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玉祥: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婚姻论财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28 次 更新时间:2019-05-09 01:02

进入专题: 婚姻论财   民国时期  

简玉祥  

内容提要:婚姻论财是婚姻缔结的一项重要礼仪形式。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社会贫困化的加剧、男多女少趋势的强化以及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婚姻论财逐渐超出了农村社会的承受范围,进而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地方精英与农民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地方精英大多站在批判或者消极承认的立场上,采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法,但并没有实现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土壤。农民通过领养童养媳等变通的婚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婚嫁两难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婴儿的生存权问题。童养媳婚俗现象并不值得肯定,但它的确是农村婚嫁困难情况下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历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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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合法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规范,这里的纳征也就是纳币的意思。因此婚姻论财是婚姻缔结的一项主要礼仪形式,亦是婚姻缔结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①。这种婚姻缔结礼仪规范的形式,进入近代以后,逐渐成为农村一项沉重的负担,并由此造成诸多婚姻问题与家庭问题。根据笔者的梳理,以往关于农村婚姻问题的研究,②大多注重就事论事,忽略了婚姻论财的高昂对农村造成的冲击,农村究竟是怎么应对这种冲击的,以及地方精英对农民的应对方式是一种什么态度等,这种问题亦是困扰当代农村的一个重要问题。且学者大多集中在对婚姻结果的研究,很少注意到农村婚姻缔结的过程。显而易见,婚姻论财是婚姻缔结中重要的一环,缺少对其的研究,便不能很好地理解农村诸多婚姻现象的存在,因此本文运用实证和微观的历史研究方法,拟对近代华北③农村的婚姻论财问题做一简单梳理。


一 婚姻论财问题突出


婚姻论财作为婚姻缔结过程的一项重要环节,其发展经历了由实物到金钱的一个过程。据《周礼》记载:“嫁子娶妻,入币纳帛,无过五两。”④意即嫁女娶妻,男方给女方送帛作为聘礼,但总数不能超过5匹,这里不仅规定了聘礼的性质,也规定了聘礼的数量。具体体现在农村婚姻方面,即以米、麦、猪、羊、花红、布帛等一些农村比较实用的东西,然而到了明万历初年,这种以物作为聘礼的现象有所转变,开始出现以金钱作为聘礼,之后又发展为以银子作为聘礼,以至于出现重金玉、轻五谷的现象。⑤聘礼象征的转换,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婚姻论财的现象。聘礼由实物向货币转化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农村的婚姻市场。

婚姻论财作为婚礼的一项重要环节,近代以来,更是畸形发展,农村重视聘礼的问题日渐突出。人们订婚“十有八九并不打听明白,只要男方家有钱就算妥当,若格外再给几个彩礼钱,亲事就千妥万安”⑥。以至于有人把这种婚姻关系称之为“买卖亲家”或者称之为“财帛亲戚”⑦,论财的多少成为人们衡量婚姻的标准,并在农村形成一种趋势,具体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是婚姻论财观念的深入。婚姻论财是一个历史性的演进过程,出现了由实物到金钱的转换。这种婚姻论财形式的转换与当时社会大环境密切相关,是农村的破败、物价的高昂、消费的奢靡等一系列因素冲击的结果。鸦片战争后,随着国门被打开,外国消费品日渐深入内地,一方面导致农村传统手工业的破产,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转变了农村的消费观念。“以俗戒奢靡,务节俭,谨盖藏,有为奇袤绮丽之服者,人必指而笑之。”然而近代以来,“今则洋绸、羽缎充肆市廛,商学各界渐行侈靡,妇女衣饰踵事增华,大非古处矣”⑧。这种消费观念的转变带给农村的冲击,反映在农民的婚姻市场上便是婚姻论财趋势的加重,论财的多少成为人们衡量婚姻的标准,“女子适人,其父母惟视钱财多寡以为断”⑨。“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寡,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⑩有的地方还要估计男方家的田产有多少,结婚后分给男方的有多少等。(11)随着民国时期整个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婚姻论财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无论是男方多索嫁妆,或是女方多索聘资,都足以反映农村婚姻论财趋势的严重性。

二是家愈贫,聘礼越高。民国以降,随着生活费的日渐提高,加之天灾人祸不断,即使“小康之家亦不能维持其往日之生活,而一般佃农,租入少数土地,终年辛劳,而其所得之总收入,除去大部分之地租及生产费外,所剩无几,或者一无所获。以至于一家数口嗷嗷待哺,不得不告贷于富家,其不能借到者比比皆是;幸而借到,已无法清偿,从此积年累月,债额愈增,生活愈难。”(12)农民生活的苦难,加之天灾人祸的盛行,使本来就已破败的农村经济形势雪上加霜。大环境的刺激,势必对农村的婚姻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由于农村经济的崩溃,使得农村的婚姻缔结有着强烈的金钱交换意味,婚嫁的费用在家庭收入的比重日渐增加,必然随着经济困窘的程度有所变化,人们试图利用这种方式来改善家庭的收支情况,“嫁女就是卖货,钱多者得之,不如此不足以生存,不如此不足以弥补养育女儿所付出的费用,不如此不足以增加自己家庭的收入”(13)。而且“家愈贫者,聘金愈剧,至有二三百金以上”(14)。同时由于男女比例失衡,导致贫家男娶妻愈加困难,女子婚嫁更加容易。“正惟贫家女易于男,故议婚时,女家既择郎婿,又索聘礼,少者数十元,多者二三百元,除彩礼之外,更索许多衣服首饰。”(15)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娶妻不易,只有任凭女方的勒索,没有选择的余地。甚至在农村出现了争夺再醮女的情况,但这种婚姻形式下的聘礼亦居高不下,有达三四百元者。这种男多女少的趋势,使女性成了婚姻市场上的稀缺物,婚姻论财的趋势便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而且“每计较多寡,近年尤甚,法币动辄以千计”(16)。这种趋势虽然暂时缓解了农村的经济形势,却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之中,以至于贫者愈贫。

三是论财的互动性。如前所述,农村经济的贫困以及男多女少的状况,一般男方家庭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即使这样,男方反过来也会向女方家索要丰厚的嫁妆作为补偿,嫁妆的多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女子在男方家的家庭地位。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女方出很多嫁妆,男方不掏彩礼,只要女方有诚意,费用全部由女方承担”(17)的现象。这种情形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至六礼之外,女家多要金钱,男家多要陪送,又与买卖交易相等。”(18)女方为了多置办嫁妆,更多索求于男方;反之,如果女方置办的彩礼太薄,那么“新妇在婆家的日子则不会太好过”(19),所以“每嫁一女,牺牲一岁之赢余犹恐不足,往往借贷或卖却不动产以补充之”,如果不这样,女儿抱怨,婿家不快。(20)这种恶性循环的互求彩礼方式,不但没有缓解农村婚姻问题,相反加重了重男轻女的趋势。

民国以降,随着农村整个大环境的变化,婚姻市场上注重论财的情况愈加严重。正如上述,这种婚姻论财情况的严重性势必对农村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冲击,诸如经济的愈加贫困,剩男旷女的出现等,又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农村的社会危机。


二 婚姻论财对农村之冲击


婚姻论财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虽然在万历年间婚姻聘礼的形式由物品转向了货币,但那时婚姻论财的趋势还不算太严重。如乡宁县,乾隆以前,“从无以财行聘者。富户间有之,邑人以为耻云”(21)。有的地方虽然也纳聘金,但为数比较少,如沁源县“清之季年,本县小康之家结婚不论财,所纳聘金不过二三十金”(22)。又如翼城县“聘必以银或洋元,旧皆以二十四数或三十六数为率,不论贫富,大都如是”(23)。但进入民国以来,婚姻论财的趋势有所恶化。民国以降,“物力渐绌,无财不可为悦,是侈靡之风已视前为未减,迄今物力之绌较往时又加甚焉,所以饰外观以媚俗人者,势故有所不暇”(24)。这种侈靡之风的盛行,使得婚嫁亦日渐奢华,“至于婚嫁奢费,踵事增华,与夫一切衣饰,竞异趋时,亦所不免焉”(25)。昌乐县“二十年前中产之家嫁女妆奁无多,今则华靡相竞,较前不啻倍徙,婚姻论财见不为怪”(26)。这种对婚姻的要求,表现在彩礼上便是费用的增加,如临县“近年婚嫁论财,居奇可厌,七八十千者数见不鲜,甚有百数十千者,后婚财礼有二三百千者”(27)。乡宁县“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28)。如前提到翼城县,旧时翼城县以二十四或三十六数为限,民国以降,“聘礼每逾百元,且有多至三四百元者,聘金外,尚有后节礼,名曰费金”(29)。这种增长趋势不可谓不快,亦可见当时农村婚姻论财的一般趋势。这种婚姻论财趋势的增加,势必对农村产生一系列的冲击,如农村日益贫困、旷男问题突出等。

一是农村日益贫困。虽然富有人家亦有婚姻论财的情况,但并不多见,总体看来,婚姻论财主要还是表现在贫农阶层,诚如前述,愈贫者,聘礼越高。婚姻论财虽然暂时缓解了农村的经济形势,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的困窘形势。聘礼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亦表现了一定的互动性,女方向男方索要大量的聘礼;反之,男方亦会向女方索要足够的妆奁。如清平县聘礼种类多用果品、首饰、书籍、衣料,但女方嫁妆却比男方聘礼要更加丰富,“凡柜箱、几凳、衣履、首饰、床帐、衾绸及一切闺房应用物品,无不应有尽有”(30)。甚至“往往有农家女备办士大夫陈设什物者”(31),以至于小康之家往往有破产者。如果这种聘礼与嫁妆的来往只是作为婚姻仪式的前提的话,那么作为婚姻仪式的延续,结婚典礼及结婚后的花销,不管对男方还是女方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花销。芮城县“娶则亲迎,秩然有序,百辆迎送,灿烂盈门。富者招鼓乐十数人,贫者亦不下四五人,若无声乐,女家辄不允迎娶。款客以冰人为席主,肴馔极丰,腆者前以九碟佐酒,中则海碗、大盘各二具,小碗八具,多系海味珍馐;酒罗进饭则用八碗或四碗,肉属居多”(32)。这种迎娶足见当时农村奢费之盛况,亦与农民的消费观念息息相关。另外根据李景汉对定县的估计“顾体面的男家费用合计起来,办这一回喜事,上户约用200元上下,中户约用100元上下,下户约用40元上下。顾体面的女家办这一回喜事,一切费用统计起来,上户约用400左右,中户约用200元左右,下户约用70元左右”(33)。根据李景汉的估计,一般农户“全家的总收入约在二百元左右,除好年成外,不易超过二百五十元”,但是各种生活费的支出却在230元左右。(34)即使这样,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程度对上述生活水准也是望尘莫及的。这虽然是一种粗略的估算,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奢华的婚礼不仅严重超过了当时农民的承受能力,而且也表现出女方家比男方家花费高的趋势。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甚至还有的嫁娶以后,“夫家只备食住,衣服仍旧女家供给,甚至夫婿及新生子女衣服亦须负担”(35)。因此婚娶不论是对男方家,还是女方家来说,都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

农村婚姻论财趋势的增强以及婚姻典礼的奢侈消费,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农村破产趋势,农民益加贫困,以至于陷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当时的民谚亦可以反映出高额聘礼给农村造成的困窘形势,“妇人入门,婿家立贫”(36)。甚至小康之家为了应付高额的聘礼,以至于出现家道中落的情况,“小康之家娶一媳妇,多至家道中落,殊可叹息”(37)!新绛县“聘金有大洋五六百元者,贫家甚至破家倾产,不足供娶一妻之用”(38)。由于农村婚姻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嫁妆高于聘礼的情况,“女家妆奁等费耗财犹巨,奢靡成风,至今有增无减”(39)。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没有缓解农村的经济形势,相反随着这种奢靡之风的盛行,大大加剧了农村的破败趋势。农村彩礼的高昂,由贫困而引起,但这种高昂的彩礼,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农村的破败,这正是历史的吊诡现象。

二是旷男问题突出。民国以降,天灾人祸不断。根据民国政府行政院的报告,1932-1935年,全国各省份发生自然灾害共3695次,(40)平均每年高达923次之多,使本来已经落后的农村经济更加破败不堪。又以1935年为例,1935年是水旱灾荒合流的年份:“水灾八省二市一县,灾民二千万人,财产损失七亿七千六百万元;旱灾方面,受灾面积七千七百万市亩,损失粮食五千九百万市担。”作者以上述数字推算出“最近五年水旱灾荒中的损失约近一百亿元,平均每一农户损失一百五十元上下”(41)。灾荒的普遍及严重程度,不仅严重打击了农村经济,而且将农村的财富破坏殆尽,大大加速了农村的贫困程度。20世纪二三十年代,河南受天灾人祸的影响,阶层的变化异常显著,“使富农变为中农,中农变为贫农,贫农沦为无产者的事实,已似狂涛一般不可遏止”(42)。从1928年到1933年,许昌五村村户中,中农从1928年的21.17%降为1933年的17.03%,贫农从1928年的61.94%上升为66.16%;而辉县的贫民则从1928年的52.17%上升为1933年的55.20%,贫农增加了3.02%。(43)农村遭受自然灾害的同时,亦受到人祸的压迫,“自民国以来,政局不宁,军阀当权,搜刮敲诈不遗余力,而土豪劣绅乘机为奸,或高利贷款,或包办词讼,以成其剥削民众之私”(44)。农民遭受其政治及经济压迫,不得不辗转流亡,致使田园荒芜,农村经济更加破败。

农业的衰落,农村的破败,农民的困窘,加之男多女少的刺激,使本来已不堪重负的农村家庭,在面临高昂的聘礼时更加束手无策,致使农村家庭婚姻失时,旷男现象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当时地方精英对婚姻论财的批判以及对社会状况的担忧,亦可反映出当时的农村面貌。如临县“将有贫者不能娶之患,是亟宜矫正者也”(45),翼城县“贫者无力办,每至愆期”(46),又如临晋县“贫者不能贷,每至愆期”(47),乡宁县“男子之婚,动二十、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48)。家庭男孩多的情况下,甚至还有长子干活给次子结婚的现象。(49)旷男现象的出现,随着男多女少的趋势更加突出,一方面固然是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亦是当时高昂不下的婚姻论财趋势使然,致使贫家子弟无力举办婚姻,以至于婚姻失时,也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是其他社会影响。民国以降,由于传统的耕作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农村仍然处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之中,这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来说比较强大,这种劳动力的负担往往会倾向于男性一方,且男性还有承继香火的责任。相反,由于女性劳动力不强,又不能承继香火,于是在遇到灾荒年的时候,在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不能满足的前提下,首先被卖掉的就是女子,被饿死的也是女子,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50)当然,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并不是单方面原因引起的,但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父母长辈对男孩与女孩的去留。“在荒年的时候常有卖儿女的,尤其是女子,要是妻子年轻,也可以卖。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51)而且灾情严重的时候,随处都可以买到这种女子,“少的只值华币两元,多的不过五元”(52)。这种视女子为货物的现象反映到婚姻上,便是视女子为索求高额聘礼的筹码,并不计较婚姻的质量高低,“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是视妇女为奇货,而于其性命、其生活均未计也”(53)。由于农村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及婚姻论财的盛行,“在富家则男易于女,而贫家则女易于男。正惟富家男易于女,故议婚时,男方恒多挑剔,女家则自居于低门亲家之列,不敢稍事苛求。正惟贫家女易于男,故议婚时,女家既择郎婿,更索许多衣服首饰,男家以娶妇不易,只有俯首听命,无自由挑择之余地”(54)。所以在贫苦人家,无终身不嫁者,但终身不能娶者却是常有现象。甚至在有的地方,嫁娶主动权的转移也能向我们透露出这一讯息。如沁源县“娶之日,在清光绪以前,贫家率多一乘轿舆,婿不往女家,谓之等亲。自光绪中至现在,普通由男家备轿两乘,用乐工数名或十余名不等,婿及娶客相偕至女家”(55)。这种视女子为奇货、婚姻论财趋势的增强,势必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男女婚姻年龄差距的问题,以及拐卖妇女问题等。

农村议婚必先论财以及男多女少趋势的加强,使得女子成为农村婚姻市场的稀缺品。正因为如此,女方有较多的选择余地,但是并没有选择的权力,婚姻完全由父母操办。在农村当时的大环境下,聘礼多者,娶之,这成为农村婚姻的普遍现象。如徐水县“倘财聘称心,虽髫龄弱女,不妨许配苍发鳏夫;虽鼠耳伧愚,竟可以柔佳淑女相匹终身;虽家世清白,不妨与污浊门户讲朱陈之好,结丝罗之欢”(56)。且由于农村早婚的习惯,订婚年龄会在15岁以前,结婚在15-19岁之间,如果15岁之前还没有订婚,这时父母往往会为其“寻再婚夫,取其资产,不计其年岁。再婚夫之年岁大于女子普通约十余岁,甚有大二三十岁者,盖女方既具有爱富心理”(57)。养女只为达到攀高门第目的,对郎婿年龄的大小、人品高低视为不重要的事,甚至“不问年龄,不问家世,不问美丑,黄白到手,婚书立订”(58)。这种畸形婚姻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的离婚概率,因为农村婚嫁本来就不易,从经济上来考虑,在某种程度上稳固了农村的婚姻模式,但这也是农村婚姻冲突的源泉。如农村打骂妇女、婆媳矛盾等,在一定程度上和这种畸形的婚姻形式有一定的关联。

农村婚姻论财引起上述矛盾的同时,也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农村婚嫁的困难,社会上开始出现专门从事坑蒙夫家以及拐卖妇女的事情。如万泉县“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卖婢、鬻奴之法,岂得谓士大夫之婚姻哉?”(59)除了坑蒙夫家赚取高额的聘礼外,社会上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群体。他们利用农村婚嫁困难的形势,从外地贩来妇女,让其嫁到某县,然后再将其领走,以此来获取高额的彩礼,俗称“放鹰”。但“乃一遇放鹰案发生,官厅往往弗恤民艰,任令放鹰者不费一文,即将原人领去”(60)。贫寒之家节衣缩食,积蓄若干年,才能以高昂的聘礼娶到一妻,一遇到这样的事情,往往使娶妇者倾家荡产,人财两空,甚至走向自杀的道路。

婚姻论财趋势的强化,以及由此诱发的一系列问题,不但引起了地方精英的关注,同时农民也根据农村特殊的环境,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法,如溺婴以及童养媳、换婚等婚姻形式的出现,一方面给农村造成巨大破坏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婚姻论财给农村造成的压力。


三 精英及农民的应对之策


农村婚嫁两难的问题,不仅得到了地方精英的关注,同时农村也以自己独特的承受能力,对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法。

(一)精英之解决方案。民国时期,地方精英对婚嫁两难的问题大多采取批判乃至消极认可的态度,认为这是造成家庭问题的原因之一。“父母以女儿为奇货可居,男子非有不资之财不得有室,男女自由婚配非邑民所能梦想,爱情从何说起?由是家庭遂成苦海,夫妻、婆媳尽成冤家矣。”(61)民国时期虽然实行了自由的婚姻制度,但在旧中国的农村,封建的婚姻模式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婚姻缔结的前提,因此在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下,在农村普遍贫困的大环境下,婚姻论财的趋势不可逆转。笔者通过翻阅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地方志发现,部分地方精英针对婚姻论财的这种趋势,采取了消极的认可态度,认为这是“世风不古”(62),“竞异趋时”(63)以及“见不为怪”(64),甚至是一种为政者认为这是“几无挽回之术”(65)及“无如之何”(66)的一种社会现象。

尽管如此,时人针对这种婚姻论财的问题,亦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虽然方案各有不同,但大多是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案,并没有切入农村的社会实际,因此并没有实现的社会基础。如“推行节约运动,规定娶妇聘金不得过百金,提倡集团婚,娶妇预报社会服务外,纳用费国币壹拾元”(67)。甚至主张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以期达到消灭农村婚姻论财的现象,“废除聘金、奁妆为构成婚姻的条件,废除买卖婚姻,只要当事两方同意,不用任何代价,自可缔成配偶”(68)。同时这种社会现象亦引起国民政府上层的注意,如蔡元培等人就婚礼奢侈等现象,设置了新的婚礼形式,并提交国民政府,呼吁其核准实行,“婚礼要点:一、订婚信物为婚帖,聘礼概免;二、结婚一月前,由双方家长同意定日,双方具名发帖,礼品革除;三、行婚礼时,证婚人分别询问新郎、新娘是否同意”(69)。无论是主张减少聘金或者废除聘金,还是主张采取西方的婚姻礼式来改造中国传统婚姻,大多脱离了农村的社会实际,并没有实行的社会土壤,因此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婚姻论财的社会基础。

(二)农民的应对之策。民国以降,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婚姻论财成为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项沉重负担。在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时,农民根据农村的实际,亦有自己的解决方案。如溺婴,以往学者研究溺女婴的原因只是局限于农村的贫困以及重男轻女的现象所导致,笔者认为贫困只是其总体性原因,我们要分析贫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果只是运用贫困及重男轻女的原因来分析这种现象,未免有些大而化小之嫌。固然农民在面对高昂的聘礼及嫁妆的威胁时,因为自己的贫困不能满足一方的要求,不得已走向溺婴这条道路,但这不是农民的初衷,亦与当时农村的大环境有关,且不能把溺婴仅仅归结为重男轻女的影响,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能理解个别地方出现的溺男问题。笔者认为,应把农村溺婴问题放到当时的历史大环境中去考察,溺婴是农民在无力应对农村普遍破败的基础上,加之婚姻论财的威胁,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自保措施。所以溺婴既是农民应对农村破败的措施,亦是应对高昂的聘礼或者彩礼问题的一种自保措施。针对农村婚姻论财加剧的趋势,农民亦成立了相应的互助组织,通过互助的形式来解决婚嫁两难问题,如河南武陟县“近有立小儿会以济其穷者,会员子年当议婚而力不能举者,同会醵金以助其成,轮流推广”(70)。面对农村婚姻论财不可逆转的趋势,农民通过成立互助组织,依此消解婚姻论财对农民带来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婚嫁两难的问题。但这种组织并不是普遍性的,农村消解婚嫁两难的问题,大多是通过领养童养媳等婚姻模式来解决婚姻问题的。

按照婚姻缔结的一般程序,由议婚、订婚直到结婚,每一个程序都需要相当的精力、财力等支持。但就财力而言,男方需要付出大量的聘金以及结婚的费用,女方也要出相对的聘礼,这对一般的家庭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更何况随着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男子娶妇更加不易。这就必然导致部分贫困农民婚嫁两难困境的出现,为了解决这种婚嫁两难的困境,农民在婚姻方式上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以此来解决婚姻缔结的困难窘势。如“贫穷之家不仅感于婚俗备礼为难,有时并感于将来订婚为难,于是家有男婴者,即托媒访取襁褓中之女婴,抱归抚养,以待成年婚配”(71)。又如井陉县“近年妇女缺乏,男子过剩,贫家以娶妇为难,除以女易妇(甲以女与乙之子作妇,乙亦以女与甲之子作妇,俗谓之换亲)外,抱他人弃女而乳养成妇者,到处有之,不可胜数”(72)。又如寺北柴村的很多家庭因为付不起聘礼,没有办法结婚,所以采取了“长子干活给二儿子娶亲,或是为了避免一辈子光棍,就领养童养媳”(7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主要是通过领养童养媳这一变通的婚姻方式来解决农村婚嫁两难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出于理性的做法,“将正式迎娶所花费的钱财分散在十几年内花费在童养媳身上。男方在结婚时之所以聘礼微薄,是因为他们已经用十几年来的生活费用进行了一种变相抵偿。作为女方家庭而言,之所以不出什么嫁妆,也是出于相似的理由”(74)。笔者认为,农民在贫困的状态下,面对婚嫁两难的情况,不得已而采取童养媳模式。时人亦对全国不同区域领养童养媳的比例做了统计,“童养媳的百分率在全国为0.5,华北为0.1,华南为0.8。就华北而言,童养媳的百分率最低者为河北沧县与山东历城的0.1弱,最高者为安徽宿县的0.5;就华南而言,最低者为湖北汉川、江苏泰县与昆山的0.1,最高者为福建龙溪的3.7”(75)。从作者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华北领养童养媳的比例低于华南,但亦可看出,领养童养媳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通过领养童养媳,农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婚嫁两难的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溺婴的问题,这也是地方精英虽然认为童养媳违背正规的婚姻礼法,但也不予以完全排斥的一大原因。

部分地方精英认为童养媳作为一种婚姻现象,虽然与婚姻礼法不合,但面对农村婚嫁两难的趋势,以及农村溺婴情势得不到控制的情况下,部分选择了默认童养媳这一婚姻现象的存在,甚至提倡民间领养童养媳,认为这不但能缓解农村婚嫁两难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溺婴问题的发展。如“凡乳养之媳,视与亲女无异,既救该女之生命,复省订婚之钱财,一举而三善备焉”(76)。又如“娶妇艰于闹阔,贫寒者不免旷鳏之虞,至不得已为权益之计:血盆抱养,谓之‘婆养媳’;数岁迎归,谓之过门,虽于婚礼消失,是亦救时之策也。有世道之责者,宜如何稍为节之,以存此人伦大纲于不敝哉”(77)。“此虽与婚礼未尽合,而事为节俭起见,在娶者不致有愆期之虑,嫁者不患办嫁奁之难,且服其水土,而安其教训,亦礼缘义起也。溺女之风,前数十年频有所闻,近因女子身贵,贫人生于周岁可免乳哺,后则托媒嫁人为童养媳。婴儿可保其性命,而父母亦可得聘金二三十元,而溺女罕有所闻矣。”(78)天镇县“贫家大半皆童养媳……然不讲妆奁,不争财聘,故野无旷男,亦从不闻有溺女者”(79)。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不难理解,民国以来,虽然政府在立法形式上否认了童养媳的存在,童养媳现象仍然在农村大量存在,这与当时农村的大环境有关,并不是一纸法律文书所能解决的。

地方精英和农民面对农村婚嫁两难的趋势,站在各自的立场,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办法,但地方精英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大多脱离了农村的社会实际,并没有施行的社会土壤,因此大多流于形式。农民为了解决婚嫁两难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得已采取溺婴、领养童养媳等方式,以此消解婚嫁两难的窘势。相对而言,通过领养童养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婚姻问题,客观上也挽救了不少婴儿的生命,这也是地方精英虽然认为领养童养媳与正常的婚姻礼法不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默认童养媳这种畸形婚姻现象矛盾心理的原因所在。

民国以降,受农村破败、物价飞扬以及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婚姻论财问题十分突出,虽然也有学者肯定了婚姻论财对农村婚姻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农村婚姻论财的严重性,已完全超出农村的承受能力,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民国时期婚嫁费用在整个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根据20世纪20年代卜凯对华北及中国中东部1503个农户调查“农家婚嫁费在华北是47.5元,中东部是288.63元。对照农家年均生活费用分别为190.63元(华北)、288.63元(中东部)的标准,在华北婚嫁的费用是全年生活费的1/4,而中东部则接近40%”(80)。高昂的婚嫁费用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溺婴、旷男以及拐卖妇女问题的出现等。针对这种现象,精英与农民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精英要么对农村高昂的婚嫁费用消极的接受,要么提出的解决方案大多没有施行的社会土壤,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婚姻问题。农民采取变通婚礼的方式,通过领养童养媳、换婚等不正常的婚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婚嫁困难,客观上多少起到了保护婴儿生存权的效果。

农村的婚姻论财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一定时期的婚姻模式及婚俗现象是一定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反映,它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几乎也以图像的面貌再现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81)针对农村婚姻市场上婚嫁两难的问题,农民通过领养童养媳等方式,不仅反映了当时农村社会婚嫁两难的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农村社会的破败现象。它是在农村婚姻论财的趋势超出农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农民为了生存,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农村童养媳婚俗现象的出现,既是贫穷的产物,也是婚姻论财的产物。近世学者大多基于妇女解放的理念,不考虑时代和历史原因,完全否定这一婚俗现象存在的社会背景。对此,有学者指出“从中国学、中国史方面能够使用的研究成果强烈地渗透出史料‘作者’,也就是政治文化精英们的先入观念,他们想要把一切都看作性质相同的整体的一贯做法隐约可见”(82)。因此历史研究要源于文本,同时也要高于文本。农村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农村社会的改良和希望,也要先从“客观的农民处境中抓到它的可能性,倘使你自己的心目中对于这个可能性还没有把握时,那你还是不要启口的好,否则你就准备着失败罢。……一个农村工作者除了学识和热诚之外,还应该要有一种认识环境和接近农民的本领”(83)。民间领养童养媳的确产生了一系列的婚姻、家庭及社会问题,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还要认识到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及背后根源。童养媳婚俗现象并不值得肯定,它的出现是农村社会应对农村破败及农村婚嫁两难的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注释:

①冯国超主编:《礼记·坊记》,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1页。

②参见高石钢:《民国时期农村婚姻论财规则初探》,《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5期;崔文婷:《民国时期山西省阳泉地区民众婚姻生活研究》,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郭子民:《民国时期山西农村早婚现象研究》,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③本文研究的华北区域主要包括晋、冀、鲁、豫4个省份。

④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华书局,2014年,上册,第303页。

⑤参见道光《内丘县志》卷3《风纪·婚嫁》,“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第219册,第402页。

⑥《买卖婚姻的恶果》,(北京)《晨报》1921年4月20日,第6版。

⑦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影印本,第160册,第511页。

⑧民国《临县志》卷13《略第三·风土略六·礼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72册,第338页。

⑨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婚礼》,“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423册,第228页。

⑩民国《万泉县志》卷2《政治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422册,第182页。

(11)参见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11页。

(12)国家图书馆选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15册,第35-36页。

(13)梁景和等:《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娱乐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61页。

(14)民国《沁源县志》卷2《风土略·婚丧》,“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404册,第206-207页。

(15)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21页。

(16)光绪《乾州志稿》卷5《土地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第259册,第243页。

(17)魏宏运、[日]三谷孝主编:《二十世纪华北农村调查记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卷,第234页。

(18)民国《青城县志》卷2《户口·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17册,第181页。

(19)严昌洪:《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20)参见民国《藁城县乡土地理》《风俗·婚嫁前》,“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162册,第49页。

(21)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纪·婚丧祭》,“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81册,第331页。

(22)民国《沁源县志》卷2《风土略·婚丧》,“中国方志丛书”,第404册,第206页。

(23)民国《翼城县志》卷12《礼俗·婚礼》,“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417册。

(24)民国《续安丘县志》考7《志八·风俗考》,“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68册,第79页。

(25)民国《续平度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61册,第183页。

(26)民国《昌乐县续志》卷9《风俗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66册,第343页。

(27)民国《临县志》卷13《略第三·风土略六·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72册,第340-341页。

(28)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纪·婚丧祭》,“中国方志丛书”,第81册,第331页。

(29)民国《翼城县志》卷12《礼俗·婚礼》,“中国方志丛书”,第417册,第477页。

(30)民国《续修清平县志》第4册《礼俗篇·志三》,“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7册,第543页。

(31)民国《陵县续志》卷2第16编《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51册,第351页。

(32)民国《芮城县志》卷5《礼俗略》,“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85册,第327页。

(33)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83-384页。

(34)参见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1934年第8期。

(35)民国《陵县续志》卷2《第十六编·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51册,第351页。

(36)民国《青城县志》卷2《户口·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7册,第193页。

(37)民国《虞乡县新志》卷3《礼俗略》,“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83册,第283页。

(38)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婚礼》,“中国方志丛书”,第423册,第228页。

(39)民国《增修胶志》卷10《疆域志第八·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69册,第469页。

(40)参见行政院秘书处撰:《行政院工作报告(1934-1947)》,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2册,第517-519页。

(41)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94-95页。

(42)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8页。

(43)参见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农村调查》,第19-20页。

(44)民国《新河县志》篇4《社会现状·风土考》,“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171册,第565页。

(45)民国《临县志》卷13《略第三·风土略六·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72册,第341页。

(46)民国《翼城县志》卷12《礼俗·婚礼》,“中国方志丛书”,第417册,第477页。

(47)民国《临晋县志》卷4《礼俗略·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420册,第157页。

(48)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纪·婚丧祭》,“中国方志丛书”,第81册,第331-332页。

(49)参见魏宏运、[日]三谷孝主编:《二十世纪华北农村调查记录》第1卷,第14页。

(50)高大伦、范勇编译:《中国女性史(1851-1958)》,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54页。

(51)潘光旦:《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潘光旦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卷,第163页。

(52)潘光旦:《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潘光旦文集》第3卷,第165页。

(53)民国《青城县志》卷2《户口·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7册,第193页。

(54)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11页。

(55)民国《沁源县志》卷2《风土略·婚丧》,“中国方志丛书”,第404册,第207-208页。

(56)民国《徐水县新志》卷末《志余·布告》,“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第502册,第981页。

(57)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11-512页。

(58)民国《青城县志》卷2《户口·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7册,第193页。

(59)民国《万泉县志》卷2《政治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422册,第182页。

(60)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61页。

(61)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72-573页。

(62)民国《续修广饶县志》卷14《政教志·礼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64册,第453页。

(63)民国《续平度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第61册,第183页。

(64)民国《昌乐县续志》卷9《风俗志》,“中国方志丛书”,第66册,第343页。

(65)民国《虞乡县新志》卷3《礼俗略》,“中国方志丛书”,第83册,第283页。

(66)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纪·婚丧祭》,“中国方志丛书”,第81册,第332页。

(67)胡朴安:《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1287页。

(68)陈大经:《反对童养媳解禁》,《公教周刊》1934年第251期。

(69)《新婚丧礼之要点》,(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0月26日,第2张第1版。

(70)民国《续武陟县志》卷5《地理志·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107册,第197页。

(71)陈顾远:《关于童养媳》,《经世》1937年第1期。

(72)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61页。

(73)魏宏运、[日]三谷孝主编:《二十世纪华北农村调查记录》第1卷,第14页。

(74)刘景峰编著:《中国奇风异俗之林》,中国戏剧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75)乔启明:《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东方杂志》1935年第1号。

(76)民国《井陉县志》第10编《风土·礼俗》,“中国方志丛书”,第160册,第561页。

(77)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第520页。

(78)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第687-688页。

(79)光绪《天镇县志》卷4《纪二·风土纪》,“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77册,第533页。

(80)[美]卜凯著,张履鸾译:《中国农家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54页。

(81)盛义:《中国婚俗文化》,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2页。

(82)[日]斯波义信著,布和译:《中国都市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9页。

(83)中一:《“童养媳”给我们的暗示》,《农村服务通讯》193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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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中国地方志》 2018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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