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川:司法为民的“深情”应当依法表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8 次 更新时间:2018-06-2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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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川  


近日,江西赣州章贡区法院院长通过电视公开作出承诺:“全院干警取消周末、休假,加班加点抓紧结案,实现结案数、跑赢收案数”。无疑,法院通过牺牲干警休假时间,致力于及时化解民众纠纷和消解社会矛盾,如此“深情”的司法为民,人民群众定会拍手称快,然而,当事法院干警难免会有所微词。面对褒贬不一的“深情”表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


在我国,司法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表达,其深层法理依据在于,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皆为公共利益的化身。这么看来,通过消减乃至放弃司法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尽可能督促公职人员投身于办案结案的司法实践之中,从而最大化的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这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公益性目的。同时,从取消干警休假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这种“深情”似乎也应当被善待。就法律性质而言,取消干警休假应当属于内部管理规则。该内部管理规则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院案件数量剧增与积压拖延严重的矛盾,而在法律之外为法院干警创设的义务。显而易见,这是司法机关由职权主义走向职责主义的体现,其所体现的服务性以及司法机关露出更富善意的面孔,符合当前司法助推善治的基本趋势。


然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固然需要最快程度的审结案件和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正义,但是,如果以完全牺牲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并不符合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取消干警休假的行为不但违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战略部署,而且还存在违反《宪法》和《公务员法》之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除了要求不得对司法人员非法处分外,对司法人员的权利加以保障更应是“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题中之意。对此,我国法律对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做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职人员作为劳动者的组成部分,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悍然取消公职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违反宪法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全院干警取消休假行为之外,并未谈及相应补休内容,由此看来,这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公职人员休假的基本规定。


据悉,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该院长意识到“深情”表达的不当或违法之处,表示“鼓励干警加班,但不强制执行”。可想而知,在科层制的管理体制之下,领导的“鼓励”无异于先前的强制性命令。因此,形式上“鼓励”实质上强制改错之举,依然存在侵犯公职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的法治风险。


那么,应当如何协调“深情”司法为民的时代需要和公职人员休假权利保障之间关系呢?笔者以为,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司法为民的“深情”应当予以鼓励,这符合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其次,司法为民的“深情”应当依法表达。倘若取消干警休假的规定继续推行下去,那么,该内部管理行为也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如此一来,增加补休的相应规定将是必然选择,取消干警休假也将因之于理于法皆可有据。


作者简介:刘启川,山东菏泽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6月7日,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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