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 刘晨:法治现代化是遏制社会暴力的好东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9 次 更新时间:2016-12-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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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   刘晨  


社会学的研究与其他研究不同的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背后的机制如何,也就是说,如果把法律作为一个实践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具,那么,如何让法律起到这样的工具的价值,在社会学看来,不仅仅是法院(司法机关)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政治的问题(行政机关的指导),还有其它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教育的问题等。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表征在于治理工具的现代化,虽然法律是治理社会“好东西”,但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让法律治理走向现代化,这是本文所关心的。也只有在法治现代化之后,社会暴力才会受到限制。


众所周知,当前的中国社会,充斥着各种社会暴力,比如说前不久发生的“兰州小商贩把城管捅死”、“村民抓住小偷后私下严刑拷打”、再比如我们所看到的,校园里的几个学生围着一个学生,对其扇耳光、撕衣服,甚至将女性的肉体等暴露在外面,且她还被打成面红耳赤,可想而知,这是多么恐怖的暴力形式,而拍摄打人视频的人又不懂法律、不懂尊重他人权利,将其上传至网络。可谓是损人不利己。


其实,这些惯用的手法,尤其是利用道德羞辱等手段,在历史上也不少见。比如说以往的“裸体游街”、“涂黑脸”、“戴高帽”等。问题是,道德的暴力和肢体的暴力,到底应该如何治理?


左和春认为,人性中存在暴力,从原始社会就开始具备,群居的人类需要靠暴力的方式解决生存的问题,尤其是维护自己的地盘、抢夺食物等。我们的传统社会,也有“人性善恶”的讨论,并且还有人说人性内部其实“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那么问题也就出现在这里,如何防止恶对善的“胜出”?


在传统的年代,我们常常说,做人要做“真君子”,这是从道德与人格上去教化人类做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个有德性的人。随着人类的演进,社会越发的文明,人们除了做到自己的“善”,在解决问题方面,还要考虑通过谈判而不是武力来对暴力加以解决,此为社会之进步。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矛盾和利益的冲突都会这样(可以和平谈判解决)。社会的某些机制依然还是缺乏对暴力的遏制。


怎么办?


第一,在社会结构方面,法治的治理,尤其是现代化转型时期需要将其排在首位。法律不能够成为高挂在“庙堂”之上的文本,不应该让“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关系,小案才看法律”。如此,它需要对所有人的行为都有限制的作用,使每个人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谁越轨,谁就接受法律的惩罚。且,不因政治因素和个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


第二,在社会文化方面,培养人们心目中的法律意识,要进行法律的相关教育,这对于一个人遵守法律秩序、维护合法权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领略文明的法治环境,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是一代一代人需要努力的方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所以渐进式的改革法治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在社会运行方面,人们的交往和行为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和规范。如果把社会的每一个部分的运行,固定在一个既定的“框”内,那么,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失范,则法律是可以完成的。如此,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弱势群体等,都可以找到一定的安全感。并且,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的关进制度的笼子牢笼里”,让权力在“笼”里运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看来,法治的现代化,其实说到根本,是在于执行、落实和完善,对现有的法律进行遵照,对没有制定的领域,尽快着手立法(比如网络暴力如何判定,如何处罚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减少人情和行政的干预,是我们目前法治社会所需要做到的首要任务。


所以,再反过来看上文中所说的,依靠道德的管理来限制个人或群体的行为,往往还需要法律来发挥更大的力度。进而,当设定的规范和制度通过上行下效的方式严格遵守时,则会构建出一个健全的、法治的“文明社会”(共同体/滕尼斯)。


进而,当社会转型到这个程度的时候,当文明的社会被建构起来以后,社会暴力必然也会减少。因为暴力的使用者会考虑法律对其行为的处罚,同时他们也有了这层法律意识。所以,法治现代化对解决社会暴力的问题,无疑是最有用的。


定稿于2016年11月25日晚


作者王楠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律硕士;刘晨为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澳门大学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兼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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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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