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整合监管权,避免“欣弗”悲剧重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92 次 更新时间:2008-09-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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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安徽华源公司“欣弗”造成3名患者死亡,近百例不良反应的报道,让人震惊。在质问药品监管工作失职失责的同时,我更想从政府的市场监管模式和监管的体制设计角度,谈些感想。

一是对监管模式的质疑。应该说,多部门监管市场发育发展迅猛的行业和领域,体现了政府通过严格审批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监督和维护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善政”努力。而且,迅猛发展的医药市场,充沛的产业投资密度和丰厚的产业利润,也能够支撑这些日益庞大的政府监管部门的运转,也能够通过市场发育的广度拓展和深度挖掘,不断增加监管部门因为提供审批等“服务”所支付的攻关“筹码”,换得市场发展的良机。但是,这种由市场发育及其附着的经济利益,推动形成的“大市场——大监管”模式,往往掩盖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一是有限物质资源的数量耗费上,消费者在支付相关商品价格过程中,承担了过度的监管费用导致的商品价格。市场的迅猛发育,表现为厂商在获得不断抬高的市场准入条件基础上的畸形投入。二是在商品、服务的质量保障上,关于质量的认证、检测和违规违法处罚活动,往往因为支付了作为获得政府市场准入资格和质量信誉的“附加管理费用”,成为厂商与监管部门讨价还价、市场权力与政府权力交易的一个“隐蔽”的“民事”活动。这种公共权力在监管领域的信息不透明,不是指监管结果的时候发布不透明,而是指公共权力部门作为“市场缺陷”的救赎者,其运行方式的不透明。假药劣药、违法违规医疗器械大行其道,除了借助过旺的市场需求原因外,与生产厂商具有这种“俘获”监管者的便利制度环境,并能成功地在诸多市场监管环节不断突破政府公共权力的约束,也是息息相关的。这里,我们不仅仅要在局部领域质疑监管效率,追究监管责任,更要瞩目这种“市场发育——监管者发展”、“厂商发财——公信力下降”的监管模式的制度缺陷。我们的市场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权力对市场秩序的干预力度和范围的加深和扩张,而是需要一个监管成本与监管效果的适当权衡。因此,政府在高举市场监管大旗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监管的效率,关注消费者权益维护对市场监管效率的评价与“投票”。

二是对涉及国民健康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质疑。很多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以国民健康为目标的大卫生的监管机构设置。中国的医疗卫生监管机构除了卫生部外,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药监局、社保部等多个行政部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国民健康有关的政府部门出现整合趋势:卫生部门内部加强药品政策和医疗服务政策的协调;卫生部门与社会保障部门合并,加强医疗服务供方与需方政策协调。以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来逐步整合政府公共资源,逐步修复政府在医疗保健服务领域的“失灵”环节,成为一种新的指导监管变革的思路。卫生部长高强曾多次呼吁改变卫生监管权不统一的问题。多个部门分散拥有医疗卫生监管权的状况,自然不利于改革的协调推进。试想,处方药的服用不可能离开医疗机构的处方和治疗过程,对药品监管不能脱离开医疗机构治疗环节的信息反馈。当然,“以药养医”的扭曲体制也是假药劣药大行其道的温床,需要逐步调整改变。但是整合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监管权,仍是提高涉及国民健康福利的政府监管变革所必须的。这也是观察中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一项重要参照指标。

载2006年8月9日《广州日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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