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农政问题与农政变迁的分析严格遵循经济学学科的分析范式,将农民界定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个体,将农业视为可以从生产要素角度进行拆解的经济部门。该视角坚信,农业的发展即是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进而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为此,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致力于减少资源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在农地要素方面,产权变革与市场流转是该视角关注的重点。虽然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学说可以部分解释中国的农政变迁历程,但学术界对其质疑始终存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强调要从中国独特的发展经验出发,建立解释自身农政转型与农政变迁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 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农政问题;农政变迁;国家发展
一、基本概念:农政问题与农政变迁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并被合称为“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政策文件、社会讨论和学术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流行术语。然而,这一概念的内涵并不确定。在中国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三农问题”的具体指向一直不断变化,在不同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所呈现出来的“问题”领域常常十分迥异。作为一种学术话语,“三农问题”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理论体系并不清晰,国际对话并不通畅(叶敬忠2018)。而在国际学术传统中,与中国的“三农问题”概念本可建立直接对话的一个常用概念是“农政问题”(Agrarian Question)。“农政问题”由考茨基1899年作为学术概念正式提出(Kautsky,1988),并将其作为其重要著作的书名——《农政问题》。此外,列宁1899年出版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恰亚诺夫1923年出版的《农民经济组织》也是研究农政问题的经典之作。从这些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典之作开始,国际学术界围绕“农政问题”这一概念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学术成果。
对“农政问题”的学术脉络进行知识考古可以发现,农政(agrarian)概念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是指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这四个方面关于生产与再生产、物质资料与政治权力等的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而农政问题则可界定为:为了实现整体性的国家发展,如何理解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基本属性,在农业生产形式、农地所有权形式、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方面是否以及存在哪些实质性阻碍因素,如何解决这些阻碍因素以及如何使农业生产形式、农地所有权形式、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发生哪些转型以成为国家整体性发展的动力,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政治动员以及制定什么样的国家政策来促进这些转型和发展?与“三农问题”概念相比,“农政问题”概念将农地纳入了研究和分析框架,扩展了“三农”研究的视野,构成了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四维一体。与农政问题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概念分别是农政转型(Agrarian Transition)和农政变迁(Agrarian Change)。前者是指国家发展进程中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结构关系和制度安排的转型过程,后者则是指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结构关系和制度安排的变化,尤其关注在农业生产形式、农地所有权形式、农民群体分化和农村社会管理与治理等方面的变化。
在百余年围绕“农政问题”的知识传统和理论脉络中,农政转型和农政变迁一直是农村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并已形成五大经典理论视角和框架,即马克思主义、恰亚诺夫主义、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生计框架、后现代与后结构主义。基于此五大理论框架的农政研究成果是农村社会研究的重要基础,需要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考察的是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农政问题及农政变迁。
二、理论溯源: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农业相关问题的分析本质上属于经济学学科领域的范畴。经济学对农业的关注最早可追溯至诞生于18世纪中期的重农学派,该学派认为,与工业、贸易和各种职业相比,只有农业才是生产性的,因为它“生产了剩余,生产了超过资源耗费的价值的净产品”(斯坦利?L.布鲁等,2008:27-29)。这一颇具代表性的观点也是之后诸多经济学家攻击该学派的主要切入点。1776年《国富论》出版,在该著作中,亚当·斯密(2017:645)将重农学派的上述信条称为“这种学说最大的谬误”。自此之后,经济学发展流派中鲜有对农业进行特别关注的。直至20世纪中期,以“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为核心关切点的发展经济学开始兴起(张培刚,2001:3),农业作为一个能够促进工业化的经济部门重新吸引了经济学家的目光。李桂娥(2013:25-27)、郭熙保(1995:3-5)等的研究呈现了此阶段农业在经济学领域内地位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唯工业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发展取向,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消极的,农业的发展几乎完全被忽略,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模型正是这一时期经济学家对农业态度的典型体现,在该模型中,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在于其能够为工业扩张提供丰富的劳动力;20世纪60年代后期,农业被消极对待的倾向开始发生转变,美国经济学家拉尼斯和费景汉发展了二元经济模型,强调工业和农业可以实现平衡增长,农业不仅能够为工业提供劳动力,还可以提供农业剩余,在此基础上,农业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逐渐被更多的研究者注意到,经济学家开始重估农业的作用。舒尔茨(2013:150)的著作《改造传统农业》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舒尔茨明确提出农业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观点,并应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与基本假设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农民主题,指出可以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来提高传统农业生产的效率。舒尔茨的研究对以经济学视角分析农业、农民问题产生了极其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农业发展本身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且经济学对农业相关主题的研究不断增加(郭熙保,1995:6-10),在农村就业、乡城人口流动、粮食政策、农业可持续增长、农地制度等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
与此同时,经济学自身也经历着流派分支的发展与理论体系的演变。农业正式被视为经济学研究主题的20世纪60年代,正是新古典经经济学的复兴时期,该阶段的农政研究成果大多有较为明显的新古典经济学倾向。新古典经济学以稀缺性和人之欲望及其满足作为研究基点,恪守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能够实现社会的优化与均衡。它重点研究消费、分配、价格、市场机制等微观经济理论,主张在既定制度下进行实证研究(崔绍忠,2011)。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支在20世纪70—90年代逐渐形成并走向盛行,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尝试对主体面临的特定环境约束和主体拥有的特定环境信息等方面进行修正,致力于将微观经济理论一般化(卢现祥,2004)。通过交易费用、产权、制度、组织等概念的提出,新制度经济学力图将制度理论整合到经济学中,以制度的视角探讨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议题,从而弥补新古典经济学对宏观问题关注的不足。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也以“有限理性”修正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欧阳日辉、徐光东,2004)。不过,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都保持了资源的稀缺性、市场竞争的核心地位以及微观经济理论的分析工具(道格拉斯?诺斯,2002)。
发展至今,新古典和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下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分支,与农政问题相关的理论脉络也逐渐显现。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农政问题研究论断在当前学术界占据重要位置,与其他学科视角形成了张力和对话。经济学学科研究的根本出发点是理性个体,因此,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农政问题研究的切入点也是作为理性个体的农民。
三、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一)新古典经济学视角下的理性经济人分析框架
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在个人主义的个别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基础之上,这种分析以“理性经济行为”的公理性假设为前提。在新古典经济学视角下,理性经济行为假设是指最大化行为假设,即在一组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人们选取能够给其带来最大好处的那一个,这一最大化选择过程包含着人们对各种方案的比较。概言之,理性假设指的是人们总是选择最能为其带来最大利益的可行方案,而在对各种选择进行比较时并不发生自相矛盾。个人行为最大化的目的就是消费满足,即所谓的效用(樊纲,2015:24-25)。反映在对农民的研究上,新古典经济学将农民视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在此方面,舒尔茨的研究与论述极具代表性,他主张摆脱当时盛行的从文化视角分析农民的路径,提出从经济要素的角度理解农民,农民表现出来的“游手好闲”、“缺乏节约品德”、“不够勤劳”等特质实际上是受经济因素影响的结果,“促使这些人去做更多的工作的刺激是微弱的,因为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非常低;促使这些人进行更多的储蓄的刺激同样也是微弱的,因为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也非常低”(西奥多?W.舒尔茨,2013:25)。而均衡且有效率的传统农业正是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体现(西奥多?W.舒尔茨,2013:151)。
舒尔茨将农民界定为追求效率最优的理性个体的观点,在迈克尔?利普顿 (Michael Lipton)那里得到了批判性的发展,虽然利普顿质疑舒尔茨提出的传统农业均衡且有效率的假设,但在对农民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观点上,二者是一致的(Lipton,1968)。另一位将农民界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重要学者是萨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他提出一种强调个体决策与策略互动的分析框架。在他看来,理性意味着个体能够根据其倾向与财富做出决策,并预测该决定带来的后果;农民是理性的个体,他们会考虑风险投资,且只要存在经济上的差异与分层,农民就有改善自身经济水平的动机(Popkin,1979:18)。不过,在波普金(1979:31)那里,个体理性的发挥被加诸了一些限定因素,他明确提出个体理性并不等同于利己主义,农民在做出决策时不仅会考虑自己,也会考虑到家庭、朋友和村庄。
舒尔茨、利普顿和波普金关于农民理性的论述代表了新古典经济学进行农民研究的主要观点。然而,这一假设自盛行之初就遭到了其他学派的批判,波普金关于农民理性受到一些约束性条件的阐释,也主要是为了回应来自其他学派——尤其是“道义经济”学派的挑战。在波普金与斯科特之间形成的“理性小农”与“道义经济”的争论成为农民研究的经典论题(郭于华.,2002)。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理性小农的观点被不断加上各种限定因素,以形成对现实的更大解释力。英国学者弗兰克·艾利思(2006:83)总结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农民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三个条件,即与家庭其他目标的权衡、资源约束、市场的运行状况。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理性”与行为约束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性地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核心假设,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扩展。首先,新制度经济学指出个人具有的是“有限理性”,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理性的发挥与知识相关,人类有限的知识意味着个体只能具备有限的理性;(2)个体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可能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甚至有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和其他混淆视听的倾向(何一鸣、罗必良,2011)。以上两点共同构成了个体所面临的自身理性有限的内在主观约束(黄凯南、黄少安,2009;郭毅等,2007)。其次,在外部约束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将更多的影响因素纳入分析范围,如诺斯就把诸如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非财富最大化变量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分析(贺卫,1997),以此来解释制度的稳定与变迁。诺斯对意识形态约束作用的强调,引导着经济学开始把外在的制度约束条件作为关注重点(何一鸣、罗必良,2011),这正是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契机。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变革,新制度经济学建立起了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区别的基本研究假设,即有限理性的主体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张五常,2015:89)。
(三)理性经济人假说的本土化应用与发展
在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下,中国研究者对于农民问题的分析研究也将理性农民个体作为基本出发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林毅夫(1988)就曾论述小农经济理性的问题。在他看来,虽然当时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户仍然是处在半自然经济下的小农,但是现代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同样适用于这些小农经济行为的研究,小农的一些看似抵触现代因素的行为,实际上正是在其外部条件局限下的一种理性选择。同样用个体理性对中国农民进行解读的其他学者认为,农民是会进行经济理性选择的经济人,中国农民的勤劳、忠厚、自律等品格都是环境约束下的理性行为,是其经济理性的投射(罗必良,2004)。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者对理性个体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调整性解读,以求对中国农民的特质进行更好的解释。例如,有学者指出,经济理性是市场的产物,只有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农民经济理性的假设才能成立,而且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农民经济理性行为就会表现得越强烈;对于农民是否有经济理性的研究,与中国经济转型期的市场发育相关(吴言林、程丽丽,2010)。也有学者认为,农民理性是由具体制度环境和自然条件型塑而成的,而中国农村经济处在由完全自给自足经济向完全商品经济形态的过渡之中,即半自给自足或半市场化经济形态之中,因此中国农民既有小农式生存理性,又有资本式利润理性(吴业苗,2007)。此外,还有学者主张用认知理性这一更为一般性的理性假说作为研究框架的理论起点(黄凯南、黄少安,2009)。
除了上述本土化的调整应用,研究者还对理性农民假设进行了延伸,将农民的个体理性扩展为农户的家庭理性。例如,在农户兼业的事实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农户家庭经济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农民理性,由此建构了农户家庭经济周期的理性分析框架(晋洪涛,2015)、。还有学者利用全国农户抽样调查数据,探究规模农户的形成机制,将农户家庭经营或家庭农场视为“企业”,将农户的各种行为选择纳入企业管理行为的框架中进行分析(朱文钰、罗必良,2016;罗必良,2017)。
尽管很多研究一直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理性农民的基本假设,但该假设也不断遭遇来自其他学科和观点的质疑,长久以来的“实体主义者”与“形式主义者”之分歧即是一例(李红涛、付少平,2008;潘峰,2006)。尤其是,在对中国农政问题的研究上,有学者指出理性小农的分析基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主张用“社会化小农”等概念来理解中国农民的行为,并建立新的解释体系(黄宗智,2000;徐勇、邓大才,2006;徐勇,2010)。然而,这些质疑并没有动摇经济学者沿着其逻辑基础进行研究的决心。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国农业问题的学者借用威廉姆森的理论对现实中为何不能实现个体理性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强调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主体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有限理性行为主体,即使理性相同,在每个决策者面临的约束条件、选择空间不同的现实情况下,个体也会有不同的理性表达和理性程度,因此,“行为主体的本质究竟是否理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假设任何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是以机会主义下的有限理性为出发点,没有例外”(何一鸣、罗必良,2010)。由此可见,经济学研究对理性个体基本假设的坚持,农民是理性个体的假说是经济学研究坚信不疑的论述基础和根本出发点。
四、农业:市场与产权保障下的要素流动与最优配置
(一)农业: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的特殊经济部门
在经济学视角下,农业被视为一个经济部门(西奥多?W.舒尔茨.,2013:6),虽然这个特殊的经济部门会受到“生命自然力构造的支配、限制和约束”(罗必良,1999),但其生产过程是完全可以遵循生产函数框架进行拆解分析的。生产函数指的是投入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弗兰克?艾利思,2006:19-20),即生产要素的利用程度决定农业产出水平。因此,经济学对农业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生产要素方面,对要素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舒尔茨(2013:27)通过对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四个要素进行分析,得出传统农业处于经济均衡状态的结论。他将传统农业中要素资源被高效利用的事实概括为边际价值—产出的均衡状态,而要进一步提高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的增长,关键的变革则在于引入新的现代农业要素。
与要素分析路径相关的另一重要假设是资源的稀缺性。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生产所需的各种要素资源并不是无限供给的,稀缺的资源引发需求者的追逐,使资源能够顺利流入合理使用者的手中是实现最大化效率目标的前提。由此出发,如何使要素资源顺利流动并完成优化配置,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对此,新古典经济学提出的方案是依靠市场的力量。
(二)市场:要素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主张中,市场是保障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并实现最优配置的主要方式,因此发育市场一度成为农业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诉求。在国际层面,发育市场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行自由贸易和放松管制,通过降低国家干预、消除价格控制体系等诸方面措施来充分保障市场作用的发挥(Weeks,1999;Ruhul Salim and Amzad Hossain,2006)。
在对中国农政问题的研究方面,林毅夫比较集中地论述了市场的重要性。他将“发育市场”视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改革的主线:取消产品统购统销促进的是产品市场的发育,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则使要素市场的发育得到法律允许,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的交换逐渐出现(林毅夫、李周,1992;林毅夫,1994)。然而,与产品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相比,要素市场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因此,重点发展建立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择优配置的机制被视为20世纪90年代农村工作的重点(林毅夫、杨建平,1993)。而进入新世纪后,需要发育和完善的则是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以引导土地和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实现最优配置的观点(林毅夫,2003)。很多学者在分析中国农业发展历程时都强调了市场改革发挥的重要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农业与农村改革过程就是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过程,改革的结果是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逐步增加促进了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农业的比较优势和农业经济的增长(黄季焜,2010)。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市场就是“人们在其他人的行为和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下,自由地追求各自最大利益的机制”(樊纲,2015:29),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实现竞争均衡,即实现帕累托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樊纲,2015:31)。然而,这种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完整的市场体系、不存在交易成本、完全的信息)基础上的(樊纲,2015:30),现实中的市场往往是不完全的,其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限度(盛洪,1992)。
(三)制度:减少交易费用,保障要素顺利流通
市场的不完全性体现在很多方面,垄断、较高的交易费用、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因素都会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曾福生、郭珍,2012)。在诸多阻碍性因素中,新制度经济学者主要关注的是交易费用的问题。在张五常(2000:93)的论述中,交易成本的存在是阻碍资源落入能使该资源的利用产生最高价值的所有者手中的原因。交易成本的内涵极其广泛,涉及到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交易费用(张五常,2009:131)。而交易成本的高低则取决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张五常,2000:92),因此,对于影响市场交易和要素流动的制度的关注,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面,其中又以对产权制度的关注为重点。产权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张五常,2000:33)。产权的清楚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之后,市场交易才能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本质上就是市场竞争的约束规则(张五常,2008)。
很多新制度经济学者研究了产权制度变革对经济绩效变化的关键影响。例如,有学者通过分析中国1958—2005年的农业发展经济数据,验证了不同产权管制状态产生不同制度绩效的理论假设,认为中国农业体制的变革过程,即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放松农业部门产权管制的过程,1958—1983年的农地制度可以视为全面产权管制下的国有产权,而1983年以来的农地制度被视为实施部分产权管制的集体产权,从“全面”到“部分”,产权管制的放松使分散决策的个体能够有动力和资格把资源用于最优途径,从而实现其价值,促进中国农业经济制度绩效的提高(何一鸣、罗必良,2010)。周其仁(2004:73)同样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视为产权重建的制度变迁过程,在此过程中,集体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为家庭生产责任制,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农户,这种产权制度的变化引起了激励机制的变化,包产到户后中国农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显著上升,新的产权结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的主要制度基础。也有学者从相对微观的层面论证了土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相关关系,通过对1949—1978年中国农业生产效率的分析,指出土地产权安排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土地产出,其一是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不同激励机制会影响人们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二是间接影响,即使投入相同数量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等,也会有不同的产出,因此认为所有权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的制度是相对较好的,这样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单位土地和劳动等要素对产出的贡献率也较高(黄少安等,2005)。
虽然新制度经济学重点关注的是制度因素,但该流派的分析是建立在既有理论发展基础上的,从根本上继承了经济学理论的各种基本假定和“理想型”概念。例如,张五常(2000:19、221)在《佃农理论》中强调,其研究是“建立在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前提上的”;“使用的‘经济效率’一词只有一种简单的含义。它被看作市场均衡的一个条件,这个条件是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受私人产权的约束,从选择理论的逻辑中推衍出来的。”
新古典经济学所强调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也并未被新制度经济学者所忽视。张五常(2000:167)在分析产权的重要性之后提出,产权在市场上的可转让性对于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周其仁(2004:76)也将产权分为三种权利: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其中,转让权处于更为关键的地位,若转让权受到限制的话,资源转让连同经济增长就会受到阻碍。界定产权就是为了市场交易,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产权才能够真正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界定。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对于农业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在农业领域之内,资源的优化配置指的是资源在所有经济部门中进行合理的流动。因此,不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农业发展的分析都延伸到了农业领域之外,在整个经济发展体系中,阻碍农村资源进行跨部门合理流动的最大障碍就是城乡之间的二元分割。厉以宁(2008)指出,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确立的城乡二元体制,严格限制了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流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导致农民收入低下。其他学者也论述了城乡二元体制对资源的禁锢作用,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资源并没有朝更高生产率、更具效率的产品生产方向转移,绝大多数人口集中在农业部门,因此该时期内农业生产率和农民收入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黄季焜,2010)。
总之,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分析农业所使用的基本框架与最终的理论诉求都是一致的,即实现要素(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最优利用。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前提下,农业部门的生产要素可以流动到其他部门,以实现其最大价值。
五、农地:产权变革与市场流转
土地在经济学研究视域下被界定为一种生产要素(资源),经济学研究对土地的分析与对其他要素的分析路径基本相同。然而,与技术、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不同的是,土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舒尔茨指出,土地与农民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农民会在土地上进行各种投资,如劳作、施肥、建造各种设施或建筑物等,这些因农民投入而产生的人为因素,要比土地本身作为自然资源的属性更重要(西奥多?W.舒尔茨,2013:15)。在中国,土地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兼具的生产资料与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方面,土地更像是农民的一种“人格化财产”(罗必良,2016)。当然土地的特殊性并不影响土地被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甚至这种特殊性也可以用经济学的概念来解释。例如,有学者指出,土地的特殊性是其“禀赋效应”的体现,这里的“禀赋效应”是指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通常更多。从农户的角度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藏的谷物),其禀赋效应会更高。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对所拥有的物品具有生存依赖性,那么,该物品的禀赋效应将尤为强烈(罗必良,2016)。“禀赋效应”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其他学派对于土地所附着的文化、价值等因素的强调,对土地要素特殊性的关注也恰恰是为了说明既有经济学理论对于该要素的解释力。
按照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围绕土地要素展开的研究,其最终的理论诉求是实现该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其利用率。结合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理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最主要的途径有两个:完善土地产权以及促进土地在市场上的流转(何一鸣、罗必良,2010;冀县卿、钱忠好,2010)。在此目标下,不同研究者论述的基础和提出的主张存在差异。例如,何一鸣、罗必良(2011)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产权变革的理论逻辑,指出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的家庭责任制赋予农民个体的仅仅是剩余(收益)索取权以及有管制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该制度为国家与地方集体权威对农地的再配置留下了谈判的空间,并产生出一种混合产权结构,在此结构中,产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因此中国当前的农地制度是一种“共有私用”的产权制度。虽然学术界对于土地调整的争论存在着三种分歧(国有化、私有化、集体所有制完善化),但讨论的重点都比较集中在农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两方面,其中更为重要的是转让权,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建立和完善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农地转让权管制放松的运行机制。在现有的探索试验中,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农地租赁市场是两种主流的制度创新形式,前者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而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才是能够长期促进土地流转的办法。周其仁(2004:76)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农地产权制度界定为“承包制和私产制混合”的新产权结构,在此结构中,农民具有的土地产权处于“残缺”状态,农地转让权含糊不清,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就会出现对土地资源的攫取。对此,其提出的建议之一便是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为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周其仁,2004)。周其仁对非农业用地的关注扩展了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的范围,土地流转的逻辑基础也不再仅仅是为了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厉以宁(2009)指出,在农民的承包地流转起来的同时,宅基地的置换和抵押工作也要展开,所谓宅基地置换就是农民用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换取城市户籍和城镇住房。这样做可以迅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与城乡一体化。
然而,对于农村土地来说,完善产权与市场流转之间并不一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尤其是,随着农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关于确权能否促进农地流转,学术界存在明显的争议(胡新艳、罗必良,2016)。黄季焜(2012)等的研究表明,明晰的土地产权有利于农民对承包经营权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可以激励人们努力获取他人手中的资源,促进农地的流转(付江涛等,2016;叶剑平等,2010)。而胡新艳、罗必良(2016)等则支持“确权会抑制农地流转”的观点,认为农地确权会提高流转租金、使合约短期化、对象选择非身份化,这些都会对农地流转产生不利影响。罗必良(2014;2015)等还从禀赋效应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农地确权与市场流转之间的复杂关系,指出农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于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在此意义上,农地具有较强的禀赋效应,从而对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约束。因此,农地流转需要的是特殊的市场,需要进行人格化的产权交易。
完善农地的产权与促进其市场流转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农地规模的扩大。虽然有研究证明规模扩大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刘玉铭、刘伟,2007),但对农地大规模的单纯追求并不是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应有之义。“规模效益”并不仅仅指农地规模的扩大就会带来更多的收益。围绕“农地规模经营”展开的论辩,不应忽视农地之外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如果单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不能同时保证资本、技术、企业家能力等相关要素的匹配,土地规模扩张带来的并不一定就是规模收益(胡新艳等,2016)。在舒尔茨(2013:95)对传统农业进行的分析中,就曾明确指出“规模收益”的概念是“无用”的,因为“改造传统农业总需要引入一种以上的新农业要素,所以在这种改造过程中,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而是要素的均衡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弗兰克?艾利思(2006:225)区分了“农户面积”和“农户规模”两个概念,前者仅仅和耕地面积有关,后者则和农户投入到生产中的所有资源量有关。而农户经济体规模变化则指“所有生产性资源以同一比率同时增加”,在实践中,所有生产要素同等变化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因此艾利思提出可以用“最优规模”的概念来确定农户的“最优耕地面积”。
六、农村:剥离文化色彩的生活聚居地
经济学对农村社区的关注相对较少,研究成果相对并不丰富。舒尔茨曾论述道,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和以传统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是两个独立的范畴”,农民属于氏族社会,但同时也有许多农民是一个以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即都市社会的成员,氏族社会与农业生产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以氏族社会的文化特征来鉴别传统农业是不可靠的(2013:23)。波普金(1979:22)对从文化、价值层面分析农村社区关系的研究持否定态度,认为农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遵从的是市场逻辑。在其分析中,村庄社区内存在的各种规范与庇护关系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个体之间权力与策略互动的结果,并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比较于村庄社区能够提供的互惠与保障,农民更倾向于进行个人投资以规避未来的风险;即使农民会对村庄社区进行投资,即为村庄做贡献、参与保障体系的维护等,其遵循的也是市场逻辑,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回报,而且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会以不影响自身利益的保障为前提。概言之,农户在村庄与个人之间,更倾向于做出私人的、家庭的投资来确保长远保障,或者获得短期收益。波普金剥落了农村社区所蕴含的文化色彩,将村庄化约为理性农民个体的聚居地。同样,也有国内学者提出了农民、农业、农村三者相互独立的观点,认为农村只是一类生产生活地理区域,并不一定只是供农民从事农业活动,在将来,农村可以实现产业与居民的多元化(李强、王钊,2007)。
经济学对农村社区的忽视,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学研究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即从个体出发,以农民个体为研究对象,较少关注农村社会结构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也较少关注农民个体的情感、态度、价值问题。这一方法论和假设约束了经济学对乡村社会、农民关系以及文化价值、生活意义等问题的研究(邓大才,2009)。
七、理论争议与发展
综上所述,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对农政问题与农政变迁的研究分析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农民是理性的个体,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追求;(2)农业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部门,其发展目标是合理配置与利用生产要素,以实现生产的高效率;(3)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是保证其被优化利用的前提,在此方面,市场与产权制度是双重保障;(4)农村只是一种生活聚居地,农民与社区的关系本质上遵循市场逻辑,对农村社区的分析不应附加过多的文化色彩。这些反映了经济学学科分析农政问题与农政变迁的基本倾向和基本路径。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对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非常明显。变革农业经营方式、培育市场、进行农地确权等举措大体符合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理论诉求。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主要以西方经济学理论来研究和分析中国的农政问题与农政转型始终存在争议。除了来自其他学科的质疑和批判之外,经济学内部的反思也越来越多。有学者分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及其在解释中国发展经验方面的不适用性(陈平,2012a),提出要摆脱西方中心论的影响,走“中国道路” (陈平,2012b)。也有学者尝试探索基于中国发展历程的经济分析框架——新结构经济学,从要素禀赋及其结构的角度总结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林毅夫等,2014:19;林毅夫,2010)。
无论是其他学科的质疑还是经济学内部的反思与发展,其背后都是对中国发展独特性的高度认同。这种独特性同样表现在农政转型与农政变迁方面。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解释中国农业、农民、农地与农村的部分发展变迁现实,但不能有效解释其转型变迁的全部经验,更不能作为指导未来发展道路的唯一框架。对中国农政转型与农政变迁的理解和分析,迫切需要基于中国发展经验的多元杂糅的实用理论体系。这不仅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为诸多同样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