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究竟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13 次 更新时间:2009-07-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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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 (进入专栏)  

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情让人不禁唏嘘再三。而这两件事情背后所暗含的问题更是值得人们不断去追问和探讨。

一件是湖南黄运财爆炸案的结局。去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案犯是一个叫作黄运财的农民,而黄运财之所以要实施这起爆炸,原因是其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法院一审仅判其获赔1.6万余元,他对这份判决极其不满,并认为法官不公正。如果事情仅仅到此为止,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暴力抗法案件。然而巧合的是,黄运财在刑事判决的同时,也接到郴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完全推翻了原审判决,黄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当初劳动仲裁的基本相同,这样,经过4年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问题的关键是起点和终点之间拐了一个弯,而这个弯的代价是两死(如果黄被判极刑)两伤,是两个家庭或四个家庭的悲剧。

问题是,为什么拐了这个弯?一个社会可不可以避免拐这个弯?避免拐这个弯的条件和机制又是什么?

另一件是北京城管副队长李志强被刺案。李志强是一个恪尽职守的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害;凶手崔英杰是一个退伍军人,以经营烤香肠艰难为生,他的经营活动无疑是无照经营因而违法的,但他出摊的这一天,目标决不是要伤害城管而是要谋生。

问题是,这样的几个因素搭配在一起,实在太不合逻辑:一个是恪尽职守的城管,一个是艰难谋生的小贩,一个要管理,一个要谋生,怎么就要付出两条生命甚至两个家庭悲剧的代价,而且由此引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悼烈士学英雄活动,这是一场荣耀还是一个尴尬?而在这背后,值得我们反省和思考的又是什么?

其实,如果这仅仅是两件孤立的事件,我们也许用不着深究,但问题是,类似的事情,甚至比这还荒唐的事情不时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而且从某种意义上,似乎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正是这一点,使得我们无法漠视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

如果说崔英杰暴躁的脾气还多少可以对事件做出点解释,那么,湖南永兴县法院爆炸案中的黄运财则是一个当地派出所民警都公认的老实人。正因为如此,在破案过程中,他虽进入过专案组的视野,但在专案组第一轮排查中顺利过关,因为人们认定“不可能是他”。是什么使得一个这样的老实人制造爆炸案?几个重要的环节是显而易见的:一审法院将劳动仲裁机构裁定的30多万元减少到1.6万元(而法院的上诉费就达1.3万元);黄以主审法官与其中一矿主是亲戚且与其他矿主关系密切为由要求回避,但被拒绝;到有关机构鉴定伤残级别时,法院扣留了关键性证据。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个重要情节。一是黄的辩护人告诉记者,黄虽是农民,家境贫困,但他坚持花钱请律师,近4年以来一直都是“依照法律途径行事,竭尽所能地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但谁听他的呢?”二是不公正判决做出后黄及家人受到矿主们的公开羞辱。

这个事件向社会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如何用这个底线来保障一般民众的生活与生存?

在今年的有关文章中,我曾经提出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社会生活的底线是什么?不仅仅是道德,更重要的是社会公正,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社会公正。而在这当中,法律的底线是更基本的。误判,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甚至可以说不可避免。问题是此案以及媒体上揭露的一系列案件,已经表明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底线的状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预期以及随后的行为选择。在郴州中院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正义对于底层民众来说来得如此迟缓?一件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用了长达4年的时间,时间当然是太长了。但反过来说,长,仅仅是“四年”所表明的物理时间吗?从社会的意义上说,能够给人以期望的就是短,不能给人以期望的就是长。

崔英杰刺杀城管案有所不同。与黄运财不同,崔也许算不上一个老实人,因为他脾气暴躁,与周围的小贩也曾发生过争执。但即便如此,脾气暴躁与杀人毕竟有着遥远的距离。有三个细节是不能忽视的:一是在城管查抄的过程中,崔“拿着刀比划了10分钟左右,后来城管队员集体上前把他的东西都给查扣了,这个小贩趁乱跑了”;二是当城管队员将其遗弃的经营工具作为无主物品处理时,在胡同口观望的小贩举刀向城管队员冲去,于是发生了后来的悲剧。有人注意到,被抄走的是一辆新三轮车,甚至有人说崔不懂这一行的潜规则,即应当使用旧车,遇到查抄就丢弃;三是在看守所里,崔表示,他从事无照经营也是没有办法。当时一时冲动,只是想吓唬执法人员,但没想到李没有躲避。如果这几个细节是真实的,整个事件需要反思的问题就更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崔英杰事件是“城管与小贩”之间暴力的一个缩影。近些年来,无论是城管伤及小贩,还是小贩伤及城管的消息不绝于耳。据北京电视台8月13日报道,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城管队员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89人受伤。另外的一些报道则告诉我们,城管的装备配备在不断升级和现代化。8月10日《北京晨报》报道:市城管部门开始按照刚刚出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规范》对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进行装备,装备包括中心指挥车、GPS全球定位、PDA终端、防刺背心、头盔、防割手套等。

由此看来,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与暴力升级的前景几乎是可以预期的。这样的前景,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一个难解的题。构成这个难题的因素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农民蜂拥入城,大量进城农民与城市中既有的数量不菲的无业人员一起,需要在简单服务业中寻找生存机会;大量寻找机会的人口,与城市中有限的机会结合在一起,使得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只能小本经营,所获微薄,在有关部门税费沉重的情况下,甚至只有“无照经营”、违反管理法规,才能获得这种微薄的收入;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毋庸讳言是良莠不齐的,有的甚至由于长期生活在底层,生活条件恶劣,形成了某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于是,一种两难的情形出现了:如果放任自流,城市的基本生活秩序将无法保障;如果按照现有法规彻底治理,将使相当一批人失去生存机会。

问题的出路在哪里?也许需要我们用另外一种思维来面对这个问题,即秩序的原则与生存的原则,哪个也不能被替代,哪个也不能被压倒,而是只能妥协与均衡。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原则,应当是在这两个原则之间的一种兼顾。其实,这种兼顾的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城市的管理中是通行的。即使欧美的许多大城市,也都允许小商小贩存在。纽约市议会曾提出“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要对一直允许的占道经营加以“有条件”限制。结果被否决了,理由是取缔“占道经营”,将使一部分“新移民”、“小生意从业者”的生存权利受到可想而知的损害。而经常被我们的城市管理者不屑的某些发展中国家城市的贫民窟和脏乱差,也是这种原则的产物。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需要警惕的一个问题是权力的任性。在这种任性的权力看来,上述的现象都是不可思议的。这种任性权力的逻辑是,只要是权力想做的,就是可以做到的。于是有的城市提出无摊城市的目标,有的城市禁止瓜农进城摆卖西瓜,有的城市禁止果农摆卖桃子,更多的城市则是以建立美轮美奂的城市为目标,对有碍城市观瞻的居住区一律扫荡之。

一个是法院爆炸案,提出的是法律如何为底层维护最基本的公正问题;一个是小贩与城管之间的暴力,提出的是如何平衡底层生存和城市秩序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有一个共同的含义,就是在社会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如何用公正的秩序为底层社会提供一个可以为人们容忍和信赖的基本生存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普通人可以通过合法而正当的方式解决所遭遇的困境。直白一点,就是要给弱者以出路。当然这个出路应当是一种制度安排。这里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上述两个事件或所代表的两种现象,都涉及基本的生存问题,而我们知道,问题一旦与生存相联系,所引发的冲突就可能是相当剧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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