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文 张祥云: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苏联解体有关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34 次 更新时间:2024-04-0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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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文   张祥云  

今年1月21、25日,普京在两个场合罕见地批评列宁,引起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及独联体各国,掀起“去苏化”运动,有人就把矛头指向列宁,称他是“独裁者”、“杀人狂”、“红色沙皇”,称十月革命使俄国历史车轮倒转,是“历史的罪人”,等等。在“去苏化”的问题上,普京一向表现得较为谨慎,没有看到过他对列宁作过直接的正式评论,因此这两次讲话格外令人瞩目。

普京对列宁的批评中有一个问题非常突出,他认为1922年底建立苏联时,列宁主张“各成员国完全平等,并拥有退出苏联的权利”,这是在俄罗斯这座大厦埋下的定时炸弹。他还认为在建立苏联的问题上,斯大林的主张是正确的,列宁主张“四个国家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拥有退出权的基础上组成苏联,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定时炸弹”。如何看待与评价普京的上述表态?我们不妨走进历史,去看看那个时代俄罗斯大地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关于建立苏联的历史背景以及列宁、斯大林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在世界的民族舞台上,俄罗斯民族是个迟到的巨人。从16世纪50年代起,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历代沙皇的侵略扩张和蚕食鲸吞,使本来处于东欧一隅的莫斯科公国,变成一个地跨欧亚的俄罗斯帝国,使本来单一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变成拥有100多个大小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俄罗斯族是最大的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40%多,各少数民族虽占人口多数,但散居于各边远地区,联结不成一个整体。长期以来,统治者对境内各非俄罗斯民族进行野蛮征服、殖民统治、民族压迫,煽动大俄罗斯主义,使沙皇俄国素有“各族人民的牢狱”之称。十月革命将沙皇帝国送进了坟墓,但沙俄政府在300多年间铸造了极为复杂的民族关系,在它留下的民族遗产中,有一对同时并存、几乎相持不下的力量,那就是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既有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也有各民族对于统一国家的离心力。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各族人民砸烂这座“民族监狱”的过程中,清醒地认识到俄罗斯民族问题的这一特点,以现实存在的凝聚力为基础,形成各民族无产者联合的统一的共产党——当时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并以党为领导核心,把各族人民摆脱沙俄统治、寻求自身解放的斗争,汇入无产阶级革命的洪流,从而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


1.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及其思想内涵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斗争中,根据沙俄极为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思想,他在《论民族自决权》《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等著作中对这一思想作了系统完整的阐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从根据法权的“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而应从对民族运动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他说:“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也许误解正是出自于此,有些人往往一提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就会不假思索地简单引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就是“国家分离”、“成立独立国家”这样的表述。很明显,在这里他们忽略了列宁表述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前提和条件,事实上,列宁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国家分离”、“成立民族国家”,是立论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是“从历史—经济的观点”来看的,所以他紧接着强调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纵观列宁的相关论述,要准确、全面地把握和领会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我们认为至少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作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民主手段提出来的。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阶段,世界已被分裂成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肆意践踏其他弱小民族,对他们施行欺压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承认一切民族有自决权,正是最高限度的民主主义和最低限度的民族主义”。

其次,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并不是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联合,为了各民族在民主和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仅仅因为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而决不是希望、提倡和鼓励分离、分散和成立小国家。恰恰相反,他们总是希冀觉悟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核心是民族不分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自愿、自主地决定与其他民族联合或者分离,加入或者退出某个联邦制国家,然而,民族自决权的要求应服从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利益,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一民族、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为一谈。列宁强调,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同时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


2.列宁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最初认识

十月革命前,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是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不赞成建立联邦制国家的,他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关于民族政策问题》等著述中对此有过诸多论述。列宁认为,在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在列宁看来,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较之联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

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但他从未刻板地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无产阶级都必须反对联邦制。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说,在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的地方,联邦制也许可以成为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但总的说来,十月革命前,列宁并不主张在革命胜利后的俄国实行联邦制,建立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在其思想上居于主导地位。


3.革命胜利后列宁为何同意建立联邦制国家

十月革命后,当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时,长期在民族压迫之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少数民族,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要求: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正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与平等存有疑虑,于是,从1917年底至1920年,波兰、芬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原沙俄地区的民族纷纷宣布独立,建立各自的民族共和国。这种局面大大出乎列宁的预料,但并没有动摇列宁让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的决心。为了防止革命后的俄国陷于分裂,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的自决权,列宁接受了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进一步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同年7月,苏俄第一部宪法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党纲明确提出:“党主张按照苏维埃类型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

对于列宁在联邦制问题上的这一转变,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联邦制的采用,不是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事先规划好的,因而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与思想准备,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国家体制上向少数民族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一方面它抑制了大俄罗斯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扩张,解除了一些少数民族的疑虑,以换取它们对创立统一联盟国家的支持;另一方面,毋庸讳言,这也给民族分离主义利用双重主权的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其二,联邦制不是列宁所希望的苏维埃国家的最终国家体制,他曾多次说过:“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至于这种“过渡”需要多长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列宁生前还来不及从实践经验中加以探索和总结,以致后人用各自的理解去解释和实现这种“过渡”,其中不少地方背离了列宁最初的设想。


4.列宁与斯大林在成立联邦制国家问题上的分歧

列宁清楚地意识到,各独立共和国同俄国刚分离不久,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心理还远未消除,因此对于各民族间的联合,必须采取“非常谨慎、非常耐心、肯于让步的态度”,不能“企图预先一劳永逸地、‘果断地’和‘坚定不移地’决定这个问题”。1918—1921年国内战争时期,俄国境内各民族共同抗御外国武装干涉,尤为重要的是,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共产党等各民族共和国的共产党组织都隶属于俄国共产党领导。国内战争结束后,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合理调配使用人力和物质资源,分工合作,在对外关系上也需要有更紧密的联系,一些民族共和国提出,要求把共产党的统一变成国家的统一,于是按照俄共(布)党纲的要求,将建立统一的苏维埃共和国联盟问题提上了日程。而要建立联盟国家,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厘清俄罗斯联邦与其他民族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使之具体化。

1922年8月,根据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建议,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组织局起草了一个《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共6条,核心是其中第1条:“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这几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正式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适宜的。”这一方案完全是仿照组织俄罗斯联邦的模式来处理与各独立共和国的关系,即要求各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无条件地加入俄罗斯联邦,史称“自治化”方案。这一决议草案发下去讨论时,立即引起不同程度的反弹,其中反应最为激烈的是格鲁吉亚,但组织局仍以多数票通过。

这一决议草案送到病中的列宁手里,列宁很快表示异议。列宁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始终把反对大俄罗斯主义放在首位,认为它是民族问题上的最大危险,而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又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列宁批评了这个方案,并写信给全体政治局委员,认为“斯大林有点操之过急”,建议把“加入”俄罗斯联邦改成同俄罗斯联邦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他强调说:“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可见,斯大林与列宁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是,一个主张“加入”,一个主张“平等联合”。斯大林表面上接受列宁的批评,同意不用“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提法,但在方案中有关机构设置等具体规定上,一概保留原方案的条款,他不承认自己“操之过急”,反而指责列宁“操之过急”,并说列宁这样做会助长“民族独立分子”,“而有损于列宁同志的民族自由主义”。

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召开全会讨论这个问题,列宁因病未能出席,他给加米涅夫送去的一张便条上写道:“我宣布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决一死战。……要绝对坚持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绝对坚持!”全会虽然接受列宁的意见,整体上否定了“自治化”方案,斯大林作了“让步”,但留下一个尾巴,即规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三国不能以平等地位直接加入联盟,而是要先组成“外高加索联邦”,然后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一起组成苏联。这实际上是一个妥协方案,仍保留着“自治化”方案的大俄罗斯主义色彩。1922年12月30日,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举行全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述四个国家正式联合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即苏联。联盟条约还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从成立过程看,苏联是由4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或称共同建立)而成,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体现了列宁的精神和主张。但由于历史、人口、文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俄罗斯人在联盟内部占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这是无疑的。苏联成立后不久,列宁就患病离世。斯大林执政时期,外高加索联邦解散,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分别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后来又通过疆界划分等方式,有一批中亚国家加入苏联,最多时苏联有16个加盟共和国。由于斯大林实行强权政治,后来加入苏联的国家表面上看是“自主自愿”的,实际上或受制于地缘政治,或受制于某种压力而加入,最明显的是二战爆发初期波罗的海三国完全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被迫加入的。斯大林本人虽然是格鲁吉亚人,但他身上表现出来的大俄罗斯主义十分突出,当年列宁就曾不指名地指出,一些非俄罗斯人的大俄罗斯主义比俄罗斯人更为明显。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独立共和国加入联盟是自主自愿的,并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后来的苏联宪法都保留了这一条。然而,在斯大林的专权以及苏共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自由退出”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说,在高度中央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下,苏联形式上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从成立苏维埃国家联盟的问题上,列宁和斯大林都同意联邦制国家,在相关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加入联盟“自主自愿”,并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这些也没有分歧,分歧只在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方式与原则。斯大林的主张违背了列宁一贯倡导的民主、自愿、平等的联合原则,以及让步、谨慎、耐心的工作方针,将俄罗斯联邦置于了其他共和国之上。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除去大俄罗斯主义传统的影响这一因素外,内战时期各共和国军事、经济联盟方式对斯大林思想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国内战争的条件下,各独立共和国的军事、经济机构是作为苏俄的相应下属机构存在,当时,各独立共和国对此不仅是接受的,而且是自愿的。斯大林“自治化”草案的中心意图就是要把战争时期的这种联合方式,变成和平发展时期各共和国相互关系的一种常态。这里斯大林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内战时期各共和国的军事、经济联盟是在面临内外敌人共同威胁,为确保革命政权生存而建立的,具有特定的针对性、临时性的特点。而在构建联盟国家的问题上,其联合方式将会变成一种固定的联盟国家体制而被长期执行。因而,各独立共和国对此表现出较为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而作为设计者与决策者,斯大林不仅对此未给予充分而审慎的考量,反而不顾时间、条件的变化与限制,试图通过“自治化”方案使各共和国的联合“一步到位”。可见,列宁批评他在这个问题上“操之过急”,是完全正确的。


二、斯大林时期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


列宁逝世后,经过激烈的党内斗争,斯大林成为苏联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约30年。在这期间,斯大林领导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不可否认,在民族问题上,斯大林确实取得了巨大功绩,但也不容忽视,他在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中也犯有一系列严重错误。

斯大林当政后,逐步加强了个人集权地位,形成了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由于党国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日显严重,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原则几乎全部被抛弃,加盟共和国的政治经济自主权完全丧失,其结果是联邦制严重变形,加盟共和国形同虚设,实际上苏联已经变成了中央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当政初期,斯大林也曾感到,民族问题的解决将是长期的、困难的。可是,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关系的改善,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36年,他在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的同时,认为在苏联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因而各民族间互不信任心理已经消失,真正的兄弟合作关系已经建立,民族问题已基本解决。斯大林的这一估计,把复杂的民族问题简单化了,客观上掩盖了民族矛盾,造成对民族问题的轻视与忽视,对后来历届领导人的民族政策也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导致了苏联民族问题的积存。

事实上,在斯大林当政期间,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已经积存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其一,民族问题上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斯大林有一个理论,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愈向前推进,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会愈加猖狂,阶级斗争会愈加尖锐,并认为“民族矛盾的实质是阶级矛盾,民族纠纷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在这种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苏联党政机关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处理民族纠纷,混淆了敌我之间与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一些民族矛盾统统归结为阶级斗争,并用极其严酷的政策加以处置。20世纪30年代初全盘农业集体化期间,斯大林采取大批流放和镇压富农的措施,乌克兰、白俄罗斯、中亚和高加索等少数民族地区也不能幸免。1937年开始的大清洗运动中,不少民族地区的干部、知识分子和群众,也被无辜扣上“民族主义”帽子而被关押、遭杀害或被迫自杀。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卫国战争开始后,对一些少数民族实行强制移民,此刻强制移民的规模大,范围广,后遗症十分严重。强制移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某些民族有人通敌为由而实行集体强制迁移。1941年末到1944年初,苏联当局将日耳曼、克里米亚鞑靼、车臣、印古什、巴尔卡尔、卡尔梅克、卡拉恰伊等民族集体强制迁移到中亚等地,并撤销原先的自治共和国或自治州。

2.对新占领土地上的少数民族实行大批迁移。1939、1940年苏军先后进入了波兰的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罗马尼亚的比萨拉比亚和波罗的海三国。这些国家和民族中有许多人对此行径表示不满和抵抗,苏联当局就驱逐这些“心怀不满的人”,仅波罗的海地区就有40多万知识分子和农民被强制迁往西伯利亚等地。

3.对某些与邻国民族相同的苏联少数民族,以“国家安全”为由,实行强制迁移。如卫国战争中,将苏联境内的希腊、保加利亚、土耳其、芬兰等民族居民迁往边远地区。此外,对一些少数民族中不可靠的人也实行强制迁移。如1949年,因所谓“亚美尼亚反革命地下组织”一案,就将成千上万的亚美尼亚人迁往阿尔泰地区。

斯大林的这种强制移民政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仅卫国战争期间迁移的人口达500万人。由于突然的大规模集中迁移,仅移民过程中就有50多万人死于非命。这种做法激起了受迫害民族的强烈不满,成为苏联晚期爆发民族危机的重要诱因。

其二,民族问题上的大俄罗斯主义倾向。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民族矛盾已基本消除。此后,苏联不再重视民族问题的研究,不再强调反对大俄罗斯主义,关闭了全国几乎所有的民族问题学术研究机构。苏联原有250个民族区域和5300个民族村的行政建制被取消,斯大林断言苏联大约只有60个民族。人为地缩小民族问题,不仅掩盖了苏联国内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特别是俄罗斯族与少数民族间的矛盾,也直接损害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利益。这首先反映在指导思想上,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前后,斯大林的态度明显改变,不再将“大俄罗斯主义”看作是“主要危险”,在同两种民族主义倾向的斗争中,将重点由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转变为只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苏联的国家结构中,还有一个奇特现象,在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各自的党中央和政府机构,唯独最大的民族俄罗斯没有共和国一级的独立建制,这意味着联盟中央与俄罗斯是合为一体的,俄罗斯即是苏联,苏联即是俄罗斯,俄罗斯代表着苏联,它标志着俄罗斯族在联盟国家中拥有特殊地位。

其三,在民族文化政策方面,片面歌颂俄罗斯的文化和历史,以行政措施推广俄语。1934年1月,党和政府决定重新编写历史教科书,在斯大林亲自过问下,历史学界开始重新评价历史和历史人物,对沙俄时代一系列内外政策的阐述也有了变化。例如对彼得大帝、伊凡雷帝,以及少数为沙俄建立了“功勋”的将领作了片面的评价和歌颂。1934年,斯大林在《论恩格斯的“俄国沙皇政府的对外政策”一文》中,说恩格斯对沙皇政府的反动作用做了“过高估计”,反对公开发表恩格斯的这篇文章。与此同时,苏联当局却禁止和限制歌颂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的作品出版,关闭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学术团体和研究机关。在推广俄语方面,1938年苏联通过专门决议,在一些民族地区强制推行俄语。二战结束后,斯大林又提出了俄罗斯民族是“领导民族”的论点,称俄罗斯民族是加入苏联的所有民族中最杰出的民族,是“各民族的领导力量”,将俄罗斯民族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违背了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党政宣传机构和书刊对此大加宣扬,将苏联国家工业化、农业集体化、完成五年计划,打败德国和日本侵略者、解放东欧和亚洲一些国家等,统统归功于伟大的俄罗斯民族。


三、后斯大林时期民族问题的积存和苏联解体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当政时期,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有一个重大误区,就是对苏联各民族的融合过程作了超前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所谓“新的历史性共同体”的理论,人为地加速民族接近与融合。这种超前认识,使自斯大林开始的“苏联民族关系已不存在问题”的观点进一步得以强化。这种脱离实际的错误理论和认识,不仅助长了对各民族个性、特点以及各民族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忽视,导致各民族的反感,也使人们对现实中存在的民族矛盾失去警惕,缺乏清醒认识,以致民族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隐患在“形势一片大好”的歌舞升平中沉淀和积存下来。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苏联政府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据各加盟共和国的地区特点和自然资源分布,实行专业化劳动分工的方针,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但是,由于联盟中央集中管理经济权限过大,共和国经济自主权过小,加上全苏实行专业劳动分工和工业生产布局不合理,因而造成了许多共和国形成单一的畸形经济结构,使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另外,苏联当局根据经济专业化的需要,随意变更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例如,1956年把哈萨克共和国1万平方公里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让哈萨克只生产粮食;1963年,又把哈萨克共和国350万公顷土地,划给乌兹别克种棉花,同时把乌兹别克505公顷土地,划给塔吉克专门发展畜牧业。1971年,又把乌兹别克共和国2200平方公里不适合种棉花的土地,划给哈萨克种粮食,等等。这种随意变动各共和国边界的作法,为后来的边界纠纷埋下了伏笔。

苏共二十大后,赫鲁晓夫为斯大林时期受迫害的民族和民族干部恢复名誉和平反昭雪,纠正过去在民族关系方面的一些错误,这对理顺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赫鲁晓夫处理民族问题的理念和政策,基本上沿用斯大林时期的那一套,以阶级斗争观点看待民族纷争,并以反对民族分立主义为重点。例如,1961—1964年间,乌克兰多次查获要求“维护民族独立自主权利、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活动,反对俄罗斯人控制”的地下民族主义组织,苏联当局下令逮捕参与这些活动的成员,判以重刑,甚至对基辅大学师生举行纪念著名乌克兰民族诗人舍甫琴柯的活动,也扣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罪名而加以取缔。其他一些共和国也发生类似活动,同样遭到镇压。

勃列日涅夫执政后,虽然政治、经济局面整体上处于平稳停滞状态,但民族矛盾依然暗流涌动。文学评论家伊凡•久巴在《国际主义还是俄罗斯化?》一书中批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被指责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而被逮捕判刑。1968、1972年,乌兹别克、格鲁吉亚共和国一些地方少数民族举行集会和示威活动,要求返回家园和恢复民族自治权,结果都有数百人被捕。乌克兰共产党第一书记谢列斯特写了《我们的苏维埃乌克兰》一书,书中歌颂乌克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强调全苏15个加盟共和国是“平等的兄弟”,也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者而遭解职。所有这些做法,虽然在一时将民族矛盾压制下去,掩盖起来,但却留下巨大的隐患。

这一时期,苏共还提出了塑造“新苏维埃人”、“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的口号,通过从上而下的“民族迁移”、“民族杂居”、“干部交流”、“异族通婚”、“普及俄语”,制造所谓“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和区的多民族化”,企图人为地加速消除民族界限,加速“民族融合”。为此,他们制造舆论,将沙俄的侵略扩张说成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自愿归并”,突出宣扬俄罗斯是苏联“领导民族”的观点。赫鲁晓夫在一次讲话中宣称,俄罗斯民族有资格受到苏联各族人民的尊重,各族人民应高呼“俄罗斯母亲”;勃列日涅夫也说过,“伟大的俄罗斯民族”在苏联的成立、巩固和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当之无愧地博得了我们社会主义祖国各民族人民真诚的敬意”。这些讲话和日常的舆论宣传,有意无意地在多民族国家分成“领导民族”与“被领导民族”、“老大哥民族”与“小兄弟民族”,这种做法不仅培养了俄罗斯民族的大民族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情绪,而且加重了非俄罗斯民族对俄罗斯民族的不信任和对抗心理,非但无助于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反而增加了少数民族对俄罗斯人的厌恶情绪,加重了非俄罗斯民族对俄罗斯民族的不信任和对抗心理,加重了各加盟共和国对联盟中央政府的离心力。

纵观赫鲁晓夫、勃列涅夫执政时期苏联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它给人们留下的总印象是:一方面,这一时期苏联对民族关系的估计最为乐观。在这一期间,无论是党的会议、领导人的讲话,还是官方的舆论宣传,处处给人留下苏联国内民族“团结”、“接近”、“融合”、“统一”的印象,得出苏联社会民族和睦、欣欣向荣的结论,勃列日涅夫甚至宣称,苏联“己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但另一方面,苏联的民族政策理论和实践,又漏洞百出,问题成堆:民族地区和联盟中央的矛盾,各民族地区之间以及非俄罗斯民族同俄罗斯民族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苏联存在的重大因素。

戈尔巴乔夫1985年上台后,沿袭斯大林以来历届领导人的思维模式,一开始对苏联民族问题的严重性也估计不足。在1986年2月苏共二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纲中,声称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在苏联已得到顺利解决。戈尔巴乔夫在《改革与新思维》一书中认为,苏联已经“在兄弟情谊和合作、互相尊重和互相帮助的基础上结成共同体”。指导思想上的失误使戈尔巴乔夫对日益激化和表面化的民族矛盾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

戈尔巴乔夫改革中提出公开性、民主化的方针,使原先被隐蔽起来的民族问题浮出水面。从1986年开始,一些地方的民族矛盾开始显现,但并未引起戈尔巴乔夫的重视,直至1988年纳卡地区发生的民族冲突演变成民族仇杀,酿成流血事件,他才开始意识到民族问题的严重性。然而,在“公开性”、“民主化”的助推下,纳卡冲突没有及时制止,格鲁吉亚首府第比利斯又发生大规模的集会和游行示威,反对派领导人提出“格鲁吉亚独立”、“打倒俄罗斯帝国”等口号,冲突不断升级,共和国和联盟中央又处置失当,使第比利斯事件成为苏联国内民族冲突全面爆发的导火索。随后,斯大林时期被强制迁出原祖居地的鞑靼人、日耳曼人、车臣人、印古什人等受害民族返回家园的问题接踵而来,这些问题应当解决,但涉及一二百万人的迁居事宜,解决起来自然十分艰难。

随着苏联晚期经济危机、政治危机、民族危机的叠加,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运动,给貌似强大的联盟共和国致命的一击。二战开始后,根据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地处波罗的海的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三国被苏联强制实行苏维埃制度,并被迫加入苏联。这些国家的人民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对此举一直心存不满,苏联当局还将一大批异见人士和普通民众强制迁离故国,至西伯利亚等偏远地区落户。长期以来,这些国家的民族独立倾向在苏联当局的高压政策和严密控制下无法得到申述,所以在戈尔巴乔夫推行公开性、民主化的条件下,闸门一开,这些国家的独立要求很快就从言论变为行动,从零星分散的隐蔽活动变为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公开运动。于是,1988年以后,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运动不断高涨,加上戈尔巴乔夫和联盟中央处置失当,迫使苏联当局承认波罗的海三国先后脱离苏联。以此为开端,民族危机越发不可收拾,在叶利钦等人的鼓动下,俄罗斯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急剧膨胀,最终使苏联这个联盟帝国分崩离析,轰然倒下。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加拿大渥太华卡灵顿大学政治学教授雷卡•拉科夫斯卡-哈姆斯通曾写道:“民族主义与许多更明显的问题相比或许是苏联唯一的弱点。……随着好战的民族主义,俄罗斯和非俄罗斯的,与社会不满的其他因素──经济短缺和管理不善,生活水平恶化,信仰危机和意识形态信誉的完全丧失,特权阶层引人注目的消费和日益增长的阶级分化,或者明显无能和腐败──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动力;一种爆炸性的混合体产生了,只需要一个火花,它就会燃起熊熊烈火。”苏联晚期,这种情形果然出现了。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民族危机与经济、政治危机裹挟在一起,打开了民族独立的“潘多拉魔盒”,联盟解体的结局终于不可避免。


四、结语


从苏联建立到解体的历史进程看,我们认为,普京在这个问题上对列宁的批评可能有失偏颇。

其一,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其基本精神是维护被压迫民族的权利,并不是一味地主张“民族分离”。从以上苏联成立的历史过程和列宁在民族问题上的思想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联合或是分离,重要的是自主、自愿和平等,反对大民族尤其是压迫民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用强制手段迫使弱小民族“联合”(实为“吞并”)或“分离”。因而,列宁思想的重点在于反对大民族主义,维护和保障小民族的权益。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为俄国境内大小民族享有平等和民主权利建立了政治前提,但必须花大力气反对和消除大俄罗斯主义。所以,这个时候,他就很少提及民族自决权思想,侧重于强调民族团结和民族联合,但他始终坚持联合的前提是民族平等和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

在建立苏联的问题上,列宁主张“平等联合”,主要坚持在联盟内大小民族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则透出浓重的大俄罗斯主义气味,这是两人分歧的症结所在。应当说,列宁在民族问题上的思想出发点是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贯思想的。当然,在苏维埃制度的政治框架下如何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由于列宁过早逝世,实践的时间太短,未能形成较为严整的理论和政策,这是不能苛求于前人的。至于两人在方案中关于用“联合”还是“加入”的不同意见,其实并未涉及能否“自由退出”的问题。因此,在苏联宪法中,一直保留着可以“自由退出”的条文,在这一点上,列宁与斯大林并无分歧,所以不能认为在建立苏联的问题上,列宁的主张是错误的,而斯大林则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苏联成立时,全名叫“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一名称表明这个国家是不定型的,就是说,只要某个国家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就可以申请加入苏联,联盟可以无限制地扩大,直至建立“世界苏维埃共和国”;同样,1925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将“俄共(布)”改名为“联共(布)”,不少人以为“联共(布)”是苏联共产党的简称,其实这是个误解,“联共(布)”是“全联盟共产党(布)”的简称。这些名称与当时共产党人奉行的“世界革命”信念是一致的。

其二,在苏联存续的70多年里,民族问题始终是困扰这个大国的一个大问题。可是,自斯大林掌权后,在他的强权统治下,很少提及反对大俄罗斯主义,而对“民族分立主义”十分警惕并严加防范,致使苏联内部民族矛盾被掩盖和积累起来。为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及其治理成就,斯大林创造一个理论,认为随着剥削阶级已被消灭,苏联的民族问题已经解决,并刻意营造各族人民“政治上道义上完全一致”的假象。事实上,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轻率地对待民族问题,只会衍生或者隐藏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秉承斯大林时期的民族政策,尽管国内大俄罗斯主义和民族分立主义暗流涌动,民族间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但仍一味宣传苏联“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直至苏联晚期民族矛盾与经济、政治危机掺杂在一起总爆发,导致苏联的解体。因此,苏联这个大国的崩溃决不能归咎于列宁主张的民族自决权、自愿平等联合、自由退出联盟的思想和主张,而是由列宁之后的历届领导人在民族政策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所以,普京的“定时炸弹”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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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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