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中小学教师以不当手段对学生施行惩罚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屡见于媒体报导,诸如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学校擅自拍摄并公开学生恋爱动作镜头等。其间曾多次引发过公众的热烈讨论。在各种议论中,有人曾延用“体罚”概念来说明教师行为的不当,而最近有的讨论者则提到了“隐私权”概念,试图以此揭示问题之所在。但事实上,发生在学校内的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行为,有许多并非肢体行为,而且对于受惩罚的不少学生来说,较之于肉体上的痛苦,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伤害。显然,“体罚”概念无法涵盖诸多的事实,而“侵犯隐私权”的指责似乎又难以确切地说明种种不当惩罚行为的目的及性质。
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学校及教师本身,而在于“羞辱”仍旧是今天作为我们学校惩罚方式的一种重要而不当的手段。所谓“羞辱”,主要是指人们当众进行的、以肢体动作或语言、文字、图像等使他人蒙羞受辱的行为。“羞辱”有别于“体罚”之处在于它包括了非肢体动作的语言等手段,同时它以当众性和使行为对象人格受辱为特征。
对于存在于中国学校教学中的老师对学生的“羞辱”行为,美国社会学研究者威尔逊(R.W.Wilson)早在60、70年代对台湾地区的调查研究中,就敏锐而又惊讶地发现中国学校里普遍用羞辱这一种方式作为惩罚的手段,最最常见的就是罚站——它让受罚学生在同学们的视线下感到羞耻。还有其它各种手段,如将成绩不及格的同学的名字公开、让全班学生模仿并嘲弄伤心哭泣的同学等等,不一而足。当然每个社会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惩罚手段,但是中国人采取了羞辱人、也就是让人当众出丑、丢脸的方法。教师们也都熟谙这种耻感惩罚技巧,以使学生顺从教师的权威和团体的规范。
毋庸违言,威尔逊在台湾曾经看到的,也正是我们的学校中普遍存在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的社会中,“羞辱”被用作为惩罚的方式,并不限于学校教学中。譬如在家庭内孩子的社会化过程中,“羞”其实是许多成年人常用的教育方法。而孩子们在被羞与羞人的行为中,通过“难为情”、“厚脸皮”、“不要脸”等概念,接受与名誉相关的“脸面”等观念,并学习行为的规范和规则。
与此同时,“羞辱”作为惩罚方式,也广泛地被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人们常用羞辱方式来惩罚违反规范和规则的人,例如人们会用种种方法让通奸者、小偷等当众丢脸、致其从此无脸见人。在中国古代的刑罚中,有一种处罚便是在犯人脸上刺字。“羞辱”还常被用作为攻击他人或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手段,从公开嘲弄到当众凌辱,种种手段在历次“革命运动”中有过极端的表现。可悲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听到许多被害者对个人受辱经历的控诉,但是,很少有人揭示出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羞辱”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非但没有被问题化,反而一直被赋予了正当性。举例而言,在历史电影里,大革命运动中工农群众给“土豪劣绅”戴高帽子、拉他们游街示众,一直就被演绎为“革命的”正当行为。既然历史上如此,文革中“革命群众”让各种“敌人”戴高帽游街,这种类似的情景就毫不足怪。同理,既然作为孩子们社会化的担当者的教师一向惯于让学生当众丢脸,学生一旦“造反”起来,定然是仿而效之。
羞辱作为惩罚的方式,通常是以惩罚者与被羞辱者之间的某种权力关系或力量关系为背景的。而羞辱在给后者造成耻感、怀疑感的同时,会增强人们间的敌意。一旦社会的政治秩序亦即权力关系、力量关系发生变化,这种潜在的敌意就很可能转化为公开的报复。海外研究中国的权威学者索罗门曾经说过:“传统中国人对权威的态度,乃基于强烈的忧虑感,担心一旦社会的适切权威关系崩溃后敌意的情绪就一发不可收拾。”这种带有预测性的论述,不幸已为中国社会的历史一再验证。遗憾的是,人们似乎并没有从刻骨铭心的记忆和体验中获得太多。人格尊严之于人的心智健全以及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性,连我们的教育者都还缺乏起码的认知。
今天,社会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中一个迫切的公众愿望。但是,如果没有“人”的现代化,那么愿望永远只能是一个愿望。道理很简单,人既是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的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作为惩罚方式的“羞辱”行为问题化,同时将学校教师羞辱学生的现象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提出来,已经是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课题。这不仅是教育制度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涉及全社会基本规范的问题加以明确。只有在社会共识和规则制度(法律)的基础上,才可能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获得尊重和保护,无论是成人或是孩子。
(原文载《解放日报》2003年7月14日“观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