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15 次 更新时间:2018-04-2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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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中文关键词】 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

【摘要】 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指导。其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推动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加强国际法治工作等深刻思想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丰富内容。在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中国走上世界舞台中心的当下,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这些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全文】


导言


当今世界,开放包容、多元互鉴是主基调,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大潮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主旋律。[1]但是,世界仍然很不安宁。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低增长、低通胀、低需求同高失业、高债务、高泡沫等风险交织,主要经济体走势和政策取向继续分化,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依然突出;地缘政治因素更加突出,局部动荡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和全球性挑战不断增多,南北发展差距依然很大。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依然任重道远。[2]

面对不断增多的全球性挑战和深刻复杂变化的世界,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3]他将其重要性概括为:“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4]由此可见,他对加强全球治理和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高度重视。不仅如此,习近平同志对这一重大课题还有深刻理解,并在许多场合直接或间接地对其进行了阐述。他所提出或坚持的诸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等重要理念、观点、论断,构筑起其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厚实根基和坚实框架;而许多细致缜密的论述、充分深入的说明、形象生动的例证,构成其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丰富内容和丰满血肉。

以解决全球性问题、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为目的的全球治理,往往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为路径。[5]因此,主张“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崇尚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在跨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的事务”[6]的国际法治,成为全球治理在国际规制层面的重要方法和路径。特别是在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传统国际关系正在或已经向以理性规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转变的当下,[7]国际法治在公正、合理、有效地开展全球治理中具有更加举足轻重的地位。反过来,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而进行的全球治理,也对国际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以优化全球治理体系为宗旨的推动创新国际法、以提高全球治理效率为目的的强化遵从国际法和以实现全球治理价值为归宿的公正适用国际法等。习近平同志清晰认知和深切了解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之间这种相互促进、彼此交融、良性互动的关系,并在其全球治理思想中表现出鲜明的国际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和重大部署;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同志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也就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人才培养发表了重要讲话。可以说,他将国际法治思想与全球治理思想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既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坚决支持和坚定维护,也是其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匠心演绎和精妙发展。

全球治理体系由全球共商、共建、共享。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8]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大会上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9]这是他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明确要求,对中国智慧奉献全球治理的殷切期望,对中国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发展之着力方向的清晰指示。

为了切实领会和准确把握习近平同志有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讲话精神,也为中国积极参与建设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秩序贡献力量,本文将在全面学习习近平同志相关重要讲话的基础上,对其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展开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述。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理念。从提出“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10]到明确界定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该理念的内容伴随着不断精准的表述而逐步丰富。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加强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回答了加强全球治理的原因、目标和路径问题,所以成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面对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出现的动摇全球治理基础的逆全球化浪潮,[12]习近平同志清楚地告诉世界:“各国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3]也就是说,在各国已然形成命运共同体的客观事实下,继续坚持全球化道路才是顺势而为,才能顺势而昌。因此,以坚持全球化为一项重要特征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全球治理基础的巩固,是对加强全球治理原因的回答。此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目标,[14]以“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为路径。[15]这与加强全球治理的目标和路径如出一辙。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巨大现实动力

当今世界,虽然“和平力量的上升远远超过战争因素的增长,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16],但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目标仍相差甚远。“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17],国际关系的公平正义远未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有待进一步推进,[18]这些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克服的全球性困难和挑战,而这离不开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提出了强烈的现实要求,也遂成为后者巨大的现实动力。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参与全球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服从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19]但他同时也强调全球治理体系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国只做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不寻求对其独自掌握。[20]在参与过程中,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中国促进共同发展的决心不会改变,将继续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将自身发展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中国打造伙伴关系的决心不会改变,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21]他还要求,中国为全球治理贡献智慧,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与世界和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这一系列主张表明,习近平同志并未狭隘地将中国自身发展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唯一目的,而是以国际视野和世界情怀,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目标。


二、走和平发展道路


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而国内发展出现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机遇和挑战均前所未有,而道路问题尤为重要。“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22]“无论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道路问题都是最根本的问题”[23]。只要道路正确,即便发展是缓慢的、螺旋的、迂回的,但也是累加的、正向的、光明的。因此,习近平同志对中国发展的正确道路高度重视且洞若观火。

(一)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

“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之人事。”习近平同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准确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提出并多次重申中国立场: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强同各国的友好往来,同各国人民一道,不断把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向前进。”[24]“任何人、任何事、任何理由都不能动摇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和意志。”[25]“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的战略选择和郑重承诺。”[26]在中国自身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恰逢世界格局的深度调整期、国际社会总体和平对比局部地区硝烟四起的大环境下,走和平发展道路既符合中国自身的发展需要,又符合世界人民的普遍愿望。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国的发展是国际和平力量的发展,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和平的环境,世界的和平进步也离不开中国的贡献。

(二)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理解

1.中国与世界的和平发展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平需要代表和平力量的国家或地区不断发展,而发展则需要依托和平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习近平同志指出:“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拼搏。我们的目标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实现这些目标,中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华民族从自己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永远不会动摇。”[27]这是他对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原因的分析,也是对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绝不是一段时期或一届政府的一时之策,而将与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行,将与中华民族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和中国人民仁义礼智信的优秀品质同在。

与此同时,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需要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习近平同志号召:“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各国都走和平发展道路,各国才能共同发展,国与国才能和平相处。”[28]可见,中国的和平发展与世界的和平发展也是互相促进、休戚与共的。中国一方面将通过改革开放实现自身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将秉持求同存异的原则促进各国合作共赢,共同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增砖添瓦。

2.摒弃“国强必霸”的陈规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中国霸权论、中国威胁论在国际社会一直甚嚣尘上。许多人担心“修昔底德陷阱”将在中国的崛起中重演。然而,经受了世界近代史上深重灾难的中国人民,深知霸权主义将给本国和世界带来灾难。中华民族奉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历来爱好和平的中国人民不愿意也不会走上霸权主义的道路。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29]“中国对外开放,不是要一家唱独角戏,而是要欢迎各方共同参与;不是要谋求势力范围,而是要支持各国共同发展;不是要营造自己的后花园,而是要建设各国共享的百花园。”[30]霸权主义既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也不能满足中国自身发展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之需,更无法与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兼容。因此,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必将摒弃“国强必霸”“零和博弈”“你输我赢”等陈旧观点和腐朽逻辑,而代之以“共同发展”“合作创新”“互利共赢”等先进理念和崭新思维。

3.捍卫核心利益

自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来,中国一直为世界和平贡献着正能量,如积极推动六方会谈进程以期朝核问题被妥善解决,再如就南海争端解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造性建议。但中国坚持的和平发展道路绝非毫无原则和底线。“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31]习近平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中国人民珍爱和平,我们决不搞侵略扩张,但我们有战胜一切侵略的信心。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谁都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32]习近平同志由此向世界阐明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不可触碰的禁区——中国核心利益。[33]中国虽然追求和平发展,摒弃“国强必霸”的陈规,但绝不会以自身核心利益作为妥协、退让、交换的砝码,去哀求乞怜一个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014年,习近平同志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了题为《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34]的主旨讲话,深刻阐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性贡献和重大现实意义,强调中国将继续做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率,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和合作共赢的美好世界。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

60年前,中国、印度、缅甸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习近平同志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载入中国宪法,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石。[35]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强大生命力

习近平同志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传承了亚洲人民崇尚和平的思想传统,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60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向亚洲、走向世界,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36]

(三)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坚持和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习近平同志认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对于如何更好地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提出了“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主权平等,强调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各国应该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二是坚持共同安全,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理念,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的同时,强调各国都有平等参与国际和地区安全事务的权利,也都有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责任;三是坚持共同发展,强调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时,应该积极促进其他国家共同发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国人民;四是坚持合作共赢,强调合作共赢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应该成为各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五是坚持包容互鉴,倡导交流互鉴,注重汲取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共同绘就人类文明美好画卷;六是坚持公平正义,强调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他特别提出,共同推动各国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37]


四、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和不同国家建立伙伴型关系,例如,2014年与印度建立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关系,2015年与英国共同构建“面向21世纪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6年与瑞士建立“创新战略伙伴关系”,2017年与芬兰建立“面向未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等。习近平同志反复倡导的“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正是上述关系得以建立的理论支持,反映了他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洞见与智慧。

(一)国家合作是历史的选择

世界历史是一本战争与和平交织的画册。凡是国家间采取对抗、结盟、结怨的态度,那么战争就如影随形,相应的画页就显示出灾难重深、千疮百孔的情景;而若国家间采取对话、结伴、结缘的态度,那么和平就时时守护,相应的画页亦呈现繁华盛世、国泰民安的场面。世界民族之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各国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化传统也决定世界上必然存在不同的思想认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传统发达国家在国际力量对比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新兴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不断攀升,任何妄言或妄想取得国际事务主宰权的国家都难谓明智。习近平同志知古鉴今、以史资政,其呼吁的“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38]正是他在洞察到国际合作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发展的最有效路径后作出的决断,是他对历史规律的尊重和对历史选择的顺应。

(二)共赢发展是世界的潮流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之一。共赢发展彰显了世界人民的普遍心愿,成为世界的潮流,同时也是习近平同志全球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39]近年来,中国通过建立或者积极参与国家间组织,寻求与其他国家共赢发展的途径和机遇。特别是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同志先后提出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为全球共赢发展提供了平台,也对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进行了有益探索。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态势已然形成。各国唯有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兼顾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大局,通过对话和协商积极探求合作机遇,才能最终分享共赢发展的红利。

(三)不同主体间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

1.构建同发达国家的新型关系。党的十八报告指出:“我们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妥善处理分歧,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40]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的新兴力量,中国在崛起过程中如何避免“修昔底德陷阱”,如何实现与发达国家互利共赢,如何与发达国家共同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等,都是重大的现实问题。习近平同志针对中美关系提出,“合作是中美两国唯一正确的选择,我们两国完全能够成为很好的合作伙伴”[41];针对中英关系提出,“增进互信上要强调一个‘深’字,战略对接上要力求一个‘通’字,具体合作中要做到一个‘实’字,方式方法上要突出一个‘新’字”[42];针对中法关系提出,“坚持互尊互信、互利共赢、世代友好、开放进取、紧密协作”[43];针对中欧关系提出,“中国和欧盟要做和平伙伴、增长伙伴、改革的伙伴、文明伙伴”[44]。这些掷地有声的倡议为中国构建与发达国家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为共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2.构建同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关系。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自身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理应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以发挥传帮带作用。习近平同志曾将中非关系高度概括为“真、实、亲、诚”,即:对待非洲朋友,我们讲一个“真”字;开展对非合作,我们讲一个“实”字;加强中非合作友谊,我们讲一个“亲”字;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我们讲一个“诚”字。[45]其实,“真、实、亲、诚”亦应是中国对待诸多发展中国家的行为规则、处事方式和战略思想,应成为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关系构建的鲜明特点。

3.构建同周边国家的新型关系。习近平同志认为:“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看,周边对我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46]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同周边国家关系的构建,不但以“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47]为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还将周边国家视为我国外交优先方向。在此基础上,习近平同志还极富战略性和前瞻性地提出了“搭车论”,即“中国愿意为包括蒙古国在内的周边国家提供共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列车,搭快车也好,搭便车也好,我们都欢迎。”[48]这进一步表明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构建同周边国家的新型关系,视促进周边和平、稳定、发展为己任。[49]


五、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联合国是战后最重要的全球性、综合性国际组织,在战后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联合国是基于《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的,因此,也可以这样说,战后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是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面对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全球性威胁与挑战以及对联合国作用日趋强烈的质疑,习近平同志多次表达了“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信心与决心。[50]这是他在清醒认识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对当下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走向作出的有标准、有节度的判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原因: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未过时

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得以诞生,这就是联合国。在逾半世纪的运行中,联合国对国际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并且至今仍是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51]作为其基石性文件的《联合国宪章》,是二战后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最重要的国际制度渊源,为战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规划了全新面貌,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勾画了美好蓝图。然而,正如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一般,从苏美两大阵营的冷战对峙,到此起彼伏的局部战争,再到各种由头的干涉别国内政等,宪章下运行的联合国经常表现出权力架空、力不从心的状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引发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作用的质疑,新兴国家的崛起以及世界格局的变化也导致挑战与反思《联合国宪章》下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的声音不绝于耳。

就在“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是废还是该守似乎已成为一个新问题摆在世人面前之时,习近平同志作出了其明确回答:维护。他认为,“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52]。也就是说,时至今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将国际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简单地归咎于其的做法是不客观、不明智、不正确的。所以,世界各国应当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维护和巩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成果。[53]当然,联合国体系不是完美无缺的,其改革和完善应当协商推动、循序渐进。

(二)对象: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习近平同志所主张维护的对象包括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关于国际秩序,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国际社会主要战略力量之间围绕某种目标和依据一定规则相互作用运行的机制,是指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和行为规范”[54]。应该说,将国际秩序归结为一种“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准确的,而国际法毫无疑问是其重要载体。因此,对以国际法为载体的“准则和行为规范”的维护自然也是对国际法治的维护。关于国际体系,有学者认为其等同于国际关系体系,是“由民族主权国家组成的,由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规范的抽象的实体,是国际领域内各种行为体(主要是国家)相互作用形成的固定关系组合”[55]。按此定义,国际体系实际上就是国际主体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建立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各国间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形成的全球治理体系理应归属这一范畴。综上可知,习近平同志所主张维护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包含了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维护,成为其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标准: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

习近平同志主张维护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应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而非整部联合国宪章)为核心。这实际上是对标准做出了界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分别规定于第一条和第二条之中,是宪章的纲领性条款,体现了国际社会交往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准则。在历经70多年的风雨实践后,世界格局和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联合国宪章的先进性也呈现出正反两面:一方面,某些具体制度的条文设计和传统理解已跟不上时代步伐,有改进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包括和平与发展、主权与人权、合作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等崇高精神的宗旨和原则并未随着时间推移黯然失色,反而在格局变迁与形势变幻中更应时代所需、更显强劲生命力。习近平同志准确把握了宪章特色与现实环境,仅将“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作为其主张维护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标准,以去其不足、取其精华,充分体现了他的辩证思维和取舍担当。


六、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成为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全球治理体系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56]世界上很多有识之士都认为,有必要对全球治理体制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改革。[57]虽然我们应当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但我们也不能抱陈守旧、固步自封,而应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调整、变革现有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以适应时代发展与格局变迁。基于此,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了“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的主张。[58]事实上,全球治理体系作为全球性问题的处理体系,是塑造、调整、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形成健康稳定国际秩序的有力保障;反过来,国际秩序所内含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是构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元素。所以,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之间存在着彼此依存的关系,可在动与静的两个层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

无论是国际秩序还是全球治理体系,归根结蒂属于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在不同层面的表现。习近平同志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认为世界命运应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国际事务应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主张国际关系法治化,认为各方应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还主张国际关系合理化,认为应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更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59]他的这些主张实际上包括了对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要求,为如何推动两者走向更加公正合理指明了方向。此外,他还特别强调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安排,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的权利、机会、规则平等,平衡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60]这些充分反映了他对当今世界格局状况与国际力量对比的清晰认知,表达了他对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的理解和规划。

(二)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行动是理念的落实。习近平同志认为全球治理变革离不开理念的引领,应当推动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61]其实,在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的过程中,理念也起着统领思想、补给动力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改善全球经济治理等一系列理念,这些理念体现公正合理的要义,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愿望。此外,为推动理念的创新发展,还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理论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高度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62]

(三)吸收人类社会各类优秀文明成果

历史长河奔流不息,许多国家都在悠久的历史中缔造了灿烂的文明和绚丽的文化。习近平同志指出:“全球治理规则体现更加公正合理的要求离不开对人类各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63]这些优秀文明成果对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着智慧,供给着营养。例如,在古丝绸之路的历史传承和开拓精神指引下,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通过加大沿线国家间经贸投资往来,推动各国人民增进传统友谊,共享发展成果。“一带一路”倡议正是中华文化中积极的处世之道和治理理念同当今时代共鸣的产物,其所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经济治理理念体现了公正性与合理性,是中华优秀文明贡献当今全球治理体系的典范,应当被发扬与借鉴。


七、加强国际法治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64]习近平同志指出:“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65]可以说,《决定》中有关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部署构成习近平同志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建设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有序进行,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涉外法律工作既是国家自身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部署,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其中包括已建立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个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说,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自贸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等。因此,《决定》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66],以迎接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参与全球治理提出的挑战。

(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参与国协商协调的结果,也是国际博弈的结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竞争的核心已经从对势力范围的控制转为对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常常体现它在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上。因此,《决定》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67]。事实上,十八大以来,我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关义务,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国际经贸新议题谈判;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等体制改革,参与国际反恐、禁毒、核不扩散、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海洋极地、公共卫生、人权等全球治理,在不断提升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

法治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球治理的基本方式。全球治理法治化趋势日益明显。《决定》鲜明地提出我国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68],凸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的重要性和价值。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法律趋同化趋势十分明显,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增强,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方向发展。但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远未消除,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新干涉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时有抬头,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面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全球治理。解决这些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法无非就是三种:战争的方式、政治的方式和法治的方式。战争的方式不可取,因为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必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只有在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才可使用武力。政治的方式主要是外交方法,如协商、谈判、斡旋等,这些都是和平的方式,也是我国当下处理国际事务主要使用的方式。法治的方式当然也是和平的方法。法治的方式就是协商制定国际规则,各国严守国际规则,有效运用国际规则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争端、维护和平。

(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

习近平同志指出:“国之交在于民相亲。人民的深厚友谊是国家关系发展的力量源泉。”[69]为了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决定》提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70]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国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特别是做好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进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个人“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联动机制,积极开展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引导中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与当地企业、居民和谐相处。同时,我国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依法维护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积极为外国人在华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律师服务、翻译服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一国的涉外法律事务因涉及其他国家实际上就是国际法律事务。一国无论是要妥善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法律事务,还是要参与全球治理,必须开展和不断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大力开展法治外交。国际法治合作包含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的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都属于在立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决定》强调了三类国际法治合作:一是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既加强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也强化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既可能是执法合作,也可能是司法协助。三是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71]

(六)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习近平同志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人才培养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高度肯定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同时,他也指出了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的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教育、轻思想政治素质,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要坚持、该改进的要改进、该调整的要调整、该创新的要创新。他提出,办好法学教育,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要加强法学学科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特别是要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立德树人,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践工作,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追求言为人师、行为世范。法学专业学生则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为了全面参与全球治理,还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家国情怀、国际交流能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72]

(七)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

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互依存,互为支撑,借由一定方式进行衔接,表现出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互动状态。[7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74]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分别在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上的价值取向与政治智慧是高度统一的。于是,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应是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共同目标,代表着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者关系的发展方向。[75]一国的涉外法律工作以其立足国内、关注国际的特点,恰好构成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的天然纽带。因此,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实现涉外法律工作的“良法”、“善治”,是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决定》措施分别从完善国内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依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构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等方面着力,构成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之保障作用的充分例证。


结论


习近平同志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和指导思想。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不仅回答了加强全球治理的原因、目标和路径问题,而且要求变革全球治理体系以克服全球性困难和挑战,同时还强调中国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体系并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可以说,该理论是加强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巨大现实动力,还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目的之一。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习近平同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准确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就中国发展道路作出的重要正确论断。它一方面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发展需要和平的历史规律,摒弃“国强必霸”的陈旧观点和腐朽逻辑,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坚决捍卫国家核心利益,绝不做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事情。

“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张是习近平同志对这五项国际法原则传承、坚守和张扬,表明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将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

关于国际关系,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主张。其中国家间合作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与推动中国持续稳定发展的最优历史选择;共赢发展则是世界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符合世界潮流。因此,以合作共赢为核心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成为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

鉴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未过时,习近平同志还表明了“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信心与决心。其主张维护的以国际法为主要载体的国际秩序和包括全球治理体系在内的国际体系以及将维护标准限定为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充分体现了张弛有度的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思想。

此外,习近平同志认为应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此目的,各国应当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并吸收人类社会各种优秀文明成果。

最后,习近平同志还要求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即国际法治工作),因为它所包括的开展诸多领域国际合作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内容,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和建设全球治理体系所需,是后者重要的途径;同时,对作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之天然纽带的涉外法律工作的加强,也是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

总之,习近平同志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并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在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中国同世界舞台中心的距离与日俱减的当下,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这些思想,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7@ ZH014)子课题“全面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鲁洋、齐宸、魏求月的协助。

[1]参见习近平:《共倡开放包容共促和平发展——在伦敦金融城市长晚宴上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3日第2版。

[2]参见习近平: 《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 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5 年3 月29 日第2 版。

[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版。

[4]前引[3]。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课题组:《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机制》,载《经济日报》2013年11月22日第15版。

[6]何志鹏:《国际法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4页。

[7]参见前引[6],何志鹏书,第256页。

[8]参见《习近平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强调:坚持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正确方向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发展》,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第1版。

[9]《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第2版。

[10]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

[11]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12]参见李向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全球治理改革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8日第7版。

[13]《习近平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16日第2版。

[14]参见前引[10]。

[15]参见前引[10]。

[16]前引[11]。

[17]前引[11]。

[18]参见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19]前引[3]。

[20]参见前引[8]。

[21]参见前引[11]。

[22]《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载《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第1版。

[2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更好走向未来交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答卷》,载《人民日报》2013年6月27日第1版。

[24]前引[9]。

[25]前引[1]。

[26]习近平:《深化合作伙伴关系共建亚洲美好家园——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5年11月8日第2版。

[27]《习近平主席接受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媒体联合采访》,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3日第3版。

[28]《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载《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版。

[29]前引[9]。

[30]前引[9]。

[3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载《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版。

[3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8月2日第2版。

[33]2011年9月6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明确了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参见《中国的和平发展》,载《人民日报》2011年9月7日第14版。

[34]前引[18]。

[35]前引[18]。

[36]参见前引[18]。

[37]参见前引[18]。

[38]《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4日第2版。

[39]前引[10]。

[40]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41] 《习近平同特朗普开始举行中美元首会晤》,载《人民日报》2017年4月8日第1版。

[42]参见《习近平出席中英工商峰会并致辞》,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2日第1版。

[43]参见《习近平在中法建交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3月29日第2版。

[44]参见《习近平同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举行会谈——赋予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的战略内涵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载《人民日报》2014年4月1日第1版。

[45]参见习近平:《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6日第2版。

[46]《习近平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周边环境推动我国发展更多惠及周边国家》,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6日第1版。

[47]前引[46]。

[48]习近平:《守望相助,共创中蒙关系发展新时代——在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4年8月23日第2版。

[49]参见前引[26]。

[50]参见前引[3]、[8];《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4日第2版。

[51]参见《习近平会见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主席汤姆森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19日第1版。

[52]前引[3]。

[53]参见前引[3]。

[54]徐蓝:《20世纪国际格局的演变——一种宏观论述》,载《历史教学》2013年第20期。

[55]刘鸣:《国际体系与世界社会、国际秩序及世界秩序诸概念的比较》,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56]参见前引[3]。

[57]参见前引[8]。

[58]参见前引[9]。

[59]参见前引[18]。

[60]参见前引[3]。

[61]参见前引[3]。

[62]参见前引[3]。

[63]参见前引[3]。

[64]汪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6日第6版。

[6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6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67]前引[66]。

[68]前引[66]。

[69]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页。

[70]前引[66]。

[71]参见前引[66]。

[72]参见前引[66]。

[73]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74][北宋]王安石:《周公》。参见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269-270页。

[75]参见前引[73],赵骏文。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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