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说腐败与民主法制建设

————重温《共产党宣言》体会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73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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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玫瑰  

“严打”又开始了,又有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被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老百姓拍手称快。这是国内新闻舆论早已基本定型的格调。各种国内媒体几乎以一边倒的方式声讨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与当时美国和中国撞机一样。

那么“严打”就值得如此大张旗鼓的宣传吗?就必须全民动员声讨犯罪分子吗?犯罪分子就那么可恶吗?就没有别的原因致使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民主法制建设就不存在问题?政府腐败是不是治安恶化主要原因?在此我将谈一下国际与国内的政府腐败反腐与民主制度建设与犯罪的联系。因为我并不是做这项工作的,难免贻笑大方,请各位见谅。

A。国际方面:现在的政府腐败问题已经不是某一个地区或国家的,而是国际性的问题。即便是原来腐败比较少的国家如:瑞典,丹麦,芬兰,新西兰等国家,如今也受到腐败问题增多的困扰。原苏联共产党政府的倒台、东欧共产党政府的倒台、现在俄罗斯治安环境恶化、菲律宾前总统艾思特拉达、马克思总统下台,巴基斯坦频频换领导人、印度尼西亚动乱、亚洲非洲大多数国家治安差都与蔑视民主、政府腐败问题有直接联系。民主法制受到践踏、腐败问题已经妨碍到人民的正常生活,政权的稳定。打击政府腐败成为该国政府的摆在面前的重要难题,也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民主与腐败和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地位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很多国家将打击腐败建设民主法制问题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以示对打击政府腐败的决心。

1。国际上成立了反贪污腐败组织,对反腐败进行沟通、合作、监督:1996年,联合国通过文件:《公务员国际行为准则》和《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反腐败和贿赂宣言》。对各国政府官员腐败及商务活动中的腐败进行监督。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该组织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德国柏林,是非政府、非赢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他们每年发布“腐败排行榜”{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对各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排座次。{中国大陆在1999年名列99个国家的59位,台湾28位,香港15位。头三名是丹麦,芬兰,新西兰;2000年头三名是芬兰、丹麦、新西兰、瑞典〈并列〉}。1999年,他们又发布了“行贿排行榜”{BRIBE PAYERS INDEX,由哥廷根大学主持}。对各国的行贿状况进行评比{1999年,前三名是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后三名是台湾,韩国,中国〈包括香港〉。中国最末}。这些排名虽然有不足之处,但基本反应了各国的腐败情况。由此排名看来,中国政府腐败很严重。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总部设在巴黎},制定了{OECD关于在国际间商务活动中制止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公约}。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向政府官员行贿进行监督。它与TI已经建立了联系。

世界银行于1998年设立了制裁委员会。对腐败问题进行制裁。在1999年对涉及腐败的加拿大技术公司取消了永久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资格。现在未发现中国有类似事件。世界反贪污腐败大会。{两年一届。曾经在中国召开。但是开了个天大的玩笑,王保森是大会的副主席,结果事后证明是个大腐败分子、贪污犯。今年10月,国际反腐败大会将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对国际的贪污腐败问题进行研讨。

全球反腐倡廉论坛会议{韩国首都汉城将于2003年主办第三届全球反腐倡廉论坛会议和下届国际反腐败大会,两年一届}。对各国的反腐问题进行探讨。上述情况表明,腐败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已经是国际社会正常发展的恶性肿瘤,如果不加以割除,将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安康、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及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因而,国际社会、各国人民和政府对待腐败的问题是深恶痛绝的,对打击腐败的信心是坚决的。国家间所建立的沟通机制、合作机制、监督机制,对遏止、打击腐败有可取之处。很多国家也是积极地参加反腐败组织,参与反腐败活动,接受监督。在此,中国政府在即将加入WTO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时,除了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人权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话、沟通以外,也应该积极参与反腐败组织活动,与之沟通合作,接受监督{如:允许以上的组织在中国建立支部,允许中国人参与这些组织}。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可以在国际上树立起廉洁、高效、务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现代化国家形象。

2。各国家的腐败及反腐状况:

韩国的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菲律宾总统艾特思拉达、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哈托、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因腐败问题下台受审判刑直至处死,韩国金大中的儿子被判刑,智利总统皮诺切特被英国政府扣押西班牙政府要求审判,说明他们的腐败给人民生活造成很大伤害、政府形象造成了很大破坏,说明世界人民对腐败是深恶痛绝的、对反腐败的行动是积极的、对惩治腐败决心是相当大的。在以前很少能听到因腐败贪污问题{不是革命原因政权交替}而下台受审判的,现在人民总可以看到正义的审判了。由此说明国际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在不断进步,这也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的。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法制国家必须把最高领导者及其党政部门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可以得到真实的体现。{中国也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譬如判处成克杰死刑、陈希同有期徒刑、胡长清死刑、很多正部、副部级干部受到审判。了结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神话}。

现在的我国政府整治腐败也是下了很大决心,呼吁人民运用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但是此种整治腐败事后监督方式的不可取之处是亡羊补牢。往往在事情造成很大危害的时候才制止。并未能在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所以才造成了暴富聚敛、败坏政府形象、造成巨大损失无法追回、直至人民怨声载道、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反击、犯罪活动猖獗、社会动乱、政府威信降低。而印度尼西亚暴乱、韩国总统下台受审、日本前几任首相下台、苏联解体、东欧巨变、台湾国民党政府的下台也可以说明独裁统治践踏民主腐败的巨大破坏力{江泽民先生曾经将国民党的下台当作自己上台后的五件大事之一谈}。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导致的贪污腐败问题搞得民愤极大。国民党如果不下台天理不容。{原大陆国民党政府的垮台不能不说与贪污腐败有必然的联系,即便我们看待中国历史政权更替都与政府腐败有必然的联系}。所以腐败问题是关系到政权存亡的国家大事。已经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国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不能忽视对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对腐败问题进行提前预防、监督、惩治。

现代化国家不但是经济、军事、科技现代化而且也是民主法制现代化。那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搪塞民主建设的行为是落后的不负责的行为。在建设民主法制时不讲空话、大话、欺骗,落到实处。广开言路、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不搞独裁、不搞一言堂、欺上瞒下。。。。。。是防止腐败滋生的首要。这是从根源上遏止腐败滋生的重要手段。{苏联的解体,东欧国家的巨变已经说明搞一言堂独裁政治是非常危险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英国历史学家爱可顿说: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我们必须叫人民进行监督才可以走出黄炎培先生所说的“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政权更迭。当时毛泽东先生回答曾经说过:我们依靠的是民主制度。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先生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报告中说,"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决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的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就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给人民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保证人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使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人。不要搞“公仆”与“主人”倒置,“主人”是杨白老,“公仆”是黄世仁。不能口里讲的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当面讲的一套反腐,背后开始腐败。{这有很鲜活的例子: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中央电视台说:“想到广西还有700万人没有脱贫,我这个当主席的是觉也睡不好呀。”也许晚上他就在陪自己的情妇数钱睡觉}。是从根源上遏制反腐滋生的关键。

很多国外的反腐方面的经验都可以值得我们学习。

譬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的高薪养廉。这是建立在政府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前提下。在我国实施还很困难。

我国是每二十个农民工人养活一个公务员,公务员繁冗。如果实施无疑增加了负担。可取之处是政府精简机构后提高他们的待遇,这样很有益。但是现在的行政机关人员精简能否贯彻到底直接关系到能否实行高薪养廉。

香港的“廉政风暴”行动:打击力度很大。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领导者自己干净。在国内腐败成风的情况下很难有明显效果。但是等国内腐败风气有所转变后。会有很大的现实作用。

香港《防止腐败法》、台湾的阳光法案:对其明显财产超多又不能说明正当来源进行治罪。与大陆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大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实施比较难。如果真是要下狠心整治,也不失为很好的方式。如:财产申报后,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可以采取收入公开明示。叫人民进行监督。

印度的防止腐败法:对行贿人免于起诉。可以使受贿者收受贿赂时有巨大的压力。以免行贿与受贿者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订立攻守同盟。不过中国的人情关过不去。

司法独立: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我国没有实施,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司法独立就可以减少掣肘。在我国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司法独立,政府与司法部门平行。司法部门由中央直接领导,地方不得干预。

我国的已有的谏官制度:是事前预防的方法。已经被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引用。也是很好的事前预防贪污腐败的方法。古代的谏官可以微服私访。但是现在有几个人去做了呢?几乎案件都是群众举报的。必须有被动转为主动出击,从事后补洞变为事前遏制腐败贪污的产生。这样可以减少经济损失、降低危害程度。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也是事前预防的方法。如,美国对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舞弊行为进行罚款或监禁处罚;{我国的公务员考试的三公开,也杜绝了大字一个不识地进入公务员队伍,比以前有所改善。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偏差,仍旧被有些人利用,而且对舞弊现象监督不力}。回避制度,奥地利、匈牙利、瑞士等国家进行的近亲回避{在我国已经实施,但是中国的人情很厉害,社会关系复杂,即便是亲属回避,依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职务轮换,日本等国家{我国也在实施}。通过考试考核制度优胜劣汰{我国也在实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偏差,能上能下,庸者下能者上并未实现}。

B。从国内看。

中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关键阶段、社会转型时期。改革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给政府行政改革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尤其是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法轮功邪教也是腐败导致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及其导致的犯罪增多、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系紧张、社会问题增加、民主法制受到践踏、道德沦丧已经影响政府的形象、地位危及到政权存在,成为执政党的一块最大的心病。现在有一句民谣: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足见腐败的猖獗程度危害性及反腐的重要性。

民主监督依靠法制的必要性:邓小平先生说:“制度好可是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对政府官员权力的民主监督很有必要。没有监督的政府必须建立在有一个廉洁、高效、务实、自律、民主的基础上,现今国内政府官员很多根本不是清正廉明的自律的。因而对政府的监督是必须的。没有民主监督客观上就是允许其腐败纵容其腐败。“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有了制度和法制就可以限制运用权力的随意性、片面性、局限性。

那么最大的腐败是什么呢?制度的腐败即不民主的腐败!

中国现在根本称不上是“民主与法制”的现代化国家,可以说离民主发达的国家的距离差得很远。虽较以前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很大的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各代领导人三令五申反腐败加强民主,可雷声大雨点小,{刚建国时期腐败状况就比较好,也比较民主,但是一反“右”,打倒胡风、储安平等民主派以后就渐趋腐败,民主自由就开始受

到践踏,专权就导致了腐败},收效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不说,而且有愈来愈烈之势,腐败之风日益昌盛。为什么腐败不但无法根治而且愈加猖獗呢?为什么犯罪不但未减反而大幅增加呢?说来说去还是一个不民主的问题!

现在名为“公仆”的还有极深的封建社会官老爷独断专行的独裁作风作祟。虽然换了称呼叫“公仆”,但只是换了件衣服,心理本质没有改变。“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极权威权思想还深深地印在“人民公仆”的心坎里。他说的就是真理,别人的话听不进去。你给他提意见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说,还可能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你赶走或关进监狱。党政机关官员缺少民主监督是其腐败的主要原因与犯罪猖獗的主要根源。

民主监督体制的问题。

1。外部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现在的人大好象是“橡皮图章”,根本没有负起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的责任,对问题视而不见、纵容、推委、扯皮、漠视,胡为等问题经常性发生。还曾经出现过广东省人大有关部门质询环保部门的副局长的笑话{应该质询局长}。执法监督人员者都不懂法何谈监督。因此人大各有关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减少失误,不至于闹天大的笑话。人民代表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是人民选出来的。就应该真情实意地高度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法对政府提出建议、质询、诘问、弹劾、进行不信任表决。人大不应该是“养老院”“橡皮图章”,应该不负人民的重托,争取人民的信任,为人民说话办事。党也应该给予各级人大各民主党派应有的参政、议政、监督的权利。不能将之搞成“

橡皮图章”“聋子的耳朵”。人大应该发挥人民赋予的无上权力,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说话办事,否则要不要你们有何意义。无非多了几个官员吃人民的饭罢了。如今对政府及其公安,检察,法院监督不力,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犯罪增多。人民已经丧失对人民代表、政府的高度信任,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二, 群众团体的监督:由于是在中共与政府的领导之下,只能提建议而已,批评根本不可能,实则行同虚设。应加强各群众团体的监督。党和政府定时召开通气会与之联系,接受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现在的党政机关对公安、检察、法院有领导权,因而造成了查办过程中的奇怪现象,逮捕一个高级官员没有经过党和政府同意无法实施。因此,法律受到践踏、蔑视。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既然党政机关不按照法律制度办事,何谈叫人民去遵守法律。这就说不过去了。{前一阶段听说Z高级官员在泰国访问时说:为了引渡,可以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我就很奇怪。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好的办案,怎么能你说了算呢?这是不懂法还是蔑视法律?只能说明法治不受重视人治还很盛行。}公安、检察、法院的财政、人事都归当地行政机关领导,而许多腐败案件与当地的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地党政官员每当掣肘,于是处理案件的阻力很大,打击了反腐败的积极性。本应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出击进行查处的案件,只有等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造成了查办迟延、不力、危害程度加大。因而司法独立很重要,可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监督,从政府机关独立出来,与政府平行。保证司法行使的独立性,可以减少外部干扰,增进执法的公正性。

四,人民群众的监督: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很大的民主监督权利,他们往往对腐败有真切的感受。但由于老百姓身卑言微,往往民主监督受不到足够重视。而且由于地位低下直接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如今的老百姓已经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用“无可奈何花落去”表达他们的心情很合适。如今应该使之认识到贪污腐败的极大危害性,使之主动与腐败贪污做斗争。使之不参与腐败贪污,并且举报腐败贪污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当然给举报人保密是必须的。在此不得不指出,举报人的情况当地的党政机关不能介入,很多举报人受报复往往问题出在这。当然人民群众也应该拿起自己的应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与腐败做斗争。究竟国家不但是腐败分子的国家也是人民的国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没有一次革命与改革是逼出来的。因此,作为人民也应该向政府施加压力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样的改革总比革命要强得多。虽说“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但比等到要百姓的命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即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在西方有“无冕之王”之称。不过在中国不是有那么大的权利有那么风光。他们受中共中央宣传部与当地宣传部门的领导,只能监督下级,不敢针对上级,在舆论导向上存在一边倒的局面。“歌德”派居多,敢于揭示腐败问题的极少{我不知道这些宣传干部究竟什么意思?为什么有问题不事先提出,任其发展。法轮功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很多人已经知道它们在闹事,偏偏这些一向认为很敏感的喉舌这时哑巴了。只是等到全知道了才见到他们迟到的身影。腐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他们还在那里歌功

颂德,欺上瞒下。是真看不到问题的严重,还是别有企图?}。对很多问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难道这就是对党和人民、政府高度负责吗?譬如:“焦点访谈”对中央政府各个部委及北京市出现的问题负面报道就少得多。不是他们没有问题,而是“焦点反谈”自己有问题。{Z先生视察“焦点访谈”说:我是你们的后台老板。听起来很佩服,但是仔细一想不对,要是Z领导下的各个部委有贪污腐败现象呢,焦点访谈敢做吗?}。而且有正义感的记者受到的打击也不在少数,因而别的为了保身就不再言语。而且新闻界的腐败也是问题,有偿新闻,收红包。己所不正何以正人?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一。党和政府的监督,现在党政是一家人,自己监督自己全凭自觉,没有任何效果;存在的民主党派也是在中共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因而这个监督没有任何意义。党的监督建立在领导者的清正廉洁上,不过事实证明不可取。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有令不行,上梁不正下梁歪。说明在高级官员中依然存在腐败,所以腐败贪污问题才如此猖獗。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不接受监督的权力腐败产生是很正常的。很多贪污犯在弥留之际说:我悔恨,我对不起党和人民。但是他在台上的时候呢。谁敢监督他。他就是天老爷。不过他死了以后并没停止,后任前仆后继而上者有之{首钢与贵州信托},大有革命烈士前仆后继的牺牲精神。由此就不得不从事前预防下功夫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须的。加强党的外部民主监督很重要,可以叫广大人民群众团体进行监督。一个党派是否力得住脚不在于他有多少党员,而在于他的党员的素质{国民党员当时也不少,不过毁了他们的也是这些党员}。在党的内部建设上对腐败党员决不能姑息养奸。该清退的必须清退,省得败坏党的声誉。在新党员进入的把关口,宁缺毋滥。决不能叫一个带污点的人进来。

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与各个监督部门是同级,平时互相就有往来,这个监督行同虚设,可以将之升格,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即便部门上下级的监督也是一样,平时是一个单位的,没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无人举报贪污腐败现象。

现在公务员待遇低固然是腐败滋生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根本不可能采用“高薪养廉”的方式。现在需要行政机关精简机构能顺利进行下去。这样才可以改变20个工人农民养一个公务员的状况。才可以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减少腐败和治安犯罪。综上所述:腐败的产生与民主监督体制无力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无民主监督是制度腐败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制度的腐败是:没有将政府和党及其领导人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之内,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没有尽到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没有让人民行使民主参政、议政、言论自由、结社、监督的权利。因而造成了法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随意,偏差、歪曲、错误。人治大于法治、党政大于法律是经常发生的不良现象。这与民主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主流相违背的。由于集权的限制,党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随意性、主观性、不可操作性就将渗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就造成了制度腐败、民主监督受到践踏蔑视荼毒。

现在的中国社会现状虽然很腐败,我们有足够不相信政府的理由,但是政治经济环境比以前已经有所转好,这是必须应该看到的。对于那种彻底的打倒政府、将一切过错归咎于政府的态度我是不赞成的。现在是改革开放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肯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看不到此点我感觉也是不客观的。再说党和政府也在逐步的完善自我。这些我们已经看到实效。虽然力度还是不大。

C。严打与腐败问题:

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拉开了对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大杀特杀的一幕。马克思说:刑罚无非是社会对违反他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在此问题上惩罚犯罪分子也无可厚非。但是在中国这种自卫手段变成了进攻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占世界人口1/5的中国,判处死刑的占世界的2/5。由此而看,中国为了社会稳定动手的杀伐力度很大。但是每次“严打”过后一阵,虽然获得暂时的社会稳定局面,可在以后还会死灰复燃、越来越猛、变本加厉{包括贪污腐败}就不得不值得深思了。杀头无用已经成了很现实的问题。

那么什么在作祟呢?还是民主制度得不到贯彻的问题。

有的官员现在当面讲的是一套背后做的是另一套。台上反腐台下大富。而且有的是相当高级别的干部。由此就造成了贪污腐败系统化、经常化、高级化、年轻化、侥幸化的局面。他们在自己的位置上有足够的权力行贿受贿不受惩治。他们可以将手中的权力化为钱。聪明一点的叫亲属经商,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但不受法律追究纪律处分。即便再次的仍可以有公家的饭吃{但愿现在打破铁饭碗能够成功}。照样可以生活得很安逸。当然那些既得利益者生活得更好。可以住别墅、开洋车、泡明星、吞大餐。优越自在地生活。民主监督完全成为空谈。他们已经凌驾在法律制度和民主监督之上。

而那些下岗工人和收入低的农民,他们能感到心理平衡吗?下岗失业基金只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有一点别的事情根本无法保障基本生活。在生活陷入窘迫的时候本分一点的人还可以干正经的生意,维持生活;那不“本分”的则想别的点子做事,或偷或抢或骗或烧或杀来报复社会的不公正。他们不是没有生活出路,而是社会不公正平等造成他的惰性。干一年还不如高官一顿饭钱,干一辈子还不如高官陪情夫睡一觉的小费。他干着工作能舒服,此种心理存在是很多抢劫犯罪分子共有的。因而他们犯罪的心态就转化为这是社会逼的,我现在是在反抗,我是正义的。这又何尝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呢

?即便是我们在这种环境下有几个愿意受气的?还是反对的多吧。于是他们就开始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抢劫群众银行、杀人、欺骗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归本揭底还是法律无尊严民主监督有问题造成的社会犯罪。即便是贪污腐败问题造成的主要原因也是与制度不健全有关。当然与个人的气质、历史文化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不过这不是主要原因,现在的分配不公正才是主要原因。不认识到这点即便是杀再多的人也是无济于事,不但与事无补,而且造成更大的混乱局面、以致会激起人民的义愤,直至采取极端的方式反抗政府。如果这是把问题归咎为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残忍我认为是不可取的。社会的不公正、不平等、不民主使之丧失了正常生活的信心。

我国在建设中的平衡原则。现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可取的。{在具体怎么富的,就值得商榷。不排除有些富起来的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但我国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平衡原则。即,适当给予弱势群体以扶助,对先富起来的征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正。

而他们反抗不公正付出的代价比贪污腐败要大的多。譬如:同样的800圆RMB,如果贪污不够起刑点,但是盗窃则够。这是司法不公正造成的。而且贪污的社会危害程度比盗窃要大得多。所以当见到抢劫几万甚至几千几百圆RMB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下就判处重刑甚至判处死刑与贪污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免于起诉不受死刑处罚的时候我更感到了法律的蹂躏弱小的特点。同样随意挥霍公款几万几十万几百万与贪污的处罚又是很大不同,最多开除公职。他仍旧可以逍遥自在的生活。社会的不公正是每个国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我国表现的特别突出。

因而现在“严打”{包括对贪污与危害社会治安的,严打造成的冤假错案已经不少,不能因为严打而剥夺人的自由}根本不可取。严打打了谁?有几个是县处级的?有几个是地市级的?有几个是省部级的?还不是生活相对贫困得多,还不是对社会不平等不民主不公正腐败进行反抗得多。如今把腐败归咎于全部是政府造成是愚蠢观念,同样将危害治安犯罪归咎于“刁民”也是很不客观愚蠢的。通过“严打”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如果不从根源上找问题腐败治安恶化仍然会愈打愈烈,直至影响到政权稳定。每次“严打”之后变本加厉的犯罪证明这种方式根本不可取。况且还有非人道的因素在其中。譬如:从重从快。法律有什么程序有什么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按照法律办理就行,从重从快符合法律精神么?充分体现了对生存权的蔑视。“严打”以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解决问题是不可取的。靠重刑遏制犯罪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求末。

减少腐败遏止犯罪就在于建设民主法制的社会制度,改人治为法治。彻底杜绝不按照法律制度办事的随意操作。

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讲了很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从来没有民主政治自由的中国人而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我们的民主法制仍然是某些人的民主他人的法制。自由民主受到践踏,法制受到漠视。影响了人民对法制的可信度。改善法制与民主环境是摆在我国面前的紧要问题。

人的生存权必须予以最高度的尊重。现在我国每年的重大人为事故频发,如:江西爆炸案,河南火灾、石家庄恐怖爆炸案、陕西煤矿瓦斯爆炸案等等。就说明我国在保证公民生存权的工作做的远远不够。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无法保障,更何谈建设法制社会。如今的政府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大有人在。这些案件已经说明政府官员工作不力。该做好的工作没做。而且在事后处理时,力度很薄弱。没有真正得将政府官员的失职绳之以法。仅仅是撤职处分了事。不利于建设法制制度,并且在客观上纵容了腐败的滋生。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约束高级官员行政的法律,使之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以处分、罚代法。

保障人民的参政权、议政权、知情权、言论自由。现在的腐败问题老百姓没有能力进行监督关键是给人民的权力是虚无的。如今的权力不在人民手里,而是“公仆”大握。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在国际社会注重民主自由的现状下,我国政府也应该与国际接轨。美国与台湾极其其他比较民主国家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不是都没有道理。的确,我国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方面做的很不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国际上其他民主国家相比仍是有很大差距。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行使其权利对于建设民主社会是必须的。代表着社会进步。我国不能因为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为借口而漠视民主建设。如果不这样,历史错误仍然要复蹈。

当然在建设过程中不要搞突击。民主法制社会不是一时可以搞好的,必须有一个过程。如果全面放开谁想结社就结社谁想说什么说什么谁想做什么做什么,容易造成混乱的无政府主义局面。政权稳定社会安定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建设是循序渐进的,在改革经济的同时政治也在改革,不过现在的政治改革走的步伐严重滞后,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阻碍了经济正常发展。必须尽快进行政治改革。适应经济的发展,以免犯历史性的错误。追悔莫及。在此,特权阶级既得利益者必须放弃手里的非正当权力,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法制民主建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顺应历史的需要。如果一味抱着手里的特权不放早晚会沦为人民的罪人。历史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希望前车之鉴有所作用。

即便我国社会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比以前已经有很大进步。但要为了改善现存腐败局面,来次运动是不可取的。那种以为革命暴风雨似的运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得到的 又是惨痛的教训。再说历史已经证明革命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而且造成的负面效应很大。我们已经经受不起狂风暴雨的打击了,血的教训已经太多。改革在如今也是一次“大革命”,他对社会发展的功劳要大过革命。当然这是建立在既得利益者明智,敢于放弃手里的非正当权力为前提的,如果他仍然采取压制剥夺欺瞒的态度,革命是否付之行动就不是一个人说得算了,历史的潮流无法阻挡,顺者昌逆者亡。三思而后行无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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