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关于中国的人权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59 次 更新时间:2020-07-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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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进入专栏)  


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性要求。美、英、法、德、意等主要西方国家的人权道路有着相同的特点,即内生式。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方国家,它们的人权道路也有相似的特点,即移植式。中国作为东方文明元文化的创始国,所走的人权道路的最大特点是“自我构建”。中国人权道路有着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理论特色和制度特色。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季刊)2020年第1期,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


人权和法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的外在表现为法治,但它的实质是人权。法治的真谛是人权,讲法治而不讲人权,等于阉割了法治的灵魂。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与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其实是同一条道路。道路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


习近平总书记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纵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无论是世界史还是中国史,都已经证明,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中国的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既承载着法治中国的进程,又决定着法治中国的成败,因此,认清和把握这条道路的特点和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且从未中断的大国,其任何道路都有独特性。要弄清楚中国的人权道路,就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我们先看一下西方的人权道路。


对比它们的法制史,可以发现,西方国家走了一条几乎相同的道路,其共同特点有三:


第一,它们的人权制度是内生的。“西方”的概念有三种意义:其一是指历史上共用拉丁语的国家;其二是指地理上同处欧美的国家;其三是指价值观意义上奉行自由主义并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


本文所称西方国家,主要指上述三项特征兼具的代表性国家。它们的法治与人权均是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特别是根据本民族的文化而在内部产生的。西方传统文化对西方国家人权体系的形成发挥着重要影响和决定性作用。这些主要国家的人权道路就植根于它们的传统文化之中。


自古希腊以来,城邦民主制的训练与商品交换的普遍性形成了私人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助推了个人意识的发展。早在梭伦改制时期就出现了个人权利的概念。古罗马法更是确定了一系列体现私人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原则。即使在神权统治俗权的欧洲中世纪,个人自由与权利平等的传统仍顽强地延续和发展着,甚至基督教中也有关于“人人普遍平等”的理念,把人看作是平等的、独立的、个体的人。


进入12世纪,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唤起的强烈的个人主义人性意识与罗马法的复兴贡献出来的宝贵的私人平等权利观念,就成为西方近代人权道路和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古希腊文化构成了西方人权道路的哲学基础,罗马法构成了西方人权道路的制度基础,基督教及其改革构成了西方人权道路的道德基础。


除这些相同点之外,英国则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习惯提炼为本国的法治;意大利则通过全面复兴罗马法而形成本国的法治;法国则通过大革命而重造了一整套适应于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德国则将民族法与罗马法的结合作为自己的传统;荷兰则将个人信用与海商规则融合为本国法;瑞典则把抵御海盗的习惯与罗马法相结合而形成本国法;美国则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从以习惯法为主变为以制定法为主。


概言之,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人权制度无一不是基于本国的实际而自我生成的。内生性是西方国家人权道路显著的特征之一。


第二,都是缓慢演进而来的。作为人生存、发展基本要求和主体资格的制度性人权最早发轫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漫长但又最早实现法治的历史最具演进代表性。英国人权制度起点要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发展到今天,已经走过了八百多年。在这一点一滴的漫长演进中,特别是受到1640年至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推动,英国新兴阶级一方面通过国家制定新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新解,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终于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发达的英国法律体系,并经过殖民扩张,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英国人用近五百年的时间走完了这条路。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他西方国家基本上走了相同的道路,各用几百年完成了法治化进程,最终都在世界人权史上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里程碑。


第三,政府是被动消极的。它们这条道路在演进过程中,人民一点点增长自己的权利,政府一点点丧失自己的权力,最终解决了“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的问题。当把国家权力通过法律一项项束缚住,最后把国王的权力都还给人民的时候,它们的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就最终形成了。人类开启用法律束缚王权先河的首份文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自由大宪章》。这份文件的巨大历史价值,在于它改写了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历史。


在这份文献问世之前,一切法律都服从于国王;这份文献问世之后,国王开始服从于法律。在英国,是贵族阶层最早启动了英国法治化的进程。而在法国,则是第三等级与资产阶级启动了彻底改变人类历史命运的大革命。大革命的标志性成果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份宣言,宣告了法国王权历史的结束,同时也宣告了王权制度在西方的终结。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的《魏玛宪法》,首次确立了生存权为基本人权,它是欧洲工人运动的结果,人权从此由自由权本位进入到生存权本位。二战之后产生的《世界人权宣言》则为世界所有国家提供了人权与法治全新的标准,它是世界人民共同的精神财富,也成为人类制度文明的共同结晶。


从最早的贵族推动以法束缚王权,到后来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王权,到工人运动推动产生生存权,再到废奴运动、消除种族歧视、实现性别平等、消除宗教迫害、反对酷刑、保护社会弱者,奴隶、少数民族、妇女、宗教人士、受刑人、儿童、身体障碍人等都是推动人权事业进步的动力,是他们用牺牲才换来了当代人权体系的确立。


人权的演进史表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人权与法治的发展动力。政府在人权进步中扮演的是消极和被动的角色,人民才是人权史的主角。一部人权史就是王权与民权此消彼长的历史。


我们再看一下东方的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东方这条道路的代表性国家有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国家的人权道路不是自我演进的,也非内生的。它们的人权与法治也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第一,它们的法律不是自己本土产生的,无一例外都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就是把西方的法治观念制度化,借鉴并移植西方人权制度,通过不断地“引进”与“加工”,完成了近现代的法治进程。


日本的法律有三次对别国的移植。第一次是明治维新之前对中国的移植,其大宝律令几乎就是中国唐律的翻版。第二次是1868年之后决心脱亚入欧,抛弃“汉学”而改学“兰学”。日本明治维新后于1898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次把西方的人权制度搬到了东方国家,其民法、刑法也都带有德国法的浓烈色彩。第三次移植是二战结束后对美国等西方法律的移植。日本法制史上的这三次移植,前两次是主动的,而第三次则是被美国占领军强加的,日本现行宪法甚至被称作“麦克阿瑟宪法”。


第二,都是依靠强有力的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能够推进水土不服的外来的人权法律制度,需要有高度集权的政府。日本通过明治维新确立了天皇制中央集权的资本主义国家,韩国、新加坡是在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建立了权力集中的威权政府,正是依靠政府超强的推动力,加快了各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第三,人民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多少作用。它们的人权道路主要是政府主导,由知识分子、上层精英及社团组织助力,人民参与不够,发挥作用有限。人民大众是被动的,是被教育和改造的对象,而非制度创立的主体。


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一书中,曾把公元前500年前后同时出现在中国、印度和西方的人类文明突破现象称之为“轴心时代”。在同一段时间里,东方、西方都产生了伟大的思想。西方的思想,像圣经、古希腊文明是在这个时间产生的,这两个文明成果促成了西方法治和人权道路共同的特征。


东方的思想,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诞生了,在中国形成了儒家思想,产生了东方文明的元文化。日本、韩国、新加坡尽管都属于东亚文化、儒家文化圈,但它们属于东方文明的亚文化,是模仿和学习中国文化而形成的文化。中国的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轴心展开的。


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就决定了其人权道路的不同。从聚焦“人权”的文化基因图谱来看,个人至上是西方文化传统绵延的根脉。西方文化里的“人”,是与他人分离对抗的、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国家斗争的主体,是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 person),不仅独立于群体,而且先于群体和高于群体;而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则是宗法人伦关系中义理的人,是内省的、礼让的、利他的、与人协和的道德主体。


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与他人,与自然,与社会,与家族、民族、国家这类整体,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个人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有意义。而且,个体从属群体,首先要为群体服务,人人都恪守在群体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人群中做人是儒家学说的基本目标。”孔子70岁才从心所欲不逾矩,人在达到至善境界之前都不是理想的人。


中国文化侧重对超验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文化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中国文化重视群体的正义,而西方文化则重视个体的权利;中国文化重视人际的和谐,而西方文化重视人际的界分;中国文化侧重于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文化则侧重人生具体目标的实现;西方文化中个人与国家是对立的,中国文化中个人与国家是一体的。因此,文化路向的差异最终决定东西方人权道路的特点不同。当然,在这一时期,与儒家相伴的还有法家思想。汉以后,儒法合流,外法内儒,德法共治,形成影响世界的中华法系。


作为东方文明元文化的中国,我们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体制和机制,这就决定了西方式的、内生的、演进式的道路我们不能走,也决定了没有文化原创的、日本式的、移植的、被强加的道路我们也不能走。我们既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让这条道路自我演进几百年,也不会像日、韩、新那样去全盘移植他国的法治,更不会接受任何国家强加给中国制度。


那么,我们要走一条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这条道路就是自我构建的法治道路。人权的道路有千百条,中国要走自己的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也就是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和中国人民自下而上的推动力,这两种力的结合,形成我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这条道路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良传统。对此我们要创造性继承、创新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当讲人权的普遍性的时候,就要讲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这是人权的独特价值所在和最本质特征。而东西方文明正是对“人”有着概念差异。我们讲的“人”是道德标准的人,注重自我道德修养和内心自律,是人格化的人;同时又包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奉行天、地、人合一和谐等观念,是把自然的人和道德的人结合在一起的人。


中国注重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如果一个制度能把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结合在一起,使得两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那就是最理想的法治状态,也是最理想的人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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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达到这种“状态”?惟有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诸如“仁者爱人”、个人对群体和社会负有责任、君子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观念,以及礼法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为教等制度思想,这些思想在儒家那里,是追求人与群的和谐,在法家那里是追求人与正义的和谐,在墨家那里是追求人与利益的和谐,在道家那里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该说,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国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的底色。


第二部分,红色基因留给我们的经验。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开始为人权而奋斗。在最早的党纲中即表达了对自由与人权的向往和追求。早在大革命时期,即明确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保障人民政治自由、生存权、劳动权等人权要求,并体现在工人运动的实践中。根据地时期,陕甘宁边区创造了大量法治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之前,从1931年建立自己的根据地开始,就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人权保护制度,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劳苦大众的基本权利,1942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上,我们也创造了独特的模式。习仲勋同志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讲话对司法工作提了三个要求:一是“把屁股端端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司法要以人民为中心,这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司法为民。二是“不当‘官’和‘老爷’”。法官、检察官不是“官”,是为人民服务的。三是“走出‘衙门’,深入乡村”。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实践这三个要求的为民便民的审判方式。我们今天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弘扬。


抗战胜利后,各解放区也都颁布了保障人民革命权利的纲领和政策。特别是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使当时全国3亿无地少地农民分得了土地,使农民获得了成为命根子的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正如一位美国人评价说:“新颁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年至1950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之前所形成的一系列人权保护制度,是我们必须传承的红色基因,也是中国法治和人权道路的初心和使命所在。


第三部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对于符合我国国情的人类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吸收和借鉴。要架起中国道路与人类共同道路之间的桥梁。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中国人权的进步是在世界人权的发展潮流中展开的,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演化的大趋势。虽然在解决人民的温饱即生存权方面,我们用四十年时间使8亿人脱贫,创造了世界人权保障奇迹,但要建成人权强国还任重道远。我们不能闭门造车,人类法治文明和人权文明的一切成果,我们都要吸收、借鉴、拿来为我所用。人权作为国家意识形态,1990年之前一直被认为是西方的专利,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但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上升到了宪法原则的高度,这表明我们对把人权作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制约公权、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证据审判、程序正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些先于我们而为西方率先创造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我们同样将之视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不但不排斥,反而要拿来为我所用,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坚持走中国自己的人权道路,又注重人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新时代,中国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为全球人权进步再添中国智慧。


第四部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创造。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部分。我们正在从事人类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伟大事业:在公有制基础上建成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前提下建成法治国家。这两大使命,人类迄今为止尚前无可鉴,需要我们自己勇敢地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注定要筚路蓝缕,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我创造。制度创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


我们已创立了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西方议会的每个议员都是一个独立的立法者,而中国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不具有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是集体行使。西方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他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才产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军事权等,它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这些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又一独创,协商式民主已是中国独立的民主形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的经济制度,也是我们的独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国家监察制度等,无一不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创造的。这是我们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的主体部分。中国宪法记载着29种人权,许多也是我们的自我创造,具有广泛、全面而真实的特点。


中国的人权事业建设经验之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理念,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之二是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之三是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人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之四是坚持所有的人权具有同等价值,又坚持现阶段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予以重点保障的原则;之五是既坚持走自己的人权道路,又重视人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中国已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道路。


新中国七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创造了三个奇迹:


第一,经济长期快速发展。2020年中华民族将整体摆脱贫困,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奇迹。


第二,保持了社会的长期安全和稳定。这被认为是中国创造的第二个世界奇迹。我们可以用三组数据来说明:一是命案的发生率,在10万分之0.6左右,中国是世界上命案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二是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中国一年只有110万件左右的刑事案件,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三是暴恐事件的发生率,新疆已经连续三年暴恐事件零发生,内地已经连续五年零发生。中国为国际反恐和世界安全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第三,中国的人权和法治奇迹。中国用三十年的时间取得了西方用三百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取得的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成就。这三大奇迹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权和法治的进步保证了中国的长期安全和稳定,社会的长期安全和稳定保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就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人权道路的重大意义所在。


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承载着中华法治文明复兴的期望。中华法治文明在历史上曾走在世界前列。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在唐代达到了历史高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复兴。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到2035 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华法系经过现代化改造和创新发展后,定能重回世界法治的舞台中央。法治强国和人权强国的建成,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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