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会学这门科学的任务,首先的困难在于它要求作为一门科学应该有(社会学)这个名称,是名正言顺的,但是,这个要求绝不是毫无争议的;而且即使容许它冠以这个称号的地方,关于它的内容和目的,也是众说纷纭,意见相互矛盾和含糊不清。这就一再重新助长怀疑:究竟在这里是否与某种在科学上拥有权利的议题有关系。于是,如果说至少有一大堆各种问题,它们在其他的一些科学里尚未得到研究,或者尚未彻底得到研究,它们以“社会”这一事实或者概念作为一种要素,并且在其中有着它们的共同的接触点,那么缺乏一种毋庸争辩的、界限明确可靠的界定是令人痛苦的。如果说它们在其一般的内容、方向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十分不同,因此人们不能把它们作为一门统一的科学来对待,那么,社会学这个概念也将会为它们提供一处暂时的栖身之所,至少在外在上可以确定,可以在什么地方找到它们——犹如技术这个概念对于任何一个异常广阔的任务领域都十分合情合理地适用一样,技术的概念并没有正好大大促进某个个别的任务的理解和解决,但是某一种共同的特征使它分享这个专有名称。
无论如何,这种把最五花八门的种种问题联系起来的脆弱的结合,总可预期在更深的层次里找到某种统一,不过,由于惟一起维系一致作用的概念即形成社会的概念的艰巨性,这种脆弱的结合似乎会四分五裂——即有人想利用这种艰巨性在原则上证明对社会学的否定。十分奇怪,与这类证明相联系的一方面是削弱这个概念,另一方面却是增强这个概念。我们听说过这种看法:整个的存在都仅仅归于各种个人及其状况和经历,而“社会”是一种抽象,对于种种实践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暂时概括各种现象也是极为有益的,但是,不是在单一个人和在他们身上发生的过程之外的真正的对象。倘若对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在其自然规律的和历史的确定性上都进行过研究,那么,对于一门从中分离出来的科学来说,再也没有剩下什么现实的(研究)客体了。
如果对于这种批评来说,社会可以说太少,不足以划定一个科学领域的界限,那么,对于另一种批评来说,它又恰恰太多,但也不能划定一个科学领域的界限。另一方面是这样讲的:人是什么?人做着什么?这一切都在社会之内进行,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且是作为它的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是社会科学的关于人的东西的科学。也就是说,社会的科学必然取代历史学性质的、心理学性质的、规范性质的各种人为相互孤立起来的各门科学,并且在其统一性里表示人的一切利益、内容和过程都由于社会化而聚集为各种具体的统一体。然而,显而易见,这种想把一切都给予社会学的界定,恰如另一种想什么也不给它的界定一样,剥夺走了它同样多的东西。
因为法学和哲学、政治科学和文学科学、心理学和神学以及一切其他在其中分割了人类事务领域的科学,都将会继续它们的生存,这并不是由于它们把一切科学混为一谈,成为大杂烩,并给这个大杂烩贴上新标签:社会学,而会有丝毫所得。因此,社会科学有别于其他的建立在牢固基础之上的科学,处于不利的地位,首先必须从根本上证明它有权存在——当然,也处于有利的地位,因为面对既定的现实,提出关于它的各种基本概念及其特殊的议题都同样必要的阐释的证明。
在采用有关各种社会的概念时,人们一般会想到所有那些大的制度和超个人的组织,它们无非是相互作用的固定化——固定为持久的框架和自主的形态,即将个人和个人之间每时每刻和一生一世来回往复的、直接的影响,固定为持久的框架和自主的形态。诚然。这样一来,它们就获得它们自己的固有存在和种种固有的规律性,按照这些规律性,它们也就能面对和对付这些相互决定的生机勃勃。然而,在其持续不断和正在实现的生活中,社会总是意味着各种单一个人由于相互间进行的影响和预定目的而结合联系着。也就是说,它原本是某种功能性的东西,某种各种个人所作所为和受苦受难的东西,按照它的基本特点,人们不应该说是“社会”,而是“社会化”。
社会只不过是各种个人组成的圈子(der Umkreis)的名称而已,他们由于这种发挥作用的相互关系而相互约束,因此,人们称他们为一个统一体,恰如一些由于其相互影响而在其状态下完全确定的一堆物体组成的体系,人们把它看做是一个统一体一样。对待后者,人们可能会坚持说,只有各种单一的、物质的零星块块是真正的“现实”,而它们的相互激起的种种运动和形式变化作为某种永远无法明确捉摸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二级的现实;它们的位置恰恰仅仅存在于那些实体的零星块块里,所谓的统一体只不过是对这些材料的特殊分离存在的统观,但是,它们的被感觉到的和被给予的冲动和形式结构却仍然留在每一个分离的存在里。
当然,在同样的意义上,人们也可以坚持认为真正的现实仅仅是那些人的个体。这样一来,将一无所获。社会当然绝不能说是物质,它本身不是什么具体的东西,而是一种事件的发生,是感受和促成的功能,感受和促成另一个人的事件发生的命运和形态。如果要探索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那我们只能找到一些个人,在他们之间仿佛只有空空如也的空间。这种观察的各种后果,我们将在以后研究;然而,倘若它把较狭义的“存在”也切实仅仅留给各种个人的话,那么,它必然也得让事件的发生、这些个人借以相互修正的发挥作用和忍受苦难的动力,作为某种“切实的东西”和可研究的东西存在。
任何一门科学都从现象的整体或者所经历的直接性引申出一个系列或一个方面的现象,并把它置于一个特定的概念的指引之下,社会学这样做,其合法性也不会亚于一切其他的科学。如果它分解各种个体的存在,并根据某一个只有它固有的概念,重新进行概括,亦即问道:只要人们没有发动他们的可把握的所有单一生存的整体,而是只要他们根据他们的相互作用组成各种群体,并且是由这种群体的存在所决定的,那么,他们究竟发生着什么事呢?他们根据什么样的规则运动?例如,它可以论述婚姻的历史,又不必去分析某几对夫妻的共同生活;可以论述职务组织的原则,又不必描绘办公室里的一天;可以阐明阶级斗争的规律和结果,又不必去深入研究某一次罢工的过程或者关于工资增长率的谈判。无疑,这类问题的对象是通过抽象的过程产生的;但是,这样一来,它们就与诸如逻辑学或者理论的国民经济学等科学不分径渭了,这两门科学同样在某些特定的概念——前者是认识的概念,后者是经济的概念——指导下,从真实中形成一些相互关联的形态,并在它们身上发现某些规律和进化,而这些形态根本不是作为孤立的、可以把握的东西而存在的。
因此,如果说社会学是建立在对完全的真实的抽象之上的——在这里是在社会的概念引导之下进行的,但是不能指责为不真实——这种指责渊源于据说是各种个人的惟一的真实,那么,这种看法也保护着它免于负载超重,我在前面提到过超载对它作为一门科学的存在的危害并不会少一些。因为人在他的存在和行为的每时每刻,都是由他是一个社会的动物这一事实决定的,因此,一切有关人的科学都似乎反过来融化于有关社会的生活的科学里:前面那些科学的对象仅仅是一切单一的、具有特殊形式的渠道,社会的生活即整个力量和整个感知的惟一的载体犹如涓涓细流,流入这些渠道。我已经指出,这样所获得的无非是为所有那些认识获得一个新的、共同的名称,那些认识将完全不受干扰,并且根据自己的规律继续存在于它们的特殊的内容、名称和方法里。因此,如果说这也是社会和社会观念的一种错误的延伸,但是它却是以一种本身十分重要的硕果累累的事实为基础的。认为人在其整个的本质和一切表现里,都是由于他生活在与其他人的相互作用下这一事实决定的,这种观点当然会导致在一切所谓的人文科学里的一种新的观察方式。
历史生活的种种伟大的内容:语言和宗教,国家的形成和物质的文化,在18世纪,人们还基本上仅仅知道把它们归结为个别重要人物的“发明”,而在个别人的理智和兴趣似乎尚未达到这个地步的地方,那就只能召唤各种超验的力量,而且那些个别的发明者的“天才”构成通往超验力量的一个中间等级,因为人们借助天才的概念原本仅仅表示个人的已知的和可以理解的力量未能达到现象的产生。比如,当时认为,语言或者是个别人的发明,或者是神的礼物,宗教——作为社会的事件——或者是狡猾的神职人员的发明,或者是上帝的意志,习俗的律条或者是打上群众英雄的烙印,或者是上帝所授予,或者是“大自然”——一种并非少些神话色彩的拟人化——顺手捎带给人类的。社会生产的观点从这种不充分的选择中得到解救。所有那些形态都产生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或者有时它们也就是这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当然是不能从被观察过的个人本身派生的。
除了那两种可能性之外,现在正好提出第三种可能性:通过社会的生活产生种种现象,而且在两层意义上,即通过发挥作用的个人的并存,这种并存在每一个个人身上产生,但是不能仅仅从他身上得到解释,和通过世代人的先后顺序,他们的遗传和流传与单一个人的固有的获得不可分解地融合在一起,并且促成社会的人——有别于一切人以下的生命——不仅仅是后代,而且也是继承人。社会的生产方式插入到纯个人的生产方式和超验的生产方式之间,通过对生产方式的意识,一种发生学的方法进人到一切人文科学之中,这是一种解决它们的问题的新的工具——不管这些问题是涉及国家还是教会组织,也不管是涉及语言还是习俗的方法。
社会学不仅是一门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与一切其他科学有明确分工界限的科学,而且它正好成为历史科学和整个人文科学的一种方法。为了利用它,这些科学根本不必离开它们自己的方位,它们不必像社会学概念的那种幻想的负荷超载所要求的那样,成为社会学的一些部分。毋宁说,这些科学适应每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国民经济的和文化史的研究领域,伦理的和神学的研究领域。但是这样一来,它的情况基本无异于当年的归纳法,归纳法作为新的研究原则渗入到一切可能的各类问题里,并且帮助在其中确定的各种任务找到各种解决的答案。然而,尽管在这方面归纳法没有成为一门特殊的科学,或者甚至是一门包罗万象的科学,社会学也不是一门包括这些因素的特殊的科学或者包罗万象的科学。只要它依仗的是人必须被理解为社会的动物,社会是一切历史事件的载体,那么,它所包含的对象就没有一个不是已经在现有的科学中被研究的,它仅仅是为所有现存科学找到一条新的途径,一种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正是由于它可以应用于所有的问题,所以不是一门具有自己的内容的科学。
正是因为方法具有这种普遍性,它才构成各类问题的一种普遍的基础,它们此前缺乏某些解释,即这一类问题只能从另一类问题得到的解释。被社会化让各种个人的力量相互决定,社会学认识方式的共性与这种被社会化的共性是相适应的,根据这种认识方式,赋予某一个问题在某一种内容完全不同的认识领域以某种解决或者深化的可能性。
从这些考虑出发,经由方法的纯粹概念,视野开阔了,目光直视社会学的第一个原则的问题范围。倘若说它也几乎囊括人的生存的整个领域,那么,它并不因此而丧失那种无论如何是一个方面的、任何科学都无法抹掉的抽象的性质。因为尽管社会方面是如此确定,仿佛经济的和精神的、政治的和法律的,甚至宗教的和一般文化的领域的每一个点,都被社会性所渗透,但是,这种界定在充分的经历之内的每一点上,都同由其他范围所产生的其他的点交织在一起,首先是与纯粹客观事实的各个点交织在一起。总是某种客观事实的内容,技术性质的也好,教条主义性质的也好,智慧性质的也好,生理学性质的也好,支撑社会的各种力量的发展,而且它通过自己固有的特性、规律和逻辑,把这种发展保持在某些特定的方向和限制里。任何社会的劳动都在某种物质里进行,任何社会的劳动都必须服从某种物质的自然规律,任何智慧的成果都受到对客体的思维规律和态度的约束——哪怕有些摇摆不定,在艺术的或者政治的、法律的或者医学的、哲学的或者整个发明的领域里,每一系列的创造都遵守某种秩序,凭借它们的各种内容——上升、连接、分化、组合等等——的客观关系,我们能够理解这种秩序。在这里采取十分随意的步骤,跳跃十分随意的距离,实现十分随意的综合,既非是人的愿望所能达到的,也非人的能力所能企及的,而是人的愿望和能力遵循事物本身的某种内在的逻辑。
诚然,面对整个现实,这也是一种抽象,因为没有任何一种客观内容是通过它自己的固有逻辑实现的,而是只有通过历史的和心灵的各种力量才能做到。这里存在的状况,是一种认识根本无法直接把握的统一体,而我们称之为客观内容的东西,是对一种某一方面的范畴的摄取。
这些论述的目的在于认识,除了社会的生活作为人的生活的阐述性的力量和包罗万象的公式外,还存在着从它的内容的客观意义和从各种个人本身的本质和创造性——也许还从其他的、迄今尚未明确制订出来的范畴——对后者进行引申和解释。我们的生活和创造是直接的,且被感到是作为这一切的统一体,生活和创造的这些分解和建构方式存在于相同的层次里,而且拥有相同的权利。因此——现在,这是关键之所在——它们当中的某一个个别的分解和建构方式无权要求引导我们走上认识的惟一的和惟一充分的道路,也就是说,包括由我们的存在的社会形式决定的分解和建构也无权要求这样做。它也只不过是一种片面的分解和建构方式,它补充着其他的分解和构建方式,并且被它们所补充。诚然,在这种保留下,它可能在原则上为整个人类的存在提供某种认识的可能性。
政治和宗教的事实、经济和法的事实、文化风格作为整体和语言的事实以及无数其他的事实,都可以在这方面作探索,正如它们除了个人负责任的奉献和客观的意义外,作为社会这个主体的奉献也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这个主体的发展也是可以表述的一样;而如果关于这个主体的本质也还不存在着十分详尽的和毋庸争辩的定义,那么也绝不会使对此的认识价值成为幻想。
我们的精神的一个固有特性是:在概念尚不可靠的基础上,它却能够建筑一座安全的大厦:物理的和化学的论断并不因为物质的概念的模糊和有问题而受破坏,法的论断也不因为关于法的本质及其最初的原则的争端而受损失,心理学的论断并不因为我们感到“灵魂的本质”很成问题而受影响。因此,如果为了阐明罗马人的帝国的没落,或者在一些伟大的、开化的民族里宗教和经济的关系,为了阐明德意志民族国家思想的产生,或者巴罗克风格的统治,而应用“社会学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这类事件或状况似乎是作为不能区分的贡献的积累,作为各种个人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作为超个人的群体统一体的经历出现的,那么,人们可以把这些按照社会学方法进行的研究称之为社会学。
通过对某种人们也许可以确定为一种最高分化的科学文化的结果进行抽象,从这些研究中,一类较狭义的社会学性质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了,即如果随机对生活的一切可能的事实进行观察,它们是在一个杜会的群体之内并且通过社会群体实现的,那么,必然会有它们的实现的某些共性(哪怕根据不同的情况,并非处处都是相同的共性),即在这一点上而且仅仅在这一点上显示出来的这两种特征:社会的生活表现为那些事件的根源或者主体。这方面包括诸如这类问题:有些最为不同方式的历史的发展只能在其由某个群体体现时才会相遇,在它们之中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共同的规律,是否可能找到一种仅仅归结于这一事实的节律?
比如,人们曾经认为,一切历史的进化在其初级阶段,是在多种要素的不分离的统一体内实现的;在第二阶段,它们导致后者的分化了的自主化;在第三阶段上,显示出一种新的统一体;但是现在,这种统一体存在于各种要素保持其各自特点的、和谐的相互契合里。总而言之,一切彻底进行的(历史)发展的道路是由不分化的统一体开始,经由分化了的多姿多彩,直至分化了的统一体的;或者(可以说),在整个历史的生活里,人们看到一种从有机的共性到机械的相互并立的不断进步的进程。财富、劳动、利益首先在体现着群体生活的各种个人的休戚与共之中成长,然后它们就分配给一些利己主义的人员,他们当中每一个人都只在寻求他自己的东西,只有在这种思想意识之外,才与其他人结合。前者是我们最深处的本质的一种无意识的、仅仅表现在感情里的意志的表示,而另一个则是随心所欲和精打细算的理智的产物;或者(也可以说),人们认为可以在每一个特定时代的精神世界观与其社会的状况之间确定某种固定的关系,因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只不过是生物发育的两种表现。
人的认识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神学的阶段,这个阶段从某些本质的随心所欲来解释自然现象;形而上学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超自然的原因虽然由规律性的原因所取代,但是,是通过神话的和推理的原因,例如“生命力”,“自然目的”等等;实证的阶段,这个阶段表现着今天的实验和严密的科学。任何一个知识部门的发展都经由这些阶段,因此可以说,对此进行观察会令我们拨开迷雾,豁然开朗,清楚洞察各种深入分布到一切可能的领域里的社会的现象。
此外,有些问题也可以列入这个范畴,例如,群体的权力的条件。群体权力的条件不同于个人权力的条件,后者的条件是更为直接直观的:智慧、毅力、坚定不移和灵活顺从的适当的变化——虽然肯定也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不清的力量,它们真正能说明历史上一些现象的强劲,例如,耶稣和拿破仑,而这些力量用感召力、威望等等的名称是绝对解释不了的。在实施群体的权力时,不管是对它的各种个人,还是对其他的群体实施权力,除了这些能耐外,还有其他的能量发挥作用:高度集中的能力和分解为个体的特殊行动的能力、自觉的相信领导精神和朦胧的扩张冲动、单一个人的利己主义和为整体牺牲献身并行不悖、狂热的教条主义和处处都审视的精神的自由相辅相成。这一切不仅促使政治的人民统一体的上升或者促使它的没落,而且促使一切可能的经济的和宗教的、党派的和家庭的群体化的上升或没落。但是,在这里,问题并非朝着社会化的实现,而是向着社会作为一个已经形成的主体的必须按归纳法确定的种种命运的实现。
面对一切由社会学上进行观察的状况和事件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集体的行为举止、行动、思想的形成,按其价值与由各种个人直接产生的表现处于何种关系?在社会现象和个人现象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用某种理想的尺度来衡量——水平的差异?正如对前一个问题一样,对后面这个问题来说,社会的内在的、基本的结构也不会成为问题。毋宁说,这种结构已经是前提,生活的事实由它出发进行观察,问题是:如果这些事实被置于这种观察视线的方向上,在它们身上会出现什么样的共同的特征呢?
科学的抽象还从另一个方向上用一条线把社会现象的十分彻底的具体性贯穿起来,把一种马上就要讨论的、我感到似乎在至关重要的意义上是“社会学的”一切东西结合在一起,并且使这一切成为一种认识方式的统一体——虽然它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于这种孤立分离和重新拼凑之中,而是通过一种为此目的拿来应用的概念,从恰恰是这个实际的生活统一体抽象概括出来的。然而,正如已经提到过的那样,所有那些社会的事实不仅仅是社会的,总有一种感官性质的或者精神性质的、技术性质的或者生理学性质的客观内容,这种内容由社会所支托或者产生,或者移植,因此产生社会生活的整个形态。不过,这类内容的这种社会的形式结构本身在一门劳动分工的科学里必然也是可以研究的,恰恰犹如几何学的抽象研究物质的纯粹的空间形式,而物体只不过在经验上仅仅作为这类内容的形式存在一样。倘若人们可以说,社会是各种个人之中的相互作用,那么,描述这些相互作用的形式就是在“社会”的最狭义的和最固有的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任务。
如果说第一类问题只要具有社会的形式,而这种社会性作为整体总是四处蔓延,它们就被整个的社会生活所充满,那么,第二类问题就是由一些活生生的人构成社会和诸多社会的种种形式的问题。这种研究——人们可以称它为“纯粹的社会学”——从各种现象中得出社会化的因素,从它们的本身尚不是社会的内容和目的的丰富多彩中,用归纳的方法在心理学上把社会化的因素分解出来,宛若语法把语言的纯粹形式从内容中分离出来一样,在内容里这些形式是生动活泼的。
事实上,在一些按其目的和整个意义可以设想的最为不同的社会群体里,我们发现个人相互之间的相同的形式上的行为方式。上下级秩序、竞争、模仿、劳动分工、拉帮结派、代表机构、对内团结一致和对外闭关自守的同时性以及无数类似的东西,它们都既存在于国家的社会里,也存在于宗教教区里;既存在于阴谋黑帮集团里,也存在于经济的生产合作里;既存在于艺术的流派里,也存在于家庭里,例如,尽管形成这些社会化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社会化借以进行的各种形式却是相同的。而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利益可能表现在十分不同形式的社会化里,例如,经济的利益同样既通过生产者的竞争,也通过有计划的组织生产者,时而通过对其他的经济群体闭关自守,时而通过依附其他的经济群体来实现;各种宗教的生活内容在内容上保持相同的情况下,它们一方面要求某种自由的共同体形式,另一方面则要求一种集中制的共同体形式;构成两性关系基础的各种利益几乎可以在无法统观全貌的形形色色的家庭形式里得到满足,等等。
因此,正如不同的内容借以实现的形式可能是相同的一样,反过来,材料也可能保持不变,而支撑材料的各种个人的相互结合可以在形形色色的形式里运动;因为这样一来,虽然在事实既定的情况下,材料和形式构成社会生活的不可分解的统一体,但是,为了社会学问题的目的,这些事实使这个统一体的分割合情合理:社会化的纯粹形式的确定、系统归纳整理、从心理学上进行阐述和历史上的发展。在这里,社会学并非是一门特殊的科学,不像在第一类问题里探讨它们的对象,不过面对这些对象,也许是探讨它们的有明确界限的议题。
最后,对待科学的现阶段所要求的各种既定事实有着种种观点,它们还使得向社会的事实所提出的第三个范围的种种问题变得明显可见。只要它们仿佛是邻接它的上界和下界,它们当然只能在较广义的意义上可称之为社会学的看法,按其固有的特征,则必须称之为哲学的观点。它们的内容仅仅构成那个简单的事实——犹如我们从中直接发展自然科学和艺术科学的大自然和艺术也提供自然哲学和艺术哲学的对象一样,对自然哲学和艺术哲学的兴趣和方法存在于思维的另一个层次上,在那里探讨每一个事实的细节对于精神、生命,甚至整个存在的整体所具有的意义,探讨这些整体的合理合法性。
因此,恰如任何其他严格的旨在直接理解既定事物的科学一样,社会科学也受到两种哲学的领域所局限。其中一个领域包含个别研究的各种条件、基本概念和前提,它们在个别的研究本身里得不到解决,因为毋宁说,它们己经是它的基础;在另一个领域里,这种个别的研究将导致完善和相互关联,并且与各种问题和概念相联系,在经验和对直接对象物的知识之内是没有概念的位置的。前者是有关各个单一领域的认识论,后者则是它们的形而上学。
倘若没有某些概念、公理和方式方法作为毋庸置疑的前提,各门社会科学的任务根本无法探讨,经济的学说和各种制度、习俗的历史和党派的历史、人口理论和职业结构的探讨等等,都无从谈起。如果我们没有设定利己主义的贪欲和享受欲的某种程度,而且也没有设想通过强制、习俗、道德可以对这种程度进行限制,如果我们不给自己权利去谈论群众作为整体的情绪,虽然他们当中的很多分子仅仅在外在上参与,而且持有不同意见,如果我们不对在某一个文化领域之内的发展,声明已经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它作为一种正在上升的遵循某种心理学逻辑的发展,在我们的内心里加以仿造,那么,我们根本不能把无数的事实变成为某种社会形态的形式。
在所有这一切东西和很多类似的东西里,都存在着思维的种种方式方法,借助它们,思维才能着手处置各种事件的材料,从中得到社会科学的认识,犹如思维从某些关于空间、材料、运动、可计数性的前提出发,把握各种外在的现象,没有这些前提,永远不能从外在现象形成物理的科学一样。具体的一门社会的科学往往正确地、毫无疑问地接受它自身的这种基础。是的,在它自身之内,它根本不能论述这种基础,因为显而易见,它不得不接受一切其余的社会科学。因此,在这里,社会学作为各种社会的特殊科学的认识理论出现了,作为对各种基础的分析和系统性出现了,基础在这些社会的特殊科学里发挥着塑造形式和规范化的作用。
正如这些议题降低至对社会存在的具体的认识一样,其他的议题则超出这些具体的认识,它们试图通过假设和推理,把这些认识和任何经验的不可避免地是残缺不全的性质,补充为一种完整的整体形态;它们把混乱不堪的偶然事件归纳为遵守某种理念或者争取某种目的的各种系列;它们探究在什么地方,事件的对一切都持冷漠态度的按自然规律的进行会给个别或者整体的意义留有空间;它们断言或者怀疑——二者同样都渊源于基一种超经验的世界观——社会的—历史的现象的整个波动具有一种宗教的意义,一种可认识的或者可感觉到的同存在的形而上学的基础的关系。
这里特别会产生诸如此类的问题:社会究竟是人的存在的目的,抑或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手段?社会发展的最后的价值是存在于个人人格的培养,还是存在于联合的形成之中呢?从根本上讲,在社会的形态本身里,存在着意义和目的;或者这些概念只能在个人的心灵里实现?各种社会的典型的发展阶段显示出与宇宙的种种进化具有某种相似,因此,整体而言,有一种普遗的发展的公式或者节律,比如分化和整合的相互交替,这种变换交替既同样表现在社会的事实里,也同样表现在物质的事实里吗?各种社会的运动受省力的原则指导吗?它们是受唯物主义的动机还是受唯心主义的动机所指引?显而易见,这种类型的问题不能通过确定事实的途径加以回答。毋宁说,这里涉及的是对已经确定了的事实的阐释,是把纯粹的社会的真实的相对的东西和有问题的东西,引导来作某种整体观察,这种观察并不与经验进行竞争,因为它不同于后者,它服务于根本不同的需求。
显然,在这个领域里对问题的处理,更多地取决于世界观的不同,取决于个人的和党派的价值估计,取决于最后的无法彻底说明的信念,它比在社会学的其他两个由事实划定比较狭窄范围界限的领域里,更加取决于上述这些东西。
(1917年)
*本文选自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齐美尔社会学文选》,林荣远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