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耕地发生流转,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一直以来,土地流转被赋予农村经济活力重振、农业经营绩效改善、农民收入提高等多重意义,但在农民分化的总体背景下,并非所有的农村人口都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利。更重要的是,农业收益的有限性和生产的风险性,客观上决定了土地流转在创制可观经济效应方面的限度。农村剩余人口作为乡土社会的一个脆弱群体,他们的生计在土地规模流转中受到一定的冲击,急需制定相关社会政策加以保护。
农村社会存在两类剩余人口
一般认为,在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体制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或商品,会自动向高劳动回报的行业转移,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当下的发展境况似乎应验了这一理论预设。在农业和非农产业收益存在极大悬殊的背景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经被非农产业吸纳完毕。换言之,今天的农村已无剩余劳动力可言,唯有因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而产生的留守人口。但现实的逻辑可能并不如理论逻辑那样自洽,田野调查显示,农村除一般意义上的留守人口外,还沉淀着一定规模的剩余人口,他们的生存境遇关乎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农村社会有两类不同的剩余人口。
第一类剩余人口是由于面临着严重的家庭束缚,而迟滞了其离土出村。这类剩余人口的资源禀赋可能并不算差,具备进城务工的能力,但因身边有幼儿、老人、残疾人等弱势家庭成员需要照料,而限制了他们职业选择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此类剩余人口属于相对剩余的范畴,出于家庭整体利益的考量,让他们搁置了由外出务工而带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盘算。
如果说第一类剩余人口受微观层面的家庭结构影响,那么第二类剩余人口则更多的是宏观的整体变迁所致。受限于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那些附着在相应产业的农民工深陷无业可就的尴尬境地。此外,部分大城市为严控人口规模而压缩非正规经济,也致使部分农民工生计无依。受上述两股力量的叠加影响,那些丧失年龄和技能优势的农民工不得不返乡,进而沦为剩余人口。这类剩余人口也许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管理所产生的就业排斥,基本上切断了他们进入非农产业的通道。而家乡工业化发展缓慢,又无力满足其再就业的需求。就此而言,宏观结构性限制致使第二类剩余人口成为绝对的剩余。
与农村的其他群体相比,剩余人口因缺乏外出务工机会而没有工资性收入,从而导致他们生计的脆弱性。但农村的土地制度安排,使得剩余人口可以依靠家庭的承包地来勉强维持基本生活。甚至在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未形成之前,部分剩余人口还可以低价或免费流转村庄中外出务工亲戚、邻居的耕地,以增加土地产出,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同时,地方零散的用工机会,也能够让他们获取相应的收入来补贴家计。总之,依凭土地及其之上的农业收益,以及地方内生的零散务工机会,农村剩余人口虽无致富的可能,但也不至于陷入贫困的边缘。不过,随着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启动,农村剩余人口多样化的生计模式遭到解构,而处于极为不利的状况。
土地规模流转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有限
在国家倡导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格局下,地方政府的积极干预与资本下乡联合助推土地规模流转的形成。在此过程中,农村剩余人口的生计空间被空前挤压,家庭收入锐减。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金优势,终结了剩余人口与外出农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流转。
从事土地规模流转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拥有雄厚的经济资本,另一方面,凭借自己特殊身份优势可以获取自上而下的涉农资金。他们向具有潜在流转意愿的农户支付高额地租,最大限度地促成土地的规模集中。而此前,剩余人口以近乎零地租代耕外出务工农户土地的形式,则基本没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在剩余人口的家庭收入中,就少了流转他人土地所产生的收益。
2土地规模流转所产生的就业机会有限,无法惠及所有剩余人口。
为规避各种风险,确保稳定的利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选择在流转的土地上继续种植粮食作物。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生产环节的机械化,以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从事粮食生产不仅能够获得国家收购价的保护,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惠农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规模流转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是有限的。即便部分生产环节存在雇工的需求,但这种需求也是季节性和临时性的,仅有部分剩余人口可以得到农业就业机会。
3土地规模流转需要一体化的农业生产规划,迫使剩余人口流转土地。
出于生产的便利性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实现流转土地的集中连片。农村剩余人口由于生计所迫无流转土地的意愿,他们的土地便成为农业规划中的“飞地”,妨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一体化。理论上,调地可以缓解这种矛盾。但土地规模流转后,为适应大规模农业生产,在各种涉农资金和项目的支持下,村庄的机耕道路和灌溉系统进行了重构,而以前围绕散户组织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被破坏,这就给那些土地被调至边缘地带的剩余人口的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不便,最后他们只能流转土地。
从以上分析可知,土地规模流转并没有产生相关理论所声称的积极效应,反而让最需要土地,最在乎农业收益的农村剩余人口成为利益受损者。在土地规模流转中,农村剩余人口不仅失去流转他人土地而增加务农收入的可能性,也无法平等地获得大规模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稀缺就业机会,最后甚至为了成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生产的统一性,而被迫流转自己的土地。农村剩余人口外出务工受限,而土地规模流转又使他们缺乏将自己劳动力转化为货币以支撑家庭的途径,最终不得不陷入贫困化。
可将剩余人口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社会各界曾对农村的留守人口问题投以极大关注,但留守人口因家庭中有人外出打工,其经济压力可能并不明显。而农村的剩余人口作为一个较为脆弱群体,在土地规模流转的进程中,他们的生计遇到了一系列困境,这些人应该被纳入到整个农村社会政策的框架中加以保护,从而确保他们能有一个体面的生活。
1可将剩余人口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他们分享农业收益。
农村剩余人口虽然因各种原因无法向非农领域转移,但他们在经营农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农村的剩余人口,将他们纳入培养对象,并采取相应举措加以支持,让他们通过经营农业来获得可持续的生计来源。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对剩余人口的就业吸纳能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表明,今后农业的发展方向已由总量供给向质量提升转变,仅靠低附加值的谷物种植,不仅难以实现农民增收,也无法承载更多农民的就业。所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企业和大户,要根据市场的需求,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精细化生产,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流转后剩余人口的就业需求和就地转移,增加他们的家庭收入。
3完善社会政策支撑体系,发挥剩余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除通过农业来带动剩余人口的发展外,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还需要根据农村剩余人口实际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发掘他们的特长和潜力,比如发展地方性的手工业项目,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