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查找有关资料的时候,发现在2010年前后,我在几个会议上多次谈到“非制度化生存”的问题(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搜索一下有关内容)。然后又查找当时写的文章,发现共有三篇,其中有写完发表了的,有没写完就撂下的。
非制度化生存这个词是我提出来的。现在想来,这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这些年反腐败和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官场中的“非制度化生存”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企业界的“非制度化生存”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就无法走上正常的轨道。
下面将我过去在文章中、演讲中涉及这方面的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什么是“非制度化生存”?在2003年我写的《权利缺位与非制度化生存》一文中,我写道:
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
这个概念和界定,后来被多次引用。
在那篇文章中我举例说:
一次与几位商界的朋友聊天,说到如果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如何解决。回答几乎是不约而同的:首先是在脑子中过一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塞钱”或其他的交易了。
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伎重施”做好准备。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为“非制度化生存”。
在2010(第九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我曾谈到过与经济和企业有关的“非制度化生存”问题:
我几年前曾经提出一个概念,我把它叫做“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说你个人也好,企业也好,你完全按照规则,按照制度去做可能你很难生存,我们甚至有的时候可以说一个行业就是处在这种状态当中,比如公路运输业。你不超载,你就生存不了,这个行业甚至就存在不了。为什么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呢?我想跟我们整个社会环境,不仅仅是企业和消费者,或者说直接利益相关者,不是这方面问题,和一个更大环境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在一篇没有发表的文章中提到的一份资料:
一名长年在路政部门工作的领导说,现在治理超载本身面临“多头管理”的困境,现在很多部门都在治理超载,形成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有这么一个说法,那些货车加高槽帮,第一层为保本,第二层为赚钱,第三层为应付罚款。据曹延栋介绍,他们村上30多辆跑运输的车,除了他那辆停在山东外,多数已经报停或者自己停运观望。
为了对“非制度化生存”做进一步分析,我又进一步提出了“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与“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这对概念。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即为了规避掉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而不得不采取为规则和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为了获得正常的贷款或批文,不得不向有关部门的领导行贿;官员为了得到正常的提升,不得不向上级或有关领导行贿。
前些年,一些国企和事业单位搞优化组合,很多干部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向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领导行贿。在有的地方,在一时之间,这甚至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而在近些年,在一些中小学,甚至是幼儿园中,以各种名目向老师行贿,更是屡见不鲜。有的是为了让孩子能当上学生干部,有的是有了孩子能得到关照,甚至有的仅仅就是为了孩子不被另眼看待。
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区别不开的。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应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即避开了应得到贷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对那些应该得到贷款的企业和项目得不到贷款而言,这又具有趋利的含义。
“非制度化生存”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社会生态的结果,官场的生态、市场的生态、人际关系的生态等等。前些年我曾提出“社会溃败”的概念,也许,“非制度化生存”就是社会溃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