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齐鸿:理性博弈:基层社会维权策略与过程的新解释

——基于某市一次交通事故维权案例的分析与透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34 次 更新时间:2017-12-07 00:32

进入专题: 理性博弈   人格尊严  

宋齐鸿  

摘要:本文以一个交通事故维权的案例,以内部视角深描维权策略与演进过程。维权者必须掌握理性维权的“艺术”。在气与理性、道德与法律两种张力下,维权者根据具体情势的变化,不断升级维权策略和手段,做到有理有力有据。注意拿捏这些因素互相转化的时机和分寸,在取得现实性正义之后,及时退场。否则,形成逼迫机制,导致博弈双方行为的升级,伦理诉求压倒理性考量,维权行为由温和走向极端,维权性质演变为政治行动。

关键词:理性博弈;弱者的武器;气场;人格尊严

Game with Rationality: A new Explanationon rights-safeguarding strategy and process in basic-level society

——An analysis based mainly on a traffic accident case

SongQihong

(Departmentof History,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Abstract: Thispaper takes a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 as case study to illustrate the strategyand intension of the rights-safeguarding action. Compared with the simplifiedexplanatory framework on right groups’activism byacademia, a finer and more comprehensive explanatory framework is raised inthis paper. The activist should master the art of rights-safeguarding, tocontrol the applying of the sentiment and strategy with utmost rationality inthe specific field. They should well grasp the timing and line of mutualconversion of these factors, and retreat timely after gaining the realisticjustice. Otherwise, once the coercive mechanism has formed, it will result inthe escalation of each sides’action. Then ethical claim will prevail over rational consideration,and moderate rights-safeguarding action will go extreme, eventually turninginto a political campaign.

Key Words:Game with Rationality; Weapons of the Weak; Mental Aura; Personal Dignity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基层社会的维权行动一直是农民社会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社会深度转型背景下,不同群体,或因环保议题,或是医疗纠纷,或者征地纷争,通过集体行动来寻求表达和实现利益。学界基于不同程度的集体行动,从不同视角、不同切入点,提出各自侧重的解释框架和核心概念。

学界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大体上按照三个范式展开,即:理性的策略范式、情感范式和伦理范式。其中,以策略范式为重点。对民众维护利益的策略,斯科特很早就关注了东南亚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斗争,提出“弱者的武器”的概念。[[1]]2这一概念揭示的是一种被动行为,忽视农民的主动性。董海军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概念则丰富了对弱者行为能动性的理解。[[2]]34-58弱者会利用政治机会结构和社会身份,转化成强者,主导博弈进程。

对于维权抗争所依托的工具,学界逐步提出不同的分析框架,从李连江、欧博文的“依法抗争”、到于建嵘的“以法抗争”、“依理抗争”等一系列家族性概念。[[3]]142[[4]]58-60[[5]]60-63这些概念丰富了解释方式,但面对多样化案例,各自解释的普遍性不足。“依法抗争”只适合少数具有规则意识的维权者。更多维权主体没有规则意识,以实用主义态度取舍。应星认为“以法抗争”已经接近于政治抗争。维权者与博弈对象构成一种简单的对立状态。董海军汲取以往研究的合理内核,提出融合性的解释框架——“依势博弈”。[[6]]96-120王军洋的“权变抗争”与董文具有异曲同工之处。[[7]]16-27他注重说明维权行动者根据具体场景和形势,不断变通“法”、“势”、“理”。相对于其他静态性概念,他们的框架体现了动态性过程。尽管二人都试图综合以往研究,实际上只是对策略范式的整合,忽视对情感、伦理的整体综合。整个维权过程实际上是三种不同范式的复杂互动和演进。

吴毅和应星从策略范式困境出发,分别指出策略执行过程所面临的“权力——利益结构之网”的约束和“合法性困境”的限制。[[8]]21-45维权主体的复杂性和微妙性源自关系网络的场域结构和政治机会结构。关系网络既可以动员人员参与,也会对之形成约束。[[9]]76-88政治机会结构为维权行为发生提供可能,也限制他们的行为边界。因此,维权双方都会利用场域结构施展高超的技术策略,而不是被动受制于此。

情感范式和伦理视角是对策略范式的充实丰富。情感作为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力,必须将情感放置在具体文化背景中去分析。应星先后提出“气”和“气场”的概念来阐释基层社会集体行动发生和再生产的机制。[[10]]107-120[[11]]105-121董海军、代红娟分析了农民在理性的抗争策略无效表达会导致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12]]169-176吴长青为弥补策略范式的局限性,探讨了伦理视角对研究维权活动的独到解释力。[[13]]198-214这两种范式拓展了维权抗争的研究角度,却与策略范式简单对立起来。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三种范式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它们时而对立,时而递进,时而配合。因此,维权研究应深入到三者复杂的演进关系。管兵描述了情感机制与法理机制的模式切换。[[14]]163-170他看到了情感模式与理性模式策略性的配合和交互使用的一面,却将二者的复杂关系简单化。两种模式在维权过程中既互相配合和切换,也存在着争夺主导地位的张力。

纵观以往研究,拓展了农民维权的研究视角,丰富维权机制,对各种维权行为都具有一定程度解释力。概念化陈述有利于把握核心特征,帮助理解复杂现实。但是,概念也导致对复杂事实的简化。尤其是构成静态化的分析工具,无法全面理解维权过程的复杂性和微妙性。而且,这些研究对博弈主体策略、情感的分析,总有一种距离感。一种置身事外的感觉,没有进入到具体场域中,成为其中的角色。因此,本文以内部人视角,深入维权过程,细微探究博弈主体的个性心理、复杂考量、情绪变化、行动策略。同时,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法”,建立场景化认识。在分析中,力度呈现一种动态、融合状态,打破各种二元对立,还原不同因素在具体形势下权变状态。


二、理性的比较实力


本文所分析的案例来自笔者2013年7月在鲁中某地S村的实地调研和参与式观察。S村是一个典型多姓混居的村庄。村内宗族共同体基本上消解。W家是村中忠厚老实家庭,家有五子,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女儿都已出嫁,两个儿子中大儿子智力缺陷,小儿子尚未娶妻,经济一直入不敷出。这本脆弱的家庭在2013年再遭遇灭顶之灾。家中唯一顶梁柱——小儿子遭遇车祸罹难。

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不得不基于自身实力,寻找最好的维权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的。他们必须在综合社会法治环境、自身实力的基础上作出恰当选择。

案例:W家是S村内有名的老实巴交的家庭。五个子女都混得不好。三个女儿也已成家,自身家庭经济很是窘迫。家中虽有两个儿子,但大儿子先天智力缺陷,小儿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尽管努力工作,但总是入不敷出。所以,他到死也没有成家。整个家庭在S村内属于被轻视的一家,甚至会受到村内强者的欺辱。同时,他们家族三服之内的至亲早已搬离本村。他们是留在村内的唯一一支。即使周边五服内的族亲也是忠厚老实的人家,没有任何权势和能量。反观对方,他们在本地钢材市场经营钢材公司,肯定属于有权势有金钱的一家。W家认为:“人家有权有势,我们穷苦人家,怎么和人家打官司。而且,律师打官司往往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们又出不起钱。到最后,即使赢了,能剩多少。所以,只能拼上老命去闹一闹”。

维权方式的选择是建立在双方“知势”的基础上。对方不仅财力雄厚,且有深厚的人脉关系。这种关系网的经营不仅为了拓展生意关系,更是建构安全网络,以应对潜在的矛盾。受害方既没有财力,也没有雄厚的关系网络。唯一博弈资本只有族亲、个人性格。个性化的人格特质是影响博弈的重要因素。“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楞的怕不要命的”,这是基层社会最基本的生存规则。性格尽管在博弈因素中并不是最重要的,却是最根本的。它是维护自身安全的最底线力量。一个既没有权力关系,又没有财力,性格老实的个体是最没有安全感,无法抵御任何外在冲突。因此,在没有外在实力时,博弈方唯有性格上强硬,摆出拼命三郎架势,选择“坏人战术”,力求气势夺人,实现自己利益。

双方理性分析比较优势和利益算计,选择调解私了的方式。本质上,双方拒绝法律途径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对于受害方,法律绝对不是明智选择。制度内的法律维权“虽然投入了很多人力精力物力,耗时很长,组织动员成本高,且结果非常难测”。[[15]]206-234而且底层民众历来“对诉讼程序感到陌生和排斥”。[[16]]139-162因为受害方无法承担高昂的司法成本。即使赢得判决,成本收益可能得不偿失。更何况在法律维权中,弱者自身的武器会反而被束缚住。既然如此,就不能选择这一约束自身优势的方式。相反,调解与闹访可以发挥弱者的身份优势,转化不利形势。如:撒泼耍赖是一个有力的武器。最后的杀手锏是自己的身体,以身家性命作为博弈筹码。其实,肇事方即使选择法律路径,同样不是因为法治意识,也是现实的理性考量。底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应该放在本土文化背景上去理解。他们不仅以实用主义态度策略的运用法律,而且认为法律实践要让位于情与理。若对方诉诸法律,他们会利用弱者身份对抗法律,“我穷我有理”。亦如应星所说“在草根行动者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实用与否”。[[17]]


三、理性维权的过程:策略与进程


既然选择闹访作为维权方式,博弈主体就要保持最大的理性。尤其是策略实施要控制住法律与道德、情感与理性之间张力,掌握好维权行为的尺寸,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上争取利益。

(一)理性的维权策略

案例:起初,肇事方极力向W家属深表歉意和悔过,并积极提出赔偿。W家属被这一真诚行为打动,并认为“他是好人,万一跑了,也没办法”。然而,事后当W家人委托调解人前去协商的时候,肇事方却矢口否认,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村里的人都认为这是“欺软怕硬,必须豁出命,硬起来”。因为之前W家被对方的歉意所迷惑,没有当场厉声斥责,“没有给他一个下马威”。所以,在决定闹访的时候,调解人亲自叮嘱一定要“大声哭闹,使劲儿骂”。第二天前去闹访前,先在村里拉拢了一些老弱病残,尤其是专门挑选了一些“嗓门大、脾气大”的妇女。

第二天,众多闹访者在肇事方公司门前路口集合。在调解员幕后指挥下,大家带着花圈、条幅冲向公司,强行占据办公楼。同时,前面打头的妇女们开始哭闹起来。W家的女儿们在大厅里一边烧纸,一边向对方诉说自家的悲惨。W家的姨妈表现格外抢眼。她一方面声嘶力竭、颇有节奏的哭闹,一方面挥舞着随身带来的锄头,扬言要在大厅里挖坑入土。她抑扬顿挫的哭声惹得闹访者底下暗笑,同时也深深佩服。尽管表面上群情激奋,但闹访者心里明白:“闹归闹,我们也要知道底线不能触及。不能随意打人,不能破坏公司设备,这些都被我们及时制止。如果真做了这些,我们就没有理了。到时候,别赔偿金拿不到,还要倒贴”。所以闹访群体里有领导者在暗中监督家属和乡亲的举止,防止失去理性,做出过火行为。当时,公司还有员工在上班。闹访者也把他们扣下了,既不让他们上班,又不让他们回家。调解员说:“我们就是要干扰他们工作,扣押他们的工作人员,形成对公司的压力”。公司方迫于压力,提出调解谈判。这样受害方就占据谈判的优势。但,这一没有谈成。调解员就指挥他们“闹得更凶些”。后来,闹得太凶了。他们就打电话报警。警察过来后严厉的苛责闹访者。闹访人向他们陈述“我们不讹人,只是你看看他家就剩下一个老婆子和傻子了。这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同时,让W家的大儿子跪下。警察最终被说动,语气也软了下来,“知道这是老百姓唯一的维权方式”。随着闹的越来越大,镇上和派出所也都积极组织调解。调解员觉得应该将干部们拉拢到受害者一边。他一方面极力逢迎巴结领导,体谅领导难处。另一方面,幕后鼓动闹访者叫嚷着要去市里上访,找媒体曝光。其实,闹访者只是喊喊,吓唬镇里的干部,对他们形成压力。与此同时,调解人则在干部面前“表功”,讲述自己如何压住村民不要上访,以致惹得村民不满。闹访者对之心领神会,故意和调解员演了一出双簧,在镇领导面前斥责调解员办事不力。这样镇里领导就知道必须协助受害方一起向对方施压,从而倾向到闹访者这一边。

静态上看,双方实力悬殊意味着受害方没有胜算的机会。但动态博弈过程为“以弱致胜”提供了机会。吴毅曾分析农民“变弱为强”原因“一是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诱导社会的同情和怜悯,二是以‘弱者的武器’无视社会规则”。[[18]]57在具体情景中,博弈主体需要施展高超的技术和策略,巧妙利用政治机会结构,促进实力此消彼长,甚至相互转化。

1、老弱病残妇: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

只有人多势众,才会给对方造成不可欺辱的压力。选择闹访人员遵守差序格局的原则,动员亲族及乡谊。选择乡谊人员的重要考量因素是性格刚烈与否。性格刚烈、能言善辩的妇女被请来帮忙。年龄结构上,中老年占大多数;性别结构上,妇女占多数。老弱病残妇是维权行动的主力,扮演急先锋角色。青壮年基本上沉默应对,只有必要时出面震慑。哭闹厮打的主角都是妇女与老人。之所以如此,乃是老人、妇女的身体弱势与角色意识成了最佳武器。老人羸弱的身体,使对方不敢过于反击。一旦,出现问题要面临更大的责任。农村女性的社会形象也有利于“撒泼耍赖”的表演,并免于道德指责与法律惩罚。在乡土文化背景下,农村女性被建构成无理取闹、撒泼耍赖的社会形象。这种角色在污名化女性的同时,某种意义上也成了她们博弈的武器。在这种角色意识下,世人不会过于与之计较,选择隐忍退让。女性与老人的弱者身份反向增强了实力。他们不仅可以无理取闹,且不会受到处罚。同时,也不用担心对方施加暴力。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老弱病残的弱者身份,可以博取他人的同情和支持,增强道德性。

2、“占理”:道理的建构与传播

依理抗争的关键是占据道德高地。道德高地的获得既有弱者身份的先天道德优势,也需要合理诉求。参与者通过似哭似闹的诉苦,宣扬行为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强化与传播道德性。一方面渲染受害方家庭困难。唯一顶梁柱遭遇横祸,只剩下古稀老人和智障儿子,“他家完了”。另一方面再三声明不是讹诈钱财,只为寻求正义,“要个公道”。弱者身份与目的合理会增强维权活动的道德性。更关键是的要将理传播出去。哭闹是最佳的传播方式。因为它是说理与施压混合在一起的传播方式。唯如此,“才能让他们听进去”。哭闹要有节制和分寸,根据博弈形势,步步升级,而不是一步到位。只有施压与讲理适度配合,才可启发良知,“以德服人”。若施压过度,反而事与愿违。

3、“挖坟停工”:责任连带

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威胁恐吓和责任连带措施。文中受害者姨妈扬言要在公司大厅挖坟。其他参与者违规拘禁公司员工,干预公司运营,甚至影响公司下游客户。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施压,而非真正实施。因为他们清楚其中的风险困境,必须巧妙掌握行为边界。博弈主体之所以敢于采取边缘策略还是利用弱者身份。亦如董海军所说“农民常以各种大道理要求强势者如何如何,可是却放纵自己的行为,因为自己是不懂法,是妇人、老人等弱者”。[[19]]54在弱者身份的掩护下,他们采取责任连带的措施,目的是“既要达到效果,又要规避风险”。[[20]]93-121

4、拉拢官方:反向构建关系网络

吴毅指出“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会约束博弈主体的行为。博弈主体并非完全被动受制于此。他们也会积极运用地方网络。尤其是本案例中,基层政府处于第三方调解位置。为取得预期效果,维权方加强对第三方的统战工作。统战的策略极具艺术性和巧妙性,“又打又拉”,时刻掌握分寸。

维权方调解员尽力满足乡镇政府的意愿,极力表现尊重与服从,甚至曲意逢迎。待到维权陷入僵局,他在官方面前上演一番嬉笑怒骂的剧目,并暗中指挥参加者加剧闹访程度,“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适度地对第三方施加压力。同时,继续施展柔术,强调理解官方困境,声明诉求的合情合理。若还没有达到目的,他们采取“问题化”的策略,扬言诉诸媒体,并声称上访,试图以此进一步施压。维权主体谨慎地利用基层政府“不出事”的维稳逻辑。基层政府在维稳一票否决制下,往往“采用‘怀柔’和‘缓和’策略”,预防维权中过激行为。[[21]]72-81这种合法和半合法的手段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管用,也可能马上带来灭顶之灾”。[[22]]1-23因此,维权行动者必须保持理性,免得陷入困境中。

(二)维权过程的升级

在维权过程中,闹访者面临着法律与道德、气与理性两种互相交织的矛盾体。肇事方也依靠实力和资源谨慎应对,或抵抗,或消解。这造成两种矛盾的张力越来越大,逐步推进维权的升级。维权方的领导者必须谨慎缓解两种矛盾的张力,根据形势升级策略和手段,拓展行为边界,以便释放压力,缓解紧张感,保持最大化理性。

案例:最开始,肇事者虔诚认错的态度减轻W家属的悲恸情绪,缓解了心中怒火。然而,他们后来翻脸不认账。这激起家属心中怒火,引得家属的极度悲伤。因此,才毅然决定去闹访,“否则,就会被看扁,被欺负死”。闹访的时候,调解员一开始就叮嘱“尽管闹、放开闹,因为我们有理。但不能胡乱打砸人家的东西,那样不仅受罚而且失理。”在闹访者的压力下,对方主动请求调解。闹访者为了表达诚意,听从指挥停止哭闹。维权者想以这种退步举止,让对方明白这一深意,能够良心发现,接受赔偿额度。没想到,对方冷酷拒绝协商条件。乡亲们在听到这一结果时,很是气愤。在调解员的指挥下,加大闹访的力度。有人开始在大厅烧纸,有人开始大声辱骂。后来,对方一个管理者想出面制止。结果,他就成了人们心中的出气筒。尽管闹访者一股脑儿将愤怒撒在他的身上,甚至也激愤的动手动脚。人们心里始终知道“即使有理,也绝对不能真的打人”。村民如此克制源自之前听说的类似闹访故事。邻镇也有人同样因为交通事故前去闹访。他们没有压制怒火,得理不饶人,痛打肇事方一顿。结果,他们不仅分文未得,而是锒铛入狱。闹访者吸取前车之鉴,虽怒火烧天,但依旧保持有理有据有节的行为。升级的闹访行为,迫使对方再次提出协商。一番商议下来,还是没有谈成。最后,闹访者决定搬出老太太和大儿子,“让他娘俩就住在这儿了”。有些人甚至提出“钱不要了,就为争口气。人就埋这儿。一命换一命”。

1、气与理性的张力

从维权行动开始,“气”便与“理性”融合在一起。二者绝非分离、对立的关系,并随着维权效果反复胶着。纵观整个维权过程,受害者起初老实看待肇事者,以为能很快妥善解决。他们固然悲伤,但没有“动气”。之后发现肇事者逃逸,不得不选择闹访。闹访初始只是单纯哭闹与聚集,没有过火行为。这时的哭闹既是“气”的纾解,更是理性引导的结果。貌似失控的情绪实际上受制于内心理性算计,是根据理性判断,所上演激扬顿错的剧目。然而,随着对方一而再、再而三拒绝妥协。维权者不得不步步升级手段。这种僵局导致维权场景的“气场”不断聚集。维权者内心深处的挫折感、道德感互相交织,即:越是失败,越感到弱势,越具有道德感,怨恨情绪越是加剧。悲情意识与理性考量产生巨大的张力,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将压抑与受辱的情感释放出来。调解员顺势而为,升级维权行为,释放极端情绪。参与者开始在大厅点火、辱骂对方管理人员。但,情绪释放依旧受到理性约束,是配合调解的政治表演。当气与理性的张力超越临界点,气的抒发便会脱离理性的约束,推动维权行动滑向不确定性。

2、道德与法律的张力

合法性困境是维权活动始终面对的问题。这迫使草根行动者精心操控博弈过程,强化对参与者的控制,谨慎做到“踩线而不越线”。因为国家在允许民众有一定利益表达空间和场所外,也“把这种表达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允许民众的行动破坏业已形成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23]]25-30维权参与者必须紧绷“法律底线”这根弦,时刻约束自身行为。但是,维权者所建构的弱者道德性与法律构成另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同样随着维权困境不断增大。维权者的道德优势越大,行为边界越是不断拓展,手段不断升级,由此不断压缩法律底线。无论是焚烧冥纸,还是哭闹厮打,闹访者做到了适度而步步推进,不断地增大戏码,增强行为力度。

3、两种张力的临界点

随着维权深陷僵局,气与理性、道德与法律逐步临界点状态。参与者出现暴力倾向。受害方不得不拿出最后的博弈资本——身体性命。维权诉求转变为人格尊严的承认,而不是单纯的经济赔偿。这意味维权目的不再是“现实性冲突”,而是上升到政治化高度。这种“为获得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的殊死斗争”,是一种难以调和的诉求。维权进入最危险的境地。一旦,肇事方仍旧不妥协,就形成逼迫机制,迫使受害方以死抗争。在这种极具紧张的气场下,维权走向何方,是鱼死网破,还是全身而退?


四、理性的退出机制


维权过程的不断升级,闹访者集聚的气与理性、法律与道德处于临界点状态。维权过程可能出现“气”压倒“理性”,道德冲决法律的结果。草根行动者必须根据情势变化,及时选择退出。否则,“以身体抗争”的策略将会不得不实施。[[24]]78-86[[25]]215-234

案例:随着时间推移,闹访者开始出现心疲力竭的状态。参与闹访的村民也不可能天天来闹。各家都有自己的事情。而且,受害家属要招待他们的吃饭和坐车。时间长了,不仅村民有了退场想法,甚至有的提出“按理说,别的地方要每天给50元的出场费的”。W家属是无法承担这些成本,“每天吃饭、坐车的开销要上千块,时间长了也担负不起”。调解员也逐步摸到了对方的上限,知道无法继续消耗下去。若继续下去,就得不偿失了。而且,已经打出了最后一张牌——将老太太和大儿子搬了出来。这实际上是拿他俩的性命做最后赌注。假如,对方依旧不吃这一套。那么,W家属就真的没有办法,只能以死抗争了。因为,此种情况下若是退缩,不仅丢了面子,而且对肇事方更有利。幸运的是,对方也体会到忍耐极限。若村民长久闹下去,公司每天的经营损失就够赔偿金了。这样,在镇领导的积极协助下,双方顺理成章的达成赔偿协议。

(一)各方参与者的均衡状态

正当气与理性、道德与法律处于临界点的状态,各方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也处在均衡状态。这意味着整个维权场景进入转折点。受害方基于生活压力,始终保持理性算计。他们无法承担长久的维权成本。最担心维权结果得不偿失。因此,在试探到肇事方底线之后,必须及时退出,才可以做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闹访参与者的利益损耗与道德动机达到交集状态。参与者大多数出于乡谊关系和受害方境遇的道德感召,挺身而出。但是参与闹访过程中,也会损害自身利益,如:耽误工作等。受害方的调解员也逐渐清楚现有维权手段的收益,已达到最大化。若想获得更大成果,就需要更加激烈做法。但是,这样做法会带来很大安全风险。更重要的是调解员自身需要顾及“权力——利益结构之网”。因为他作为半个体制内的人,日后还要继续与基层政府“打交道”。因此,维权行动必须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留下回旋余地。至于肇事方也在理性考量成本收益,认定到了边际效益的最佳时机。

维权主体轻易达到均衡状态,说明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持续抗争的能力。组织化程度较低一方面是受制于维权行动的合法性困境。中国特色的政治机会结构——条块分割的官僚体系给维权者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但是,维权者同时面临种种安全风险。这种组织困境影响了参与者数量。参与者数量越大,行动强度越激烈,越有可能获得政府的关注,利于迅速解决。这也意味着对地方稳定更具有破坏力,维权主体越可能遭受惩罚。这就导致维权行动呈现“弱组织化”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无法补偿参与者的损益得失,也就无法形成组织凝聚力,失去维权抗争的持久力。

(二)理性的控制结构

受害方调解员敏锐发现维权进入均衡状态,意识到若继续坚持下去,维权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理性控制形势,及时退出,避免以死抗争局面的出现。如此轻易退出的机制,除了外部安全困境外,更关键是维权者内部理性的控制结构。

维权家属的利益表达行动是反应性的,斗争的目标是局部性的、具体的利益诉求。尽管后来产生伦理性诉求,但始终服膺于理性的约束。而且受害者家属的性格忠厚老实是维权行动保持理性,没有滑向极端偏执的原因之一。情绪和个人化的人格特质是影响集体行动演变的重要情感动力。性格敦厚的个体基于生存伦理,容易选择隐忍退让,保持最大化理性。这样就能保证他们的目标与维权调解者的目标保持一致,防止发生分离,减少领导者与行动者的冲突。参与者大多数是伦理关系相对疏远的同乡。这种伦理关系的距离会使他们本能的保持理性。在积极参与闹访过程中,坚守安全和利益的底线,绝不会情绪失控,丧失理智。维权行动者的这种关系结构,利于受害方调解员的领导与控制,不致于发生纷争。整个维权过程,做到如臂使指。如此,调解员及时抓住时机,理性带动参与者全身退出。


结论


本文通过深描一个交通事故维权个案,以内部角度观察维权过程,展现出维权者在具体场域中理性博弈的选择、行动策略及升级演进过程。在现实环境的约束下,基层社会维权行动“骑士般的‘抗争’几乎难以成为首选,反倒是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26]]263

审视整个维权过程,理性博弈是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受害方在知势的基础上,选择调解方式。在现实环境下,制度内法律渠道不符合实用主义的原则。选择何种方式,要符合收益最大化目的。初步协商失败后,维权者意识到必须采取“坏人战术”,以闹访形式来实现利益。闹访者既充分利用“弱者的武器”,也不断建构道德性,做好统战工作。嬉笑怒骂的政治表演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做到张弛有度的艺术性。随着调解形势的变化,法律与道德张力增大,他们趁机升级维权策略、扩大行为边界。这些维权戏码始终在理性控制和约束下,没有放纵道德优势,防止出现踩到法律红线的恶果。调解僵局,使受害者家属维护尊严的“气”不断上升。参与者激愤的气场不断积聚。这预示着“气场”即将挣脱理性控制。调解员敏锐判断出维权已经到了临界点。双方都博弈处在均衡状态,是继续抗争,鱼死网破,还是妥协退步,取得现实性成果。维权参与者的情感性行为是否会在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取决于该运动的结构条件。受害方的权力结构决定着理性退出成为必然。

这个结构首先体现在闹访者的成员结构上。受害者家属忠厚老实的性格,易于接受调解员的管控。若性格偏执,就有可能脱离调解员的控制。尤其是悲愤气场下,调解僵局可能引起受害者家属丧失理智,脱离调解员的理性控制。维权参与者因为乡谊关系,尽管会愤愤不平,但始终保持理性,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有节制的参与活动。这种意识结构使调解员能如臂使指。调解员顺畅地通过幕后操纵,不断地根据博弈形势,有限度升级维权策略和手段,并在关键时刻及时退出。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笔者认为对维权行动的研究,应该以内部视角,用更为细微层次来充分维权行动者的逻辑和演变过程。同时,应该更充分地基于本土文化背景来准确而全面理解维权行动者的行为和思想内涵、唯如此,才可以实现更为细致而真实把握行动者微妙、细密而复杂的意识。在分析框架上更应该打破各种二元对立的思维,用一个更加融合、互动的框架来分析。这样,才能超越个案,发现更为复杂、动态的事实。通过对复杂事实的分析,就能探寻到解铃之道,即:维权当事方保持理性博弈的艺术性,基层政府适度运用权威,最终从根本上将问题消于无形。这充分彰显了基层政府在管理上的优势和特殊性。

维权当事方必须始终遵循现有的制度和政策空间,理性控制行为的尺度。如此,才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斯科特: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

[[2]]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载《社会》2008年第4期。

[[3]]欧博文、李连江:《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

[[4]]于建嵘:《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载《理论参考》2006年第5期。

[[5]]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文史博览》2008年12期。

[[6]]董海军:《依势博弈: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新解释框架》,载《社会》2010年第5期。

[[7]]王军洋:《权变抗争: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8]]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9]]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载《学海》2005年第3期。

[[10]]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性的再生产》,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

[[11]]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2]]董海军、代红娟:《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载《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

[[13]]吴长青:《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性讨论》,载《社会》2010年第2期。

[[14]]管兵:《愤怒与理性:模式切换与维权结果》,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5]]管兵:《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载《社会》2015年第6期。

[[16]]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7]]李远行主编:《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第1辑,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

[[18]]乡镇论坛杂志社编:《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

[[19]]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载《社会》2008年第4期。

[[20]]覃琮:《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 两起征地案例的启示》,载《社会》2013年第6期。

[[21]]孙文中:《一个村庄的环境维权——基于转型抗争的视角》,载《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5期。

[[22]]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3]]尹利民:《策略性均衡:维权抗争中的国家与民众关系》,载《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4]]王郅强:《底线或策略:“身体抗争”的行为逻辑》,载《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25]]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的抗争维权的启示》,载《社会》2010 年第2 期

[[26]]唐晋编:《大国策——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政治:政治与政府信任》,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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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7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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