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 刘建生:清代对外贸易政府管理体制探析

——恰克图和广州对外贸易政府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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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恰克图   广州   管理体制   清代对外贸易  

贾瑞   刘建生  

作者简介:贾瑞,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博士生,山西省晋商学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助研,太原 030006;刘建生,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省晋商学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太原 030006


内容提要:清代前期中国在南方和北方分别开放了广州和恰克图进行对外贸易,这两个口岸在清代的对外贸易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管理体制上,清政府在两地都设有管理机构对贸易进行管理,这些机构的设立一方面确保了边境的稳定,有利于自己天朝上国地位的稳定,另一方面促进了两地商业的发展与两大商帮的兴起。它们在对贸易地点的要求、贸易管理的机构设置及贸易方式等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对两地以后的发展产生了不同影响。


关 键 词:恰克图  广州  管理体制  清代对外贸易  Kiakhta  Guangzhou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eign trade in Qing Dynasty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但是依然开放了广州和恰克图两个对外通商口岸,其中广州主要负责对东南亚、欧洲各国的贸易,恰克图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在很长时期内的频繁外贸活动为中国当时的对外经济文化交往做出了很大贡献,在中西经济文化交流史上占据着突出的地位。为了稳定两地的发展,清政府对于它们的管理方式各不相同,这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既是适应当时两地不同的实际情况的现实需要,又是服务整个清政府的对内对外战略的题中之义。

学界对于恰克图和广州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大量研究:蔡鸿生(1982)研究了清政府对外贸易的管制;①衣长春(2004)考察了中国在恰克图设置的官职以及所设置的原因;②赖惠敏(2012)分析了清政府在恰克图市场上对商人的管理制度;③郦永庆(1996)分析了“重农抑商”政策对清政府在恰克图实行各种管理方式的重要影响;④张喜琴(2015)通过从恰克图贸易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俄国的估价公司以及清政府的恰克图训令对于恰克图贸易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双方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性;⑤隋福明(2007)分析了广州十三行贸易制度的变迁;⑥王询等(2013)分析了广州十三行的衰落与政府管理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⑦陈国栋(2014)对广州十三行的行政、税务以及代表性商人等做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但是对该地的政府管理方式的分析却着墨不多。⑧学界对于恰克图和广州的外贸管理方式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是对于清政府在两处管理方式的比较研究却不多。笔者认为作为清前期对外贸易的两大重要口岸,从管理体制人手,比较两地贸易的异同点,可以更好地了解清政府在不同地域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进而更深入地了解当时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发展走向。


一、恰克图的外贸管理体制


中俄边境贸易在清朝以前就持续进行着,清朝建立以后,随着《尼布楚条约》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俄边境贸易逐渐繁荣起来。其中,在《恰克图条约》签订以后,恰克图作为中俄边境贸易额最大并且最为活跃的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虽然在各时期由于政策的影响存在着反复,但是在清朝末年以前它始终是中俄贸易的重要边境市场。清政府在此的外贸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商人的管理以及对于贸易地点的管理两个方面:

1.对商人的管理

清政府对于商人的管理分为对俄国商人的管理和对于中国商人的管理。

在对待俄国商人方面,康熙五十三年(1714)清政府规定,俄国商人必须申请到色楞格和伊尔库茨克地方政府所发的执照才能进入中国进行贸易,如果仅仅有尼布楚地方政府颁发的执照,就不准进入国内进行贸易;随着“商队茶”的逐渐兴起,中俄之间的贸易迅速繁荣起来,为了对商队进行更好的管理,雍正二年(1725)理藩院给黑龙江将军的咨文中再一次强调了俄国商人申请执照的重要性。从以上的事件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来华贸易的俄国商人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在对待中国商人方面,清朝初年,政府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嗣后两国人民和持有准许往来路票者,应准其在两国境内往来贸易”。⑨这样,路票已经成为双方共同认可的贸易凭据。

理藩院管理中俄贸易后,在总结实行路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藩院则例》中规定了部票制度的具体实施策略,并于1720年正式开始实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凡互市,商给以院票。各商至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落者,皆给院票。由直隶出口者,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衙门领票;由山西出口者,在绥远城将军衙门领票。以该商姓名、货物及所往之地、起程之期书单黏合院票给与。其已至所往之处,又欲他往者,需呈明该处将军、大臣、札萨克,改给执照。所至则令将军若大臣、若札萨克而稽察之,各商至乌里雅苏台者,由定边左副将军、兵部司官稽察;至库伦者,由库伦办事大臣稽察;至恰克图者,出卡伦时,由卡伦上会哨之札萨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图本院司官稽察。⑩

从上述文字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清政府对于从内地到北方边境贸易的商人的管理方式。商人们首先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等地领取照票,领取时,最多10人和20辆车领取一张,在经过主管官员查核准确无误后,铃盖印记,并在到达乌里雅苏台、库伦和恰克图时进行相应的稽查。每张照票只准贸易1次,过期作废。政府对于取得照票的商人资本金额有着相应的限制,每张照票准予携带12000斤货物。(11)有一些小本铺户由于资本过少无法取得照票,都附搭在大铺票内,即为朋票,报明张家口都统衙门,领到理藩院照票后把货物运往恰克图,然后再各自填写送货单进行报验。

乾隆四十五年(1780)出台了出卡换照制度,要求内地商民到达卡伦时,把所带照票交由地方政府进行查验,如果照票记载内容与其实带数量相符,则另外颁发执照。当商人到达恰克图时,再行查验,如果没有卡伦所颁发的执照,就不允许进入恰克图市场进行贸易,这一制度虽然较为烦琐,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内地商民到恰克图贸易的人员和货物,有利于清政府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后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嘉庆四年(1799)规定,私自在恰克图贸易的商人,“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货物一半人官”,(12)从行政和经济上对他们加以处罚。另外,为防止前往蒙古地区贸易的内地商人长久留在蒙古地区,对清政府的民族管理和边疆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理藩院要求到边境地区贸易的商人用现银现货交易,在一年内必须返回,不准以催账的名义,滞留在蒙古境内,更不能取蒙古名字,在蒙古地区成家立业。除了对商人进行限制性管理,清政府还出台了对于商人的保护措施,在19世纪清政府制定了商人守则,在维护清朝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在恰克图贸易的中国商人团体的利益。从上述管理方式变迁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商人的管理逐渐从只有限制性规定到有了惩罚性的措施,进而增加了对商人的保护性措施,说明政府对于中俄贸易的管理日益完善。

2.对贸易地点的管理

清政府对中俄贸易地点的选择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俄国大量的私人商队携带财产和商品进入中国内地,给清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理藩院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行文俄枢密院,以俄国私人商队带入北京过多毛皮,造成毛皮积压为由,要求他们从尼布楚转到齐齐哈尔进行贸易,这样一方面这些商队可以减轻远途奔波之苦,另一方面齐齐哈尔的人民也可以购买到质量不错的毛皮,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然而,由于齐齐哈尔的购买力要比京城弱小的多,并且所在的东部商路也无法吸引商队的前来,反而由于北京贸易的繁盛导致其逐渐衰落。这样,到北京贸易的俄国商队数量并没有下降,并且,他们在过境城市库伦的歇息休整导致了库伦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于是,康熙五十九年(1720)正式确立库伦为新的互市地点,中国商人与俄国商队在此地展开交易。随后,为了稳定边疆局势,同时更好地发展边境贸易,中俄双方于雍正五年(1727)签订了《恰克图条约》,规定双方在恰克图互派官员管理贸易活动,从此以后,恰克图便成为中俄贸易的地点,并一直持续到了清朝末年。


二、广州的外贸管理体制


在南方地区,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经历了开海与禁海的多次反复,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由于洪仁辉不顾清政府的警告,执意前往宁波等地展开贸易,被清政府圈禁在澳门后,清政府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广州开始正式实行“一口通商”政策,实行行商制度,它是包含承商制度、总商制度、保商制度和揽商制度等在内的成体系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清朝在这一时期对外贸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廷对商人和贸易地点的管理也集中体现在这一制度上。

第一,承商制度。

承商制度就是在广州贸易扩大的情况下,政府通过鼓励有实力的商人自愿成为行商,充实行商队伍的一种制度。这些商人需要向抚院甘结领贴,批准后便可成为十三行的一员。由于清政府需要在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时首先考虑国家边疆安定和国库收入稳定,所以在选择行商时,政府就要首先看重他们的“身家殷实”,并且在行商确定之后,一般不允许新的行商进入,除非“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13)这样就保证了队伍的稳定,方便国家对于外贸的管理。从此,仅有的几家行商便垄断了广州的对外贸易,他们通过与东印度公司买卖茶叶和毛料,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如怡和洋行在1801到1834年之间便获得了18720000两市平白银的利润,这就使得在前期还是有不少商人希望进入行商的队伍。

承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退商的规定。清政府认为行商所拥有的资本数额较大,在广州的商人中实力雄厚,所以在他们年龄过大或者遇到突发意外不能履行行商职能的时候,就需要向政府输纳报效一定的费用,并“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14)并且,在行商把其业务传续自己的子侄后,也需要负担作为行商的一切责任,这样行商便无法退休。这一制度有利于清政府以各种理由勒索行商,但也造成了在十三行发展的后期很少有商人自愿成为行商,从而造成了仅有的几家行商不足以应付对外贸易需要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粤海关将商人领取执照的规费由20万两降至1—4万两,并且要求“嗣后如有身家殷实呈请充商者,该监督察访得实,准其暂行试办一二年,果能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著充”。(15)这样,清政府退而求其次,要求资金规模稍少的一些商人充当行商,使得新的行商多来自小商人。

清政府通过承商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的网罗了广州地区大商人手中的资本,并且通过罗织罪名索要赎金以及赤裸裸的直接索取等方式,把行商的资本纳入政府的手中,为封建政府服务;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一些商人不敢从事巨大的交易,担心成为行商遭受勒索。商人所具有的自由贸易性质也逐渐消失了,他也就成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二,揽商制度。

揽商制度就是指外国商人只能和清政府指定的公行之间展开交易,不能与内地商民开展借贷等商业活动,并且不能雇佣中国人为其服务。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清政府不允许外商与中国内地商人直接交易,只能由中介广东行商“承揽”外商达到商品内地销售,并“承揽”中国内地向外商的出口商品。具体来说,从出口方面看,公行承揽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货物的贸易,只有皮靴、瓷器、牙雕等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才可以在由保商作保的情况下,由外商与散商直接交易。从进口方面看同样也有相似的规定。

这样,行商就基本垄断了广州主要的对外贸易,而小商人只能在有行商作保的情况下从事小额的对外贸易活动,来维持生计。由于行商有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权,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他们往往不愿意为这些小商人作保,这样,散商们便遭受到了严重损失。行商正是利用这种垄断权,在广州的对外贸易过程中降低了与同业竞争者进行竞争的风险,并降低了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威胁,攫取了巨额的利润。

第三,保商制度。

保商制度是清政府为了保证外商与行商交易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在交易过程中对外商造成损失,并有效解决关税拖欠的问题,于乾隆十年(1745)在各行商内选择身家殷实的商人作为保证人来保证外商在中国境内顺利交易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保商既要为外国商人做保,又要在其他行商的财务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为其作保,即所谓的行商互保。清政府规定,所有到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人都要有保商为其作保,如果这些外国商人在广州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况的发生,就需要保商对这类事件负责。具体到每一条商船而言,或者是按照顺序,轮流为外商船只作保,或者是外国商人自择行商作保。无论是哪种方式,保商都要对外商负责:不仅要对偷漏关税负责,而且要对这条外国船上一切人员的行为负责。这在无形中也就减少了外商在对华贸易中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而增加了保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不独该夷商照新例惩办,并保办之洋商亦干斥革治罪”。(16)清政府之所以设立这一制度是由于他们认为清朝还是“天朝上国”,因此政府不能直接与外商进行接触,这种对于外商管理的无关紧要的事务应当交与民间进行管理。并且,“以商制夷”也有利于对于外商的管理。所以,保商制度是清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四,总商制度。

总商制度是清政府任命资本最为雄厚的行商作为总商,以对于行商的外贸活动进行协调管理的一种制度。清政府规定,只要在垄断性的商业活动中,都必须设置总商。粤海关公行组织也是如此。总商的任务是在管理中外贸易的过程中,对商人售卖货物的价格进行管理,要求他们按照时价出售,“一律公平办理,不得任意高下,私向争揽”,(17)否则,总商就必须介入进行处理。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总商就必须是居心公正而又身家殷实的商人。一般来说,总商实行终身制,这一方式可以使得总商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了解中外商人,更加熟练地处理商务纠纷,以保证中外商业交易的合理运行。总商制度可以减少行商内部的竞争,从而降低内部的交易成本,并且他们的直线式管理模式可以稳定交易秩序,保证各个行商团结一致对待外商,保证合理的利润,这样,行商间的激烈竞争事件也就很少发生了。从而,中西之间的贸易形成了一种垄断的状态,这样行商的势力进一步壮大,有利于清政府对于广州对外贸易的管理。

总之,在对行商的管理中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对之加以限制和利用,这些制度互相补充与制约,共同构成了具有完整体系的行商制度,最终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


三、恰克图和广州外贸管理体制的共性


清政府对于两地的管理最主要的相同点是对外的防范和维护国家边境的稳定,简单来说就是以政治稳定为主,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为辅。恰克图和广州的商人群体比较稳定,并且清政府在两个地方都赋予了商人很大的自主权,这样,这些商人就自然而然地需要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商人们就成了维护国家安定、防止边境地区发生动乱的工具,但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两地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其相同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清政府防范外夷,以维护自己天朝上国地位。

首先,无论是部票制度还是行商制度,它们的出台都体现了清政府在防范外夷的同时,保证外商利益,以树立自身天朝上国的形象。对于恰克图的贸易,清政府通过部票制度限制了内地商民到中俄边境贸易的人数,限制了内地商民同俄罗斯商人的接触;对于来内地的俄罗斯商人而言,在他们进入中国贸易时,要求“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贸易”。(18)在离京时,清政府要沿途派兵护送至中俄边界,并且要求“凡在俄馆购买货物者,一律现金交易,任何人不得赊欠”,(19)这虽然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外商的经济利益,但是从根本上还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国际关系,以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防止俄国人对中国领土的觊觎。在广州,不允许外商在广州城过冬,他们的主要货物交由行商在内地进行买卖,而外商等待货物销售以后,便“随同原船回国,否则亦须前往澳门居住”。(20)政府在给外商施予恩惠的同时,并没有给予本国的行商以同等的待遇,这充分表明了清政府希望通过保护外商在广州沿海的利益,以更好地体现出自己的大国形象。

其次,南北的贸易地点都在不断变化,也都是清政府对外防范加强的表现。两地贸易地点的改变主要是由于清政府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方便控制外商。在北方恰克图贸易期间,曾有三次的闭关,均起因于俄罗斯侵犯边疆未遵守约定。而在南方,贸易口岸由于“洪仁辉事件”从四处集中到广州一处,也是清政府为维护自己的皇权统治作出的决策。

这些事件都清楚地表明清政府对外贸易的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保证自己的天朝上国地位,以保证传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清政府在两地都设有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政府都要介入进行管理,清政府对于中俄恰克图贸易和与西欧国家之间的广州贸易的管理也不例外。清政府在恰克图贸易中,设立有恰克图的八甲,八甲的职责有维持治安,随时稽查邪匪盗贼、娼妓赌博、私铸私宰、违禁器械、外来可疑之人等。在广州,清政府设有粤海关管理对外贸易,并由行商与外商进行具体的沟通交涉,外商购销、报关、向官府递送文书等在华事宜均由具体负责的保商代理,并且保商“要对外商、他们的船只和他们的水手的一切行为负完全责任,从买一篮水果直到一件谋杀案”。(21)说明行商也要负责治安等方面的事件。库伦甲首与行商的总商比较相似,甲首与总商都是选举出来的比较富裕的商铺或商人代表,且管理其他商家。

(3)客观上促进了两地商人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

在恰克图贸易中,清政府通过发放照票,使得去恰克图贸易的晋商获得了在此地进行贸易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且这种地位也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此,晋商就大量地在恰克图开展贸易活动,几乎垄断了恰克图的边境贸易,他们积累了大量财富,并把商号开到了莫斯科、东京等地,促进了北方边境城市和其他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例如,1761年恰克图的交易额为1011067卢布,到了1800年其交易额便达到了8383846卢布,(22)年均增长5.7%,其税收收入大约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0.03%—0.05%之间。而在广州贸易中,主要由粤闽商人组成的十三行行商垄断了对外贸易,这使得他们积累了大量财富,经商能力得到了迅速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鸦片战争后,一部分行商转型成买办资本家,为广州商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1760-1764年广州出口到东印度公司的商品价值,由每年平均为876846两增加到1830-1833年每年平均5934727两,(23)年均增长2.8%,其税收收入大体占到了全国财政收入的3%—6%。不难发现,无论在恰克图还是在广州十三行,其贸易商品的价值较高,增速较快。


四、恰克图和广州外贸管理体制的差异


在南北对外贸易的发展初期,都是由商人团体发挥较大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清政府对两地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使得两地商人对外经商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对后来两地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恰克图贸易的衰败和广州贸易的转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的差异

首先,恰克图的管理是在多个地区进行的“两头管”,而广州十三行的管理是在一个地区进行。在恰克图对俄贸易中,清政府的税收管理与行政管理分属多个地区,其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在恰克图,主要官员是在雍正年间设置的司官、笔贴式等;征税机关主要集中在国内商品通往恰克图的三个中转城市: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其中,杀虎口和张家口是在顺治年间定为了征税地点,而归化城是在乾隆年间确定成了征税地点。在广州十三行,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宣布西洋船只只能在广州进行贸易后,征税及其他行政权力就集中在粤海关,并且直到鸦片战争以前一直维持着这一格局。可见恰克图分贸易的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是在多地进行,而广州的各项管理都集中在粤海关,并且恰克图的管理机构设置时间要早于广州十三行。

其次,从最高管理者的产生看,恰克图是自由选举,而广州十三行是由政府任命。在恰克图的对外贸易中,虽然清政府对于来往的商人和货物等进行着一定的控制管理,但是商人自发组织的行会在该地发挥的作用更为巨大。这些行会组织主要包括库伦十二甲首和恰克图八甲:库伦市圈设十二甲,各甲皆设铺首管辖;恰克图市场在《恰克图章程》签订之后,把商人带进恰克图市场的商品种类分为八项,设立八甲,各甲均设有甲首,管理本甲内部的日常事务。商人们在每年农历十二月初一起轮流充当甲首,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

而广州十三行是由多家商行、洋行组成,包括怡和行、广利行、同文行等,这些洋行大都是亦官亦商的机构,他们与清政府结合共同处理广州的对外贸易,且洋行数目是不断变化的,有多有少,无定数。其总商却必须是“身价殷实”之人,能承担一定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十三行与政府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既是市场交易主体,又是市场的管理者。

所以,恰克图的管理机构是一种比较自由地商人自主管理机构,清政府不加干涉,由商人们根据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类商业的发展趋势自主设立管理机构,并通过内部的自我约束保证这一机构的顺利运作;而在广州的管理机构是在政府的严密监管下设置的,其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得它不仅要为商人们的商业交往服务,更要服务于清政府的政策。

(2)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力度不同

从管理方式来看,在恰克图贸易中管理相对自由,中俄商人交易,没有中间费用;而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中,外商必须寻找保商,才能够交易货物,并且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向行商交纳手续费。从管理力度来看,恰克图的管理比广州十三行的管理较为宽松。

恰克图贸易对中俄贸易的管理主要是照票制度。中国商人——主要是晋商——拿到照票就可以到恰克图进行贸易,照票上标明了商人姓名、货物及所住之地、起程之期等信息,以便来往核查。对于俄罗斯商人而言,只要有了相应的照票和路票,就可以在恰克图市场上以双方的信誉为担保进行自由贸易而不受其他的约束,在交易过程中商人之间发生的争端也可以自由的进行解决,并不需要交纳管理费用,这样,恰克图地区可以看成是中国的对外贸易的一个“自贸区”。

在广州,对行商是给予特权的,而对外国商人而言,他们的商品都必须经由行商销往内地,并且其采办货物也须由行商代理。在实际操作中,尽管行商都可以承揽外国商船的货物,但是要求必须指定由一名行商来承保一条特定的外国船只,以做到责任明确:保商既要负责外商向粤海关交纳税款,又需要负责这条船上所有人员的行为。在保商的选择上,有的是行商轮流为外商的船只作保,有的是外国商人自行选择行商作保。这样,小商小贩便很难与外商进行交易,行商便几乎完全垄断了广州的市场,我们可以把广州市场看成是一个“垄断市场”。

因此,恰克图贸易相对比广州更为自由。这一现象的形成与清政府对于南北外部势力的政策密切相关:在北方由于中俄的实力相对平衡,所以对于贸易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但是在南方,当时清政府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政府便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完全把控市场,对于对外贸易进行严密控制。

(3)制度中对贸易地点和居住要求的规定有差异

首先,贸易地点的改变过程不同。在中俄贸易中,贸易地点逐渐从尼布楚改到北京、齐齐哈尔、库伦,最后定在了恰克图,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北部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不断更改贸易地点。而在南方对外贸易中,从四口通商改到了一口通商,只是限制外商进入中国的门户,不是对贸易地点的修改。这样,两地都把贸易集中到了边境地区,禁止外国商人进入中国腹地,反映了清政府对外商的防范意识。

其次,贸易地点的商人结构不同。在恰克图贸易中,有专门的一块区域可提供给两国商人进行贸易,“两国边界在恰克图河溪之俄国卡伦房屋,在鄂尔怀图山顶之中国卡伦鄂博,此卡伦房屋鄂博适中平分,设立鄂博,作为两国贸易疆界地方”。(24)而在广州却没有相对固定的区域,来广州交易的外商也不准在广州居住,对于到广州贸易的外国商人,要求他们尽快把货物销售,随后立即搭乘船只回国,一旦货物没有销售,也不准逗留在广州,必须把货物交由行商变卖,夷商去澳门居住,待货物变卖后,行商把相应银两交与夷商,夷商离开澳门回国。可见,恰克图给予商人一定的交易场地允许两国商人在此地自由买卖,而广州却是由行商作为中介负责中外商人的货物买卖。之所以如此,还是政治因素发挥较大作用的结果。

最后,对于商人的居住区域要求不同。在居住上,恰克图对于进行交易的两国商人允许在尼布楚、色楞格二处,选择平妥地面盖造房屋,以供他们居住,双方可以在此地进行长久的交易,如果出现贸易争端双方可通过平等的自由协商方式解决。但是在广州,清政府以土地较少为由,禁止外商在广州租购土地建筑房屋,要求他们居住在对本国人有严格限制的澳门,并且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停止向外国人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迫使他们迅速解决贸易争端,以争取在季风改变前离开中国。相比之下,恰克图的国外商人比广州贸易中的外商有更多的贸易自由,恰克图商人可以在固定的贸易圈交易,但广州却没有这样的条件。

(4)对商人的限制程度有异

对于国内商人而言,在恰克图市场上,政府对于商人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只要持有路票的商人就可以去交易,商人们主要通过自我约束来维系中俄双方的贸易往来。而在广州对外贸易中,从行商方面看,规定他们必须有较为雄厚的资产,并且对于行商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除非“遇十三行内有歇业者,准其联保承充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但是到了18世纪,由于行商的可支配利润几乎都变为负数,行商大量破产,好多商人畏惧成为行商,政府就强迫财力较弱的商人成为行商,来对于广州的外贸进行管理。从一般商人来看,要求他们必须取得至少一位行商作保,否则就会关闭店铺。由此可见,在广州对于本国商人的管理要远远比恰克图严格。

关于外商,在恰克图地区没有特别要求,但是在广州,外商要与中国的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告知行商,由行商代替他们在内地开展相关商品贸易活动,而自己却被禁止直接接触中国市场。外商不得随意走动,不能擅自进入中国内地,要求“嗣后尔国贸易船只应遵照定例前来粤东,不准缴至他省,即再来进贡,尔应至澳门报明广东巡抚转奏”,(25)并且要求他们只准与行外的店铺交易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诏令核准的八种商品。除此之外,不能与内地商民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显然,恰克图市场上对于商人的管理显示出一定的平等性,广州市场上对于商人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而这种不同对于在鸦片战争后行商大量破产,南方的对外贸易逐渐变成具有相对自由性质的贸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比较清政府在恰克图和广州两个不同地域的外贸管理体制,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的相同点:清政府在两地都设置行政机关管理本地对外贸易,其实质则是通过保护边境的稳定,以维护自己天朝上国地位,但是在客观上促进了两地商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晋商和粤商的发展壮大,为中国当时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两地贸易的差异更为明显:恰克图的贸易环境比广州更加自由,两国商人可以在此地进行比较自由的交易。更为重要的是,恰克图贸易提高了中俄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加速了俄国的资本周转,增加了俄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俄国为了加速自己的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就不会轻易违背与清政府的条约规定,避免由于闭关所导致的经济重大损失,从而清朝的北部边疆就会得到稳定。与之相比,广州地处东南沿海,与西方社会的接触较为频繁,为了防止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侵扰,就只开放一个通商口岸——广州——进行对外贸易,即便广州对外贸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清政府仍旧认为自己是“中央之国”,并不开放其他的口岸进行对外贸易,更不允许外商经由广州进入中国内地与本土商人进行贸易,只是让外商经由行商交易。这是一种“以商制夷”的手段,与恰克图的“以商治边”的方式虽然实施的路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它们的目的却是殊途同归,都是通过贸易稳定边疆局势,保证中国传统经济不受到对外贸易的冲击,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地促进当时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①蔡鸿生:《“商队茶”考释》,《历史研究》1982年第6期,第117—133页。

②衣长春:《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早期官制考》,《西伯利亚研究》2004年第4期,第54—56页。

③赖惠敏:《清政府对恰克图商人的管理(1755-1799)》,《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39—66页。

④郦永庆:《早期中俄贸易研究》,《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第79—87页。

⑤张喜琴:《清代恰克图贸易的制度框架、交易方式及启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102—112页。

⑥隋福明:《清代“广东十三行”的贸易制度演化》,《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1期,第81—84页。

⑦王询,许晓东:《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3—8页。

⑧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0—114页。

⑨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页。

⑩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355—356页。

(11)赖慧敏:《清政府对恰克图商人的管理(1755-1799)》,《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42页。

(12)何秋涛:《朔方备乘》,第37卷。

(13)梁廷枏:《粤海关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842页。

(14)故宫博物院:《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第16—18页。

(15)《清宣宗实录》卷155“道光九年四月戊辰”条。

(16)故宫博物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北京:故宫博物院,1929年,第20—21页。

(17)梁廷枏:《粤海关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828—1829页。

(18)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

(19)尼古拉·班蒂什-卡缅斯基:《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2页。

(20)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1页。

(2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84页。

(22)米·约·斯拉德科夫斯基:《俄国各民族与中国贸易经济关系史(1917年以前)》,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70、187页。

(23)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75页。

(24)《中俄边界条约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12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第29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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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求是学刊》 2019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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