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主体与权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41 次 更新时间:2016-09-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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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福柯  

董政译

一、为何研究权力:主体问题


我所欲在这篇文章中探讨的观念既非有关理论,也不关涉方法论。

首先,我要阐明在过去二十年来我研究的主题。这一主题既不是对权力现象的分析,也不是详释这种分析的基础。

相反,我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在我们的文化中人类主体化的不同模式的历史过程。我的工作是研究将人转化成主体的三种对象化模式。

第一种是竭力赋予自身以科学地位的研究之诸模式。比如,在基本语法学、文献学和语言学中叙述主体的对象化。又比如,在财富和经济的分析中,作为生产性主体的劳动者的对象化。第三个例子是,在历史和生物学中,存活这一纯粹事实的对象化。

我工作的第二部分所研究的是在我称之为“分隔实践”(dividing practices)中的主体的对象化。一个主体要么其自身被分隔了,要么与他者分隔开来。正是这一过程使其自身对象化了。比如,就存在疯子与精神健全人、病人与健康者、罪犯与良民的区分。

最后,我致力于研究——也是我目前的工作——人之主体化的方式。比如,我就选择了性领域(domain of sexuality),并力图在这一领域中考察人是如何学会将他们自身认知为性的主体。

因此,不是权力,而是主体构成了我研究的基本主题。

我确实深深地卷入了权力问题之中。它很快向我表明,当一个作为主体的人被置身生产和意义关系之中时,他也同样被置于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之中。如今,在我看来,经济史、经济理论以及语言学、符号学分别为生产关系和意义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不错的分析手段,但是我们依然没有研究权力关系的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借助的、用以审思权力的方式只有两种,要么基于司法模式(legal models),即审思是什么使权力正当化;要么基于制度模式(institutional models),即审思什么是国家。

因此,如若有人想要用这一权力定义来研究主体的对象化,那么就有必要拓展权力定义的诸多面向。

我们需要一种权力理论吗?因为一种理论预先假定对象化,所以它就不能被当作分析工作的基准了。然而,如果没有一种持续的概念化,那么这一分析工作也将寸步难行。并且,这种概念化也暗含着一种批判性反思——一种绵延不断的校检(checking)。

首先要检视的是我所谓的“概念性需求”(conceptual needs)。这意味着,概念化工作不应该奠基于一种客体理论之上——因为概念化的客体并不是一个出色概念化工作的唯一标准。我们必须明晰的是,那些推促我们进行概念化的历史条件。我们也需要一种针对我们自身当前所处环境的历史审慎。

第二个要检视的是我们正面临的现实。

一名作者曾在一家法国知名的报纸上如此表达他的惊讶之情:“如今为何还有如此之多的人提及权力概念?它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主题吗?它是否真的如此孑然独立,以至于探讨它时而无需考虑其它问题?”

这位作者的惊愕也使我相当诧异。于我而言,反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权力问题竟然直到20世纪才被提及。不管怎样,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化作了我们经验的一部分。我仅提及两个“病态形式”(pathological forms)——那是两种“权力的病态”——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我们之所以对它们如此困惑不解,其中一个原因是,尽管它们具有历史上的独特性,但是却不那么具有原生性。这两种权力形态所利用和拓展的运作机制在绝大多数的其他社会中业已存在。除此之外,虽然它们有其自身的内在疯狂性,但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却使用了我们政治理性的观念和配置(devices)。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权力关系的新经济学——“经济学”是在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上被使用的。换言之,自康德以来,哲学扮演的角色就是防范理性超越经验所给出的限定;但是与此同时——由于现代国家和社会政治管理的发展——哲学也扮演着对政治理性中的权力滥用进行监视的角色,而这是一种对哲学相当高的期待。

任何人都会注意到这只不过是些陈词滥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针对这些“老调重弹”,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去发现——或者尝试去发现——与它们休戚相关的是哪些特殊的、也许还是原初性的问题。

理性化和政治权力的滥用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我们本不需要等官僚机构或集中营出现之后才识别出这种关系的存在。然而问题是:对这样的显而易见之事,我们需要做什么?

我们应该去探寻理性吗?在我看来,没什么比这更一无所获了。首先,因为这领域没有涉及到有罪或清白的问题。其次,它不知觉地将理性作为非理性的对立体来对待。最后,这样的尝试可能会使我们陷入理性主义者或反理性主义者所摆弄的专断、无聊观念的陷阱之中。

我们应该探究这种对我们现代文明具有特殊价值且始源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吗?我认为那是一些法兰克福学派成员的研究路径。然而,我的目的并非要开展关于他们著作的讨论(虽然它们极为重要且富于价值),而是要倡导另一种探询理性化和权力之间关系的进路。

不将社会或文明的理性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或许是明智的,我们要分析的是这种理性化在一些领域中的进程,它们分别涉及一种本根性的体验:疯癫、疾病、死亡、犯罪、性等等。

我认为“理性化”这个概念是危险的。我们要分析的是具体的理性而不是总要诉诸那种对理性化的一般进程的研究。

即使启蒙运动是我们历史与政治技术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如若要理解我们是如何被禁锢在我们自身的历史之中的话,我们就必须要回溯更为遥远的理性化进程。

我想要提出另一种进路以更深入地考察权力关系的新经济学,这种进路更为经验性,更直接地牵涉我们目前的处境,而且还暗含着理论与实践更为丰富的联系。这一研究进路把对不同权力形式的反抗形态作为研究的起点。换个比方,也就是把这种反抗当成化学催化剂来使用以揭示权力关系、定置它们的方位、发现其作用点以及所被使用的方式。这种研究进路不是从权力的内在理性出发来分析它,而是通过各种策略式对抗(antagonism of strategies)来分析权力关系。

比如,若要阐明我们的社会对精神正常人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就应该去研究在精神病人的领域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同样,若要理解合法性对我们的意义是什么,就要从违法犯罪的领域中去找寻。

还有,为了明晰什么是权力关系,我们也许应该去探究反抗的形式以及那些分离这些权力关系的尝试。

作为起点,让我们先挑出一系列在过去一些年里发展起来的对立(oppositions)关系:它们均反对以下权力的压制关系,即男人之于女人,父母之于孩子,精神病学之于精神病人,药物之于全体居民,行政管理之于人们的生活方式。

还不足以说这些是反权威的抗争;我们必须要更为精准地界定它们的共同之处。

1、它们是“横向”(transversal)的抗争。质言之,它们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当然,这些反抗斗争在某些国家中可能发展得更为容易且更为普及,但是它们不能囿于一种特定的政治或经济统治形式之中。

2、这些抗争旨在权力效果本身。比如,我们之所以批评医疗行业,主要原因不是它的获利取向,而是它行使着一种对人们身体、健康以及生死的不可控制的权力。

3、基于两个原因,它们是“直接”(immediate)的抗争。在这些抗争中,人们批判的是与他们最为贴近的权力事件,因为这些事件凌驾于个体之上。他们找寻的不是“头号死敌”(chief enemy)而是直接的敌人。同样,人们也不期待在未来能够找到解决他们问题的途径(解放、革命、阶级斗争的终结)。与历史学家偏爱的解释理论或革命秩序相比,它们都是些无政府主义的抗争。

但是这些并非是它们的新颖之处。下面的特点对我而言更为特殊。

4、它们是一些质疑个体地位的抗争:一方面,人们捍卫那种可以使其与众不同的权利,并且他们还强调能够使个体真正获具个体性的一切事物。另一方面,他们又攻讦分化个体、切断他与其他人联系、分离共同体生活、迫使个体返回自身以及以一种限制性的方式将他与他自身的身份链接起来的一切事物。

这些抗争并不完全是针对或反对个体性的,它们是反对“个体化治理”(government of individualization)的抗争。

5、它们是一种反对那些与知识、能力和资格相关的权力效应的抗争:反对知识特权的抗争。但是,它们也反对秘密、畸变(deformation)以及那些施加于人的神秘化的表征。

这里不存在任何“科学主义”(也即在科学知识的价值层面上的教条式信念),但是这也不是对所有业已确证的真理的怀疑性拒绝或将之相对化。所应质疑的是与权力相关的知识循环与运作方式。简言之,就是质疑知识的体制(regime du savoir)。

6、最后,所有这些现存的抗争都围绕一个问题:我们是谁?它们拒绝这些抽象化,以及经济的与意识形态的国家暴力,因为这忽视了我们分别是谁(who we are individually),而且也拒绝一种科学上或行政上的审查,因为这决定了某人是谁(who one is)。

总之,这些抗争的首要目标并不是那么激烈地去抨击这样或那样的权力机构、团体、精英或阶级,而是批判一种作为权力形态的技术。

这种权力形态将自身施展于每个人直接的日常生活之中,它对个人进行归类,用他自己的个体性来标记他,把他与自己的认同联结起来,并将一种他必须识别且他人能够在他身上识别出来的真理法则施加于他。它是一种使个体成为主体的权力形态。“主体”(subject)一词在这有两层含义:首先是通过操控和依附使某一个体屈服于某人;其次是通过一种良心或自知之明将他连结于他自己的身份之中。这两层含义均表明了一种迫使他人屈从和臣服的权力形态。

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抗争类型:第一,对宰制(domination)的抗争(族裔的、社会的和宗教的);第二,对将个体从他们的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的剥削(exploitation)的抗争;第三,对以这种方式把个体束缚于他自身以及使他臣服于他人的抗争(即反抗屈服,反抗主体性和臣服的形态)。

我认为在历史上你能找到这三种社会抗争形态的诸多例子,这三种形态要么彼此分立,要么浑然一体。然而,即使在它们浑然一体的时候,在很多情况下其中的一种抗争形态是占主导的。例如,在封建社会,对族裔、社会宰制的抗争是占主导的,尽管经济剥削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19世纪,对经济剥削的抗争正式走上了前台。

现如今,对征服的抗争——反对主体的屈从化——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即使这样,恰恰相反的是,对宰制和剥削的抗争也未曾消失。

我认为这并非我们社会首次直面这种抗争。所有那些运动都在15世纪和16世纪发生过,并且以宗教改革作为主要方式表现出来,其产生的结果应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把这一结果当作西方主体性体验的一次巨大危机,另一方面,将其视作是对(在中世纪)赋予主体性以形式的宗教和道德权力的一次抗争。对精神生活、拯救使命以及《圣经》中真理的直接参与的渴求——所有的一切均是一种对新的主体性的反抗。

我知道诸位会怎么反对我的这一看法。我们可以说,所有屈服的形态都是一种派生的现象,也即他们都仅仅是其他经济和社会进程的产物:决定主体性形式的生产力、阶级斗争以及意识形态结构。

显然,驯服机制与剥削和宰制机制紧密相关,我们不能脱离这一关系而去研究它。但是它们不仅构成了更为根本性机制的“终端”,而且还涵盖了与其他形式的复杂而又循环的关系。

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抗争趋于主导的原因是基于以下事实,即自16世纪以来,一种崭新的政治权力形态不断地得以发展。众所周知,这一崭新的政治结构就是国家(state)。然而,在绝大多数的时,国家都被视为一种忽视个体,而仅仅关注整体利益(或许我应该说是市民之间的阶级或团体利益)的政治权力。

这当然正确无疑。但是我所欲强调的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国家权力(这也是它强大的原因之一)既是个体化的、也是总体化的权力形态。然而,我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即使在古老的中国社会——从未有过这样的吊诡联合(个体化的技术与整体化的程序之间的联合)存在于同一个政治构造之中。

这归因于以下事实,即现代西方国家业已融入一种崭新的政治模型之中,它操持着一种古老的源于基督教制度的权力技术。我们把这种权力技术称之为牧领权力(pastoral power)。

首先,稍微描述下这一牧领权力。

人们经常说被基督教引入运作的是与古代世界的伦理规则截然不同的伦理符码。然而,却很少强调这一事实,即基督教提出且推广了通行于古代世界的新型权力关系。

基督教是唯一一个将自己组织成一个教会的宗教。就此而言,它在原则上假定了某些人,凭借其宗教品格,不是以君王、行政官、先知、占卜者、施主、教育家等身份服务于他人,而是作为牧人(pastors)来普渡众生。然而,这种表达标示出一种尤为特殊的权力形态。

1、这一权力形态的终极意旨是确保个人在彼岸世界得到拯救。

2、牧领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告诫式的权力形态,而且它还时刻准备着为羊群(信众)的生命和拯救牺牲自己。因此,它不同于要求牺牲臣民以捍卫王室的君权。

3、牧领权力不仅仅要照料整个羊群(信众群体),而且还要在每一个特定个人的一生之中关照他。

4、最后,如若无法察知人们内心的意志,无法探究其灵魂以及无法让人们将他们最深处的秘密自觉揭露出来,那么牧领权力则寸步难行。它意味着一种有关良心的知识以及疏导人们心智的才能。

这一权力形态是以拯救为指向的(与政治权力相对)。它是献身性的(oblative)(与主权原则相对);它是个体化的(与司法权力相对);它是与个体生命共存相续的;并且它还与一种真理(个体自身的真理)的生产相关。

你会说所有这一切已成过往云烟了;因为这一牧领制度即使没有完全消失,那么至少也已经丧失了其主要效用了。

这一判定当然正确,但是我想我们应该区分牧领权力的两个方面,即牧领权力的制度化和它的功能。前者自18世纪以来如果不是消逝那么也至少丧失其有效性,而后者则在牧领制度之外大行其道且变得纷繁多样。

一个重要的现象围绕着18世纪发生,即它是一种对这类个体化权力的全新分配与组织。

我想我们不应该将“现代国家”视为一个在个体之上发展起来的且无视他们是谁甚至忽略他们存在的实体,相反,要将其视作一个精巧的结构,在此之中,当满足一个条件时诸个体就能够被整合起来,这一条件就是,这种个体性在一种新的形式中被型塑且臣服于一套极为特殊的模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现代国家作为一种个体化的现代模型或一种牧领权力的新型形态。

简单概括这一新型的牧领权力:

1、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它目标的变化。这一权力不再是一个有关将人们引向彼岸之拯救的问题,而是关涉如何在此岸中确保它。在这种语境中,“拯救”一词具有多种内涵:健康、福祉(即充足的财富和高标准的生活水平)、安全以及风险保障。一系列的“世俗”目标取代了传统教会的宗教性目标,而且基于多种原因,这种取代变得更为容易,因为后者已经以一种附带的方式实现着一定数量的这些目标。我们只要想想长久以来被天主教会和新教教会所保障的医疗的地位和其福利功能便可了然于心。

2、同时对牧领权力的掌管愈发增强了。有时,这种权力形态由国家机器来行使,或者总的来说是由像警察局这样的公共机关来行使。(我们不应遗忘在18世纪,警察力量不是仅仅为维持法律与秩序以及协助政府与他们的敌人作斗争而设的,而是为了保障城市供应、卫生、健康以及手工业和商业所必需的标准而设。)有时这种权力由私人企业、福利团体、捐助者,或者总的来说是由慈善人士来行使。但是,古老的机构(如家庭)此时也备受鼓动从而承担起了牧领的功能。还有如医疗机构这样的复杂构造也行使着这一权力,它既包括基于市场经济准则而提供销售服务的私人组织,亦包括如医院这样的公共机构。

3、最后,围绕着两个角色,牧领权力目标和代理的多重性聚焦于人类知识的发展:其一针对人口,涉及一种全面和量化的知识;其二针对个体,涉及一种分析性的知识。

这意味着一种横跨数世纪——持续已有千年——并且与一种独特的宗教机构相关联的牧领权力,突然之间在整个社会机体之中弥散开来;它在绝大多数的机构中觅寻到了支持。并且,替代牧领权力和政治权力(二者或多或少彼此勾连又相互缠斗)的是一种个体化“谋略”(tactic),它型塑了一系列权力,包括家庭的、医疗的、精神病学的、教育的和雇主的权力。

18世纪末,康德在一家德国报纸(《柏林月刊》)写了一篇题为《什么是启蒙?》的短文。它在很长一段时间而且至今仍旧被当作一篇无足轻重的文章。

然而,我不禁发现这篇文章甚为有趣且令人着迷,因为这是第一次有一位哲学家提出了一项哲学任务,它不仅仅要探究形而上体系或科学知识的基础,而且还要考察一个历史事件——一个近代甚至是当代的事件。

当康德在1784年询问什么是启蒙运动时,他的意思是,这一刻正在发生什么?对我们而言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这个阶段以及这个精准的时刻到底是什么?

或换言之,我们是谁?作为启蒙运动一部分的“启蒙者”(Aufklärer)是谁?我们将它与笛卡尔的问题相比较:我是谁?我是否是唯一的但又是普遍的和非历史的主体?对笛卡尔而言,我是否是任何人,无论何处无论何时?

然而康德也问了别的东西,即在一个确切历史时刻中的我们是谁?康德的问题是作为对我们(us)以及我们的存在(our present)的一种分析而呈现出来的。

我认为哲学的这个方面愈发关键,黑格尔、尼采等人都已做了这方面的研究。

“普遍哲学”的其他方面并未消失。但是,将哲学任务作为是一种对我们世界的批判性分析,这点越来越重要了。毋庸置疑的是,所有哲学问题都是一个有关当前时代以及在这种确切时刻中我们是什么的问题。

也许这种现时目标不是要发现我们是谁,而是要拒绝我们是谁。我们必须要想象和建构起使我们得以摆脱政治的“双重束缚”的东西,这种束缚就是个体化的、同时也是总体化的现代权力结构。

最后的结论是,我们当代的政治、伦理、社会和哲学问题均不是要试图将个体从国家以及从国家机构中解放出来,而是既要将个体从国家、也要从与国家相关的个体化形态中解放出来。我们必须要摒除一直以来施加于我们数个世纪之久的这种个体性,从而促生新的主体性类型。


二、权力如何实施?


对有些人来说,提出关于权力“如何”这样的问题是想将问题限定为只是对权力效果进行描述而不去涉及这些效果的原因或本质。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使得权力成了一种神秘物质,人们询问其它来将会变得犹豫不决,毫无疑问这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去质疑权力。通过推进这一从未被明确确证过的方式,他们似乎怀疑一种宿命论的存在。然而,他们这种强烈的不信任并不预示着这样的一个假设,即权力存在于三种不同的特质之中:它的本源、本性与表现。

现在如果我给予权力“如何”的问题以某种特别重要的地位的话,那么不是因为我希望消除权力“是什么”以及“为什么”的问题,而是希望以不同的方式将这些问题呈现出来——尤有甚者,去探明设想一种权力是否合理,这种权力将自身绑缚于一个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这三个问题之中。坦率地说,我想表明的是,要开始对权力“如何”问题的分析就要提及这样的一个观点,即权力本身并不存在。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至少也要询问某人当他在使用这一包罗万象且又精微具体的概念时心中到底在想什么。值得怀疑的是当某人不断地踏入一个双重问题(什么是权力?它源于何处?)时,我们会错过一种极端复杂的事实构造。虽然这一小问题(权力发生了什么?)是直白且经验的,但是一旦这一问题被仔细审思一番的话,看起来可以避免对具有误导性的权力(power of being fraudulent)进行一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责难,而是竭尽所能地对权力主题进行批判性研究。

“如何”并非是在“权力如何显现自身”这个意义上的问题,而是“权力实施所依凭的手段是什么?”以及“当个体将权力施加于(就如他们说的)他人时,发生了什么?”的问题。

就这种所涉的权力而言,首先就有必要与那种施加于事物之上且赋予其自身以修补、利用、消耗和摧毁它们的能力的权力区分开来,这是一种源于机体固有资质(aptitudes)之中的或以外部机制作为中继(relayed)的权力。让我们这么说吧,在这里它是一个“能力”(capacity)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一种观念塑造了我们正在分析的权力,即将一种权力分析带入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之中。我们无须自欺欺人,因为如果我们谈论权力结构或机制,那么我们就是在某人对他人施加于权力这一范围内谈及的。“权力”一词指称的是伙伴间的关系(这么说时,我所考虑的不是一个零和游戏[zero-sum game],而仅仅是在它的最一般意义上,将这种关系设想为一组彼此诱导、相互牵制的整体行动)。

同样有必要将权力关系与交往关系相区分,这种交往关系是通过语言、符号系统以及任何其他的象征媒介来传播信息的。毫无疑问,交往总是某种作用于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方式。然而,各种重要元素的生产与循环有它们自己的客体或者有它们必定在权力领域中产生的效果;后者不仅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不论是否通过交往系统,权力关系都有一个独特的本质。权力关系、交往关系以及客观能力不应该因此被混淆。这不是说它们是三个相互分立的领域。一方面,不存在一个囊括各种事物的领域,它包括了完善的技能和操作以及现实的转化;另一方面,不存在一个包涉各种符号、传播、相互性以及意义生产的领域;最后,也不存在一个包含各种强制手段的宰制的领域,它是不平等的且存在着一方压制另一方的行动(当哈贝马斯区分宰制、交往以及终极行动时,我不认为他在它们之中看到三种彼此分立的领域,而是三种“超越之物”[transcendentals])。这三种类型的关系实际上总是彼此重叠,相互支持、互为工具。客观能力在它们最基本形态上的应用就意味着交往关系(要么在先前获致信息的形式中,要么在共同工作的形式中);而且同样牵涉到权力关系(它们可能由三种事物所构成:1、强制性的任务;2、被传统或学徒制所强加的姿态;3、劳动的细分以及或多或少的强制分派)。交往关系意味着终极性行动(甚至只要匡正意义元素的运作便可),而且凭借对在伙伴之间的信息领域的修正,产生出权力的效果。它们几乎不会被从那种终极化的行动中分离出来,它们反而允许这种权力(作为驯服技能、宰制程序以及获得服从的手段)的实施,以及为挖掘它们自身潜能而要求内置于权力关系(如劳动分工以及职务等级制)之中。

诚然,这三类关系之间的协调既非统一,也非恒定。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并不存在终极行动、交往系统以及权力关系之间的均衡的一般类型。而是存在着多样的形式、方位、环境或场合,在此之中,这些内部关系根据一个特定的模型创建其自身。但是,同样存在着一些“块段”(blocks),在此之中,能力的调节、交往的资源和权力的关系构成了规制性和集中性的系统。就一个教育机构举例:其空间的安排,对其内部生活细致入微的操控,组织化了的不同活动与不同人员(基于他自身的功能和显明特征,他们生活于此并且彼此相见)——所有的一切构成了“能力—交往—权力”这一块段。保证各种素质或各类行为的传授与习得的活动,它的发展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其一,一个整体性的规制化交往,即通过课程、问题与解答、秩序、劝诫、服从的编码符号(coded signs of obedience)、基于学员不同的“价值”和知识水平的区分性分数(differentiation marks);其二,一整套权力程序,即通过密闭、监视、奖惩和金字塔型的等级制。

这些块段构成了人们称之为(在稍微扩展此词内涵的意义上)“规训”(disciplines),在这些块段中,技术能力、交往活动以及权力关系在运作之中根据一种审慎的模式而彼此相互协调。对某些规训的经验分析(就如它们在历史中构成的那样)使这极为重要的理由呈现出某种趣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根据人为的清楚和明晰(decanted)的系统,规训展示了客观终极体系与交往和权力体系能够被熔合一体的方式。它们也显示不同的接合(articulation)模式,有时给予权力关系和服从以卓越地位(如在修道院式或忏悔式的规训中),有时给予终极活动以显要地位(如在车间或医院的规训中),有时给予交往关系以优越地位(如在学徒制的规训中),有时又给予三类关系之间的饱和(saturation)以超群地位(如在军队规训中,那里一种过剩的符号——已达到冗余的程度——表明着将计算过的权力关系与产生一定数量的技术效果的关怀紧紧编织在一起。)

自18世纪以来,我们通过欧洲社会的规训所应理解的,不是作为群体一部分的个人变得越来越顺从,也不是他们试图在兵营、学校和监狱中聚集起来,而是一种愈发完善的监视性调节程序在生产活动、交往资源以及权力关系的互动之中以越来越理性和经济的方式被找寻到。

通过分析“如何”而对权力主题的探究因此引入了与基本权力相关的一些关键性转变。它使得某人将权力关系而非权力本身作为分析的对象——权力关系与客观能力和交往关系均迥然不同。由此可以这么说,权力关系能够在它们多样的逻辑顺序、能力以及内部关联之中被加以把握。


三、什么构成了权力的特性?


权力的施行不仅仅是伙伴、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是一种某些行动修正另一些行动的方式。当然,这是说有些称为权力的事物(不管其规模大小)——被假定为以一种集中的或弥散的方式普遍存在——是不存在的。只有当权力被带入行动之中时,它才能得以存在,当然,即使它是被整合进一个被永久性结构牢牢掌控的没什么可能性的领域中,权力也依然存在。这也意味着权力并不发挥着同意(consent)的功能。在权力自身中,它不拒绝自由,也不让渡权利,所有的权力只是被赋予少数人(这并不否认同意也许是权力维续的一个前提);权力关系可能是一种优先性或永久性同意的产物,但就其本质而言,权力关系不表现为合意。

暴力一定是权力关系最基本的形态、永久的秘密以及最终的资源,在终极性的分析中,当权力被迫卸下其面具以及展示自身为何物时,这种暴力特质确实显露了其真实的本质。但是,这难道就可以说,一个人必须要到暴力中找寻权力关系的特性吗?实际上,应如此定义一种权力关系,即它是一种并非直接地和即刻地施加于他人的行动模式。相反,它作用于他们的行动之上:一个行动施加于另一个行动,这些行动可能是业已存在的行动或者是现在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行动。暴力关系施加于一个肉体或事物之上;它压迫之、束缚之、粉碎之,摧毁之或者拒绝所有的可能性。暴力关系的另一极只可能是被动性的,如果它遭遇任何的反抗,除了竭力最小化它们外,我们别无选择。另一方面,权力关系只能在两个相互依赖的元素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阐释(如果它真是一种权力关系的话):其一,“他者”(被权力所施加的人)直至最后都应当被完全地视作和维持为一个活动之人;其二,面对一种权力关系,包含对策、反应、效果以及适当的创举的整个领域也许都会开放。

显然,权力关系的运作并不比获得同意更加排斥暴力;毫无疑问,若不借助同意或暴力(更多的时候是同时借助两者),那么权力根本无法实施。然而,即使同意或暴力也只是手段或结果,它们并不能构成权力的原则或基质。权力的实施能比我们所希望的更加寻求接受:它堆积死者,并以超出其所想象的威慑来遮蔽自身。在权力自身之中,其的运行既不是暴力,也不是暗中不断重复的同意。它是一个行动施加于可能的行动之上的总体结构;它对行动进行激励,诱导,怂恿,使之更易或更难;在极端的场合,它完全地限制或禁止行动;但它仍然总是一种作用于一个行动主体或多个行动主体之上的行动方式,这种方式凭借的是他们的行动以及行动的能力。总之,是一组作用于其他行动之上的行动。

也许模棱两可的“行为”(conduct)这词是我们把握权力关系特殊性的最佳术语之一。因为,“行为”既“引领”(lead)他人(根据精准性不一的强制机制),它同时也是一种在或多或少开放的可能性领域中的行动方式。权力的实施在于引导行为(conduct)的可能性并且整理可能的结果。基本上,与其说权力是一种两造的对抗结构(a confrontation)或是将一方系于另一方的连接体(the linking),莫不如说它是一个治理(government)问题。这一词必定包含其在16世纪所具有的极为宽泛的含义。“治理”不仅仅涉及政治结构或国家管理,而且指明了一种个体或群体行为可能被引导的方式:对孩童、灵魂、社团、家庭以及病人的治理。它不仅仅涵盖政治或经济压制的合法性构成形式,而且还涉及注定是作用于他人行动可能性之上的(或多或少地被考虑或算计过的)行动模式。治理就是对他人行动的可能性场域的结构化。因此,权力的适当关系既不应在暴力或斗争一面,也不应在自愿连接的一面去找寻(所有的一切最好也只不过构成权力的手段),而是应该在独特的行动模式的领域(既非战争,亦非司法)中去寻觅,即治理的行动模式。

当把权力的实施定义为作用于他人行动之上的行动模式时,以及当通过他人治理他人的方式以塑造这些行动时(在这一词最广的意义上),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因素:自由。权力只能施加于自由的主体,而且仅仅只能在他们是自由的这一范围内运作。这么说,我们意味着个体性或集体性的主体可能会被现实化,他们在一些行为方式、反应以及多样的举动之中被迫面对一种可能性的领域。在决定因素充斥于整体的场合中,不存在权力关系;当某人被锁于铁链之中时,不存在权力关系(在这一情况中,奴役只是一种物理的制约关系)。因此,其实并不存在权力与自由你死我活的对立格局(它们彼此排斥,即权力运行之处自由则不复存在),相反,两者呈现的是一种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在这一游戏中,自由是作为权力实施的条件而出现(与此同时,自由也作为权力实施的前提,因为权力若要被实行,自由就必定要存在;而且自由还永久性地支持权力运作,因为没有反抗的可能,权力就如同物理学上的决定力)。

因此,权力与拒绝屈服的自由之间的关系不是分离的。权力的关键问题不是有关自愿的奴役(我们如何找寻自我奴役?)。权力关系的核心(它被不断地激活着)是反抗之意志和自由之坚守。与其称之为一种本质性的自由,莫不如称之为一种“激斗”(agonism)——一种同时相互激励和争斗的关系,因此,与其说这种关系是一种彼此两败俱伤的交互缠斗关系,莫不如称它为一种恒久性的互相激发(provocation)关系。


四、如何分析权力关系?


某人可以分析这样的关系,或者我应该这么说,通过谨慎地聚焦于那些确定的机构,这么做是极为合理的。后者构成了观察这种关系的一个优先方式,它是多样的和集中的,被修整着并且使它们的功效最大化。做一个初步的估计,某人可能会期待看到它们基本机制的形式与逻辑的出现。然而,这种权力关系的分析(就像某人在某些确定的具体机构中找寻权力关系那样)会显现出一些问题。首先,这种事实(被一个机构带入运作的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被设计为确保其自身的存在)给它带来了本质上具有再生产性的破译功能的风险,尤其是在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之中。其次,从机构的立场来分析权力关系,某人会使自己开放性地在后者中寻找前者的解释和始源,也就是说,最终会导致用权力来解释权力。最后,在机构的活动本质上是建立在两种因素(显现的或隐匿的规章和一种装置)之上的范围内,某人可能要冒在权力关系中赋予一方或另一方以过分的权力之风险,因而在后者中,某人只能去找寻法律和强制的调整了。

这并不是否认在创建权力关系上机构的重要性。恰恰相反,我是想表明,一个人必须要从权力关系的立场上去分析机构,而非相反,并且权力关系定置的基本点(即使它们在某一机构中被包含和晶体化)也要到机构外部来寻找。

让我们回到把权力的实施作为一种方式(某些行动也许构建了其他可能性行动的领域)的定义中来。因此,对权力关系恰当的解释是它是一种作用于行动之上的行动模式。换言之,权力关系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关系之中,而非作为一种补充性结构(一个人也许能够幻想它可以被彻底地抹消掉)重构于社会之上。在任何情况中,在社会中生活也就是以这样的方式生活,即作用于其他行动之上的行动是可能的——实际上也是绵延不断的。没有权力关系的社会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物罢了。顺便提及,使一个在既定社会中的权力关系的分析更具政治必要性的是它们的历史形成、强弱渊源以及转化或消除某物所需的条件。我们可以这样表达,不包含权力关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这既不是说那些关系的创建是必需的,也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在社会内核之中的权力都构成了一种宿命(fatality),如此一来,它就不能被削弱了。相反,我是想说,对权力关系和权力关系之间的“激斗”(agonism)以及自由的不可移转性(intransitivity)的分析、详解以及质疑是内生于所有社会存在的一项恒久性政治任务。

权力关系的分析需要具体地构建一定数量的基准点:

1、区分系统(The system of differentiation)。这一系统使得一人作用于他人的行动之上:由法律或地位和特权传统决定的差异;在财富和物品划拨中的经济差异,生产过程中的转化,语言或文化差异,以及专业技能和竞争上的差异等等。

每一种运行着的权力关系均实施着区分,而这种区分既是它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

2、目标类型。那些作用于他人行动之上的人追逐着不同类型的目标:特权的维系,利润的积累,法定权威的运作以及一种功能或贸易的实践。

3、权力关系运行的方式。根据不同,其方式亦不同:要么根据权力的运行状况,即权力的施行到底是由军事威胁、话语效果、经济差异方式、或多或少复杂的控制手段还是由依据(或不依据)档案管理的监视系统引发的;要么根据规则,这些规则或明晰或隐晦,或稳定或灵活,它们依据(或不依据)那些将所有事物带入运作的技术手段。

4、制度化形式。这些制度可能混杂了传统的前设、法律结构、与习俗或时尚相关的现象(比如某人在家庭机制中看到的那样);它们可能采取一种封闭于自身之上的配置形式,它依赖于自己特殊的轨迹、自身的规则和被审慎限定的等级结构,在它运作时享有一种相对的自治(比如学校的或军事机制);它们也可能形成极端复杂的被赋予多重配置的系统,例如国家,它的功能就是将所有的一切都纳入其羽翼之下,在一个既定的社会整体中,使普遍的监视、规制原则、以及一定程度上对所有权力关系的分配均得以运作。

5、理性化程度。在可能性领域中的作为行动的权力关系的运行也许或多或少可以在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关联之中得到详尽的阐释,即手段的效果和结果的确定性(应用于权力施行中的或大或小的技术性精炼)或者又是根据可能付出的成本(它要么是运作手段的经济成本,要么是在所遭受的抵制所引起的反作用上花费的成本)。权力的运行不是一个赤裸裸的现实,一项制度性的权利,它也不是一种自我维持或自我毁灭的结构:它是精致的、转变着的和组织化的;它赋予其自身以或多或少适应其处境的过程。

这样就有人明白为何对一个社会权力关系的分析不能简化为对一系列机构的研究,甚至不能是对所有那些以“政治性”粉饰其门面的机构的研究。权力关系扎根于社会网络的体系之中。然而,这不是说,存在一种基本的和根本的权力原则,它主宰着社会以至于哪怕最微小的细节也不放过;而是要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理解,即要从作用于他人行动之上的行动的可能性出发,从个体差异的多样形式出发,从目的从发,从对施加于我们自身或者他人的权力既定的应用出发,从不同程度的部分或普遍的机制化出发,以及从或多或少经过深思熟虑的组织化出发,这样,一个人就能够定义不同的权力形态。在一个既定的社会中,人们彼此治理的形式和特殊境遇是多样的;它们相互叠加、互相交错,交互限制,因而有时彼此抵消,有时又彼此增强。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国家虽然不仅仅是权力运行的一种形式或特殊境遇——即使它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一种确定的方式中所有其他的权力关系均与之相关。然而这并非是因为它们源于国家,而是因为权力关系变得愈发在国家的掌控之下(虽然国家管控在教育、司法、经济或家庭系统中采取的方式不同)。在这里涉及到“治理”(government)一词限定含义,一个人可以说权力关系一直以来逐渐被治理化了(governmentalized),也即以国家机构的形式或在其支持下,权力关系一直以来都被不断地精致化、理性化和集中化。


五、权力关系与策略关系


“策略”(strategy)一词目前有三种用法。首先,是指追求某一目的的手段;它是一个有关达致一个目标的理性运作的问题。其次,是指一种方式,即在某一游戏中,参与一方的活动与他认为他人活动应怎样以及他对他人认为他自己的活动应该怎样的考虑相关。它就是一种某人所寻求的比他人更具行动优势的方式。第三,是指应用于两造对抗之境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剥夺其对立方的斗争手段并迫使他放弃抗争;因此,策略就是诸种意在获胜的手段。这三种含义在两造对抗之境(战争或游戏)中汇合起来,在那种处境中目的就是以那样的使得对手放弃抗争的方式作用于他的行动之上。因此,策略就被定义为制胜方案的选择。然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境况,而且还存在其他不同的境况,在那些境况中,“策略”的不同含义之间的差异必须要保留下来。

涉及第一种我先前指明过的含义,有人也许会把权力策略称之为投入运行以更高效地实施权力或维持它的各种手段的总体。也许有人在权力关系构成作用于可能行动以及他人行动之上的行动模式的范围内,还会把权力策略称为一种适合于权力关系的策略。因此某人可以在策略的层面上对被带入权力关系运作之中的诸种机制进行阐释。然而,至关重要的显然是权力关系与对抗策略之间的关系。如果这是正确的话,即在权力关系的核心中以及作为一个它们存在的恒久条件,存在着在自由原则部分上的一种反抗和某种本质性的固执,那么此时就不会有无需借助逃脱或可能的脱身手段的权力关系。每一种权力关系都意味着(至少在其潜能上)一种斗争策略,在此之中两股对抗的力量不会交互叠加,不会失去它们特殊的本质或者最终融为一体。每股力量都构成了对立方的一种恒久性的限制以及可能被撤除的切入点。当稳定的机制取代对立性反抗的自由运行时,一种对抗关系就达到了它的期限和最终的时刻(和两造其中一方获得胜利)。通过这样的机制,一个人就能够以一种相对稳定的方式并伴随合理的确定性来引导他人的行动。对于一种对抗关系,并当它不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斗争时,权力关系的定置就成了一个目标——同时旨在它的完成与悬置。反过来说,斗争策略也构成了权力关系的一种界分,在这条界线之中,一个人在事件之后一定满足于对他人的反抗,而不是以一种算计的方式操纵和诱导别人的行动。权力关系的存在而无需抗争(根据定义,它们是逃脱手段)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旨在使抗争者臣服的对权力关系的强化和扩展都只能仅仅导致权力的局限。后者在两种情况中达到其最终期限,要么在一种减弱另一方使其完全归于无效的行动类型中(在此之中对敌对方的制胜这一情况取代了权力的实施),要么通过与受制于人的那些人以及他们转变为对手的过程进行抗争。可以这么说,每一种对抗策略都向往变成一种权力关系,而每一种权力关系都倾向这样一个观点,即如果这一权力关系遵循自己的发展线路并反对直接的两造对抗的话,那么它可能会成为制胜策略。

实际上,一种权力关系与一种斗争策略之间呈现一种相互吸引、永久关联又彼此对立的关系。权力关系时时刻刻可能成为一种两个对手之间的对抗关系。同样,在社会中两个对手之间的关系也时时刻刻为权力机制的运行腾出了空间。这种不稳定性的结果成就了一种译解(decipher)的能力,而译解的是那些要么来自斗争历史的内部,要么来自权力关系的相同事件与相同转换。这种所导致的解释将不会构成相同的意义因子、相同的关联或相同的智识类型,尽管它们涉及相同的历史构造,并且这两种分析彼此必须要相互触及。实际上,两种解读方式之间的差异是精微的,二者使目前存在于大多数社会中的“宰制”的根本现象昭然若揭。

宰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一般结构,这一结构的衍生物和后果有时能够向下在社会最牢固的构造之中找到。然而,与此同时,它又是一种或多或少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以及被对手之间的长期对立的方式所稳固化的策略处境。以下情况是必定会发生的,即宰制的事实可能仅仅是一种产生于对立和它的后果(一种源于侵犯的政治结构)的权力机制的转译(transcription);它也可能仅仅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斗争关系是相伴着冲突与分裂的权力关系的产物。然而,使得一个群体、一个种姓或者一个阶级的宰制(这种宰制与它反对的那些抵制与抗争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历史的一个中心现象的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它们以全方位的和普遍化的形式,在社会的整体水平上,在权力关系与斗争关系的关联之中,在它们互动过程产生的结果之中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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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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