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科技创新必须跨过产权制度的高门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8 次 更新时间:2018-06-1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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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 (进入专栏)  


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条件下,我国不但需要内需的推动,而且还需要科研成果竞相迸发的引领和带动。这在知识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已成为生产力中最强劲的驱动力量,它必然对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起到积极、时尚的引领作用。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普及运用,就是现今人人所知的互联网电商、资讯、金融技术的运用。1月9日上午,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在京举行,习近平同志为最高获奖者于敏颁奖;李克强同志在大会上讲话说到:“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既要保持中高速增长,又要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依靠创新支撑。”但在我国的科研体制上,在对知识产权的认定估价上还有一大难点未解决,那就是在国有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如何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及转化运用上面。

应该说广大的科技人员同样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第一拨的积极分子是星期六工程师,最早是上海的退休技工、师傅和科技人员走到苏南的社队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生产指导,从而带动了那里社队企业、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下面静静的改革,知识的流动,应该比包产到户的起步还早。据我知道天津的郊区、湖北的咸宁也都有这种情况。北京在改革开放初期,因知识产权界限不清,还抓捕了27个科研人员,并判以徒刑,那时的老干部知识水平尽管不高,但保护改革的意识还是有的,当时北京市管科技的副市长向市委汇报后,对这批人进行了再判,二十四人重判无罪,其他两人监外执行。稍后,国家一些科研单位、高校中一些科技人员,教学人员,开始辞去铁饭碗的工作,离职下海。比如在1984年北京的“联想”、“四通”、“京海”、“科海”的领头人,他们下海办的企业就是科技型企业。

中央面对科技人员直接参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给予很大期望,同时充分估计了我国科技队伍蕴藏的无限潜能,于1985年3月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首先明确了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关系是“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并决定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科学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怎样改革呢?《决定》说明了九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第一次出现在党内文件上的。对知识产权《决定》有如下的说明:第一,科学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对其创造的价值要有充分的评估。第二,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新的知识产业已经出现。第三,买、卖、中介三方的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一句话,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

其具体做法则是:政府的科技部门要对科研单位简政放权;同进要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允许集体、个人创办科研机构。在科技事业单位中,对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逐步推行技术有偿合同制,通过承包国家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出口联营、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按效计酬,取得收入。原来国家拨给的事业费,要逐步减少,减少的事业费,国家仍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此外对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等机构也做出了明确建议。

此《决定》对一处敏感又复杂的问题虽有原则规定,但无细则,虽有政策导向但无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对技术创新、技术转让,采用知识产权这类特殊产品、特殊资产的权属如何界定?可否进行分解,如何细化?及其的赢利如何分配的问题。尤其是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决定》也说了,研究单位“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也说了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资料和设备创收后应本单位同意,可以交部分收入,剩余归己。这些说法是1985年的说法,现在应由法律条文、法学理念说得更明白些才好。

我国的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的一切职务发明的产权都属国有单位,但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掌握能否再灵活一点,有所调整突破呢?

1984年5月,“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东宛同志向国务院写了一份《关于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情况的报告》。这是一份国有科研单位关于科研成果商品化,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的报告。《报告》说了湖南“株洲市电子所”的情况。该所成立于1978年,国家不拨事业费,该所建立的改革新体制是:“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课题组自愿组合,这就使有才干的人有了施展本领的机会,被积压的人能够流动”。当时全国各地有87个科研所全面实行了有偿合同制,做到了经济完全自给,有上百个科研所正在试点,还处在改革初期。当时,该研究所转化的技术产品,技术产品的所有者是研究所,不归国家所有,该所解决了技术商品所有权的问题,所以该所很早便拔得市场头筹,先得所有权的红利。

我国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公布于1985年。五年前,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并于1984年对法案又进行了修改,最后纳入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专利法》)第十八章。这是一份科技专利如何开发、利用、转让、推向市场,形成产能的法案。

《拜杜法案》实施之前,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的所有权都属政府所有。政府有所有权,但少有动力和能力使专利商业化,工商界有动力和能力,但没有专利的所有权,也不能使专利快速商品化。至使联邦政府那时掌握有2.8万项专利,却只有5%的专利技术完成了商品化生产。

为更加有效配置专利资源,《拜杜法案》对政府拥有的神圣专利所有权进行了改革。那些受资助单位的发明,政府不再收归己有。受资助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保有发明所有权的权利,其义务则是优先发展美国产业,必须自己申请发明专利,同时给发明人享有收益权。若不愿保有发明的所有权,联邦政府则有实施权,为美国利益可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专利。同时政府还有介入权,可以指令保留发明所有权的单位,将实施发明许可证授予第三方。此项法案实施后,大大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的转化。今天美国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仍是全球之冠,在金融危机之后,经济仍能很快复苏,《拜杜法案》功不可没。应当说,《拜杜法案》突破了美国政府专利所有权的局限,有利于科技尽快转化,有利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有利于人类知识时代的快速到来,对其进步性应有充分评价。

对所有权变更处置的事例还有一例,就是美国的信托法。恩格斯去过美国,尤其是他在晚年,根据美国印地安易洛魁部落,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他在书中继承了莫尔根对原始氏族社会的研究成果,并阐述了人类社会如何因私有制的出现,而又如何出现了家庭和国家等历史产物。他根据莫尔根的语言,预言人类以后的归宿,将是“古老氏族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回到现实,在英美这样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隐私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但就是在人们最隐蔽的私有观念中,却悄然兴起了一种行业,一种带有社会化的萌芽和成分的行业,那就是信托行业。我最近听了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一次关于英美信托制度的演讲,很受启发。英美国家是典型的、发达的私有制社会,国民最大的隐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金融信托业则是最大的隐私产业。若有人想把自己的财产埋起来,不让人知道,又想留给自己的家庭、后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得到这部分财产的受益权,那他就会找信托公司做笔交易,签署一张永远不可撤消的合同,和信托公司签约,把财产的所有权转交给信托公司所有,信托公司也将履约,把经营、处置后,财产的受益权给雇主所指定的人。这种信托制度是从私有制的社会大环境下,在英美国家中产生的。令人奇怪的是,英美国家中已有不少人把隐私的个人财产,利用信托业做了一些公益事业,捐赠给社会。

制度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强调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尤其强调其中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美国政府都可以执行《拜杜法案》,把其已有的发明所有权给予创新单位,可见美国在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上的灵活性是十分突出的。这种灵活性以追求美国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我国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实施为何不能进行一些变革呢?

2007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科技成果进步法”某些条款,人称“中国版的《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但效果仍然不大。现在我国又在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此建议在立法中,对职务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上,做一些大胆的变更。其实在北京中关村高新科技园,职务发明的概念已渐趋模糊。我建议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为单位所有,发明人或其授权人有权获得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发明人的专利收益权收入可否在一定时段,高于单位所有权的收入?其成果的开发、利用、试验、推广的经营权,实施权可否区别情况让权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若和外界合作,可否授予发明人,或发明团队以中介权?在一段时间内,项目承担单位无法使成果实现商品化,其所有权可否转让给发明人或发明团队?再者,在我国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即专利产品的交易所,国家保密的专利产品除外,其余的专利产品都可按产业、行业、细目上网交易。这对那些不得不升级换代的企业,还在维持产能过剩生产的企业,着急引进环保节能设备的企业,无疑是“若大旱之望云霓”!

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表明:我国科技研究人员总量已占世界总量的25.3%,美国为17%。2011年,我国科技人力资源为6300万人,我国国家认定批准的专利总数为12968791件。我国的专利进行快速商品化的可能性既有英雄用武之地,又有英雄用武之器,何愁剩余产能不能消化,增长方式不难改变,产品不可升级换代呢?我认为科技创新必须跨越了产权制度的高门槛,我国的科技创新才会开拓出一个新局面。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忘掉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重要领域中的改革都会触及所有权、使用权、实施权、经营权、受益权等法律问题。我国农村改革最初的包产到户,核心问题就是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改革的是它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改革形成了亿万农民持续若干年的积极生产高潮,其成果世人皆知。如果科技发明的所有权方面再有此勇敢、智慧的改革,不但合乎科技人员、企业成员之情,也合乎改革发展之理,只是在合法的问题上还需多加努力。

《拜杜法案》对美国科技发明的商业转化有着极其明显的贡献,对原已兴起的信息产业起到了如虎添翼的促进作用,成就了IBM、惠普、英特尔、苹果、微软等公司的飞速发展。这些公司生产出大中小型各种电脑和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打造出3.0版的工业生态。所以很多人把《拜杜法案》称作是对“学术资本主义”做出的新注解。何谓“学术资本主义”?我认为其特点是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利资本,更具竞争力的资本主义。它和以往只崇拜货币资本的资本主义有很大不同。本文之所以这样提升科技人员的创新发明,知识产权,智慧专利的价值和权益,无非就是想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化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实际行动,给我国的生产要素中,注入一些更带知识经济特征的人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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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中国民商》2015年第二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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