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与监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0 次 更新时间:2017-09-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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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  


近年来,从颜色革命到阿拉伯之春、伦敦骚乱、华尔街运动,都有某些社会组织活动的身影,特别是在信息化浪潮的影响下,由网络自组织推波助澜的社会运动甚至骚乱、暴乱事件较多,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世界各国对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的关注。

网络自组织的内涵与特征

与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组织相比,网络自组织有如下的特点:其组织多是个人行为;成员多是非正式身份、组织对成员的约束很松散甚至不能控制;没有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更多是临时性的设立。

网络空间自上而下的层次应该是网络社会、网络社区、网络人口。网络社区由各类自组织构成,或者说网络社区本身也是一种网络自组织。网络自组织是一种草根网络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是指由民间自发成立、自主开展活动的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与自上而下的民间组相对应,草根社会组织是中国民主社会成长的重要途径之一)。“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最早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20世纪,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创立并发展起来,创始人哈肯提出现代意义上的自组织概念:“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我们便说该体系是自组织的。”所以自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社团、民间组织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进入21世纪,媒体技术的革命,使互联网得到了普及,而网络空间所具有的信息广泛、共享、即时的特点,最有利于催生各类自组织。

一项相关的调查显示,网络自组织中相当一部分是以松散的形式存在的,目前的网络自组织过半是虚拟社区和专题论坛(占到64%),其次才是公益性社团,没有固定组织机构的占78%,有固定组织机构的占22%。这反映出我国网络自组织多数不具有“团”的特点,成员更倾向于相对自由、松散的网络组织,这是与传统的现实社会中的社团组织最大的区别之一,也是网络新传播技术所赋予的特点。调查还显示,与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组织相比,网络自组织有如下的特点:其组织多是个人行为;成员多是非正式身份、组织对成员的约束很松散甚至不能控制;没有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更多是临时性的设立。网络自组织还存在着成员之间纵横交错关系多重、地域空间不受限制、身份非正式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网络自组织监管的困难。

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

很多网络自组织出于维护社会公义目的,采取了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甚至越权暴力执法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不仅对公权力形成挑战,而且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

按照社会学的划分,一个组织的行为可笼统分为亲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亲社会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多表现为助人行为,像一些公益社团、互助社团的所作所为就是亲社会行为。网络自组织的亲社会行为具体表现为网络助人行为、网络支持行为、网络打击犯罪及网络维权行为。关于反社会行为,有学者也将其称之为侵犯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有意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却又不规避。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往往具有无明确指向、向社会宣泄不满的特征。

通过考察可以看到,目前网络自组织存在的不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造谣诽谤。在世界各国,大量谣言通过网络传播一度呈肆虐之势。按受害者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是对政府、企业形象进行诋毁。其方式是通过论坛、社交网站、QQ群、微博等传播谣言,营造仇视政府的氛围或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还有些企业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雇用大量网络水军(有专家认为其本身就是网络黑社会)对竞争对手进行攻击诋毁;第二类是对名人进行诋毁。大量的网络粉丝团,对名人的动向进行关注。被关注的名人不仅有他们喜欢的,还有厌恶的。甚至现在不乏一些反××团,这些狂热的粉丝为了自己喜欢的名人而攻击名人的对手,无所不用,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便是在网络上制造和散布谣言、传播小道消息。2008年韩国知名艺人崔真实因不堪围绕在自己身边的恶毒、粗俗的谣言而自杀,此事引发韩国娱乐圈连锁反应,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了多起知名艺人因不堪网络攻击性言论而自杀的事件。粉丝团之间持续的骂战是导致这一系列悲剧的根源;第三类是对普通人生活进行侵扰。如果说人肉搜索还大多是秉持社会公义,那么散布谣言的行为则向道德发起了挑战。如网上散播的“卖淫女”日记等事件,就是通过一些主题吧和QQ群广泛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很多网络自组织的活动都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有的社团甚至完全被用来从事非法甚至是犯罪活动。例如,有的秘密QQ群以宣扬暴力、传播色情为主题,有的利用网络团体秘密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信息,甚至非法组建秘密政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①有些干脆就是犯罪团伙,通过网络黑市从事贩卖枪支、人口、不良信息的违法犯罪勾当。还有一些出于良好意愿组建的网络自组织也会因为监管不严、缺乏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网络本身的非理性,出现“越轨”倾向。例如牛博网,在汶川地震中,该网站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在短短的4天之内就筹集到140多万元的善款。从捐款到采购物资,再到物资发放,对其没有任何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监管,整个过程全部依靠募集者的自觉性和良心,当时就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其账户还曾一度被冻结,甚至银行怀疑其涉嫌“非法集资”。

暴力执法、维权活动。很多网络自组织出于维护社会公义的目的,采取了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甚至越权暴力执法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不仅对公权力形成挑战,而且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如曾在全国具有影响的“反扒联盟”,建立的目的是打击盗窃活动,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反扒联盟都出现过组织上街暴力擒拿盗窃嫌疑人等过激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武汉反扒联盟成员追打小偷事件若不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险些引发暴力冲突并导致人员伤亡,又如深圳反扒组织“龙之剑”在网上公布小偷身份证和照片的行为,更引发持续的争议。

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屡屡出现,其中不乏因网络自组织而起者。一些网络自组织,甚至已经充当了引发社会动荡乃至政治变革的急先锋。

如何对网络自组织进行监管

鉴于网络自组织对社会稳定的双刃剑作用,以及其相较传统的社团组织更为松散的组织结构和非正式组织的特征,对其监管难度较大。传统的社团监管模式不仅会扼杀网络自组织的创新动力,也会因为缺乏监督而潜藏危机。

应对挑战,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等原则,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运用有效的监管方法,唯此才能取得预期成效。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政府监管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业与信息产业部门等。政府监管的主要方法是:立法与执法、网络技术监管、指导、监督、服务。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网络管理需要统筹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立法是管理的基础,法律是网络自组织监管中不可或缺的手段。英国于2013年颁布《通信法》;美国的《爱国法》、《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规定得相当严密;欧盟、美国等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德国、新加坡也都有对互联网内容实行管理的法律;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纷纷就反对垃圾邮件进行立法。

目前我国社团管理条例仍缺乏对网络自组织的规定,需要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增加有关网络自组织的法律法规。同时,公安机关应逐步介入网络自组织的登记、注册环节,把好关。目前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都由民政部门负责,但出现了问题却需要公安部门介入处理,民政部门的登记审查存在着把关不严的现象,需要公安机关介入。

网络自组织应加强自我管理。除了政府的监管,网络自组织亦应加强自我管理。网络自组织必须要制定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制裁不当行为、增强组织的认同感和严格入会门槛。因为明确的警告及处罚措施,会阻止大量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而人们对一个组织的认同感越强,他们越关心它的“福祉”,因而越有可能遵守其规范和规则,同时也越关心别人是否违反规范和规则。提高入会门槛并严格审查,会阻止一些行为不端的人混入。

利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加强防范。网络技术监管手段的应用,主要是完善网上防范、保护技术和措施;健全打击网上违法犯罪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与工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一套集发现、预警、处置、控制、反制于一体的技术手段体系,发展网上侦查技术;各部门加强技术协作,共享网上信息资源,综合运用。澳大利亚一些学者建议,用于社交网站的软件应当具有使网络社区进行自我管理的功能,而目前的自我管理系统是不成功的;2007年,韩国通信委员会命令那些每天访问量超过300000人的门户网站,强制要求使用用户真实姓名和配套的社会保险号码注册,目的在于去除匿名的掩盖。运用技术手段可以对一些危害社会的信息及时查获、介入调查,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必须受到限制,网络实名制如何在不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下起到维护网络安全的作用,以及如何对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将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3年度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的治安管控研究”阶段性成果,批准号:2013LLYJGADX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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