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敬雷:晚清统治集团与晚清政治变革

——对立宪运动的历史透视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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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敬雷  


内容提要:晚清实行预备立宪,表明晚清统治集团感受到国内国外的强大压力,认识到在世界和时代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下,欲求自保,只能学习和效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制度。清廷上下达成了共识,具有一定的诚意和决心,但是在触及自身既得利益时,举棋不定,患得患失,优柔寡断,不能壮士断腕、义无反顾、毅然决然地进行变革,才导致一错再错,最终丧失了改革图存的机遇以及领导变革的主动权。回顾这段历史,不能简单地把晚清统治集团斥之为“封建老顽固”,将晚清政治变革定性为政治骗局,应该深入分析和探索晚清政治变革失败的真正的历史原因,总结吸取历史教训。


关键词:统治集团  政治变革  立宪运动


立宪运动是晚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之下进行的,在晚清的政治变革过程中,清廷始终无法摆脱立宪与君权之间矛盾的缠绕—既想通过立宪以图保存国祚和自强,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如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固然是国内外各种力量相互交织的结果,虽然一直强调君上大权,然而《大纲》下的君上大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皇权,而有一定的限制,《大纲》本身就是对皇权的制约。不管怎么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凝聚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志士仁人近70年来的探索和追求,甚至是流血斗争。


晚清统治集团为保存国祚而进行的立宪运动,虽然没有避免清朝的覆亡,但是决不能用简单的“骗局”二字加以了结,应该肯定,立宪过程包含了清廷自救图强的真诚,成败得失需要进行严谨的历史学的观察和分析。


一、清朝末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在危机四伏、风雨飘摇中寻找自救出路。1901年1月29日,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便以光绪皇帝的名义下诏变法,表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要求臣下“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明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併,……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己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


为了表示变法的决心,光绪二十七年三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专责而挈纲领”的督办新政机关。


同年八月二十日,慈禧太后颁发懿旨,指出:“变法一事,关系甚重……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尔中外臣工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过,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生民之转机。予与皇帝为宗庙计,舍此更无他策。”从清廷迭发的上谕中,说明了清朝统治集团急于借此改弦更张,重新恢复统治权威的迫切心情。


由于上谕承认“法弊”、“锢习”,表现了变法图治的愿望,使得戊戌变法失败以后被遏制的“变革之机”,逐渐恢复,出现新的起色。“有志之士翻译欧美及日本之书籍,研究宪法者渐众。”


国内改良派代表张謇向地方疆臣、达官贵人分送《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书,呼吁清政府改行立宪政体。据《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记载,慈禧太后看过《日本宪法》以后,竟然在召见枢臣时表示“日本有宪法,于国家甚好。”


二、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905年7月16日),清廷接受了袁世凯奏请简派亲贵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的建议。表示:“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履下明昭,力图变法,锐意振兴。”但是,“数年以来,规模虽具,实效未彰,总由承包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悉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各洋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上谕要求考察政治大臣“随事则诹询,悉心体察,用备甄采,毋负委任。”


对于立宪,慈禧太后心有隐衷,曾对大臣明说:“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巩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


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正式拉开了晚清预备立宪的序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五大臣出洋考察随员中,有一些是既年青而又思想开放的学人,他们经过西方民主政治洗礼之后,不仅是晚清预备立宪的支持者、鼓吹者,而且许多成为后来民国时期法制的创建人。清廷挑选确定随行人员,强调“必须择其心地纯正见识开通者,方足以任其事。”结果证明确实经过了认真磋商甄别。


出乎意料的是,五大臣尚未出京城,就在正阳门外火车站爆发了针对五大臣的爆炸行刺事件。次日,慈禧太后召见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慨然于办事之难,凄然泪下。”


三、1906年7月至8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端方等先后回国以后,慈禧和光绪随即召见他们,计召见载泽二次、端方三次,戴鸿慈及尚其亨各一次。载泽、端方等除向慈禧和光绪口头奏请立宪外,还一连上了好几份奏折,最著名的是载泽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和端方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


8月25日,清廷“谕军机大臣等,考察政治大臣回京条陈各折件,著派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政务处大臣,大学士暨北洋大臣袁世凯,公同阅看,请旨办理。”次日,奉命诸臣召开会议,先将载泽、端方两人所上各折发下,依次传阅。从参会成员看,已是慈禧和光绪以下清廷最高层讨论。在此之前,慈禧听取了载泽、端方等人的面奏,阅览过他们的奏折,已经有了基本对策。


8月29日,奕劻等“面奏两宫,请行宪政。”三日后,清廷颁布“仿行宪政”上谕。


从载泽、端方等四大臣回国到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历时才一个月,应该说是够快的。


排除了大臣们或反对或援办的意见,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光绪皇帝颁布仿行宪政上谕,此谕被称之为“预备立宪诏”。


上谕承认中西异势的根源在于制度,正式宣示中国所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睽,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书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这比起洋务派盲目地认为中国文武制度事事在西人之上,惟有火器不如人之类的言论,显然前进了一步。特别是这道上谕以明诏的形式宣告“仿行政宪”,确如死水微澜,激起了较大的反响。《东方杂志》载文说:“两宫仁圣,独伸天断,不惜举二千年来一人所独据神圣不可侵犯之权与天下共之矣。”(《东方杂志》1907年第五期)


晚清实行预备立宪,表明晚清统治集团感受到国内国外的强大压力,认识到在世界和时代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下,欲求自保,只能抛弃腐朽落后的专制制度,学习和效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制度,这没有诚意和决心,决然办不到,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晚清统治集团斥之为“封建老顽固”,将晚清政治变革定性为政治骗局。


四、官制改革是晚清推行立宪的首要步骤。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1906年8月25日),戴鸿慈等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以日本明治维新曾两次大改官制为例,说明“其宪政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因此,“请改定全国官制,为立宪之预备”。(《辛亥革命》第4册,第33页。)


慈禧太后采纳了戴鸿慈等的意见,在发布仿行宪政的上谕中已经提出:“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次日(七月十四日),又发布《派戴泽等编纂官制奕劻等总司核定谕》声称:“昨已有旨宣示急为立宪之预备,饬令先行厘定官制,事关重要,必当酌古准今,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参列邦规制之善,折衷至当,纤悉无遗,庶几推行尽利。”(《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85页)于是,作为预备立宪首要步骤的官制改革便正式展开。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1906年11月2日),受命总司核定官制的庆亲王奕劻等,在《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中说:“唯此次改革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62页。)


晚清立宪期间进行的中央官制改革,已经超出了在封建官僚制度框架内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专制集权的体制。由于官制改革是权力的再分配,所以在“分权定限”的问题上必现出尖锐的权力冲突。


晚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也反映在官制改革上,譬如,邮传部之设、工部之改为农工商部。


司法官制改革成效较为显著,在官制改革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互动。在京师和各省分设各级审判厅,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控案件。并将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对本省各级审判厅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将司法机关从行政机关的隶属下分离出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独立的体系。在司法系统内部,又使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及侦查预审相分立,突破了中国传统控审合一的体制。


五、中国自秦统一以来,便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这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法律、文化,追求和维护的是统一与集权,而不是地方分治。


晚清地方自治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推动的。


清廷根据各省筹办地方自治的实际状况,于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1907年9月30日)颁发上谕:“著民政部妥拟地方自治章程。”


清廷在《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中,特别提出:“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督抚,督饬各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8页。)稍后再颁上谕强调:“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选择正绅,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将城镇乡地方自治各事宜,迅即筹办,实力奉行,不准稍有延误。”


真正的地方自治,涉及国家制度的改革,以国家的民主化为前提,又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不仅需要进行根本体制上的改革,而且还需要批判和清除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所形成的积淀,需要进行艰苦的开民智的工作,培养他们最起码的文化素养和行使自治权利的能力。


晚清政府筹办地方自治毕竟是一项亘古所未有的新举措,开展这方面的培训教育,对于启发民智,养成权利与义务观念,有着推动历史进步的积极意义。


六、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1907年8月13日),奕劻等根据“编译东西洋各国宪法,以为借镜之资,调查中国各行省政俗,以为更张之渐”的需要,奏请《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专办编制法规,统计政要各事项。嗣后遇有关系宪政及各种法规条陈,并请饬交该馆议覆,以归一律。”


同日,光绪皇帝奉慈禧太后懿旨,下谕批准改考查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专办宪政。


同年七月十六日,奕劻等仿照日本明治维新初年设立宪法取调局的体制,拟定《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上奏,表示:“立宪各国,无不以法治为主义,而欲达法治之域,非先统一法制不可”。同日即获上谕批准。


宪政编查馆的设立,使清朝具备了实施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庆亲王秦励的领导下,网罗了一批积极主张立宪的代表人物。如:杨度以候补四品京堂衔在宪政章编查馆行走;章宗祥任宪政编查馆编制局副局长;陆宗舆任宪政编查馆馆员。


宪政编查馆存在四年,为筹备立宪做了许多基础性工作。起草了《宪法大纲》、《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各省会议厅规则》、《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拟定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修正逐年筹备事宜》,还与会议政务处一同拟定了《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与民政部一同编订了《户籍法》、《结社集会律》;设立“考核专科”,分两期派人分赴各省考察筹备宪政情形。


七、清廷颁发仿行宪政的上谕以后,王公贵族官僚集团内部一般作出正面呼应。晚清统治集团逐渐认识到,中国与列强的根本差别不是任何别的东西,而是先进与落后的两种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变革封建专制政治,中国无论怎样努力,也不可能富强,无法缩短与外国的差距。欲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只能走君主立宪的道路。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1907年7月8日)发布“凡有实知预备之方施行之序者,准各条举以闻”的上谕。此后,无论部院员司还是地方官吏上书言政者不乏其人。


当然,政治变革是一场权力再分配,牵涉到统治集团所有官员的切身利益。因此阻力不小!反对派着眼于权势和利禄上,自知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作风习惯、办事能力,都无法与立宪这场深刻的政治变革相适应,唯恐被淘汰,所以阻拦,考虑的不是利国利民,而是保一己私权,护一己私利。


筹备立宪,制定宪法为首要任务。清廷接受袁世凯提出的“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的建议,再次派出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此次考察英德日三国宪政大臣的品级规格虽然远逊首次的五大臣,但考察的目标却集中于宪政,“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清廷第二次派员出洋考察宪政,除了应对国内立宪派的舆论压力,也是为了具体实施君主立宪向外国寻求借鉴。


八、清廷明诏宣示预备立宪以后,督抚岑春煊、袁世凯等奏请设立资政院和省谘议局,清廷相继下谕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并次第公布了资政院和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使资政院和谘议局的筹设全面展开。


各省咨议局陆续成立,被舆论视为“宪政之萌芽,而为中国最新之产物。”立宪派利用这个合法平台,通过了大量涉及立法、司法、预算、决算、税法、公债、国家主权、实业、教育、禁烟禁赌等议案,同时弹劾贪赃枉法、腐败无能的官吏,产生广泛的影响。


尤其是一年多的时间内,立宪派发起和组织了三次规模浩大的请愿活动,敦促清廷速开国会、速组责任内阁、迅即颁布宪法。对晚清统治集团造成震撼力。清廷对待政治变革的态度与国内民众施加的强大压力密切相关。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20日),光绪皇帝根据慈禧太后设立资政院的懿旨:“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下谕“著派溥伦、孙家鼐充该院总裁。所有详细院章,由该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妥慎拟订,请旨施行。”宣统元年七月初八日(1909年8月23日)修订资政院院章上奏,同年九月初一日(10月14日),奏准颁布施行。资政院于宣统元年八月二十日(1909年10月03日)“举行召集之典”,正式成立。


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朝预备立宪的直接产物,面对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两方面的压力,以及帝国主义列强的政策,不得不舍弃某些固有的权力。在资政院中,议员们的政治立场,虽有顽固保守与坚持立宪的区别,但是他们都感到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或出于维护清廷的利益考虑,或为了谋求自身政治利益的扩展,都在进行筹组政党的活动,出现了“帝国宪政实进会”、“宪友会”、“辛亥俱乐部”等。这是中国两千年来历史上的创举。


资政院和谘议局同传统的封建性质的国家机关不同,也与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有别,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色彩的,可以对军国大政进行讨论、公开表决和允许旁听,并通过报刊杂志的报导,以及选录议员们的辩论演说等等,打破了专制时代政治决策的秘密性、专断性和神秘性。


随着立宪运动的开展,资政院和谘议局逐渐由“预立上下议院基础”的舆论机关,向着摆脱清廷操纵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主性机构转化,不仅提高了国民的民主觉醒和权利意识,而且激发了民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对于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开辟了人民以和平方式向统治者直接要求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民主时代,同时也揭穿了清廷的专制和腐败,暴露了晚清统治集团不情愿将宪政恩赐于人民的犹豫立场,有助于人们最终丢掉幻想,同情革命。


各省谘议局的活动远较资政院轰轰烈烈,所造成的历史新局面,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例如,谘议局通过发起的拒债保路运动,表现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列强的政治讹诈和经济掠夺的严正立场和爱国热情。


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70年9月8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


作为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的《钦定宪法大纲》,反映了改良维新与固守传统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以及中国本土法文化与外来的西方法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是首创的第一章,体现了近代宪政的时代要求。譬如《钦定宪法大纲》虽然贯穿了“大权统于朝廷”的保守主义精神,以及关于君上大权的种种规定,但所有这些都被框在宪法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君上的权力受到了某种约束。


自秦以来专制制度下的皇帝,口含天宪、出言为法,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尽管历代封建法典不断趋于细密,但从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对皇权有所规定,皇帝不会受自己订立的一家之法所约束的。《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把封建皇帝的专制特权加以肯定,但毕竟是被法定化了,这是对皇帝固有的、无限的、绝对的权力的一种限定。在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的奏折中,已经明确提出:“宪法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即使皇帝也不得任意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在这里,似已公开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从某种意义说来,也是对奉行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不自觉的否定。


《钦定宪法大纲》关于审判权由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只服从法律,皇帝不得“以诏令随时更改”判决的规定,也是对封建时代皇帝可以任意生杀予夺,握有最高的和最后的专制主义司法权的否定。


不仅如此,在封建专制时代,广大民众是作为社会义务本位而存在的,但在《宪法大纲》中却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自由,尽管它所规定的范围狭窄,且有诸多限制,还是改变了民众单纯作为义务本位的状态。这对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有着积极的意义。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公民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由重君权转向重民权,是法观念的巨大变化,也是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晚清立宪只是初露端倪。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晚清立宪虽然是被强迫的,宪法大纲也还是畸形的,但它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应予以肯定。


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处于土崩瓦解中的满清王朝,迅速起草和通过了《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在大势已去,抛出的“急切挽救之方”。可惜一切为时太晚!


十、晚清立宪反映了世界进步历史潮流的推动和国内社会关系的发展,因而具有某种必然性。


《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以及《资政院、谘议局章程》,是晚清预备立宪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现出了以宪法为法律体系的基石,以资产阶级某些民主形式和原则为基本内涵,以救亡图存、变法自强为追求目标的近代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


从改良派倡导西方议院制的舆论起,至晚清实行自上而下的预备立宪,经历了近半个世纪之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生死存亡的压力下,清朝统治集团不得不在保守与开明、进步与反动的分界线上进行抉择,由此而形成了晚清预备立宪的曲折性、矛盾性和复杂性。


曾经被视为洪水猛兽、异端邪说的民主、自由、平等、宪法、三权分立等思想观念,逐渐由非法而合法,成为指导仿行宪政的理论依据。同时还为立宪派提供了号召民众、抨击政府、推进宪政的合法舞台——谘议局和资政院,彻底打破了清朝以严刑为后盾的结社之禁、集会之禁。


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强大惰性,使得西方先进的制度在中国发生变形,必须由此深入剖析晚清新政所出现的迂回曲折过程和种种怪异现象。美国学者费正清曾经提出:“受到现代变化压力影响的中国文化是历史上所有文化中最具特色、最独立、最古老、最能自我满足、最平衡、最厚实的文化。因此,在过去150年里中国所发生的间断性革命也是历史所要求的最深刻、最大规模的社会变化。”


纵观中国历史上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顽固守旧派,都嗜权如命,只要还能够维持统治,绝对不会放弃手中的权力。清廷所以要搞预备立宪,恰恰证明其统治力量的极端虚弱。正如《民报》所揭露的:如果清朝有力量“则可以以无道行之,不必假立宪之虚名也。”端方在考察政治的奏折中曾以1905年俄国立宪为例,说沙皇“当时迫于形式,不能不由政府允许(立宪)。近则筹借外债、增练新兵、政府威信又稍稍复振,而议会所求各事,未能事事允行。”


《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确立的是虚君立宪制,然而并未能拯救迅速覆亡的清朝。对此,立宪派不胜遗憾,他们怨怼清廷觉醒太晚了!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中说:“吾十余年来,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与恶政治奋斗,而皇室实为恶政治所从出,于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谬辱窘逐之者,无所不用其极。虽然,吾之奋斗,尤专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为射鹄,……盖吾畴昔确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决不适于中国,欲跻国于治安,宜效英之存虚君,而事势之最顺者,似莫如就现皇统而虚存之。十年来之所以慎于发言,意即在是,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计也。虽然,吾盖误矣。今之皇室乃饮鸩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贻我中国以难题,使彼数年来稍有分毫交让精神,稍能布诚以待吾民,使所谓十九条信条者能于一年数月前发布其一、二,则吾民虽长戴此装饰品,视之如希腊、挪威等国之迎立异族耳,吾知吾民当不屑与较者,而无如始终不寤,直至人心尽去,举国皆敌,然后迫于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国家之建设组织,必以民众意响为归,民之所厌,虽与之天下岂能一朝居。呜呼,以万国经验最良之虚君共和制,吾国民熟知之,而今日殆无道以适用之,谁之罪也?是真可为长太息也。”


西方国家也感慨:“这些改革如果不是那样受到粗暴的遏抑,当已经一步一步地为中国建立了崭新的制度,而又不破坏中国所拥有的唯一力量:传统。”(比仑:《世界历史的巨流》)“如果‘老佛爷’还活着,那么在她已经安置好了的基础上,是可能建立起新中国的机构来的。”(肯特《满清的逝世》)


历史的变化总是十分诡异,人民翘首以盼君主立宪,对晚清新政寄予厚望,孰料最后“皇族内阁”粉墨登场!完全违背了立宪国家内阁官制的基本原则—“不许皇族充当国务大臣”!让人民大失所望!充分暴露了晚清统治集团那种竭力保存既得利益、不愿意变家天下为公天下、还政于民的自私、狭隘心理和态度。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世界潮流不可阻挡,晚清统治集团一方面想通过政治变革,让渡一部分权力,保存自己;另一方面,又害怕政治变革使得自己失去统治权力。他们的立场和态度直接决定政治变革的成败。与此同时,历史性的政治变革非常需要统治集团推动政治变革进程的眼界、胸襟、魄力以及全面驾驭控制局势的勇气、谋略、能力,而不是畏惧被时代抛弃,失去往昔权势,反复权衡计较利益得失,图谋私利,以至于对变革虚与委蛇,应付敷衍,犹豫不决,一再错失良机!孰料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变革的最佳时机一旦丧失,一切晚矣!晚清的政治变革最终没有挽救清朝的命运,没有避免清朝的灭亡,给后来的政治变革和政治变革领导者留下深刻的历史教训。


参考文献:

1、《东方杂志》1907年第五期,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3、《辛亥革命》第4册,

4、肯特《满清的逝世》,

5、比仑《世界历史的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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