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学:新中国70年多党合作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对民主党派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和定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6 次 更新时间:2020-04-16 16:24

进入专题: 新型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   理论创新   实践创造  

华正学  

作者简介:华正学,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教授。浙江 杭州 310025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多党合作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的重要体现是对中国各民主党派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定价值,彻底解决了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问题。定性质,即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认定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定地位,即确定民主党派的政党特性,认定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职能,即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功用,认定民主党派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定价值,即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归属,认定民主党派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主体。多党合作制度对民主党派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和定价值,是从“是什么”“为什么”到“怎么办”“怎么看”内在统一的接续联动,是由政治属性、政治地位、政治功能和政治价值构成的有机整体,建构起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理论张力和实践逻辑,形成对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坚定自信。

关 键 词:新型政党制度/多党合作/理论创新/实践创造

2018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联组会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指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文简称“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属性、根本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方位。新中国成立70年来,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真实广泛持久地维护人民利益,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可能导致腐败和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而导致的社会撕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有序有效发展,对人类政治文明作出重大贡献。多党合作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的重要体现是对中国各民主党派实现“四定”,即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定价值,彻底解决了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问题。“四定”开创了多党合作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崭新局面,形成了对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坚定自信。在以往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将上述四个方面单独分离开来展开研究比较多。这种研究方式有利于具体研究议题的深入,但不利于整体性把握多党合作制度70年来演进发展的轨迹。为此,本文从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主体——中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价值出发,全方位展示新中国70年多党合作制度的嬗变演进。


一、定性质: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


政党是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在政治上的结果。任何政党只要它存在、发展,就有体现和表明政党性质的问题。不能明确自己政党性质和政党追求的政党是难以立足的,甚至根本不能称其为政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性质问题是政党首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是一个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本质特征之所在,外界也是据此来判定一个政党的存在和决定对它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发展跌宕起伏,社会性质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跨越。无论是从新中国的建立还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无论是从新时期还是到新时代,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飞跃发展。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那些成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爱国知识分子为联系对象的各民主党派,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政党,就成为多党合作制度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民主党派的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还能不能与之合作、合作什么以及怎样合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就需要厘清民主党派的性质。只有在科学确定民主党派政党性质的基础上,多党合作制度才有进一步成长发展的空间。

问题的焦点在于,中国各民主党派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们大多诞生于抗战胜利和解放战争初期。它们在成立之初都是联系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中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具有鲜明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普遍赞同拥护《共同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经济社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政党,民主党派的性质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比如,1952年民建第二个会章第二条就明确指出:“本会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党。”九三学社1952年通过的章程第一条也明确指出:“九三学社是以小资产阶级文教科学工作者为主要成分的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政党。”[2]中国共产党结合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实际,也认为“它们基本上都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3]。

1956年底,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开始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党派原有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知识分子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原私营工商业者大部分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此情形下,民主党派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政党,对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而言,都是一个需要急切面对而且必须给予科学回答的问题。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民主党派依据中国社会性质的根本变化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坚定信念,率先对自身性质做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的判断。邓小平指出,民主党派已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毛泽东主席所指示的六条政治标准,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党,是“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2]633。民主党派对自身性质的“自知”,还必须得到中国社会和作为政治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他定”。只有这样,民主党派性质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但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性质总是在“仍然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和“真正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之间徘徊。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性质才形成了稳定的认知。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郑重宣告,我国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4]。随后,各民主党派通过党章修订的方式普遍重申,自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从此,民主党派“社会主义政党”的定性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认可下确定下来,并在以后的岁月里不再发生任何摇摆、松动和改变。

政党性质是政党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的综合。社会属性是政党性质的基础,政治属性是政党性质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关于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性质确认,是关于民主党派社会政治属性的科学界定。这一科学界定的内涵有三:第一,民主党派是标准意义上的政党,不是一般的简单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第二,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不再是原有的小资产阶级、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第三,民主党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不是西方那种竞争性、议会式政党。由此,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合法性存在被赋予了坚实的政治依据,为多党合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筑牢了基石。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战略高度审视这一定性,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性质确认,主要是从政党的社会基础、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的三维互动来考察的[5],符合中国民主党派发展的实际,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一切合法性政党存在的基本条件。同时,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定性表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你高我低的层次之分和门第之见。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定性,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真实写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作用的发挥和民主党派参政职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多党合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定地位: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确定民主党派的政党特性

明确各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政治属性,只是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民主党派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性问题,对于民主党派实际作用的发挥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指向。民主党派要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明确自己的政党定位,找准自己的政治方位,确定自己发挥作用的角色和空间。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民主党派在解决了定性问题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政党定位,即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凭借何种角色存在、以何种形式发挥作用。

政党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从政党产生的历史看,政党是阶级斗争或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传统政党制度的意识形态中,政党是为取得或维护政权而存在,并通过影响政治权力的行使而发挥作用的。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政治定性,虽然已经确认了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但是在多党合作制度语境下,民主党派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党。无论在中国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一种新型政党关系,即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参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经济建设,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简单地套用西方传统政党理论已经不能科学地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方位。正如周恩来在1950年4月指出的那样:“各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他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6]在这种情形下,怎样界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就成为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政治智慧和政治艺术的一大考验。对此,中国共产党从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出发,结合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概念,以此定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跳出了西方政党政治的藩篱,成功地实现了政党制度的“中国式”创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来界定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定位,历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检验,具有符合民主党派自身发展的历史逻辑。民主党派是在争取民族独立、反对独裁统治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相互走近的。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标志着民主党派开始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建国,通过并遵守《共同纲领》,民主党派成为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实际参与者。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形成之初,民主党派实际上就有了“参政党”之实,只不过受理论认识和实践展开的局限,中国共产党并没有以“参政党”之名定位民主党派。其间,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场合有民主党派是“具有阶级联盟的性质”的政党[7]、“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7]246、“部分劳动者的政党”[8]、“同我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9]等提法,但这些表述都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不是十分契合。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重新科学地界定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党”的基础上,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参政党”[10]的概念。民主党派“参政党”的政治定位,客观、准确地表达出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既明确了在国家政权中参政的民主党派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党际关系,又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有的位置、权利及结构,是多党合作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沿着这样的理论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日益丰富,民主党派的政治定位在“参政党”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演进到“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10]67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1]的高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来定位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符合民主党派的发展实际,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是民主党派政治地位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定位,形象地标明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状态,具有符合民主党派现实样态的实践逻辑。相对“执政党”概念而言,“参政党”的内涵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10]。“参政党”定位所揭示的是民主党派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也不是执政党,而是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基础相同、奋斗目标一致基础上全面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党。这种定位始自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共“五一口号”,其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成为常态。这是世界政党史上少有的一种政党政治存在:几个政党在政治上完全接受另一个政党的领导。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为民主党派创造发挥独特作用的空间和舞台,形成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和谐相处、共建共享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定位表明,在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完全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中,政党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并列的,不存在一个党领导另一个或另几个党的情况。政党制度的运行方式以竞争为导向,偶有的合作也是竞争中的合作。所以,竞争和对立是西方政党关系的本质特征。我国的政党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历史担当,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党关系中当然的领导地位。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性,以及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基础、奋斗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完全可以建立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我上你下”的竞争关系,更不是“有我无你”的敌对关系。因此,多党合作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即共产党领导与多党派合作。在多党合作制度框架内,民主党派只能是合作的党,而不是与共产党分庭抗礼的反对党,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和对立的政党关系。在政治属性上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可以平等,但在政治地位上不能平行、并列。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这种“平等但不对等”[12]的合作性存在,使中国共产党从“领导党”和“执政党”的意识出发,将民主党派定位为“接受领导”的党和“参政党”,成为关于民主党派政治定位的“中国式”创新。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定位,科学地揭示了民主党派的政党特性,具有符合民主党派政党规范的理论逻辑。在一些西方学者眼中,中国各民主党派无论怎样建设、发展,都很难被他们称为政党。他们对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成为所谓反对党进行集中攻击,进而认为民主党派不能视作“政党”。从一般的政党理论分析,构成一个政党的核心要件,不外乎政治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清晰、联系对象稳定、组织架构独立、实践活动持续、领导集体坚强等。从这个角度反观中国各民主党派,其规范的政党属性是充分且完全具备的。在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的共同奋斗进程中,各民主党派形成对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同,对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认同是自然而然的。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这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的本质之所在。

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定位,既表明了民主党派作为规范性政党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又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独有的品质。参政党的定位表明,中国各民主党派不是以谋取国家领导权而是以参加和影响国家政权、协助执政党建设国家为目的的政党,不是通过竞争而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安排来获得权力,是以合作方式而不是竞争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因此,参政党首先是规范意义的政党,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或社会俱乐部;其次是以合作的方式参与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其次,参政党不是执政党、不是亚执政党或参与执政的党。“参政党”不与共产党分掌执政权,而是“参政不越位”的合作者、“帮忙不添乱”的协助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协助而非主导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定位突破了传统政党理论非执政党即在野党的思维定式,丰富了人们对政党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开创了非执政政党成功参与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管理的独特路径和有效方式。这既摆脱了苏联一党制模式下其他政治力量无法参政的窘境,又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通过议会竞争赢得执政地位而相互倾轧局面,是对世界政党理论和政党政治的一大贡献。


三、定职能:民主党派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功用


“职能”指人、事物或机构在承担社会角色中应该和能够发挥的作用,是建立在责任使命基础上对应然与实然的一种实践诉求。每个政党都有其职能,都可以根据自身权利、义务和责任决定自己在国家、社会事务中应该承担的任务和使命,这便构成政党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的使命不同,其责任也不一样,政党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地位不同,政党的职能作用也不同。职能是政党价值的物质载体,是政党性质和地位的现实体现,更是政党应当具备的政治品质和政治技能。人类社会发展之所以需要政党,就是因为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担负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在现实的政治运行中,政治系统或通过政党协商后的制度安排,或基于政党竞争博弈后的实力均衡,确定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职责和作用。因此,外界既可以通过政党的地位使命推断政党的职能作用,也可以通过相关职能作用反观政党的地位使命。

多党合作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在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当然要担负起领导、组织、引领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责任和使命,责无旁贷地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心骨、领路人。在此前提下,各民主党派究竟要担负哪些与其身份、地位相称的职能作用,不仅中国共产党在反复思考、统筹谋划,各民主党派也在积极努力、主动作为。二者都在努力寻求最符合民主党派政治地位的政治活动舞台和权利责任空间。

从新中国成立70年的发展历程看,科学合理地确定民主党派的政党职能,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新中国成立之初,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严格遵守《共同纲领》,全面参与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成为事实上的参政党。此时,很多民主党派代表性人士纷纷参加到国家政权建设的实践中,担任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职务。但是,对于各民主党派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由于当时社会性质依然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民主党派性质也处在剧烈的变革之中。当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把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重要作用概括为“参、代、监、改”[13]: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的协商和执行;代表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对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通过学习和实践,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种对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准确定位,在随后不久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民主党派旋即被看作“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党派停止了活动,其政党职能也就无从谈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职能的认识,进入到用“作用”“职责”“职能”等概念表述的新阶段。1986年4月,中共中央统战部的报告第一次提到“支持民主党派行使其民主监督权利”[14]。1989年初,邓小平已经使用“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4]432的提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则把对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该文件不仅强调“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而且对“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也都作出明确规定。文件要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文件同时还对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作出规定,提出“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还对政治协商的形式、内容和次数也都作出详细规定。当然,该文件尚使用“作用”“职责”和“重要内容”的表述,还没有将它们与民主党派职能直接联系在一起。

真正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同民主党派职能联系在一起,并将其明确称之为民主党派职能的是江泽民。1993年,在中共中央举办的党外人士迎新座谈会上,江泽民首次规范使用民主党派政党职能的提法。他希望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开拓工作的新境界”[15]。在2000年召开的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再次提出“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各民主党派是参加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对人民政协上述三大职能的定位实际上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职能的基本要求。文件同时对“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等作出详细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要求。至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政党职能的认识和表述达到全面系统的新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建设,注重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断开拓多党合作的新局面。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16]。他还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就是这种民主最基本的体现。”[1]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注重运用党内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来确保民主党派行使职能,先后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报告或领导人讲话,第一次如此完整地论及民主党派职能,并将民主党派的三大职能一并排列,称为基本职能。这些文件也对新时代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参政议政的内容和体现,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和要求,作出细致规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第一次清晰明确地定位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而且对三大职能的实践内涵有了新升华,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认识发展到新水平。

正确认识和充分把握民主党派的政党职能,事关民主党派性质和地位,是科学厘定民主党派地位、巩固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的大事。确立并赋予符合民主党派身份地位的政党职能,对民主党派发展和多党合作制度巩固至关重要,是多党合作制度需要高度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新中国成立70年来,多党合作制度之所以不断发展完善,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经验就是,中国共产党总是能够从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在本质规律出发,结合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根本要求,结合中国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开放对多党合作、统一战线的具体要求,对民主党派的政党职能作出科学合理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规定,从而既推动了民主党派的成长进步,又有助于中国政党制度的发展完善。实践表明,民主党派的政党职能完全是由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各民主党派参政党的特点所规定的。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政党职能最终落定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政治智慧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多党合作制度本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更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的选择。


四、定价值:民主党派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主体,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归属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的维度来理解,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效益。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带来的效益越大,客体对主体就越有价值。民主党派是政治组织,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民主党派价值更多地是指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即民主党派对多党合作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价值。从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而言,民主党派价值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价值合目的性及发展合规律性。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判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必须立足多党合作制度的大背景,结合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定位,参照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职能作用,严格遵循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五个能否”①的检验标准。唯有如此,才能科学把握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深刻洞悉多党合作制度演进发展的基本规律。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主党派以自身的组织优势和称职的角色扮演,充分地彰显了合法的制度存在和独特的政治价值。中国共产党通过多党合作制度对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认知评价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从统一战线的政治意识出发,将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定位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由此引发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革命性变革。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启,新中国建设与发展的主题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开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一切政党、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其合法性存在和政治价值都必须有利于人民共和国的巩固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才可以谈论其政治价值和政治价值的大小。一如毛泽东早就指出的那样:“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7]各民主党派诞生于反对独裁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革命年代,“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贡献”[4]。但是,怎样判定并表述民主党派的这种贡献,不仅对于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要,对于各民主党派更是十分关键。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判断总体上是科学准确的。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结合民主党派遵守《共同纲领》、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的实际,提出民主党派“基本上都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3]。毛泽东在听取中央统战部关于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也指出:“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同时,毛泽东还严厉地批评了那种认为民主党派只是“一根头发的功劳”的观点[7]6。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要有两个万岁,一个是共产党万岁,另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党的八大也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第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二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也作出了“各民主党派已经基本上成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7]的定位,随后更是肯定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7]246。正因如此,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才可以发挥“参、代、监、改”的功能,成为事实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政党。

在整个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价值作用总体上是高度肯定的,只不过这种肯定性的结论始终是从是敌是友的革命意识出发来判定的。面对社会性质的根本转变和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发展的重任,新中国一切政治力量都必须经过社会主义这个试金石检验。所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多地将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表述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带有非常强烈的历史时代感。这种带有强烈政治革命色彩的话语表达和价值定位,一方面,符合当时特定的历史发展环境,契合民主党派的政治身份;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从敌友判断出发来界定民主党派政治价值。这样的价值判定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和不足是太过简单化,整体上属于制度外的价值定位。“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淹没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洪流之中。

其二,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规律出发,将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定位于“参政党”,由此引发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革命性转换。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新时期最伟大的成就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巨大成功,中国人民从此“富起来”。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一方面不断为多党合作注入新活力,使得多党合作的理论更加丰富、实践更加全面;另一方面,不断为政治制度增添新内容,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这一时期,为了汇聚起参与改革开放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凸显大团结、大联合主题,对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更加重视,更加强调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对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界定突破简单的敌我二分的界限,开始上升到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高度,特别注重从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特点优点视角来判定多党合作以及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重新确认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标志着我党开始将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由阶级联盟转变为政治联盟。1979年8月,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提出“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和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18]。10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宴请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4]205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从政治制度的高度论及多党合作。邓小平的讲话明确传达出这样一个信号,中国共产党已经将多党合作纳入我国政治制度范畴中作总体设计和整体思考。这同时意味着,厘定并判断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必须立足我国政治制度的大视野,一方面通过政治制度的整体来管窥民主党派的价值,另一方面借助多党合作的实践来丰富政治制度的内涵。

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中国共产党将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由八大确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的确立,凸显民主党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价值。1986年7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明确说:“我党领导下的多党派长期合作,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9]23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不仅正式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概念,而且将这一制度建设明确纳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1989年12月,《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9]145至此,中国共产党关于多党合作制度中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判断,已经完全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了。自此,中国各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具体结论可能会因时间、地点和不同人的不同认识而有所调整,但是,中国各民主党派政治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总体判断已经就位,大方向已不可能有任何改变。

其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从新型政党制度的坚定自信出发,将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由此引发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革命性跃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11]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1]。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党派政治价值认识的又一次重大飞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治价值判定,同前两个阶段敌我二分的政治定位、本质特点的制度定位相比,这是一个文化自信的文明定位。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党制度“三新”的论述,需要更多关注“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的限定。如果说体制的设计和制度的生长会由于行为主体的不同而很难比较优劣的话,那么,基于不同文化土壤而生长的制度文明则会因文化本身的多样性而确立自身存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政党制度的阐述,不是从一般的意义,而是从制度文明的高度关照并论述这个问题的。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才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它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实际,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1]从制度自信开始,到制度文明收尾,从人类政治文明的高度评价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定位新型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价值,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该重要讲话的一个基本特点。

可见,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完全是由其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方位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决定的,是通过其充分行使和履行三大基本职能来体现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优点内在地决定了民主党派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程度、参与多党合作的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奋斗的贡献度。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依托于多党合作制度而存在,因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而展示,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而坐实。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更多的不是以民主党派自身的独立形态体现出来,而是需要借助于中国共产党、依托于多党合作制度、建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来凸显。所以,观察、分析和把握民主党派的政治价值,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多党合作制度的实际运行出发,从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进程出发。在多党合作制度语境下,民主党派能够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民主党派政治价值的最大彰显,不仅体现在自身的奋斗里,而且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民主党派最大的政治价值,就是多党合作制度因民主党派的存在而具有价值。


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多党合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表明,对民主党派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和定价值,是多党合作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是多党合作制度得以建立并运行的前提。只有率先明确民主党派的政党性质,解决好“是什么”的问题,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合法性存在才具备前提,才能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只有科学确认民主党派的政党定位,解决好“为什么”的问题,民主党派才能找准自己的政治方位,找到自身发挥作用的最佳边界。只有合理界定民主党派的政党功能,解决好“怎么办”的问题,民主党派才能科学确定发挥自身作用的最佳方式,避免越位与缺位;只有恰当评判民主党派的政党价值,解决好“怎么看”的问题,民主党派才能确定自身的政治自信,进而从制度自信走向制度文明。多党合作制度对民主党派性质、地位、职能和价值的“四定”,是从“是什么”“为什么”到“怎么办”“怎么看”内在统一的接续联动,是由政治属性、政治地位、政治功能和政治价值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多党合作制度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坚定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自信的“压舱石”。对民主党派定性质、定地位、定职能和定价值,在最根本问题上锚定了中国政党制度的“四梁八柱”。这不仅使中国政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世界政党政治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选择,对政党政治这一普遍性问题作出了“中国回答”、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是中国政党制度对世界政党理论和政党政治实践的伟大创造。

注释:

①“五个能否”标准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五条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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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6:803.

[14]萧超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专题资料汇编[G].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803.

[15]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3-01-22(1).

[16]习近平.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N].人民日报,2018-02-07(1).

[17]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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