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金焰:“病毒原来不学法” ——新冠病毒疫情下的传染病防治法律预警机制反思与完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16 次 更新时间:2020-02-17 22:05

进入专题: 新冠肺炎   法律预警机机制  

顾金焰  


一、缘起:“病毒原来不学法”

有一天,偶然微信里看到,有些评论8名因率先发现武汉不明肺炎的医生受到训诫事件时有人的留言:“谣言未散江城乱,病毒原来不读书。”

后来,通过媒体报道,发现武汉市长在面对疫情越发严重,不得不采取封城等有力举措时,承认预警信息或有不到位的地方,并且认为需要依法上报作为自己的辩解理由时,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就不得不去仔细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从现有法律角度来看,市长所言依据现有法律的确不无道理。但背后的法律机制设定是否合理则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研判下文将会详述。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也许更为准确的说法是:“谣言未散江城闭,病毒原来不学法。”

是的,病毒是不会读书和学习法律的,它按照自己的规律发生、传播和消灭。科学发现病毒的规律,法律管控人的行为。法律不能管控病毒的行为,于是法律就需要主动适应新病毒发生、传播和消灭的规律和过程,而不是相反——比如期望病毒按照我们人类的设想节奏来规范。由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下一场可能发生的新型病毒袭击中生存下来,其中的法律又该如何完善,并起到应有的、更高效、更好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就让我们先目前这场新冠病毒疫情中呈现的法律问题(Luan xiang)入手,再简要分析一下现有的有关法律规范与机制,最后我将试着分析并提出完善法律的初步建议。


二、问题:武汉到底有无权限披露?

据新浪新闻转《南方都市报》载,1月27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被问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回应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地方政府必须经过授权后才可披露。[1]

《南方都市报》的更详细报道是这样描述的。“周先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疫情其实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我们既有披露的不及时的一面,也有利用有效信息来完善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对于披露不及时,希望大家理解,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要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信息之后,授权之后才能披露,这一点在当时不被理解。”[2]

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周市长的原话,我们找到原来的央视13套的采访视频仔细研讨。再一查阅,发现《澎湃新闻》上作了全部采访的文字实录。以下就是2020年1月27日来源于《澎湃新闻》中《“我们愿意革职以谢天下”,董倩采访武汉市长周先旺实录》部分精彩内容:(为便于区别,斜体表示)

“主持人:周市长,其实全国人民都希望你们,刚才您也说了,做出一个在治理能力方面做出一个很好的应对,另外一个在不断地学习中能够不断提升。但是大家也很期待,你们怎么能够得到既及时又准确的信息?能够让你们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16:04)


周先旺:这次我们的疫情其实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我们既有披露不及时的一面,也有我们利用很多有效信息来完善我们的工作不到位的一面。前面这个披露的不及时,这一点大家要理解,因为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它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我才能披露,所以这一点在当时很多不理解。后来特别是元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这个病作为乙类传染病,并进行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而且要求属地负责,从这之后,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就主动多了。而且在很多方面的一些强硬的措施上,不是慢半拍,那是可以说是硬了一拍,比如说关闭离汉通道的问题,暂停我们的城市的地铁、公交、轮渡,包括武汉出去的长途公交车,这是很果断的。(16:04)” [3]


从以上实录可以看出,武汉市长表达了以下三点信息:(1)承认信息有披露不及时的一面,也有利用很多有效信息来完善工作不到位的一面。“前面这个披露的不及时,这一点大家要理解。”(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市长在获得信息和授权后才能披露。(3)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这个病作为乙类传染病,并进行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而且要求属地负责,武汉就采取了果断举措。

第1点是体现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高风亮节,从抽象意义上作了说明与沟通。第2、3两点又从实质上进行了有力的辩解。如果第2、3点均成立的话,无疑体现了武汉是依法披露,工作是到位的、并且卓有成效的,完全用不着自我批评。反倒是作为老百姓的我们“大家要理解”才对。

武汉市长的上述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是否无权进行传染病疫情披露?

让我们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再来仔细研读一下。

该法第19条和第38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的确,按照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疫情的预警权限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一级政府。疫情的信息公布权限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一级政府,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武汉市政府确无疫情公布权限。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首次公开发布通报称,有多例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城有关联。1月9日专家组确定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而早在2019年12月8日,武汉即发现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告诉南都,宣布某类疾病是否为传染病,前期需要很多工作,当前传染病防治法将公布权限明确为中央职权是合适的,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4]

那么,这种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值得反思和是否合理呢?这就是本文需要重点探讨的地方了。

甚至也有医生被训诫事件发生。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讲疫情真话被训诫的武汉医生李文亮:想尽快回到抗疫一线》报道显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1月3日出具的训诫书载明: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不属实言论。[5]这其中是否也有传染病防治法里规定疫情公布的权限设置过高的原因呢?为何人们会觉得医生发表专业意见是正常的,甚至人们觉得疫情发生时,有人及时说出事实真相可能有助于防止疫情的传播。有公益机构认为这是一种值得奖励的行为,并给予了李文亮医生10万元奖励。[6]

这里具体仅就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预警机制作一探讨,以利于下一次新的传染病袭来时,我们将拥有更为健全的法律预警和信息公布机制。


三、现有机制分析:和我们想象不一样的法律

(一)现有法律规范的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确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可能你会想象出这样一副场景,当某个医院收治了传染病,医生知道后,就会告诉医院领导,医院领导就会告诉当地政府,或许是县一级、市一级的卫生主管部门,然后县或市一级政府就会发生预警,上报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可是,这就是我们普通人的想象了。

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比我们所想象的完备和细致的多,也多多少少和普通人的想象是不大一样的。实事求是的讲,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还是非常健全的。让我们来简要梳理一下《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1条明确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2)第2条明确,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第3条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4)明确甲类、乙类和丙类的具体包含哪些传染病。并且规定了如何增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从此,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法治轨道。


(5)第5条到第12条,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切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法律职责和主要功能。


比如,其中主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5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7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12条) 


 2. 关于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防治法》接下来从第二、三、四章分别专门规定了传染病预防、报告、控制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系统规范了传染病预防。

其中第17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重点来了,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可见在传染病的预警方面,的确发出警报的权限只有两种部门,一是国务院卫行政部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地方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有上报的权限,以及接到预警后按照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就是我们的预警法律规范。


医疗机构又如何做好预警工作呢?该法第21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3.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31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3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3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35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第36条)


以上可以看出,在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也是有着严密的规定的。既规定了向上报告的机制,也规定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报告或通报机制,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本单位人员之间的告知机制。


那么,由哪个部门负责向一般普通大众告知疫情信息呢?在第38条也有规定。

第38条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可见,按照目前的规定,疫情信息公布的权限只能有三种机关,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全国的疫情;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三是得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行政区疫情信息。


(二)分析:优势与与不足

由以上梳理可以看出,现有传染病在预防、预警和信息通报方面,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细致、全面的,并且有着严密的体系。相信在制定过程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院等部门的专家,以及法学专家等也都付出了艰苦卓绝的调研、论证以及立法及修法工作。然而,时至今日,我们在面临突发的、新型传染病毒爆发的特殊情况时,却不得不发现,这样一部精心设计的法律,在实践中却显得捉襟见肘、有些难以快速应对社会现实中病毒的肆虐。

其中值得反思的、或许是不足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传染病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层级太高,通常传染病爆发一般总在基层,预警的信息传导路径长、确认环节多。

这样一来造成两种现实情形,其一,中间要经过一个信息传导过程才有可以发出预警信息。其二,需要上中下几级反复确认才能发出有效预警信息。

以本次武汉发生的不明肺炎为例。可能的信息传导路径是相当长的——武汉当地医院发现情况,由医生报告院领导,医院报告给当地疾控中心和卫生局,卫生局上报给武汉市政府,武汉市政府报给省一级卫生局、疾控中心和省一级政府,省一级政府再报给国家疾控中心、国家卫健委。这其中,只有国家卫健委、省一级政府有权限决定是否拉响预警。于是我们才会看到,需要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专家参与,比如钟南山院士2020年1月18-20日从广州到武汉前往武汉金银潭医院和武汉疾控中心了解情况,随后赶回北京才确认人传人。[7]也许在这期间或在这前后,还有许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作了大量分析、联系沟通工作的。


这就象某地发生一起可以绵延燃烧的火灾,火灾已经发生,需要发出预警,但是需要层层上报到省一级、国家一级才能拉响预警,但往往等到层层报告上去、再派人下来确认、汇报决定后,灾情可能已经有所蔓延开来。


2. 应对已知传染病容易快速反应,应对未知传染病容易反应慢上半拍。

按目前的法律,发布传染病预警信息,需要确认传染病的种类或名称。对于已知的传染病在当地就容易认定,未知的传染病已经发生,但是当地医疗机构无权作出有效认定,只能依赖于国家一级卫生行政部才能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认定新的传染病层级高,要求一定权威是对的。但是对于基层发生的不明肺炎传染病,是否可以在未鉴定出名称时就可以由当地发生预警信息,这也是值得探讨的。

这就使得我们思考,我们需要把预警信息及早发布还是等到认定清楚了再行发布?我们是否需要区分事实信号还是认定信号?就比如一场火灾发生时,大家都知道区分某地发生火灾这一事实信息,以及发生火灾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是不一样的一样。



3. 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控制之间存在关联,如果不能及时预警,疫情控制举措就会受到一定影响。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一系列疫情控制措施。

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几点。(1)一旦发生疫情,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采取隔离措施医学观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2)一旦发生疫情,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可以立马采取更多的、更为果断的措施,比如停工停业停课、防止聚集甚至封城等紧急措施?武汉当时面临的情况之所以要等待上级决定,国务院会议、等国家卫健委确定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且按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后才采取措施。或许按该法第42、43条,成就的条件是,“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能采取紧急举措。何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条件当然一是要由有权限的机关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确定该病属于甲、乙类传染病。而通过前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就会知道,现行法律规定要确定第一点,只能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是省一级政府;确定第二点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四、完善建议

(一)关于传染病预警

1. 建议将传染病预警与认定公告区分开来。

预警是一个事实判断,认定公告是一个法律判断。

预警就象是发生火灾时第一时间拉响警报,一是满足所区域的人们的知情权、隔离权、逃离灾难的权利。二是,便于当地政府、疾控中心立即采取措施。至于认定为何种病毒、何种传染病、是否属于目录里的甲类、乙类、丙类、是否该由何种机关来认定以及原因等,均先不用在预警范围内做更多研讨。


2. 考虑到传染病的预警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威发布信息,传染病也不是象火灾那样可以直观的确认,也不是可以随意拉响警报,建议预警环节可以和传染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一样,放在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并根据属地管辖范围进行预警发布。


3. 修法建议:

建议《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的传染病情况,应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社区居民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到所在居住区域的疫情预警信息。



(二)关于传染病报告、通报和公布

1. 对于未知的传染病,不仅需要报告、相互通报,并且,也要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传染病如实的向所在区域居民进行公布。所在区域的居民和新闻媒体有权获取疫情信息、监测、预警信息。


2.修法建议

建议第34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辖区居民和新闻媒体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社区居民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到所在居住区域的疫情信息。



(三)关于传染病控制


1. 将预警与采取控制的条件区别开来,采取控制与预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预警是一个信息公开,属于民众的知情权范畴,控制是一个行政举措,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

2. 将传染责管控责任与预警责任区别开来。

传染病防治法律与消防法律的对比,消防火灾的应急管理就重在预防的同时,绝不担心拉警报,而是促使消防机构千方百计预防和救火,责任的认定也是事后才定,并不需要在警报、采取控制措施时担心的。

3. 预警与控制都需要尊重专业的力量。

传染病的控制,一是因为传染病也是一种疾病,根本上还是需要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的医护人士、科研人员的辛苦努力,攻坚克难,战胜疾病。最终是医生来“捡底”,由医护人员辛苦工作打败疾病。二是传染病与一般病不同之处还在于需要采取一定的社会管控举措,克制其传染性。所以,各级决策者实际上是需要尊重专业的力量的。

4. 修法建议

   在修改前述关于传染病预警、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等法条后,传染病控制的第42、43章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衔接和执行了。也就是说,当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限并应当向社会通报相应的预警、监测信息时,就可顺理成章的按照第42、43条的规定采取紧急举措了。如果在没有修改相关预警、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条款时,传染病控制相关条款也就仍会受到一定制约,从而需要重新探讨其他修改举措了。


*顾金焰,法学博士,律师。

注释:

[1] 《武汉市政府无权公布疫情?专家称预警信息等可公开》新浪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20-01-29/doc-iihnzahk6843548.shtml,2020年2月3日访问

[2] 《武汉市长承认信息披露不及时,若封城惹不满愿“革职以谢天下”》南方都市报,

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1/28/c3029594.html,2020年2月3日访问

[3] 《“我们愿意革职以谢天下”,董倩采访武汉市长周先旺实录》,《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2020-01-27》,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659034,2020年2月3日访问

[4]《武汉市政府无权公布疫情?专家称预警信息等可公开》新浪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20-01-29/doc-iihnzahk6843548.shtml,2020年2月3日访问

[5]《上游对话:武汉医生李文亮确诊新冠肺炎,曾因“造谣疫情”被训诫》,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316763746098028&wfr=spider&for=pc,2020年2月4日访问

[6] 《公益基金会奖励被训诫医生10万元 他敢于说出真相》,上游新闻,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20-02-01/doc-iimxyqvy9538867.shtml,2020年2月4日访问

[7] 《84岁钟南山告诉大家不要去武汉,自己却奔赴一线!照片令人心疼》北京晚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6382356252235640&wfr=spider&for=pc,2020年2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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