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忠恩:职业教育能促进社会公平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61 次 更新时间:2017-09-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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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忠恩  


喻忠恩,教育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专职副院长


职业教育能否促进社会公平,取决于政府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即保证基础教育公平,重视并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教育公平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基本结束短缺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作为教育公平的一个部分,职业教育公平也是一个人们关注比较多的问题。[①]不过,在我国,职业教育事实上所呈现的是一种“层”的教育,而在职业教育学术界往往被作为一种“类”教育来看待,因而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也显示了职业教育作为“类”特殊性:既包含了内部公平亦包括了外部公平,即不仅要考量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还要考虑职业教育自身的公平地位问题。这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尴尬处境,也反映了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偏差。本文以职业教育公平的两个维度为切入点开展讨论,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与思考。


一、从一维到二维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一般认为,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差异原则以及补偿原则。无论哪一种原则,教育公平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一种权利实现而言的,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其指向是明确的,那就是为所有的个体受教育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教育公平与否,取决于受教育者公平、公正地享受教育机会的程度。从理论上讲,这种维度对于任何形式、任何层级的教育来说都是适用的。因此,我们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时也不应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界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时,职业教育公平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维度。有学者指出:“从完整的意义上,职业教育公平是指: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基本平等与对个体发展差异性的尊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同等的待遇和社会认可。”[②] 换言之,职业教育公平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还包含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公平问题。在论者看来,前者为内部公平,是实质上的公平;后者为外部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也即是说,职业教育只有实现了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社会地位,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对受教育者的公平。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在教育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虽然与普通教育存在差别,但不会作为教育的一个层次被强调。受教育者在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义务教育)之后,就读普通教育还是就读职业教育,主要基于自身的兴趣爱好或个性特征去进行自愿选择。因此,在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就读职业教育并没有低人一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一样,可以成为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形式、一种手段。由是,在这些国家里,教育公平是一个一维的整体的概念。在这一整体概念之下,区分职业教育公平与普通教育公平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职业教育是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为什么其公平性存在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特殊性?换言之,当我们谈论职业教育公平的时候,是什么导致我们需要从两个维度来考察职业教育的公平问题? 其实,这显示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尴尬处境:职业教育尽管被教育管理者、教育学术界强调是一种类型的教育,而实际上被社会上的多数人认定是一种层次的教育。


一方面,我们认为职业教育是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职业教育可以有效解决生存、发展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讲,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型人才,从而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因此,教育管理者和学术界认为,职业教育具有与普通教育一样的重要性。在人们追求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公平的时候,职业教育应当像普通教育一样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义务,也能够像普通教育一样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义务。因而人们在讨论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职业教育也不应该缺位。


但另一方面,我国职业教育并没有普遍地得到社会认可。事实上,职业教育在现实的教育体系之中是以一种层次的形式存在的,是学生争取普通教育机会之外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尽管近三十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扶持职业教育,并从2005年开始制定 “大体相当”的中高职招生政策以维持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但是全国范围内的中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持续萎缩。根据2014年的统计,我国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与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订出的目标相比,分别有495万人和384万人的缺口。报告指出,随着适龄人口的逐步减少,要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一定难度”。[③]这表明,我国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远不如普通教育,在本质上仍然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低于普通教育层次的教育形式,学生就读职业教育不是被分流,而是被分层。


正是基于这一尴尬现实,在我国职业教育界看来,职业教育应该成为社会公平的推进器,但在发挥这一功能之前,还需要争取自身的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社会地位。笔者认为,从上述这两个维度来讨论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意义是及其有限的:很显然,在目前阶段,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尚不足以作为推进教育公平的一种手段。不过,如果从这两个维度来考察我国当下的职业教育,或许对于人们厘清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不无裨益。


二、内部公平


教育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对受教育者而言,他们拥有平等的、符合个性发展的教育机会。如果以这一原则作为评估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是否存在公平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职业教育并没有为需要接受技术技能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的所有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具体来说,就是绝大多数院校还在实行严格的升学制度和学年制度,职业类学校还未能彻底开门办学,在实施终身教育方面未能为广大的基层劳动力提供更现实、更灵活的教育与继续教育。其次,个性化教育方面做得也不好。受普通教育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目前还是实行统一的课程管理、班级教学管理,几乎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兴趣等差异。这显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应该面对的重要问题。


但是,毋庸置疑,我国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内实现社会公平最充分的教育形式。就中职学校而言,它为几乎所有的愿意就读的初中毕业生提供了现实的、无附加条件的教育机会;同样,高职院校也为几乎所有的愿意就读的高中毕业生提供了现实的、无附加条件的教育机会。近几年,我国职业院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招生规模呈下降趋势,一些学校开始从社会上招收愿意就读的人员,如农民工、退伍军人等。这说明,对受教育者而言,职业教育资源是相对充沛的,与普通教育(基础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职业教育“门槛”并不高。而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持续下降,恰恰表明,这是越来越多的人“自愿”不选择就读职业院校罢了。因此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来说,其实现的公平程度远远超过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于其中多数是社会力量举办,因而是市场运作、开门办学,为几乎所有人提供了就学培训的平等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讲,当我们讨论推进教育公平的时候,职业教育不是我们应考虑的重点。


既然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人们不得已而接受的教育的情况之下,那么,学术界把职业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一个部分来讨论的意义何在呢?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职业教育能有何作为呢?事实上,不难看出,我国学术界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把补偿原则作为职业教育公平的首要原则来考虑的。


有论者指出,职业教育作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在消除教育不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不同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职业教育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适合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点的反映,而职业教育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正义性。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群体,要想获得与别人同样的平等地位,教育是唯一被鼓励和提倡的方式,而职业教育正是这种方式中最具普遍意义的一种。因为,职业教育是改变处境不利人群的处境,促进贫困地区脱贫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④]


其实,这个论点似是而非。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教育?事实上,补偿教育基本的假设是:部分儿童在幼年生活中存在着文化剥夺现象,在语言等功能的发展上又显著落后于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其他儿童,因而影响到进入后续教育中的学习效果。因此,为了让这部分儿童有学习成功的能力和机会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学习的落后者,政府应该极力给予协助以保障和强化其学习条件和机会。也就是说,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教育公平不仅要求平等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 还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倾斜。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说, 前者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 后者体现了矫正正义的要求。[⑤]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在讨论教育差异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的时候,均是基于平等原则的前提之下的。换言之,一般公认的教育公平的三大原则其实不是平行的,而是递进的,其中平等原则是居于首位的。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以及宣传导向中,职业教育成了实现教育与社会公平的“普惠”型教育。比如,为了让更多的人接受职业教育,国家近些年开始实施了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又比如,为了保证中职学生拥有学历“上升”的机会,近些年开始实施中高职衔接。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的学生有了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但实际上,这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补偿教育。而另一方面,众多研究已经表明,免费政策并没有在实质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发展,也不具备之前想象的能够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⑥]这也表明,这不是为受教育者所接受的、真正意义上的补偿教育,而是典型的“以弱补弱”。众所周知,在我国,绝大部分中高职学生之所以选择就读中高职院校,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选择。


事实上,这种“以弱补弱”非但跟公平无缘,本身就蕴含着不公平甚至歧视的意义在内。所谓公平是基于受教育者的感受,而不是作为他者的想象。大量的研究表明,我国职业教育与同等层次的普通教育相比,聚集着较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极少来自社会中上层家庭。问题在于,我们能认为这种状况是合理的吗?这种状况本身体现了社会公平吗?是人们所追求的教育公平吗?


在这里,社会中下层家庭的子弟为什么普遍缺乏选择更优质学校的平等权利?笔者认为,主要是源于这些学生的教育起点就是不平等的。如前所述,平等原则是教育公平三大原则中是最基础的。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作为前提,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无法体现作为社会公平的意义。这是因为没有就学机会公平,许多公民连学校的门都进不了,其他一切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实现基础教育公平是我们讨论教育公平的前提,其意义是极其有限的,后期的补偿教育的意义也是很有限的。如这几年,国内某些知名大学为保证招生的公平与公正,对中西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扩大招生指标。这种缺乏基础教育平等的补偿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教育作为社会分层器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以一种不合理来纠正另一种不合理的做法显然只能是权宜之计。同样的,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的问题时,同样需要以基础教育公平作为前提。况且,作为教育不公平的产物,职业教育本身即弱势教育,其所能发挥的补偿教育的功能和效果就更小,在很大程度上是加剧社会的分层与阶层固化。


因此,基础教育的不公平才是最大的不公平。事实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不公平只不过是基础教育不公平的产物。作为政府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首要的是解决基础教育公平问题,切实在基础教育阶段解决城乡差别、区域差别以及区域内学校之间差别,保证城乡各校的教学环境、设备等硬件和软件师资处在一个基本相同的整体水平上,以此减弱各校之间的差距,让所有的学生能在相对一致的办学条件下接受基础教育,从而为所有学生提供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服务。唯有如此,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也才有讨论如何促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现实意义。


三、外部公平


当然,基础教育起点公平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家庭条件、家庭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起点一致的教育未必能达成结果一致。如果起点公平,并且通过最公平公正的竞争,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并非出于自愿地去职业院校学习。尽管这种分流是相对合理的,并且对于淡化教育的社会分层功能意义重大,但如果当职业教育不能成为人们的主动选择的对象时,职业教育仍然在承担着社会分层的角色。这显然仍然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对于职业教育而言,基础教育的起点公平还只是前提性条件。只要当职业教育不能成为人们主动追求的教育形式时,它仍然不足以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换言之,只有当职业教育像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一样,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追求对象时,职业教育才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公平的教育形式。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说过:“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最终为幸福)的手段而受到渴望,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到渴望,并且只有在它确实变成幸福的一部分后它本身才会被渴望”。[⑦]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当职业教育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手段被渴望时,它自身的公平也是人们渴望的一部分,而且,只有当它成为公平的一部分时,它本身才会被渴望。


显然,职业教育本身是基础教育不公平的产物,即由于义务教育不公平导致了中等教育的分层,由于高中教育不公平导致了高等教育的分层,而中高职教育即是这种分层的产物。换言之,我国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与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平行的作为“类”的产物,而是作为分流与分层的产物。在这种情势之下,职业教育还如何寻求自身的平等地位?


在这里,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第一个问题是,职业教育为什么不能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


我国职业教育尽管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仍然属于弱势教育,社会吸引力仍然不强。为保证职业教育的基本规模,教育主管部门采取计划手段把一批并不愿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划入(按考试分数划线)职业教育。进一步思考,我们为什么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才能让学生就读职业院校呢?为什么近些年大学生就业难、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成为 “香馍馍”的新闻报道连篇累牍,而绝大多数学生、家长更愿意选择普通高中,而无视学生自身的发展前途和个性喜好呢?


事实上,我国尚未形成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氛围,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待遇偏低,在择业、升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存在诸多政策限制和歧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江苏省2014年中职毕业生的平均底薪仅为1918元,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西部某市政务服务中心招聘临时人员,也要求本科毕业生,在乡里招聘公务员,即使是偏僻的乡村大多也要求本科学历,而公务员法第11条第6款也仅要求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⑧]因此,尽管技能人才收入普遍上涨,但社会对人才的界定常受制于唯学历论、唯职称论,影响了职校学生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选择取向。而另一方面,现实经验告诉人们,就读普通高中继而就读普通高校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能够获得更多的回报。在这种现实导向之下,如果有可能人们更愿意选择回报率更高的教育形式。这是一个根本现实。在这里,我们不能仅从观念的层次去分析,也不能仅从观念的角度去入手,试图让人们改变对职业教育的歧视态度。


我们需要做的是,首先应尽可能地把职业教育办成被人们“渴望”的教育形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政府应真正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我国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极端重视职业教育。也正是因为这种高度重视,我国职业教育才完成了办学规模的急速扩张,在2010年就实现了与普通教育大体相当的目标。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并没有真正确立。因此,政府应该在平等对待各类人才上发挥更积极的引导作用和引领作用。比如,各级政府在公务员招考时应纠正长期以来学历至上、学位至上的做法,实行开门纳贤。只有政府做到切实提高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认识和认可程度,在岗位获取、收入分配、职务晋升、荣誉认定、工作环境等方面,将更多更好的资源导向技术技能人才,进而才有可能倡导并形成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适应的更加大众化、更加多样化的社会人才观。


第二个问题,职业教育如何能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职业教育的地位与普通教育不能相提并论,与职业教育学生的自愿原则相悖是一致的。关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其实,这个问题表面上是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问题,但本质上是能否把职业教育从层的教育办成类的教育的问题,是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问题。不可否认,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始终将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作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比如,一直尝试借鉴教育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办学经验,并极力移植诸如“双元制”、“教学工厂”等人才培养模式。与此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试图通过“政府主导、重点扶持、以点带面”的方式,探索出一大批发展模式、改革模式。但是,我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汇报,职业教育质量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正是因为质量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职业教育内不具备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能力,也即内部公平。


显然,只有当职业教育成为高水平教育形式的时候,对于公民的机会平等才是有实际意义的,也才有可能符合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因此,职业教育的质量问题是核心问题。不难想象,等到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真正上去了,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职业教育自然会得到社会的重视,得到受教育者的尊重并成为他们的自愿选择的教育形式。如是,既解决了职业教育内部公平的问题,也自然可以实现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的外部目标。因此,政府不仅有义务重视职业教育,重视技术技能型人才,还有义务将职业教育发展成为一种高质量的教育。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发展基本接近上限,如何促进职业教育的质量发展是一个政府需要极端重视的问题。否则,职业教育办学规模还将会大范围滑坡,社会地位也将进一步降低。


当然,这里也还存在着一个政府如何认识职业教育质量提高的问题。政府重视职业教育,并不意味着政府需要过度介入职业教育。这是因为,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为企业行业培养人才的,企业行业应该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应享受更多的权利和来自政府的支持与扶持。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强势主导职业教育发展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因此,未来政府的工作重心不是在如何举办职业教育,而是如何让企业自己更好地举办职业教育。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通过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在如何明确政府角色、如何激发职业教育的活力等方面,较之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实现了较大的突破,提出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以及企业成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重要命题。依据《决定》的思路发展职业教育,既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也将极大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进而提高我国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能力建设。


四、余论


由上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公平问题在作为类的教育看待的时候,所暴露的是职业教育实质上是作为层的教育存在的。我们希望职业教育是“有用”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但现实中的职业教育却是“无力”的。这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尴尬,也反映了职业教育学术界的无奈。在目前阶段,作为一种弱势教育,职业教育还无法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能力。只有当社会公民真正享受到了无差别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权利的时候,也只有当职业教育的水平与质量达到受教育者和社会所需要的程度并成为人们主动的选择对象的时候,讨论职业教育实现公平才有实际的意义,职业教育也才能在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进一步看,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一个部分,也是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最直接反应。因此,从根本上看,与促进教育公平相比,实现社会公平更具有根本性的地位。为此有学者提出,从更深的层次看,只通过教育改革不可能彻底解决教育公平的所有问题。教育在社会结构中所具有的边缘性,决定着教育公平的高水平实现有赖于政治、经济公平的实现。[⑨]从这个意义上讲,脱离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部来讨论教育公平,正如脱离基础教育来讨论职业教育公平,同样是有缺陷的。

[①]夏雪婷等.关于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进展与统计分析[J]职教论坛,2015.04.

[②]褚宏启等. 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J].教育研究,2008.01.

[③]罗瑞垚:《官方承认中国职教仍薄弱 学生数量缺口近1/4》,http://china.caixin.com/2015-12-02/100881148.html

[④]马建富.关于和谐社会职业教育特征及其发展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6.09.

[⑤]石中英.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与社会意义[J].中国教育学刊,2008.03.

[⑥]王莹.“免费大单”能否让职业教育走出困局?《科技日报》,2015-12-10.

[⑦]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功利主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89.

[⑧]专题询问:政府如何看待及解决职业院校和技能人才社会认同度低的问题, http://www.npc.gov.cn/npc/zfjc/zfjcelys/2015-07/01/content_1940194.htm

[⑨]卢丽君.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系列述评:现实担当,《中国教育报》,2016-06-15.


原文《职业教育公平的两个维度及其反思》刊于《职教通讯》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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