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天樂,台灣政治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引言
段玉裁,字若膺,號茂堂,江蘇金壇人,生於清朝雍正十三年,卒於嘉慶二十年﹝1735-1815﹞,享年81歲。他既是一位小學家,也是一位經學家。由於段氏自少飽覽群書,小學的功底極為深厚,而且他對文獻資料的知識廣博,因此他在訂正訛誤之時能放膽論斷,而且其分析細緻精密,所以他在中國的語言學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段氏一生著作甚豐,多達三十多種,《說文解字注》是其代表作之一。《說文解字注》﹝以下簡稱《段注》﹞前身為《說文解字讀》,全書共五百四十卷,後來經過提煉,成為三十卷的《說文解字注》,整個過程歷時共三十年。段玉裁在注《說文》時,先從校勘定刊入手,考定大徐本和小徐本的異同,然後再加以考據,以確定其內容的真偽。
經過考古和挖掘,現在能看到的《說文解字》﹝以下簡稱《說文》﹞的最早版本是唐寫本,《木部》為殘卷,尚存一百八十多字。段玉裁並未有看過這個本子,但他所作的推斷卻與唐寫本的內容相合。張文虎《唐寫本〈說文解字?木部〉跋》說:
段氏之改訂增刪,不同於寫本者亦有之,其暗合者如:「柵,編豎木也」,段注云:「豎,各本作樹。今以篇、韻正。寫本作豎。「,行夜所擊木」,段注云:「行夜各本訛夜行,木作者。」寫本雖作「夜行」,而「者」正作「木」。此等處甚多。[1]
由此可見段氏的校勘功力的深厚,亦可見《段注》的權威性。
唐蘭先生指出,「段玉裁《說文注》有些新見解,是第一個以《說文》學者享有盛名的,受抨擊也最多。」[2]有的學者集中指出段注的謬誤,加以批評,如鈕匪石《段注訂》、徐承慶《段注匡謬》。有的學者則以彌補不足為主,以徐灝《段注箋》、馮桂芬《段注考正》為代表。持平而論,《說文段注》有其得失,茲逐一說明。
段注的貢獻:
段玉裁是從校勘定刊入手去為《說文》作注的。在確定了版本之後,段氏便開始注釋的工作。他首先提及許慎的說解和說明《說文》的體例,再廣泛徵引文獻資料,來證明許慎說解的可信性,然後在許慎所解說的字義的基礎上作推衍,透過形、音、義這三個組成文字的要素的有機結合,從字的本義推出其引申義、假借義等,使各個字的義理,能完整而有系統地呈現在讀者眼前。此外,段氏還運用了漢字的形體結構方式和古韻韻部,追溯到古人造字時的想像和含意等等,內容相當豐富。《段注》充分表現了漢字的整體性,這對學習古代漢語和使用《說文》一書,有相當的指導意義。以下筆者將逐點說明《段注》的功績。
一、析述《說文解字》的體例
《段注》首個貢獻是闡述《說文解字》的條列。東漢許慎所著《說文解字》,沒有把體例清晰說明,即使在〈後敘〉也只是說︰
其建首也,立一為端,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同牽屬,共理相貫,雜而不越,據形系聯,引而申之,以究萬原,畢終於亥,知化窮冥。[3]
許慎並無明確指出其書條例,在段氏之前,一般研究《說文》的人,側重字的形、義及六書理論的探討,而對《說文》的體例卻很少注意。段氏是第一個系統研究《說文》寫作旨意及體例的人。他廣泛搜集材料,先作成長編,然後通過注語的形式將《說文》條例和旨意一一闡明,這對讀者起到了極大的啟發和指導作用。他在〈玉部〉末說︰「通乎《說文》之條理次第,斯可以治小學。」他認為要研究文字學,必先瞭解《說文》的體例。段玉裁在析述體例時,解決翻查《說文》的問題。許書沒有說明五百四十部內列字次序的規律,有些部首含字數百,檢索極難。段氏在〈一部〉末謂︰「凡部內字之先後以義之相引為次。」在玉、肉、刀、邑諸部分析該部列字原則,又在〈水部〉中,把四百六十八字劃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一百四十九字是水名;下部三百一十九字為與水相關的字。[4]如此一來,我們翻查《說文》就較為簡易。
段注指出「以類相從」是《說文》列字的原則。[5]各部內的字按它們的意義和性質,把同類型的字排列一起。例如手部,手、掌、拇、指、拳、擘等字都是人體部份,摳、攐、揖、攘、拱等字是手部動作,它們按照自己的性質而和同類型的字並排。言部,語、談、謂、諒、詵、請等字是和言語有關的動詞,謹、諶、信等字則是從言部的形容詞。人部,佩字列於俅字後,兩字相鄰,只因兩者同屬冠飾帶佩之物;伋、伉皆是人名。心部,悰、恬、恭、憼、恕、怡、慈等等美好的性情狀態成一類,忌、忿、悁、恚、怒、憝、慍等怨怒的情緒又 成一類。女部,姜、姬、姞、嬴、姚、媯、妘、姺、娸諸字排列在一起,因為它們同是人的姓氏;母、嫗、媼、姁、姐、姑諸字比鄰,因為它們是對女性不同的稱謂。
段注謂:「凡部中字之先後以義相引為次,顏氏家訓所謂檃枯有條例也。」[6]《說文》列字「以類相從」,但同一類的字的排列次序並非雜亂無章的,而是「以義相引為次」,按照它們意義上的關係來排列先後。例如手部,手、掌、拇、指、 拳、擘等字是從手心而至整條臂膀,由小而大的排列。女部,姜、姬、姞、嬴、姚、媯、妘、姺、娸諸性,是以時代先後作次序的依據,從神農、黃帝至祝融之後及 殷諸候,井然有序。奼字後是媒、妁、嫁、娶、婚、姻,接著是妻和婦字,正好說明了少女成婚後始成人妻,為人婦。
各大類中的字,以字義為先後依歸,而各類字在部中先後,則按先人後物、先實後虛、先近後遠、義之美惡這幾個主要原則羅列:
段注有言「說文之例,先人後物」[7]。各部於啟首先列出與人相關之 字,再列與物事相關的。例如:手部,手、掌、拇、指、拳、擘是人體的一部份,故列於前;拲、掤是因手而生之物,故列在後。言部,有關人說話的動作,像語、 談、謂、諒、詵等字置於前;有關軍政的用字,像諜、該、譯置於後。人部,僮字在前,而俅、佩在後,因為僮字是未冠孩童的意思,而俅、佩是飾物名稱。女部, 姜、姬、姞、嬴、姚、媯、妘等人的姓氏在前,嬰字在後,因為嬰是頸飾的意思。
二、貫通、校釋群書
許慎寫《說文解字》時,貫通群書,以經部為主,來說明文字的形體、讀音及意義。段玉裁作注,還貫通眾多史書。如他在「郖,弘農縣庚地」一條下,援引《漢書》、《後漢書》、《水經注》、《穆天子傳》、《三國志》等書,還加上論述︰一、《水經注》、《穆天子傳》所用的字是「浢」,因它是水名;《三國志》、《說文》用「郖」,皆因指的是地名,從邑。段氏得出「浢」、「郖」同字的結論,消除眾書分歧。[8]
段氏校釋群書,是在貫通群書的基礎上作成的。段氏在《說文解字注》中說明一些書籍的義例。例如在「橃」篆下說《廣韻》的內部規律︰
《廣韻》橃下曰︰「木橃,《說文》云『海中大船』」;謂《說文》所說者古義,今義則同筏也。凡《廣韻》「注」以今義列於前,《說文》與今義不同者列於後,獨得訓詁之理,蓋六朝之舊也。[9]
這闡明《廣韻》及《說文》之間體例之異。又如在「漩,回泉也」下謂︰
《杜詩》︰「撇漩捎濆無險阻」。漩,夔州土人讀去聲,謂峽中回流大者,其深不測,舟遇之,則旋轉而入;(郭璞)《江賦》所謂「盤渦谷轉也。濆,土人讀如瀵,謂峽中回流漸平,則突涌如山;《江賦》所謂「渨?濆瀑」也。斯二者必撇之、捎之而行,不可正犯。杜用峽中語言入詩。」[10]
段玉裁校釋的古書還包括《毛詩》、《史記》、《國語》、《莊子》、《文選》,如上述的短論有一百多篇,可助校讀古書。
三、辨明詞彙
段玉裁在辨明相關構詞方面,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他說︰「凡物以兩字為名者,不可因一字與他物同謂為一物。」[11]如鴟鴞是寧鴂,鴟舊是舊留(今作鵂鶹),不能只舉一個鴟字,而代表兩者或說兩者是同物,也不可因鴟鴞與鴟舊音近,而把兩者當為一物。他又說︰「凡單字為名者,不得與雙字為名者相牽混。」[12]即鴟不能代表鴟舊,鴞也不能代替鴟鴞。縱使是《玉篇》,也用「蛁蟟」來解釋「蛁」,如此有不妥當之處。各個單字是從事物而成名的,各具獨特的意思,不可混為一談,要分辨的話,可以非常細緻,若因相似而混淆,則失卻各字詞的本義,段氏對此確有貢獻。
四、指出文字的引申義和假借義
許慎的《說文》只講字的本義,並沒有提及引申義或假借義;而段玉裁在注中卻加入了引申義和假借義的分析,更明晰地說明文字完整的義理。例如:
《說文》:「道,所行道也。」
段注:「道之引申為『道理』,亦為『引道』﹝即引導﹞。」
段玉裁在《經韻樓集》中提到:
「凡字有本義,有引申假借之余義焉。守其本義而棄其余義者,其失也固;習其余義而忘其本義,其失也蔽。蔽與固皆不可以治經。」[13]
這說明了如果要明白經書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到每個字的本義、引申義及假借義,因為每一篇經文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兩篇文中出現同一個字,這兩個字的意思未必是對等的,如果忽略了其中的差別,就算只是細微的不同,都會影響到我們對經文的理解。
《說文》:「鬈,髮好也。」
段注:《齊風?盧令》曰:「其人美且鬈。」《傳》曰 :「鬈,好貌。」《傳》不言「髮」者,《傳》用其引申之義。許用其本義也。本義謂「髮好」,引申為凡好之稱。凡說字必用其本義。凡說經必因文求義,則於字或取本義,或取引申、假借,有不可得而必者矣。故許於《毛傳》,有直用其文者,凡毛、許說同是也。有相近而不同者,如毛曰「鬈,好貌」,許曰 「髮好貌」;毛曰:「飛而下曰頡」,許曰「直項也」是也。此引申之說也。有全違者,如毛曰「匪,文章貌」,許曰「器似竹篋」;毛曰「干,澗也」,許曰「犯也」是也。此假借之說也。經傳有假借,字書無假借。
由於《說文》是字書,所以許慎未有收錄字的引申義及假借字,但段玉裁卻發現經傳中有用假借義的情況,所以特別在注上補入這些本義以外的意義,好讓後人借《說文》來明白經傳的內容。
五、闡發漢字三要素,開「因聲求義」先河
漢字是記錄漢語詞的符號,詞的物質外殼是語音,音以載義,每一個詞都有音義不可分離的兩部分。詞用字記錄下來,又賦予了形,漢字是形、音、義的統一體, 這是漢字的本質特點。許慎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 他對每一個字總是「先釋其義」,「次釋其形」,「次說其音」,「合三者以完一篆。」「一字必兼三者」創自許慎,「三者必互相求」則是段氏對此論的發展,也是段氏研究小學的基本方法。他在《說文解字·敘注》中詳細闡述了「形、音、義三位一體」的觀點:「說其義而轉注假借明矣,說其形而指事、象形、形聲、會意明矣,說其音而形聲假借愈明矣。一字必兼三者,三者必互相求,萬字皆兼三者,萬字必以三者彼此交錯互求。」段玉裁又從文字的創制、認識研究文字等不同的角度對文字形、音、義的關係加以闡釋:「凡文字,有義、有形、有音。」「聖人之造字,有義以有音,有音以有形。學者之識字,必審形以知音,審音以知義。」可見段玉裁對文字的認識有一個整體的觀念,並注意在動態中把握「形」、「音」、「義」三者的關係。文字三要素中,字形、字音是物質外殼。形與音相比可以著之竹帛,因而可以超越時空。但音則一瞬即逝, 雖口口相傳,自古到今也已面目全非了。段玉裁從古文獻記載的詩詞韻律入手,探求古今音變的規律,首創了《六書音均表》,與其師戴震一道開「因聲求義」的先河,為文字學的研究開闢了新路徑。
段注的闕失:
當然,隨著考古學的發展、出土文獻資料日益增加,人們對古代文字亦有了更深的認識,所以,人們不難發現《段注》本身也有其缺失。
一、前後矛盾
段注前後矛盾,如:《論語》「子貢方人」的「方」,「謗」篆下說「假方為謗」,「方」 篆下又說「開船為本義,引申之為比方」,此二說必有一誤。 他的《古文尚書撰異》說《論語》孔注是王肅所作,但是《說文注》篆下說同,但在「縕」篆下又說「孔注」為「許所本」。按﹕王肅生於許慎後,不但「注」文前後不合,又與《撰異》之說矛盾了。[14]
「紙」 字許慎《說文解字》釋爲「絮一落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則釋爲「……其初絲絮爲之,以結蕎而成之。」 認定最初的紙是蠶絲纖維所造「絮」字許慎《說文解字》釋爲「做舞也」 又「絮也,一日麻未漚也」。認定絮有絲絮、麻絮之分。而段玉裁注《說文解字》則釋爲「凡絮必絲爲之」 再次認定只有絲絮一種。然而段在「接」 字條目中又釋爲「……紙之初起用敝布、魚網爲之」 不僅與許慎的解釋矛盾,而且前後自相矛盾。
二、體例不嚴密
甲.作者,書名,篇名混用,沒有統一
例如:「示」部「祟」下「釋玄應眾經音義」、「玉」部「玟」下「釋玄應大唐眾經音義」、「屮」部「屯」下「眾經音義」、「口」部「啻」下「玄應」、「言」部「諳」下「玄應書」,所指的是同一本書,卻用了不同的簡稱,令人無所適從。[15]
乙.全書很多篆文缺古音、徐鉉音、或者兩者俱缺
例如:「斤」部「斦,二斤也,闕。」注:「言其意其音未之聞也。」音韻表也無「斦」,亦漏。[16]
例如:「艸」部「若」缺徐鉉切音。大徐本說文而灼切。[17]
例如:「示」部「祜」缺徐鉉切音。大徐本說文侯古切。[18]
丙.全書有時數字不準確
例如:《說文敘》末尾段說「凡言『闕』者十有四」,其實許書言闕者共有42個。
三、空白點多
「藋」下說的「未詳」有80餘條、「禳」下說的「未聞」有70多條、「形」下說「俟考」、「蒯」下說「不知」、「諾」下說「疑不能明」、「羌」下說「不得其說」、「建」下說「今未考出」、「對」下說「未知孰是」、還有書中「未知」、「未審」、「不詳」、「不可解」、「未見所出」等的空白點多達三百多條。[19]
四、改篆的謬誤
《說文》:「儽,垂貌。從人,絫聲。」段氏改篆作,注云:「各本篆皆作儽,解皆作纍聲,今正。絫者,增也,從厽,從糸,厽亦聲。……《廣韻》六脂曰:『儽亦作傫。傫是儽非,累卽絫也。』《集韻》脂、《類篇》皆首列,次列儽,知爲正體矣。惟《玉篇》、《廣韻》、《集韻》力追力罪切,皆不若《集韻》入五寘,力僞一切合於古。」但是《玉篇》、《廣韻》的儽字都無作者,若此字果作,為何諸書不載?[20]
五、以聲求義的謬誤
「以聲為義」說亦存在一些失誤。第一,他在總結形聲字的聲旁和形聲字音義關係的規律時,有時用「同聲之義必相近」等肯定判斷[21]。段氏並沒有對形聲字作全面的調查而得出肯定的結論,這實際是跟語言不盡相符的。語言上雖普遍地存在「音近義同」的現象,但如果將此現象不斷擴大,將所有的字詞都看成是有機的聯繫,就否定了語言的社會約定性,變成謬誤[22]。第二,段氏言及雙聲,時有失誤。對於雙聲的標準,各家各有不同,但段氏所謂雙聲,未必正確,如《說文》: 「瑰,玫瑰也。」段注:「玫瑰本雙聲。」但玫、瑰非雙聲。[23]黃侃先生曾分析過段氏失誤的原因:
「古今音異,必能正讀今音,乃可得古音之條理。或有專讀偏旁,不依反切者,不悟偏旁雖多同,其在古音,亦未必同一讀也。”如金、欽、禽、吟,同一今聲,惟禽在群紐,古無此音。其余金、欽、吟三字,宛爾有別,豈可皆讀以今字之音乎?不明今音,則其說雙聲常誤。段氏已然,並世通人亦病此矣。」[24]
段氏之失誤正是由於不審今音,專執諧音偏旁以求古音所致。
五、不提聲母,音讀失誤
許慎時並無反切,給字注音一般用三種方法,第一,是「讀若X」。第二,是「讀與X同」。第三,是對大量的形聲字指明「X聲」,這亦是重要的注音方法。「X聲」雖不一定表示形聲字的具體音值,但它標明了每個字有聲和韻兩大類,例如:「江,從水工聲。」、「河,從水可聲。」[25]。從音素的角度而言,聲母在韻母之前,處於先入為主的地位,比韻更重要。這可從雙聲詞比疊韻詞多、聲訓通假用聲者多於用韻者証之。許慎的「X聲」是包括了聲和韻的,段氏根據《六書音韻表》注明某字在某部,完全不提聲母,把「某聲」納入韻部的範圍,這樣顯然不夠全面,而且會令人誤會許慎的「X聲」只是就韻而言,這是段氏注《說文》音讀的最大失誤。其次,段氏注《說文》時只講韻,不講聲,以致不準確,如《說文》:「隊,從高隊也。」段注:「對、墜正俗字,古書多作隊。《釋詁》: 『隊,落也。』徒對切,十五部。當云直類切,後人以墜入至韻,以隊入隊韻。」古時隊、墜同音,皆讀「徒對切」。墜是後起字,中古以後,墜讀「直類切」,轉為齒音。故這裏不僅是隊歸至韻還是隊韻的韻部問題,聲母的分化才是關鍵。但由於段氏重韻不重聲,不提聲母,因此未能觸及隊、墜的問題核心。
七、盲目尊許
由於盲目尊許,當許氏錯解字形,誤釋字義時,段往往旁徵博引,詳爲之注。如「為」字,許慎根據小篆字體對其進行了解釋。《說文解字?爪部》:「為,母猴也,其為禽好爪,爪,母猴象也,下腹為母猴形。」許的解釋是錯誤的,但段玉裁則又引《左傳》輾轉爲之解釋,說「腹爲母猴形,其下又全像母猴頭目身足之形也」[26],純是臆說。羅振玉在《增訂殷墟書契考釋》指出:
案(爲)從爪,從象,絕不見母猴之狀,卜辭作于牽象形……意古者役象以助勞,其事或尚在服牛乘馬以前。[27]
又《說文解字?臣部》﹕「臣,牽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段玉裁
以?韵釋之。春秋說、廣雅皆曰。臣、堅也。白虎通曰。臣者、繵也。屬志自堅固也。[28]
但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指出,「臣,甲金文均像一竪目之形。」[29]
八、校訂《說文》,自信太過,有時流於武斷
段氏為注《說文》,先對《說文》版本進行過精心的校勘。他先就大、小徐本進行對校,並根據《經典釋文》、《五經正義》、《史記》、《漢書》注、《文選》注及《一切經音義》所引以刊正大、小徐本的訛誤,寫成《汲古閣說文訂》,其用功深,用力勤,惟在校訂時流於武斷,為世人所譏。字形的校訂,全書共改篆一百一十八,增篆二十四,刪篆二十一。如《木部》的「本」字,大徐本是:「本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且引徐鍇曰:「一記其處也。本、末、朱皆同義。」「末」字大徐本是:「木上曰末。从木,一在其上。」段玉裁將「本」字改作「从木,从下」,將「末」字改作「从木,从上」,並於「本」 字下注云:「今依《六書故》所引唐本正。本、末皆於形得義,其形一从木上,一从木下,而意即存在是,全書如此者多矣。一記其書之說,非物形也。」嚴章褔《說文解議議》云:「本、末皆指事,非會意。《說文》凡言『一』者,在上為『上』字,在下為『下』字,而此不作『上』、『下』字解。本從木,一在其下;朱從木,一在其中;末從木,一在其上,不過就木之上中下,以『一』記其處耳。若不從『一』而從『下』,朱字當然『中』矣。」嚴章褔的意見是正確的。他如《日部》「昕,旦明也。」段氏改作「且明」,亦不為行家所接受。[30]
總結
段氏不斷的訂正他的缺點,例如在「」篆下說:「前注八部,未能了然,後之學者依此說而刪定可也。」八部在卷二,已刻成書,於是在卷三「」下訂其誤。又在卷七的末尾說:「此篇釋『函』字與三篇釋『谷』字乖異……今按彼出說是。」卷三、卷七都已經刻成書,只好在卷七的末尾添上一條補白。這種嚴謹的治學態度是值得後人學習的。
《說文段注》一書在探求《說文》旨意方面多有發明,它啟發了清代學者研究《說文》的思想和方法,清人所致力解決的問題在《說文段注》中大都涉及到了。雖然《說文段注》存在著體例不夠嚴密,前後矛盾和空白點較多等缺點,但它開創性的研究所建立的功績是巨大的。歷來研究《說文》者都把它作為最重要的參考著作之一。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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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蔣冀騁:《說文段注改篆評議》。長沙:湖南敎育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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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慎怡:〈「論段玉裁的以聲為義」說〉,《深圳教育學院學報》,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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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蘭:《中國文字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9.蕭甫春: 〈漢字形體的演變及其對字源的否定〉《大慶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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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源:
「說文解字注」:
http://www.gg-art.com/imgbook/index_b.php?bookid=53&columns=&stroke=1
龍語瀚堂典籍資料庫:
http://newdemo.dragoninfo.cn/
(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
[1] 龍異騰引張文虎《唐寫本〈說文解字?木部〉跋》,《基礎漢字學》,頁245。
[2] 唐蘭:《中國文字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8。
[3]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789。
[4] 余行達︰《說文段注研究》(四川︰巴蜀書社),1998年,頁27
[5]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586。
[6]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1。
[7]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169。
[8]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290
[9]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270
[10]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555
[11] 殷孟倫︰《子雲鄉人類稿》(山東︰齊魯書社),1985年,頁206
[12] 同上
[13]徐超引段玉裁《經韻樓集》,《中國傳統語言文字學》,頁78。
[14]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成都:巴蜀書社,1998年)。頁34-35。
[15]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頁35-37。
[16]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頁116。
[17]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頁108。
[18]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頁108。
[19]余行達著:《說文段注研究》,頁58。
[20]蔣冀騁著:《說文段注改篆評議》。(長沙:湖南敎育出版社,1993年)。頁60-61。
[21]蔣冀騁︰《說文段注改篆評議》,頁61。
[22]蔣冀騁︰《說文段注改篆評議》,頁25。
[23]蔣冀騁︰《說文段注改篆評議》,頁31
[24]何慎怡引黃侃《黃侃論學雜著》,〈「論段玉裁的以聲為義」說〉,《深圳教育學院學報》,1999年6月,新4卷第1期。
[25]許慎《說文解字》(簡本),徐鉉本,(昆山:長江文藝出版社,2005)頁293。
[26]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114。
[27] 蕭甫春: 〈漢字形體的演變及其對字源的否定〉《大慶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4年,第14卷第3期,頁56。
[28]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頁119。
[29] 何崝編: 《郭沫若卷》,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頁295。
[30] 余國慶《說文學導論》,頁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