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刚:论民主集中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8 次 更新时间:2019-06-0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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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刚  

民主集中制的历史,是手段变成目的、权宜变成原则、暂时变成永久的诸多例证中的一个。这个过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这个制度中某些原初的内容被稀释和遮蔽了。其典型的表现就在于,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早已模糊了它作为集中制的实质。尤其当它进入社会主义宪法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因素和基本原则之时,它几乎就变成了另一种类型的民主了。可以说,民主集中制现状的首要特征,就是它以名实分离的、模棱两可的方式存在并发挥作用。“人民”的制度特征,需要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之下来解释。


对民主集中制历史的说明,实际上将等于列宁主义政党的整个历史。这项任务是我所不能胜任的。在本文中,我将以极为粗略的方式勾勒民主集中制形成与变化的几个关节点。我的目标就是要在这条线索的总体之中,揭示我国宪法上“人民”的制度特征。


一、作为临时措施的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起初是列宁为了解决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问题,作为民主制的对立物提出来的。“民主集中制”这个术语不是列宁的发明,而是孟什维克后来的发明。但它的内核是列宁的。我们需要首先理解“集中制”在何种意义上与“民主制”相对立,也就是要首先理解它的具体含义。


首要的问题是:这个“集中制”所要集中的是什么?由于“集中”以及与之相对立的“民主”是多义的,答案也将是复杂的。首先我们可以按照通常的理解,认为集中是指将权力予以集中;[1]与之相对立的民主就应该指权力的分散或去中心化。在这个意义上,单一制国家可以被称为“集中”,联邦制国家则可以称为“民主”。我们当前的政治话语通常并不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民主”概念。但在列宁提出集中问题时,这层含义对于列宁的论敌可能有相当的意义。其次,也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在于:列宁的“集中制”要予以“集中”的是革命运动中需要“保守秘密”的事务:“把所有秘密的职能集中在数量尽量少的职业革命家的手里”。[2]人们往往关注“职业革命家”这一面,但正是“秘密的职能”界定了这些职业革命家的存在方式。列宁所要建立的党,不仅仅是“职业革命家”的组织,而且“按其形式来说是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的”,这种“秘密性”是这种组织绝对必须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挑选成员的原则、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种条件相适应。”[3]列宁劝他的同志们不要担忧自己的党被人称为“密谋组织”,其中的理由在于:这个组织形式上是秘密的,但(根据他们自己的主观信念来说)它的内容、它的事业是最具有公共性的。以秘密的方式实现最普遍的公共性。


任何政治运动,就其真的要成为政治运动而不是私底下的犯罪而言,不可能全部都是秘密的。政治运动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公开地表现出来:罢工、游行、示威甚至战争。因此,革命运动中的“秘密职能”,其实就是这些公开运动的幕后准备和决策过程:“把一切秘密的事情——如准备传单,规定大致的计划,为全城各区域、各工厂区、各学校制定领导人员等等——集中起来”。[4]


这种秘密性质划定了一个内外的界限。从事秘密职能的职业革命家不仅对于敌人来说是隐蔽的,而且对于这个组织核心所领导的外围或者它所领导的整个阶级或全部群众来说,都有一种隐秘的特征,因此外围以及群众并不能够经常地观察到这些少数核心的革命行动,不能充分的了解他们的表现。这个特点决定了这些领导核心在产生方式上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就是,选举制度对于秘密的职业革命家来说,如果不是不恰当的,至少也应当是受到限制的:“既然革命家为了工作的利益,必须使这‘一切’人的十分之九都不知道他是什么人,试问是否能够要求大家选举这些秘密革命家中的这个人或那个人担任某种职务呢?”[5]这样,只能通过限制或取消选举手段,才能建造出“这样一种严守秘密,把一切秘密活动的线索都集中在自己手里的强有力的组织”。[6]


列宁明确地将集中制的上述两个方面与民主制直接地“对立”起来。在他看来,(广泛的)民主制恰好以“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作为必要条件。关于公开性,列宁谈到:“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只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的”。[7]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公开性的界定包括了“不只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也就是说,公开性包括对国家范围内所有人的公开。确实,任何形式的政党都造成了“内外”之别,但是,如果党外人士只要有这个意愿,就能够有渠道进入政党内部去加以了解,那么这样的政党仍然对他来说并不是“”秘密的。换言之,采取自由入党方式的政党,按照列宁的界定,仍然是具有公开性的、从而可以称为民主的政党的党。因此,公开性实际涉及入党的条件和方式的问题。列宁的作为职业革命家密谋组织的党要求严格的入党条件,由党根据某些条件来选择党员。而在与之相对的自由入党的方式中——至于自由的形式和程度,还可以有程度的区别,例如采取登记制的入党方式,凡明确承认党的纲领并登记在册的,即可成为党员;或者甚至无需登记,即可自称为党员)——则是党员选择党。


关于选举制,列宁指出了它同公开性的具体联系。他提到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自由入党方式后说:“既然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那么一个人承不承认党纲,帮助党还是反对党,大家都可以从报纸上,从人民的集会上看得出来。……因此,全体党员自然都能很有把握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8]总之,“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从而普遍的监督)共同形成一种“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9]


正是从列宁本人给出的这样一种尖锐对比出发,我认为界定集中制的核心要素是秘密性。毕竟,列宁对民主质疑的回应,就是针对秘密性与公开性的对立问题的。这说明,对于列宁而言,正是秘密性这个要素使集中具有了与通常而言的民主相对立的性质(否则,集中与民主之争,将变成两种不同的民主之争,变成类似于国家领域中的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争论了)。


列宁对这种意义上集中制的辩护是有条件的。他并没有从原则的层面上否定民主制,而只是排除了民主制在当时俄国状况下的适用性(否则他将不得不对包括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内的所有其他“外国政党”发起攻击。他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还“理解”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德国的适用性,并指出“广泛的民主制”是指可能由外国的组织才会提出的要求。[10]言下之意,对俄国的党提出这样的要求乃是“儿戏”)。建造一个民主的政党需要政治自由的条件,它所在的国家应当是个自由国家。俄国却是个“黑暗的专制国家”,在那里,革命政党是非法组织,是政治警察、宪兵的搜捕对象。采取广泛的民主制的政党组织形式,无异于让这个党接受它意欲推翻的政府的警察和宪兵的“选择”。一言以蔽之,建成一个形式上的密谋组织的根据,在于“我们运动的危急的过渡的状态”。[11]就此而言,列宁是把集中制当作一种应对特定历史处境的手段而引入的。它是权宜之计,是临时措施,本身就依附于过渡性的现实状态,而且也将是用来实现某种过渡的手段。因此,在列宁最初提出集中制的主张时,同时也提出了在外在不利条件得以克服之时向民主制的过渡:“一旦有了公开活动的条件就立即向工人政党的民主组织过渡。”[12]


具有过渡性质的是作为秘密决策性质的集中制。只是由于秘密性和公开性在范围上的不同,这种“过渡”具有了多重的含义。在列宁关于秘密性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有时是同“十来个聪明人”或“数量尽量少的职业革命家”联系在一起的,[13]有时又是同整个社会民主工党联系在一起的。[14]这样,秘密性就不仅可以指整个政党相对于党外(特别是相对于敌人)来说是秘密的,也可以指即使在党内也有一个更为狭窄的秘密核心(而这样做的目的本来也是为了应付整个党及其阶级的敌人)。与此对应,就可以有不同层次的公开性:党内的公开性和彻底的公开性(就像列宁举为典范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情形那样)。也就是说,向民主制的过渡可以指向党内民主的过渡,也可以指向彻底的或者列宁所针对的那种广泛民主制的过渡。


秘密性以及公开性在范围上的这种不同,本身并没有提出额外的问题。从“黑暗的专制国家”这个外在的历史条件出发,在上述两个不同的过渡中作为衡量标准的,始终将是那个彻底的过渡,也就是转变为列宁所说的、真正能够称得上是民主的政党的过渡。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列宁是否提供了会对这个过渡产生影响的其他理由。确实有一个理由与此相关。作为列宁建党学说奠基性文献的《怎么办?》,通常更为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是其中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与无产阶级之间关系的论断。[15]列宁写到:


我们已经说过,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即必须结成工会、必须同厂主斗争、必须向政府争取颁布工人所必要的某些法律等等的信念。而社会主义学说则是由有产阶级的有教养的人即知识分子创造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们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是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同样,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学说,也是完全不依赖于工人运动的自发增长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革命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的思想发展的自然和必然的结果。[16]


按照这个“灌输论”的逻辑,没有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将无法作为一个阶级存在;无产阶级虽然自在地存在于资本主义体系之中,但只有有了无产阶级政党之后,它才实际上形成为一个阶级。无产阶级自身只是自发的无意识,而党则是它自觉的自我意识的载体。[17]我不打算讨论这个理论本身的是非。与这里的讨论直接相关的只是:“灌输论”以自觉性和自发性的对立为前提,确实在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与采取自由入党形式的政党之间,树立了一道屏障。因为自由入党的政党,事实上就是把这个党所代表的阶级的自发性摆在首要的位置,从而也就是对阶级的政治成熟表示充分信任的组织机制。“灌输论”则把这层关系倒转过来,以自觉性为优先,决定并限制自发性,从而也表示了对政治上不成熟的阶级本身的不信任或顾虑。然而,即便我们接受列宁的这个理论,在没有额外条件的情形下,也无法从中得出作为保守秘密的集中制。当“黑暗专制国家”被无产阶级政党推翻,无产阶级政党掌握了政权,此时,哪怕是从教育无产阶级群众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也应该是把党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活动公开地呈现在整个政治舞台上,使阶级群众能够观摩和学习。“灌输论”根本无力为这个层面的秘密性提供任何有意义的辩护。秘密制造神秘。它通常是权力内在的虚弱本质产生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讲,公开比选举、观看比参与是更激进的民主措施)。但列宁引入的秘密性,是由权力外在的危机处境,也就是客观的敌人造成的。前者产生对秘密性的永恒需求;而后者只能是暂时的。


归结而言,在列宁主义政党组织形式的“过渡”方向上,理论上至少存在三种可能形式:以党内党外在组织上的隔离为前提的党内民主;以党内党外在组织上的隔离为前提的党组织生活和政治活动的公开化;克服了党内党外在组织上的隔离的广泛民主制。其中第二种形式似乎并未出现在列宁的思考之中。


二、作为政治妥协产物的民主集中制


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就无产阶级专政以及入党条件(党章第一条)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8]结果是形成了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的派别对立。因此,我们可以说,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对立是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对立的主要肇因之一。上文已经指出,集中与民主都可以有多重的含义。在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的“对立”中,包含了双重的对立,所以他们的对立程度也可以说是双倍的:集权与分权的对立连同秘密与公开的对立,撕裂了这个政党的统一。


在这次深度的对立之后,双方都为统一社会民主工党而作出了让步。布尔什维克向民主制立场靠拢,提出“党内民主”的口号。在沙皇颁布《十月十七日宣言》,确认“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之后,列宁作的那些因应现实的考虑,表明了他对民主及其现实适用性的新的考虑。这些考虑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上文所说“过渡”问题的思考:一方面是以选举制为核心的民主程序,另一方面则是对一种新的“手续不太严格、比较‘自由的’、‘松散的’组织”的构想,尽管还欠缺详细的形式。在这些回应了政治环境的变化的考虑之外,则仍然有一个“秘密”的核心被保留下来。其原因在于,列宁认为政治环境的改善只是“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孟什维克从另外一个方向出发,向集中制靠拢,并且为此后的国际共运史贡献了“民主集中制”这个术语。在坚持选举机制和公开机制的前提下(其中公开性的方面是由报告制度这一较为粗糙的形式来承担的),孟什维克接受了中央机关对于地方机关、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权威,接受了列宁关于严格的入党条件的主张。[19]


双方对各自原有立场的松动,为统一创造了条件。1906年的统一大会(四大)正式将“民主集中制”作为该党的组织原则确立下来。但是,仔细辨别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的主张,我们会看到一个关注重点的不同。布尔什维克提出的党组织建设方案,一方面包含了与孟什维克类似的民主措施,另一方面则强调了两个特定的诉求:首先是民主机制的运用需视“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而定,其次则是在当时条件下“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20]这意味着在布尔什维克那里,被称为“集中”的那个部分,具有强烈的独立的意义,它能够视必要性打断或中止民主程序,并且还附有秘密性的特征。但是在孟什维克的“民主集中制”中,这种对立关系几乎消失了。民主与集中二者不再能够从分权和集权的对立来理解——如果集中是权力的集中统一,那么就不可能用一个表示权力的分散和去中心化的“民主”去修饰它;也不能从公开和秘密的对立去理解——“公开的秘密”这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只具有纯粹修辞的意义。孟什维克的发明使原来双重对立的环节各自分解,然后进行了重组:作为公开的民主和作为权力集中统一行使的集中被挑选出来,组合进了“民主集中制”之中。当然有一些代价,那就是孟什维克放弃了对民主作为权力之分散的坚持。有论者强调,从俄文原文的构词上看,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制,而非民主制,“民主”仅仅对“集中制”的修饰。这个解释没有触及根本。因为在孟什维克那里,无论怎么解释这个构词,民主和集中都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东西,并且因此可以结合在一起,就像颜色与形状两个不同维度的属性能够结合在一起,构成“绿色的方块”一样:在“绿色的方块”中,主语是方块,绿色只是修饰,但关键是它们没有此消彼长的冲突意义。[21]


然而,在布尔什维克那里,却有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在布尔什维克后来的实践中表露无疑,因为在那里反复出现了所谓的有时偏向集中有时又偏向民主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前提就是民主与集中需要在彼此冲突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这意味着在布尔什维克的“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含义仍然是双重的。有一个与民主相对立、并且能够根据具体条件打断、限制民主程序,总之是能够干预民主程序的“集中”在发挥作用。而这个能够在民主之外加以干预的成分,就其能够“干预”民主而言,就是秘密因素。因为所谓“秘密”,无非就是在民主的公开性之外被处理和决定的意思。这层意思甚至比针对敌人保守秘密更为根本。针对敌人的保密更多具有物理意义:避免政治警察搜寻到进行决策的处所、人员、内容等等。而这个更深层次的秘密则是在法权的、意识的和精神的层面建立起排斥关系:即使你知道何时何地何人在针对何事作出决策,这个决策对你来说仍然是秘密的,你最终只能同决策的结果相遇。


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的统一,实质是一次各取所需的政治妥协。他们的共同基础是“民主集中制”这个术语本身,而非这个术语的内容。“民主集中制”这个说法的发明后果极为重大,类似的现象大概可以拿发明“跃进”这个说法的历史来比较:当“跃进”取代了“冒进”之后,冒进的实质被保存下来了,但反对者却丧失了批判的语言。[22]“民主集中制”被发明之后,孟什维克的理解成了它的官方表述,而布尔什维克的构思则成了它的实质。由此形成一种外孟什维克内布尔什维克的局面。关于集中制与民主制对立的那层含义,从此在公开的表述中、在共产国际的正式文件中,都蔽而不彰了。换言之,它沉入了与“规范”相对的“事实”的层面。


这个隐蔽和显白的特殊结合体,似乎面临着某种压力。仿佛有某种必要性在推动着一个重新融合的进程。也就是说,那个隐蔽的秘密因素试图进入正式的、规范的层面。其结果只能是对“民主”这个修饰成分重新塑造、重新定义。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即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及刘少奇的说明。这个例子的绝无仅有之处在于,它在正式文件与官方说明中,把上述秘密的因素当作正式制度建立起来;[23]同时,它也具体地例示了因此而被重新定义的“民主”是什么样的。


根据1945年中共七大修改的党章,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他关于党章修改的报告中设问道:“为什么说,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呢?”[24]他给出了两个方面的回答。


第一方面: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或代表选举产生,即党的权力是授予的。这是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原来的意思。但是,具体这种选举的性质又是怎么样的?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对应,是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它表示“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人名单的”。[25]在多党政治中,每一个政党都会“审慎”提出他们的候选人名单,因为名单关系到竞选的成败。但在本党内部、非竞争性表决的情形下,所谓的“审慎考虑过的名单”性质大不相同。它不是为击败另一份名单而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事先排除表决时可能产生的纷争。在谈到干部问题时,刘少奇解释说:


党的上级机关不可随时调动下级负责干部,就是在党章规定的选举中也不要轻率地调换干部。对于党的任何领导机关的改组或改造,必须是确有可能改造得更好、更强、更对人民有利,才去改造它。如果不是确有这种可能,或者相反,可能改造得更坏、更弱、更对人民不利,那就不应改造,……改选时,干部亦得连选连任,没有必要,没有更强更好的干部来代替,改选时亦不要随便调换干部(自然可以增加新的成分)。[26]


这里透露出来的关键信息是:选举应成为一种结果有保证的过程。党员群众或代表在选举上级机关时所行使的投票或表决行为,是一个受到确定性约束的过程的一个环节。这赋予了选举表决以一种特殊的含义。提出名单是对意见的试探,表决是对试探的反应。刘少奇在报告中指出:“应该使由上而下的识别与选拔干部,和由下而上的识别与选拔干部联接起来。我们相信这将会正确的识别我们的干部与选拔我们的干部的。这就是党章所规定的一切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并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的原故。”[27]据此,作为一种“反应”的选举表决,其特殊含义就在于:它是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意志。或者说,它是有着意志外观的意见。由于选举本来面对的是一份“审慎考虑过的名单”,所以它表示某种同意的意志;而由于单纯的选举若无上级之批准,则根据党章,选举将是无效的,所以,选举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意志,而是某种下情的上达。这个逻辑从下往上延伸,直至最高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也不能除外,因为它只不过是整个党组织体系中的环节。在表象上已经没有另一个上级机关去批准它的选举决定了,但它仍然是整套机制中具有类似性质的一环:它缺少另一个“正式的”上级机关,但这主要是意味着选举可获保证的那个程序在党章上变得“不可见”了。


第二个方面:党的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他们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刘少奇将这一点概括为党内的群众路线。[28]群众路线在党的意志形成方面,可以说是一套意见或知识采集方法:“把群众的知识和经验集中起来,化为系统的更高的知识”。[29]党内的群众路线与党外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30]积极发表意见正是党内民主的实质所在。它不是让会议内在地通过意见交流而形成某种一致意见,而是这些意见被外在地搜集到一个中心去做“系统化”的处理。可见,代表的言论是一个外在可观察的客体。群众路线的实施者,极类似于一个人类学家,他所领导的民主过程,就如人类学家操作的田野调查一般。[31]这个民主本身显然是不完整的,因为它还欠缺一个决定的意志、一个做系统化处理的中心。所以很自然,各层级的负责人对于发扬民主,要负“非常之大”[32]的责任。在此,民主集中制成了群众路线在制度上的对应物,因此也就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转化成了群众与领袖(而非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


至此,“民主集中制”的两条解释线索都完成了:一条是孟什维克的、从民主角度出发界定的民主与集中的一致性(从这个方面说,这个在措辞上是集中制的事物,仍然是一种民主制,它只是为政治妥协而发明出来接近布尔什维克的策略);一条是从布尔什维克出发、但在中共那里从作为秘密的集中出发重新定义了民主之后实现的一致性(经过重新定义之后的民主,脱离了列宁原来强调的公开性一面,从而能够与具有秘密属性的集中结合)。这两条线索交织在同一个概念组合物之中,并归结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样一个标准公式。


三、我国宪法上的“民主集中制”与“人民”


把民主集中制当作政党的组织原则是俄国人的发明,但把它写入宪法却是中国人的创造。[33]我想以现行宪法为例,说明民主集中制入宪之后的面临的一个解释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解释者们根据“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公式对宪法第3条作解释的时候,却找不到那个“集中”的载体。


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解释:


(1)全国人大代表民主的一面,而集中的一面则由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承担,表现在它们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集中”地处理国家事务。这个解释是不成立的,原因显而易见:它所说的“集中”根本不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反而是民主集中制的反面,即权力分工或分散。[34]


(2)那么,把集中的承担者限定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否能够避免这个错误呢?限定在人大之外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能避免下述错误:“如果说人大是代表民主的方面,其他国家机关是代表集中的方面,那么按照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民主集中制理论,就可能会得出人大要由其他国家机关来指导的错误结论”。[35]


(3)如此一来,能够担当集中一面的,只可能是一个最高的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民民主国家的正当性基础上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则这个最高的国家机关只能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所以,体现了集中一面的,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然而,这样解释的话,全国人大就同时担负了民主和集中的方面,同民主集中制的标准公式也是无法相符的:自己基础上的集中,自己指导下的民主?自己指导自己,这样的说法也许有哲学上的意义,但却无法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一个有意义的独立的概念。这类解释之无效与无益,戏剧性地表现在下述例证之中:有论者从肯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出发,[36]却走到了把民主集中制理解为集中的民主制的结论:“民主的过程也是‘集中’的过程”,“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一种民主制”。[37]


(4)或许还有其他的办法来解决这个解释上的困境。例如,把宪法第3条理解为,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一般原则,不是适用于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而是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中适用,因而也有各不相同的具体的表现。例如,在人大,它就变现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国务院则是实行总理负责制,但重大事项,比如制定行政法规则必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这样集中体现在总理负责制,而民主则体现在会议制度中。国务院各部委如法炮制。另外,如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委会体现集中的一面。但法院审判在哪些方面体现民主呢?陪审制度?不尽然。因为陪审不适用于所有审判。或许与人大主要体现民主类似,法院主要体现集中?[38]无论如何,这个解释方法把民主集中制拆散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组织和决策程序,是相当不同的。同样是会议制度,全国人大的会议与国务院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也是不同的。总理负责制下的会议,与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本身的(全国人大)会议,如何能够等同视之呢?


(5)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通说”。通常的解释把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形成的整体关系:


根据1982年宪法总纲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39]


综合起来看,那些各不相同的解释,并没有超出这个“通说”的范围。它们只不过把“通说”的整体加以拆解,然后各取所需。也因此,“通说”集中了其他解释的全部缺点:“集中”的环节若不是人民自己或全国人大自己,则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国家机构能够承担这个角色。而这种“集中”制,无非就是一种“民主”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公式,无法在宪法上得到具体地落实:试想,在上述“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中,究竟哪个集中在指导着民主呢?而如果没有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部分,民主集中制也就解体了。


宪法上民主集中制的解释状况,归结起来就是:无法给出一个符合其标准公式的解释。虽然每一种解释几乎都会诉诸这个公式,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环节却总是消失不见。不可见的,在这里正是秘密性的表现。在这个秘密性环节的约束之下,人民或许可以被界定为国玺。


注  释:

[1] 列宁在《怎么办?》对集中的这个层面的含义也花了相当的篇幅来予以说明,但他并没有把它放在同民主相对立的位置。

[2] 《怎么办?》,《选集》,第335页。据考证,列宁最早是在1899年提出“集中制”主张的。参见范进学、刘树燕、夏泽祥、张玉洁:《民主集中制宪法原则研究》,第22页。

[3] 《怎么办?》,第345页。

[4] 《怎么办?》,第336页。

[5] 《怎么办?》,第348页。

[6] 《怎么办?》,第346页。

[7] 《怎么办?》,第347页。

[8] 《怎么办?》,第348页。

[9] 同上。

[10] 参见《怎么办?》,第347页。

[11] 《怎么办?》,第338页。

[12] 转引自参见范进学、刘树燕、夏泽祥、张玉洁:《民主集中制宪法原则研究》,第22页。关于向政治自由过渡的内容,还可参见该书24、37、41页。

[13] 参见《怎么办?》,第335页。

[14] 这尤其是指入党条件的严格性。

[15] 系统地发挥了相似立场的哲学文献可参见[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尤其其中论“阶级意识”的章节。

[16] 列宁:《怎么办?》,247-248页。另见255页对考茨基的引证以及256页列宁的评语。

[17] 在马列主义的革命实践中,真正发挥“秘密”作用的思想,很可能主要都是黑格尔主义的(也许可以说有一个黑格尔主义的内核),包括列宁的这个灌输论。可比较黑格尔关于“人民”的论说,例如[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2010年9刷),第301节附释(不过仅就“人民”而言,这还算不上黑格尔主义,因为它被许多政治哲学家所分享,而经由霍布斯获得了系统的形式)。这倒不是说列宁没有遵循马克思的教诲。相反,列宁的这个做法完全符合马克思本人的趋向。这一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展露得明白无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3-214页。关于列宁与黑格尔主义的关系的一个考察,参见[美]凯文·安德森:《列宁、黑格尔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一种批判性研究》,张传平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不过这部著作在关注列宁与黑格尔的关系时,落脚点只是列宁对黑格尔《逻辑学》的读书笔记。这样的视角太过局限了。不能从口头的承认与否去辨别这种黑格尔主义的线索。

[18] 参见《进一步,退两步》。

[19] 本段内容依据和引用的材料,参见范进学、刘树燕、夏泽祥、张玉洁:《民主集中制宪法原则研究》,第22-25页。

[20] 参见同上,第26-27页。

[21] 如果强调民主是对集中的限定,从而有可能有民主的集中和专制的集中,那似乎更说明民主和集中不在一个层面,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能够构成对立的,是民主和专制。

[22] 毛泽东对“跃进”的说法非常赞赏,甚至说应该给发明它的人颁奖。

[23] 也许九大的党章也可作如是观。

[24] 《中共共产党党章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新华书店1949年9月再版,第90页。

[25] 同上。

[26] 同上,第170页。黑体强调为引者所加。

[27] 同上,第113页。楷体强调为引者所加。

[28] 同上,第90页。

[29] 同上,第71页。

[30] 同上,第97页。楷体强调为引者所加。

[31] 这一点在我们当下,也有非常鲜活生动的例子,那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做法往往被视为开门立法和民主化的证据,实际上则是先前独特民主观的继续。它在把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多样化并固定之后,又越过代表,把人民也多样化为了群众。《社会保险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确证了我们关于“田野调查”的类比。这次征求意见中比例最大的意见之一,就是反对公务员另搞一套特殊的保险而要求将其统一纳入《社会保险法》。然而,这个最重大的意见之一,却被立法机关拒绝了。既然对社会上如此重大的多数意见都可以置之不理,那为什么还要征求意见?因为这个被征求的杂多的社会,只是一片可以试探的“田野”,它所表达的,只是某些个局部“意见”。除立法机关的立法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出现了这类公开征求意见,但那几乎是对“解释”概念的讽刺。

[32] 《中共共产党党章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第96页。

[33] 关于民主集中制在宪法史上的状况,一个简单的梳理参见范进学、刘树燕、夏泽祥、张玉洁:《民主集中制宪法原则研究》,第三章。但这个章节写得粗糙、前后多有矛盾和混乱之处。

[34] 参见同上,第185页。

[35] 同上,第185-186页。

[36] 同上,第173页。

[37] 同上,第182页。

[38] 参见同上,第187-191页。

[39]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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