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建屋计划,使居者有其屋
1960年,为了解决贫民窟问题,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治政府实行居者有其屋政策,设立了建屋发展局,给了它充分的财政、法律和政治支持,制订了几个五年建屋计划,开始大兴土木,为民众建造公共住房。在第一个五年建屋计划(1961—1965年)完成时,54430套公租房拔地而起,比殖民政府改良信托局建造的房屋多两倍,25万人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租房或贷款买房的租金不超过住户家庭月收入的20%,而且公共住房的面积随着家庭收入提高而扩大,以满足人们改善居住状况的需求。这部分租金收入并不足以让建屋发展局保持财政平衡,差额由财政房屋补贴填充。第二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为35万人新建了66239万套住房,环绕新加坡市区的贫民窟在这个时期基本消失。1968年,新加坡政府允许公民用中央公积金购买政府公屋,进一步提高了新加坡的住房自有率。第三个五年计划(1971—1975年)新建了113819套住房,50%的新加坡人居住其中。
截至1982年,新加坡政府已建成超过40万个公共组屋,为大约180万人、70%的新加坡人提供了公共住房。1985年左右,85%的新加坡人拥有了自己的住房,此时出现了公屋过剩现象。这一居者有其屋政策执行至2008年,已建造了1018674套公共住房,93%的新加坡人生活其中,住房自有率已升至87.5%,人均居住面积从1959年的6平方米升至2010年的30平方米,新加坡人的居住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新加坡居民在购买和廉租房申请上,三代共居者最为优先,鼓励三代共居;年轻夫妻首次购房也优先供应,但优先权减半;希望独居而又不远离家庭亲友的老人,也可以得到满足。月收入低于1500新元的贫困家庭可以申请较小的住房,还可以获得4万新元的额外补贴。公租房每月的租金很低,不会给人们造成经济负担。更为富裕的家庭,则可以申请四房、五房类公屋。
毗邻原则:制造便利社区
公共住房社区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方便居民,为每个家庭提供宜居的步行生活圈,这就是新加坡市镇重建局主任曹福昌所说的“毗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建构一种就近生活、就业、交流的基层社会机制:
新市镇和组屋区距离市区不超过五里,上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公交车费不超过五毛钱。每个家庭不用步行太久,即可到达市场、商店、学校、娱乐场所、民众联络所和诊疗所等公共设施;每七万五千人的组屋区,设立一个市镇中心,提供图书馆、邮局、银行、百货商店、戏院等基础设施。
政府主导并不是在基层社会完全复制上一级政府机构,在最小、最底层的社会建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一级政府,而是统筹社区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
比邻而居:消解种族矛盾
作为一个华人占主体地位的多种族社会,新加坡曾经有过种族冲突的惨痛教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加坡政府在公共住房分配中执行种族融合政策,基本的制度机制就是各种族混合居住,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推动和执行这一原则。在清理贫民窟和城中村的同时,新加坡80%的公共住房按照种族融合、混合居住原则分配,设定明确的种族配额,让不同种族同住一区、共居一处,相互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适应,相互容忍差异,消解矛盾冲突,在自然的人际交往中增进了解,建立平等的睦邻关系,进而促成不同种族之间的社会和谐。既能大大推动着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多语言社会的共识建构,也为执政党积累了最深得人心的政治资本和最稳固的政治支持,这也让新加坡得以在马来人国家包围之下,能够成为种族关系最为和谐的东南亚国家。
新加坡的公共住房给我们的启示
房子不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钢筋水泥、土木沙石,更是组建家庭、凝聚人心的社会黏合剂,所有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无不系于其上。新加坡的公共住房经验至少可以给人们四点启示。
第一,经济离开住房市场化也能增长。新加坡政府从来没有把住房作为经济的支柱产业,没有把住房视为一个纯粹的市场商品,而是将其主要视为公共物品,住房的公共化始终以绝对优势压倒市场化,但新加坡的经济并没有因此停止增长。
第二,住房问题不解决,社会治理难度必然加大。住房是个体建立家庭、融入社会的起点,在拥有舒适的居住空间这个起点上举步维艰、负担沉重,拥有美好生活前景的希望就会大大受挫。如果不能在治理理念上充分考虑人们对稳定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情感依赖,不能在政策设计时充分照顾人们对生活成本的承受能力,盲目依赖市场化的住房政策,社会治理不仅会在心理层面增加难度,在政策执行层面也必然阻力重重。
第三,住房可以产生最稳固的政治支持。除了维系家庭纽带、促进种族和谐和鼓励社会共识的作用之外,公共住房政策也为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积累了最深得人心的政治资本和最稳固的政治支持。在住房问题上,过度消耗几代人的积蓄,随着人们的钱袋子同时变瘪的,还有人们对政府的信心。
第四,住房问题也考验着国家促进国民幸福的制度能力。家庭是幸福的发源地,住房是家庭幸福的根本。对于人们的居住状况、家庭的组成结构和经济特征、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儿童的家庭状况,以及各类家庭的住房需求及其他社会生活需求,治理者是否真正全面了解,了解之后是否真正用于制定适宜的决策,这些都考验着政府增进国民幸福的能力。这尤其需要将民众对家庭纽带、宜居生活的正当心理需求,融入各项社会政策当中,变成可具体操作的政策方案。实现了这一点,将可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构建一个有序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