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 郭巍青:跨国网络在中国的劳工维权行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68 次 更新时间:2006-07-0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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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   郭巍青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布洛维在《制造共识》一书中曾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工人为什么自发地接受了资本主义所安排的生产秩序而不是采取反抗的态度?工厂专制主义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工人是否能够达成一种自愿性的服从?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如何重塑?(Burawoy 1979)中国参与全球化之后,国际分工体系和国家角色如何改造中国原有的工业企业生产秩序?参与国际分工的中国外向型企业又是如何处理劳资关系的?对中国的学者和关心维权活动的人士来说,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目前,跨国网络在中国沿海地区从事的劳工权益保护运动开始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这个网络由许多跨国公司、消费者运动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外基金组织、公司社会责任国际组织、慈善机构以及宗教组织等构成。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应当如何认识跨国网络在中国的劳工权益行动?本文先介绍跨国网络如何在中国开展行动,然后分析中国的企业在跨国网络的“生产守则”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等压力下如何保障并改善工人的权益,以及跨国网络对中国的“产业关系”[1]将产生何种影响。

一、跨国网络在中国:背景与焦点

国际社会有许多关心社会变革的非政府组织,他们的活动涉及到以下领域,如人权、世界秩序、国际法、和平、妇女权益、环境、发展、种族团结、世界语等。据统计,1953年这类组织有110个(其中人权组织33个、妇女权益组织10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8个、环境保护组织2个),1973年增加到183个(其中人权组织41个、妇女权益组织16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12个、环境保护组织10个),1983年这类组织的数量进一步上升到348个(其中人权组织79个、妇女权益组织25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31个、环境保护组织26个),而到了1993年,此类组织的总数就跃升到631个(其中人权组织168个、妇女权益组织61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48个、环境保护组织90个)。[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全球化的扩大,跨国网络的数量不断增加,在致力于社会变革的跨国网络的各种使命中,对人权的维护居于首位,而关注人权的国际组织也成为跨国网络中最活跃的组织,它与维护世界和平、关心妇女权益等组织一起成为今天国际舞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涉及的跨国网络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消费者、NGO (非政府组织)、工会及工会联盟、雇主联盟、环保运动者、人权行动主义者、媒体、学术界以及致力于人权与劳工权利事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ILO )等,在中国沿海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地区,它们构成了一个活跃的劳工维权网络系统。

在解释活跃于国际舞台的跨国网络组织的运行机制时,政治学家凯克和辛金克提出了“回飞镖”模型(boomerang pattern )。根据这一观点,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对本国公众压力的反应迟缓或消极时,来自国外的一些活动家或组织基于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可能容易找到进入的机会。国际社会中的这些行为体出于不同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杠杆向有关国家的政府施加各种压力,并迫使该国政府做出反应,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政策;如果该国国内的活动家与国外的媒体及活动家建立联系,就会产生一种明显的“回飞镖效应”,即绕过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压制,通过国外渠道对本地的决策者施加压力;活动家们可能会在整个全球范围内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寻求可能施加压力的杠杆支点,这样的国际联系如同放大器一样,把本国被冷落的声音加以放大,使国内政府部门无法充耳不闻。[3]

1964年,“耐克”公司成立后,其创始人费尔·耐特开始了一项全面的公司管理改革,即“耐克”总部只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而生产环节则放在工资相对低廉的国家或地区。1960年代,“耐克”产品大多在日本生产;1980年代其生产线迁至台湾和韩国;1990年代以来,其生产线又转移到中国和越南、印尼等地。以“耐克”为代表的这种生产模式迅速席卷全球,它被称为“合同生产网络化”(contract production network ),在台湾则被称为“国际代工”。在中国的广东、福建一带,现在集中了大量由来自台湾、香港和韩国、日本的投资者开办的这类代工企业,它们通常不负责产品设计和销售,只为海外品牌承担生产任务。廉价的劳动力、土地和能源成本吸引了国际代工企业到中国沿海地区落户,也吸引了来自内地各省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4]

“耐克”公司的这种订单生产模式代表了全球化环境下产业关系的一个重要转向。拥有品牌的跨国公司作为发包商负责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赚取品牌价值链中的超级利润;新兴工业化的“亚洲四小龙”国家和地区作为承包商负责在发展中国家设厂投资,承担生产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印尼等则提供劳动力,从事直接生产活动。这种“合同生产网络化”不仅降低了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管理风险,而且转移了潜在的劳资冲突风险,因为跨国公司不需要再直接雇佣和管理大量的产业工人。

由于跨国公司不断地寻求最低成本的生产商和供应商,而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就不得不陷入一场“逐底竞争”或“倒退竞争”(race to bottom)中。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竞相压低最低工资和劳保福利等,并且向外商承诺所谓的“安全投资环境”,把削减劳工权益的“倒退式竞争”当作优势,结果在出口加工区催生了许多“血汗工厂”。跨国公司凭借订单合同和国际化的品牌迫使发展中国家依附于他们的生产链,“这种经营方式要求以一种全球性社区视角去探讨劳工问题解决方案[5]”。

在中国发展主义的改革导向下,“GDP 追赶”和税收成为地方的政绩压力,而现行体制则从立法和意识形态等多个层面限制多元主义所强调的利益表达,外来资本、跨国公司、来自农村的低薪工人、本地政府组合成一种奇特的产业生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大三方”(劳工─政府─企业)和“小三方”(工人─工会─雇主)等劳资关系模式无法在沿海的出口加工区里建立起来。在这些出口加工区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独特的“境外资本─当地政府─外来劳工”三方机制。作为投资者的雇主其实并非产品品牌的拥有者,它们依赖跨国公司的订单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有相当影响力,因为它们可以用脚投票──迁离。中国以往的那种工会运行理念和活动方式也不被投资方认同,尽管依照现有的《工会法》,应当允许职工建立工会,但地方政府对资方的保护远多于对劳工的保护,并不帮助或督促工人成立工会,何况外来工人的庞大后备军令在职工人与资方谈判时失去集体议价能力。“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在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了通过制度连接剥夺劳工权益的复杂而隐蔽的机制”,“资方和地方部门可以通过制度运作中的不良变通和连接制造一些制度性障碍,从而使得一种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现,劳工权益保护制度或失去发挥作用的前提,或以一种变形成为工人维权的障碍”[6].在司法程序上,这表现为拖延时间与恶意诉讼、提高工人获取证据的成本、纠缠劳动争议发生的时效、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拖延裁定、限制求助行为等,于是在资方和政府的合谋之下,法律往往成为限制工人维权的帮凶。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外资企业内强迫加班、工伤事故、拖欠工资、性别歧视等状况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是劳工的生存状况非常恶劣,另一方面制度性缺陷限制了劳工的维权行动,这就为背负人权责任的国际网络开启了劳工维权活动的空间。在国内积极力量的配合下,国际网络很快就找到了推进劳工维权活动的门径。

1992年《华盛顿邮报》披露,世界名牌Levi牛仔裤由于使用了中国监狱犯人从事生产,引发美国消费者的强烈抵制。为了平息公众舆论并挽回品牌声誉,Levi公司迅速发表了一份题为“关于选择国家和商业合作夥伴的承诺与方针”的生产守则,随后一些大型零售业跨国公司也争相效仿,制定出自己的生产守则要求供应商执行。

1993年11月,深圳市龙岗区致丽玩具厂发生火灾,85名青年女工被烧死,51名受伤。这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劳工问题进一步的关注,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批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加工企业是“血汗工厂”的典型。这些组织与消费者运动、国际劳工运动和女权运动等结合起来,开始以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为诉求,在中国沿海外资企业中逐步推动劳工保护。在它们的压力下,跨国公司开始要求其供应商也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CSR 的审查。当然,这种行动与跨国公司的外部竞争环境发生变化密切相关,在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等竞争手段的效能逐渐降低的情况下,环保、安全、商业伦理、社会责任开始成为公司之间应付激烈竞争的新尺度。

二、跨国网络在中国的行动类型

1.国际劳工组织及“全球协议”计划

跨国网络在中国的维权活动以“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条款为标准。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184个劳工条约和192个建议书,其中8个公约涉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工人的基本权利,它们被称为基本劳工公约或核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劳工权益的维护要坚持三方机制;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及所属各委员会、区域会议等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都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三方性原则是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会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有效形式。自1983年以来,中国每次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代表团参加。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项“全球协议”计划。该计划要求企业在各自具有影响的范围内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基本原则,共包含9项。这9项原则被视为企业的一种承诺或“企业的社会责任”。2000年7月,安南亲自启动“全球协议”计划,这一计划很快就得到包括“诺基亚”在内的全球50多家跨国公司和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响应。

“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推动了中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尽管在独立工会的建立等方面,中国的法律尚未与国际接轨,但在狱政分开、废除收容制度、保护童工、妇女就业机会平等、集体谈判和工资协商制度等方面,中国的法律体现出积极的变化。

2.“生产守则运动”

“生产守则运动”是指那些拥有国际品牌的跨国公司以“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权利为标准,承诺在其合同生产工厂中监督劳动权利的实现。跨国网络往往通过强大的消费者运动向营销著名品牌的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跨国公司重视生产地的人权保护;跨国公司再通过“订单权力”要求生产企业执行由跨国公司或第三方制定的生产守则。生产守则分公司内部守则和外部守则两种。内部守则系某一跨国公司独立制定,由跨国公司自己监督订单企业的劳动保护,但它只是订单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一种内部的自我约束,透明度不高。外部守则由跨国公司与工会、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等多边组织共同制定,由多边机构认可的组织负责监管跨国公司的订单企业,这被称为社会约束或外部约束。

美国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和全球交流组织(Global Exchange )还为跨国公司制订了一套针对中国的“中国商业准则”(China Business Principles ),已经有不少跨国公司签署并开始实施。英国的道德贸易组织(ETI )则提出并倡导“道德贸易运动试点计划”(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这是一个由NGO 、公司、工会及政府共同参与的通用的监督框架。该项试点计划以ILO 核心条约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则(Base Code)为执行内容,以检查(Inspection)、监察(Monitoring)、核实(Verification)、认证(Auditing)为主要内容。该项计划选择了中国深圳的制衣行业、南非的酒业以及津巴布韦的园艺业3个试验点,同时,ETI 成员对其中国供应商实施生产守则和改善劳工待遇的成果进行严格的内部评估。[7]

现在,Wal-Mart、Nike、Reebok、Adidas-Salomon、Lee-Strauss 、Pentland、Disney、Mattel、Li-Fung 、Sears 、Hallmark、Harsbo、Tomy等大型跨国公司,都在中国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劳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务的部门或专职人员。除了跨国公司派驻生产工厂的代表外,企业还必须不定期地接受来自国外各种人权组织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检查。据世界银行估计,大约有1千个不同标准和要求的生产守则已被跨国公司采用,这些公司多数是欧洲、北美和澳洲的公司。

跨国公司一方面要遵守自己公司制定的生产守则,同时还要遵守行业性的、地区性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不同生产守则。因此公司和消费者都希望能有一个类似ISO9000性质的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在此背景下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认证委员会”(CEPAA )于1997年10月制定了一个名为“社会责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标准化守则,2001年CEPAA 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简称SAI ),同时出台了SA8000的第一个修正版即“SA8000:2001”。“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倡导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实现公平而体面的劳动。“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 的核心条约”、《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它包括限制童工及强迫劳动、维持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反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规定、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经审核确认公司符合“SA8000”所规定的标准之后则授予证书。为确保“SA8000标准”的持续履行,认证机构每隔6到12个月对有关生产厂商实行定期监督。到2004年5月,全世界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企业获得了“SA8000”认证书,其中中国共有53家。[8]

以世界著名休闲品牌Timberland为例,它的生产守则包括不许雇佣童工、应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加班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歧视员工、员工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等内容。Timberland公司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公开张贴劳动法相关条文和Timberland的行为守则,还出资安排其生产商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培训计划。受Timberland的生产守则约束,广东开平的侪达制衣厂除了为员工购买法律规定的保险外,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时经常组织员工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工厂每个月补贴每位员工各种开支达380元。[9]象在开平侪达厂实施的这种“人权查厂”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如果生产厂家不能达标,企业就可能失去订单;为了保住订单,企业只得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和员工待遇,这虽然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的投入是能得到回报的。

另一个例子是成立于瑞士的清洁成衣运动,该团体通过了“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the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 ),并在“成衣业(包括运动服)生产行为守则”(Code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规定了以ILO 核心标准为基础的劳工权利。1998年该组织在布鲁塞尔成立了“洁净衣服国际法庭”(The InternationalForum On Clean Clothes),来自世界各地的证人在此向国际专家陪审团揭露服装业所涉及的劳工权利问题,由国际法、劳动法、人权及女权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陪审团听取证言后,提出如何改善状况的建议,指导企业和工人维护劳工权益。[10]

成立于1974年的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CTI)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玩具行业协会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有会员单位18个,中国玩具协会也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的“ICTI守则”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如果厂家的产品要进入国际玩具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都要遵守该守则,它是目前唯一全球通用的玩具业商业守则。该守则主要包括三大原则:1,“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强迫劳工、不用劳改犯;2,“三不拘”,不拘性别、种族、宗教;3,工厂要遵守环保法规。

3.跨国NGO 组织与劳工能力建设

由世界银行、国际青年基金会以及耐克(Nike)和GAP 公司组成的“全球工人与社区合作联盟”(Global Alliance Workers Communities )在中国致力于培训劳工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劳动法和城市生活知识。该组织认为,强化工人的声音和谈判能力是劳工保护的关键。

Nike、Reebok、Adidas-Salomon 等公司在其中国的合同工厂里开展了发展工人能力的培训项目。英国Pentland公司除了制定了本公司的生产守则外,也是ETI 、BSR 等多边组织的成员,Pentland对生产工厂中的特种岗位人员如工厂急救员、卫生员和消防员进行培训,并支持一些改善劳动标准的研究项目。该公司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合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员工宿舍的调查,发表了“宿舍在中国──南中国住宿调查报告”,为生产商的宿舍管理提供参考。

Lee-Strauss 公司通过亚洲基金会委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广东妇女干部学校实施“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培训”项目。该项目自1999年以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已开设6个培训点,参加培训的工人达数千人。

2004年12月,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和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深圳主办了“英国和大珠江三角洲区:共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大会,大会主题是展示企业社会责任(CSR )如何最大化地造就具有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益的企业,增强中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分享中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对中国的企业来说,这种分享的机会弥足珍贵。

由非政府组织、公司和工会组成的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的目标,是改善服装工厂环境,使顾客对服装行业的工作环境有更大的信心。FLA 授权第三方组织实施监督。目前,FLA 代表了12家品牌公司,包括Adidas-Salomon、Liz Claiborne 、Nike、Reebok、Patagonia 、Phillips-Van Hrusen 等。2004年8月,FLA 在深圳举行培训会,对ICO 、SGS 等5家工作于中国内地的外部审核机构进行了互动式培训。

4.跨国网络推动国内劳工NGO 组织的发展

由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条款中的自由结社权利与中国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世界著名体育用品公司“锐步”(Reebok)在中国进行了一项尝试。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锐步”公司在当地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帮助它位于深圳和福建的两家供应商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对中国政府来说,由跨国公司来监督中国的企业建立工会并推动企业民主,这是一个令人尴尬而沉重的行动,但它的意义超越了传统的中国产业关系的范畴。“锐步”公司认为,由工人自己公开选举工会代表,可以实现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尽管有人认为,这只是跨国公司对西方社会的反“血汗工厂”运动的一种回应和交代,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劳工的劳动条件,但它对提高工人的民主意识和工会权力有很大的帮助。

在跨国网络的配合下,中国国内开始出现专门维护劳工权益的NGO 组织。例如,深圳的“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 )就是从事劳工保护行动和研究的民间机构,它的工作范围包括调查研究、公众倡导、咨询培训、法律援助、工人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等。该机构得到了跨国网络的支持,与之合作的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包括“锐步”公司、“耐克”公司、“阿迪达斯”公司、“国际劳工团结中心”、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挪威奥斯陆大学、亚洲凯南研究院、社会责任国际、芬兰观察、瑞典观察、香港乐施会、福特基金会、泰德基金会等。[11]香港乐施会支持ICO 创办了“劳工法律支持中心”,该中心为工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其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个案诉讼辅导。英国的Pentland公司则支持ICO 开展华南地区工人宿舍调查,通过对工人宿舍的研究,了解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状态;同时还开展工人内部投诉机制研究,为工人维权和意见表达活动提出建议。ICO 还接受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赞助,建立外来工社区教育中心。由“锐步”公司提供的“妇女健康快车”在“女工关怀网络”的组织下活跃在珠江三角洲,帮助妇女进行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的宣传教育。

另一个活跃在珠江三角洲的劳工维权机构是“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它在德国基督教发展服务社(EED )和福特基金会、挪威奥斯陆大学等机构的帮助下,在工伤探访、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民工维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女性联网”是1996年由一群香港的专业人士发起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她们和深圳市南山区总工会合作,成立了女职工服务中心,目的是为广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务,维护女工权益。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女性联网”活跃在患病工友中,开展各种活动,帮助工友走出阴影。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国公司与劳工维权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动摇了各国自行规范劳工权利的机制,传统上由政府、企业和工人三方共同维持的劳资关系被打破了,除了这三方之外,现在跨国公司和社会责任运动也加入进来,全球化塑造出了新的“产业关系”。

跨国网络的行动指南之一是人权理念,这种理念与“公司社会责任”一起内化为现代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在联合国的“全球协议”框架下,跨国公司与跨国网络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人权、保障劳工权益的一种外来力量。当然跨国网络的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为它扩大自己的影响提供了保证。在跨国网络的关心和参与下,各国政府不得不尊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并参照此公约的条款制订和执行本国的劳动法规。除了跨国网络外,一些全球性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也在中国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

凯克和辛金克的“回飞镖模式”可被用来解释活跃在中国的跨国网络,但这一概念也有一些不足。首先,中国仍然是一个“总体性”社会,政府的动员能力和宣传工具一直发挥着作用;即便面对公众的压力,政府也时常坚持按照自己的意图应付危机。其次,中国国内的行动者与跨国网络的行动者建立联系时,会受到干扰。这不仅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与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相关。某地方政府若在最低工资保护线的划定、欠薪纠纷处理、招商引资策略等方面受到诟病,但只要该地方政府不与上级政府发生直接利益冲突,跨国网络要绕过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寻求支持的成功性不大。

跨国网络在中国的人权活动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学习过程。无论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跨国网络对中国政府的冲击都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外部因素对国内的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造成了强烈冲击,它可能导致深层的政策思维发生重大转变。不仅地方政府不得不对跨国网络的人权活动作出反应,中央政府有时也不得不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加以考虑。例如,中国加入WTO 以后,关税壁垒逐渐消除了,但西方一些国家经常以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核心劳工公约为衡量标准,指责中国的产品或由劳改犯生产、或使用童工或者工厂缺乏安全和健康保障,对这类产品设置贸易壁垒。尽管中国政府反对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反对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但中国没有理由拒绝采用国际劳动标准。更值得关注的是,跨国网络为维护劳工权益而主张的全球“订单选购”策略,构成了对中国地方政府的有效压力。这样,中国各级政府就必须加快相关劳动法规的修改。

中国目前的意识形态体制对跨国网络的活动仍然比较排斥。多数跨国网络除了通过影响跨国公司、进而借跨国公司的订单来督促生产商改善劳工权益外,它们在中国的活动家们往往善于抓住象征性的重大事件,通过对这些重大事件的解释来赢得民众对议题的注意和支持,即“通过报导事实促进改革”,有专家称此为“人权方法论”。[12]这些人权报导需要准确可靠的信息,要选择正确的发布时间、选择合适的发布渠道,取得新闻效应。

全球化使全球形成一个统一体,生产的国际分工促使各国在这一体系中寻找自己的相对位置。在这个经济过程中,任何逃避只会错过机会。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资方和政府长期以来对劳工权益的蔑视形成了一座不稳定的火山,自2004年以来这一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是例证。另一方面,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全球化的产业分工体系、共享的信息,为跨国网络的活跃创造了条件,而二战之后在世界上形成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则为跨国网络的活动提供了普世性的道德基础。在中国,跨国网络通过向生产企业施加订单压力,与国内劳工机构开展合作,在女工保护、法律援助、工伤咨询、外来工教育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尽管跨国网络在中国的行动还很低调,与政府部门的劳动保护政策还有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但它拓宽了工人劳动权利保护的渠道,为国内的社会运动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国际资源;同时它也对中国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促使政府在制定劳工政策方面以国际经验为借鉴。事实上,跨国网络通过订单权力迫使中国的企业改善人权,不但有利于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有利于改善中国政府的形像。

从理论层面来看,跨国网络的活跃对国家的角色提出了挑战。经济的全球化过程意味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性金融、生产、贸易等多方面的高度整合,这一结果超越了传统的以国家为单元的生产及分配疆界。在此基础上出现的跨国网络表明,全球化的发展也构成了对传统的国家机器运作模式的冲击,国家无法继续垄断公共领域,国家也不再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单一行为体,由跨国网络所培育出来的跨国市民社会将成为一个新的平台。

生产守则运动的影响不是暂时的。在全球化之下,国家主权中有一部分让渡给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国际劳工组织等;另一部分则让渡给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如欧盟和东盟,这些组织内部都有一套规则来约束成员国。传统上中国一向把劳工问题看作是内政,然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全球性的,但是国家却是民族性的,仅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是无法处理全球性问题的[13]”。政府应该用开放的心态来面对跨国网络的活动。更何况,跨国网络推行的劳工权利标准恰恰是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例如,中国的劳动法规在工作时间、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规定甚至领先于国际劳工公约。然而,长期以来在中国一直存在着劳动法规方面有法不依的现实,正是跨国网络的活动才让中国的劳动法规得到了有限和部分的落实。

跨国公司推行和参与生产守则运动,当然不是单纯地扮演“天使”的角色。这一运动之所以产生全球性影响,根本上与跨国公司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并不象某些跨国公司宣传的那样纯属善举。而在实行“生产守则”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走过场”的现象。例如,在东莞的一些生产商那里,“生产守则”可能还只是一些摆设,尤其是当工期紧张时,跨国公司驻厂人权代表就可能放松监督,以便企业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此外,跨国公司只是迫使生产厂商改进劳工权利,却不愿出让利润份额,于是中国的生产厂商为了保住订单而不得不投入更多资金来改善人权,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或出现亏损。

显然,当发展中国家依靠廉价劳力供应参与“逐底竞争”时,会遇到国际社会中“社会责任运动”的抵制。这时跨国公司面临双重困境:从利润目标来讲,跨国公司其实希望实施“逐底竞争”的生产策略;但从道德层面来看,迫于各种社会压力,跨国公司又不得不约束生产厂商对劳工权利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依靠订单维生的厂商则不得不自行消化来自国际社会的提高劳动标准的成本。[14]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的出口加工区,跨国网络介入后新形成的产业关系变得比以往复杂得多。首先,在政府层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考虑常不相同,而劳工输入地的政府和劳工输出地的政府之利益也并不一致。其次,在现行制度下,关于最低工资、最低社会保障线、人均GDP 的统计、养老保险等政策和规定,都严格按照本地在册户籍人口计算安排,并未把外来劳工考虑在内,而跨国公司对劳工权益的要求又仅仅限于其订单企业内,中国面向国有企业的劳工政策与外商企业劳工政策的制度性隔离,需要作一系列体制变革才能消除。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跨国网络通过订单压力和市民社会的道德伦理对跨国公司和中国的生产厂商施加影响,对工人赋权和培育市民社会有很大的帮助。在现阶段,工人阶层的赋权虽然只是一种外界压力下出现的赋权,但这种赋权如能持续下去,对市民社会的成长大有助益。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调研时,笔者发现,一些劳工维权组织的领袖就是在本人遇到工伤事故后走上帮助其他劳工维权之路的。笔者访谈过的广州某维权组织专门从事外来工的职业安全宣传,在跨国公司的赞助之下,他们的活动足迹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区。该组织发起者曾因苯中毒在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两年,后来他工作的企业在订单提供者迪斯尼公司的压力下,才给了他一些补偿。

当然,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最终要回到国家政策、依法裁决和工人集体行动等常规轨道上。当前在中国强调跨国网络的活动,并不是主张放弃这些常规轨道,也不是低估工人自主赋权的意义。工人的赋权是一个长久持续的过程,在发展主义为第一要务的时期,在劳动力无限供应的阶段,在资方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如此密切关联的情况下,工人的自主维权还十分弱小,国内的民间维权组织是在跨国网络的帮助之下才得以生存的。在现阶段,由跨国公司和跨国网络来承担一部分劳工维权的责任,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可是,国内维权网络的发展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障碍,如注册登记困难、资金短缺、缺乏法律保护和社会理解等。如果说全球化下国家在保障劳工权利方面有什么改变的话,那就是国家介入劳动争议的形式变了,但它显然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维护劳工权益的全面责任。跨国网络不可能替代国家的功能,国际“生产守则运动”也不可能取代中国劳动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中国劳工权利维护方面的进步最终仍然有待于体制的变革。

「注释」

[1]即Industrial Relations,这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领域,主要从劳工权益的角度研究工人、工会与管理层的相互关系。

[2]资料来源: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Otganizations(1953版,1973版,1983版,1999版)。转引自玛格丽特·E ·凯克和凯瑟琳·辛金克的《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郭召颖、孙英丽译),第13页。

[3]出处同上,第14页。

[4]余晓敏,2003.《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第155页。

[5]佟新,2005,“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和产业民主”,载《中国经验:转型社会的企业治理与职工民主参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71页。

[6]郑广怀,2004,“伤残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载郑也夫、沈原、潘绥铭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38页。

[7]出处同注(4),第155页。

[8]黎焕友,2004.《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第64页。

[9]余力,“侪达故事: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中国之路”,《南方周末》,2005年7月21日。

[10]陈奕齐,“英国道德贸易运动简介”,《亚洲劳动快讯》,Issue 4,1999年5月。

[11]见“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出版的《中国劳工研究支持网络》。

[12]出处同注(2),第22页。

[13]卡斯特斯等,“流动的空间与全球性转型”,《读书》,2005年第10期,第76页。

[14]潘毅,2005,“全球化工厂体制与‘道德理念重构’”,《开放时代》第2期。

「参考文献」

北京大学中国工人与劳动研究中心,2005年,《企业治理:工会角色和工人参与暨中国工人与劳动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会议论文集》。

Michael Burawoy.Manufacturing Consen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79.

玛格丽特·E ·凯克、凯瑟琳·辛金克,郭召颖、孙英丽译,《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黎焕友,2004,《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刘开明,《中国劳工研究支持网络》,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编辑,第1、2期。

潘毅,2005,“全球化工厂体制与‘道德理念重构’”,《开放时代》,第2期。

谭深、刘开明,2003,《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佟新,2005,《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和产业民主──中国经验:转型社会的企业治理与职工民主参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余晓敏,2003,《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黄岩,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生

郭巍青,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2期(总第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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