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文: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38 次 更新时间:2017-09-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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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文  


【摘要】信息化是推动经济、社会以及军事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的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战略决策。借鉴国内外相应的法制建设经验,分析构建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意义,研究相应法制建设基本内容,对推动和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 军民融合式发展 法律制度 构建


在信息化背景下,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信息化战争呈现军民一体、前后方不分的趋势,信息化军队建设和作战对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依赖性空前增强。为此,实行军民融合式发展,既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从经济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经济建设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要推进和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无疑具有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作用,鉴于此,笔者对信息化背景下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问题做一基本的研究。

法律制度建设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意义

“军民融合式发展,就是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之间的关系,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富国和强军的有机统一,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①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领域多,要素全,涉及各方的利益,容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因此,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稳定、权威作用,可以固化成果,在制度层面上提供基本遵循,提供实施的基本依据,协调解决纷争,确保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现。

胡锦涛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统一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进行通盘考虑,提出“我们必须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但如何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怎样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制度,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因此,也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保证军民融合式发展实施的正规、有序。由此,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做到有法可依,还是确保其实施和实现的基本前提。

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军基本方针,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完善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系列“良法”,做到“有法可依”;更在于它要求严格执行这样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从而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有力实施和实现。

国外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和启示

近年来,世界各国在信息化背景下为打赢信息化战争、建设信息化军队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各国都极重视把国防和军事需求融入国家建设总体布局中,在武器装备研制、人才培养、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军民兼容发展,同时特别注重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用以推进和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顺利实施。

如美国设置了包括国会、国防部、总统科技政策局、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在内的完整机构,制定一系列法律,形成了科学的国家决策机制。“美国国会从1990年开始,通过年度的《国防授权法》和制定《联邦采办改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案和政策,积极鼓励采办民用企业的技术和产品。”②此外,欧洲主要国家、俄罗斯等在人才培养、武器装备研制、信息资源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都呈现出全方位、全要素发展趋势,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来推动和实施,战斗力生成模式也随之发生根本转变。

纵观上述各国法律制度建设实践,留给我们的经验和启示是:首先应大力加强立法。从宏观战略规划设计到基本原则、从利益协调机制到基本内容等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的范围、方式、程序和办法,确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中的需求贯彻、合同履行、征地补偿、纠纷仲裁、奖励惩罚等行为,为军民融合式发展保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③通过新制定和修改、废止已有法律法规中不合理规定,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彼此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是强力抓好实施。必须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兼顾信息化战场的需要,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既不能为了“市场”的需要,忽略了“战场”的需求,也不能片面强调“战场”需要,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影响经济发展。

再次是强化监督确保实现。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关键和保障,要想使法律所确立的目标完全实现,还必须强化法律监督。国防和军队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事关国家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并且使各项建设成果完全落到实处,为此必须依法加强监督和制约,务必使相应各项法律规定内容落到实处,绝对不容许打“法律白条”,也绝对不容许走形式、搞花架子,对于任何违法者,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基本内容

高度重视研究。首先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应以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军队建设,以促进二者科学发展,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为目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坚持国防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与党的领导的统一;坚持军民融合、促进军队国防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科学发展;坚持符合国防军队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建设目标,适应信息化、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要求。”④立法依据应着重以我国宪法、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为基本依据。其次是大力加强实践研究。应在充分借鉴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研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人才培养、社会化保障、国防动员、信息化资源建设与安全保障等每一个具体方面的基本内容、现实需要,积极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实践探索、总结成功经验,为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适时科学立法。目前,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也已经基本形成:从数量上看达到了一定规模,从内容上看基本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形成了基本框架。但在如何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尚无一部国家层面意义的基本法律,因此怎样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具体统筹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促进和保证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施,适时制定一部《军民融合发展保障(促进)法》就显得非常必要。同时,许多已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中还有许多与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理念、要求、原则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及时加以修改或废止。目前必须制定、修改、废止那些急需的、内容重要且相对容易的法律法规,此次《兵役法》适时修改并且明确规定了“兵役优先”原则堪称典范。当前,《军人工资保障法》、《军人退役安置法》、《信息化工作条例》、《民技军用保障法》、《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应适时纳入规划,加强调研,及时立法。

强化实施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设“第六十章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明确了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基本内容。此外,《2020年前军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兵役法》、《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完善也使得军民融合式发展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目前最重要的就是确保这些规划和法律法规内容得到实施和实现。因此,对已有法律中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立法加以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对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应充分考虑推进和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同时建立严格的追责问效监督机制,使之确保实现。

综上所述,信息化背景下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科技、教育等诸多领域,事关军地双方的各个方面,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既重要又非常迫切。如果能做到坚持国家主导、制度创新、依法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依法依托和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国防实力和军事能力,依法大力推进军地资源开放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移,就能不断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正规化、科学化,最终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满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有力推进和保障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注释

①梁光烈:“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之路”,《求是》,2011第15期,第11页。

②刘果,文节,刘喜斌:“美国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经验与启示”,《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23期,第145页。

③“希望立法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国人大》,2011年第13期,第24页。

④刘继贤,刘铮:《新军事变革与法制建设》,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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