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秦至清两千多年的中国帝制社会中,无论是以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为基本体制的中央官僚制度,还是以皇权为中枢的郡县官僚制度,都是皇权的派生物,其职能都在于保障皇权控制社会的绝对性。官僚体制运作中的宰相制度、封驳制度、谏官制度等等,在制度设计上有着某种合理性成分,但这些制度设计的主旨都在于保障皇权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不是皇权的对立因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皇帝权力的制度化规定。判断秦至清中国社会的皇权专制主义属性,可以得到历史论据的坚实支撑。
关 键 词:皇权专制社会 中央官僚制度 郡县制 宰相制度 封驳制度 谏官制度
作者简介:李振宏,1952年生,河南大学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所教授。
将秦至清二千年的帝制时代定性为皇权专制社会,绝非本文的发明,但也非学界之共识;所以,如何将这一命题论证起来,仍然需要大量的研究实践来证明。本文要做的工作,就是从一个侧面来为这一命题做出简要论证。
中国古代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判断,主要在于证明其是否有制度性保障,使一切政治权力最终集中于皇帝一人手中。20世纪60年代,巩绍英先生论述秦汉以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说,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制度,一个是以中央国家政权为中心的郡县制度”①。那么,我们的论证就循此展开,看一看这两项主要的政治制度,是否都在于保障皇权控制社会的绝对性。
一 中央官僚制度对皇权绝对性的保障机制
中国历史上秦之后的皇帝制度,皇权的威严与绝对;围绕皇权而建制的官僚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隋唐以后的三省六部等等,都是常识性的问题,无须赘述。我们的论述将围绕皇权绝对性的制度性保障来展开。揆之历史,官僚制度的设计,是为着延伸皇权控制社会的能力而提出的。司马光在《上神宗之体要》的奏折中,对官僚制度与帝王之关系,有很明确的体认。他说:
臣闻为政有体,治事有要,自古圣帝明王垂拱无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何谓为政有体?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古之王者,设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纲纪其内;设方伯、州长、卒正、连帅、属长,以纲纪其外。尊卑有序,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从。此为政之体也。何为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要务,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给矣。是故尊者治众,卑者治寡,治众者事不得不约,治寡者事不得不详,约则举其大,详则尽其细,此自然之势也。②
在这段话中,司马光关于官僚之设与帝王的关系,有两点看法值得重视:
一是他指出“君为元首,臣为股肱”,帝王对官僚臣属的驱使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这就是说,臣属的作用是帝王权力的延伸,官僚是帝王权力的衍生物,这一点决定了官僚臣属对帝王的绝对臣服关系。
二是司马光看到官僚制度的本质,是在帝王权力独断情况下,解决主体有限性与社会事务无限性的矛盾的必然性选择,即所谓“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要务,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给矣”。帝王以一人之力治理天下,无论如何英明都力有不逮。司马光无意之中涉及了官僚制度设置的本质与使命。
在中国先哲看来,治理国家,只要有一个贤圣明君,再围绕明君设置一套供其役使的官僚制度贯彻其意志,这个国家就可以得到有效而良好的治理了。这就是自古以来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把治世理想寄托于明君贤相的原因。由此,中国古代所找到的最美好的政治制度,就是以皇权为核心的官僚制度。在这套制度中,皇权是轴心,官僚是副翼。
从本质上说,皇权与官僚的关系是“身之使臂”,但是,事物的逻辑就是这样,一种事物一旦被某种原因产生出来,它也就有了自己的运行轨迹,而这轨迹却不一定完全顺从着所产生它的原因,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说成为其对立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异化。官僚制度也存在这种异化。官僚制度为皇权而设,但它一旦成型之后,便产生出与皇权的直接矛盾,程度不同地超出皇权的制约和束缚,甚至在某些时候站到皇权的对立面,与皇权产生某种离异或背离,与皇权争夺控制社会或政治的权力。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而官僚制度相对于皇权的异化,却无力改变皇权专制的绝对性。因为,在皇权与官僚制度之间,皇权占据支配地位,它始终以高度的警惕性来对待官僚制度相对于皇权的异化问题,排除或克服其对于皇权的离心因素。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制度的演变,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巩绍英先生很简要而清晰地描述过宰相制度演变的轨迹:
秦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秉政。西汉有中外朝之分,东汉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魏以中书掌机密,尚书也成了外围。隋唐实行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权,翰林管理文书号为“内相”。唐末五代枢密使夺宰相之权,宋以中书、枢密对掌文武二柄,别置三司使通领盐铁、度支和户部,号为“计相”。明废丞相,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殿阁大学士组成皇帝的办公机构,掌握了实际的权力,清又以军机处代替内阁的地位,内阁变成了空衔。这样一层一层地像剥笋一样,无非是“人主之狎近幸而憎尊望者逼己”,就是说,尽量把权力保持在皇帝自己手里。③
巩绍英先生的描述,可以说是抓住了宰相制度发展演化的内在线索,即其演变是以皇权对相权的掌控为依据,每一次变革都是以皇帝之近臣控制权力为结果。从秦汉时代的三公九卿,到隋唐之后的三省六部,从秦汉开始的中央官制中一次次地内朝变外朝复又建新的内朝,复杂的官制变革,使人们看得眼花缭乱,其实只要抓住一条主线,即一切权力向皇权集中,一切变化都是为了当下皇帝的绝对权力,问题就会变得极其明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核心即在于此。
官僚制度源之于皇权,服务于皇权,是保障皇权绝对性、保障皇权控制社会的国家机器,这样的属性或本质,是在汉代国家法典中有明文规定的。我们知道,东汉章帝时期有一个关于经学的国家会议——白虎观会议,会议的最终成果是形成了一部代表皇权意志的经学法典——《白虎通义》。但是在近代以来的学术研究中,很多学者则并不认同《白虎通义》的经学性质,而直接将之判定为代表皇权意志的国家法典或礼典。④笔者认为,《白虎通义》从简单的形式上看,是礼典,而其实质是法典,在以礼制为基本规范的社会里,礼典也同时就是法典。就是在这部国家大法中,对皇帝权力、权威的绝对性,对帝制时代的君臣关系,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性表述。
《白虎通义•爵》:天子者,爵称也。爵所以称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帝王之德有优劣,所以俱称天子者何?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里内也。《尚书》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⑤
《白虎通义•号》:或称天子,或称帝王何?以为接上称天子者,明以爵事天也。接下称帝王者,明位号天下至尊之称,以号令臣下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⑥
《白虎通义》明确规定,天子的权力来自上天的授予,他父天母地,是天地之子,是上天赋予他控制人间一切的绝对权力。它不否认天子也是肉体之身,也是一个具体的个人,就其个体性存在说,每个不同的帝王,无论是德质还是才略都会有不同,有差异,甚至不排除帝王的顽劣与不才,但是它却蛮横地说,尽管“帝王之德有优劣”,但只要坐在了这个位置上,他就是天子,就应该“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为什么?就因为他“俱命于天”,是天的授命与安排,不论他是好是坏,你都得接受他,承认他,服从他。
帝王以至尊号令臣下,所谓“至尊”,就排除了一切挑战他的可能性。普天下亿万民众,无论官宦士庶,所共尊者只能有天子一人,天子、帝王、皇权,其控制天下的权力的神圣性与绝对性,唯一性和独一性,是不容怀疑和动摇的。而皇帝的百官或臣僚呢?
《白虎通义•封公侯》: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⑦
这里的表述也是很明确的。所以要设三公九卿,那是“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的需要,是帝王伸展权力以覆盖天下的需要,三公九卿的天职就是辅佐皇权承担天地人之职,所以,从设官之本源上来讲,三公九卿是辅佐皇权“以顺天成其道”的,不是要你来平分帝王之权力的。说白了,你也就是帝王延伸自己权力的工具而已。这就是官僚制度之本质。于是,在官僚制度中,官僚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君为臣纲……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⑧
《白虎通义•丧服》:臣之于君,犹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之义也。⑨
《白虎通义•五行》:子顺父,妻顺夫,臣顺君,何法?法地顺天也。⑩
《白虎通义•丧服》:为人臣子,常怀恐惧,深思远虑,志乃全身。(11)
《白虎通义•谏诤》:事君进思尽忠,退思补过。(12)
“臣顺君”“君为臣纲”,这是硬性规定,是法地顺天之意,是根据天地运行的法则做出的规定。因为,君臣关系,也应该取法于天,取象于日月,月亮围绕太阳转是不会改变的;君臣之间,君是太阳,臣是月亮,那么君为臣纲就是天经地义的。臣之于君,就是子之于父,除了顺从没有其他选择。为人臣子,就要常怀恐惧,就要进思尽忠,退思补过,没有什么条件可讲。尽忠就是臣僚的天职!《白虎通义》作为国家大法,为官僚们作出了明确的角色定位。
本来,关于君为臣纲的思想,在先秦学说中已经发轫并有相当论述;到了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更是把君臣、父子、夫妇之三纲,附会以阴阳五行思想,发挥出一套系统的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但是,不管这些思想学说如何为皇权专制制造理论根据,如果不上升到制度层面的话,它对于皇权来说就不具有实际的意义。秦始皇确立皇帝制度,开始把皇权的绝对性上升到制度层面,但如何处理皇权与官僚制度的关系,并没有在制度上给予解决。汉刘邦立国之后,终西汉之世,处理皇权与地方王侯的关系,处理皇权与官僚阶层的关系,一直在实践探索之中,而最后还是出现了王莽对刘氏皇权的直接颠覆。东汉白虎观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就最终在制度规范的层面上,把皇权的绝对权威真正确立起来。皇权与官僚制度的位置关系,在国家礼制法典中被明确规范,官僚制度被牢固地定位在皇权附庸的位置上。
二 郡县制度与皇权绝对性的关系
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面临分封制与郡县制的政治选择,到后世围绕郡县制的一系列论争,我们都可以感受到,中国历史之所以选择郡县制,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它对于维护皇权专制的职能。秦始皇初并天下,关于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有过一场讨论。李斯为实行郡县制找到的根据是:“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13)“皆为郡县”乃“安宁之术”,而行分封,则会再次造成春秋以来诸侯更相诛伐、天子不能禁的局面,意即只有实行郡县制,才可能保障天子对天下的绝对控制。秦始皇最后选择郡县制,其理由也是如此。
秦汉之后,历代政治家或文人学士,对分封与郡县多有议论,有揭示分封制之流弊、赞郡县之优越者,也有赞分封之优越而斥郡县之弊者,但无论是褒是贬,在谈及郡县制之特点时,大多都看到了郡县制有助于皇权之集中。试举以下数例:
汉家承秦之制,并立郡县,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14)
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赏。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设使汉室尽城邑而侯王之,纵令其乱人,戚之而已……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15)
黄仁卿问:“自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且如三皇称‘皇’,五帝称‘帝’,三王称‘王’,秦则兼‘皇帝’之号。只此一事,后世如何肯变!”(16)
这些论述中,都指出了郡县制之行,其要害在于可以保障皇权的“专己之威”,是制度上的“尊君卑臣之事”。柳宗元的《封建论》说得最清楚,这种制度给予了皇权用人的最大便宜。“朝拜而不道”,晚上就可以将其罢免;晚上授予你权力而发现有不法行为,第二天早上就可以罢黜其职位。在这种制度下,皇帝随时可以收回不受其控制的权力,任之由己,收之随意,收放自如,专断而不受任何掣肘,即所谓“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朱熹说“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这话最为直接,且够深刻。秦所立郡县制度,最能保障皇权的绝对权威,这才是后世帝王百代都行秦政法的真正秘密。
在郡县制体制下,郡守和县令都是皇权意志的代表或化身,他们是作为皇帝的代表出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地方长官的意志就是皇帝的意志,而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定权威,当普天之下的芸芸众生面对他们可以看得见的地方长官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面对了皇权的威严,而不敢有丝毫的轻忽和怠慢。于是,皇权便通过他所直接任命的地方长官,实现了对天下众生的直接控制。
在郡县制体制下,郡县的所有命官,都出自皇帝的任命,郡守、县令的权力来源系于皇权的唯一性,于是在皇权与地方长官之间就形成了十分明确的“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语)的绝对的臣属关系。郡守、县令对皇权必须绝对忠诚,否则就会失去权力,失去富贵荣华,甚至丢掉身家性命;反过来,皇权也因之而获得地方权力的绝对认同,获得对全国上下一切权力的独断性,获得对全国范围内一切事物的绝对控制。自从有了郡县制,高高在上的皇权,即找到了牢固控制天下一切财富、生命和权力的最佳方式。
以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为基本体制的官僚制度,以皇权为中枢的地方郡县官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建构,而这两个方面,恰恰都在制度的层面上,构成了皇权绝对专制的牢固基础。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基本的权力运作模式,就如申不害所说:“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17)各级各类官僚,都不过是君主的爪牙或工具,而国君则是那个手握乾坤、发号施令的人。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中,皇帝的个人意志,他的思维的随意性,他的兴趣爱好,他的喜怒哀乐,他的情绪发泄,他的一切言行举止,都时刻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千年帝制时代,皇帝一人之作为,即是国家兴衰治乱的缘由和根据。这是一个完全由独夫所控制的国家体制。
三 士人政府说、皇权受限说驳议
但是,近代以来的学术界,也有人并不认同秦至清是皇权专制社会的判断。钱穆在《国史新论》中,就提出了一个秦汉以后社会是“士人政府”的著名论断。钱氏论曰:
朝廷内外官僚,皆由士充之。故汉代政府,由武帝以下,乃确然成为一士人政府。(18)
中国自秦以下,传统政治,论位则君最高,论职则百官分治,论权则各有所掌,各自斟酌。如汉代之选举,唐代以下之考试,皆有职司,其权不操于君。朝廷用人,则一依选举考试之所得。故中国自秦以下之传统政府,仅可称之曰:“士人政府”(19)。
秦汉之后的历史确然如此吗?钱氏判断汉代“确然成为一士人政府”的根据,是“朝廷内外官僚,皆由士充之”,这的确不假,但问题是,朝廷任用士人就能证明政府的行政权力由士人所主导吗?士人的被任用,为什么不能仅仅只是充当了皇权的工具,为什么不能仅仅是皇权的奴仆?其实,汉代政府中的士大夫,地位非常卑微。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西汉武帝朝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被杀(包括被逼自杀)者有10例,但却并非都是罪有应得。丞相赵周因酎金案负有失察责任而被下狱致死,有点躺着中枪的味道;而张汤的被自杀,则完全是出于一场诬陷。张汤被三长史诬陷而失去武帝的信任,武帝要置其死地却不好意思直说、明判,而命赵禹去转达、暗示圣意,要张汤自我裁决,汤自杀而死。张汤死后家无余财,家产五百金也都是平时奉赐所得,三长史的诬陷绝对是子虚乌有(事见《汉书•张汤传》)。然而,没有经过任何庭审案验,一个御史大夫的生命,就这样轻易地消逝了。所谓丞相、御史大夫,这是士大夫们在皇权体制中的最高职掌,他们在专制皇权面前有什么分量!皇帝杀死一个丞相,就如溺死一只蝼蚁,甚至不用动一根小指头就可以将其打倒。这样的士大夫官吏,在朝廷中能主导什么呢?
笔者以为,以钱氏之熟悉国学,绝不会不知道司马迁《报任安书》中那句悲凉的名言:“仆之先人非有剖符丹书之功,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20)后汉人荀悦在《汉纪》中谈到汉武帝时的名臣东方朔,也用了这样的说法:“朔对问响应,权变锋出,文章辞令纵横无穷。上颇倡优畜之,然而时发忠直之言极谏,尤亦以此异焉。”(21)可以说,“倡优畜之”就是汉代士大夫官吏在皇权专制政治架构中的真实地位。
宋代人刘敞,仁宗、英宗时期两朝为官,仕宦生涯二十余年,遍历朝官、地方官多种职位,并曾做过英宗的侍读,而他对皇权体制中的为官之道有何感想呢?刘敞说:“为人臣者,不可以不自重也。食而废事,君虽弗诛,则犬豕畜之;媚而废节,君虽弗诛,则倡优畜之;妒而废能,君虽弗诛,则婢妾畜之;巧而侥幸,君虽弗诛,则寇窃畜之。此四者,非君予其名也,自予之也。”(22)这是刘敞为官二十余年刻骨铭心的体验。皇权对官员,也就是这样四种境况:犬豕畜之,倡优畜之,婢妾畜之,寇窃畜之。读来令人心酸!在这样的体制中为官,刘敞们会感到这是他们的政府吗?在帝制时代,政府是皇权的办事机构,主导其运转的是皇权,政府行政是皇权意志的体现,政府职能是保障皇权对政治与天下事务的掌控。政府是皇家的政府,是帝王家的基业,这是传至千古的确定不疑的事实与观念!“士人政府”说,真是读书人妄自尊大之辞!
学术界还盛行“相权制约君权”说,不断有人强调相权对皇权的制约问题,以为中国古代的皇权实际上并不自由,皇帝并不握有绝对的独断性权力,甚者更认为在某些时代,比如在皇帝与士大夫共天下的宋代,皇帝更是成为被相权“任意搬用的工具”。一篇题为《宋代的皇权》的文章这样写道:“君主不得直接发号施令、行下御旨,这并不是君主本人所心甘情愿的。在这方面,君臣之间常常产生矛盾,最后多是以臣子将君主纳入规范为终结。”“宰相拟旨,皇帝抄写,天子倒成了权臣的书记官。这种现象在宋代并不是特例,它反映了皇帝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过是某一政治集团所任意搬用的工具。”(23)此文从“宋代皇权在观念上的降低”“宋代皇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受到限制”“宋代君主对自身地位的认识”“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与皇权的降低”等几个方面论证宋代皇权的衰落,得出在宋代相权重于皇权、皇权受到相权极大约束的结论,并在文章最后总结说:“体现集体领导的相权强化与皇权实体衰微而走向象征化,这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这一趋势中,我们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上,由专制走向民主的征候。”专制走向民主的趋势,竟然能够在专制体制自身中演化出来,这实在是一个令人茫然的结论。论证相权对皇权的实质性限制,有多大程度的可信性呢?人类社会历史的复杂性,使得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人们想证明任何一种观点都不难找到相当的例证;但问题是,我们所用以分析的例证,究竟是反映了历史的本质,还是一种历史的表面现象?如果是表面现象,那么这种现象无论如何真实,都不足以反映历史本质的真实。我们不否认宋代皇权由于其取得政权的特殊性路径,使得它在治国策略上选择了对文人士大夫的优抚政策,并为了达到对士大夫的笼络和争取,在施政策略上对士大夫阶层实行了某种妥协,更多地照顾到士大夫阶层的利益和愿望,而这能不能说是皇权就此放弃了对政府的控制,而把国家权力拱手让渡给了所谓以宰相为代表的士大夫官僚呢?当我们兴致勃勃地大谈相权约束皇权的时候,能不能回答相权的合法性来自哪里呢?一个连自身都需要皇权来决定其命运的权力,有可能去约束授予其权力的权力吗?
也有人拿古代的谏议制度、封驳制度为君主不够专制辩护,持此论断也真是天真得可爱。在皇权专制的政治架构中,的确赋予丞相相当的权限,也的确有监察制度、封驳制度、谏议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些时候可以对皇帝的恣意妄为有所牵制,但是,大概不会有人否定这些制度设立的初衷即在于保障皇权的正常行使,而不是皇权的对立物;这些官吏的任命及其权力授予,都来自皇权的委任。而在人类历史上,在哪些地方,可以找到被授予的权力能够有效制约他的授予者的例证呢?
大概在谏议制度史上,人们没有理由忽视明世宗为立兴献王为皇考而对谏官和朝臣大开杀戒的案例。《明史》卷一七《世宗本纪》记载,武宗无子,死后由其叔父兴献王朱祐杬之子朱厚熜继承帝位,是谓世宗。世宗即位后便让礼官议定父亲朱祐杬的称谓,想把朱祐杬从兴献王而尊称为帝,立为皇考,由此引发朝中多数官员依据礼制举行的集体抗议。嘉靖三年七月十五日,自九卿以下朝官200余人跪伏在左顺门外,从辰时一直跪到午时。世宗恼羞成怒,大开杀戒,将参与跪请的134人下在狱中,分批廷杖,先后有16人廷杖致死,其余廷杖后罢官戍边。最终世宗明诏定其父兴献王为皇考,实现了自己的意志。谏议制度在如此蛮横的皇权面前,能如何作为呢?二百多朝官的跪请、伏阙哭争,都拿皇权无可奈何,反而为皇帝一人所害!皇帝本不就是一个人吗?这就是制度的力量,是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赋予了皇帝个人以权力和力量,皇权的绝对性,是没有法理可以否决的权力!所以,你就是几百名朝臣,也只能享用他一个人的淫威。
可以说,要限制皇权,在中国历史上我们还看不到任何制度化的法典性的规定,相反,一切成文的法律的或礼制的规定,则都是对皇权神圣性的无条件捍卫和保护,一切有违皇权的言论或行为,都是大逆不道,都要被处以严酷的极刑。即便是皇帝的作为已经严重地危害到社会的正常发展,甚至已经造成天下危乱、生灵涂炭,人们也没有正当的途径或办法去制止他,改变他,更不要说去弹劾他,罢黜他!除了揭竿而起这种非法的非常规的造反途径,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对皇权无可奈何,没有可以加诸皇帝身上的法规可以援引。皇帝的至尊、独尊和神圣性,皇权的至高、独断和绝对性,是得到了制度性保障的。
本文无意否定中国古代官僚体制运作的成熟性,也无意否定宰相制度、封驳制度、谏官制度等等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成分及其某种程度的科学性,无意否定这些制度设计在保障政治体制正常运转、保障社会稳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无意否定郡县制这样的体制性选择,我们仅仅指出,所有这些都是皇权专制制度的派生物,而不是皇权的对立因素,并不能拿来作为否定中国古代皇权专制政体的论据,因为这一切制度最终都无法突破一个瓶颈,即皇权的绝对性问题。无论我们的制度设计多么细密,无论在这一制度中运作的人多么杰出,在制度的最高层面,始终矗立着皇权的绝对权威而不能触碰!无论他善良还是奸佞,无论他贤明还是昏庸,无论他仁慧还是暴戾,他都始终占据着法律的、权力的甚至道德的制高点。他“窃持国柄,手握王爵,口含天宪”,谓其专制,非不当矣!
参考文献:
①巩绍英:《略论秦汉以来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上)》,《历史教学》1965年第1期。
②黄淮:《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六“治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巩绍英:《略论秦汉以来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上)》。
④例如,许四达就曾发表《是“经学”“法典”还是“礼典”?——关于〈白虎通义〉性质的辨析》一文,提出《白虎通义》非经学说。文载《孔子研究》2001年第6期。
⑤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4页。
⑥陈立:《白虎通疏证》,第47页。
⑦陈立:《白虎通疏证》,第129—131页。
⑧陈立:《白虎通疏证》,第375页。
⑨陈立:《白虎通疏证》,第504页。
⑩陈立:《白虎通疏证》,第194页。
(11)陈立:《白虎通疏证》,第524页。
(12)陈立:《白虎通疏证》,第236页。
(1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
(14)《汉书》卷一○○《叙传上》,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
(15)柳宗元:《诂训柳先生文集》卷三《封建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朱子语类》卷一三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218页。
(17)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文》卷四,《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3页。
(18)钱穆:《国史新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46页。
(19)钱穆:《国史新论》,第53页。
(20)《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
(21)《两汉纪•孝武皇帝纪》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61页。
(22)[宋]刘敞:《公是先生弟子记》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23)王瑞来:《论宋代皇权》,《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本文原载于《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