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政治的概念”?
在德国观念论哲学传统中,探究事物的“概念”意味着经过分析和反思深刻把握了事物的本质,比如本雅明的《论历史概念》探究的就是“历史的本质”,因此,“政治的概念”意味着探究政治现象的本质。当然,施米特既不是德国观念论者,也不是新康德主义者,因此,他无意于以本质主义的方式探讨“政治的本质”,或者通过思辨的体系的方式论证“政治本体论”。施米特以某种近乎直觉或独断的方式获得了符合政治现象本身的特质来界定“政治的概念”,他将这种方式称为“现象学的”,因为这种“政治的概念”越过了各种理论术语的中介,直接来自政治现象和政治现实本身并与政治现象极度契合。
实际上,施米特给出的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可以说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描述。施米特只是给出了区分政治现象与非政治现象的划界的标准,使得“政治的”事物成为一个相对于其他社会领域的自律的领域,但并没有政治领域内部的各种政治现象本身进行实质性的界定。区分社会的各自领域的自律性,这也是后来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界定社会各领域分化的方法。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得出来施米特仍然深受当时流行的新康德主义和韦伯的影响。
然而,施米特的形式主义的“政治的概念”实际上有一个非常实质性的内涵,那就是它的“冲突论”的含义。“敌友之分”意味着群体之间冲突和敌意的普遍存在,尤其是当他们各自都认为自己的生存方式是正确或优越的时候。最惨烈的群体之间的冲突形式是战争,最大单位的战争冲突的群体是国家,而决断敌友之分以及战争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当唯一属于国家主权者。通过这样几个步骤,施米特以“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为国家的主权概念进行了奠基性的论证。敌友之分与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意味着政治统一体的国家的存在的必要性和优先性,而国家的政治统一体的自我保存就是政治的第一要义。
在一个国家间相互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中,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政治统一体的存续。因此,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的形式主义的定义是具有实质性的内涵的,即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捍卫政治统一体的自我保存。换言之,看起来是国家内政治的无规定性,却是国家间政治的规定性,敌友之分正是国家政治与国家间政治之间的分野。这种具有结构现实主义特性的现代“政治的概念”,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阿奎那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对自足的政治统一体(通常以城邦为模型)的目的论的界定迥异。可以说,整个《政治的概念》所致力于阐明的就是这一现代世界的“政治的概念”。
二、《政治的概念》是否有一个体系架构?
《政治的概念》并不像霍布斯的《利维坦》或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那样是一本思想体系之作,因为欧洲国家哲学的思想体系在霍布斯到黑格尔等几代人手里到达完整的顶峰,之后将不会再出现任何政治哲学体系性的论述,剩下的只能对那些基本的政治哲学概念进行一些系统的反思。《政治的概念》就是一本重建现代的国家主权观念的论证的系统反思之作,它建立在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之上:一方面是国家(Staatlich)与政治(Politisch)的关系,即“国家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另一方面是战争(Krieg)与敌人(Feind)的关系,即“战争是敌对性(die Feindschaft)的显现形式”。这两个命题建构起来施米特的国家理论和主权论的基本概念结构。
在国际法的伟大的“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时代,主权国家拥有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战争法权,它承认即使敌对国家也同样拥有战争权利,承认正当的“非歧视性的敌人”和“非歧视性战争”,并凭借这种政治理性的方式限制了战争和敌对性的野蛮的破坏性。在欧洲历史上,欧洲公法与国家主权是共生的,而在二十世纪二者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二战后欧洲公法秩序在西方世界宣告终结,至于主权国家更是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主权概念无用论甚嚣尘上。施米特早在一战时就已深刻意识到“以国家来界定政治”的古典时代已成过去,如今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重建政治的概念”,然后再由这个被重建起来的“政治的概念”反过来为国家及其主权重新赢得正当性。这应该是理解《政治的概念》的理论建构的一个出发点。
《政治的概念》虽然短小精悍,但仍不乏是一部结构严谨、论证清晰、言辞雄辩、思想深刻的论著。第一章可以看作是全书的导论,《政治的概念》的整体论证的结构从各章的标题上清晰可见。一,“国家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二,“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三,“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四,“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五,“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六,“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七,“所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检验之,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以及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善的”。八,“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整篇文本的论证由国家(政治的统一体与战争法权)、政治(敌友之分)、战争(敌人的显现形式)与敌人(人性恶)等四个基本概念两两相关、环环相扣构成,层次分明,言简意赅。吃透通过整篇文本的论证结构,才能多层次地把握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论域与意图。
三、《政治的概念》的意图是什么?
《政治的概念》第一版发表于1927年(1931年10月修订为第二版),当时正是魏玛共和国深陷政治危机之际。如何解决魏玛共和国先天不足的正当性危机,韦伯在1918年给出的方案是帝国总统制总当时非常有代表性。施米特非常认同韦伯的观点,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著作《政治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宪法学说》和《宪法的守护者》等都试图以总统制取代议会民主制,而《政治的概念》的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所论证政治统一体自我保存的必要性以及主权决断者的必要性,在魏玛共和国的历史语境中所表达的意图就是以大众民主时代的总统制来解决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危机问题。
不幸的是,第三帝国总统希特勒以及纳粹政体彻底颠覆了施米特的总统制的政治设想,也间接地让《政治的概念》所论证的基本政治观念都落空了。施米特在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的所有著作的努力都旨在以总统制和主权专政阻挡脆弱的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的崩溃以及极端政党的兴起,以决断论的主权论阻挡国家的衰微和多元主义的泛滥危及魏玛共和国体制,以政治现实主义阻挡人道主义或人权话语的道德主义的虚伪惑乱魏玛知识界,以“政治的概念”阻挡韦伯所见的“世界的祛魅”以及经济与技术的理性化进程无往不胜的“历史的终结”。然而,施米特在魏玛共和国掀起的那场“激进保守主义”运动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他的总统制和主权论是非常容易沦为政治机会主义的,纳粹的总体国家会迅速突破施米特的总统制和主权论的限度的,而施米特的政治思考从未给这种机会主义和总体国家的扩张设置任何思想上的限制。更有甚者,他本人也很快就沦为一个政治机会主义者了。
如果说《政治的概念》的实践意图是为魏玛共和国的总统制(以及《魏玛宪法》第48条“总统专政条款”所赋予的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力)做间接论证的话,那么它的理论意图就是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为国家和主权的概念重新奠基。这就是《政治的概念》开篇“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命题所表达的意思。
“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这一命题已表明,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所要应对的理论困境是“国家性的终结(Ende der Staatlichkeit)”。在《政治的概念》的第一段中施米特开门见山地指出,“国家在本质上为何物,此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是一部机器还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人格还是一种建制,是一个社会还是一个社群,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蜂巢,甚或只是‘一系列基本程序’”(页21)。与之相反,施米特清楚地给出了国家的界定、本质和基本特征:“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由一个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Zustand eines Volkes)。与其他任何可以想见的个人和集体状态相比,国家在关键情况下是最终状态。……政治状态与民族状态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均是从某种更为特别的政治特性中获得其意义,因而若政治的本质受到误解,它们终将无从把握。”(页21)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中,国家的政治统一体即主权。施米特说:“如果着眼于那种与现实敌人的真正战斗这种可能的极端情况,我们就会看到,政治统一体乃是关键,它是决定着敌友阵营划分的关键统一体;在这个意义上而不是在任何一种绝对主义的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即主权。否则的话,政治统一体将不复存在。”(页47-8)
施瓦布(George Schwab)说:“由于施米特的关注点集中在近代欧洲主权国家以及围绕着国家的各种问题,因此,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理论可以根据他的法律著作或与法律有关的著作(尤其是自20世纪10年代末以来的著作)推断出来。对于施米特来说,‘国家是人民的政治统一体’。”【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 viii-xi】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的“前言”中有一段集中表达他的国家主义理念的论述值得大段摘录下来。他说:“人类的欧洲版图不久前还滞留在某个时期:其时,法学概念完全是国家塑造出来的,国家是设定政治统一体模式的前提。如今,这一国家性(Staatlichkeit)时期走向终结。这一点无庸赘述。那些与国家相关的概念也随之走向终结;而为了获得这些概念,欧洲国家法和国际法科学付出了四个世纪的思想探索。将国家看作政治统一体的模式,看作最为奇特的垄断的载体,即垄断政治决断的载体,看作欧洲的形式和西方理性主义的光辉篇章,凡此种种国家观,都已经被废黜。但是,国家的概念仍然保留下来,甚至变成古典概念。诚然,今天即便不说古典一词具有讽刺意味,在大多数情况下听起来也歧义丛生,模棱两可。
的确,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时期,其时,区分国家与政治还很有意义。因为古典欧洲国家成功地实现了某种完全难以置信的东西:在国家自身范围内营造和平,并且排除作为法律概念的敌人。它成功地消除了自卫权利,消除了中世纪的法律机构,结束了16、17世纪双方都视其为正义战争的教派战争,并在国家范围内创造了安宁、安全与秩序。众所周知,‘安宁、安全与秩序’的格言充当了治安的定义。这种国家内部实际上只有治安,却不再有政治;原因在于,宫廷阴谋、对抗、心怀不满的反对派别和暴动企图,简言之‘骚乱’,都被看成是政治。当然,政治一词的这种用法没有什么不可,讨论其对错纯属语词之争。需要注意的仅仅是,同治安(Polizei)一样,政治(Politik)也派生于同一个希腊词Polis(城邦)。具有伟大意义的政治,崇高的政治,当时仅仅意味着对外政治(Aussenpolik)。这种政治以主权国家承认其他与其对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在这种承认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决断了对与其对立的其他主权国家友好、敌对还是中立。
这样一种政治统一体对内追求完全和平,对外则完全作为与其他主权相对的主权而出现,这种国家的古典模式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清晰、明了的区分的可能性。内政与外交、战争与和平、战争期间的武力与文明、中立或不中立,所有这些都判然有别,不能有意混淆。即便在战争中,所有敌对双方都拥有其明确位置。在遵循国家之间国际法的战争中,即使是敌人,也同样作为主权国家得到承认。在这种国家之间的国际法范围内,作为主权国家获得承认假如还有什么内容,就已经包含承认战争的权利,由此也包含承认正当的敌人。即使敌人也拥有合法地位;敌人不是罪犯。战争能够被限定,并受国际法的悉心巡察。顺理成章的是,战争也必将以和平条约告终;在正常情况下,和平条约包含着一个附加条款。惟有能够清晰区分战争与和平,一种清白、明确的中立性才有可能。
对战争的限制和明确限定包含着将敌对性相对化。在人道意义上,任何这种相对化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实现这种相对化并非易事,因为,不将其敌人视为罪犯,对于人类来说相当困难。毋庸置疑,应付国家之间领土战争的欧洲国际法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罕见的进步。其他民族在其历史中所看到的仅仅是殖民战争和内战,他们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相对化,仍然杳杳无期。把受到欧洲国际法监督的战争看成反动战争和犯罪性战争,认为取代这种战争的方式就是以正义战争的名义解脱革命意义上的阶级敌对性或种族敌对性,这绝对不是一种人道意义上的进步,因为这种战争方式不可能也不愿区分敌人和罪犯。说到从国际法上限定战争与敌对性,国家和主权是迄今为止所达到的基础。……”(页9-12)
十八世纪以来,治理社会或治安社会逐渐成为国家建设的目标,大量纯属于社会之事的东西成为国家之事与政治之事,而大量本属于国家之事的领域也转成社会之事,比如宗教、文化、教育和经济等等,大量政治领域日渐中立化、治理化、技术化,归根结底,去政治化。作为对十九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团主义(以及基督教)纷纷主张的“国家衰亡论”和“社会本体论”倾向的强烈反动,二十世纪新兴的总体国家(totale Staat)则试图将一切社会事务都纳入到政治的范畴之中。在施米特看来,这种取代了普遍国家的“总体国家”的“总体动员”(die totale Mobilmachung),恰恰是国家的本质及其主权者力量的丧失。与刻板的印象相反,施米特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国家理论和主权学说反对那种“泛政治化的总体国家”,也就是纳粹政体的极权国家类型。施米特区分了“质的意义上的总体国家”(totale Staat im Sinne der Qualit?t)与“量的总体国家”(quantitative totale Staat),并且一直试图以总统专政的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质的总体国家”去拯救魏玛共和国这个脆弱不堪国家。【Carl Schmitt, “Weiterentwicklung des totalen Staats in Deutschland” (1933), in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tze aus den Jahren 1924-1954, Berlin: Ducker & Humbolt, 1958, S.359-71; 施米特,“整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页242-9】然而,纳粹体制不仅远远超出了“质的总体国家”的范畴,而且在民族的同一性和民主的同质性之上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同质性统一,彻底废除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并最终废除了霍布斯所说的“保护与服从”的“国家第一原理”。纳粹极权国家的巨大的政治灾难表明,施米特的总统制护持下的“质的总体国家”的方案则现代社会彻底失败了,他的主权论、战争论和决断论的“政治的概念”也是根本成问题的。那么,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问题在根本上出在何处呢?
四、“敌友之分”是一种新康德主义的吗?
施米特界定“政治的概念”的基本命题就是:“敌友之分(Die Unterscheidung von Freund und Feind)是政治的标准”。这一命题将政治作为像经济、文化、宗教那样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律领域,并通过其自律性的标准来界定“政治的概念”。施米特说:“政治必须以自身的最终划分为基础,而一切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活动均可诉诸这种划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样的最终划分在道德领域是善与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则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这种政治性划分的本质当然不同于其他各种划分。它独立于其他的划分,而且具有清晰的自明性。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页30)
这看起来就是施米特那个时代最流行的新康德主义原理。按照新康德主义和韦伯(以及后来的卢曼)的基本思想,人类活动依据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标准被划分为相对自律的不同的社会领域或文化领域,而政治领域只是整个社会体系或文化领域中的一个与其他领域地位平等的子系统或相对独立的领域。作为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领域的“敌友之分”的标准,相对独立于道德领域的善与恶、审美领域的美与丑、科学领域的真与假等,政治上的敌人不一定在道德方面是邪恶的或在审美方面是丑陋的,也不一定会以经济竞争者或文化冲突者的面目出现,然而,在极端情况下敌友之分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所有划分中最强烈最暴力的一类,它表现了最高强度的人类群体的分分合合与生存论上的殊死斗争。
作为政治的标准的敌友之分的相对独立性具有很多层意义,比如,它甚至相对独立于正义与否的道德评判与国际法的限制。施米特说:“所有这一切均没有什么合乎规范的意义,只有生存的意义而已,尤其是在与真正的敌人进行面对面的战斗时更是如此。这里决不存在什么理性的目的和规范,惶论真假;决不存在什么纲领,更惶论可否值得效法;也根本没有什么社会理想,更惶论其是否美好;这里既没有什么正当性也没有什么合法性能够证明人类相互杀戮是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如果一个人在肉体上毁灭人类生命的动机不是出于他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存意义上受到威胁,那么,这种毁灭行为就无法正当化。这正如战争无法由伦理准则和法理准则正当化一样。如果真正存在着生存意义上的敌人,那么在肉体上击退敌人、与敌人战斗就是正当的,但是,这也仅仅在政治意义上具有正当性。”(页58)
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并不像看起来那样是一个形式主义的规定,当然,它也不像看起来那样是个古老的政治智慧,实际上,它继承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观念,即霍布斯从战争状态或人类的敌对性(也就是极端状态)出发来规定政治的本质的起点。敌友之分的敌对性所显现的人类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冲突性限定了人类生活的图景,尤其是在捍卫政治统一体的自我保存的极端状态下,主权者存在是绝对必要的。因此,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标准就不仅仅意味着以敌友之分确立政治作为相对独立的自律的领域,而是它还必然地界定政治作为权威性的、总体性的、至高无上的领域。如果人类生活永远也无法摆脱敌友之分的极端的“现实的可能性”,那么,一个政治统一体就必须自己决断他们自己的敌人。“政治就是命运”!敌友之分并不是理论的规范性,也有别于知识“论争”与经济“竞争”,它是事关政治统一体的生死存亡的命运。
尽管是战争或敌友之分是极端状态,但是否定敌友之分的“现实的可能性”,就等于否定了人作为危险的动物的存在以及政治领域的存在。施米特说:“在一个彻底消除了战争可能性的世界上,在一个完全实现了和平的世界上,将不会存在敌友划分,因而政治也将不复存在。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世界照样包含许多令人感兴趣的对立和对抗、各种竞争和谋略,但是却不复存在那种富有意义的对立面,以要求人们去牺牲生命,准许人们去流血并屠杀其他人。”(页42)施米特还说:“一切政治的概念、观念和术语的含义都包含‘敌对性’;它们具有特定的对立面,与特定局面联系在一起;结果(在战争和革命中表现出来)便是敌友阵营的划分,而当这种局面消失之后,它们就变成一些幽灵般空洞的抽象。至于国家、共和国、社会、阶级、主权、法治国家、绝对主义、专政、经济计划、中立国家或总体国家等词,如果人们无法从诸如此类的术语上面确切地知道要侵袭、战斗、反驳或否定的对象,那么,它们便根本无从把握。‘政治’一词的用法就取决于这种敌对性。”(页37-8)
敌友之分其实是一种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极端状态。“政治造成了最剧烈、最极端的对抗,而且每一次具体对抗的程度越接近极点,即形成敌友的阵营,其政治性也就越强”(页36)。这样的话,这就修正了“敌友之分作为政治标准确立政治的自主性领域”的形式主义特征和新康德主义因素。任何一个人类活动的领域,只要其敌友之分达到了最剧烈最极端的敌对状态并区分出敌友阵营的话,也就是说,只要其敌友阵营的联合与分裂达到一定“强度”的话,就会激化并升级为“政治的”。施米特说:“政治可以从截然不同的人类活动,如宗教、经济、道德以及其他各种对立中获取动力。它并不描绘自己的实质,而只是描绘人类联合或分裂的‘强度’。”(页47)因此,不能从新康德主义的自主性领域的原则来理解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而要从形成敌友之分的“强度”上来理解其意义。“强度”概念虽然仍有“形式主义”的特征,但它不再是新康德主义的了,它不再将政治之事静态地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相对自主的领域,而是可以从任何人类事务的领域的冲突激化后转化而来,直到国家间战争的极端形态。
五、为什么否定性的“敌人”概念更具有优先性?
在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中,“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相对自主的领域和总体性的领域的标准来说,是独立于其他领域的标准的,尤其是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提出“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刻意强调或有意制造人与人之间的敌意和敌对性,因而是“反人道主义”的。“敌友之分”的标准是相对独立于人道与不人道、正义与不义、法律与非法等等其他社会领域的标准的。提出“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标准,也不意味着要接受道德与法律等标准的审判,而是要接受知识领域的自主性标准的衡量。实际上,“敌友之分”这一“政治的概念”比正义与非正义等各种区分看起来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现实性,它比任何反驳它的立场按照现代的知识标准更能经受得住政治经验的检验。
对“敌友之分”的提法最大的质疑无疑来自于那种困惑:难道将“敌友之分”作为政治的标准不就意味着可以人为地有意地制造敌友之分或敌意吗?换言之,“敌友之分”本身的客观性标准何在?诉诸主权者的决断,又如何能保证真正地区分敌友而不是蓄意制造敌人?作为“敌友之分”的基础的“敌人”的概念难道不就意味着恣意树敌并且消灭绝对的敌人吗?敌友之分的极端形态的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难道不就是一种斗争哲学和好战主义吗?关于这一质疑,施米特回应道:“似乎政治仅仅意味着毁灭性的战争,似乎每一种政治行为都意味着军事行动,但是绝非如此;也绝不是说,似乎每个民族在面对其他民族时始终处于不是朋友就是敌人的抉择中。那么,难道政治的理性进程无法避免战争吗?我们在此提出的政治定义既不偏好战争,也不偏好军国主义,即不鼓吹帝国主义,也不鼓吹和平主义。它也并非企图把战争的胜利理想化,或者把革命的成功作为‘社会理想’,因为战争和革命均不是‘社会性的’,也不是‘观念性的’。”(页40)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的“前言”中针对敌人的概念澄清道:“对所谓敌人概念的首要性的指责虽广为流布,却陈腐不堪。这些指责不懂得,任何法律概念之运动都是以辨证的必然性从否定中浮现出来的。无论在法律理论中一样,还是在法律生活中,否定所涉及的根本不同于被否定者的‘首要性’。只有当一项权利遭到了否定,作为法律行动的程序才是可思议的。惩罚和刑法针对的不是一个行为(Tat),而是行为开始时的罪行(Untat)。这难道有可能意味着对罪行的某种‘肯定性’理解,意味着‘犯罪’的‘首要性’吗?”(页15)施米特在1963年的“补注”中再一次澄清道:“在此作为基石的敌人概念的含义不在于消灭敌人,而在于抵抗敌人,权衡其力量,并且赢得一个共同的界限。当然也有一个‘绝对的敌人’的概念,在这儿拒绝这一[绝对的敌人]概念乃是因为它是非人性的表达。”(页44)上述讲法的确是施米特一贯的立场,即现代欧洲的国际法传统中的“非歧视性战争”和“非歧视性敌人”观念体现了国家间政治层面上的“政治理性”。
然而,施米特也不得不承认他在《政治的概念》中的确“没有足够清晰准确地划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敌人——‘传统意义上的敌人’、‘实际的敌人’或‘绝对的敌人’”(页18)。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展开如何判定“实际的敌人”的“现实的可能性”的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留给了政治家在实践中自由裁量,因此,施米特的敌人概念也就没有预先规避他的敌人概念不可避免会引出的“假想敌人”或“制造敌人”的陷阱。他低估了现代政治将“假想敌人”或“制造敌人”作为一种治理术和政治动员策略的可能性。甚至,为了强调战争与敌人对于揭示和理解政治的本质的决定性的意义,他的许多表述看起来就像是在强调“绝对的敌人”、“总体的敌人”或“天生的敌人”以及在肉体上消灭敌人的必要性,比如,“朋友、敌人、斗争这三个概念之所以能获得其现实意义,恰恰在于它们指的是肉体杀戮的现实的可能性。战争起于仇恨。战争就是否定敌人的生存。它是仇恨的最极端后果。它不必是某种普遍性的、正常的或令人向往的理想化的东西。但是,只要敌人这个概念仍然有效,战争便具有现实的可能性。”(页39-40)
对于施米特而言,若没有敌人或敌对性或“敌友之分”,就意味着不复再有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政治统一体”存亡绝续意义上的大政治也将不复存在。“敌友之分”是“极端”的可能性,但也是“现实”的可能性,谁也无法凭借理论、话语或修辞就否认它。他说:“至于是否有人希望朋友与敌人这个对立面终将从世界上消失,或者,推想世界上根本就不再有敌人是否过于学究气,均与此处的论题无关。我们在此所关注的既不是抽象的理论,也不是规范化的理想,而是这种划分所固有的现实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一个人可能赞同,也可能不赞同上面那些希望和学究气十足的理想。但是,从理性上讲,我们无法否认各民族仍然按照朋友和敌人的对立而分合聚散,因而无法否认这种划分在今天仍然每一存在的民族具有现实性,也无法否认这是每个处于政治领域的人始终具有的可能性。”(页34-5)在施米特眼中,只有不能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政治统一体,却不存在没有敌人和战争威胁的政治统一体。固然,敌人的存在是不以人们的善良意愿为准;再者,没有敌人,政治统一体又何以自我确认!施米特说:“政治思想和政治本能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划分朋友和敌人的能力来证明自己。政治的极致也就是那些明晰无误地把敌人确认为敌人的时刻。不过,反之亦然:在政治的历史上,无论是国际政治还是国内政治,一旦无力或不愿做出敌友的划分,便标志着政治的终结。”(页83-4)归根结底,敌人的存在乃是我们自己的存在形态的问题。正如施米特最喜欢的诗人多伯勒(Theodor D?ubler)的诗所说:“敌人就是我们自己的存在形式的真正问题”(Der Feind ist unsre eigne Frage als Gestalt)。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依赖于区分“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而敌友之分又依赖于敌友这对概念中否定性的“敌人”的存在。我们是从“敌人”这一否定性概念而不是“朋友”这一肯定性的概念来区分敌友并最终确定我们自身的同一性或同质性以及我们自身的存在形态的。否定性的“敌人”概念决非在本体论上肯定“绝对敌人”或绝对的敌对状态,而是在认识论上肯定敌友之分对于揭示政治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每个熟悉黑格尔哲学的人都懂得“否定性”所具有的规定性的含义:否定性不仅建立同一与差异,而且只有通过否定性事物才能确认和规定自身的存在或同一性。经过科耶夫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系列讲座,黑格尔的自我与他者的辩证法已成为后现代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通过他者,我们才能确定自身的同一性或身份,或者说,正是通过对他者的吸纳—排斥,才建构了我们自身的同一性、确认了我们自身的身份。施米特的敌人概念无需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也不像后现代主义那样无限推崇他者的优先性,他坚持敌人的否定性的概念在认识论上(而非本体论上)确立敌友之分、揭示了政治之“政治性”的意义。此外,“敌人”概念显然比“朋友”概念(在现代已完全私人化了)更多地保留了政治性的公共性的含义。
六、谁的敌人?何种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
施米特的敌友之分概念中的“敌人”指的是公共性的敌人或敌对阵营,而不是私人领域中的敌友关系或个人的私敌。私敌是那种痛恨我们的人,公敌则是那种与我们战斗的人。施米特说:“敌人并不是指那些单纯的竞争对手或泛指任何冲突的对方。敌人也不是为某个人所痛恨的私敌。至少是在潜在的意义上,只有当一个斗争的群体遇到另一个类似的群体时,才有敌人存在。敌人只意味着公敌,因为任何与上述人类群体,尤其是与整个国家有关的东西,均会通过这种关系而变得具有公共性。广义地讲,敌人乃是公敌(hostis),而非仇人(inimicus);是polemios,而非eckelos。”(页35)
然而,“敌人”所指的“公敌”到底是谁的“公敌”呢?施米特说:“真正按敌友划分阵营具有巨大的举足轻重的生存意义,一旦非政治性的对立变成政治性的对立,它就会令那些迄今为止仍然是‘纯’宗教、‘纯’经济以及‘纯’文化的准则和动机服从眼前政治局势非理性的条件和结论。无论如何,敌友之分总是属于使自己适应这种最极端的可能性的政治。所以,这种划分始终是决定性的阵营划分,即政治统一体。只要这种统一体尚存在着,它就始终是主权性的统一体,就占有主导性地位,因为关键时刻(尽管只是例外)的决断必然永远出于政治统一体。”(页47)也就是说,“公敌”在首要的意义上指的就是国家间的敌人,是国家的公敌。这意味着它排除了神权政治的宗教信仰上的异教徒、革命政治的人民公敌与阶级敌人、种族冲突的种族仇敌以及社会抗争中的敌对集团等公敌类型。任何宗教、社会社团、政党、阶级、种族,除非它掌握了国家,消除了所有其它类型的敌友阵营并能发动与他国的战争,成为教士国家、党国、阶级专政国家、单一民族国家,否则就没有首要的意义上的“敌人”,即国家的公敌。谁能够决断谁是公敌,决断发动或停止战争,谁就主宰了政治统一体,就是真正的主权者。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垄断了敌友之分的决断,不容任何其他的社团越俎代庖。如果这种决断敌友之分与战争的主权者不存在,那么政治统一体也不复存在;如果这种决断敌友之分与战争的主权者犹豫不决无法做出决断,那么政治统一体就会变得十分脆弱危险。可见,决断国家的公敌是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及其主权者首要的政治之事。
在这里,有一个施米特没有明确界定的地方,那就是国家的公敌到底包不包括国家内部的敌人?在博丹和霍布斯的古典意义上,国家公敌指的就是国家间的敌人,或者说敌国。但是在施米特这里似乎是任何威胁、分裂和颠覆国家的政治统一体自我保存的力量都可以被确定并宣告为国家的公敌。这就为国家镇压任何一种来自国家内部的反抗提供了理据。如果考虑到施米特本人的“反革命”的国家哲学的立场的话,可以说此处的含混他是有意为之。正如任何领域达到了敌友之分的极端的强度都可以转化为政治的领域一样,任何摧毁或颠覆国家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的力量都将被视为国家的公敌,而不限于国家间的敌人还是国内的敌人。
国家的敌人到底在哪里显现出来呢?在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之中。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就是敌友之分的表现形态。施米特说:“战争既非政治的目标,也非政治的目的,甚至也不是政治的真正内容。但是,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战争乃是典型地决定着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成特定政治行动的首要‘前提’。”(页41)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而非实际的战争本身)最能充分揭示敌友之分的极端的强度,即敌友阵营的冲突上升到国家之间消灭敌人肉体上的生存并捍卫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战争。施米特说:“尽管这种极端处境似乎是一种例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战争的决定性,反倒更加确证了战争的决定性。虽然今天战争的数量和频率都有所下降,但是其残忍程度却成倍增长。战争在今天仍然是一种‘最极端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说,战争这种例外情况具有一种特殊的决定意义,它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只有在真正的战斗中,敌友的政治划分所产生的最极端后果才得以暴露出来。人类从这种最极端的可能性中发展出特定的政治紧张局面。”(页42)与此相反,“在一个彻底消除了战争可能性的世界上,在一个完全实现了和平的世界上,将不会存在敌友的划分,因而政治也将不复存在。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世界照样包含许多令人感兴趣的对立和对抗,各种竞争和谋略,但是却不复存在那种富有意义的对立面,以要求人们去牺牲生命,准许人们去流血并屠杀其他人。……战争作为最极端的政治手段揭示了那种支撑着所有政治观念的可能性,即朋友和敌人的划分。只要这种划分在人类中实际存在或至少是潜在地可能存在,战争就具有意义。”(页42-3)
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国家间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是否还是政治的决定性的因素呢?二十一世纪初九一一事件以来的恐怖主义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战争形态和敌人性质,它不是主权国家的正规军队的常规战争形式,他们所针对的敌人也完全是不确定的,战争与和平、士兵与平民、敌人与罪犯、国家间战争与内战都不再可能做出清晰的区分了。它不仅强烈地冲击主权国家走向衰落,而且也昭示了欧洲公法的秩序和国家间正规战争观念的终结。施米特自己对此似乎早有清醒的判断,在1963年再版《政治的概念》的“前言”中他说:“当今的游击战争最初发轫于1932年以来的中日战争,随后在‘二战’中,最后在1945年以后最近的印度支那和其他地区获得进一步发展。在这类游击战争中,两种对立的事件、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战争和敌对性交织在一起:首先是当地人民出于天性抵抗外来入侵国的战争,然后是利益性的第三方、有侵略世界野心的力量对这种抵抗战争的援助与操纵。对于古典战争的指挥来说,游击战争仅仅是‘非正规战争’,一种单纯的边缘战争;然而,游击战争尽管没有成为核心战争,但却仍然成为世界革命的战争潮流的关键战争。”(页18-9)他认为,“以1939年为开端的战争与敌人的发展,已经导向新的、更为紧张的战争类型,导向完全混乱的和平概念,导向现代游击战争和革命战争。要是人们出于科学意识排斥人类之间存在敌对性的事实,所有这些又何以从理论上来把握?我们在此无法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只能提醒人们,我们试图回应的挑战自那以来并没有消失,相反,其力量和紧迫性其在出人意料地增强。”(页15)尽管施米特一再重申敌友之分的政治标准仍然适用于恐怖主义时代,但是恐怖主义的新型战争和新型敌人所激发出的前所未有的“敌友之分”的类型又将如何把握呢?此外,如果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秩序已经陷入混乱状态,在主权国家之外到底还有什么力量能够决断并阻止海盗化、网络化、高科技化、去中心化的恐怖主义“战争”的新的“现实的可能性”呢?
七、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为什么要以自由主义为死敌?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很大的一部分内容是批判自由主义,尤其是在魏玛共和国的语境之中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有非常明确的实践目的的。施米特认为,自十八世纪以来,自由主义运用人道和自由的道德与物质主义的经济的系统方式彻底改变了所有的“政治的概念”,逃避、无视或拒斥国家政治。要确立“政治的概念”,就必须彻底批判自由主义“非政治化的政治”,批判这种在西方仍未被任何反对者所取代的占据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在政治现实中的危害。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核心观念是一种新主权论。主权就是垄断决断“敌友之分”以及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的权威。施米特说:“只要这种统一体尚存在着,它就始终是至高无上的统一体,就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因为关键时刻(尽管只是例外)的决断必然永远出于政治统一体。”(页47)“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乃是具有决定性的统一体,这与它最终的精神动力来自何处无关。政治统一体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只要它存在,就是至高无上的,即在决定性的时刻,它是具有权威的统一体。”(页52)然而,德国法团主义者基尔克(Otto von Gierke)、法国法团主义者狄骥( Leon Duguit)、英美政治多元主义者菲吉斯(J. Neville Figis)、科尔(G. D. H. Cole)、拉斯基(Harold Laski)等,他们是那个时代的伯林、哈耶克、哈贝马斯、罗尔斯,他们一致站在自由主义或准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否定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的主权。施米特要确立自己的“政治的概念”,捍卫自己的主权论,就必须以自由主义为敌彻底清算它。
施米特对自由主义展开了观念谱系学的分析,他认为,那些法团主义或政治多元主义的思想最早发源于中世纪的“国家与教会”之间的政教冲突:教会掌管权威(auctoritas),而君主掌管权力(potestas)(页50注)。中世纪以来天主教传统一直坚持在教会领地教会享有主权和自治与国家分庭抗礼,而十九世纪以来各种法团纷纷取代了教会的位置并声称自己是与国家这个最大的法团具有平等的地位的自成一体的“社会”,国家只是国家内部或外部的众多社群或法团中的一个。施米特批驳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道:“至为关键的是,我们必须说明,为什么人类在宗教、文化、经济和其他各种组织之外还要建立‘政府组织’,而且还要说明这种组织独特的政治含义是什么。……它忽视了所有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政治,甚至对组织的多元主义导致建立联邦制政治统一体的可能性只字不提。它完全是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中兜圈子。结果无非是那种应当废除的国家服从于个人以及个人的自由组织。”(页52-3)
施米特具体地批驳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今天的社群主义继承了它们的基本思想),他也一般性地批驳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教义:“按照潘恩的经典表述:社会乃我们由理性调节的需要的产物,而政府则是我们的邪恶的产物。针对国家和政府的激进主义随着人性本善的激进信念而日甚一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在政治方面从来都不激进。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自由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否定,它的中立性、非政治性以及对自由的主张,同样具有某种政治的含义,在具体的情况下,这一切便会导致激烈地反对特定的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但是,这既非一种政治理论,也非一种政治观念。尽管自由主义并没有激进到否定国家,但从另一方面看,它既没有提出一种实际的国家理论,也没有靠自己找到改革国家的途径,它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经济。自由主义创造了一套‘权力’分割与制衡的学说,即一套监督和制约国家与政府的体制。这既不能被看作一套国家理论,也不能被看作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页73)
自由主义以其启蒙运动以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教义彻底地改变了“政治的概念”,而自由主义的人性论或人道主义以及市场经济和经济人的学说都基于一个更基本的原理之上,即彻底的个人主义。然而问题在于,一种具体的国家、政府与政治的理论如何能从那种对任何国家和政治力量均不信任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概念中发展出来呢?尽管可以有自由主义的贸易、教会和教育政策,却绝对没有自由主义的政治,充其量只会有自由主义的“政治批判”(即权力批判)。自由主义的系统理论几乎只关心国内反对国家权力(也就是“砍国王的头”)的斗争。为了实现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目的,自由主义提出了一套阻碍并限制国家和政府权力的方法。对国家和政治的批判性不信任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体系的原则,即个人必须始终保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如果需要,政治统一体必须要求牺牲生命。这样一种要求在自由主义思想的个人主义看来无论如何都毫无道理。对这样的个体而言,如果他不希望去斗争的话,就不存在他必须与其进行生死搏斗的敌人。所有的自由主义精神都反对压迫和缺少自由。任何对个体自由、私有财产和自由竞争的侵犯与威胁均被称为强制,并因而是邪恶的。自由主义仍然承认的国家、政府和政治,但一定被限定在保护自由状态并限制侵害自由的范围内,即一方面限制在私人权利的道德和个人主义领域内,另一方面则限制在经济观念之内,以此剥夺了国家和政治的特定含义。
施米特用“主权者决断战争和敌人”的问题让国家和政治的特定含义重新显现出来,并揭示自由主义的限度,即自由主义的正常状态与法律秩序乃是由它所不信任且又不能保护的国家来保护的,在政治统一体需要决断的紧急状态下自由主义无能为力,因而危及政治统一体的自我保存。施米特说:“只要一个民族尚存在于这个政治世界中,当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这个民族就必须自己决断谁是朋友,谁是敌人;并且是否到了最极端的情况,也仍须由它自己来决定。这乃是一个民族政治生存的本质所在。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力量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一个存在于这个政治世界中的民族必然根本无法放弃由自己来决断谁是朋友,谁是敌人的权利。”(页59)
在现代早期的欧洲国际体系中,每个国家都要通过残酷的军事竞争而实现主权国家建构,成为决断内外战争和敌人的主权国家。施米特对主权国家间政治的残酷性有着充分的认识,他说:“相信一个民族通过宣告它与全世界友好相处或自愿解除武装就能排除敌友的划分,完全是一种错误。世界并不会因此而非政治化,也不会因此而进入一种纯道德、纯正义或纯经济的状况。如果一个民族害怕生活于政治世界所带来的考验和风险,那么,另一个民族就会站出来,通过保护它免受外敌入侵并进而接管政治统治来担负起这种考验。随之,保护者便根据那种永恒的‘保护与服从’的关系来决断谁是敌人。以为一个不设防的民族便只有朋友,是极其愚蠢的,设想敌人或许能因没有遇到抵抗而大受感动,则无异于精神错乱。比如说,没有人会相信,如果放弃所有的艺术和经济生产,世界就能够进入一种纯道德的境界。人们更无从希望,如果逃避所有的政治抉择,人类就能创造出一种纯道德或纯经济的状况。即使一个民族不再拥有生存于政治领域的能力或意志,政治领域也不会因此而从世界上消亡。只有弱小的民族才会消亡。”(页61-3)
至于那种自由主义的世界主义的和平主义,施米特一针见血地指出:“若就其无法囊括全人类和全世界而言,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普世性。如果世界上存在的不同国家、宗教、阶级以及其他人类团体间能够相互一致到不可能甚至根本无法想像会发生冲突的世界,如果在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国度中始终能够预防内战爆发,那么,敌友之分也将不复存在。世界上将不再有政治,也不再有国家,只剩下文化、文明、经济、道德、法律、艺术、闲扯[/游戏]等等。至于这种状况是否能出现,何时出现,我一无所知。目前,事情却远非如此。以为现代战争的结束便会导致‘世界和平’,从而加快实现彻底的、最后的非政治化的美好目标,这完全是自欺欺人,之所以如此,不过是因为在今天,大国之间的战争极容易转化成‘世界大战’。”(页65)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所谓的“权利政治”也很不屑,他说:“世界上总是存在着某些人类群体以‘权利’、‘人类’、‘秩序’和‘和平’的名义与另外一些人类群体进行斗争。当某些群体被斥为不道德和犬儒主义时,明眼的政治现象观察家总是能从这种斥责中辨认出实际斗争中所运用的政治武器。政治思想和政治本能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划分朋友和敌人的能力来证明自己。政治的极致也就是那些明晰无误地把敌人确认为敌人的时刻。”(页83-4)
八、敌友之分的政治概念是否需要人类学的基础?
施米特跟现代国家理论的奠基人霍布斯一样,将“政治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建立在一种人性恶的人类学基础之上。施米特说:“所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来检验之,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以及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善的。这是一种相当笼统的划分,而不是在特定的道德或伦理意义上的划分。对人的看法是否存在疑问,对任何进一步的政治思考所涉及的前提至关重要,也就是要回答下面的问题:人是否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他到底是一种危险的生物,还是一种无害的生物?”(页70)在此,在哲学的人性论上而非神学或道德上去理解的“人性恶”指的是“人是一种危险的动物”。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学说显然就是施米特所说的这种人性恶的政治人类学,很多人往往将其降低为“政治心理学”。这种悲观主义的现实主义的“人性恶”观念,不仅是战争状态或敌友之分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的人类学根据,而且它也支持霍布斯的决断论的国家主权观念,即“权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因而也是现代政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前提。
施米特在《政治神学》(1922)和《论专政》(1921)中曾经反复指出,无政府主义与自由主义都支持推测人性为善的理论假说以及邪恶的国家应当服务于善良的社会的理论。自由主义推测人性善且无限张扬个人自由的非政治的主张,同样具有某种政治含义,甚至是某种政治神学的含义。然而,自由主义完全没有国家理论和政治哲学,就像当今流行的美国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表明的那样,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不过是一种经济理论或道德哲学的混合物,更像是一种用时髦理论话语精致包装了的浪漫主义的人性论。而施米特的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则坚持一种与之针锋相对的人性恶的人性论。
施米特主张“人性恶”主要取其纯粹的政治含义,即人是危险的动物,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是不可消除的,也无法被多元主义所化解的,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揭示的那样。施米特坚持敌友之分的人性论基础,显然不是指将敌人之分引向信仰的、神学的、教派之间的斗争,更不是上帝与魔鬼、信仰者与无神论者、信仰基督者与其他宗教信仰之间的斗争,而是是否承认人性险恶因而必须在政治上区分敌友的两种政治思想立场之间的斗争,也就是在所谓的威权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两个极端之间的斗争,在比较不那么极端的情况下,也是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斗争。因此,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本可以在纯粹的政治的层面上讨论人性的问题,而不需要追溯其神学与道德的起源。因为一旦将性恶论追溯到基督教的人性论的起源的话,后者很可能会成为他的“政治的概念”的论证负担。施米特自己清楚地意识到,“神学前提与政治学前提的系统联系显而易见。但是,神学的介入一般会混淆政治概念,因为它把敌友划分转移到道德神学领域”(页78)。不过,他还是坚持他在《政治神学》中表达过的政治神学的基本信念,即政治与神学之间具有充分的类比性。众所周知,在托克维尔之后基督教与自由主义开始合流,人们倾向于认为,基督教的原罪教义和人性恶的传统不仅培育了现代的政治现实主义,而且也培育了现代自由主义及其权力批判;而人性恶学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国家作为遏制人的危险实现最低限度的正义的必要工具,但基督教同时也坚持认为人造的国家同样不能摆脱邪恶的危险性,甚至它比个体更危险。因此,施米特援引基督教的性恶论的立场支持他的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难以起到以思想史为证的作用。施米特之所以坚持将“人性恶”的人类学观点追溯到基督教的原罪教义之上,恐怕只能从反方向去理解,即他想以自己的“政治的概念”为天主教的信仰在政治哲学上进行深化和辩护。施米特既是公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一位政治神学家。
九、主权国家的观念为什么离不开“欧洲公法”?
《政治的概念》从敌友之分的必要性论证政治的必要性,旨在为欧洲公法传统中的主权国家进行辩护,不仅是国家理性学说在二十世纪最强有力的一次推进,而且也是对德国国家学说传统以及欧洲公法传统最强烈的捍卫。《政治的概念》有两章是讨论主权国家与欧洲公法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的,即“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
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和主权国家的政治传统,扎根于整个欧洲的罗马帝国和基督教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深处,在西方瓜分现代新世界的空间革命中一道形成,因而二者密不可分:一个完整的国家学说不仅要包括主权社会学、决断敌友之分的政治的概念、关于制宪权的宪法学说,还要包括主权国家间的非歧视战争、欧洲公法以及大空间的空间秩序学说。在《政治的概念》中那些属于国家主权论的基本概念,如国家、战争和正当的敌人,也是欧洲公法的基本概念。甚至可以说,书中对主权论的论证方式则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国际政治”或“国际法”范畴的。在施米特这里,对欧洲公法的空间秩序以及国家间的非歧视战争以及非歧视性敌人的论述,是其国家学说必不可少的部分。
二战之后欧洲公法迅速衰败,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主权国家的衰微,尤其是美国这样的海洋帝国(之前是大英帝国)的崛起,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陆地上欧洲公法和主权国家的战争与敌人概念,也相应地改变了政治的概念与人性的概念,前所未有地扩张了技术崇拜的大众宗教、历史进步论的全球化统治以及全球干涉的新普世主义。如果说美国在二十世纪世界历史中的强势存在彻底改变了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所坚守的欧洲公法和主权国家的理念,那么,当中国和伊斯兰世界在二十一世纪开始成为世界历史中的强势存在时,欧洲公法传统的空间秩序和大地的法以及与欧洲公法体系密不可分的主权国家观念是否也会受到根本上的修正呢?
十、“政治的概念”在后现代被解构了吗?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出版之后所遭受的声讨大概与当年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不相上下。德里达在1994年出版的《友爱的政治》是最近的一本与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针锋相对的解构之作【Jacques Derrida. Politics of Friendship, trans. George Collins, London: Verso, 1997】。德里达从界定“政治的概念”的内在逻辑去解构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尤其是解构其敌友之分的可能性。德里达认为,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基础不是否定性的“敌人”,而是肯定性的“朋友”。敌友之分总是以某种事先存在的共同体为前提,而任何共同体存在的前提都是通过某种未经质疑的共同体的“自然性”(如血缘、地缘、种族、同胞情谊等)建立起来敌友之分、进而又通过敌友之分建构起来政治认同的“友爱的政治”以及一种“政治的友爱”。为了强化“政治的友爱”和政治的身份认同,区分敌友、从防御性的敌人到主动制造敌人、吸纳同质性与排斥异质性等就成为政治斗争必不可少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绝对敌人还是相对敌人,无论是可能敌人还是现实敌人,无论是公敌还是私敌,无论是敌人还是朋友,就都无法清晰地区分开的。在现代政治中,施米特所设想的敌友之分所具有的古典意义上的清晰明白的区别性特征,如敌人与朋友、公敌与私敌、绝对的敌人与实际的敌人以及国家间战争与内战等,其实是相互纠缠相互杂染的,既难以清晰界定,也难以明确辨识。施米特认为,国家、政治、战争、敌人等概念在“国家性时期”一直是可以明确区分界定的。这些概念所描述的政治现象(国家、主权、战争、敌人等)本身在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才导致了过去那些具有古典的清晰性的区分和概念纷纷瓦解,这些概念本身开始自我解体。这并不是德里达的解构的结果,勿宁说德里达的解构只是重述了这一事实。在当今这个所谓“全球内战”的时代,恐怖主义使得当今世界的敌人的形态和战争的形态变得更为模糊,与此同时,对敌人的意识形态斗争也变得更为虚伪,所有这些都表明,德里达对施米特的解构并不是文本批判的胜利,而是政治现象在二十世纪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剧变。即使施米特的“敌友之分”的标准以及战争的“现实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它是否还能支持决断论的主权论以及国家作为总体性与决定性的政治统一体的形式,已然成了一个巨大的问题。
德里达质疑施米特的敌友之分以及辨识敌人的可能性,阿甘本则质疑施米特的主权论的效果。在阿甘本以福柯的谱系学方法写就的Homo Sacer系列(1995-2014)的第一本《Homo Sacer:主权权力与赤裸生命》(1995)中,他就针对《政治的概念》中的主权决断论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他认为,施米特的主权论实际上是以例外状态建构“赤裸生命”一种治理模式,即主权权力通过例外状态的“排斥—吸纳”机制塑造了现代社会的“政治生命”。阿甘本在《例外状态》中从本雅明的“例外状态成为常态”的视角出发,质疑施米特的决断敌友之分与战争的现实性,因为主权论的“排斥—吸纳”的拓扑结构必然将例外状态与常态混同在一起,使得例外状态彻底常态化,使得总统专政在紧急状态下的自由决断不可避免地成为常态化的执行权扩张【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trans. Kevin Attel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决断论就沦为了彻头彻尾的拟制,它通过有意或蓄意制造例外状态(在德里达那里则是“制造敌人”)实施排斥—吸纳式治理。阿甘本抓住了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在主权决断的层面上完全缺乏任何规定性的限定的问题,在其“政治的概念”内部实施了论证的内爆,对它产生了非常致命性的摧毁。显然,德里达与阿甘本对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批判并非出自自由主义立场,但却都抓住了施米特的政治哲学的论证逻辑的要害,让他的“政治的概念”陷入到自我解构的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