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有两个重要范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与“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
关于中国传统的“王道”与“霸道”,鲁迅做过如此的评析:“在中国其实彻底的未曾有过王道。”“在中国的王道,看去虽然好像是和霸道对立的东西,其实却是兄弟,在这之前和之后,一定有霸道跑来的。”从现代政治学关于权力与权威的原理来看,鲁迅的分析极其深刻,也最接近中国传统政治的现实。
首先,在传统政治中,权力与权威是不可分离的,正如强力是服从的基础一样,权力也是权威的基础。其次,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官本主义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在绵延数千年的传统中国,“每一个中国人的理想始终是当官,这被看成是权力的顶点与幸福的极致”。正如民本主义只是理想、官本主义才是现实一样,“王道”政治只是理想,“霸道”政治才是现实。
握有权力的统治者其实非常清楚,仅有“王道”远不足以维护其统治,必须“王霸”并用。“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汉宣帝更是直言不讳地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与理想主义的儒者不同,中国传统的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要使手中的权力具有强大的权威,仅有“内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采取其他方法。“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诗》曰:“敬慎威仪,维民之则。”(《诗经•荡之什》)为了增强当权者的“威势”,传统中国发展起了一整套十分完备的礼仪、制度和方法。
首先是增强权威的礼仪体系。古人早已认识到,礼仪可以增强权威,形成威慑力量。《诗经》曰:“古训是式;威仪是力。”(《诗经•烝民》)西周时就有“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中庸》)之说。礼仪是中国传统社会维系秩序的基本规范,“礼崩乐坏”通常用来形容社会秩序的失控。传统中国的官方礼仪,完全按照官爵本位而设立。有什么样的官爵,就享有什么样的礼仪。从官邸的“几进几出”、官员的衣服穿戴和“鸣锣开道”的仪仗警卫,到朝会的班次序列、印信的尺寸规制、公文的行文格式、奏章的言语表述,直至官员死后的陵墓规格,均按照官员的品秩等级予以严格的规定。《左传》所说“上下有服”,指的就是不同等级的官员其所穿衣服和所乘车子不同。
其次是神化权威的荣誉体系。个人的荣誉分为生前与死后两种,在中国古代,这两种荣誉都与权力紧密相关,人们的官爵就是其最重要的社会“名分”。在传统社会,一个人生前最重要的荣誉是被朝廷封爵。人死后的官方荣誉,古代称“谥号”。在古代中国,对达官贵人死后的名号,有一整套十分完备的制度,即“谥法”。“生无爵,死无谥”,几乎是整个传统中国的定例。不同的官爵,人死的称呼也不同:“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礼记•曲礼下》)至高无上的荣誉,照例要给至高无上的皇帝。如清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谥号是“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功德大成仁皇帝”。
最后是美化权力的文化价值体系。在传统中国,权位的高低甚至成为评判知识文化水平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标尺,官阶越高,似乎掌握的知识和真理就越多,伦理道德水平也越高。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常常既是真理和知识的化身,也是美德和高尚的代表。对士大夫科举考试的成绩进行裁判的,不是教书先生,而是负责学政的高级官僚,而最后钦定“殿试”前三甲的权利则非皇帝莫属。皇帝不仅是民之“人主”,也是思想的导师和道德的楷模。
那么,在现代政治条件下,权力与权威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强制服从的权力转变为自愿顺从的权威,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民主而非专制,法治而非人治,善治而非善政,成为现代政治权威的主要合法性来源。与此相一致,只有沿着民主、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首先是民主。民主是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它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但它也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要求“权为民所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掌握者,民意成为政治权威最重要的来源。在中国传统的民本政治条件下,最高权力属于帝王或其他统治者;人民是臣民,而不是主人。在民本政治下,民意只是工具,统治者重视民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民意才成为价值,执政者重视民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
民主要求“权为民所用”。现代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是为了增进国民的公共利益,是政府服务人民的工具。权力本身不应当是官员的目标,公民的利益才是权力所要实现的最终价值。要实现这种价值,就必须了解民众有什么要求,有什么希望;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喜欢什么,痛恨什么。简而言之,政府的政策必须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必须反映民众的心声,满足公民的需求。
民主要求“权为民所赋”,国家的所有权力源于人民,都是由人民给予的。“权为民所赋”的基本前提,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应当是民意的代表。国家应当有一套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政府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成为广大公民的民意代表。
其次是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制:法制强调的重点是严格依法治理,法治除了强调依法治理外,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也是法治的本质意义,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实质所在。
在传统社会,可以有法制(rule by law),但绝没有法治(rule of law)。因为在法律之上,总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即皇帝的权威。要确立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政治权威,就必须确立现代的国家法治体系,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法律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民意,这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国家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类组织、各个群体和全体公民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可遵循。特别是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换言之,国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非恶法,能够反映社会的客观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有效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
最后是善治。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善治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的语境中,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好的治理。进一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一种“官民共治”。换言之,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包括参与、责任、法治、透明、服务、公正、秩序、廉洁、效率等要素,它正在成为当代政治最重要的合法性源泉。
要实现这样一种理想的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善治不仅是政府要有好的治理,而且整个社会也要有好的治理。因此,一方面,善治需要一个良好的政府,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另一方面,光靠政府自身是远不可能实现善治的,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称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前提。
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特别是在网络化和全球化时代,不仅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完全改变了,而且政府官员个人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极大地改变了。
官员要对民众拥有足够的权威,不再需要传统政治的那套神化、特权、等级和威仪体系,而更需要透明、平等、责任、民主和法治。
“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经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统治将变得更不重要,治理将变得更加重要。与此相适应,一方面,公共权力和政治领袖也将变得更不重要,而公民及公民权利将变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公共权威的来源将日益多样化,除了权力之外,知识、技能、财富、声誉,特别是网络将成为权威的重要来源。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