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 王瑞民: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都干了些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6 次 更新时间:2017-09-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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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 (进入专栏)   王瑞民  

二战后,我国台湾地区在农业上取得的绩效成为其经济起飞的基石,农会制度功不可没。农会是台湾地区历史最悠久、组织最庞大、会员人数最众多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兼具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等组织功能。农会深入基层社会,一直扮演着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角色:政府通过农会推广农业技术、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


台湾地区农会的历史演变与主要特征


(一)历史演变

台湾地区农会在发展过程中,先后受到日本的“产业组合”、美国的民主制衡与权责划分制度以及国民党大陆时期农会作为“职业团体”等三种不同理念的交织影响。

1900年,台北县三角涌(今三峡镇)的佃农自发组织了台湾地区第一个农会,以“确保耕作权与减租”为目标。1909年日本政府将各地相继成立的16所农会改组为台北、宜兰等十二所厅农会,农会获得法人地位。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日本为加强对台湾的控制,颁布《台湾农会令》,成立省级农会,各地的县级独立农会变成了省农会的二级单位,县以下在郡设分会,街庄设地方委员,负责具体业务与联络等事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又将各地的各类农民组织改组合并,原县和乡的农会、畜牧会、产业组合及其联合会、农机制造会社的贩卖部、食粮协会整合为一元化的省、县、乡镇三级制农业会,各级农业会的正副会长由各级政府一把手兼任、理事由会长推荐后再由政府任命,只有监事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任,农业会变为准政府机构。

1945年台湾光复,农业会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农林处接收,继而进行改组,不久改称农会,同年10月,成立合作金库。按照当时大陆地区农会与合作社分立的惯例,新农会分成了农会与合作社两个独立的系统,以“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为原则,各级农会的经济与金融业务划归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但是,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农会与合作社的业务多有重复,冲突不断。1949年7月,农会与合作社再度合并。

国民党迁台后,开展土地改革,发展农民合作。1949年起推行“三七五减租”、实施“公地放领”,并于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台湾地区农会历经数次改组与合并,成员构成极为复杂,公务员、地主、商人、工人、农民混杂,农会为非农民把持。农会颁布的相关措施与农民的需求不符,权责合一的理事长制弊端层出不穷,340个农会中有190个亏损。1950年,美国康奈尔大学安德生(W.A.Anderson)教授赴台考察农业,完成《台湾之农会》研究报告,建议清理会员资格、引进民主制衡原理并建立权责划分的组织运作制度。按照安德生的建议,台湾地区农会再次进行改组。改组后,农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两类,农业收入占其个人收入50%以上者方可成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每户以一人为限,其余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仅可当选监事,且监事中的赞助会员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赞助会员无其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974年修订《农会法》,台湾当局废止了农会依合作原理建立的股金制度,原有的股金改为事业资金,将源自国民党大陆时期的“农会为职业团体”的属性渗透到台湾地区农会之中。

(二)主要特征

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台湾地区的农会组织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多功能目标特性。农会兼具经济、政治、社会、教育功能。三级农会均采取综合经营的模式,与日本农协“基层(市町村)综合经营、上层(都道府县)专业经营”的模式有所不同。

第二,实行权责划分制。农会的决策权、行政权与监督权分立。会员代表大会为农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和监事。理事会决定农会的运营管理,聘任总干事一人,为农会执行首长,负责处理农会的各种业务与人事任免,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事项,向理事会负责。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农会的运营。

第三,职业团体属性。农会是公益社团法人,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农会的公益性目标有别于股金制的逐利性,职业团体属性使其能够更好、更全面地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

第四,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农会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建立了与各级行政层级相对应的组织体系,并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开展的业务中三分之二以上为政府交办或委办业务,成为政府在推动与实施农业政策时不可或缺的机构。


农会的组织框架


(一)农会的组织

从农会的组织来看,目前实行三级制,分别为“全国”农会、县(市)农会及直辖市农会、乡(镇、市、区)农会,“全国”农会设总干事。根据《农会法》第八条规定,“乡(镇、市、区)内具有农会会员资格满五十人时,得发起组织基层农会。乡(镇、市、区)农会成立三个以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之核准,得组织上级农会。”下级农会是上级农会的会员,并接受上级农会的指导。各级农会的会址位于各级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所在地。乡镇农会为各级农会中最重要的一环,县市级以上农会以监督指导和技术协助为主。乡(镇、市、区)农会以下设立农事小组,作为农业推广的基层单位。

(二)会员、理监事与职员

农会的会员资格以“实际从事农业”为中心,农民、农业推广技术员或者服务于农业的职员均可成为农会会员。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其他人员或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加入当地农会并成为赞助会员。截至2013年底,农会共有个人会员193.9万,其中,普通会员104.7万人,占比54%;赞助会员89.2万,占比46%。普通会员中,自耕农94.5万,佃农5.1万,雇农4.8万。另台湾地区农会有团体会员1449个,普通团体会员301个,团体赞助会员1148个。如表1所示。

从会员构成的变化(图1)来看,2004-2013年,个人会员总体规模基本保持稳定,但普通会员比重稍有所上升;团体会员总体呈增加趋势,但主要是赞助会员增加所引致的。

《农会法》对各级农会的理事、监事的相关资格条件也做出了规定。一是入会期限的限制,需满两年以上。二是学历与任职经历的限制,需国民中学毕业或者国民小学毕业且担任过农会理事、监事、会员代表、总干事、农事小组组长、副组长一任以上。各级理事和监事中,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此外,农会的理事和监事不得兼任农会的聘、雇职位。从对会员代表和各级理事、监事的资格要求上,保障了农会中农民的主体地位。

农会的总干事、各部门主管、事务及技术人员为农会的业务人员,经营农会的各种业务,向农会支取薪酬。农会的总干事与聘任或雇佣人员均为专职,不得从事其他工商业或者在其他团体任职,也不得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如竞选公职,一经当选就职,视为辞职,农会将其自动解聘。

(三)经费来源

农会的经费由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资金、农业推广经费募集收入、农业金融机构补助、政府补助费、农会各种事业盈余及政府委托事业划拨收入等八大类构成。

入会费为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常年会费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且下级农会应将常年会费的20%上缴至上级农会。事业资金限于举办各种事业。农业推广筹集收入源于日据时期的地税及对家畜征收的农会会费,后改“政府”强制代征为农会自主募集,各乡镇农会根据农户的种植面积和家畜饲养规模进行募集,募集收入乡镇农会得80%,县市农会得15%,省(“全国”)农会得5%。《农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农业金融机构需要将不少于其年纯利润的10%拨出,作为各级农会指导或者进行农业推广的经费。农会的业务盈余以及办理政府委托业务的收入也是农会的重要资金来源。农会的盈余中,公积金占比15%,不得用于分配;公益金占比5%,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农业推广与文化、福利事业的占比不得低于62%;各级农会间有关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8%;各级理事、监事以及聘用的职员的薪酬不得超过10%。农会经济事业、金融事业、保险事业以及农业推广事业的会计人员相互独立,从制度上保障了其经费使用的透明性。


农会的主要职能


农会将处于弱势的农民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争取在市场中的平等交易地位并增加其经济效益。

根据《农会法》的相关规定,农会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业法令及调节农事纠纷,改良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森林培育,良种及肥料推广、指导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化与提高劳动效率、指导并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家庭农场发展及代耕业务,农产品运销与农资、日用品供应,农业仓库,会员金融,农业、农民保险与农舍建设,农村合作与社会服务事业,倡导农村副业与农村工业,改善农地利用,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村旅游等二十一项。加以整合以后,可分为以下四大块:

(一)经济事业

台湾地区农会的经济事业主要包括政府委托、会员共同利用、供销、运销、市场及服务业六大块,如表2所示。2013年农会经济业务收入796843万元,其中:政府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45753万元,会员共同利用业务收入48896万元,供销业务利润200107万元,运销业务手续费收入122979万元,市场业务收入82541万元,服务业收入263927万元,其他收入32640万元。


(二)金融事业

农会信用部存款与放款程序简单、收益比较稳定,受到农民欢迎。但1974年新《农会法》颁布以前,农会信用部的存、放款业务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农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会可办理会员金融业务,亦可接受非会员存款。此外,由于台湾合作金库与土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部分乡镇没有分支机构,相应的贷款通过农会信用部贷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金融自由化对农会信用部造成了巨大冲击,部分农会的信用部被政府强制规定由相关银行接管。

截至2013年底,台湾各级农会中,设立信用部的590家,未设立信用部的23家,另有纯信用部分部227家。农会信用部存款总额15969.9亿元,放款8609.6亿元,代理业务手续费79628万元,保险箱租金收入8532万元,如表3所示。


(三)保险事业

农会如代办农业保险或者农民保险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保险部。农会代办的保险种类主要有家畜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和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四类,如表4所示。

(四)农业推广

农业推广主要包括农村社会事务和推广教育两大类,如表5所示。具体来看,农村社会事务涵盖农村文化福利、代耕、育苗、康乐活动、专案等,例如,2013年农会代耕了19.6万公顷土地;推广教育则由农事推广、四健推广、家政推广及推广指导方法组成。农会用于农业推广的经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农会盈余提取以及向会员募集。

农会作为政府与农民的中介,进行农业推广的突出优势是信息成本低,推广效率高。农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推广人员由农会聘任,与农民相互熟识,对农民的实际需求较为了解,农业推广针对性强。


台湾地区农会对大陆农民合作的启示


台湾地区农会在连接政府与农民、组织农民合作、服务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

第一,农会是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组织。一方面,台湾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农会是农民的组织。如前所述,按照《农会法》的规定,农会各级代表和各级理事、监事中,农民的比例都不低于三分之二,农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和发言权,确保农会制定的各项政策与措施符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并在必要的时候做出及时调整。另一方面,农户规模小、单家独户经济力量单薄,台湾依托农会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提高市场谈判地位,保障农民利益。

第二,农会、专业合作与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台湾经历过农会、合作社与信用部的分分合合,最后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农会组织,合作社没有组织合作的内在需求;没有信用合作,农会缺乏经济实力,难以长期维持。台湾的经验表明,信用部一直是农会的核心部门。农业的天然弱质性以及自然、市场和政策三方面的风险使得农民较难获得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农会通过会员之间的信用合作,并吸纳非会员的存款,有效地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进行了资金融通,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并实现了农会自身的发展。

第三,农会是实施政府政策目标的工具。在台湾,农会不仅仅是一个农业组织,更是一个农村组织。农会的职能丰富多样,政治、经济、社会、教育,涉及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会成为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下降,农户兼业化的比重也不断上升,农会的社会与教育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政府农业政策工具的使用非常重要。这些政策如果都由政府部门实施,不仅效率低,而且可持续性不足。台湾当局大多数农村政策经由农会实施,起到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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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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