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把自己国家的事情办好(中)

——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0 次 更新时间:2019-07-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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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 (进入专栏)  


当人们谈起中国的农村改革,首先就会想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这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但农业生产不是孤立进行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供销、资金、加工、技术、流通、信息等各种服务环节也日益提出强烈的要求。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几个文件都提到了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其中提到供销社有十三处,提到信用社有八处。非常可惜,当时的供销社、信用社没有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步发展,供销社和信用社没有成为农业奋飞的两翼。近几年,人们对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的认识大大提高了不少,并对其加强了改革力度。“温故而知新”,本文想对两社的性质、作用谈些历史资料,也想对其今后的改革谈些设想。首先,所用的材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也包括1987年原定的一号文件。为行文方便,都叫某某年的“一号文件”吧!


一、何谓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合作经济组织。可能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说:“别扯了,现在的农民不都是分田到户,分田单干了吗?”我认为不然,现在的家庭责任制之所以还是生产的合作组织,一条根据就足已,就是农民的土地还是村集体所有。这是受宪法保护的,村集体的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私人所有制。国家要变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国有所有制只能采用征收的办法。在计划经济年代,征收农村的土地就要转变农民为非农户口,并为失地农民安排工作。现在征用村集体的土地则要付给租金或其它的报酬,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还是集体的。比如北京郊区的绿化隔离带就是市政府租用地。在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抵御土地财政和商业贪婪掠夺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这是就土地的财产形式和所有制而言,并非针对国家的领土。


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说:“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可以预料,我国农村在不太遥远的将来,一定会出现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发扬优势,有利于大规模采用先进生产措施,形式多样的更加完善的合作经济。”来年的“一号文件”则把农村统分结合的合作经济说得更具体了。中国农村的土地不能私有化,很难让人相信中国农民仅凭一亩三分地就能过上现代化的幸福生活。


那么,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本质特点是什么呢?我认为在农村中,凡是能把生产要素中某种生产要素,或多种生产要素组合起来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叫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中的生产要素就是指资源、土地、工具、资金、技术、劳动者要素等等。农村改革正如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中说得那样:“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我认为,我国农村的经济组织凡是体现了以上内容的都是合作经济组织。它和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理论方面没有多少区别,但在社会主义实践上却千差万别。我国农村改革赋予了合作经济以更大的活力、动力,对其成员赋予了不可侵犯的经济、政治权益。


二、农村改革中的供销社和信用社


我国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也是合作经济组织。还是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说得比较清楚:“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一讲合作就只限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多层次的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自愿的原则,接受国家的指导,民主管理,有公共提留,实行按劳分配,或股金分红,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也概莫能外。


关于农村信用社,第三个“中央一号文件”讲:“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款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第四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又一次提到农村信用社问题,并谨慎提出“民间信用”和农村保险事业的问题。可见当时农村对资金的需求是多么旺盛。我国农村的金融业务在1986年处于一种蓬勃发展的局面,并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1987年第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实为“中央五号文件”)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要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形式。这几年,农村民间自由借贷有较大的发展;集资入股和试发行股票、债劵的办法随处涌现;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群体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的地方建立子信托投资公司。”


在民间金融组织普遍开花,农民拿出真金白银,发展金融业务的时候,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时候,需要党和政府有力的提醒和善意的指导,一定要注意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头足不可倒置。高息揽储,顾前不顾后的金融欺诈行为必须打击。


关于改革农村供销社,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就有这样的试点设想:“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同时又对县级供销社指明改革方向:“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县联社和基层社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改革后供销社原有国家职工的一切待遇不变。”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供销社让生产队和农民入股,股金能够光明正大分红。这不是改革中最先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吗,但它还不是股份制公司。浙江的民营企业抓住了这个金字招牌,他们在这把“保护伞”下,势如破竹地发展了民营经济,其意义不可限量。


三、抓好合作经济改制的大好机会


我国农村的供销社和信用社成立的历史很早,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有了,而且是成网状系统,密密麻麻交织在全国的农村土地上。当时都是农民入股,国家扶植的。但为何没有发展起来呢?第一,当时我国农业的合作化,采取了大搞运动的动员组织形式。不管对生产合作社还是对供销社和信用社,都没有充分考虑生产者的自愿原则。当时中央领导人考虑农村问题的原则,是土地改革以后,绝不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一味强调超越阶段的集体化,没有深入考虑有别于苏联社会主义的中国式模式。第二,缺乏民主管理的生产经营体制,官办色彩很重,尤其是农业合作社只在两三年的时间内,竟发展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经济也完全受制于国家计划经济指令,完全没有经济核算的概念,违背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当时我国广大农民的家底很薄,自己家中的牲畜、大型农具作价入社也是运动式的,农民加入供销社、信用社采取的是入股形式,多则几块钱,少则几角钱。只有合作经济的形式,而无其实际内容。


如果说1988年以后的十六年中,中央再没有用“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过有关“三农”的文件,那么2004年至今十六年,中央又每年以发“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指导“三农”工作。“失之东隅,收之桑榆”,首先把自己国家“三农”的合作经济办好,目前仍大有可为。


先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吧。我们国家绝对控股的中、农、工、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除去中国农业银行之外的国家银行,现在几乎都从县级行政单位撤走。但农村的金融机构并不孤单,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信用联社的金融体量仍然庞大。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村信用社仍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特点为何?第一,坚持农民的社员制和社区的封闭性原则,即自愿原则。说明白就是要从农村的熟人经济做起。第二,明确信用社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存在,发展的,它的合作互助性质不应弱化。它的信用性质和商业银行应有很大的不同。第三,我认为信用社的金融力量非常弱小,尤其在改制初期,没有国家的帮助很难发展起来。既然国家明确了对“三农”采取一种多予少取,以工补农的基本政策,国家就应出台一些普惠的金融措施。帮助信用社的成长发展。第四,农村信用社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兴起时,合作社的农民是入股的。国家如对过去信用社的农民股东和股金予以承认,这就是最大的国家信用。第五,改革以来,可喜的是全国富裕起来的农民已不在少数,我国一线城市的扩建和征地又使许多农民得到大量的补偿款,他们手中掌握了相当数量的现金,这些农民是负债率最低的一个社会群体,广大农民集资入股信用社完全可行。第六,农民入股的信用社如何治理?一定要有农业的龙头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真正服务于供应链需求,才有可能使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组建信用社的各类工商资本只能作为财务投资人,入股的农民则作为资格股东。这种金融组织体现了资本和实业的结合,把股份和合作机制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银行体制,它完全可以闯开一条新的金融道路。


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供销社则是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两者在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任务、管理、建立农民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服务领域分工上则是完全不同的。供销社的全国、省、市县各级组织,其人员构成是公务员编制,市县以下的供销社则完全放开,各项业务工作均由企业、中介组织、自然人负责。但实际情况则是,基层供销社受到各种为“三农”服务的企业,专业公司的冲击,这不应该给予指责,要查找原因的话就只有加快供销社改革这一条路可走。至于那些坑农害农的公司则要坚决打击。改革之前,乡村集镇的供销社经济实力相当雄厚,有存贮物资的大规模仓库、冷库,收购除粮食、油料之外的棉、麻等农副产品,有经销农民所需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用品的商店。很多地方的农民群众都把供销社当作自己的买卖来看待。什么时候农民群众能说,供销社就是自己的买卖,自己也是供销社的大股东,股东决议就是供销社的决议,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改制的任务才算真正完成。


四、结束语


人们常为中国的农业发愁,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徐远在2014年发表的论文中说,我国的大米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出73美元/吨,小麦高出103美元/吨,玉米高出180美元/吨,大豆高出530美元/吨。这就产生了一个事关14亿人口大国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又要坚持经济的市场取向。难道我们能够机械地固守比较优势的训条,都买国际市场的粮食,才叫市场经济吗?寡民小国可以,中国则不行。加拿大、美国、澳洲的农业生产令人羡慕,但难以照搬。日本、韩国、以色列、台湾地方的农业组织同样成绩斐然,我们学习得又不够。我国“三农”的出路在于扩大土地的规模经营,全国已有共识,同时也要看到,为“三农”服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


农村信用社和其它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现在也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时刻。因为不管今后中美贸易战的结果如何,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已向外资全面开放,中外互相竞争的激烈态势再清楚不过了。大中城市的银行业,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已占有绝对的份额,但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还需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去填补。


面临国际国内如此的挑战形势,我们一定要把自己国内的事情办好,把“三农”的事情办好,把农村信用社、供销社的事情办好。市场经济不能完全取代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才能以自己的实力,积极主动地进入市场经济。


(赵树凯、崔传义、蔡晓鹏、李盛平、张云华参与座谈)

201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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