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条重要原则。要真正做到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需要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内涵,并处理好各主体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兼顾二者,既规范各主体行动,又激发各主体内生活力,使多元主体积极有序参与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是参与到与战略紧密关联的,且具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并行使相应权力的组织或个体。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是多元的,各主体具有相应的地位,发挥相应的作用。
乡村振兴的主体类型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当然主体,除此之外,乡村振兴还有其他主体。这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有充分体现。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
从乡村产业振兴来看,乡村产业振兴需要不同的产业主体支撑,需要各路大军参与其中,伴随乡村产业经营形态多样化,乡村产业主体自然趋于多样化。从乡村人才振兴来看,改造传统农业在于技术资本人才和土地的优化配置,其中各类技术管理人才是关键,这是乡村振兴的新兴力量和重要主体。乡村文化振兴和乡村生态振兴既有回归传统文化和自然生态的倾向,也需各类新乡贤、文化创客、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监管组织参与进来。实现乡村组织振兴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等组织形式在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中,仍然是乡村治理的主导性主体。
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成分还可从静态与动态进行分析,也可从内源与外源进行比较。在一定时点上,乡村振兴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类别,比如农业经营主体可细分为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长时段动态看,乡村振兴主体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流动开放的社会中,农民主体的变动性很大,职业化农民会成为判断未来农民主体的重要标准之一。
乡村振兴的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主体地位涉及各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定位和主体权利保障问题,更是涉及各主体目标、行为选择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契合度的问题。讨论农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农民首先要将自己摆进去,农民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主动进场和在场,要将自身对乡村的离心运动转为向心运动。
明确和提升农民主体地位。要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就要解决农民的分化与回归问题。经过分化,一方面多数农民化为单纯的劳动者,这是决定农民地位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随着农民的分化,新生的农民主体,新型职业农民,以及分化后再生的各类新型组织也会应运而生。农民所拥有的在城乡之间的自主选择权,仍然是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相应主体地位的重要保障,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位与农民选择权并行不悖。相对城乡关系的再造,农民在城乡间的自由选择,从长远看仍然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相对乡村内部来看,农民的再回归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前提条件是需要一段时间完成一部分农民的“退场”。农民总体上需要在进退之中发挥主体作用。
发挥各级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推进作用。首先,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和推进主体,要改善决策模式,建立多边多元决策机制,不能越俎代庖。要制定并落实好科学规范简约高效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机制,完善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评价机制。其次,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要杜绝形象工程无效投资。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要从项目制转为清单式治理模式,或将项目制与清单式结合,约束政府主体行为,提高项目效率。政府要围绕公共性和外部补偿机制,推进农业农村支持政策的完善。
明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作为经济上的集体组织,一方面要以统一的确权机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权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多块地”的权益问题。另一方面村级组织作为纯粹的经济组织考虑时,应该充分体现股份责任制特点,只有这样集体经济的有效约束才能实现。政治意义上的村集体组织是一个自治协商的组织,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基础重在农村产权结构处于良法善治状态。
重视乡村振兴战略的“农外主体”。在其他组织和参与者中,工商资本和各种社会力量不可忽视。要将重农与重商结合起来,营造重商、亲商、稳商、利商的兴农环境。平等保护外源性主体地位,理顺乡村振兴中各类外源性主体与内源性主体的关系,减少政策性风险,增加稳定预期,强化合约意识,明确各类产权关系。
乡村振兴的主体关系
明确各主体权责利是处理好乡村振兴主体关系的一条主线。分析乡村振兴各主体关系还应突出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主体性与现代性问题。乡村振兴主体的现代性明显,现代化的影响与作用处处皆是,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本是乡村振兴的方向,传统性与现代化在不同主体目标中的交错表现形成了明显的张力,这是处理主体关系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现代化大趋势下,做好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可以化解各主体间的矛盾与相关冲突,并解决好乡村振兴目标的内在张力问题。
主体性与交互性问题。乡村振兴绝不是单一主体的事情,更不是某一主体的独角戏,而是多元主体的大合唱。乡村振兴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才能体现不同维度的主体关系。
主体性与规律性问题。农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日趋降低,通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价值体系中,重构价值结构和交换关系,实现农村内部产业升级,并在动态中趋向均衡。既发掘现代产业价值,又发掘传统文化、传统农耕和自然生态价值。尊重规律,顺势而为,就是要顺农民选择之势,顺规律发展之势。
主体性与规则性问题。要处理好各主体关系,最重要的是要有规则机制作保障。在乡村振兴中仍应保持微观主体分散决策的鲜活机制,巩固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保护机制,激发市场引导的动员机制,培育自治组织的协商合作机制,完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和投入机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来处理乡村振兴中各类主体的权责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