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的稳定
两点之间只能划一条直线。这条直线并不能固定任何一点的地位,两点尽管可以不改变这距离而四处移动。若要固定这两点和其间直线的位置,只须再加一点,划成一个三角。三点之间要能维持三条直线的长度就只有一个三角的形式。两点地位的固定得靠第三点的存在。这是结构学上的原理,在社会团体的形式中也常常看见,两人间的关系靠了第三者的存在而得到固定。
雷蒙德·弗思说:“舞台上或银幕上的三角是二男一女(近来也有二女一男)间爱的冲突;可是从人类学者看来,社会结构中真正的三角是由共同情操所结合的儿女和他们的父母。”
我在上面已经说明: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这两种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这是三角形的三边,不能短缺的。
夫妇和亲子两种关系固然是相赖以成,但是很少是同时在事实上完成的,除了结婚前已有孩子的男女,或是续弦。在普通情形中,缔结婚约的时候,三角中两点间划了一条线,还有一点是虚悬的,两边还是虚线。虚点不是没有点。这虚点是正在创造中,给予已有的两点一个动向。但是虚点也不是真有一点,因为这点可以老是不实现的。三角形在创造中是一个动的势,其中包涵着一股紧张和犹豫的劲。这时的男女说是夫妇既不完全,说不是夫妇又觉得不合——表示着一种不稳定的关系。
社会对于这种不稳定的关系,大多是不十分肯定认为是正常的关系。在广西,花篮瑶中表示得很清楚。我在上章里已提到过他们的情形。夫妇间的共同生活要到生了孩子之后才正式开始,在他们看来结婚到生孩子之间的一段时间是实现夫妇关系的预备。最有意思的就是他们把结婚的仪式拉得很长,要到孩子满了月才算结束。最重要的一节仪式,向社会公布婚约的“结婚酒”一直要到请“满月酒”时才举行。在他们看来这是很合理,而且很经济;反正结婚后不久就要生孩子,分两次请客不如合并在一起。可是在我看来,延期的意义却不止经济而已。我已说过在这期间,已结婚尚没有孩子的夫妇,若要离异,所需的手续和解约相同;这时新妇回娘家的时候很多,和婚前生活并没有太重大的变化。这表明在他们心目中,没有孩子的男女间的夫妇关系是预备性质,还没有到条件具备的程度。这种关系是不稳固的,不宜向社会宣告婚姻的确立。
花篮瑶不但在实际生活上,而且在仪式上,特别强调孩子的出生是夫妇关系完成的条件。在生育孩子,担负起抚育作用之前,夫妇关系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他们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比未举行初步仪式前有所增加。在我们社会里虽则没有这样明显的情形,但是在若干方面也表示出相似的意思。在称谓体系中,媳妇的称呼很多是从她和孩子的关系中得来的。她的翁姑和丈夫时常称她作“某某的娘”。没有生孩子之前,家庭里其他的人很不容易称她,所以很多时候是没有称呼的,或是用不很确定的称呼。在这种情形下,除非在当面的情境里才能有配合的行为。没有称呼必然不能充分地参预这新的社会团体。在昆明土语中,有直呼这种媳妇作“写未生的娘”写字是小名的普通助音,未生是虚悬的孩子。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上文所用虚点虚线等并不只是为我们分析上的方便,而是实际生活中应用的标记。
夫妇关系没有完成,或是已婚的妇女尚没有取得她的社会地位之前,独立的家庭是不易建立起来的。现代社会中,儿女一结婚就和父母分居去经营独立生活,这并不是普通的情形。有很多地方,新婚的儿女要经过一个附属的时期。在我们农村里,男女结婚之后,常常要等一个时期才闹分家。独立成家的大多是已有孩子的夫妇。特罗布里恩德岛上人新婚的时候也是和父母一起住的。一定要双方婚礼交割清楚,新夫妇才能另筑新巢,而婚礼交割清楚为时已近一年,独立的小家庭大多已是有孩子的了。
社会对于没有孩子的新夫妇予以特殊的待遇是有理由的,因为在这时期中夫妇关系既未完全,又不稳定。关于这一点,美国的离婚统计表示得很明白。在西洋社会中固然承认结了婚的男女就可以独立成家,可是事实上这对子婚姻的稳定是很有影响的。据美国普查局宣布;1924年离婚案件,有35.7%是发生在有孩子的夫妇间;53.9%是发生在没有孩子的夫妇之间,其余不明。我们若想到所有夫妇中有孩子的比没有孩子多得多,而没有孩子的夫妇中的离婚数却占了整个离婚人数一半以上,很可以看到孩子在稳定夫妇关系中的作用了。
男女间若是只有一条直条的关系,这关系的内容实在只是两性合作,以相互的感情来维持的性爱。我已说过,性爱是流动而且是多元的。每一点和异性的任何点都有发生联系的可能。可是这种多点的联系却不会发生三角结构的。一般在舞台上或银幕上惯见的剧情,虽则被称为三角恋爱,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第三点和已有两点并不能同时发生联系,而成为三角。它只联着两点中的一点和另一点是处于相反的方向,因之不但不能稳定原有两点的联系,反而增加了两点之间的离散倾向。
图为电影《歌剧魅影》(The Phantom of the Opera )中“魅影”与女主角克里斯汀的剧照。故事讲述了在巴黎的一家歌剧院中,一个来自剧院地下迷宫的“魅影”爱上了女演员克丽斯汀,暗中教她唱歌,帮她获得女主角的位置,而克丽斯汀却爱着剧院经纪人拉乌尔,由此引起了嫉妒、追逐、谋杀等一系列情节。故事的结尾耐人寻味,“魅影”放下了执念,离开了女主角,只留下了自己的面具和披风,从此消失在歌剧院的地下迷宫中。故事中“魅影”、克里斯汀和拉乌尔的关系并未形成稳定的三角形,可见任何只有两性的关系中,另外一个点的出现会离散原先的两点关系,而无法形成稳定三角的。[图源:douban]
孩子在没有成熟前,正是他需要抚育的时期,他是和父母同时发生联系,所以我们可以说是形成了个社会结构里的三角。我们在以下几章中还要详细分析这三角形中的感情错综,以及它的分散;在这里我想补充上章所论夫妇之间调适的困难,加一些话。
在外婚的规律之下,社会把生活历史相异、身世不同的男女结合成为夫妇;虽则我们已见社会用了各种方法,使结合的男女在过去经验上相差不致太远,可是过去的历史是无法修改的。为了谋夫妇关系的美满,我们还得偏重于男女之间的调适作用。我在上章之末已经提到这一层。恋爱可能促进男女之间的调适作用。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是孩子给夫妇间调适作用上的帮助。
帕克教授说:“和动物比较来说,人所生活的世界不是二度而是三度的。”所谓三度是指过去,现在,和将来。“人能回顾前瞻,所以人的生活中有一种紧张及犹豫,足以破坏已经成立的习惯,或解脱尚没有成立的习惯。在这紧张的犹豫的时间中,活动的方向受当时态度的支配,实较已有的习惯为甚。”两性的享受不带有对于将来的瞻望。各人为了自己的满足不易有个共同的憧憬。这种生活不是三度的,因之各自被习惯所支配,使他们不易和洽。要打破这历史的不同习惯的障碍,必须创造出一个共同的向未来的投影。孩子不但给夫妇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将来的展望,而且把这空洞的将来,具体地表示了出来。结婚若是只是指两性的享受,这种关系是不易维持的。可是结婚却开启了另一种感情生活的序幕,孩子出生为夫妇两人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孩子不但是夫妇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是夫妇性格上结合的媒介,从孩子在夫妇关系上的创造性,使我们对于“三角形的完成是孩子的出生”这一句话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
家庭的概念和实体
上节里我说明了夫妇只是三角形的一边,这一边若没有另外一点和两线加以联系成为三角,则被联的男女,实质上,并没有完全达到夫妇关系。社会对他们时常另眼相看。这是一种过渡的身份。孩子的出世才完成了正常的夫妇关系,稳定和充实了他们全面合作的生活。这个完成了的三角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术语里被称作家庭。在概念上家庭就等于这里所说的基本三角。
父母子所形成的团体,我们称作家庭。家庭一词在这里是一个用来分析事实的社会学概念,它的涵义和日常的普通用法,可以稍有出入。在我们中国,一般所谓家庭常指较父母于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大。有人用小家庭来专指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用大家庭来指较广的亲属团体。可是大小家庭的分别,并不单在数量上,而最重要的,是在它们的结构上;而且在所谓大家庭之中,父母子所构成的基本团体并不被抹煞的,较广大的亲属团体无不以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其核心。所以我们在概念上仍需要对于这基本三角有一专称的名词。
在这里我想附带指出文化比较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要点。文化科学不能不建筑在一套叙述文化事实的名词上,而供给名词的语言体系总是属于特殊文化的。用甲文化中的名词来叙述乙文化中的事实,时常会发生困难,因为甲文化中的名词的意义是养成在甲文化的事实之中,甲乙文化若有差别之处,乙文化的事实就不易用甲文化的名词直接来表达了。这就是做文字翻译工作的人时常碰着“无法翻译”的地方。可是我们若不把“无法翻译”的翻译出来,文化比较研究也就无从说起。要想把一切不同文化中的事实能相互翻译得转,我们须有一套可以应用于任何特殊文化的普遍概念。
我们是否能得到这一套文化的普通概念呢?这问题的回答得看我们对于文化性质的看法了。从我们看来,任何文化都是根据当地人民在社会中生活所必需的条件而发生的。若是我们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相同的,则千变万化的文化也必有一个相同的基础。在这文化的相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寻到一套相共同的概念,这是文化比较研究的基本理论。无疑的,这套相同的概念,依旧是须用特殊文化中的语言来表达的,因之,在文化科学中所应用的一套名词所具的意义,有时和特殊文化中日常所应用时的意义不尽相合。婚姻、家庭等就是这类名词的例子。
可是,我们还得追问,家庭是不是一个文化研究中的普遍概念?这就得要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是否普遍的文化事实,还是只限于特殊文化中的事实?若是一个读者想在人类学的书本里去寻求这问题的答案,他一定会觉得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社会进化论者认为人类曾经不少阶段才进化到现有的方式。现有一夫一妻的婚姻也是从别种婚姻方式中进化来的。在最早的时期,人类和很多动物一般,两性关系便是漫无限制的;他们更认为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是二而一的,所以在这个阶段中,依他们的推想,一定无所谓个别婚姻,而是一个乱交的人群。
在一个乱交的人群中,我们很可理会进化论者的想象,一个人只能认取他的母亲,不知道谁是父亲了。在这种想象中,我们可以见到,他们认为社会性的父母,一定要像我们社会中一般,根据生物性的父母,再进一步推论,在这种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中,社会上的基本关系只是母子关系,因之形成了一种女性中心的母权组织。这时候的男子大概有些像雄性的蜜蜂,除了生殖之外没有什么事要做的。
走婚是云南和四川的少数民族摩梭人的独特婚姻方式,摩梭人是母系社会,除了少数因为要增加家庭劳动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没有婚姻制度,只有在晚上男方会到女方家居住,白天仍在各自家中生活与劳动。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的话,在白天约好女子后,会在半夜时分到女子的“花楼”(摩梭成年女性的房间,独立于祖母屋即“家屋”外),传统上会骑马前往,但不能于正门进入花楼,而要爬窗,再把帽子等具有代表性的物品挂在门外,表示两人正在约会,叫他人不要干扰。然后在天未亮的时候就必须离开,这时可以由正门离开。若于天亮之后或女方家长辈起床之后再离开,则会被视为无礼。[图源:baijiahao.baidu]
这种学说刚巧适合于十九世纪风行一时的进化观念。因之婚姻进化阶段说也应运而生。人类学中最初用实地研究方法的摩尔根根据了他在北美土人中所实地看到的亲属称谓,推论出一套婚姻进化阶段来。人类从乱交开始经过若干阶段才到一夫一妻制,这些阶段是:Consanguine Family(兄弟姊妹间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unaluan Family(一群姊妹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男子,或一群兄弟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女子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Pairing Family(一男一女间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但并不排斥婚外性生活),父权家庭(一男和多女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摩尔根在人类学上的贡献是很大的,但是从称谓方式去推测婚姻方式却存在着还应当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我在论亲属关系时将详细加以讨论。现在的人类学家对摩尔根所订下的婚姻方式进化阶段表有很多讨论和修改。在我看来,主张婚姻方式曾经有过种种变化是有根据的。我同意婚姻方式是人类历史的产物,一切社会制度的形式都是手段,手段必须依着处境而变动。较固定的是人类生存的需要。研究文化的人是应当去观察人类怎样在不同的处境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以满足生存的需要。有些反对进化论的学者想把婚姻关联到人类生理的机能,心理的机能,藉以替婚姻形式打一个永存的保证。这种企图在我看来因为没有多大希望、所以我在上文曾称作走不通的捷径。
婚姻的方式可以变,一定会变,曾经变过,都是可以说的。可是它所以变是要看两方面:一方面是婚姻的功能;一方面是当时的处境。除非我们明白了人类里为什么有婚姻,否则我们是不会找得到它形式上演变的道理的。依我在上文中说的,婚姻是人为的确立双系抚育的手段。若是不必人为,如生理论,心理论,人类中无需婚姻;若是不必抚育,抚育而不必双系,人类中也无需婚姻,“不必人为”和“不必抚育”这两个前提是被人类的生理基础所否定的,我们不必多说;“不必双系”是可能的。这可能性是决定于另一原则就是效力。抚育既是不可避免,所以人类的问题也就是怎样才能有最有效的抚育。婚姻的方式就是依这标准来决定的。固然,人不比其他生物,依自然选择来获得在一定环境中最有效的个体形式,人的文化是要人去创制的,当处境改变,旧有的制度的形式已经减少了或失去了达到它的目的的作用时,人可能会陷入困苦中而不知道怎样去改造他们的制度的形式。在这个时间,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的病态”。有人认为功能学派是以“存在为合理”,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学者并不发生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他们是以人生活最大满足的现实标准作为健全和病态的标准。功能学派也决不忽视社会的变迁。相反的,他们要在比较方法(变异和变迁)中去寻求社会制度的功能。
在过去的历史中,人类似乎找到了一个比较上最有效(效力总是相对的)的抚育方式,那就是双系抚育。在生活程度较低,每个人要耗费大部分的时间在生产工作里,再加上私有财产的制度,抚育这件与社会生存有极重关系的事务,似乎交给小团体,一男一女,去负责,要较大团体为可靠和有效。在这种情形中,家庭这三角结构也成了抚育孩子的基本团体了。在我们所看到的各种社区中,包括摩尔根实地调查的北美土人在内,没有不是如此的。所谓乱交、母权、群婚等等至今不过是一种猜测的可能在以往有过的社会方式,但是至少还是没有以现有可以考察的事实来证明的。
若是容许我也作一种猜测的话,这些方式发生在过去的机会也许比发生在将来的机会少得多。在目前社会事业发达,集体责任的加强,私有财产制的消蚀,很可能改变抚育的有效方式。那时候婚姻是否需要也成了问题至少它的性质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可是这些都是将来人类学家研究的对象,对于我们在这个时候研究生育制度的人是不会有多大结果的。
婚姻是个别的契约
有些学者认为在我们自己社会里所见到的基本三角——家庭——是现代的产物,它是从一团糟的混乱关系,经过了多角形态而成立的。一团糟的社会现在固然看不见了,但是,他们认为,多角形态的婚姻关系还是存在的。多婚制,不论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这种事实的明证。因之,我们若要说父母子的三角是基本形态,还得说明多婚制并不是多角,仍是这三角形的变相。
请先论多妻制,多妻制是一个男子和一个以上的女子结婚的方式。在论多妻制之前,我们应当把多妻制和媵妾制分别清楚。媵妾制本身变化虽多,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做腾妾的女子和她所属的男子并没有进入婚姻关系,她们时常是处于婢奴的地位,在她们的服役中包括给予主人性的满足。西伯利亚的楚克奇和科里亚克民族据说是实行多妻制的,可是洛伊说:“无论从哪一方面看,第二妻都可以算是第一妻的婢女,在新几内亚的凯伊(Kai)族里头,情形也无二致,首妻常派遣余妻去采柴汲水,命令她们炊饭飨客。东非洲的马萨伊(Masai)人里头也是如此。首妻监督其余诸妻,分用丈夫的牛群的时候,她的一份特别大,丈夫送礼给她们的时间,她所得的数量及价值俱非余人所及”。洛伊虽称这些作多妻制,其实是媵妾制罢了。媵妾所生的子女并不能认她作社会性的母亲,而是被正妻所认领,不然就如其他在婚外所生的孩子一般,不能获得完全的社会身份。上章所引《石头记》里的例子,就可以见姨娘们与其所生子女并不发生社会的亲子关系,媵妾制可以视作一种经常的婚外性关系,但却不能称它作多妻制。
在我们社会里所见到的“两头大”才可以归入多妻制的一类里。在嗣续的规律上,依我们的习惯,有所谓兼祧的办法:一个男子兼作两宗的后嗣。在社会身份上,他是兼职的,因之,社会允许他(虽则和现行法相抵触),娶两房妻子各宗一房,所生的子女其实只认为一个母亲,甲妻的子女在世系上和乙妻并没有直属的关系。我们并不能说他们三个人参加了一个共同的契约,不过是两个契约并在一个男子身上;不是多角,而是两个三角有一个共同的顶点。
非洲土人中多妻制相当盛行。洛伊说:“在非洲,妻的数目往往甚多,她们大率每人带领自己的儿子住在一所小房子里自立门户。聪加(Thonga)族人通常把这些小房子排成弧形。”劳特利奇(Routledge)夫妇在东非所见,“全家像一小村落,丈夫相当于村长。”每一个妻子抚育她自己的儿女,自成一个单位。这样说来,多妻制并不是一种团体婚姻。
所谓多夫制中所见的情形,原则上也是这样。非洲瓦胡马(Wahuma)土人中“一个男子无力单独购买妻子时,他的弟兄们集资相助,新娘过来以后暂时共享,要到她怀了孕,从此以后才是她的丈夫的禁脔。这表明瓦胡马土人中的所谓多夫制其实不过是夫妇关系完成之前性的混乱,可是绝不影响到亲子关系的混乱和多角化。
著名实行多夫制的托达土人中,我已在上文提到过,“兄弟们是同住的,所以只要有一位娶了妻,她便成了他们共同的妻。甚至于娶那位妻的时候还没有出世的小兄弟也要和他的老哥哥共享那宗权利。在这种兄弟间的多夫制的场合,丈夫间不会有什么争吵。托达人心中简直想不到有争吵的可能,她怀了孕,年龄最高的丈夫持弓执箭行一仪式,这就定下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但其余的兄弟也一般地都称为那孩子的父亲。”
“倘若一个女子所嫁的几个男人不是兄弟,而且也许是不住在一村中的人,那么事情就麻烦多了。虽然没有绝对的规则,寻常的办法是在每个丈夫那里住一个月,周而复始。在这种场合,法律意味的父子关系之决定是异常有趣的。就一切社会的目的而论,谁在妻的怀孕期中行过那个弓箭仪式,谁就取得了做父亲的资格,不但是那一个孩子的父亲,而且还是此后所生的子女的父亲,要等另一位丈夫出来行过那规定的仪式,他才交卸他的父亲资格。通常是约定把最先的两个或三个子女属于第一位丈夫,以后再怀孕便再由一位丈夫来确立他的为父之权,仍以二三子女为限,其余照样办理。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完全置之不问;久已作古的男子还是被认为亲生婴儿的父亲,倘若没有别的男人行过那持弓执箭的仪式。”
王昭君出塞后,先是以和亲的身份嫁给了南匈奴首领呼韩邪单于,呼韩邪单于死后,依游牧民族的风俗“父死,妻其后母”,王昭君继续的嫁给下一任的皇帝,于是王昭君就嫁给了呼韩邪单于的长子复株累单于,他们两人安稳的生活了十年的时间,还生了两个女儿。[图源:zhihu]
多妻不是多母,多夫不是多父。这说明了婚姻是个人间的契约,不是集合性的契约,非但一男一女的结合是正常的及最普通的婚姻方式,即使有多男一女或多女一男的结合,也没有脱离这个别性契约的基础。我们至今还没有可靠的凭据可以证明有地方有由多个女子和一个男子,或一个女子和多个男子,或多个女子和多个男子共同参加在一个婚约之中的。因之洛伊结论说:“双系性的家庭是一个绝对普遍的制度。”换一句话说,生育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父母子的三角,而这三角是现在可以观察到的人类社会普通的基本结构。
*本文节选自费孝通《生育制度》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