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青:存在“规范事实”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9 次 更新时间:2019-04-22 22:26

进入专题: 规范事实   规范性  

刘松青  

内容提要:规范实在论者和反规范实在论者在“规范事实与属性”是否存在问题上有根本分歧。规范实在论者认为,规范性事实是存在的,它们拥有特殊的规范属性,并对我们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反规范实在论者认为,不存在规范主义者所坚持的那类特殊事实,因而也没有规范主义者所宣称的那些属性。反规范实在论者狭隘地理解了世界概念和事实概念。我们应该对世界概念和事实概念有一种更宽泛的理解。世界不仅仅是物质的世界,不仅仅具有描述特征,世界还是一个由价值、精神、语言、宗教、制度、习俗、理由等构成的世界,一个心灵与世界共同构建的世界,一个具有规范特性的世界。规范事实的存在也是如此,我们需要回溯到与之相关的世界、语言、事实和真理的多个维度进行探究,才能揭示规范事实的独特性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The realists believe that there exist normative facts which have special properties and may exert influence on our behaviors.Whereas anti-realists insist that there are no such kind of facts,and hence no such attributes as claimed by realists.It is clear that concerning the matter of “normative facts and their properties”,realists and anti-realists are widely different.This paper attempts to look into the normative facts in terms of four dimensions,namely,language,world,fact,and truth.On one hand,it aims to reveal that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cept of fact of naturalistic is narrow and limited.On the other hand,the paper highlights the uniqueness and rationality basis of the existence of normative facts.

关键词:规范事实/规范性/事实/规范实在论  normative facts/normativity/fact/normative realism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性的本质与结构研究”(15BZX076)。


当我们使用“事实”这个概念的时候,通常是指真实存在的某种事物或发生的某些事情,它可以通过我们的认识能力去发现和辨识,并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判断其真假。比如,我们可以断言“水分子是由氢原子和氧原子构成的”是事实,可以断言“力产生加速度,且加速度的大小与物体的质量成反比”是事实,也可以断言“人类当中有一群人专门做哲学研究”是事实,等等。这一切似乎表明,我们生活在一个事实所构成的世界之中,或者说事实是构成世界的基本要素。正如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一书开篇所指明的那样:“世界是事实而非物的总和。”①

然而,到底何谓事实,世界上多少种事实,即便是维特根斯坦也没有言明。不过,在有些哲学家看来,如果事实概念仅仅是指那些可以描述的、可以断言真假的事物和事情,比如自然事实或科学事实,那么事实的概念则未免过于狭隘。他们主张,在美的领域存在美学事实,在逻辑领域存在逻辑事实,除此之外,在关于“应该”的思想或行动领域则存在相应的规范事实。我们要问的是,真的存在这样的规范事实吗?它们是世界的一部分吗?哲学家对此莫衷一是。正如科恩布里斯(Hilary Kornblith)所指出的那样:“规范事实(要求)是不是存在并不是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因为规范事实不像关于物理对象那样容易描述,我们根本无法用一种和发现物理对象及其属性的关系相同的方式直接发现思想和行动的正确方式。规范事实似乎并不是构成世界的一部分,至少它不像某种外在于我们并可以像遭遇桌、椅、他人和微观物理对象一样可以遭遇的东西。但是,也可能存在规范事实,它们支配我们的不是某种因果关系,即服从物理法则的世界的直接因果关系,但规范事实似乎同样给予我们某些限制。”②

对于规范事实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规范实在论者和反规范实在论者的观点迥然不同。规范实在论者认为,规范性事实是存在的,它们拥有特殊的规范属性,并对我们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必须依靠或利用这些事实和属性来进行推论、辩护,拒绝承认规范事实的存在或者放弃这些特殊的属性,就是拒绝或放弃可理解性本身。反规范实在论者则认为,不存在规范主义所坚持的那类特殊事实,相应地,它们也没有规范实在论者所宣称的那些属性。本文将一方面阐明反规范实在论者和规范实在论者各自的观点和主张,一方面尝试通过对事实概念的批判,揭示自然主义者对事实概念理解的狭隘性和认识的不足,并主张从世界、语言、事实和真理的四维结构来理解规范事实,进而表明规范事实的独特性,阐明规范事实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一、反规范实在论


规范事实一般是相对自然事实而言的。规范事实与自然事实的区分从根源上至少可以追溯到休谟,以石里克、卡尔纳普、莱辛巴赫为代表的逻辑经验主义,直接继承了休谟的这种区分,并且将事实限定在经验自然科学之内。他们认为,规范命题不是事实陈述,无法通过经验来证实,要么是情感的表达,要么是伪装的命令,因而所谓的规范事实可以从本体论中予以剔除。

非认知主义者受休谟和逻辑经验主义的影响,也认为规范判断并不表达命题主张,因此不能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即没有真值。他们否认规范判断可以描述世界的某些特征,并否认规范判断是客观上正确的。其中,以艾耶尔和史蒂文森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认为,规范判断只不过是一种情感态度的表达,是为了影响听话者行为的语言行为。理解规范语词或概念的意义就是在这些观点的指导下去理解人们处于什么样的命题态度,或者当他们使用规范语词或概念的时候,他们试图去做什么。这些状态被确定为本质的动机陈述,用来调节规范思想的具体实践角色。根据他们的观点,规范事实要么不存在,要么存在而不可知。以吉巴德(Allan Gibbard)和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为代表的表达主义认为,规范语言在实践中充当某种概念角色,潜存在规范思想之下的态度是计划或意图,规范思想不过是一种负载计划的思想,它体现的是主体如何在各种环境中行动的心理承诺。

当然,除了逻辑经验主义和非认知主义之外,对规范事实的质疑还有以麦凯(John Mackie)为代表的错误理论(moral error theory)和以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Korsgaard)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理论。错误理论对于规范事实的质疑是根本性的,不仅认为规范事实在形而上学上是古怪的,还认为在认识论上是不可能的。错误理论认为,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规范事实和真理,没有对与错。因此,我们的规范判断试图去描述事物的规范属性,是不可能如愿的。而以科尔斯戈德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在态度上要比错误理论温和许多,他们既不宣称规范事实的存在,也不否定规范事实的存在,他们只是反对独立的规范事实和属性可以拥有超出主体的力量,认为规范性本质上是实践的,规范性来自于人的理性,也就是行为主体自身的反思性认同,或者说来自于行为主体对自身同一性的认同。科尔斯戈德认为,规范事实存不存在都没有关系,我们甚至都用不着假定一个规范实体或者客观的价值领域。所谓规范事实或者规范真理无非就是正确地使用了规范性概念的判断。③所以,严格说来,建构论者只是反对作为本体的规范事实,而非具有实践意义的规范性。

可以看出,对于规范事实不存在的指控存在于不同的层面,按照芬利(Stephen Finlay)的说法:“对于独立自存的规范事实和属性的反对基本上是围绕着形而上学的、认识论的和实践的三个方面的难以容忍的‘古怪性’的指控展开的。”④

根据逻辑经验主义、非认知主义、建构主义理论以及错误理论⑤对规范事实的态度,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规范事实是不存在的,因而也是不可知的,或者规范事实是否存在无足轻重。换句话说,不管是从本体论还是从认识论来看,规范事实的存在都是可疑的。尤其是对于以物理科学为衡量一切之标准的人而言,认为独立的规范事实和属性是形而上学上十分“古怪性”的、不可接受的,这一点似乎很好理解。

正如蒂蒙斯(Mark Timmons)指出的那样,哲学的自然主义者试图阐明和辩护的是所有的一切(包括所有事物、事件、事实、属性)都是科学所研究的自然或物理世界中的一部分。关于实在之本质的最佳发现模式是自然科学。⑥这种以科学为旨归的自然主义有很大的市场,并被很多哲学家视为前提或者理论框架的预设,不过,他们面临的问题将十分棘手,那就是:“物理自然与看似超物理的概念内容、理由、价值等规范性实体(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刻画这种关系的本性,也就是如何理解这些规范性实体的功能或作用,及其不可替代性或不可还原性的根源?”⑦很明显,这些问题都是自然主义绕不开的,同时绕不开的还有来自非自然主义者就规范性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展开的辩驳与挑战。于是,反规范实在论者关于规范事实不存在的指控也不得不面对来自规范实在论者的反击。


二、规范实在论


规范实在论者认为,规范性或规范事实并非虚幻之物,而是处于形而上学的优先位置,是独立自存的。他们基本上都认为,一个概念或语词或者一个规范判断与命题是规范性的,是由于它们是世界的规范部分或世界的一个特征,表现为某种规范事实、实体、属性、功能或关系。因而,规范实在论(非自然主义)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1)规范事实和属性是独立存在的,它们不同于科学的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属性和关系;

(2)赞同规范事实和属性是与纯粹的科学世界观不相一致的。⑧

不过,认为规范事实存在的哲学家有很多,他们内部也存在一些分歧,比如在规范事实是否可以还原为非规范事实或自然事实方面,规范实在论又可以分为非还原的实在论和还原的实在论。非还原的实在论者认为,规范事实是独立自存的,不可以用非规范术语来说明和解释。不过,他们认为,规范事实和属性虽然存在,但是除非诉诸更基础的规范事实和属性,否则它们就不能被解释。还原的实在论者认为,规范事实是存在的,不过规范事实可以还原为自然事实,可以用自然术语或者非规范术语来说明。

正如自然科学对于物质或科学事实的探查需要深入到原子、细胞或基因这样基本的元素一样,规范实在论者对于规范事实的探查也需要借助于一些更基本的事实或者还原为一些基本的元素,这似乎无可厚非。不过,二者在态度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别。比如,帕菲特就明确主张:“存在不可还原的规范事实和真理,它们不能用非规范的概念来解释。”他指出:“虽然我们不能解释规范性是什么,或规范概念是什么意思,但我们可以解释规范性不是什么,这些规范概念不是什么意思。规范性是什么意思可以通过询问规范概念是什么意思来回答,比如,理由、应该。”⑨斯坎伦(T.M.Scanlon)等人也认为借助“理由”概念可以对规范性概念进行说明:“某物之所以好,是因为存在一些理由有利于拥有一些积极的态度针对它,比如尊敬、钦佩和欲望等。”⑩拉兹(Joseph Raz)也认为,“成为一个理由”或者辩护的关系是实在的基本的规范部分。芬利(Stephen Finlay)和施罗德(Mark Schroeder)等人则认为,规范事实可以根据主体的欲望或者相关的意向态度的关系,即通过接受规范性和动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来分析。还有一些人诉诸某种功能类型或者目的论,如托马森(J.J.Thomson)诉诸规范类型(normative kind),把规范性看作是规范—相对性的一种特殊形式,正确或者不正确的区分是源于事物之本质的相对规范而言的。布鲁姆菲尔德(Paul Bloomfield)则诉诸“幸福”(Eudaemonia)的观念,认为规范性符合使生物生活得更好的目的。

此外,也有一些哲学家在寻求一种解决自然事实与规范事实之冲突的折中之道,试图说明规范属性与自然属性之间存在某种共通或交互性。布林克(David Brink)认为,规范性是独立的,然而只是经验上或者后天可知的。谢夫-朗多(R.Shafer-Landau)认为,所有哲学问题都是先天综合判断,因此,我们不应该怀疑规范知识,就像我们不怀疑科学知识一样。他还认为,即使我们不知道怎样获得规范知识,我们所需要知道的是,这些神秘的原理的确是可靠的。除此之外,还有认为规范事实是随附于自然事实的“随附论”、认为规范事实依赖于自然事实的“依赖论者”(11)以及宣称存在混合规范事实和规范属性的非自然主义的解释。(12)

韦奇伍德(Ralph Wedgwood)走得似乎更远些,他坚持为独立存在的规范事实和属性辩护,并坚持解释规范性之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他认为,规范概念是和科学描述这个世界一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仅仅从非科学兴趣的视角才有意义。虽然他认为规范概念可以用意向态度来分析,但是它们仍然是独立自存的,因为意向态度自身如果不诉诸规范性则无法分析。他甚至认为,独立的规范事实和规范属性也可以是因果有效的,而根本不用侵入科学的领域。当然,韦奇伍德诉诸意向来解释规范性和其他哲学家诉诸理由、动机、欲望、信念、功能以及目的等方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然而,他强调规范事实和自然事实虽然是不同的概念,却都是描述世界的方式,并且同样具有因果效力。(13)如果确实如他所言,那么规范事实的存在就不像某些极端的怀疑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捉摸不透的虚幻之物(有人称之为形而上学的幽灵)。

可是,如果规范事实真的存在的话,它们是一些什么样的事实?它们和自然事实是何种关系?我们又是如何感知它们的存在?规范事实要向我们指明的是什么?是我们生存或生活的本质,还是幸福、正义、和平、爱或者永恒的善?我们如何才能理解规范事实?


三、规范事实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从直觉上讲,规范实在论者和反规范实在论者不可能同时正确,因为规范事实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如果他们各自的观点都是得到充分证实的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观点的正确性,那么显然在逻辑上又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诉诸相对主义。然而,相对主义并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解决方案。所以,我们有必要换一种方式去理解规范事实,而不是像发现科学事实那样去揭示它、定义它。

正如帕菲特所言,规范事实的存在首先需要借助对规范概念(语言)的说明来阐释,但这还远远不够,规范事实的存在还需要通过对世界、事实和真理概念的分析来阐明,只有通过对与规范事实相关的这四维结构的分析,才能阐明规范事实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也就是说,规范事实是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是不是世界的一部分,是不是和其他事实尤其是科学事实不同,是不是同样能够描述世界,不仅取决于我们对于语言即规范概念的理解,还取决于我们对于世界概念、事实概念和真理概念的理解。

(一)世界

人们也许不会怀疑世界的真实存在,因为我们就生活在世界之中,可是,当面对“世界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时,又难免陷入“不知世界真面目,只缘身在世界中”的迷茫。即使这个世界就是那些可见的东西,如桌椅屋舍、虫鱼鸟兽等,它们的基本特征就是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科学所描述的特征,我们依然会陷入对于另外一些不可见的、不可描述的事物的疑惑。除了科学描述和研究的那些东西,还有很多东西超出了科学实在的范围,比如语言、音乐、宗教,还有价值、理由、意义和幸福等。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世界首先是一个属人的世界,其次才是一个科学观察和研究的世界。只有承认世界是一个属人的世界,我们才可能像塞尔一样发问:“心理实在、意识、意向性或其他心理现象的世界怎么会与一个完全由力场中的物质粒子组成的世界相适合呢?一个由货币、财产、婚姻、政府、选举、足球赛、鸡尾酒会和法庭等构成的客观世界怎么可能在一个完全由力场中的物质粒子组成的世界中存在?”(14)塞尔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世界存在着一些只是因为我们相信或同意其存在才存在的事物,比如货币、议会、奥运会等等,关于这些事物的许多事实不是人们的爱好、评价或道德态度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客观”事实。“2008年的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就属于这样的客观事实,它不同于“氢原子有一个电子”这样一些不依赖于人的意见的事实。

塞尔把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于人们一致同意的事实,他称为“制度性事实”;一类是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意见和同意的“无情性”事实,这一类事实就相当于物理事实。在塞尔看来,无情性事实对于制度性事实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不存在离开无情性事实的制度性事实。可以说,制度性事实存在于无情性物理事实之上。而制度性事实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能在其他事实的一套系统中存在。例如,为了使全社会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货币,这个社会就必须有一个用商品与服务交换货币的系统。没有无情性事实就没有制度性事实。这是制度性事实的逻辑结构产生的结果。(15)

根据塞尔对制度性事实的探明,我们至少可以说,世界不只是科学视阈下的世界,构成世界的也不仅仅是物理、化学、生物等事实。但问题是,即便如塞尔所言,存在自然事实之外的事实,我们还是面临自然主义或反规范实在论者的挑战:即使世界包括制度性事实和无情性事实那又如何?我可以承认议会,承认奥运会,承认“21世纪”是存在的,承认美国“总统”是存在的,也可以承认货币、股票甚至承认价值和规范概念的存在,但是,推理性规范事实的存在似乎依然十分隐晦。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将目光转向我们表征这个世界的语言。

(二)语言

语言、心灵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是近代哲学的核心问题。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指出,现代哲学特有的忧虑主要体现为心灵与世界的关系,而“心灵与世界的关系是规范性的”,“为了理解指向世界的人的心灵状态或心灵事件的含义,即为了弄清楚经验或判断的存在方式,我们需要把心灵状态或事件置于一种规范性的传统之中,通过‘正确’与‘不正确’等概念来确定事/物如此或如彼”(16)。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确是通过语言理解世界,理解规则,理解他人和我们自身。我们不仅有关涉“事情如何”的非规范性语言,还有关涉“事情应该如何”的规范性语言。正如塞尔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基本语言因素不仅有描述自然事实的自然类概念,也有用作规范和评价的规范类概念。有些东西,比如,“房屋”“餐馆”“服务员”“钱”,甚至“椅子”“桌子”这样的东西,虽然它们是可见的物理现象,但却很难用物理的—化学的描述来定义。所以,对于这些事物的描述有必要引入一些不同于物理的—化学的概念,借助一些规范的评估标准来描述。我们可以说,服务员是能干的或者不能干的、粗鲁的或者彬彬有礼的,餐馆是优雅的、精美的、庸俗的或者不入时的,等等。很显然,对于这样一些东西,它们有一种特殊的本体论特征,似乎只能通过一种内在的“现象学”视角来描述它们对我们显得如何,而无法或不能通过现代认知科学、计算科学等方式去探究。这样的“描述”(规范判断或评价判断)显然又和自然概念的描述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是说规范语言和描述语言是完全对立的。正如卡维尔(Stanley Cavell)所言:“规范性语句描述的是行动,行动的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可错,能够不正确地被实施。描述性语句实际上预设规范性语句:如果语言不提供给我们规范性的描述方式(假使没人教过我们),也就不可能有去描述这回事。”(17)

吉巴德也曾指出:“规范概念的一个明显不同的特征就在于它们的概念关系(conceptual ties)。‘应该的行动’关联着概念上的行动。”(18)韦奇伍德则认为:“规范判断和动机以及实践理性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是规范判断和评价判断的一个独特特征。而其他所有完全非规范判断和非评价判断在内容上不具有这种特征。这好像恰恰是规范判断和评价判断区别于其他判断的一个特征。”(19)

显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用某些概念去评价事物,也接受来自道德上的善恶、法律上的允许与不允许等概念对于我们行为的约束;我们将某些价值视作不容侵犯的甚至高于生命的东西,我们也将某些东西的存在视作不容置疑的事实。恰如布兰顿(Robert Brandom)所指出的那样,人是规范性的动物,人不仅可以将概念用于对象,还可以借助概念进行推理,创制规则并遵守规则。在他看来,不仅概念使用是一种规范性活动,概念使用者也可以视为规范性的生物或受规则支配的生物。(20)可见,语言对于人自身,对于人理解世界及人与世界的关系至关重要。

(三)事实

语言是描述或表征世界的方式,而概念是构成语言的基本要素,所以要理解规范事实,我们还需要从“事实”(fact)这一基本概念出发。“fact”这个词是源自拉丁词factum,其意思是“活动,事件”,字面意思是“完成的事情”,在16世纪30年代,指的是行动,尤其是邪恶的行动;通常的现代意义是出现于17世纪30年代,意为“实际发生的事情”。从1854年后,又多了一层含义,事实指生活的事实,意为“严酷现实”。事实还有一种特殊含义,指“人的性功能”,这一记录最早出现在1913年。(21)然而,现代人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是将其等同于科学事实。从维基百科对于事实的定义来看,“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和存在的情形。一个事实陈述的澄明通常是证实它,看它是否与经验相符合”。

可见,“事实”最初并不是专门指科学的观察事实,而是指发生的事情。某种程度上,它是指向胡塞尔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一个概念。从现代人对于事实的理解和思维趋向来看,事实被狭隘地等同于自然事实或科学事实,并且非常强调事实的可证实性。在逻辑经验主义者鼓吹要将所有科学语言统一成物理主义的语言的20世纪,以及科学被高度推崇的当下,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但是,对于事实的狭隘化理解明显有悖于事实的本义,借用普特南的话来说,还将“败坏我们关于伦理推理和世界之描述的思考”(22)。

如果我们还停留在逻辑经验主义或休谟式的“事实”概念,把它理解为关于能够对之形成一种可感“印象”的东西,这种理解显然过于狭隘,因而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正如普特南指出的那样,休谟以后的经验主义者,以及哲学内外的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事实概念的狭隘理解带来的后果,也没有认识到事实具有描述和评价的双重维度(纠缠在一起)。普特南指出,有关我们价值体系的极普遍事实显示在我们的范畴(人造物,种属名称和空间关系所用词汇)中。价值判断包含于规范判断中,而规范判断的事实就蕴含在规范词之中。(23)某些规范要求不可否认确实具有一种内在的行为倾向。另外,关于某些事实的推理性判断或规范要求,同样可以说明规范事实的存在。假定,“张三头痛”是一个事实,我们称之为P,那么,我们也许都会同意,P是张三去看医生的一个规范理由。因此,“张三应该去看医生”就是一个规范事实。对于斯坎伦而言,这就足以确定规范实在论的合法性地位,也足以确定规范事实在形而上学上并不是什么古怪的东西。(24)帕菲特进一步区分了规范事实和有规范意义的事实(即这些事实给予我们理由)。比如:

(J)你的酒有毒;

(K)(J)所陈述的事实给予你不喝你的酒的理由。

这些事实,(J)是自然事实,(K)是规范事实。但是,在理由给予的作用上,自然事实(J)有规范意义。每当一些自然事实给予我们一个理由,就同样有一个这个自然事实给予我们理由的规范事实。(25)帕菲特认为,如果我们说某种自然事实是采取某种行动的理由,我们可能容易得出这样的假设,主张存在这种类型的自然事实就够了,但其实并不然,我们还必须主张这些自然事实拥有成为理由的规范属性。这就主张规范属性和事实可能都是不可还原的。

(四)真理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主张规范事实在世界中的存在,它们渗透在所有经验中。然而,如果自然事实可以通过其正确性、客观性和描述性等属性证明其可理解性与可知性,那么同样的标准是否可以适用于规范事实?假如真理是一切事实的标准,那么是否存在规范真理?

显然,我们无法按照自然科学的事实标准或者真理标准来发现和探究规范事实的存在。但这并不能证明规范真理的阙如,因为,既然我们已经表明了规范事实和自然事实的不同,那么在真理问题上同样需要做出澄清。如果世界不仅仅是由自然事实构成的,那么关于世界的描述就不只有一种方式和标准。

首先,客观性不等于描述性。正如普特南所指出的那样,对世界的正确描述与客观性(命题或陈述的真假在于它是否与事实/对象相符合)并不是一回事,因为不仅有科学真理,还有逻辑真理、数学真理,它们都对此构成反例。比如,逻辑真理就是没有对象的客观性,而与此相连的核心概念是“有效性”。帕菲特也认为,我们理解规范真理就像理解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一样,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就涉及我们对于有理由相信的事情的规范真理的承认和回应。帕菲特坚持认为,正如我们有理由相信存在事物的真理一样,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存在行动的真理。在他看来,规范真理的存在是基于我们对于规范事实的知觉信念,而不是像受到某种原因影响的结果一样觉察到规范性的存在,也不是说规范事实是通过类似感官知觉的某种心智能力来理解。对于规范真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非形而上学的、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的观点。(26)

其次,语言描述世界,但这并不是语言的唯一功能。很多可以由“正确”与“不正确”、“有根据”与“无根据”(27)这些术语处理的陈述,它们并非描述,而是受理性的控制,受许多适用于它们的特殊功能和语境标准的支配。普特南指出,如果以“绝对的”“客观的”这样的术语来解释规范事实,这本身似乎就是荒谬的。不仅如此,大量的描述性词汇既是事实,又有价值负荷,评价与描述是相互依赖的,它们不能简单地分解为描述性部分和评价性部分。

此外,真理并不是自然事实的垄断品,真理同样也是规范事实的属性,因为所谓真理,不可能脱离人对它的描述和定义,它本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借用普特南的说法,“可合理地接受的”和“真的”是两个相互在对方身上显露其真相的概念。(28)也就是说,合理的可接受性本身不仅仅是主观的,有些规范词、规范判断也具有某些客观的用法和某些客观的正当性证明条件。正如普特南对于“缸中之脑”的否定一样,他认为“缸中之脑”预设了一种上帝眼光的真理观,一种没有人的眼光的真理观——把真理看成是同观察者完全无关的。(29)然而,我们的心灵并不简单地“摹写”一个可由唯一真理论所描述的世界。仅仅把世界看作是虚空中旋转的基本微粒所构成(物理主义),或者是由“实际的和可能的感觉材料”所构成(早期经验主义),这样的观点已明显不合时宜。关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事实与价值之间、描述与规范之间、实在论与唯心论之间的一系列对立,必须重构我们关于真理的认识来重新予以澄清。这样看来,接受“合理的可接受性”这一概念对于真理的阐明似乎是一条不错的道路。按照普特南的说法,它不仅能拓宽我们对科学的认知,也能把道德、政治、语言、文学和历史等领域囊括在内。基于对真理概念的重新定义,普特南已经向我们表明,规范真理的存在并非虚妄。

认为规范事实不是世界的一部分,不描述世界,其实是对世界概念及事实概念的狭隘化理解。我们应该对事实概念和世界概念有一种更宽泛的理解。世界不仅仅是物质的世界,不仅仅具有描述特征,世界还是一个由价值、精神、语言、宗教、制度、习俗、理由等构成的世界,是一个心灵与世界共同构建的世界。当我们说到世界的时候,它不只是一个自然科学化的世界,还是一个与我们休戚与共、水乳交融的世界,一个具有规范特性的世界。

至于规范事实,它的存在是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规范事实是独立的事实,但不是孤立的事实。就像塞尔所指明的,没有语言就没有社会实在。也正如海德格尔所言,没有语言就没有世界。(30)规范事实的存在也如此,没有其他事实尤其是自然事实的存在,规范事实就缺乏存在的根基。另外,规范事实的存在,或者说规范事实之所以能够称为事实,还是因为我们对于事实概念以及与事实相关的真理概念的重新勘查和理解。简言之,规范事实是存在的,但它们不是孤立的事实,对于规范事实的理解需要我们回溯到与之相关的语言、世界、事实及真理的多个维度来勘查和理解,进行全息式的探究。

①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②Hilary Kornblith.On Refle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108.

③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5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④Stephen Finlay."Recent Work on Normativity".Analysis,2010,70(2):331-346.

⑤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反规范实在论或自然主义,一方面是为了叙述的简化,另一方面,它们都和分析与实证传统一脉相承,或多或少带有经验主义的立场,因此,在广义上可以视为自然主义的不同版本。

⑥Mark Timmons.Morality without Foundations:A Defense of Ethical Contextualisr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3.

⑦郑宇健:《规范性的三元结构》,载《世界哲学》,2015(4)。

⑧Teemu Toppinen."Essentially Grounded Non-Naturalism and Normative Supervenience".Topoi Volume Online First-Mar 1,2017.

⑨Derek Parfit."Normativity".In R.Shafer-Landau (ed.).Ox 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Vol.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331.

⑩Thomas Michael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0.

(11)比如,葳蕤南(Pekka Vayrynen)认为规范的依赖于自然的(非规范的)。他认为行动依据非规范的、非评价的属性而拥有其规范属性和评价。

(12)Stephanie Leary."Non-naturalism and Normative Necessities".In R.Shafer-Landau (ed.).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Vol.1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 98-99.

(13)Ralph Wedgwood.The Nature of Normativit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7,p.184.

(14)(15)约翰·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14、40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16)John McDowell.Mind and World:With a New Introdu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xi-xii.

(17)Stanley 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 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69,p.22.

(18)转引自Mark Timmons (ed.).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Vol.5.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314.

(19)Ralph Wedgwood.The Nature of Normativit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7,p.71.

(20)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7-8.

(21)引自fact.(n.d.),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Retrieved May 13,2016 from Dictionary.com website http://www.dictionary.com/browse/fact.

(22)Hilary Putnam.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

(23)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21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24)Thomas Michael Scanlon."Metaphysics and morals".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2003,77(2):7-22.

(25)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80-281.

(26)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xxvii.

(27)这个名单还可以很长,比如,还有合理与不合理、对与错、适当与不适当、和谐与不和谐,等等。

(28)(29)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212、5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30)关于这一点,海德格尔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和《通向语言的途中》都有阐发。海德格尔认为,人只能存在于语言之中,只有在语言的引导下,才能理解自我和世界。因为语言给万物命名,并为万物赋予意义,语言是世界的限度,也使人成其所是。


    进入专题: 规范事实   规范性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外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6013.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018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