因而形成三大价值,产生三种价值理论。

个人欲望{超越→崇高价值(超验)→美德论价值哲学

节制→正义价值(经超合一)→规范论价值哲学

满足→幸福价值(经验)→生存论价值哲学}圆善价值(德福统一)

可见,三个层次的价值哲学理论有着相同的出发点,即人、人本身,只有它们的综合才能形成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即圆善。三种价值理论虽有关联,然其分层、区别仍极为重要。因为现代价值理论体系属于“分立型价值体系”,而不是传统文化中的“融合型价值体系”(12),由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所形成的价值哲学理论主要属于生存论价值哲学理论层次,因此仅执守此一方法论模式会忽视规范论价值哲学和心性论价值哲学。价值哲学理论要走向全面系统,必须采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

(四)在价值本质问题上,主张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

经验幸福价值、超验崇高价值、经超综合的正义价值都根发于人本身,因而价值的本原、本质是人本身。经验幸福价值和超验崇高价值的绝对统一是圆善境界,圆善境界在个人身上的实现就是人的自我完成,因而价值的本质是人的自我完成。人本身是价值本质的可能形式、潜在形式,类似于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逻辑起点的纯有或纯粹理念,但不完全相同;人的自我完成是价值本质的实现形式、完成形式,类似于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逻辑最高点的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但不完全相同。

怎样理解作为价值本质的人本身?人本身包含三层意思:(1)人本身是人所特有的人性能力或价值能力。这种人性能力或价值能力是始基性、本原性的价值能力。这种价值能力也可以谓之人格或自我。罗尔斯指出:“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的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13)这里的“目的”就是人所追求的具体价值,自我就是价值能力,即人本身。人本身或价值能力就是人对幸福价值、正义价值、崇高价值所具有的拥有、确认、评价、修正、完善、践行的能力。罗尔斯将这种价值能力叫道德能力。他认为人拥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原则的能力;……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14)罗尔斯讲了两种能力,按笔者的理解还应有第三种能力,即拥有、评价、修正幸福价值的能力。所谓人本身,就是具有三种价值能力的人。人本身是价值概念,其同生物意义上的人类是有区别的。对此罗尔斯明言:“这种人(person)的观念不应该被误解成人类(human being)的观念,而人类就是人(homo sapiens)这个物种的一员,因为后者可以由生物学和心理学来规定,而不使用各种规范的概念,如道德能力概念、道德美德概念和政治美德概念。然而,为了描述人的特征,我们不仅使用这些概念,而且还要加上那些用来表述理性、推理和判断之能力的概念。这些能力在本质上同人的两种道德能力是对应的,也是为运用这两种道德能力和践行这些美德所需要的。”(15)当然,作为自然的、生物的人如果置于人本身之下,成为人本身这一能指的所指,那么他便具有了价值的属性。

(2)人本身是人的共性或共性的人,从内容上说是人的自由共性。人的共性是舍弃了人的具体性、特殊性后留下的人的共同性层面,这个共同性就是无论多么不同的人,他们都是人,就是说共性的内容是人,是具有自由本身的人。这种共同的人就是价值。价值是人本身即指此。人权价值、权利价值、平等价值、尊重价值就来自作为共性的人的人本身。因而没有了人本身、共性的人,也就没有了这些价值。作为共性的人的人本身是人权、尊严、平等价值的自证根源。譬如,我为什么具有人权,因为我是人,仅此足矣;我为什么有尊严,因为我是人,仅此足矣。在此意义上,人权、尊严等价值是自因、自由的。这也表明共性的人的内容是自由。

(3)人本身是“是其所不是”的存在。物的特征是“是其所是”,人的特征是“是其所不是”。人造的物一旦造成,它就是其所是,不会自己再变成别的东西。人“是其所不是”是说,人不应当是目前所是的这种样子。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是用一个更高的价值标准在衡鉴当下的人。这个更高的人的价值标准就是超验的人,而以之鉴照的当下的人就是经验的人。不难看出,人本身的“是其所不是”的特征,是人分化为经验的人和超验的人的根据所在,自然也是价值分化为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根据所在。这亦表明价值哲学研究的“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源自人本身。

怎样理解作为价值的人的自我完成?自我完成是指人本身从潜在、可能、抽象到达现实、具体的充实圆满目标。从内容上看,自我完成是经验价值和超验价值的绝对统一,是幸福和崇高的绝对统一,是康德所说的至善,是马克思说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儒家所说的“成人”。自我完成既包括经验自我的完成,即实现幸福,实现由“空”向“实”的过渡,又包括超验自我的完成,即实现崇高、实现由“有”向“无”的过渡。这就是马克思所描绘的未来共产主义美好蓝图:“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16)《易传》讲的终成义,孔子讲的“正名”、成人,孟子讲的“五谷不熟,不如稊稗”,康德讲的“依其自己之所应是之义而完成其自己”,怀特海讲的“客观化”“满足化”等,都是将自我完成作为最高价值。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来理解“自我完成”,“自我完成”属于超验价值,经验的人只能无限地接近它,不能达到它。这是从制度论价值哲学层面讲的。如从心性论价值哲学层面看,则“自我完成”可以作为私人意识在个人体验中得到体认和独享。

①张岱年:《文化与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4页。

②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③刘进田:《价值:哲学本体与方法的实质命义》,《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3期。

④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十三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0页。

⑤《论语·颜渊》。

⑥诚然,经验和超验均为西方哲学范畴,将其运用于中国哲学只能说明大体框架,其细节处同西方哲学仍有差异。如中哲中作为超验的“名”“理”,从内容看,都有经验内容在其中,并不像西方哲学中的超验那么“纯粹”,但在形式上“名”“理”都有超验的特征,如现实经验的“君”再好,也不能说他同超验的理念的君就重合了。

⑦也叫“一体双元三维度”理论。

⑧圣人属于私人意识,是个人的内在体验,不可也不能诉诸语言,一旦形诸语言,便成为公共理性,这是必须避免的。圣人境界是自得其乐的事。

⑨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讲的person,刘小枫将其译为“身位”。

⑩(1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47页。

(11)马俊峰:《价值论的视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12)参见刘进田《论融合型价值体系与分立型价值体系》,《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

(14)(1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1、40页。

(1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培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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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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