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以大空间秩序告别普世帝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20 次 更新时间:2018-07-26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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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关注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提出的“大空间秩序”。按照施米特的论断,“普世帝国”产生自“大空间秩序”,空间秩序变革则是基于“例外状态”。在宣告“例外状态”的空间秩序中,一方面划出了法律生效的范围,另一方面则宣告了这个空间的自由。对于国际秩序而言,当普世帝国力图走向单一政治体系时,“例外状态”就成为帝国行动的直接前提。施米特希望德国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争霸的夹缝中捍卫欧洲文明,从而为世界和平秩序奠定稳固根基,维系战后的世界和平。

【关键词】 大空间秩序,例外状态,卡尔•施米特,普世帝国


一、行动前提:“例外状态”与空间自由


1793年,大英帝国以给清朝乾隆皇帝祝寿的名义派出使团赴中国商谈通商事宜,此时的英国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历经多年的财富和土地积累,确立了西方第一殖民帝国的地位。当实现海洋空间的统治后,英国便开始觊觎3亿人口体量的庞大中国市场。英国人造访的时间正值法国大革命爆发,他们带着启蒙的姿态向中国皇帝单膝跪地,这在皇帝看来,无疑是一种挑衅。①当时中国人自持“中央帝国”的空间观念:周边国家要向中国“称藩纳贡”,“天朝上国”往往实行“薄来厚往”。乾隆皇帝拒绝了与英国通商的要求——这可以视为英国使节对乾隆皇帝的空间观念启蒙失败,然而,这并未阻止世界空间变革的到来。

国人的现代空间观念转变源于晚清遭遇“三千年未遇之变局”的“例外状态”。②魏源的《海国图志》打开国人空间视野,改变了“天圆地方”“万邦来朝”的天朝中心观念。与其说至此中国正视自己为世界一员,不如说被西洋枪炮摧毁掉了“中央帝国”的空间观念,强行拉入近代世界秩序之中,并被打上“远东”这一带有歧视性的地缘烙印。如果说《海国图志》还只是对知识分子阶层的“空间启蒙”,那么,面对海外强国自四面八方蚕食天朝的生存空间的危机,广东人谢缵泰绘制的漫画版《时局图》,则第一次从空间观念上震撼了普通中国民众。③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汲取了近代中国与西方列强的百年斗争经验,正视战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矛盾,为反抗美苏两极霸权,创造性地提出“三个世界”战略理论,④建立了广泛团结反帝国主义反霸权主义的政治共同体。“三个世界”理论为建构世界秩序提供了新的价值参照,推动世界由“两极”向“多极”政治空间发展。

冷战之后,以苏维埃联盟为代表的弥赛亚式末世空间寿终正寝,威尔逊式普世主义空间秩序亦危机四伏。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新时代的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弘扬古丝绸之路和平友好、开放包容的精神,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开放区域空间对世界格局产生积极影响,获得了世界多国的称赞。尽管如此,仍有一些西方学者无法跳出霸权主义思路,将“一带一路”倡议视为中国版马歇尔计划,⑤是一种争夺地区主导权的安全战略,指责中国企业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名在海外“掠夺资源”、经营势力范围。

西方学者用霸权主义老眼光看待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并不令人惊讶——这种思维源头在于西方学者基于自身历史而养成的思维逻辑。与中国人长期的“自我封闭的肯定”不同,西方人的空间观念生成于“空间的占取”。对于他们而言,西方的空间秩序变革的基础需要某种“例外状态”。只有“例外状态”为变更秩序提供“空间自由”。如何理解这一论断呢?“新世界”与“无主地”的发现,本身就是历史性的例外,这个“例外之外”是一个纯然没有法律规约的自由空间。按德国公法学家、地缘政治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的诊断,在“例外状态”之下,现有的空间秩序规范被一种临时状况所取代,法秩序(全部或者部分)被悬置,随之产生的是一种新“法”,⑥它将成为决断秩序和创立新秩序的原生动力。只有在“法”的决断下,新的法权秩序才宣告完成,整个新世界历史演进脉络的图景由此徐徐展开。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曾经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建立的中世纪精神性空间秩序,被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陆地秩序摧毁,其背后的动力是“例外状态”的极端形式——战争。近代世俗化新形而上学越发重视“技术”与“理性”,然而,民族国家显然无法节制技术的扩张,相比中世纪的精神较量,现代技术性战争更为残酷。大航海时代背景下的地理大发现用“新技术”突破封闭的陆地空间,从而使欧洲人走向更为广阔空间的海洋殖民,商业力量开始勾勒出新兴帝国的形态。在这场空间秩序革命中,“技术”并未全然取消“暴力”。海上军队的建立成为国家跨越陆地、迈入海洋的标志,新旧空间秩序更迭也使得欧洲大陆的视野从陆地转向海洋,这直接导致了世界性的空间革命。海洋帝国成了近代的帝国形态:拥有庞大的政治单元,持扩张主义或曾将权威扩及广大空间,兼并新民族时仍维持差异和等级制度。⑦这与单一国家、单一民族、单一政府的民族国家存在本质区别。

1918年,欧洲公法体系在大规模战争的冲击之下彻底崩溃,空中武装力量持续发展,航空线路不断扩张。这些因素为全球性普遍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技术性的支持,最终瓦解了传统帝国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野蛮血腥战争,战争结局引人深思:一方面,按照“永久和平”理想建立的超国家政治体系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苏维埃也跨出一国疆界成为世界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冷战期间两极的对立名义上是两种不同意识形态的对垒,但在施米特看来,双方实际上都是以“普世帝国”的方式再一次瓜分世界。

时至今日,普世性国际空间秩序已遭遇严重危机。冷战期间航空技术的蓬勃发展将空间秩序从“海陆空”三个空间维度提升到“星际空间”这一超越维度,同时,20世纪末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技术”对空间秩序造成了新一轮的冲击,由此,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区分。

虚拟空间的发展日新月异,秩序之外的“例外法权”——海盗、恐怖袭击、暴动等——也层出不穷。当下的空间秩序变革已经不能按照过去的世界经验来理解,施米特提出的“大空间秩序”⑧正好可以作为一个理论镜鉴。考察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理论,大空间对普世帝国理念的针对性,以及以大空间秩序告别普世帝国的意图,有助于我们理解日益复杂的世界格局,进而反思当代中国面对的国际关系问题。

要进入施米特空间理论的肌理,就必须回到“法”的古典含义。面对世界格局发生剧变的新“例外状态”处境,何种“法”?抑或“法”应该如何奠定全新的世界秩序?下面我们就从“法”本身谈起。


二、承载法的大地:“法”的古典内涵


但丁在《世界帝国》(De Monarchia)中论述过“例外状态”与“法”的关系,试图证明罗马统治世界的依据是法,而非暴力。他宣称,不经由法而达到法的目的(即共同福祉)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想要达到法的目的的人,都必须依法而为之”(quicunque finem iuris intendit cum iure graditur)。⑨施米特将但丁的观点再往前推,认为法是世界统治秩序的基石,但“主权就是决断例外状态”,而“法”基于“例外状态”之下的主权决断而确立。施米特谈论“法”(nomos)主要集中在《大地的法》⑩(1950),并散见于他的一些论述,如《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论国际法中帝国的概念》(194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的秩序》(1962)、《游击队理论》(1963)等文本。

“nomos”原是一个古希腊词汇,《古希腊语汉语词典》中对其有三种解释:其一,习俗和习惯之义;其二,法律法规之义;其三,旋律、曲调、歌曲之义。11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古代经典文本,本词的含义则不限于词典中所列举的——起码还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最为古老的含义有“划分界线”“分配”之义,正如《俄狄浦斯祷歌》写道:“我呼唤那神和人的神圣之子,属天的诺秣斯(Nomos)恒定星辰,标记大地与海水之间的准确边界,凭法旨守护自然的和稳之根。”12第二,作为正义生活的“法”。我们考察“nomos”一词的谱系,可以从俄耳甫斯诗歌的残篇中得到些许信息。普洛克洛在《柏拉图的神学》中写道:“在神主那里,正义女神是由诺摩斯与厄塞庇所生,是法律之神,虔敬的丈夫以及父亲。”13如普洛克洛所说,正义产生于主管人类的“法律之神”与“虔敬之神”,既要对神明虔敬,甚至保持畏惧,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也就是说,能够兼顾“保持虔敬”与“遵守法律”就是正义。赫西俄德的《工作与时日》说道:“正义神给人类规定具体的法”。由此可以看出普洛克洛与赫西俄德之间的差别,前者是“法”分配正义,后者则是由正义来规定“法”。第三,作为统治者以及统治者法律存在的“法”。在6世纪以前,“法”具有神的地位,正如品达所说,法是万物之王。14在柏拉图《法义》(又译《法律篇》)卷七中,还存在一种“未成文法”。柏拉图用了一个比喻来形容城邦政制未能得到良好维持的情状,他笔下的雅典客人把城邦比喻为房屋,而城邦礼法则是支撑房屋的柱子,一旦柱子发生问题,城邦必然面临倾垣断壁的危险。真正的支撑柱是什么呢?并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实证法律,而是“未成文法”:它们是整个社会框架的黏合剂,把一切成文和制定了的法律同还未通过的法律联系起来。它们所起的作用同祖先的习惯一样,后者来自于遥远的过去。由于未成文法是被有效确立的,因此被人们本能地遵守,并保护现在的成文法。156世纪后,尤其在5世纪雅典民主制确立后,“法”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正如伯利克勒斯所说:“国家最高权力为决定人民应当做的事情而制定的一切条例就是律法。”16可见,随着雅典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推行,“nomos”已经由被动的神定转化为人为的活动,明显表现为政制(πολιτεία)决定法。最后,“法”是存在。在柏拉图的作品中,这个解释最著名的一处出现在作为《法义》序曲的《米诺斯》。文中苏格拉底说道,法律是对“是”(存在)的发现。人可以通过言辞来探查、发现、追索“法”。在交谈的言辞中,寻求如何按照“法”生活,能够发现人类自身存在意义。可见,“法”具有深远古老的传统含义。

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对其原初意义有大篇幅的讨论,他发掘“法”最为古老的含义:“法在大地中生长”,从而“划分特定空间”,通过真正丈量土地,由此延伸出“空间”概念。“nomos是将大地的地基和地面以特定方式加以划分和定位的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经济和宗教秩序的基本架构。”17不过,划分空间之“法”,基础仍是一种统治权力。这种权力建构统一体内部自给自足的政治实体,“内在于建构具体空间秩序之初始行为的措施”,或者说是在“旧有基础上的扩展”。18最后,用“法”来划分世界空间,建构世界空间秩序,并不消除政治的敌友之分,故而施米特考虑的仍然是欧洲在“占取土地”的基础上,构建与德意志民族具有同质性的空间,让德国担负起欧洲文明振兴的责任,建立属于自身的大空间,促成多个政治单位共存的国际空间秩序。


三、“占取”:世界空间秩序重建


既然谈到划分空间,这就必然涉及“占取”(landnahme)这个概念。德语中所谓“占取”,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对“陆地的发现与占有”,是划分空间“根基性的法权资格”。在《大地的法》中,施米特专门辟出章节“占取新世界”讨论这个问题。初读这个章节名,读者往往会感到纳闷:“占取新世界”似乎缺了主语,即“谁”来占取呢?如果有“占取者”,那么是占取何地呢?16世纪宗教改革之后,教皇和罗马帝国的政治影响力式微,但是欧洲人依然将自己视为基督教文明共同体。对于新世界而言,欧洲基督教国家自然是整个世界秩序的主导者——“占取者”。19

当欧洲人踏上美洲大陆时,世界向其展现出全新面貌,这同样也意味着欧洲人第一次具有了面向全球的空间视野。国际法要协调的不仅是脱离罗马帝国管束、以国家为单位的单一主权国家,还要面临另一种可能性:新大陆是否存在与其政治体制相同的文明单位?如果没有,那么代表“先进”的欧洲文明理应“占取”新大陆,并以基督教文明来治理,施米特不无骄傲地评价道:“‘欧洲标准’被认为是当时的常态标准,理所当然地适用于世界其他板块”。20

在欧洲文明的笼罩之下,势必要考虑制定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占取新世界的行为准则——这便是欧洲国际法体系的雏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政治逻辑演进就此结束,就算按照欧洲基督教共同体的原则制定国际法,究竟按照哪一套规则来制定,仍旧存在谁来决断(谁说了算)的问题。

继承罗马统绪成为欧洲霸主一直是欧陆诸国的理想,随着新大陆的发现,领土与资源诱发了它们进一步征服的欲望。摆在欧洲诸国面前的问题是,要执欧洲文明之牛耳,获得主权的欧洲国家就亟待成为世界秩序的决断者,反过来说,只要成为欧洲秩序的决断者,也就能够成为世界秩序的制定者(拥有了欧洲就拥有了世界)。“占取新世界”要求欧洲主权国家从本质上彻底摆脱基督教共同体,抑或创立一个新的基督教共同体的原则。走向“占取新世界”要跨越的第一道鸿沟便是“教宗子午线”。

“法”第一次驱动“划分世界”的力量,是在1494年5月4日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宗子午线”时。21此后,旧世界的土地分为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区域。对于非基督徒的土地,教皇可以通过圣谕进行传教或发动十字军战争,这种战争获得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最高正当性,具有合法占领的法理基础,从而间接地建构出正义战争理念,也就是说,至上的教权赋予了“占取者”征服新世界,并对治下之地施以教化与统治的法权资格。

随着基督教对世俗政治的影响式微,“教宗子午线”的合法性也岌岌可危,教会内部的神学家率先反噬基督教帝国的肌体,推动神圣滑向世俗的进程。圣方济各修士奥康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反对教皇插手世俗领域,主张教会不应拥有私人财产。虽然他被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定为“异端”,但获得了地方王权的支持。奥康的威廉的思想影响极为深远,影响了西班牙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葡萄牙苏阿雷茨(Francisco Suárez)、荷兰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英国贞提利(Alberico Gentili)、法国博丹(Jean Bodin)等神学家和自然法学家。在他们的论证推动下,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协议、条约开始相互具有约束力,催生出近现代国际法的萌芽,各国之间订立的“友谊线”勾勒出世界政治空间新的样式:“友谊线的一端是被认为受国际法支配的欧洲文明世界,另一边则是一种完全自然的野蛮状态”。22

可是,这些神学家没有想到,无论是教皇钦定的“子午线”,还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友谊线”,都无法带来“真正的和平”。主权国家摆脱教皇的束缚进入新大陆空间,同时也开始进入“占取新世界”时代。施米特评论道:“‘友谊线’不能被称为和平空间,双方在此违背法律,进行无休止的争斗,在商议好的空间内双方相互损害(“越线”)。”23自从主权国家可以自行划定空间范围,原先在基督教管制下王权国家之间用来调解战争的习惯法,以及由基督教教义产生的正义、和平的战争理论骤然失效。同时,在欧洲公法确立的国际秩序中,所有王权国家基于正当的政治结构都拥有战争权,交战双方都视对方为正当敌人。友谊线范围之内的战争越来越残暴,而友谊线之外亦没有法外之“法”,友谊线并未给欧洲带来其所许诺的和平,世界范围内频繁爆发的战争实为精神上的“欧洲内战”,胜者在攫取欧洲利益的同时,也拥有了更多争夺海外殖民地的自由空间。“法是万物之王”演变为“战争是万物之王”。24血腥战争奠立起欧洲之外的国际秩序,也推动了最后一条线——“西半球线”——的形成。

东西半球线的划分把以欧洲为代表的传统世界与以殖民地为主的新世界区隔开来,“地理发现”取代了“战争”,成为“有效占有”的合法资格。要协调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建立一个超越国家、去政治化的世界秩序,从而将各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其中。通过一系列从低到高的规范层级,直到最高规范这一终点,形成完整精致的法律体系,保障每个国家在这种规范体系之下正常运转。既然存在大一统的框架体系,就应该建立统一的调停国际争端的仲裁法庭。关键在于,谁是仲裁者?按照新的空间秩序逻辑,仲裁者也就是立法者,立法者订立最符合其价值观的法律,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至此,国际立法者追求的国际秩序是“和平正义”,维护国际法而发动的“正义战争”则是今日我们理解的“国际警察”的职分,“战争罪”隐约显现在历史脉络之中,并在未来世界秩序建构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四、地缘政治学视野下的大空间秩序


一战结束之后,施米特察觉到国际秩序悄然发生变化。世界越来越“小”,国家或者国家地缘辐射区域越来越大,德国若想在未来欧洲政治格局中拥有立锥之地,亟须构建自身的大空间秩序。1939年4月1日,施米特在基尔大学政策和国际法研究所成立25周年时作了题为“国际法的大空间原则”的讲座,第一次提出“大空间秩序”的概念,并发表长文《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论国际法中帝国的概念》。25

实际上,施米特的这个概念借鉴的是德国地缘政治学家拉策尔(Friedrich Ratzel)和瑞典地缘政治学家契伦(Rudolf Kjellén)的“空间”思想。在拉策尔看来,国家类似于生物体,作为一个有机体,当它的人口不断增长时,边界就需要不断扩张。德语中“raum”(空间)这个术语的原本含义就是“增长和扩张的地方”。26只有站在大空间的角度,一个民族才能把握整个世界,而每个空间只能有一个真正的大国。契伦继承了拉策尔的思想,并将其变得更为具体化,他更倾向于德国多元文化的统一传统,致力于建立多国联盟,尊重中央领导下各个国家自由和独立的联盟。这个联盟是“以德国为中心的,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波罗的海、东欧和巴尔干地区”的“精神共同体”。27有学者便认为,契伦的地缘政治思想是北约的起源,只不过领导者不是德国,而是美国。28

德国地缘政治学派第三代继承者豪斯霍弗(Karl Haushofer)推崇的血缘与土地(blut und boden)战略与契伦的世界性多国联盟思想背道而驰,他试图凭借“种族概念”在国内实现同质性,进而推进所谓扩张性“生存空间”。他认为“只有领土的增加才能支撑人口增长,而人口增长对超级大国的国家实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德国的边界已经被固定,无法支持必要的人口增长。因此德国需要获得新的领土”。29豪斯霍弗在形式上设计了一个麦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心脏地带”的加强版:包含德意志、俄罗斯、日本、中国和印度组成的巨型亚欧联盟,试图使欧洲大陆凝为一体,摆脱英美大国的干涉,而他的“生存空间”思想,则通过赫斯(Rudolf Hess)深深影响到了希特勒。30

对于施米特而言,他的空间理论是倾向类似于拉策尔、契伦基于德国本土的“大空间”,还是豪斯霍弗的“生存空间”?毫无疑问,施米特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围绕门罗主义的国际法斗争》《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等文中未曾提过“生存空间”的字眼,显然倾向于前者。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理论刻意区分了“Reich”(德意志帝国)31和“Imperium”(普世帝国):19世纪末以来,“帝国”已经是被滥用的扩张口号,而“我们的德意志帝国,本质上有民族的规定性,是一个本质上非普世主义的、以尊重每一个民族为基础的法律秩序”。32“Reich”就是大空间秩序的理想状态——一种特定的地域主义。在施米特看来,德国位于欧洲中央,受到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普世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世界革命的东方普世主义两面夹击,只有通过大空间秩序才能对抗这两种普世帝国,从而排除外部空间干涉。施米特的德意志大空间秩序将“血缘”“种属”“渊源”和“土地”作为基础,并使德意志的地缘延伸至欧洲中部和东部地区,从而使欧洲中部成为强大的、不可冒犯的欧洲中央。33


五、以门罗主义为鉴


施米特大空间秩序理论的现实起点是“门罗主义”。众所周知,《门罗宣言》包含为人熟知的三项原则:“反对欧洲国家再在美洲夺取殖民地”,“不干涉”和“美洲体系”。施米特警觉地从《门罗宣言》中看到了另一幅面孔:这一表面上强调区域防卫的宣言背后,有一套干涉主义普世价值的遁阴匿景。

1823年,美国门罗总统第一次表达了“大空间”原则,施米特从“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中读出了门罗主义的根基在于一种“共同的民族性”,依据共同的民族性为基础形成的“大空间”,应对日趋瓦解的民族国家体系。可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有时是两码事:一方面,1899年美国政府提出在中国实行所谓“门户开放”、贸易机会均等的照会,赤裸裸地用普世主义干涉他国内政;另一方面,罗斯福在1905年又鼓动金子间太郎(Viscount Kaneko)施行亚洲门罗主义(Asia Monroeshugi),“大东亚共荣圈”的构想开始进入日本国朝视野。

1917年1月22日,美国威尔逊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提到,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应该接受门罗总统的“世界主义”理论,这意味着无论是人口众多的国家,还是人口稀少的国家都拥有民族自决权。34紧接着,在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发表“十四点计划”和平纲领,体现了美国企图冲破长期由欧洲列强主宰的国际格局,以争夺世界领导权,建立由美国领导的自由资本主义国际秩序的全球战略构架。经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尔逊总统的重新诠释,门罗主义成为普世性-帝国性全球原则,实现了由原初的区域防卫性质向普遍干涉的普世主义的改造,“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界限地推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35直到1938年,日本才摸出了美国从门罗主义走向普世帝国的门道。日本发表建立“大东亚新秩序”的宣言,试图以“大东亚共荣圈”囊括日本本土和东亚其他地区、东南亚,共建“共存共荣的新秩序”,为自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帝国之争中保留一席之地。

在施米特看来,门罗主义更为久远的渊源在大英帝国那里,他将其取名为“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主义”(以下简称“航道安全主义”)。它与美国的门罗主义存在区别,后者针对的是一个实际的空间,而航道安全主义并没有实际地理空间,指的是欧洲、美洲、亚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的货运政治联盟。这种空间秩序意味着大英帝国遍布世界的海上航道、空中航线、输油管道等是其不可触动的核心利益,也形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近代雏形。

1928年大英帝国签订的《凯洛格条约》明确以“空间”的这一名词提出大英帝国航线安全问题。大英帝国为了维护其空间安全,控制苏伊士运河,不惜干涉埃及国内事务。海特爵士(Sir William Hayter)评论认为,必须维护埃及的秩序,避免秩序混乱损害英国的交通大动脉,尤其是影响通向印度的航道。36欧陆长期的政治分裂为英国成为一个海洋霸权国家提供了有利环境,但我们仍要看到,“航道安全主义”依靠强大的舰队控制了海上交通线,构建以英国利益为中心的大西洋经济秩序,从而在地缘上封锁了其他欧洲强国与其海外殖民地联系的渠道,这是大英帝国崛起的一个重要因素。

普世帝国生成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便如过时黄花,一些常用拉丁法谚亦不再有效,比如:“国家不能违背本国意志屈服于外国制裁”(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或者“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等。战争使“敌人”变成了“罪犯”,这也意味着战争概念发生了新的转向。按照新的国际公法体系法的定义,敌人首先是被排斥在文明世界之外的“战争犯”,发动战争就等同于犯罪,甚至可以说现代的战争就如同一场“打斗”,价值中立的法官可以裁定谁合法、谁非法,并给予惩罚。

可是价值中立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就是难以实现敌友区分,需要有个政治决断性的前提,故而所谓价值中立的实质是“形式上的价值中立”,表面上取消的敌友之分以法律的样式更为激进地呈现。故而施米特质疑:为何1932年日本对中国的不宣而战,以及1936年意大利对阿比西尼亚的侵略,这两起事件并没有受到国际法严厉制裁?37按照《日内瓦公约》第16条,国际联盟就应该组成联军采取集体行动制裁违约的国家,他愤而质疑道,国际联盟未落实制裁,“这个公约的意义是什么?”施米特就是要戳穿打着“价值中立”的幌子,实现敌友区分的政治谎言。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前夕,施米特发表《作为国际犯罪的侵略战争和“罪刑法定”原则》38,文中直接质疑战争的传统意义已经不复存在,任何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尝试都是外部空间干涉行为,战争是不是犯罪的决定权在于谁拥有大规模武器,那么,何为正义战争的讨论?这是何其虚伪!现代的国际法律体系维护的不过是战胜国集团的利益。传统战争意义中的“敌人”开始转变为“罪犯”,国际法不仅可以将一国元首定为战争犯,甚至可以“绝罚”整个民族(民族罪犯)!当代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敏锐地提醒道:“以如此热情急于罪犯化敌人的那些元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种罪犯化随时有可能还治于他们本人,在这个意义上讲,今日大地上的国家元首无形中没有人不是罪犯。”39

施米特警告德国要吸取门罗主义走向普世帝国的前车之鉴。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弱小国家无力通过恰当的联盟放弃独立,他们被迫放弃战争法权”,40弱小的国家生存艰难,即便在国家形式上保持了独立,也终将依附政治权力强大的国家。这是构建大空间秩序的时代契机。他认为,未来世界必定走向诸多政治单元的统一体,故而要恢复大空间秩序(门罗主义)应有内涵,用大空间秩序取代国家、普世帝国,使之成为国际秩序的核心。


六、余论


为了应对生存危机与政治失序,主权国家必须通过绝对主权使“例外状态”回归“常规状态”,可国家的自我防卫只是主权决断的一种面相,在国际秩序之中,普世帝国通过区分敌友的战争赢得了决断国际秩序的权力,从而依据其意志设计新的国际秩序。要支配和干预新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常规状态),普世帝国就必须被赋予足够大的“合法”权威,“常规例外状态”或者“永久例外状态”是普世帝国实现“人道干预”的行动前提。如此看来,如今的普世帝国在重走基督教帝国的老路,只不过发动战争的神圣依据不再存在,国际道德律令成为教宗圣谕的替代品,至于律令是否有效,考验的则是主权国家武装力量到底有多强。

鉴于此,1960年,施米特预言了新世界秩序的三种可能性:“第一,美国和苏联用技术统治整个星球;第二,美国通过海军和空军充当世界警察;第三,产生了多个不同的大空间,参与新的世界秩序的建构”。41

不过,随着历史的演进,施米特当年预言的三种原本“平行”的可能性变成了“线性”推衍:第一种可能性随着苏联解体不复存在。“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又依据这前所未有的紧急状态,宣布拥有打击敌对势力的完全自由裁量权,这也成就了“世界警察”在世界各地维护当地安全的借口。可是,美国推行的普世价值在很多地方水土不服,在一些地区,普世帝国的扩张打破了旧的格局,但当地又无力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建立新的社会架构,导致新的动荡产生。受到普世价值冲击而破碎的国家根据自我地缘条件依附区域性的大国,反而促使更多大空间出现。

1962年,施米特在冷战时代的巨变中反思大空间秩序理论,设想一种“新大空间”正在来临。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他开始重视“技术”对空间格局划分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展望一种人类各文明单元体相互依存、维护共同利益的“新大空间”理论。“新大空间”的中心“不仅得之于技术,也得之于人类基于他们的宗教和种族、他们的文化和语言,以及基于他们国族遗产的生命活力而为人类发展共同努力的精神实质”。42“新大空间”秩序不再容纳大一统的国际法律框架,不再存在普世性的道德律令,以及更为激进的法律“敌友之分”,这个空间秩序注定要终结普世帝国的历史。这一论断是施米特晚年回顾其学术生命与政治勾连后,对晚生后学的“暗度金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马克思主义视阈下‘例外状态’社会治理及其应用前景研究”(项目编号:17XKS016)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葡萄牙戴西拉主教模拟马戛尔尼朝见乾隆皇帝时的情景:“他倨傲的屈起一条腿,就这样。这对皇帝是种侮辱!葡萄牙教士整天叩头,人家不要求也叩!处于马戛尔尼的地位,我会不止叩一个头,而是十个,一百个头!”参见[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王国卿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7—8页。

②“例外状态”(ausnahmezustand)在卡尔·施米特早期思想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法律秩序被骤然悬置,为某种临时状况所取代,从而通过委托专政维护既有宪制,或者主权专政创造一种新的宪制秩序。在其晚年转向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研究中,例外状态成为其世界秩序重建的必要切入点,它既是国家政制更迭转移之先导,又是世界秩序变革之动力。瓦尔特·本雅明曾预言:“例外状态”借此以法律形式成为“常规状态”。参见[德]汉娜·阿伦特(编):《启迪:本雅明文选》,张旭东、王斑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69页。

③国民党元老冯自由所著的 《革命逸史》一书记载:戊戌年(1898年)6月,谢缵泰感慨时事,特绘制“东亚时局形势图”,以警国人。图中以熊代俄国,犬代英国,蛙代法国,鹰代美国,日代日本,肠代德国。其旁题词曰:“沉沉酣睡我中华,那知爱国即爱家!国民知醒宜今醒,莫待土分裂似瓜。”参见王云红:《有关〈时局图〉的几个问题》,载《历史教学》2005年第9期,第71页。

④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美国、苏联原子弹多,也比较富。第二世界,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原子弹没有那么多,也没有那么富,但是比第三世界要富。咱们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也是第三世界。”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6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20页。

⑤金玲:《“一带一路”:中国的马歇尔计划?》,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1期,第90—91页。

⑥本文中的“法”指的是“vόμος”(nomos),该词源于古希腊语,其内涵丰富,在汉语词汇中无法精准对译,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该词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内涵。

⑦[美]简·伯班克、弗雷德里克·库珀:《世界帝国史:权力与差异政治》,柴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页。

⑧“grossraum”一词的英文翻译出自努斯鲍姆(Arthur Nussbaum),英译为“大空间秩序”(Great-Space-Order),施米特曾经将其翻译为法文“Grands Espaces Coherents”,这个词除了拉丁文“spatium”的“空间”含义之外,还有其他意义。参见莫尔顿:《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概念》,收入[法]科耶夫等(著)、邱立波(编译):《科耶夫的新拉丁帝国》,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12页。该理论后经由科耶夫的改造,使“拉丁帝国”成为“欧洲共同体法”的思想理论来源之一。

⑨[意]吉奥乔·阿甘本:《例外状态——〈神圣之人〉二之一》,薛熙平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⑩完整标题是《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大地的秩序》(Der Nomos der Erde im Vö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大地的法》是其简称(正文中保留该简称)。这个译名主要来自于乌尔曼(G. L. Ulmen)的英文译本(Carl Schmitt, 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 translate and annotated by G. L. Ulmen, Telos Press, Publishing, 2006),已出版的中译本也从此译名,见[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将“erde”译为“大地”仍显不足,因为“erde”指的是人类栖息的“地球”,并不仅限于“大地”,应将之译为“地球的秩序”,参见陈伟:《施米特与政治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354页。

11见罗念生、水建馥(编):《古希腊语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74页。有关这三种含义的疏解可参见程志敏:《宫墙之门——柏拉图政治哲学发凡》,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2—114页。

12吴雅凌(编译):《俄耳甫斯教祷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13吴雅凌(编译):《俄耳甫斯教辑语》,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古希腊神话的源头——荷马史诗(即《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赫西俄德的《神谱》,以及俄耳甫斯的诗教中寻找有关“vόμος”的文本背景,并没有发现“vόμος”一词,然而,法律女神忒弥斯(Θέμις)却经常在古希腊经典文本中出现。

14[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上册,王以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12页。

15娄林:《亚里士多德论政制的维持》,未刊稿。

16[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页。

17[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37页。

18同上。

19同上。

20同上,第55页。

21“教皇子午线”规定在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的子午线为分界线,并把该线以西的一切土地都划归西班牙,以东的一切土地归葡萄牙。这次划分体现的是“陆地与海洋”之间的对立。1494年,西葡两国又缔结《托德西拉斯条约》,把这条线向西移动270里格。当时西班牙人认为自己在这个条约中占了便宜,相信到印度去的航路是在西方。但实际上这条分界线使得葡萄牙人取得了绕道非洲到印度去的航路上的所有据点,巴西即根据这个条约被划入葡萄牙的势力范围。这条由教皇作保规定的西葡两国同意的分界线,开近代殖民列强瓜分世界、划分势力范围之先河。

22Fredric Jameson, “Notes on the Nomos”(nomos的一个注解), The South Atlantic Quarterly 104:2, Spring, 2005, p. 201.

23[德]施米特:《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方旭译,载刘小枫等(主编):《经典与解释:洛克的自然法辩难》,未刊稿。

24赫拉克利特在其“残篇”第五十三说:“战争是万物之父,又是万物之王,它使一些人成为神,一些人成为人;使一些人成为奴隶,一些人成为自由人。”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1页。

25目前中译本《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围绕门罗主义的国际法斗争》一文比《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论国际法中帝国的概念》晚出一个月,从内容来看应该是后者的删节本。施米特在基尔大学政策和国际法研究所成立25周年时作题为“国际法的大空间原则”的讲座,他论述了《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论国际法中帝国的概念》一文的前五部分,但他在1939年4月29日《德国法律》杂志第11期单独发表了该文第五部分《国际法中的帝国的概念》(中译本可参见[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323页)。在杂志上发表的这篇文章比发言稿要多了一句拉丁文“ab integro nascitur ordo”(秩序诞生于整合)。

26Jacob and Wilhelm Grimm, Detsches Wörterbuch, Leipzig, 1893, p. 276, 转引自Andreas Dorpalen, The World of General Haushofer: Geopolitics in Action, Washington: Kennikat Perss, 1942, p. 57.

27Rudolf Kjellén, Der Staat als Lebensform, Stockholm: Hugo Gebers Forlag, 4th ed., Berlin, 1924, p. 116.

28Ola Tunander, “Swedish-German Geopolitics for a New Century Rudolf Kjellén’s ‘The State as a Living Organis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7, 2001, p. 455.

29[英]伊恩·克肖:《命运攸关的抉择:1940—1941年间改变世界的十个决策》,顾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3页。

30希特勒早年的秘书赫斯曾是豪斯霍弗的学生,1923年希特勒和赫斯发动“啤酒馆事件”失败之后,豪斯霍弗曾去兰茨贝格监狱探访赫斯与希特勒,在探访的过程中,希特勒第一次接触到了地缘政治的奥秘。豪斯霍弗表达了德国对“生存空间”的需求,后来这为希特勒的公开演讲提供了最为有力的论据。在《我的奋斗》中,这位领袖开始将这些理论融入自己的思想之中(参见Andreas Dorpalen, The World of General Haushofer: Geopolitics in Action, 1942, p. 19)。也有学者认为希特勒“生存空间”学说是对豪斯霍弗拙劣的模仿,他甚至没有完全听从豪斯霍弗的建议,更没有吸取威廉二世全面扩张的教训,参见Mark Bassin, “Race contra Space: The Conflict between German Geopolitik and National Socialism”(种族反空间:德国地缘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的冲突), in Paolo Giaccaria and Claudio Minca(eds.), Hitler’s Geographies: The Spatialities of the Third Reich(希特勒的地缘政治:第三帝国的外部空间),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6, p. 6, 110。

31“reich”本身来自于拉丁文“imperium”和“regnum”这两个词的结合,直到罗马帝国时代,才确定其与“res pubica”(共和)相对立,也就是“帝国”。中世纪开始,所谓“神圣罗马帝国”指的是一种世界秩序,世界帝国之地位,而施米特将“reich”与“imperium”作区分就是为了表达与普世性帝国相区别的“地方性的区域国家联合体”。

32[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15页。

33同上,第324页。

34同注23。

35同注32,第307页。

36同注23。

37同注32,第241页。

38Timothy Nunan, Writings on War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1, p. 127.

39[意]吉奥乔·阿甘本:《无目的的手段:政治学笔记》,赵文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40[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41Carl Schmitt, 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 p. 354.

42[德]施米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秩序》,李柯译,载吴彦、黄涛(主编):《国家、战争与现代秩序——卡尔·施米特专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作者简介】 方旭: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Fang Xu,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Party School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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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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