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晨:也谈“规范性力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6 次 更新时间:2018-08-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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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晨(社科院) (进入专栏)  


欧盟4月4日决定成立应对利比亚局势维和部队,人数大约600人至1500人,随时准备应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署的请求,向利比亚的人道救援行动提供支援。这是欧盟10年来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框架内成立的第四支维和部队,反应还算迅速。


伊拉克战争引发美欧关系紧张时,美国学者罗伯特·卡根曾愤懑于德法等欧洲国家的“不合作”,揶揄这些“老欧洲”国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却总想动方向盘”。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实施军事干预以来,美国有意摆出退居次席的姿态,让欧洲人找到了“动方向盘”的感觉。


欧洲跃跃欲试,与其认为自己拥有比较优势有关。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最近两年多次提到,欧洲的比较优势在于它的“规范性力量”,或者说是“价值的力量”。按照伊恩·曼纳斯等学者的定义,所谓“规范性力量”是指“定义什么是世界政治中‘正常’行为的能力”,即可以决定国际规范是什么,可以制定国际行为的道德标准。巴罗佐强调“规范性力量”,其依据是欧洲经济上已经处在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发展速度虽然不快,但能实现均衡增长,且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福利制度,具有很强的环保观念等。


二战结束后,从法德和解开始,欧洲在建立“和平共同体”方面走到了前列。在社会层面,欧洲提出了一整套处理思想冲突、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的程序和机制。用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话说,欧洲在痛苦且常常是厄运缠绕的经历中,学会了处理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之间的争斗,学会了处理信仰和知识之间的分裂,学会了处理区域性的宗教冲突,还学会了克服民族国家间的敌对状态。欧洲希望向全球推广其思想观念和制度设计,影响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和人民。


任何“模式”都有其形成、发展的土壤和过程,抛开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背景而普遍适用的模式很难找到。一种模式在某一地区有效发挥作用,在别的地方却不一定适用。姑且不谈推行“规范性力量”的动机,世界的复杂性还是需要多加关注。


《人民日报》(2011年04月08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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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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